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及其控制

行政裁量及其控制
行政裁量及其控制

行政裁量及其控制

一、行政裁量及其控制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裁量概念解析

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是其最显著,最独特的部分,广泛存在于几乎所有行政领域。

目前不少专著或论文中都比较广泛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尤其强调“自由”二字。其实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在德国,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经由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可以决定是否使相应的法律效果产生,或者产生何种法律效果。1德国法学界对“自由裁量”概念的使用是非常谨慎的,只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日本与台湾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裁量的界定与德国大体相同。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多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描述,很少给它一个确切界定,而且在更宽的范围内较多使用“自由裁量”的概念。如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就使用的是“自由裁量”的概念:“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任何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2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把行政裁量置于更宽广的范围来加以研究,而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更突出从行政行为角度来分析行政裁量。此外,英美法系更侧重于从程序角度对行政裁量进行分析,而大陆法系多重视行政裁量的实体方面。而我国学者对行政裁量相关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在概念上更多借鉴大陆法系对于行政裁量的界定,却在使用上似乎又向英美法系那样在更宽的范围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

行政裁量与行政自由裁量的关系,我们可以从行政行为的分类来入手。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羁束行为是指其要件和内容都有法律规范具体而严格的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判断时,只能因循规定,不承认行政主体裁量余地的行为3.裁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和处置的行为通说又把裁量行为分为羁束裁量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只对某种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

1参见(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页。

3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

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为。这种裁量多用于行政主体对不适合按照客观的法则进行法律判断的政治性政策性事项,以及基于高度专门性,技术性知识所做出的判断。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相比,只是受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已。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其实这两种裁量都属于选择裁量,即在不同的法定措施中,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哪一个。因为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都有选择行为方式的余地,只是选择范围不同罢了。与此对应,德国学者的另一种分类则是决定裁量,即行政机关只能决定是否采取某个法定措施。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两种裁量是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不同步骤,如警察面临治安危险时,首先要决定是否决定干涉,其次是如果决定干涉,将采取什么措施。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相对于“行政裁量”只是其中的一个分类,二者不宜混同。

(二)行政裁量的控制

建立现代行政法治国家,必须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良好的控制。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控制可分为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计划裁量的规制,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三个方面来梳理行政裁量控制的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旨在通过列举各国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对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来对行政裁量规制的前沿问题进行阐述。

二、计划裁量的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计划,通常也称为规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解决的问题,对有关办法,步骤或措施等所做的设计和规划。相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计划直到近期才进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但是,事实上,行政计划“并非现代现象,以前也有,只不过是其重要性在现代明显增加”。二战以后,各国从过去消极的秩序行政,扩展至向公民提供“生存照顾”。面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稀缺,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更多的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这一现象已经称为现代行政的突出特点。

当然,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涉及对多元利益的调整,而在具体内容上又富有专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因素的判断。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计划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突出特点,即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创造空间,即“计划裁量”。如果不进行有效规制,计划裁量权就有被滥用和误用的可能。行政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不合理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完备有效的救济机制等诸多问题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坚持行

政法治的原则,研究建立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二)计划裁量权的规制

如国外学者所说“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 “行政法即是裁量法”。在实际行政法实践中,特别是面对日益复杂而多元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具有更多裁量的权力。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所需要面对的一个普遍性问题。”4 1计划裁量概念的发展

在德国,计划裁量(Planungsermessen)概念的产生,始于60年代地方自治实务的发展。依照1960年6月23日公布的《联邦建设法》(Bundesbaugesetz)。5的规定,发布建筑指导计划(Bauleitplanung)是乡镇级地方自治团体(Gemeinde)的权限,认定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地域进行设计,并配合需要区分用途加以规划,乡镇拥有独立决定计划内容的计划高权(Planungshoheit)。基本法第28条第二项明文保障乡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规范地方团体事务(Angelegenheiten der ortliche Gemeinschaft)的权利,按照德国学说见解,计划高权属于地方团体事务的范畴6,受基本法的保障。在联邦法律或邦法规内容涉及利用乡镇领域内的土地时,例如核电厂,联邦公路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兴建时,基于基本法对地方计划高权的保障,乡镇有权在计划的确定程序表示意见(参见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当计划内容侵害其权力时,乡镇亦可本于其相当土地所有人的地位,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计划决定(参见联邦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项)7

既然乡镇对于空间规划拥有自主决定的权限,再加上在计划内容决策时不可或缺的自由决定空间(计划形成自由),学说上便将计划决定当作是计划确定机关的一种裁量决定,而已计划裁量名之。8这项名称旋即在德国联邦行政法院裁判中被采纳。由此观之,计划裁量可以包含为两项含义,在行政作用法的层级,代表计划确定机关对计划内容的判断自由,就行政组织法而言,这项自主决定权限象征地方自治团体对领域内的空间利用规划的专属性及独立性。9 2计划裁量与行政裁量的区别

4 Kenneth Culp Davis.Administrative Law Text [M].West Publishing Co.1972:91

5此法已经废止,现行法是1986年公布的《建设法》(Baugesetzbuch).

