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_论舍斯托夫的自由思想

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_论舍斯托夫的自由思想
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_论舍斯托夫的自由思想

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X

)))论舍斯托夫的自由思想

徐凤林

提要:通常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人在客观现实中进行选择的自由,这种观念得到理性主义哲学家的论证。然而宗教哲学家却在这种自由观中看到了人对世界之恶的无能为力,亦即人的不

自由。舍斯托夫从人内心深处的自由愿望出发,并依据人的神性理念和使命的基督教思想,批

判理性自由观,指出人所应有的自由不是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是使世界脱离恶的自

由。本文在俄罗斯和西方哲学与宗教思想史背景下论述了舍斯托夫的自由思想,并对其整个宗

教哲学略作评析。

关键词:自由理性知识信仰

作者徐凤林,男,1964年生,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副教授。(北京100871)

自由问题是俄国哲学家舍斯托夫(1866-1938)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他在自由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从人内心深处不可消除的自由愿望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以知识为基础的自由观,而这种批判又从基督教5圣经6中找到了支持。笔者认为,舍斯托夫作为现代思想家,他的这种自由观念一方面来自基督教思想,另一方面也同俄罗斯文化心理中的无拘无束的自由意识有潜在关联。

自由概念本身非常宽泛,一般来说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例如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另一方面是形而上学的自由,主要是意志自由问题。意志自由问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史上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并留下大量文献。奥古斯丁批驳毕拉基教派所确认的人的意志自由否定了上帝恩典;爱拉斯谟写了5论自由意志6,路德则回之以5论受奴役的意志6;斯宾诺莎在5伦理学6中从万物存在的必然性出发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莱布尼茨则确信被捆绑双手的人仍然是自由的;叔本

X本论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0经费资助。

华和文德尔班在各自关于意志自由的专门著作中都坚持了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相结合的自由观1。这些讨论涉及自由与恩典、自由与必然、内在自由与外部行为、自由与因果决定论等多种复杂关系、多个方面和层次。历史上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有人坚持意志自由,有人反对意志自由,但不能按这种表面划分方法将舍斯托夫归属于哪一类。斯宾诺莎和路德都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而舍斯托夫批评斯宾诺莎同时又赞同路德。因为他们的出发前提和动机不同。

笔者认为,对自由问题的讨论首先应明确一个出发前提自由的主体人本身是什么。首先要弄清人是什么,然后才能谈论人有没有自由,人的自由是什么。如果按照自然主义宇宙观,人是无限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一个微不足道的分子,人的思想意识也是外部世界的反映,那么,人在自然世界中终究是被决定的,人的自由只取决于/对必然性的认识0,斯宾诺莎的这个自由的经典定义就是不可推翻的。而基督教世界观是人类中心论的,世界万物皆为上帝所造,上帝也造人并赐福于人,让万物为人而存在。人在上帝创世之初禀有与神相似的神性自由。只是在人类始祖亚当犯了原罪之后人才失去这种自由。即便在堕落之后,人的生命中也还具有双重属性属灵的和属世界的,而且属灵的生命才是人之为人的真正生命,因为上帝造人是想让人成为自由人。属世界的生命是自然的一部分,而属灵的生命则来自超自然的神。这种对人的看法决定了基督教思想的内在矛盾性,也是其深刻性,或如帕斯卡尔所说,这是两个真理:/基督宗教把这两个真理一起教给了人类:既存在着一个上帝是人类能够达到的,又存在着一种天性的腐化使他们配不上上帝。认识这两点的每一点对人类都是同等重要;一个人认识上帝而不认识自己的可悲,与认识自己的可悲而不认识救主能够加以救治,乃是同样地危险0o。

同样,基督教的自由观也包含着这样的矛盾。当基督教把人看作是犯了原罪的亚当的后裔、与上帝相对而言的时候,基督教就倾向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这种状况在传统的教会基督教占主导地位。从这方面看来人只不过是上帝的造物,要完全服从上帝意志,/效法基督0的奴仆形象,禁欲主义也是这种思想的表现,这主要是针对有原罪的人对上帝的关系以及经验的个人在世俗生活中的现实处境而言的;另一方面,当基督教强调人具有上帝的/形象和样式0、上帝赐福于人的时候,基督教就启示了人的神性自由,完全自由,无拘无束,不受任何限制,即便是石墙和二二得四。这主要是针对人的神人理想、人的神性理念而言的。这种倾向突出表现在基督教神秘主义之中。也许是由于东正教神秘主义的内在影响,俄罗斯文化心理中就包含着这后一种自由精神。舍斯托夫所主张的神性自由也是如此。

中国古训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0。中国文化讲修身明礼,西方人重个性自由,但同时也懂得理性限定的必要。俄国人则多受激情左右,少为理性或外在规范所限制。他们似乎在/天与地0、/神与兽0之间难以找到自己生活的适当位置,总是陷入某个极端,要么无条件地忍耐、顺从,要么无限的放任自流。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生动地表现了俄罗斯性格的这一特点,小说的许多人物被释放到脱离了理性、道德、宗教等种种限制的完全自由状态之中,结果他们都走向了毁灭,我们也许将这视为罪有应得,然而,俄国哲学家却看到了悲壮。尽管拉斯科尔尼科夫、斯塔弗罗金、基里洛夫和伊万#卡拉马佐夫的/错误倾向的自由毁灭了他们。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使他们处于受奴役状态,处于外部调节的律法的绝对统治下。他们的毁灭对我们来说仍然是光彩的。他们的悲剧是自由的颂歌0?。

拉斯科尔尼科夫杀人后终因忍受不住/心罚0而去自首,走上了西伯利亚的流放之路。但他最终浙江学刊 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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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斯卡尔:5思想录6,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49页。H.洛斯基:5意志自由6,董友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44-55页。

