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的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

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

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4.按航道形成的因素划分

1)天然航道:是指自然形成的江、河、湖、海等水域中的航道,包括水网地区在原有较小通道上拓宽加深的那一部分航道,如广东的东平水道、小榄水道等。

2)人工航道:是指在陆上人工开发的航道,包括人工开辟或开凿的运河和其他通航渠道,如平原地区开挖的运河,山区、丘陵地区开凿的沟通水系的越岭运河,可供船舶航行的排、灌渠道或其他输水渠道等。

3)渠化航道:位于渠化河段内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2)双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允许船舶对驶、并行或追越的航道,又可称为双线航道或双向航道;

(3)限制性航道,即由于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等原因,对船舶航行有明显的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航道、水网地区的狭窄航道,以及具有上述特征的滩险航道等。

3)依通航船舶类别可分为:

(1)内河船航道,是指只能供内河船舶或船队通航的内河航道;

(2)海船进江航道,是指内河航道中可供进江海船航行的航道,其航线一般通过增设专门的标志辅以必要的“海船进江航行指南”之类的文件加以明确;

(3)主航道,是指供多数尺度较大的标准船舶或船队航行的航道;

(4)副航道,是指为分流部分尺度较小的船舶或船队而另行增辟的航道;

(5)缓流航道,是指为使上行船舶能利用缓流航行而开辟的航道,这种航道一般都靠近凸岸边滩;

(6)短捷航道,是指分汊河道上开辟的较主航道航程短的航道,这种航道一般都位于可在中洪水期通航的支汊内。

除上述分类方法外,航道还可按所处特殊部位分别定名的,如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坝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海港进港航道等。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制定《内河通航标准》,是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强化内河航道建设管理、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在原《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90)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通航技术研究成果和

实践经验,通过大量调查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和多项专题研究修订而成。经国家建设部公告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以下简称《标准》)的主要内容由总则、术语、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通航水位六大部分、3个附录、1个条文说明组成。3个附录分别为:附录A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附录B船闸有效尺度的计算方法;附录C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

筑物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1.0.2条、1.0.3条规定,《标准》适用以下4种情形: 1、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2、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根据我国升船机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升船机规模的确定、建设场址的选择、工程布置、引航道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和通航水位的确定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船闸基本相同,因此,《标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升船机的规划、设计。由于升船机承船厢、提升设备与船闸不同,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则不能套用船闸的有关条款。

3、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

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4、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我国内河航道中有部分河段同时通航海轮,海轮的尺度和技术性能与内河船舶不同,需要的航道尺度、船闸有效尺度和通航净空尺度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航道的通航尺度需按通航内河船舶和海轮的要求分别计算,取其大值。

(二)适用效力

《标准》1.0.4条规定,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此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二、术语

《标准》为统一概念,便于沟通与交流,对其中涉及的术语专门进行了解释。

(一)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二)船闸有效尺度 usefu1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三)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四)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五)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六)代表船型 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七)代表船队 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八)船舶设计吃水 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三、航道

(一)等级划分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1。

表3-1 航道等级划分表

航道等级船舶吨级(t)

Ⅰ3000

Ⅱ2000

Ⅲ1000

Ⅳ500

Ⅴ300

Ⅵ100

Ⅶ50

上表中船舶吨位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内河航道仍按原标准规定划分为7级。原标准的航道等级是按驳船吨级划分的,近年来,由于货船发展迅速,在一些航道上已成为运输的主力船舶,所以《标准》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船的载重吨级划分航道等级。

(二)航道尺度

《标准》对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黑龙江水系航道、珠江三角洲到港澳线内河航道、限制性航道四种类型航道的尺度,分别在其表3.0.2-1、3.0.2-2、3.0.2-3、3.0.3中进行了规定。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除通常的河流航道外,还包括通航条件比较特殊的黑龙江水系航道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代表船舶和船队尺度除沿用部分原标准所列数值外,还选用了《三峡枢纽过坝货船(队)尺度系列》 GB/T 18181―2000和《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 447―2001

所列部分船型及其船舶组成的船队尺度。在确定各等级航道尺度时,考虑到I一Ⅲ级航道均为船队和货船混合通航的航道,仅规定了以船队通航为控制条件的航道尺度,而在Ⅲ级以下航道则同时规定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根据代表船舶或船队尺度,并按原标准的计算方法,规定了航道尺度。与原标准相比,重点修订了与船型尺度不相适应的Ⅱ级航道水深,调整了部分等级航道的平面尺度,并简化了航道尺度的分档。