6除了计划高权外,地方团体事务尚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事理上属于推动自治行政所必须的事务,诸如认识的任免(人事高权),行政组织形态的选择(组织高权),征收及运用财政资源的决策(租税与财政高权);2其他基于功能性观点认为归属地方较为适当的事务,例如教育文化事务,以及给付行政领域是事务,参见,法治斌董保城,中华民国宪法,修订再版,民86年8月,页410至412.

7 Hans-Ulrich Stuhler,Die Rechte der Gemeinde gegemuber staatlcher Fachplanung,JuS 1999,Heft3,S.235;Klaus Stern,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and,1980 S.724

8高思大,《从行政法观点论行政计划》辅仁大学法研究所硕士论文,民75年6月, 64-65页9 Martin Oldiges,Beurecht,im:Udo Steiner(Hg).BesonderesVerwaltungsrecht,5,Aufl.,1995 Rn.47.

或许是字词外形的近似,计划裁量概念形成后,其于传统的行政裁量间的区分,一直是学说上争论不休的议题,行政裁量概念源自于十九世纪德意志警察法上的概括条款。进入二十实际后,行政裁量独立成为一种行政自由决定的类型,在各个行政领域广泛运用裁量下,诸如自由裁量,羁束裁量,构成要件裁量,效果裁量等都曾是学术上广受讨论的概念。不过今日这些分歧的用语除了学理上的研究外,几乎已经不复存在。目前无论是学术通说,或者法律实务几乎都一致地将行政裁量理解为法律效果的选择。10法律授予行政裁量的目的,在法规范所规定的特定构成要件事实发生时,以法规的意旨为据,考量个案的差异,保持规范适用的弹性,使行政机关做出切合个案情节的决定,11包括决定是否发生法律效果(决定裁量),以及选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选择裁量)。作为一项新兴的行政行为类型,计划裁量与传统行政裁量之间的差异,成为讨论计划裁量时首先面对的课题。一说认为二者只有量的区别,换言之,自由决定的本质内涵相同,只是两者评价,权衡的利益范围(数量)不同;另一说则认为两者间存在质的区别,无论是授权裁量之目的或操作模式都有本质上的差异,考量的利益范围并非要旨所在。

许多晚近的学者认为两者之间是量的差异,此派学者可以Eberhard Schmidt-Abmann为代表,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太深刻的研究价值,因为从概念起源的历史脉络来观察,两者皆以裁量所涉行政的自由决定权限,概念内涵的关联性不容否认;就人民权利保障的观点来说,二者权限的形式也都必须经由法规范的授权始属正常,因此并不存有本质性的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毋宁在于传统裁量仅止于个别的公私益之间的权衡比较,而计划裁量所需要的考量,评价的利益范围更多元,更复杂而已。又如学者Rechard Bartlsperger以为,计划裁量重要内涵的形成自由与一般行政裁量展现的选择自由其实无关,因为对行政的职权而言,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对各种规范目的以及利益情境予以考量,并做出决定。在事后进行规范审查时,关心的重点在于衡量的结果是否符合授权规范的要求,或者至少可以看出各种规范要求在衡量的过程中,被充分的考虑。总结来说,Rechard Bartlsperger论断计划裁量与行政裁量毋宁是本质上相同的概念,因为两者都是在个别案件中,以实现规范目的为取向,从事规范创造的任务,因此在法释义学上强化区分将会是失败的尝试。

认为计划裁量与一般行政裁量,在本质上即不相同者,应以Fritz Ossenbuhl 为代表。其以为,一般行政裁量是以点的规范执行(punktueller Normvollzug)为取向,其作用领域也限定在法律效果的层面,因此直到今日,行政裁量的通说仍是法律效果裁量为主流。计划裁量则在授权法律的指引下,积极形成特定法律