并没有承认自己内心的自由理念是罪过。他在苦役中仍然这样想:/噢,假如他能够自认为有罪(即杀人),他会感到多么幸福啊。那时他将什么都能忍受过去,甚至羞耻和屈辱。但他严格地审查了自己,就连他冷酷的良心也没有在自己的过去中找到任何特别可怕的罪过,除了人人都可能发生的疏忽之外,,他不为自己的罪忏悔01。在苦役中还不/死心认罪0,令人想起地下室人面对石墙的不妥协。陀思妥耶夫斯基最终没有对自由的命运作出自己的判决。舍斯托夫正是从这里接下去问:/那些被科学和道德所拒绝的人们还有没有希望?也就是说,悲剧哲学是不是可能的?0o悲剧是现实,而悲剧哲学意味着心灵对现实的反抗。

是什么力量给予心灵这种反抗命运争取自由的勇气和希望?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作品中,这是人物背后的未出场的上帝;在舍斯托夫哲学中,则把这一圣经启示思想直接表达出来。

在人的心灵深处有一种无法消除的需要和永恒的梦想)))按照自己意志生活。换言之,人在世间最需要的是按照自己意志生活,哪怕是不合理的、愚蠢的意志,只要是自己意志。否定此意志的最雄辩的、最令人信服的理论证据也仍然是徒劳的。舍斯托夫将此视作活人的真正自由,因此也应当是哲学探索的出发点,哲学应当向上帝、向信仰那里寻求这种自由的权利;然而思辨哲学家则把这一内心事实看作是可怕的任性,不是人的真正自由,因此他们要通过思辨超越个人的变化不定的任性范围,进入不变的规律性王国。他们确信,只有通过思辨而达到的最高的、终极的必然性,把握了必然性,才可能有真正自由。通常人们把一切不可战胜的必然性,都叫做合理的必然性。但这种情况(不可战胜的无奈)被巧妙地隐瞒不说。因此,合理的自由和必然性是一回事。舍斯托夫说,/实际上这根本不是一回事。必然性毕竟是必然性,无论它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因为既要合理还要必然,那么这还算什么自己意志呢?有这样的自己意志吗?0?

因此,哲学家所证明的自由不是自由,有限的凡人在经验领域是无自由的。真正的自由不在经验世界,而来自信仰之域。舍斯托夫感到,/人在经验领域是有某些自由的,但只是某些,相当于有限存在物所当有的那些自由。他可以选择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可以在几个相同对象中任选一个,甚至可以在更重要的场合只按照自己的偶然任性行事。但是,他面临的抉择愈是至关重要,他自由行动的可能性就丧失愈多:人注定不能决定选择善恶,不能决定自己的形而上学命运。当-偶然性.把我们带向深渊,当多年的安宁无忧的生活之后突然像哈姆雷特那样遇到了一个从来没有过的抉择:-生存还是毁灭.,这时,我们就开始觉得有某种新的、神秘的力量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敌对的力量

引导着我们,决定着我们的行动0?。因此,奥古斯丁、路德等许多神学家否定意志自由,他们深切体验到了在上帝之外的不自由:以自由为世上最珍贵之物的人,感到他的自由被剥夺了,而且看不到任何恢复自由的可能性。他所做的一切不仅不使他得解放,而且使他更受奴役。他也在行走,写作,思考,想方设法地自我完善,但他越是努力,越是完善自己,越是深入思考,他就越是相信,自己完全没有能力以自己的力量和按自己的创意改变自己生存条件中的任何东西。但显然,这完全不同于自然主义或理性主义的决定论,因为通常的决定论总是力图进行/自然的0解释,不超出它所惯于认为可理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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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à3: àéo???o?32-??à?±?/ à?1, à??3±, 1μ±??????3à5 ±??±6,1993,p.208.

[俄]列夫#舍斯托夫:5雅典和耶路撒冷6,徐凤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2页。 ?3 ???à3: àéo???o?3μ3???à?±?/ à?1, 1μ±??????3à5 6, à???,1996,p.328.[俄]陀思妥耶夫斯基:5罪与罚6,非琴译,译林出版社,1994年,第471页。

浙江学刊2004年第2期

解之物的界限。而神学家们在自己否定意志自由的全部论据背后是在维护关于信仰、恩典和全能上帝的学说。

在哲学史和思想史上,通常把意志自由问题和伦理学问题联系在一起。承认人的意志自由是为了使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人没有自由,他的一切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他就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舍斯托夫认为,/意志自由问题与知识问题的联系要更加密切得多。确切地说,一方面是意志自由,另一方面是我们的善恶观念,此二者同我们关于知识的本质的观念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乃至如果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之外解释这些问题,就必然导致片面的或错误的结论01。这是为什么呢?