黑龙江水系多数为宽浅河流,多年来通航吃水较浅的船舶和船队,并已自成系列。其代表船型主要选自《黑龙江水系分节驳船系列》JT/T 348―1995、《黑龙江水系自航驳船尺度系列》JT/

T4701―1993,有的则是从该水系通航船舶中优选的船型。根据其船舶和船队尺度对航道尺度作了单独规定。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水深条件良好,适宜通航吃水较深的船舶。在这些航道上通航的船舶主要为货船和集装箱船,其代表船型为从中优选的多用途货船,同时也通航船队。从航道条件和通航船舶、船队尺度综合考虑,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则兼顾了货船和船队的通航要求。

江苏大多数航道为限制性航道,尺度要求见表3-2(《标准》表3.0.3)。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如图3-2。对于限制性航道尺度,与原《内河通航标准》相比,《标准》不再使用“航道宽度”,直接使用“航道底宽”,对断面尺度的描述更为简洁清楚。

(三)航道尺度确定方法

《标准》3.0.5条规定,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标准》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本标准表3.0.2-1一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

0.1―0.2m。

2、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

5、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

(四)航道水流条件

《标准》3.0.7条规定,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

此条是为船舶安全航行新增的规定。

四、船闸

(一)船闸规模和和尺度

1、船闸级别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

2、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和改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船闸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或更长年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①船闸使用年限的永久性,需要考虑合理的相应期限;

②国民经济已走上持续、健康、稳步和快速发展的轨道,对水运的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已有条件预测和展望较长时期;

③对受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限制,以后难于再扩建和改建的船闸工程,为充分利用水运资源,给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宜采用更长

的年限。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①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

表3-3 船闸有效尺度(m)

②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双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③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护等造成断航的;

④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当单线船闸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也可增设升船机。

3、船闸尺度

(1)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过闸船舶总吨位数和客货运量的要求;

②应满足设计船队一次过闸的要求;

③应适应大小船舶或船队合理组合过闸的需要。

表3.3 船闸有效尺度(m)

(2)船闸有效尺度可按《标准》附录B计算,但不得小于表3-3(《标准》表4.1.4)所列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船闸有效宽度系列应为34m、23m、18m或16m、12m、8m。经论证需要加宽的船闸,其尺度应符合宽度系列分档的规定。

②船闸有效长度应根据设计船舶、船队或与其他船舶、船队合理组合的长度并考虑富裕长度确定。经论证需要加大长度的,可在表3-3(《标准》表4.1.4)规定长度的基础上增加。

③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

的1.6倍。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

(二)船闸工程布置

1、船闸工程构成

根据《标准》4.2.1条规定,船闸工程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闸门、阀门、启闭机械、电器设备和通信、助导航、运行管理等附属设施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等。

根据工程需要,有的船闸还应包括前港和远方调度站等。

2、船闸工程布置基本要求

《标准》4.2.2及4.2.3条规定,船闸工程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船闸宜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当船闸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道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

(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和电站等两个过水建筑物之间。

(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4)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连接。当下游口门区与主航道为异岸连接时,连接段应在受枢纽泄水影响较小的河段跨河。引航道内及口门区不应布置影响船舶和船队过闸的建筑物。

(5)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船闸工程应为增建船闸预留足够的位置。

(6)对重要的船闸和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河段的船闸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闸工程的布置。

(三)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为保证船舶安全过闸,《标准》对闸区的水流流态和流速作了具体规定。

1、流态要求

《标准》4.3.1条规定,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2、流速要求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船闸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连接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安全航行。

五、过河建筑物

(一)水上过河建筑物

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要求

《标准》5.1.1条对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有以下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标准》5.1.2条指出,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3)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但两过河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河

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经论证可适当加大。

(4)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上述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建库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不利影响。

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特殊困难和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

《标准》5.2.1规定,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

3、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

《标准》5.2.2条规定,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

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3-3)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天然和渠化河流,通航净宽可按《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但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标准》表5.2.2-1所列数值。对于限制性航道,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标准》表5.2.2-4所列数值(见表3-5)。