10 Eberhard Schmidt-Abmann,im:Maunz/Durig,GG-Komm,Art.19 IV GG,Lfg.24,Rn.189.

11李建良,《个别裁量与一般裁量》,载《月旦法学》,第40期,民87年9月,第22页

领域中的生活秩序。12此外,计划裁量与行政裁量所代表的纷争处理模式也不相同,因一般行政裁量仍须作构成要件的解释,以及法律效果的涵摄,在此称之为涵摄模式,而受目的式规范指示的计划裁量,则称之为衡量模式。二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由法律预先决定的,抽象一般的纷争解决模式,而对衡量模式,法律也有所指示,但决策的产生大多仍取决于个案的特殊情境。由此可知,行政裁量作用领域局限在法律效果,计划裁量的目的则是总体性的形成规范秩序,不仅是法律效果的决定,更包括创设规范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律具体化方法是这两种行政决定根本的差异,一般行政裁量以替案件事实决定法律效果作其具体化方法。计划裁量的目的则不是决定法律效果,而是根据法律目的为案件事实创设应该适用的规范,这包含决定案件事实未来的发展,与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步骤和措施,较之行政裁量自然有更大的形成空间。所以笔者采用了上述质差理论的见解。

3计划裁量的行政规制

在这一部分,笔者将通过比较各个国家的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这几个角度来论述对计划裁量的行政规制。

(1)事前控制

(a)完善计划管理分权

所谓事前控制,即为授权控制,是指法律赋予某以行政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的法律保留论,难以要求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的重大机能来看,是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规制的,一般认为,为防止行政厅任意制定行政计划,制约行政厅的计划裁量权,行政计划最起码要求有组织法上的依据。13

英国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并可指派监督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

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制度。代表处直接参与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多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发布60万条意见。

在完善管理分权体制方面,纵向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

12 Fritz Ossenbuhl,Welche normative Anforderungen stellt der Verfassungrundsatz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s an die planende staatliche Tatigkeit?Gutachten fur den 50.Deutschen Juristentag,1974,S.B185

1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第567页

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氛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而在横向分券商,目前的做法是,在编制规划前,必须做好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

(b)确立利益衡量原则

各国在规划编制之前,往往会在立法上规定相关利益衡量的要求。

例如德国《建设法典》第1条第6款就规定:在制定建设管理计划时,应当适当权衡各种彼此相反或者相容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德国《规划法》中更强调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中特别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

英国在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强调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来保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台湾地区出台的《“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划编审办法》第13条也对计划编制中需要审查和衡量的事项做出明确的列举规定。

而在我国,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规划编制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社会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c)制定规划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有规定,但据此不足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是,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单位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种形式就被叫做裁量基准。同样,行政计划制定者为了实现立法所要求的政策目的,则有责无旁贷的判断义务。因此,颁布裁量基准,是控制计划裁量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如福建省泉州市2002年7月1日试行《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等做出规定,这标志这泉州市建设审批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裁量将更加严格。

(2)事中控制

所谓事中控制,即主要为行政计划的程序控制,这一方式正逐渐成为各国控制行政计划的主要发展趋势。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条文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规范往往对程序要求着墨甚少,近年来才在这一问题上有所改善。

(a)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加强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趋势。西欧和

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中都强调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法律制度。

英国1947年的《城市规划法》就有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一件和建议的规定;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则对机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这两种的规划形式,分别制订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明确规定,在主要的地方规划政策文件中,必须包括一份“社区参与申明”,表明公众参与了从规划制定开始的一系列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4条规定,行政计划有关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数不同行政机关权限者,确定其计划的裁决,应该公开及听证程序。

具体的公众参与内容可以包括征求部门一件,公众一件和人大,政协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如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一件,自觉接受指导。当然,规划编制机关首先应将规划草案公布令公众知悉。这也是确保民众监督和有效参与行政计划制定的前提。

(b)规划编制的决策咨询

与其他的行政行为相比,规划行为往往设计更多,更加复杂的专业领域,需要调和各种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包括政策上的不同考量,规划决策咨询也正式为了抑制计划裁量权,确保规划行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出现的作为装置的程序。14因为对行政机构进行政治和司法监督的人可以获得包括咨询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行政记录。如果行政官员采取的行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不一致,并且不能对此改变做出充分的解释,监督者就更可能来修正或推翻次决定。例如,如果行政官员依赖的是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可靠的数据,那么那些行政决定的审查者就可能对该决定做出严格缜密的审查。15

(3)事后控制

(a)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首先,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诉讼的其他有关材

14朱芒,行政程序中正当化装置的基本构成-关于日本行政程序法中意见称述程序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第41页