理性主义哲学的自由观念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人的自由以对必然性、现实的认知为前提。斯多葛派的自由,斯宾诺莎的自由,黑格尔的自由,甚至/道法自然0和/知天命0而/随心所欲不逾矩0的自由,都大抵如此。那么这种自由有什么不好?这不正是现实的人的现实自由吗?宗教哲学家为何反对这种自由?问题在于,宗教哲学所讲的人并非/现实的0人,自由也非/现实的0自由。在宗教哲学看来,理性自由、选择的自由的主要缺陷是对恶的现实的默许和认同,无法根除恶。如果斯宾诺莎的/自然0、黑格尔的/必然0中包含着恶,那么人对此也无能为力,只得接受。但宗教哲学家认为,具有/神的形象和样式0且为神所钟爱的人,完全不是一个消极的自然客体,人在本性上具有战胜一切恶和达到终极完善的可能性和使命,这才是人的真正自由。舍斯托夫说:/希腊哲学所知晓的自由、中世纪哲学以及后来的近代哲学从希腊人那里所接受的自由,是选择善恶的可能性,)))这种自由是堕落的人的自由,是受罪孽奴役的自由,它把恶释放到世界中,并且没有能力把恶从生命中驱逐出去0o;真正的自由不是哲学家所知晓的那种自由,/即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因为,既然要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这就意味着已经丧失了自由:恶来到了尘世并开始与上帝的善并驾齐驱。人有也应当有硕大无朋的、另一种性质的自由:不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而是使世界脱离恶0?。这另一种巨大无比的自由,是原罪之前的人类始祖亚当的自由。亚当在堕落之前是参与神的全能的,自由存在物具有给所有事物命名的主权,他怎样称呼它们,它们就将叫什么名字。自由人可以不容许恶进入世界。只是在堕落之后才陷入知识的权力之下)))在那一刻便失去了最珍贵的上帝恩赐,即自由。因为自由不在于选择善恶的可能性,如我们现在注定认为的那样。自由是不容许恶进入世界的权力和力量。最自由的存在物)))神不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神所创造的人也不选择,因为无可选择:天堂里没有恶。只是当第一人由于同我们敌对的、我们所不理解的力量的授意而向禁果伸出手的时候,他的灵才变得软弱无力了,他自己也变成了软弱的、虚弱的、受制于异己原罪的存在物,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样。?这就是圣经启示的自由观。

由于恶隐藏在/必然性0之中,而理性主义哲学家所说的/必然性0实际上并不是客观的自然物,而人的认识的产物,是普遍必然的知识。因此宗教哲学的自由观否定知识,因为知识的本质是人对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实在的认识,这本身就已经意味着人的意志并非完全自由的。这种自由观也在基督教5圣经6中找到了根据。在圣经人类说中,人本是无知的,无知时也无罪,正是知识(关于善恶之别的知识)导致人的堕落(原罪)。然而,克尔凯郭尔在揭示无罪状态的奥秘时却对这一圣经思想作了另一种解释。他在5恐惧概念6(V,36)中写道:/无罪即无知。人在无罪状态中不是在灵(精神)的方面被规定的,而是在心的方面,在同自己天性的直接统一中。灵在人身上还在沉睡。这样的理解完全符合5圣经6,5圣经6否认人在无罪状态有善恶之别的知识。在无罪状态有和平和安宁,同时还有某种东西)))当然不是不安,也不是斗争:因为没有斗争的理由。那么这是什么?)))是虚无!这个虚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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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俄]列夫#舍斯托夫:5雅典和耶路撒冷6,第102、248、170页。

?[俄]列夫#舍斯托夫:5旷野呼告(克尔凯郭尔与存在哲学)6,方珊、李勤译,华夏出版社,1991年,第200页。

产生什么作用?它产生恐惧。无罪状态的最深奥秘就在于,它同时也是恐惧,,恐惧概念从来未曾引起心理学的兴趣,因此我应当注意到,应当把恐惧认真地区别于疾病等状态:后者属于某种确定的

东西,而恐惧则是这样一种自由的现实,这种自由是在任何可能性之前的可能性0。1舍斯托夫对这段

话作了如下批评:

(1)无知不是缺陷。舍斯托夫指出,5圣经6的确否认人在天真状态有善恶之别的知识。但这不是人的弱点和缺陷,而是人的力量和伟大优越性。刚刚从造物主之手被造出来的人连羞耻也不知,这也是人的伟大优越性。善恶知识,以及羞耻感,只是在他吃了禁果之后才有的。

(2)是无知状态下精神在沉睡,还是知识使精神沉睡。我们看到,克尔凯郭尔这里所说的/精神0或/灵0是指人的独立理性、自我意识。正是由于它们的沉睡,人才与自然物直接统一,而当其苏醒,人便区别于自然事物了。这已接近于理性主义哲学观点了。而舍斯托夫所说的/精神0或/灵0则是指人身上超自然、超理性的东西,神性的东西。舍斯托夫说,克尔凯郭尔是依据自己理性来确认在不知善恶之别的人身上灵还在沉睡的,/但在5圣经6里没有这样认为。在5圣经6里所说的是相反的东西)))人的一切不幸皆由知识而生。按照5圣经6,知识在本性上排除信仰,知识在本质上也是罪孽,或原罪。和克尔凯郭尔相反,应当说,正是知识树的果实使人的灵(精神)沉睡了。正因为如此上帝禁止亚当吃这些果实。上帝对亚当说:-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5创6)2:

17))))这话完全不适合我们的知识观和善恶观,但其含义是完全明确的,不容许做任何解释。我再说一次,在这句话里,只有在这句话里,才在人类历史上唯一一次响起了称得上是对纯粹理性的批判的声音0o。

(3)无知状态中没有虚无和恐惧。在此虽无知识,却有完满的生命和神赐的自由,因为与上帝同在,全善无恶。因此舍斯托夫问道,关于无知状态中有虚无和恐惧的观点克尔凯郭尔是从哪里得来的,是谁给他揭开的无罪状态的奥秘?因为在5圣经6里关于这些只字未提。按照5圣经6,恐惧和羞耻是在堕落后才有的,而且不来自无知,而来自知识。所以恐惧不是自由的现实,而是丧失自由的表现。