上述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标准》5.2.2-5做了补充规定: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这一条规定体现了相对的灵活性,但也削弱了《标准》的强制性。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标准》附录C的规定。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桥梁以及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二)水下过河建筑物

1、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

2、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埋置于

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I―V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Ⅵ级和Ⅶ级航道不应小于lm。

3、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航道的等级

国际标准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最低级为 七级,即通行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六级100t 五级300t 四级500t 三级1000t 二级2000t 一级5000t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

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公路围岩等级划分

(1)公路隧道围岩分类 类别 围岩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围岩开挖后的 稳定状态(坑道 跨度5m时)主要工程地质特征 结构特征和完 整状态 Ⅰ 硬质岩石[饱和抗压极限强度Rb>60MPa(600kgf/ cm2)]:受地质构造影响轻微,节理不发育,无软弱面(或 夹层);层状岩层为厚层,层间结构良好。 呈巨块状整体 结构 围岩稳定,无 坍塌,可能产 生岩爆 Ⅱ硬质岩石[Rb>30MPa(300kgf/cm2)]:受地质构造影 响较重,节理较发育,有少量软弱面(或夹层)和贯通微 张节理,但其产状及组合关系不致产生滑动;层状岩 层为中层或厚层,层间结合一般,很少有分离现象; 或为硬质岩石偶夹软质岩石 呈大块状砌体 结构 暴露时间长, 可能 会出现局部小 坍塌,侧壁稳 定,层间结合 差的平缓岩 层,顶板易塌 落 软质岩石[Rb≈30MPa(300kgf/cm2)]:受地质构造影 响轻微, 节理不发育;层状岩层为厚层,层间结合良好 呈巨块状整体 结构 Ⅲ 硬质岩石[Rb>30MPa(300kgf/cra2)]: 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节理发育,有层状软弱面(或夹 层),但其产状及组合关系尚不致产生滑动;层状岩层 为薄层或中层;层间结合差,多有分离现象,或为硬、 软质岩石互层 呈块(石)碎 (石)状镶嵌结构 拱部无支护时 可产生小坍 塌,侧壁基本 稳定,爆破震 动过大易坍软质岩石[Rb=5~30MPa(50~300kgf/cm2)]:受地 质构造影响较重,节理较发育;层状岩层为薄层、中 层或厚层;层间结合一般 呈碎石状压碎 整体结构 Ⅳ硬质岩石[Rb>30MPa(300kgf/cm2)]:受地质构造影 响很严重,节理很发育;层状软弱面(或夹层)已基本被 破坏 呈碎石状压碎 整体结构 拱部无支护时 可产生较大的 坍塌,侧壁有 时失去稳定 软质岩石[Rb=5~30MPa(50~300kgf/cm2)]:受地质 构造影响严重,节理发育 呈块(石)碎 (石)状镶嵌结构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摘自(TSG技术规范)TSG R1001-2008《设计许可规则》, 发布:2008年1月8日,实施:2008年4月30日(简称新规则); 1. 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 B1 GA类()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B1.1 GA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GA1级:

(1)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 (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B1.2 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B2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B2.1 GBl级 城镇燃气管道。 B2.2 GB2级 城镇热力管道。 B3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B3.1 GC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 输送GB 5044—85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 输送GB 50160-1999及GB 50016-200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B3.2

围岩等级划分

3-1-1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分级就是评定围岩性质、判断隧道围岩稳定性,作为选择隧道位置、支护类型的依据和指导安全施工。 国内外现在的围岩分级方法有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3种方法,且多以前两种方法为主。定性分级的做法是,在现场对影响岩体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定性描述、鉴别、判断,或对主要因素作出评判、打分,有的还引入分量化指标进行综合分级。以定性为主的分级方法,如现行的公路、铁路隧道围岩分级等方法经验的成分较大,有一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在使用中,往往存在不一致,随勘察人员的认识和经验的差别,对同一围岩作出级别不同的判断。采用定性分级的围岩级别,常常出现与实际差别1~2级的情况。定量分级的做法是根据对岩体性质进行测试的数据或对各参数打分,经计算获得岩体质量指标,并以该指标值进行分级。如国外N.Barton 的Q分级,Z.T.Bieniawsks 的地质力学(MRM)分级、Dree的RQD值分级等方法。但由于岩体性质和赋存条件十分复杂,分级时仅用少数参数和某个数学公式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所有情况,而且参数测试数量有限,数据的代表性和抽样的代表性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实施时难度较大。 影响围岩稳定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是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构造发育情况、承受的荷载(工程荷载和初始应力)、应力变形状态、几何边界条件、水的赋存状态等。这些因素中,岩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构造发育情况是独立于各种工作类型的,反映出了岩体的基本特性,在岩体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质中,对稳定性关系最大的是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构造发育状态、岩体的不连续性、节理化程度所反映的岩体完整性是地质体的又一基本属性。国内外多数围岩分级都将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作为岩体基本质量分级的两个基本因素。 1 国标《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围岩分级 1.1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1.1规定。