15 <美>西德尼.A.夏皮罗.宋华琳译,咨询委员会的公共责任,刘茂林,公法评论(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342页

料。

其次,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4计划裁量的司法审查

(1)法院要对计划裁量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审查。

自从运用程序或组织设计有助于(预防性)权利保证,以及确保国家行为正确化与合理化的功能渐受重视之后,16违反程序或组织的规定,或者侵害人民程序权利的法律效果为何,便是一项重要的命题。由于程序与组织属于不同的概念,功能也不相同,因此不宜共同讨论。以下首先介绍程序违法部分。美国法与德国法处理方式不同,分别介绍:

(a)美国法规定

在美国法上,在探讨程序违反的效果之前,首先界定何为程序违反。程序违反意味行政机关违反正当行政程序之要件,这包括四项要件:1.受告知权,2.听证权,3.公正作为义务,4.说明理由义务。当行政机关决定违反此四项正当行政程序的要件时,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第二款(D)项之规定未遵守法定程序者,应将该行政决定废弃。17

(b)德国法规定

在德国公法上的处理则不相同。首先,其未如美国法在讨论指出即将程序违反限缩在少数几种情况,而是广泛的认定为程序权的侵害,此后再观察该程序规定与实体权利的关联性,以此判断程序规定的违反是否会造成实体决定的违法。这也一直是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程序违反的立场:必须牵涉的程序规定保障原告实体权利间存在着典型的关联,才可以认为程序构成权利侵害的违法要素。在这样的理解下,程序法规单方面赋予人民权利,违反该规定时尚不足以构成公权力决定的违法,还必须举证说明其与争实体权利保障间的关系。所以通常在(做成不利益处分前举行的)听证会上,剥夺具厉害关系的第三人表示一件的权利,并不足以构成相对人处分的违法事由。我们学者对此也采取相近的立场,认为在法定应举行听证程序而未举行时,或者听证程序有瑕疵时,应认为该瑕疵及与实体的处分本身,至于具体的法律效果如何,则应取决于该程序瑕疵的类型对听证

16李建良,行政程序法与人民权利之保障,月旦法学第50期,民88年7月,第42-43页

17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的规定如下:对已提出而需判决之范围,审查法院应决定一切有关法律的问题,解释先发规定与法律规定,并确定机关行为中术语之意义及其适用性,该审查法院并应做下列行为:(1)强制机关非法停止及无理迟延之处分(2)发现有左列情形之一,将机关之行为,事实之认定及结论视为违法并撤销之,..(D)为遵守法定之程序者;…(第1项)。为前述判决时,法院应审查全部记录或任何当事人所引用之部分,并应就偏见之错误原则,加以适当之考量(第2项)。

目的,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影响,换言之,取决与该程序的目的在防止人权受侵害,抑或提升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行政效能)。假使该瑕疵对人民权益保护有重大意义,例如意见陈述机会的忽略或者拒绝,则应可视为具备无效的事由;假使瑕疵并不严重,尚未达到影响听证意旨的程度,有时可构成计划裁决得撤销的事由。18

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对计划行政而言尤为重要。行政计划常常是规模庞大,牵涉面复杂多元,在加上其以实现计划目的为取向,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随时可以因现实情况,从事相应的调整,是以人民的权利随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确定过程中提供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即有助于确认自身在计划中的权利义务地位,并藉以说明自身有助于自身代表的利益地位,亦有助于计划确定机关正确掌握事实资料,提升计划决定的合理性。

以下以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为例,详细举出计划确定程序中三项代表性的程序规定,并说明违反的法律效果。

(a)计划草案公开阅览

首先是计划草案的公开阅览。我国台湾地区的各种计划审议委员会或其他计划决定机关,其成员皆未包含计划所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而知道公开阅览计划草案时,民众始能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能变化,其同时也成为向计划主管机关提出异议的依据,所以此项程序要求对人民实体权利保障意义在于提供人民该当计划的有关咨询。假使未遵守,则视案件当时的状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如果案件仍在计划确定程序进行中,因公告计划图文咨询,应属得强制执行的处置(行政程序法第174条但书),利害关系人可向计划确定机关提起课以义务之诉愿意,由计划确定机关命拟定机关停止后续的计划确定程序,并补行公告,待公告期间届满,始可续行;如已经做成计划决定,计划裁决的相对人应先以计划草案未经公开展览为计划裁决的违法事由,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撤销原裁决,并请求法院命行政机关重新进行计划确定程序,以做成合法之确定计划裁决。如法定救济期间已经经过,但经过后不满三个月,且相对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对其未于救济程序中主张与重大过失时,因计划拟定机关不依法公告计划草案属于消极不适用法规,该当于新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第1款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之再审事由,故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28条第1项第3款其他觉有相当于行政诉讼法所定再审事由且足以影响行政处分者,向计划确定机关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计划确定裁决。