那么如何恢复那失去的自由呢?舍斯托夫断言,应当同知识和理性作斗争。当我们的始祖被神秘莫解的魔力诱惑抛开生命树去尝知识树的果实时,我们失去了真正的自由。用现代语言来说,知识把现实之物变成了必然之物,使我们习惯于/接受0命运的安排并视之为美德。这正是自由的死亡。然而,在真实的人生中,除了有知识和美德以外,还有/恐惧0。路德和斯宾诺莎两人都在不自由这种/知识的直接材料0面前感到极度的恐惧。按照舍斯托夫的形象描述,/他们体验到了某种被活埋的人所体验到的东西:被活埋的人感到,他还活着,但他知道自己没有任何力量使自己得救,只能羡慕被埋的死人,因为后者没有得救的需要。不仅5论受奴役的意志6和5论隐修誓言6,而且路德的全部著作,都在向我们讲述这样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绝望,这种绝望是他在发现了他的意志被麻痹和不可能与将来的毁灭作斗争时所体验到的0。然而这种相同的内在体验在路德和斯宾诺莎身上引起了截然不同的反应。路德开始疯狂地攻击理性,要消灭人的理性的自以为是和傲慢:/因为人心里充满了傲慢,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

1o[俄]列夫#舍斯托夫:5雅典和耶路撒冷6,第169页。

此段据俄文本译出。个别句子译文与其他译法有不同。参照5存在主义哲学资料选辑6,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页。尤其是/灵(精神)在人身上还在沉睡0一句,5选辑6译作/精神是人进行梦想的状态0,还有人译作/人身上的精神在梦求0(见杨大春:5沉沦与拯救6,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169页)。

以为自己有知识,自己是正义的,是神圣的,所以,必须用律法来制约人,必须杀死人心中的自以为是这个怪物,因为不杀死这怪物,人就不能生存01。而斯宾诺莎则要人们服从理性,接受这一现实。在他看来,既然直接意识告诉我们没有自由,那就是没有自由。也许,这一点很可怕,但事情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因为统治万物的是必然性,/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0,/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之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0o。因此他告诫人们/勿哭,勿笑,勿诅咒,只要理解0。

然而,舍斯托夫问,为什么应当服从理性?为什么不可以用/哭和诅咒0来对抗知识的直接材料?要知道在/经验0中,在/知识的直接材料0本身中,并没有这样的禁令,知识的直接材料在尚未超出自己界限的时候,既证明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也证明人在哭,在诅咒那剥夺了他的自由的命运。生存高于知识。无论知识怎样劝导我们说必然性是无比强大的,无论智慧怎样使我们相信有德性的人即便在法拉里斯的公牛里?也能找到幸福,但这一切都永远消灭不了人的lugere et detestari(哭和诅咒)。从这些/哭和诅咒0中,从这些存在的恐惧中,锻造出了先知和路德所说的/神的大锤0。在/神的大锤0的打击下,被藐视的/哭和诅咒0变成了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将把我们从长久的沉睡中唤醒,将给予我们同人心中的傲慢的)))即人的/无神无信0和自以为是这一可怕的怪物作斗争的勇气。也许,在这场最后的斗争中,在这场生死存亡的斗争中,人能够最终为自己恢复真正的自由,也就是那为第一人所丧失了的无知的自由,摆脱了知识的自由。5圣经6义人约伯就是人与厄运抗争而重新获得自由的例证。

哲学家通常在5约伯记6中只看到了一个多灾多难的老者和他的朋友们的争论,如康德在其5为什么迄今为止的全部神正论都不成功?6一文中和别尔嘉耶夫在谈到受苦的意义时,都是如此。朋友们确认约伯有罪过因此应遭到降临于他的那些灾难,但约伯却加以反驳,说自己是无辜的。最终还是上帝出来干涉,他站在约伯一边,归还了约伯的财产和子女,谴责了约伯的朋友。但舍斯托夫认为,这只是5约伯记6的一个片断,全部5约伯记6的意义在于约伯没有听从智慧的忠告,最终不愿意也不能够向自己生存的恐惧妥协,不仅与朋友争论,而且向上帝提出抗议。

他的三个朋友以利法、比勒达和索法的话代表着智慧和善本身,代表/受奴役的意志0(路德语),失去自由的意志。人在现实的统治之下,不能不成为这样的人。他们除了自身处于现实的统治之下以外,还注定认为世界上的一切,无论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低级的还是高级的,弱小的还是强大的,都处于这些真理的统治之下。如果让约伯在他生活幸福的年代去安慰/被逐出普遍者怀抱0(克尔凯郭尔语)的人,他也未必能够想出任何比他的三个朋友对他说的话更好的话来。约伯起初也像智慧的人一样,平静地接受了命运的打击,他是从把全部/哭0和/诅咒0(斯宾诺莎语)埋藏在心底开始的:/赐予的是神,收回的也是神,主的名是应当称颂的0(5伯61:21)。但是,随着加给他的灾难的增多,他所受的/哭和诅咒0的压力愈来愈大:最后终于冲破了束缚他自由的理性厚壁,开始反叛上帝,要求归还自己的财产、儿女和健康。舍斯托夫认为这正是约伯的意义,5约伯记6也是从这才真正开始。三个朋友的话只是插曲。克尔凯郭尔在5重复6一书中也是如此揭示约伯的意义的:/约伯的意义不在于他说了这样的话)))赐予的是神,收回的也是神,主的名是应当称颂的;他在开始时是这样说的,但后来就没再重复。约伯的意义在于,他使处于信仰边界上的争论更加激化了,在他内心爆发了无可遏止的浙江学刊 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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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里斯(Phalari s,?-约公元前554年))))西西里的阿克拉加斯僭主,以残暴著称。传说他把自己的牺牲品放入铜制的公牛里烧死,公牛的外壳把这些受害者的惨叫变成悦耳的声音。参见亚里士多德5尼各马科伦理学61148b,24。按照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派的意见,贤哲即便在法拉里斯的公牛里也是幸福的。[荷兰]斯宾诺莎:5伦理学6,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1、32页。

