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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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

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安全保障措施;

(三)施工期限;

(四)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安全保障措施;

(三)施工期限;

(四)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

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

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

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

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公路综合效益,按照“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畅通”的方针,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路政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路政大队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三个中队,内勤二名。 二、管理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保护路产、路权,无堆积物,保护路标、路牌、路树等附属设施齐全无缺失; 3.维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实施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各类; 5.审批(跨)越农村公路的事宜,对特殊情况下挖掘、占用、利用、搭接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超限等通过农村公路的案件进行审批;

6.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目标任务 1.履行管理职责; 2.确保管理路段无障碍物、无安全事故、安全畅通; 3.确保公路各种标志、桥涵、路树、附属设施等齐全,无丢失、无损坏; 4.及时认真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下达路政管理计划,落实所下达的路政管理计划,严格奖罚制度; 5.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各种违法案件; 6.及时完成所里下达的其他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一中队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士何线、前石路东段(安良至冢头大李楼) ①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持管理线路无堆积物、无违章占道,附属设施完好; ②及时完成所管理线路的清障及损坏公路案件的处理; ③管理线路无安全事故; ④及时完成大队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目标任务负责人:李朝阳 二中的任务 主要负责区域:中薛路、前石路西段(西黄道路口至郏县汝州交界)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

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重庆市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 (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路政工作制度

路 政 工 作 制 度 (西柏坡高速公路-LZ-03) 1 路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处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1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路政机构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路政执 法及行政许可案卷。 1.2 案卷评查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 2)对象是否合格;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正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9)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10)是否按规定送达; 11)立卷是否归档及时,案卷是否装订规范; 12)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1.3 路政科(支队)及各路政大队要成立由负责人、内业、外业人员组 成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路损案件每月评审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取定期评查方式进行。

1.4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内容。案卷评查结果记 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 2 路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2.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 2)执法人员身份; 3)执法依据; 4)执法程序; 5)路政管理职责; 6)路政制式车辆号牌; 7)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8)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2 将公示内容在办公场所(包括路政许可审批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执法车辆、所辖路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3 值班制度 3.1 各路政大队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2 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标准文明用语“您好,青银路政××大队!”, 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值班报警电话在第三声响起后必须有人接 听,严禁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应保持值班报警电话的畅通。 3.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心,做到语言文明,态 度热情,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传递、处理各种信息。 3.4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饮酒等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一、填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2、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4、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5、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6、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7、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8、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9、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10、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将它们的标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全部选对才给分,错选、少选、多选不给分) 1、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A、B、 D、E) A、立案 B、调查取证 C、组织听证 D、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E、出具收费凭证 F、行政复议 2、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 A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ABC )的原则。 A、统一管理 B、分级负责 C、依法行政 D、保障畅通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ABCD )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A、限载 B、限高 C、限宽 D、限长 6、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 D )的许可。 A 国道 B 省道 C 县道 D 乡道 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许可的是(ABCDE ) A、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B、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作业许可 C、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许可 D、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E、超限运输许可 F、在建筑控制区内搭建居民房 8、下列哪些属于路政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ACD )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xxxx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

Xxx Xxxx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章工程进度和现场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章工程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省xxxx公路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工程质量达到xx省优质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之。依据《人民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xx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结合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目标 工期目标:24个月,阶段目标按合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质量目标:确保xx省优质工程,争创部级优质工程。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服务施工和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全位的项目管理,业主将对工地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巡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发出《工程管理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条参加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包括分包商)、

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均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依据 第五条xxxx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必须格执行现行的、部颁技术标准、规、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进行检查评定,特殊部位按业主制定的标准执行。 工程竣工后要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将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第二节质量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xx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本总承包段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监理标段的质量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包商、监理单位部要逐级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根据xxxx公路工程质量目标,承包商在安排工程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时确定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监理单位必须按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管理控制。 第三节质量管理措施 第八条xxxx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管、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公路路政管理宣传材料

公路路政管理宣传资料 一、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批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七)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八)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二、交通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 路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交通路政部门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四、《公路法》规定社会公众的义务是什么?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用地 一、何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二、公路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三、为什么不得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能够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三)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五)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五、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违反《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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