(b)提出异议

其次是表示异议,从对计划草案表示意见的权利,依前述行政计划拟定,

18蔡茂寅,行政程序法草案之重要内容(三)重要之程序规定,收于;台湾大学法律系主办,行政程序法草案讨论会论文集,民88年,第93-94页

确定,修订及废弃办法草案第6条第1项目的规定,计划确定程序的异议期间为计划草案公告期满后的14日内,在此期间,权益受影响的人民都可以书面向听证机关提出异议,如果期间经过,则不得再提出;提出异议同时意味有权在听证期日到场陈述意见,为提出异议之人,仅得由证据机关在必要时通知其到场陈述意见。

陈述意见补正之规定是否应适用于计划确定程序,本文认为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听证所做出的结论并不拘束计划确定机关,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前,给予当事人补行提出异议之机会,令计划确定机关有机会将该异议重新纳入审查,决定是否改变原来的计划裁决,则此程序瑕疵应属于治愈。如此瑕疵未予补正,且该计划决定侵害当事人权利时候,则依据前述程序瑕疵导致实体决定违法的标准,应可认为异议机会的剥夺与其权利侵害间具有典型的连接,法院可以此瑕疵为处分违法事由而撤销原计划裁决。

(c)举行听证

最后是听证,这也是计划确定程序中典型的权利。计划确定程序所采取的听证制度,是强制举行的制度。有关听证程序的瑕疵,本文认为应当区分为下述几种情况:

1.根本未举行听证。应认为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赋予民众陈述意见,自身利益观点的机会,如未举办可认为与实体权利的侵害有合理的连接,故法院应以此为违法事由,撤销原计划确定裁决。

2.拒绝个别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

3.听证机关主持讨论之瑕疵。

此情形例如听证主持人的处置违法或者不当,或者未本于中立公正之立场主持者。由于此项程序瑕疵不适于强制执行,因此必须在对计划确定裁决起诉声明不服时,始得主张。

(2)法院对计划裁量欠缺计划正当性的审查

计划的正当性,是指拟定计划对达成目标之需要性。计划正当性并非计划本身所包含的成分,而是以计划对第三人的影响作为合法性检验的标准。其意义是当计划的措施,对第三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及限制,必须是客观上有助于计划目的的达成,始可谓具有计划的正当性。如何始可谓客观上有助于达成,亦是一项有待评价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亦可能产生行政,司法两权对此有不同的认知,而且必须判断何者有最终决定权的问题。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于此处的评价性决定,基本上采取宽松的审查密度,相类似的情形是在关于建设基础设施前,应先对该地区民众,进行需求性的评估,法院亦不认为可以对评估的结果作完全的审查。因此总的来说,当该计划系被以理性的方式做成时,即可认为具备计划正当

性,审查标准可谓非常宽松。

本文认为,从公权力限制人民权利的典型基准,比例原则来观察,计划正当性的要求仅止于第一阶段适当性原则,在兼顾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并合理维护计划确定机关的裁量空间下,应将控制标准提升至第二阶段,最小性原则,亦即要求计划措施有助于计划目的的实现外,必须是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必要范围内始可认为具有计划正当性。

三、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一)行政裁量基准基本理论

行政裁量是现代法治行政的核心问题。对裁量权的限定不能寄予法律的颁布,而在于比法律更为广泛的行政规定的制定。伴随这这种裁量治理转型而出现的裁量基准,就是这种一种确定如何行驶裁量权的行政规则,他通过对有关裁量权形式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裁量权行驶的统一性和平等性。事实上,通过解释的方法确定裁量基准,在国外已经成为对裁量权实行自我拘束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行政法现象。其表现形式包括规则,指南,指令,标准,备忘录,信件,通知,会议纪要,公务员手册以及培训材料等。

这些裁量基准的各种形式,在法国被称为“指示制度”,旨在将“行政处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地结合起来”。19

在德国,除法规命令外,行政规则的解释基准,裁量基准也是以解释的方法,条文规范的方式将行政机关对法规范的解释定型化,意在拘束裁量,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也都规定了裁量基准及其公布机制。