马丁#路德:53加拉太书4注释63,19,转引自列夫#舍斯托夫:5雅典和耶路撒冷6,第117页。

强烈欲望的这种可怕的反叛,,约伯的意义正在于,他没有用虚假的安慰来扼杀和缓和自由的激情01。克尔凯郭尔/把约伯的勇敢和放肆看作是人对上帝的唯一正确的关系0o。这样,5约伯记6的真正启示在于,对外部命运的服从、虔诚,本质上并不是虔诚,而是渎神,因为服从意味着失去自由,而上帝造人是让人得自由。自由是上帝的最大恩典,放弃自由服从必然性就是渎神。约伯是从/赐予的是神,收回的也是神,主的名是应当称颂的0开始的。但经过检验表明,这不是虔诚,而是渎神,对反抗命运的自由激情才是对上帝的虔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这个故事的最后,上帝承认了约伯的反叛和要求是正确的,不是在语言上,而是在行动上:上帝归还了约伯所失去的一切?。这样,可以认为,在约伯心中似乎有两个上帝,他所反叛的是那个不辨是非、横加痛苦的假上帝,或厄运,也就是不听劝说的、对一切都无动于衷的必然性;而约伯所虔信和呼求的才是那真正的、公义的上帝?。上帝也给予了回答。这主要不是对人的虔诚的考验,而是对人的自由的考验。

舍斯托夫一生都在以其生命哲学、绝对信仰、受造真理和神性自由来反抗思辨哲学、自足理性、永恒真理和选择的自由。他的这些观点无论在生前还是在身后都招致了多方批评。诸如信仰主义、反理性主义、蒙昧主义、缺乏理论建树等等。笔者认为舍斯托夫与这些批评者的分歧和争论的焦点是/人的理性与非理性0问题。舍斯托夫思想只在/人的非理性存在0范围之内具有真理性、意义和价值,而不可能、他自己也不奢望成为适合于任何时代的任何人的普遍真理。舍斯托夫不会否认人的理性一面,正如理性主义哲学家也不会否认人的非理性因素一样。但问题在于,应当把人的生命中心放在理性之中还是理性之外,这似乎已不是个有公共性的认识问题,而是非此即彼的个人价值选择问题。

人是否能够完全按照理性生活?理性是否能够解决人生的全部问题?这实际上包含三个问题:一是应不应当,二是能不能做到,三是人的理性生活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对这些问题,理性主义哲学家的回答是:第一,人应当遵从理性,因为只有理性能够给人带来真正满足(这是他们的信念甚至是信仰);第二,人能够做到,做到的人才值得称赞,做不到就应当受到谴责;第三,理性生活应当成为人的愿望,人不应感到强迫。而舍斯托夫的回答是:第一,人就其本性而言不一定非按理性生活不可,人有权按自己的愿望生活,即便是非理性的、愚蠢的愿望;第二,人也许在外部律法、伦理层面上能做到服从理性,但内心里不是总能做到,而且越是面对重大问题时越是做不到,理性会最终被推翻;第三,理性真理不总是/令人信服0,而是经常强迫人。

舍斯托夫不是奢望自己的宗教哲学成为适用于一切领域和所有人的普遍真理,而只是在强调圣经信仰、圣经思维、受造真理、神性自由与哲学家的上帝、思辨哲学、理性真理、选择的自由的根本对立,为的是抵抗后者统治或取代前者的倾向。他所反对的理性不是平静祥和的日常生活中的理性,而是让理性和信仰、哲学家和先知、使徒在个人生存的深渊里对质。在这个痛苦、悲剧、厄运的深渊里来考验理性和信仰哪个更有效。结果是,当一个人由于命运的不幸而不得不直面生命的悲剧现实时,平日貌似强大的理性大厦忽然变成了空中楼阁,这时,只有信仰才能成为人的可靠支撑。

舍斯托夫强调5圣经6中的无知的信仰,知识是原罪,但这不等于宣扬蒙昧主义,而是在反对以知理性自由与神性自由

1o?5圣经6启导本,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南京,1998年,第7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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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列夫#舍斯托夫:5雅典和耶路撒冷6,第162页。

识证明信仰或取代信仰的理性主义,而且他多次说明所说的/知识0不是一般感性知识,而是理性的普遍必然判断;他也不反对科学本身,而是反对科学/把它的研究方法推广到解决人的精神生活问题01。

当然,舍斯托夫对西方哲学家的批判有许多不公之处。他对哲学家的评述与其说是可靠的素描,莫如说是夸张的漫画;他对理性的批判主要适合于古典理性主义,没有注意到现代新型的理性主义哲学对古典理性主义的超越。胡塞尔对舍斯托夫批评的反驳是正确的和有代表性的。他曾当面对舍斯托夫说:/你错了,你把我变成一尊石像,把我高高放在一个座台上,然后用锤子一锤一锤地把石像打得粉碎。但是难道我就真的像石头做成的那样吗?0o。

哲学毕竟是一门理论学科,其本身是一种冷静的思想探求,但一个人进行哲学思考的根本动因和最终目标却是要摆脱生命中的痛苦,获得自由和安宁。这是人内心与生俱来的愿望。舍斯托夫说哲学是斗争的时候,是以这个动因和目标偷换了哲学思维过程本身。实际上这个动因和目标在西方哲学家那里也不曾完全被抛弃,而只是潜藏在其理性的外表下,理性是过程和工具。他们认为只有理性才能解决这些问题,达到这一目的,而祈祷和呼告、痛哭和诅咒都是无济于事的,最后还要诉诸理性,所以斯宾诺莎说:/自我满足可以起于理性,且唯有起于理性的自我满足,才是最高的满足0?。当然,舍斯托夫也察觉到这背后隐藏着一种悲哀与无奈。

