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整理——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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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使用“公民(自然人)”,将公民等同于自然人。《合同法》则直接使用“自然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应沿袭《合同法》的做法。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4、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5、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定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时终止。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在出生前,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作为例外,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为限)。

2、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身份关系消灭而终止,或者因继承而转移。但是,死者在生前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由于其亲属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法律保护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的判断:事实死亡(生理死亡)。

时间确定: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非正常性死亡,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法院通过一定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

(3)法定性: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或以法定程序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解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只允许其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可以是事先同意也可以是事后追认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是当然无效,也不是当然有效,其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被认定人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认定

2、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复

(1)必须针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

(2)必须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3)根据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决定是否恢复

△责任能力:又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够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住所的意义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住所作为自然人生活或活动的中心,其意义主要包括:

(1)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2)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3)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4)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5)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6)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7)确定继承开始地;

(8)其他法律意义。

(二)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四、监护

(一)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设立监护制度,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交易的安全)

△监护与亲权不同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财产方面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人身方面的亲权可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

(二)监护的分类: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监护

1、未成年人监护:未成年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18周岁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监护: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监护

成年监护包括两种:一、法定监护,即依据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进行的监护;

二、意定监护,即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之间的约定所形成的的监护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设定

1、法定监护

其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特征:(1)监护人范围具有法定性(2)监护人具有法定的顺序(3)监护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协定监护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4、指定监护

其是指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及其履行

1、监护人的职责内容

《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监护职责享有的权利,称为监护权。

2、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监护人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权提出上述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在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资格与抚养义务是区分的

抚养、赡养、扶养是法定的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建立的,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法定扶养义务有三种: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六)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这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履行监护职责所必要的其他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已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1、根据我国民法,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

(1)该自然人须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没有顺序限制)

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类: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等。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选任。

法定人选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法定人选或者法定人选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一,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第二,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3)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2)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财产代管人的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1、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包括:

(1)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这里的“一定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

普通期间是指下落不明满4年。

特殊期间是指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起算满2年。

但是,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此2年时间的限制。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自然人,其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宣布死亡的优先适用)

△民法通则意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2、宣告死亡时间的认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包括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等。

△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终结被宣告人原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5、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撤销死亡宣告后,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按如下规则处理:

第一,财产关系的处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婚姻关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三,子女被收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六、两户制度: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它是商事主体的一种类型、它有自已的经营范围、它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件:首先是成员权: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次,必须有土地: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敦煌莫高窟第()窟壁画中,表现了张骞应征出使西域,辞别汉武帝的场景。A:320 B:323 C:328 D:275 答案: 323 2、西汉时期,对西汉威胁最大的北方游牧民族是() A:大月氏 B:大宛 C:匈奴 D:乌孙 答案: 匈奴 3、李希霍芬提出的“丝绸之路”概念有两个认识来源 A:托勒密的《地理志》 B:斯文·赫定的《丝绸之路》 C: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游记》 D: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答案: 托勒密的《地理志》,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4、连结东西方贸易的商道——丝绸之路是张骞开通的。 A:对

答案: 错 5、西汉时,管辖丝绸之路南北两道的行政机构是()A:使者校尉 B:西域都护 C:河西四郡 D:西域长史 答案: 西域都护 第二章 1、()被余秋雨称作是“悲剧中错步上前的小丑”。A:蒋孝婉 B:王圆箓 C:汪宗翰 D:杨秀才 答案: 王圆箓 2、藏经洞原本是()的禅窟。 A:吴绪芝 B:杨休明 C:洪? D:乐僔 答案: 洪? 3、藏经洞的开凿并不是为了收藏佛经的。

B:错 答案: 对 4、藏经洞现在的编号是第()窟。 A:16 B:61 C:1 D:17 答案: 17 5、关于藏经洞的封闭原因,荣新江先生持避难说。他认为最有可能促成藏经洞封闭的事件是:()年,于阗王国被黒韩王朝所灭一事。 A:1035 B:1006 C:1004 D:1002 答案: 1006 第三章 1、斯坦因是法籍匈牙利人? A:对 B:错 答案:B 2、下面不属于斯坦因著述的是 A:《发现藏经洞》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敦煌学笔记整理

敦煌学笔记整理 第一章敦煌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领域 第一节敦煌学的基本概念 ①音译词少数民族语言 ②敦,大。煌,盛。 1. 敦煌学的崛起1900 年,以敦煌藏经洞17 窟的发现为契机 2. 敦煌学的提出陈寅恪1930 年最先提出为陈垣 《敦煌劫余录》序首次“遗书” 江亮夫1983 年《敦煌学之文书研究》研究范围包括石窟艺 术、剪辑及周围的历史遗迹 3. 敦煌学定义及其基本研究领域 实际上是一门包括许多学科的群体性学问,如果从学科本身