在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也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以谋求行政裁量的正当化和理性化。例如,浙江金华市公安局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按该基准制度共办理治安案件9120起,出发对象25658人,其中没有一名当事人因不服量刑而复议诉讼。

(二)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完全遵照裁量基准做决定

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完全遵照裁量基准的只是作成个案具体决定,首先考量裁量基准对于行政机关的羁束力,亦即,行政机关得否不受裁量基准的羁束而做成决定。

以下,从比较法观点出发,从日本的相关规定来对此问题做出说明。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3年10月4号「マクリ—ん」事件的判决中表示,行政机关受法律委托行使裁量权时,倘若其已经制订了行使裁量权的行政准则,则此等裁量

1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3页

基准的目的应理解为确保行政处分的妥当性。换言之,基于裁量基准属于行政规则,纵使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违背裁量基准而做出的,原则上也只发生行政处分适当与否的行政内部责任为题,而非当然违法。

如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完全受到裁量基准的束缚,其未依据裁量基准所做出的具体决定在诉讼上应视为违法而撤销的话,则无疑将该裁量基准视为与法规命令具有相同的效果,这并不合理。换言之,完全不承认行政机关可以不依据裁量基准做具体决定,未必妥当,当存在合理理由时,必须允许行政机关得不使用该裁量基准。

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应否完全一律适用裁量基准的问题,日本学者大体认为,行政机关必须针对个案考量而不能机械地,僵硬地适用裁量基准。20具体而言,下级行政机关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基准时,仍然负有针对具体个案进行审查的义务。21过于僵硬地适用裁量基准以至于产生不合理结果时,将可能导致行政决定违法。

(三)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之检讨—关于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

例:

被上诉人于89年6月30日制定“电子游戏场违规营业罚款金额标准”,关于违反电子游戏场营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1项第6款者,一律处以250万元最高额罚款。于90年4月3日修正,规定第一次罚款240万元,第二次以上(包括)两次,处罚250万元。这不但与电子游戏场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罚款部分之法定范围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相去甚远,而且,由电子游戏场违规营业罚款金额标准规范内容观之,其仅做原则性,或一般性裁量基准之决定,并无做例外情形时裁量基准之决定,不能达到具体个案正义,无异于将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提高为240万元,难认为其就符合了立法者授权裁量之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依据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59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行使裁量权之需要而得根据其行政目的的考虑而制定裁量基准,这个裁量基准可以由行政机关于职权自行决定而不需要立法者另行授权,但仍应当遵循立法者授权裁量之意旨。但同时,也更应该考虑个案争议的实现,所以制定裁量基准时,除应具备原则性,或者一般性裁量决定内容外,仍应规范例外情况之裁量决定,以达到既符合立法者授权之意,也达到个案正义的目的。

四、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一)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溯源

20山下淳,小幡纯子,桥本博之,《行政法》2001年4月版,第135页

21宇贺克也,行政法概说,行政法总论,第238页

最早研究行政裁量的当属德国学者F.F.Mayer,他在 1862 年出版的《行政法之原则》一书中最早表述了行政裁量学说。他在该书中,从裁量与法律的关系出发,将行政裁量分为两种,即纯行政裁量与法律适用裁量。这种分类成为后来“自由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区分的滥觞。

尽管由德国学者最先提出行政裁量学说,但对此首先进行热烈讨论的却是奥国学者。由于 1875 年《行政法院法》的规定,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被排除出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法院将许多有关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而原告认为权利受侵害之案件,宣告为无权管辖。在这种司法实践与权利理论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有关行政裁量的研究开始兴起。Bernatzik 率先指出,“自由裁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主观随意,而应当是一定事实适用与法规以后逻辑上的结论。”但由于“公益”是主观而无法审查的行为规范,因此只能审查行政机关在实施裁量时是否履行了其主观之义务。F.Tezner 是首位把“公益”视为法学概念的学者。他开始没明确区分有关“不定的范畴”的案件和选择自由的自由裁量案件,对于前者法院并不是根本不能进行审查。该理论后来被行政法院所接受,开始审查适用“公益”概念正确与否。除了“公益”之外,F.Tezner 还指出诸如“合目的性”、“必要性”等不确定概念均视为法律概念,接受法院审查,只有作为选择自由的裁量不受法院审查。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关系

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是否应予以区别,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与无区别说。尽管理论上依然有所争议,但通说认为,当行政机关解释和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时,行政法院原则上可以对之从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不受限制的审查。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不确定法律概念存在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中,换言之,只有在事实要件中才有可能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相反,行政裁量则是在法律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罚则的情况下,由执法机关酌情确定一种合适的处罚。