舍斯托夫宣告了一种基于信仰的哲学,犹太-基督教哲学,指出这种哲学它不能接受理性哲学的根本问题、思维原则和思维技术,但仅此而已,没有正面发展它,没有建立起理论体系。也只能如此。因为他所说的是一种自足的信仰,如后来巴雷特所说:/信仰就是信仰,它至关重要富有生命力,但又不可言传。一个具有信仰的人懂得信仰是怎么回事,,而对一个完全理性的人描述信仰并不比对盲人说明颜色的概念容易0?。作为一门知识的哲学体系只有按照理性思维原则的要求才能建立。然而圣经哲学所揭示的是另一种思维维度。它注定无法在理性思维的平面上建立起体系。的确,通常的哲学追求普遍性,公认性,寻求对大家都适用和都能接受的公正无私的真理,消除不可靠的私人意见和主观情感,为的是建立社会生活秩序。但舍却极力诋毁这种真理,而维护个体的绝对价值。这一方面使舍斯托夫思想不容易被广泛理解和普遍接受,难怪有人说这是违反/健全理智0,是思维不发达,粗陋,落后。但另一方面,也正是这种违反常规使其具有独创性和深刻性,这才使得舍斯托夫哲学没有完全成为消逝在历史中的/旷野呼告0,而是引起了许多现代心灵的共鸣,就像他所喜欢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和尼采一样。

责任编辑:任宜敏浙江学刊 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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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威廉#巴雷特:5非理性的人6,杨照明、艾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2-93页。

[荷兰]斯宾诺莎:5伦理学6,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10页。[俄]列夫#舍斯托夫:5开端与终结6,方珊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32页。 . . ?3±?o?: ??o′oà1?±??o?à?à?o?3 à?c oo,?±é±?àXX 3??±, à??3±, 1μ±??????3à5M í???6,1980,p.229.

《理性与自由的启蒙》文字素材1(人民版必修3)

《理性与自由的启蒙》文献资料 1.原始资料 没有一个人从自然得到了支配别人的权利。自由是天赐的东西,每一个同类的个体,只要享有理性,就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如果说自然树立了某种权威,那就是父权;可是父权有它的限度,在自然状态中,只要儿女一能自立,父权即行结束。其他任何权威,全都来自一种异于自然的来源。只要仔细考察,总归会给任何一种权威追溯到两个来源之一:或是出于垄断权威的人的实力和暴力,或者是由于服从权威的人们根据他们与被他们授予权威的人之间所订立或假定的一种契约,表示同意。 ──狄德罗《百科全书》“政治权威” 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那时,如黑格尔所说的,是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最初,这句话的意思是:人的头脑以及通过它的思维发现的原理,要求成为一切人类活动和社会结合的基础;后来这句话又有了更广泛的含义:和这些原理矛盾的现实,实际上被上下颠倒了。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做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到现在为止,世界所遵循的只是一些成见;过去的一切只值得怜悯和鄙视。只是现在阳光才照射出来,理性的王国才开始出现。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 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 ──恩格斯《反杜林论》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中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探讨与研究的热点。本文阐述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历史渊源,分析了司法独立的要求与标准以及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最后提出我国司法独立的措施与方式,以维护司法独立的权威。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舆论监督 【正文】: 司法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彼此的接触与交往也愈发密切和频繁。必然就会出现各种纠纷,而司法就是为了处理纠纷而存在的。我国进行法治建设时间很短,而且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各种体制落后,在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有了很大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快速发展,如加入WTO 等等。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我国对现行各种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司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要求司法应独立存在、独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功效。司法是否独立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司法独立也就成为司法的重中之重。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与内涵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权是司法的重要内容,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都应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体现了我国在司法改革中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 针对司法独立的内涵,学术界展开了较多的研究,无论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都颇为关注司法独立的内涵。从现代司法实践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了本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一致,它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司法权的独立,一般而言,学者们之所以对司法独立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根源于司法的内涵与本国法律传统密切相关。但是即使学者们的观点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却有共同之处,都认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就是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的干扰,让司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在实践中予以行使。基于此,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所要求的一种自然与理性状态,任何外部因素都不能对其进行干扰,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制度结果及其运行的整个过程。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三 理性与自由的启蒙

三理性与自由的启蒙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深入理解欧洲启蒙运动兴起的历史背景、性质、思想体系和历史作用;了解卢梭和康德的思想主张及其所体现的人文内涵;了解18、19世纪欧洲的浪漫主义的创始人,及其中所包含的人文精神。 (2)过程与方法: 根据教科书和教师印发的相关资料,围绕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异同这一问题,通过老师讲述和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掌握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伴随着启蒙运动的高涨,浪漫主义思潮应运而生。这一思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启蒙运动的反叛,因为正当理性高昂之时,它指出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通过了解这些,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凡事都不可走极端,否则定会出现与其不相和谐的音符。 重点难点: 重点:欧洲的启蒙运动的兴起背景、性质、思想体系、作用;卢梭、康德的思想主张及其中所包含的人文精神;18、19世纪欧洲的浪漫主义及其所包含的人文思想、作用。 难点:欧洲的启蒙运动的兴起背景、性质、思想体系、作用。 就是开启智慧,通过教育和宣传,把人们从愚昧、落后、黑暗的封建社会中解放出来,使人们摆脱教会散布的迷信和偏见,从而为争取自由和平等去斗争。 是发生在18世纪欧洲的一场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革命运动,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 巩固:启蒙运动之所以称为“启蒙”,其主要原因是它 A、批判蒙昧主义 B、提倡人民主权说 C、提倡三权分立学说 D、为法国革命作了启蒙作用 本课结构: 本课讲解: 一、呼唤光明的时代;(启蒙运动) 1、背景: (1)经济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物质基础) (2)政治上:封建专制统治的严重;(推翻封建制,必制造舆论)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舆论的监