所研究的课题上看,敦煌学应是指以敦煌遗书、敦煌艺术、敦煌史地、敦煌简牍( 4 个 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还包括敦煌一带遗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二节敦煌文献的数量和收藏 1. 文学分藏于世界上十余个国家 ①英国藏品由斯坦因由1907、1914 两次从莫高窟劫来,总数 约 13300 件左右,包括 12 种文字。英国国家图书馆和国家博物馆 ②法国伯希和 1908 年劫来巴黎国家图书馆约 6000 件 ③俄罗斯奥登堡 1914 年劫来约 19000 件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约 350 件艾尔米塔什博 物馆 ④日本 1912 年大谷光瑞探险队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633 件 ⑤中国藏品主要为劫余部分国家图书馆馆藏约16000 件

中国收藏敦煌卷式文书总计约19000 件,有吐蕃文9648 页 ⑥美国不少于25 件 ⑦丹麦哥本哈根国家图书馆收藏16 件 ⑧德国 3件 2. 其它相关研究资料 ①吐鲁番文书总计约 42400 件,另有碑帖276 块 ②塔里木盆地文书约 6300 件左右 ③河西走廊及周边地区所出简纸文书约89129 余枚、件 第二章中国历史上的敦煌 第一节丝绸之路的开通与汉代敦煌的开拓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第三章 敦煌学与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研究

第三章敦煌学与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研究 第一节敦煌遗书对于古文献校勘、训诂、辑逸方面的贡献 敦煌遗书规模之大,内容之宏,涉及面之广可谓是空前的。姜亮夫先生在《敦煌——伟大的文化宝藏》一书中说:“它在文化上的整个价值,虽此时尚不能作确切的估定,将来影响于学术文化,甚至于我们民族创进的资鉴,亦正待于国人的兴起研究。但我可以平平实实,不夸张、不收不揜地说,它的深邃之处,容或不如孔壁之于儒家经典,甲骨之于殷商史实,铜器之于两周史迹,而博大之处,关联之处,即综合的比价必不在前几次任何一次之下”。诚如斯言,敦煌遗书为浩博的中国古代文献增添了异样的光彩,弥补了许多以前意想不到的空白,在古文献校勘、训诂、辑逸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校勘 校勘,是古籍整理中的一项基本任务,又叫做“校雠”,是广泛搜集各种相关的本子,取证各种相关资料,对同一古籍进行比较对照,校出篇章文字的异同,审定是非,力求准确地恢复古籍原貌的一项学术性工作。敦煌写本中,有些原本是四部典籍的写本,还有的不少是孤本,可以取作底本或参校本,也可用作参考材料,补充现存古籍校本的不足。 敦煌写本产生年代一般要早于刻本产生年代,往往更接近于原本真实面目,在校勘中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在校勘《元和郡县图志》等唐代地志文献时,不仅要取两《唐书》、《唐会要》、《通典》、《太平寰宇记》等书相互参证,同时也要格外注意采用敦煌文献,才能更好

地还原本本来面目。敦煌写本中存3件唐代编纂的地理总志写本,即敦煌市博物馆藏《天宝十道录》,保存了5道138 州府、614 县的记录;P.2522 《贞元十道录》,保存了剑南道12州残文;P.2511 《诸道山河地名要略》,保存河东道州府情况。这 3 种文献都可作为整理《元和郡县图志》等的参考资料,可利用借鉴之处甚多。如《元和郡县图志》(贺次君点校)卷40沙州敦煌县悬泉水条“在县东一百三十里,出龙勒山腹”一句,校勘记云:“今按:各本作‘出悬泉山',无‘腹'字”。而据敦煌写本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卷三“悬泉水”条载,“右在州东一百卅里,出于石崖腹中。《西凉录· 异物志》云:汉贰师将军李广利西伐大宛,回至此山,兵士众渴乏,广乃以掌拓山,仰天悲誓,以佩剑刺山,飞泉涌出,以济三军。”据此,“腹”字不误。又据P.5034《沙州图经》卷五龙勒山条,“右在 [寿昌] 县南一百八十里”。可知《元和郡县图志》底本“龙勒山”应为“悬泉山”。 又如,敦煌文献中保存下来的首尾完整的唐代慧能的《六祖坛经》抄本,这个抄本比现存的宋代刻本要少很多内容。根据这个抄本,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坛经》的扩充经过,以及到宋代时又增加了哪些内容。此外,敦煌市博物馆藏完本、旅顺博物馆藏完本的首尾照片、北京图书馆藏冈 48 和有 79 号两件残本的相继问世,为校订新的《六祖坛经》提供了重要资料。周绍良先生《敦煌写本 < 坛经 > 原本》一书指出,这些敦煌本年代不一,但内容相同,应当就是慧能的原本,也就是惠昕所据以改动的古本。在此种见解的指导下,周先生对此书的整理方法是,先把各个敦煌写本影印出来,然后校录,以保存本子的真实性。周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走进敦煌学》校本课程简介