第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就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言,法官或行政官员所做的工作,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当然这种主观判断是要结合客观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经验来进行的。而行政裁量则是在法律确定的法律后果的种类、幅度上进行选择。裁量本身就意味着“行为和决定的活动余地,在多个可能是同一方式的行为种类中选择”,如果只有一个法律上的答案,那本身就无“选择”可言。

第三,行为的内容不同。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可以说,虽然也存在着参照不同的社会价值和经验法则会存在多个同结果的情况,然而,正确的结

论只有一个。德国学者毛雷尔针对如果“事实证明申请人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可靠性”,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许可这一条款就言道:“结论只能有一个:申请人要么具备‘可靠性’,要么不具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两种认定结论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只存在一种正确的决定。”但是,在自由裁量中,只要裁量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都属于合法的裁决。这就是说,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中,法律上的行为方式是“非此即彼”,而裁量的行为方式则是一种“两可”模式。

第四,行为的后果不同。这主要存在于行政诉讼的场合。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是一个判断的过程并且只能有一个答案,因而其所作判断是否准确,法院可对此进行审查。但行政裁量不同,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选择何种行政处理方式上的自由,这种“选择的自由”是不受法院审查的。这也正是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最主要区别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硕士论文,吕理翔:《计划裁量之司法审查》,1999年

2.东吴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王志强:《论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3.刘鑫桢著:《论裁量处分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4. 余凌云著:《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6. 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

7. 李建良,《个别裁量与一般裁量》,载《月旦法学》

8.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9. 朱芒,《行政程序中正当化装置的基本构成-关于日本行政程序法中意见称述程序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

10.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作为程序正当性保障制度的内在构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1.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

12.章志远,《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和现实课题》,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

13.朱新力,唐明良,《尊重与戒惧之间-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载《北大法学评论》

14.苏苗罕,《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随着社 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 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 [目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 (一)、社会根源 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 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 (二)、法律的根源 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 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 (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 三、后记 [正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 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况且,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只能在遵循约束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充分的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只有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这一权力才能得充分的?自由?,从容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事务。 2、正如其概念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每个学者都有其自己的看法与认识,但粗略的可以归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狭义的定义认为,只有在行政处罚的部分才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目前广义的概念占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首先面临的是对事件性质,程度的判定。而在这些问题的判定上,3[③]法律有规定了好几种幅度,那么事件到底属于哪一种就要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自己的斟酌选择一种合理的幅度,这一‘选择’4[④]的过程就有在自由的成分。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这一法务中,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的判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等都需要一定的选择来判定。在 1[①]《行政法原论》周佑勇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83页。 2[②]同上。 3[③]这个判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④]当然这种选择并非无约束的自由选择,而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之后作出的合理选择。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 年)》认真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 (X政发〔X〕2X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号),为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 落实省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便于操作、高效裁量”的要求,规范行政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做

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三)比例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将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四)高效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裁量权,积极、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的效率和质量。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年年底前,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 定、公布和修订等工作;X年年底前,要完成各类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到X年,全县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二)工作任务。 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镇办、各部门要深入落实省、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对需要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 2.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 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许可决定方式未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

2019年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

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_1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 一;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先对其行使主体做一分析。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它是一种资格的体现,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公共契约。是人民权利让度的表现,是人民的权利造就了行政权。权力的产生必然要求有主体,而从权力的来源必然可以推出行政权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所谓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就是指行政权的所有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享受者;所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就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行使者。(1)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权力可以说都是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相互分离的。我国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作为权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属于人民,人民是行政权的实际所有者。同时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由各级行政机关来作为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或者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由别的机关,组织,社会团体行使行政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必然要求归属主体给予行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的权力。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可以看做是归属主体为了取得一定的收益的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归属主体所要取得的收益(满意的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自由选择方式去实现。所以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科学的概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2)随着社会发展的专业化,技术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强化和扩张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的趋势。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的扩张,但是这也必然导致和法治精神的背离。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行政自由裁量存在的合理性,以利于在新的时代里取利去弊。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分析: 1;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的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 法律就是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总称。所以成文法要求制定者可以遇见未来,未雨绸缪。古典主义法学家门心中的完美的制定法在历史的实践中就从来都没有出现过。证明了这种梦想的非现实性,其中的原因我想主要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和阶段性,导致了立法者也是生活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的人,他的一切的知识,技能都是有一定的局限的,所以他们不可能遇见未来,法律从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就说明了这一点。再由于社会事物的复杂性,和一定时期内的不可认知性,但是社会关系和社会事物不会因无法律调整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_1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降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对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进展环境,依照《××山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11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托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同意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真的施;进一步提高广阔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名目。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11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操纵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三)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素。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要素,经过上墙、上、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赋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四)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上仔细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职能分离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汇编发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答应、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做到一单位一册,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建立制度(2011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处罚依据的梳理(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标准和幅度等)和名目编制(参见附件一),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控制