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不论其是否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这种舆论媒体的声音都是不能容忍的。 舆论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只有加以规范、引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正确界定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不能任由不良媒体进行失实报道,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老子哲学的精髓是自由与理性

《老子》是全世界译本仅少于圣经,也是中国历史真正有资格称为哲学专著的经典著作。老子试图建立一个囊括宇宙万物的理论。老子认为世界存在普遍的规律,这个普遍规律就是道。一切事物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存在,是因为每个事物都有各自的规律,这就是德。 老子认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的无为不是指不作为,而是指不妄为,不要因为自己的私欲而肆意妄为。老子强调道没有目的,没有喜好,纯粹理性。老子的无为一直以来让人们误读为避世,不作为,如果将《老子》中的“无为”改为“理性”,会更容易理解老子的思想。老子无为概念的含义要明显大于理性一词,无为是理性,是按规律办事,是无私欲不妄为。 老子的世界观可以描述为:世界是统一的整体,存在着普通规律,世界无私欲无目的,纯粹理性。整个世界包括天、地、人、道,即宇宙星辰、地球生态、人和普遍规律。天地就是现代词语中的自然界,《老子》中的自然则指整个宇宙整个世界。自然界和人及其遵守的普遍规律构成了整个世界。世界上的万物之所以存在,因为它们都有各自的道,有各自内在的规律。这些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人认识到这些规律,并按照事物的内在规律去做,就达到无为的境界了。 老子的人生观可以描述为:人是自由的,人要循着天性去做事,纯朴自然不妄为。老子认为世界是纯理性的,人也应该是理性的,要节制私欲,不要因私欲而肆意妄为。无为是理性,因为无私欲也代表着正义,所以无为无不为。孔子说过:“无为而治者,其舜也,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舜只是庄重端坐在他的王位上就能天下太平,因为他理性不妄为,代表的是正义。 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起先人类未能将自身与自然界完全区分开来,人类文明还处在未开化的萌芽期,这就是典型的天人合一的阶段。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完全区分开来,人类与自然界站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老子哲学就是这样的思想,是天人合于一的思想。人类进入科学时代之后,自身力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在天人合于一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人的主体性,人本主义精神占了主流。 老子哲学的精髓是:自由、理性。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在宪

论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路径

论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路径 【摘要】:司法独立是民主法制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措施还不够健全,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铺开,如何完善司法独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完善民主政治体制无法避免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机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从而使得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历经近2年半的时间,取得了不少成果,尤其是在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2015年3月,国两办联合发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1]包括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责任制、法官职业化等举措的提出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发展的,看得出来,党和国家在建立法治社会的同时,也看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健全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及相关保障机制。 一、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 司法独立是司法自身的功能和属性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司法过程必须处于一个完全不受任何干扰的空间,司法的中立性也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能抗拒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完成司法的使命。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纷纷倡导司法独立,是因为司法独立有其自身价值和意义。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及由来 司法独立最初起源于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目前,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各有差异,但这一学说已经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的施行。对于这一原则,即便在法制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难以下定义的。一般意义上来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主要指国家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独立。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即审判权能够独立行使,不受其他外力的不当干涉。 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之一,是对某一理论、原则或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看它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它经历过什么样的发展阶段,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该事物的性质、价值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产物,但其作为一种思想渊源则可以追溯到更早。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对有关政府权力的性质及其划分进行了初步探讨。被誉为西方法治主义奠基人的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有关于分权理论的论述,他在书中提出“应由有资格的公正无私的法官依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执行司法,裁判纠纷和裁定公民的权利” [2]。当然这些论述只是分权理论的萌芽,尚未对司法独立进行系统分析。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理论的,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阐述他的三权分立学说中提到:“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制衡。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3]同时,他还指出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但是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孟德斯鸠只是提出司法独立的理念,并没有对其作具体探讨。尽管如此,孟德斯鸠关于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言论,还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在他的影响下,此后不久,美国的实践最终使司法独立学说成为一种有科学性的实践。在美国建国之初,司法独立原则被正式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其实跟立法独立、行政独立是并列的概念,三权分立学说的内涵就是彼此独立,互相监督制约。这三种权力是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核心,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机构享有的,他们是制度的创设和制定者,;行政权是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主要是行政机构(多数情况下是政府)享有的,他们是