管道压力等级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级系指球形储罐; 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级系指铁路罐车; 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的管道;

空气三级过滤器等级选用

空气三级过滤器等级 C、T、A、H精密过滤器 C级精过滤器(Q级) 特点:支撑螺丝;保持滤芯稳定不受震荡;多层玻璃纤维及完全过滤>3um的固态粒子及液态微粒,并具有减低压降功能;多孔式外部圆筒过滤后的空气由此迅速流至过滤器出口;内,外滤芯皆防腐蚀。油雾剩余含量3ppm. 应用范围:气动工具,马达,气缸的前置过滤;精密过滤器的前置过滤;吸附式干燥机的前,后装置;保护自动控制系统。 材质:陶质滤芯 过滤杂质:3um 滤油含量:3PPM 最高温度:65度 功能:将压缩空气内大量的油气滤除到3PPM以内及滤除杂质颗粒3um。 T级精过滤器(P级) 特点:支撑螺丝;保持滤芯稳定不受震荡;内部弹性海绵具有前置过滤功能;超细玻璃纤维特殊设计的密度,直径及表面处理可过滤的固态粒子及液态微粒;外部海绵层吸收并排出油雾。内,外滤芯皆放腐蚀,油雾剩余含量. 应用范围:对使用有油式空压机如精密仪器,喷漆,食品和药物包装及电子制造业提供无油的压缩空气;前置或后置过滤。 材质:多层玻璃纤维滤芯 过滤杂质: 滤油含量: 最高温度:65度 功能:将压缩空气内大量的油气滤除到以内及滤除杂质颗粒。 A级精过滤器(S级) 特点:内外滤芯皆防腐蚀;涂膜封闭式海绵套筒进行预过滤和气流分散;多层矩阵复合玻璃纤维特殊设计的密度,可过滤的固态粒子及液态微粒;油雾剩余含量. 应用范围:关键应用场合的无油空气供应,气接触产品的场合。空气相关产品,传输,搅拌,电子元件制造,氨替换;前置或后置过滤。 材质:多层玻璃纤维滤芯 过滤杂质: 滤油含量: 最高温度:65度 功能:将压缩空气中的微量油气精密滤除至以内同时空气中杂质颗粒至,达到无油标准的高制品压缩空气。 H级高效精过滤器(C级) 特点:内外滤芯皆防腐蚀,极精细活性炭粉稳定层滤除绝大部分油蒸气;特殊设计复合纤维介质粘合微精活性炭粉,滤除的固态粒子及微态微粒;复合纤维层防止活性炭微粒位移,外涂膜封闭式海绵网筒防止纤维游移;在额定运行条件下,设计寿命2000小时;油雾剩余含量. 应用范围:食品,饮料,医药,医院及药物工厂;呼吸用空气;潜水保证作业,活性炭过滤,用于工作环境除菌除臭。 材质:活性炭滤芯