《走进敦煌学》校本课程简介 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为我们留下了无数文化瑰宝和历史遗迹。其中,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敦煌莫高窟,就是一颗璀璨的明珠。1900年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的发现,更是推动了世界性的学科——“敦煌学“的产生。敦煌莫高窟及其藏经洞出土文物,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精湛的艺术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和象征。甘肃是敦煌学的故乡,兰州是敦煌学研究的重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作为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联合共建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具有敦煌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历史学(敦煌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敦煌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资料信息、学术交流的中心。因此在兰州大学附属中学开展敦煌学校本课程,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和资源优势,也具有良好的敦煌学氛围。 2007——2011年,我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习阶段,就关注到了敦煌学这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学科。我选修了宁欣、赵贞教授主讲的《敦煌与丝绸之路》一课,比较系统地学习了敦煌学的相关知识,同时研读了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和李正宇《敦煌学导论》等著作。2012年,我专程前往敦煌,参观了莫高窟。敦煌的博大精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于敦煌学浓厚的兴趣,不仅使我在敦煌学专业知识方面有所提升,也促使我下决心在中学开设一门和敦煌学有关的校本课。在学校要求申报校本课时,我毫不犹豫地选报了《走进敦煌学》。 校本教材《走进敦煌学》是我根据自己在大学期间学习和读书笔记、结合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和李正宇《敦煌学导论》整理编辑而成,作为兰大附中选修《走进敦煌学》校本课的学生的教材使用,可以说也是一本敦煌学的入门级读物。内容选择上,尽可能涉及到敦煌学各个方面的最基础知识,同时在文字表达上更注重贴近学生的认知水平,争取把敦煌学中最生动、最有趣、最贴近生活的知识展示给学生,避免学生感到高深、枯燥,以此来达到开设这门校本课的最终目的:激发学生对敦煌学的强烈兴趣和对家乡历史文化的热爱。 一、课程目标 (1)学生初步了解敦煌的历史沿革、莫高窟的开凿过程、敦煌遗书的发现及文物的流失。 (2)学生能够简单地从文化艺术和历史的角度去欣赏敦煌壁画和彩塑,并对敦煌学的产生和研究内容产生初步的认识。 (3)加深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对家乡的热爱,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激发对于历史学、敦煌学的兴趣。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读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

读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 读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 荣新江教授的《敦煌学十八讲》(注: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甫出版,笔者所在的中山大学历史系即把其定为敦煌学的教材。全书由绪论、正文十八讲、后论、参考文献和后记五部分组成。主体十八讲内容大致可分为六方面,一是敦煌简史(第一、二讲);二是敦煌藏经洞的发现和文物流散、研究的历史(第三至八讲);三是敦煌材料的史学研究问题(第九至十一讲),即各国敦煌学学术史的回顾与展望;四是各种敦煌文献及其价值的介绍(第十二至十五讲),分类概述各类敦煌文献及其对相关学科研究的贡献,包括政治史、社会史、宗教史、科技史、民族史、中外关系史、语言文学等方面;五是对敦煌石窟各个方面的概说(第十六讲),重在考古学和艺术史的研究;六是敦煌写本外观和辨伪问题(第十七、十八讲),是作者探讨敦煌学方法论的个案研究,其间特别提出敦煌写本辨伪的一般准则。后附有参考书目及其简要解说。本书大体囊括了敦煌学的主要内容,而又突出历史学的问题。诚如林悟殊教授所说:“时下流行的诸多教材,多以综合他人著作编成,荣新江教授的《敦煌学十八讲》则不然,乃系其个人多年研究成果付诸教学的结晶。书中内容吸收了百年来国际敦煌学之研究成果,更有诸多自己的补阙和新颖之见。表述深入浅出,内容系统完整。当今敦煌学的教材,恐无出其右者。”此言可谓持平之论,本文则择要述之。敦煌写本以佛教经典为主,还包括佛典之外的道书、经史子集四部书和其它典籍,而且在佛经等卷子的背面、裱纸和备用纸上,也留存了丰富的公私文书,多为传世文献所未见。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文书现分藏于英、法、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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