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一)离、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 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五、协助主管领导安排好其他各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入账、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做好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

(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 (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 (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 (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 (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3.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信息安全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4.制定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 1.了解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以及第一级信息系统有关情况,对定级不准的提出调整建议。 2.现场查看备案的信息系统,核对备案材料,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 3.补充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中有关备案材料。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1989]综字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9.01.21 【实施日期】198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1989)综字2号1989年1月21日)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

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预算管理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五、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申请增编和追加经费预算的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的年末结余未拨款的部分,由部于下年度补拨;经费限额注销部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 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胜区国税局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东胜区国税局办公室负责我局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财务部门内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 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年初应根据局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单位预算。 第六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算单位划分的原则,我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办公室下设的财务室为报账单位。 第七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款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第二款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人

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 第八条预算编制程序 财务部门是经费预算的编制单位,在每年七月进行下年度一上预算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一上预算;本年末二上预算再次确认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最终确认下年预算,财务人员上报二上预算,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办公室执行,第九条预算的编制办法。 预算必须详实、具体,有操作性,涉及到上级部门的总预算,必须列出具体项目,逐项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我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款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管理 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是我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要按时确认经费是否到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款地方财政拨款的管理 地方财政拨款是我局经费的又一主要来源,用于弥补每月中央财政拨款不足支付我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要按时请领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款其他收入的管理

公安机关财务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 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

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费水平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 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网站备案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我公司是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1、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2、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3、对在新闻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4、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网站。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为促进公司网站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制度适用于本网站发布信息及部门人员在网站发布信息。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

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 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XX〕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市直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所属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 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 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 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 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

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 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 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 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 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 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 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 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 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 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 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支出管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县级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县级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摘要 一、统一管理,分类负责,严格审批权限 (一)县××机关一切经费的收支,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二)分类负责,严格管理 二、经费预算、决算的管理 (一)经费预算的管理 1、预算经费 2、经费支出 (二)经费决算的管理 三、经费收入的管理 四、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一切经费的支出、报销,必须在预算经费内,有计划地开支,不得无计划支出 (二)办公室经费支出、报销内容 1、项目经费 2、办公经费 (三)其它正常经费的报销 (四)驾驶员违规罚款由本人承担 (五)租车 五、现金的管理 六、往来款项的管理 七、经费的监督 八、财产物资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一般物资的管理

××县××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合理、节约地使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市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机关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统一管理,分类负责,严格审批权限 (一)县××机关一切经费的收支,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分类负责,严格管理 1、办公室预算内经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不含水、电、电话费),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预算内经费支出在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2、常委会领导工作经费由领导凭发票签字报销,办公室办理。 二、经费预算、决算的管理 (一)经费预算的管理 1、预算经费 县××机关全年的办公经费和项目经费,年初由财务室根据人员、开支标准,提出具体意见,经办公室会议研究,送县××主要领导审查,报县财政局审批。 2、经费支出 按照批准的预算,根据工作任务,按计划支出经费,做到收支平衡。 (二)经费决算的管理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一)不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不准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三)不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四)不准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 (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六)不准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七)不准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八)不准发布有害信息; (九)不准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等P2P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公安网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请地方计算机维修人员维修时,须计算机使用人对维修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计算机内部数据外泄和接入互联网,如发生泄密和一机两用时间由本人负责。公安网上禁用的违规软件包括: 1、各种游戏软件如:魔兽争霸(WARCRAFT)、星际争霸、红色警戒、CS反恐精英等; 2、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下载软件如:BT类下载软件(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等)、迅雷下载(THUNDER)等 3、各种聊天软件(CHAT)

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总结.doc

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总结 篇一: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备财务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篇二:公安装备财务工作 篇一:新形势下公安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 期刊网.cn 新形势下公安财务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春颜 来源:《财经界·学 术版》2015年第09期 摘要:公安财务工

作是整个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抓队伍建设、抓业务提升、抓基建等 工作时,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各项工作将无法得以顺利实施与开展。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安财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情况,面对这些新变化, 我国公安机关必须摒弃旧的观念,转变思想,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公 安机关财务割破给你做的新路子。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财务工作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大了对

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常民财[2005]3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考核力度,规范奖惩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下的财务部门专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要选好配齐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收入的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种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入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核准留用除外)。严禁“账外账”、“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严禁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以前的债权,要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资金及时、完整收回。 各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投入和社会支持,同时要千方百计搞好经营、努力增加收入。 四、加强支出的管理。各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点保证单位的基本支出需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要实行重点控制。单位采购物资要严格遵照《常州市民政局物资采购的试行规定》(常民财[2004]12号)执行。 严格按《常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目标管理细则》中的“奖金发放办法”执行。奖金标准不得突破批准数额,平时奖金按月以“考勤考绩奖”发放,年终以“目标管理考核奖”发放;单位领导(党政正、副职)奖金平时不得发放,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担任单位非领导职务的正职享受职工平均奖的1.5个系数,副职享受职工平均奖的1.2个系数,不列入年终一次性发放。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合理、必要、节约、有效的原则配置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单位出租房屋,要严格遵照《常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常民财[2005]2号)执行。 六、加强投资的管理。各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须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讲究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投资程序。投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报主管局和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中要严格按政府和单位内部的招投标程序办理,货比三家,阳光操作,严禁任何人弄权渔利。 七、加强合同的管理。各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合同,应按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公证或鉴证。擅自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负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最新版】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

江苏水利厅厅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属所有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厅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监督与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原则,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预算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下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可能编制收支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与支出。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预算。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八条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在财政核定预算支出后,财政预算单位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建 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L、 资产流失。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密钥与银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 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债权管理,对债权进行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 【标 签】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2﹞136号 【发文日期】2002-10-23 【实施时间】2002-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

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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