最新围岩等级划分

围岩等级划分

3-1-1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分级就是评定围岩性质、判断隧道围岩稳定性,作为选择隧道位置、支护类型的依据和指导安全施工。 国内外现在的围岩分级方法有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3种方法,且多以前两种方法为主。定性分级的做法是,在现场对影响岩体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定性描述、鉴别、判断,或对主要因素作出评判、打分,有的还引入分量化指标进行综合分级。以定性为主的分级方法,如现行的公路、铁路隧道围岩分级等方法经验的成分较大,有一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在使用中,往往存在不一致,随勘察人员的认识和经验的差别,对同一围岩作出级别不同的判断。采用定性分级的围岩级别,常常出现与实际差别1~2级的情况。定量分级的做法是根据对岩体性质进行测试的数据或对各参数打分,经计算获得岩体质量指标,并以该指标值进行分级。如国外N.Barton 的Q 分级,Z.T.Bieniawsks的地质力学(MRM)分级、Dree的RQD值分级等方法。但由于岩体性质和赋存条件十分复杂,分级时仅用少数参数和某个数学公式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所有情况,而且参数测试数量有限,数据的代表性和抽样的代表性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实施时难度较大。 影响围岩稳定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是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构造发育情况、承受的荷载(工程荷载和初始应力)、应力变形状态、几何边界条件、水的赋存状态等。这些因素中,岩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构造发育情况是独立于各种工作类型的,反映出了岩体的基本特性,在岩体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质中,对稳定性关系最大的是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构造发育状态、岩体的不连续性、节理化程度所反映的岩体完整性是地质体的又一基本属性。国内外多数围岩分级都将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作为岩体基本质量分级的两个基本因素。

管道级别划分

目次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引用标准 1.3替代标准 2 金属管道级别划分 2.1一般级别划分 2.2用在炼油装置中的金属管道分级 2.3用在公用工程中的级别划分 3 施工及验收 附录A用于常用有毒介质的管道级别划分 附录B用于常用可燃气体的管道级别划分 附录C用于常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级别划分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炼油装置及公用工程的金属管道分级: 常减压蒸馏 催化裂化(包括吸收稳定、脱硫醇) 气体分馏、叠合 氢氟酸烷基化 编制万元生审核胡季雨会签徐思文批准张德姜 丘平 齐青

硫酸烷基化 甲基叔丁基醚 加氢精制和加氢裂化 制氢 催化重整和芳烃抽提 焦化 减粘裂化 润滑油装置 脱硫及硫回收 含硫污水汽提及氨回收 1.2 引用标准 在使用本标准时,尚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 a)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b)SH 35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替代标准 本标准替代BA-2-2-8-92《部分炼油化工装置工业管道级别和类别划分规定》。 2 金属管道级别划分 2.1 一般级别划分 依据炼油装置及公用工程金属管道所输送介质的性质,将管道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输送介质为有毒、可燃介质的管道规定为A和B级;输送介质为无毒、非可燃介质的管道规定为C和D级。工业金属管道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见表2.1。 2.2 用在炼油装置中的金属管道级别划分 2.2.1按照具体的炼油装置及输送介质的特点,对单个装置中的管道进行级别划分,见 表2.2-1至表2.2-14。 2.2.2对SHBⅡ级介质,当介质温度大于或等于闪点温度时,应提高一级(SHBⅠ)。 2.3 用在公用工程中的级别划分 公用工程中的管道级别划分见表2.3。

河道等级划分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内部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含利用,使河遣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 第四条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级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 般河段。 第六条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第七条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河道分级指标表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划分等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此,我们制定了《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实行)》,现作如下几点说明:一、制定河道等级划分办法的目的 我国地域辽阔,河道众多,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流域共5万多条,自然属性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差异都很大。划分等级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各河道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要求的管理,落实河道管理责任制,使河道管理规范化。因此河道等级划分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落实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河道等级划分考虑的主要因素 河道等级划分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河道的自然属性在防洪方面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重要程度,流域的行政情况,现行的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 河道自然属性主要是河道规模的大小,是等级划分的基础条件,因为其规模大小,一般就决定了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影响、但由于我国自然条件复杂、为表述清楚起见、自然属性今仅选用流域面积大小为基本条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重要程度(包括影响约耕地、人口、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可开发的水力资源)则为划分的 主要因素。 经研究,我部目前暂对河道干流的主要河段认定首批一级河道。在各级河道令,各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的重要程度划分出重点河段和一般河段,以便实施重点管理。

管道级别划分

目次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引用标准 1.3替代标准 2金属管道级别划分 2.1一般级别划分 2.2用在炼油装置中的金属管道分级 2.3用在公用工程中的级别划分 3施工及验收 附录A用于常用有毒介质的管道级别划分 附录B用于常用可燃气体的管道级别划分 附录C用于常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级别划分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炼油装置及公用工程的金属管道分级:常减压蒸馏 催化裂化(包括吸收稳定、脱硫醇) 气体分馏、叠合 氢氟酸烷基化 硫酸烷基化 甲基叔丁基醚 加氢精制和加氢裂化 制氢 催化重整和芳烃抽提 焦化 减粘裂化