论理性与自由

论理性与自由 理性能使人自由。,斯宾诺莎这么说过。 今天的社会生活中,“理性”正成为一个热词。我们主要来谈谈理性。 理性看待收入差距,理性面对社会不公,理性分析网络民意,理性选择专业、职业……“理性”的高频度使用,传递的潜台词其实是:在不少问题上,有人正走向理性的反面。 走过高呼“杀死苏格拉底”的古希腊法庭,穿越法国大革命激进主义掀起的狂飙,人类对非理性的躁动保持高度警惕。理性有序的环境有利于大大降低社会关系调节的成本,温和渐进的改革是历史进步的明智选择,这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动摇的共识。在一个十多亿人口的国家,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尤为重要。 但是,对理性的思考和探讨,还应在更深的层面展开。希望杜绝一切非理性言行是不现实的。与其紧张焦虑,不如解析它们生长的社会根源,寻求化解它们的现实路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抓住构建平和理性心态的主要矛盾。 理性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理性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现阶段,这个责任主要在社会管理者,在拥有更强实力、更丰富资源的组织和个人。而每一位公民也应该意识到,任何利益诉求和价值主张,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有序地展开,“有理”固然不一定走遍天下,但“无理”注定寸步难行。价值理性、工具理性、程序理性、目的理性……理性建设的内容包罗万象。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当从培育平等、真实、诚恳和可沟通为原则的交往理性开始。 少一点“我办没时间跟你闲扯”的粗鲁,多一点平等耐心的沟通;少一点“不信谣不传谣”的训导,多一点公共信息的及时披露;少一点“买不起房为什么不租”的不解,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记住,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才是消除非理性最有效的解药。 谁都向往自由,于是在这个理性的基础上我们才得以获得自由。真正的自由并不是非理性的随心所欲,真正的自由是被限制着的,被理性,被法律,被道德准则 有这样一篇报道写道:以包容心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思维”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1、台湾著名时政评论家李敖认为:“五四运动把胡适所希望的一个单纯的文化运动转变为政治运动,扰乱了他那为中国建立非政治的文化和思想基础的梦想,对这个梦想的达成而言,五四显然是一条岔路。”对此观点中“岔路”一词的解释最恰当的是() A.五四运动揭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B.五四运动与新文化运动的主张背道而驰 C.五四运动继承了胡适解放思想运动初衷 D.五四运动改变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轨迹 2、五四运动后,郑振铎等人认为要“向着德莫克拉西一方面以改造中国的旧社会”。他们也强调其“改造的方法是向下的”,要“把大多数中下级的平民的生活、思想、习俗改造起来”。 这说明郑振铎等人() A.放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道路 B.扩大了宣传科学思想的群体 C.重新选择了改造中闰的武器 D.继续以西方文化变革中国 3、从1921年7月召开的中共一大到1922年7月二大的召开,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时间,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进步却是明显的,革命纲领逐渐由脱离中国革命实际的单纯理论转变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中共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产生这样巨大飞跃的主要原因是() A.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 B.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解 C.建立了广泛的民主联合战线 D.已经成为独立成熟的现代政党 4、193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七十号《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中心策略》通告,认为全国群众斗争已经“走向平衡发展的道路”,国内已经开始出现直接的革命形势。 该通告() A.正确反映了当时的国内革命形势 B.预示着国内的革命高潮即将到来 C.对国内革命形势的估计偏离实际 D.是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反应

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论文

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论文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作对抗王权的专横和对民众权益的保护。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确认,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尽管各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有所不同,但基本认为其指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外来干涉。 关于司法独立,在以下几个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达成共识:司法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行使审判权时也彼此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法院外和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影响,在这层面上司法独立也就是法官独立;法官依严格的法律程序任命、升迁、免职,享有优厚稳定的待遇,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和所作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院的人事、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受到法律保障。 一、德国司法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他们不得听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以及州有关机构的指示。德国在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确保法官的独立,在对法官进行选任、培训、监督的同时尽量确保其独立性。法官的独立包括法官职务和人身上的独立性和法官本身的独立性。法官在德国属公职人员,但区别于一般公务人员,1961年德国《法官法》对法官这种特别的法律地位作了确认。确保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都建立在这种区分上。 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审判,无论是其顶头上司(法院院长)还是其他国家机关,司法部长或者政府,或者是议会。 院长要根据法官的知识和业绩定期对法官进行评定,作出“职务鉴定书”,这是法官申请其他职位所必需的材料。这是院长履行职务监督权的一个体现。为了尽量防止这种监督妨碍法官内在的独立性,法律给予法官不受秘密鉴定的保障,即被鉴定法官有权要求鉴定作出者宣布并通知鉴定结果。 为了解决监督与独立的冲突,德国设立了纪律法院,法官法规定法官有权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过去人们是交互使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speech)与新闻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ress)二个概念的,各国宪法大多把新闻自由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或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等同。[1]依据此种解释,新闻自由只能被视为是言论表达的载体或工具,新闻媒体并没有特殊地 位。而现在一些人相信第一修正案将这两个概念分列出来,则意味着它 们应承担不同的使命。 一、“第四权力”理论和“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思想形成的 过程 第一部分:“第四权力”理论的思想形成的过程 将新闻出版机构称为“第四权力”的说法似乎颇为流行,那么这个词到底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呢?根据Stewart大法官的说法,该词是由 Edmund Burke提出的,原意指的是新闻界是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 —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第四阶级。但Stewart大法官在使用该词 时,指的是新闻媒体乃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机构。1974年 11月2日,斯图亚特(Potter Stewart)在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 会的演讲中提出,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 保障。”他认为:“出版业是唯一在宪法中获得明确保障的行业。” 美国宪法规定的合众国的政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即总统及其政府)三位权力平衡。宪法赋予每一方的权力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一个制 衡体制。在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保护下,新闻媒介在美国建国初期的几十年里变成一支坚强力量。如今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常常被称 为“第四阶级”(the fourth estate),这个名称是不是意味着媒体和宪法创立的政府三方权力享有同等的地位?按斯图亚特法官的观点,新 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护新闻出版业的,他解释说:“宪法保障 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门,以监督官方的 三个部门(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他看来,人们容易认为,新闻自由仅意味着报刊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当 然,它们受到这样的保护;但我们普通人也同样因“言论自由条款”而 受保护。假如新闻自由保障所包含的意义并不比言论自由更多,那么它 就成为宪法的赘言。斯图亚特进一步指出:“通过使第一修正案同时包 括两项保障,缔造者相当清楚地承认两者之间的区别。……根据我的看 法,宪法保障的目的是媒介的机构自主权(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 有不少学者的认同斯图尔特的观点,如美国学者约瑟夫·艾尔福特就指出:必须给大众传播媒体提供发表言论的权利,这样单个的记者 和广播者方能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一个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言论。其结果 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权利表达自由权业已存在。英国学者埃利希巴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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