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同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八条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布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条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

第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原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广告审查机关裁定,审查结果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委托加工生产食品合同书(最新完整版)

委托加工生产食品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贴牌生产食品系列事宜,在双方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委托生产合同书,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共同遵守本合同书。 一、双方承诺: 1、甲方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并具单位营业执照证书等合法手续。 2、乙方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合法资质,证书手续齐全真实,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 3、产品质量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样本质量为标准。乙方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不得添加任何违禁添加剂,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若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成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如涨袋、漏气或变质等情况,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出现滞销情况,乙方不予退货,由甲方自行处理。 4、甲方全面销售,乙方不得销售该产品。 二、委托生产品项、名称、规格及价格 1、乙方为生产单位:按照甲方需求,给甲方生产合格()系列产品。 2、甲方为委托单位,其商标( )为甲方所有。 三、纸箱、封箱胶带、袋子等所有包材由甲方提供。 四、结算方式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药品注册标准附件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3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35.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36.其他。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管理 1、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须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3、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4、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不购进和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 6、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账一次,账物要相符; 8、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按规定处理 二、使用 1、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4、严禁滥用、乱用抗生素类药物; 5、禁止使有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6、处理好兽药使用后的注射用具、药瓶等废弃物,防止二次感染。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 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 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 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 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 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 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 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 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 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进货、品控及废弃物处置) 一、进货品控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二、农药废弃物处理 1.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随意丢放,要妥善处理。 2.农药废弃物要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定期汇总,及时录入追溯系统,并送交当地相关部门集中处理。 3.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

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经营、仓储场所防止儿童进入,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处理。 5.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和健康检查。 6.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7.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8.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规定

1 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 1、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4、1、6、1、3 受其她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应当就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就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她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兽药真实、可追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便于追查质量源头,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依据:部、省、市等关于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兽药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采购员、营业员、保管员等。 5、内容: 5.1、公司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存销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5.2、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二维码识读设备,对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和信息管理。并适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5.3、采购人员只能采购有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的兽药,并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真实、清晰、准确,正确识别。 5.4、质量验收员对购进的兽药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对无追溯码、不能正确识别、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和质量管理员处理,一律不得入库销售。 5.5、保管员对兽药进行入库、出库追溯码识别、登记管理。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并通知采集数据信息。对无码、不能正确识别、不完整、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放不合格处,一律不得销售。保管员只能对追溯码符合规定的兽药发货出库。 5.6、对经营的兽药,质管、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等岗位的人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兽药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质管部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畜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 5.7、对不遵守本规定、失职等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采购、入库和销售的,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a

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农药仓库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农药仓库的要求 第二、 一、农药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应设计合理、坚实牢固、便于通风散热, 二、要有照明、防雷(多雷区)、消防等设施和防护设备,仓库应远离烟火、易燃、易 爆品或与之隔绝,仓库内严禁有吸烟等带来明火的行为。 三、不得存放除农药外的其它物品,仓库要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阴凉、通风、 避光”的基本要求。 第三、农药仓库管理职责 第四、 一、仓管员须掌握基地所用农药的常识,熟悉消防设施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 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劳任怨,忠于职守。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 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 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到帐目清楚、 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页脚内容1

五、对于近期无法使用或将过期的农药要及时上报公司以求合理调配或处理,做到 “无差错、无丢失、无变质”。 第五、农药入库验收工作 第六、 一、仓管员对将入库农药的品种、含量、剂型、数量、质量、批号、生产日期、产 地、规格、包装等要逐一检查、核实,防止假劣农药和违禁农药入库。 二、确无缺陷、变质、破损、散包、漏异状等问题方可验收入库,如产品不符合要 求或有效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及时退货。 三、 第七、农药的科学存放和养护 第八、 一、农药应根据其品种用途、入库日期科学堆码、分堆、整齐存放。 二、农药不能直接堆放于地板上以确保通风、防潮、防晒,在高温、高湿等不良气 候条件下应注意调控仓库内温湿度。 三、 第九、农药的发放 第十、仓管员应根据公司有关通知及时、准确、科学地发放农药,严格按照农药品种、有效含量、剂型的要求,并根据农药的出厂日期、入库先后科学合理地安排农药出库。 第十一、 第十二、农药包装物的回收与处理 第十三、仓管员须要求当天所领用的农药的包装物(空袋、空箱等)回收统一保管,严 页脚内容2

注册变更国家局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

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完整

1 目的与适用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总则………………………………………………………………………………………()工作机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和发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证书和标志……………………………………………………………………………()证书……………………………………………………………………………………()标志……………………………………………………………………………………()委托加工备案程序……………………………………………………………………()收费……………………………………………………………………………………()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则……………………………………………………………………………………()附件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申请产品汇总表…………………………………………………………………()

2019-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 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一、项目名称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二、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食品生 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四、办理条件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 对于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获证企业加工时,委托方除提供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4.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5.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委托加工合同可不进行公证,但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委托企业应负责全部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主要是针对辽宁省).其

他省也可能不同,如《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四份);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 4.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标签标注信息必须同相关证照信息一致)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 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不同地区区别对待);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办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2.接收。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备案。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10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 方笺(签)保存2年以 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

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发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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