润滑油装置 脱硫及硫回收 含硫污水汽提及氨回收 1.2引用标准 在使用本标准时,尚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 a)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b)SH 35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替代标准 本标准替代BA-2-2-8-92《部分炼油化工装置工业管道级别和类别划分规定》。 2金属管道级别划分 2.1一般级别划分 依据炼油装置及公用工程金属管道所输送介质的性质,将管道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输送介质为有毒、可燃介质的管道规定为A和B级;输送介质为无毒、非可燃介质的管道规定为C和D级。工业金属管道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见表2.1。 2.2用在炼油装置中的金属管道级别划分 2.2.1按照具体的炼油装置及输送介质的特点,对单个装置中的管道进行级别划分,见 表2.2-1至表2.2-14。 2.2.2对SHBⅡ级介质,当介质温度大于或等于闪点温度时,应提高一级(SHBⅠ)。 2.3用在公用工程中的级别划分 公用工程中的管道级别划分见表2.3。

航道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水运网 >> 科教 >> 行业知识 >> 正文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周俊安 中国水运报 更新时间:2009-7-28 航道是水运的三大要素之一。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

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

压力管道等级划分

附件A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质检总局统一审批; (2)许可项目中GA1甲级许可可以覆盖GA1乙、GA2级,GA1乙级许可可以覆盖GA2, GC1级许可可以覆盖相应项目的GC2、GC3级许可,GC2级许可可以覆盖GC3级许可,长输管道定向穿越和管道封堵、抢修的许可级别中,高一级的许可项目可以覆盖低一级的许可项目; (3)GC1级中进行空分装置专项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按GC2(1)的许可条件; (4)输送距离,是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长度。 附件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B1 许可标志样式 如下图所示: TS 许可标志式样 B2 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在所安装的压力管道上使用许可标志“TS”时,所采用的颜色应有别于压力管道的颜色,标志的尺寸可根据标注位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mm,一般为15mm,20mm,25mm等。 B3 许可标志的使用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工程中选择不少于一处的醒目的位置上,以清晰可辨并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钢印等),且工整、清晰; (2)许可标志后必须加注安装单位的许可证编号; (3)加贴标志时,不得覆盖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标志; (4)不得在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加贴可能会对许可标志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许可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B4 其他要求 B4.1 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许可标志还应当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编号的方式、方法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B4.2 安装单位应当在质量保证手册中对本单位许可标志的样式和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附件C

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级别划分与判定 隧道围岩分级就是评定围岩性质、判断隧道围岩稳定性,作为选择隧道位置、支护类型的依据和指导安全施工。 1 国标《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围岩分级 1.1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1.1规定。 表1.1 围岩分级 注1 围岩按定性分级与定量指标分级有差别时一般应以低者为准。 2 本表声波指标以孔测法测试值为准如果用其他方法测试时可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换算。 3 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 厚层大于0 .5m 中厚层0 .1~0 .5m 薄层小于0 .1m 4 一般条件下确定围岩级别时应以岩石单轴湿饱和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 年的工程确定围岩级别时可采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5 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测定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测定。 3公路隧道围岩分级 3.1公路隧道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可根据调查、勘探、试验等资料、岩石隧道的围岩定性特征、围岩基本质量指标(BQ)或修正的围岩质量指标[BQ]值、土体隧道中的土体类型、

密实状态等定性特征,按表3.1确定。当根据岩体基本质量定性划分与(BQ)值确定的级别不一致时,应重新审查定性特征和定量指标计算参数的可靠性,并对它们重新观察、测试。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勘阶段,可采用定性划分的方法或工程类比方法进行围岩级别划分。 表3.1 公路隧道围岩分级 注:本表不适用于特殊条件的围岩分级,如膨胀性围岩、多年冻土等。 3.2围岩分级的主要因素 公路隧道围岩分级的综合评判方法采用两步分级,并按以下顺序进行:(1)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两个基本因素的定性特征和定量的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综合进行初步分级。(2)对围岩进行详细定级时,应在岩体基本质量分级基础上,考虑修正因素的影响修正岩体基本质量指标值。(3)按修正后的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结合岩体的定性特征综合评判,确定围岩的详细分级。 3.2.1岩石坚硬程度 1 岩石坚硬程度可按表3.2.1-1定性划分。 表3.2.1-1 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 2岩石坚硬程度定量指标用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Rc)表达。Rc一般采用实测值,若无实测值时,可采用实测的岩石点荷载强度指数Is(50)的换算值,即按式(3.2.1)计算: Rc= Is(50)0.75 (3.2.1) 3 Rc与岩石坚硬程度定性划分的关系,可按表3.2.1-2确定。 表3.2.1-2 Rc与岩石坚硬程度定性划分的关系 3.2.2岩体完整程度 1岩石完整程度可按表3.2.2-1定性划分。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共136条。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摘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特种设备技术规范) TSG R1001-2008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发布: 2008 年 1 月 8 日,实施: 2008 年 4 月 30 日 (简称新规则 ); 1.附件 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 B1 GA 类(长输管道 ) 长输 (油气 )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划分为 GA1 级和 GA2 级。 B1.1 GAl 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A1 级: (1)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4.0MPa 的长输管道; (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6.4MPa ,并且输送距离 (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 的长输管道。 B1.2 GA2 级 : GA1 级以外的长输 (油气 )管道为 GA2 级。 B2 GB 类(公用管道 )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划分为 GBl 级和 GB2 级。 B2.1 GBl 级 城镇燃气管道。 B2.2 GB2 级 城镇热力管道。 B3

GC 类(工业管道 )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 级、 GC2 级、 GC3 级。 B3.1 GCl 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 级: (1) 输送 GB 5044 — 85 《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 道; (2) 输送 GB 50160 - 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 50016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 ),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 的管道; (3)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 ,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

压缩空气过滤器级别

压缩空气过滤器 精密过滤器滤芯精细分级: C 主管路过滤器能除去大量的液体及3μm以上固体微粒,达到最低残留油分含量仅5ppm,有少量的水分、灰尘和油雾。用于空压机,后部冷却器之后,其它过滤器之前,作一般保护之用;用于冷干机之前,作前处理装置。 T 空气管路过滤器能滤除小至1μm的液体及固体微粒,达到最低残油分含量仅0.5ppm,有微量水分、灰尘和油雾。用于A级过滤器之前作前处理之用;冷干机和吸干机之后,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 A 超高效除油过滤器能滤除小至0.01μm的液体及固体微粒,达到最低残油含量仅 0.001ppm,几乎所有的水分、灰尘和油都被去除。用于H级过滤和吸干机之前,起保护作用,冷干机之后,确保空气中不含油。 H 活性炭过滤器能滤除小至0.01μm的油雾及碳氢化合物,达到最低残油含量仅 0.003ppm,不含水分、灰尘和油,无臭无味。起最后一道过滤作用,供一些必须使用高质量高质量空气的单位,如食品工业、呼吸、无菌包装等。 我公司专业生产压缩空气精密过滤器(铁壳、铝壳)在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工况特点,有10公斤、30公斤、40公斤等各种压力和处理量的冷干机、吸干机、精密过滤器、气液分离器、后部冷却器等净化设备 为各类有油、无油空气压缩机提供最佳的后处理净化产品。 F9级主管路滤芯 可拆洗的不锈钢网状核心用离心力10U或更大固体及液体微粒,可替换的玻璃纤维完全过滤3U或更大固体及液体微粒,重力作用将水分带到滤器底部并排除油雾剩余含量5ppm。F7级主管路滤芯 滤芯内外层防腐蚀保护多层玻璃纤维及微纤维过滤1U以上固体及液体微粒,环氧聚脂保护的多层玻璃纤维聚洁油雾并过滤固态微粒油雾剩余含量1ppm。 F5级主管路滤芯 滤芯内外层防腐蚀保护多层玻璃纤维及微纤维,过滤大微粒,为下阶段过滤复合纤维层进一步聚洁微油雾,外层紧附海绵网套去除0.01u或更大固态及液态微粒,去除99.99+%微油雾,油雾剩余含量0.01ppm。 F3级主管路滤芯 滤芯内外层防腐蚀保护内外部弹性海绵层具有前置过滤功能符合微玻璃纤维特殊设计的密度、直径及表面处理超过精过滤油雾外层紧附海绵网套去除0.01u或更大固态及液态微粒,去除99.99+%微油雾,油雾剩余含量0.001ppm。 F1级主管路滤芯

围岩分级

3.6 围岩分级 3.6.1 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规定,本规范将原规范的“围岩分类”改为围岩分级。分级方法与国家标准一致,采用《工程岩体分级标准》规定的方法、级别和顺序,即岩石隧道围岩稳定性等级由好至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Ⅴ级。考虑到土体中隧道的围岩分级,将松软的土体围岩定为Ⅵ级。 国内外现有的围岩分级方法有定性、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3种方法,且多以前两种方法为主。定性分级的做法是,在现场对影响岩体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定性描述、鉴别、判断,或对主要因素作出评判、打分,有的还引入部分量化指标进行综合分级。以定性为主的分级方法,如现行的公路、铁路隧道围岩分类(分级)等方法经验的成分较大,有一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在使用中,往往存在不一致,随勘察人员的认识和经验的差别,对同一围岩作出级别不同的判断。采用定性分级的围岩级别,常常出现与实际差别1~2级的情况。定量分级的做法是根据对岩体(或岩石)性质进行测试的数据或对各参数打分,经计算获得岩体质量指标,并以该指标值进行分级。如国外N.Barton的Q分级、z.T.Bieni—awsks的地质力学(MRM)分级、Dree的RQD值分级等方法。但由于岩体性质和赋存条件十分复杂,分级时仅用少数参数和某个数学公式难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所有情况,而且参数测试数量有限,数据的代表性和抽样的代表性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实施时难度较大。因此本规范采用定性划分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两者可以互相校核和检验,以提高分级的可靠性。 根据隧道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公路线路等级和隧道长度的不同,所进行的调查和测试工作的深度不同,对围岩分级精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一般在可行性研究和初勘阶段,和线路等级三级以下、长度短于500m的隧道,围岩初步分级可以定性分级为主,或以定性与少量测试数据所确定的岩体基本质量指标即值相结合进行围岩基本质量分级。在详勘阶段和施工设计阶段,特别是施工期间,必须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级,并应根据勘测测试资料和开挖揭露的岩体观察量测资料,对初步分级进行检验和修正,确定围岩详细分级。 影响围岩稳定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是岩石(体)的物理力学性质、构造发育情况、承受的荷载(工程荷载和初始应力)、应力变形状态、几何边界条件、水的赋存状态等。这些因素中,岩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构造发育情况是独立于各种工程类型的,反映出了岩体的基本特性,在岩体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质中,对稳定性关系最大的是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的构造发育状态,岩体的不连续性、节理化程度所反映的岩体完整性是地质体的又一基本属性。因此本规范将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作为岩体基本质量分级的两个基本因素。这一观点已为国内外多数围岩分级方法所采纳。 3.6.2 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划分和定量指标的确定方法是在分析比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和众多围岩分级后提出的。 1 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主要应考虑岩石的成分、结构及其成因,还应考虑岩石内化作用的程度,以及岩石受水作用后的软化、吸水反应情况。为了便于现场勘察时直观地鉴别岩石坚硬程度,在“定性鉴定”中规定了用锤击难易、回弹强度、手触感觉和吸水反应等方法。 本条文表3.6.2-1规定了用“定性鉴定”和“代表性岩石”两项作为定性评价岩石坚硬程度的依据。在定性划分时,应注意作综合评价,在相互检验中确定坚硬程度并定名。

关于管道级别

—— 1 管道级别的划分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工艺系统部艾晓欣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不同规范中流体类别和管道级别的定义及如何划分关键词流体 类别管道级别压力管道射线探伤 1、概述 在目前国内的规范中,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可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压力管道划分体系, 主要涉及的规定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等。另一个是工业管道的设计、施 工及验收规范,主要涉及的规范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石 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2010、《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 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两个体系中对流体类别的划分,以及管道级别的划分并不相同,前 者用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等;后者主要用于工 业金属管道的施工、检验和验收。 工艺专业在进行PID和管道一览表的设计中会涉及到压力管道的划分,管道一览表中 施工技术要求部分是由管材专业完成,其中涉及到射线检查一项。目前公司EPC项目 比重较大,工艺作为主导专业应该适当拓展知识面,以便更好的配合项目组和现场的 相关工作。下面我将各规范中对流体类别、管道类别和射线探伤的划分以及相关注意 事项一一作出介绍。 2、相关规范的介绍 2.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本规定中对工业管道的适用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 2、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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