四川电大毕业论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 合理控制 作者严志逵 市级电大南充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律 年级二〇〇九级 学号 0951001264553 指导老师石峰 2011年10月

毕业论文提纲 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自由裁量的必要性(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表现及危害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1、滥用职权 2、执法不一 3、拖延履行职责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德危害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2、助长特权思想 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一)立法控制 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 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3、加强行政责任立法 (二)行政自我控制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3、行政自我约束 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三)司法控制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2)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2) 1、执行条件标准上的自由裁量 (3) 2、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3) 3、行为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3) 4、行为期限上的自由裁量 (3)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 (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3) (二)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决定了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性. (3) (三)对行政效率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3)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及危害 (4)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 (4) 1、滥用职权…………………………………………………………………………………. ..4 2、执法不一 (4) 3、拖延履行职责 (4)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危害……………………………………………… ..4 1、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 2、助长特权思想 (4) 3、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4) 四、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5) (一)立法控制 (5) 1、明确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其过于宽泛的局面 (5) 2、强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5) 3、加强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 (6) (二)行政自我控制.................................................................................. . (6) 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 2、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6) 3、行政自我约束 (6) 4、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制度 (6) (三)司法控制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 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如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定绩效考评百分制文件,大力鼓励干警创收。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通过非法罚款、非法没收、收取保证金等手段,罚款近2000万元。②另一类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甲类行政职权,但超过了法定的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

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据“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重庆烟民被拘案”折射出的问题 2007年8月“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一审法院文山县人民法院虽然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这个红头文件改判80元。云南省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原处罚。 据报道,2009年8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赵某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理由是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5天,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对赵某的拘留,重庆市消防部门声称依据的是公安部8月底发布的一则通知。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各地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认识并不一样。就“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来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方面,行政裁量基准是由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做出,是内部的规定,违反此裁量基准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导致该行为的违法。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裁量基准兴起之初,“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行政系统内部领域”的观念根深

蒂固。而相反,在“重庆烟民被拘案”中,恰恰是依据公安部的红头文件,而非当时的《消防法》。根据2009年的《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见公安部下发的通知,是将“违规吸烟处罚”进行限缩性解释,将公共场所吸烟解释成“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这与裁量基准的细化本旨是相切合的,这一规定在此案件中可以看作是行政裁量基准。虽然那些规范、规定在形式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了拘束作用,但就功能实际意义而言,这些规定会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义务等均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 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界定,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使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即裁量基准”。在理论界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持不同看法,余教授认为“行政裁量基准不是执法人员颇具个性化的、经验性的、甚至是随机的考量,而是相对统一的较为结构性、程式化的要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用来规范行政裁量的行使。”周佑勇教授给出的定义“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者

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目录 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1.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1.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危害 2.1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2.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3.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4.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4.1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立法控制 4.2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3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4.4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社会监督

中文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合理行使对法治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其膨胀和错位对依法行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社会,成为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存在必要性的再认识,剖析了当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种表现及其危害,分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初步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有效控制

Abstract As the core content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power that authorized by law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resents a trend of expansion. The exist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on the one hand, meets the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the promotion of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n the other hand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prance will bring serious negative effect. If it was exercised properly and rationally, it would promote and gurantee the rule of law, but its expansion and abuse will threaten the rule of law seriously.How to control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effectively to make it serve the society best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question in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re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ation and damages of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probe into the way of control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by 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ception and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孔涛11行政管理Q Q:474927251 摘要:一、可以减少行政处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二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三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四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二是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原则;三是依法选择适用单处、并处原则;四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六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一是认真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二是针对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三是依法就“免于”、“不予”、“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四是设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执法程序。五、如何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二、认真梳理细化,确保规范合理;三、挑选典型单位,搞好试点示范;;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应用。 Abstract:1、Can reduce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unreasonable phenomenon; is to carry ou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of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improve the image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nomocracy governme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2、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legal basis. One is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two i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utlin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ree is the" county government lawfully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ur is"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legal government the opinion of construct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3、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principle. One is the penalty equivalent principle; two is similar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裁量权引起的争议也比比皆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事实的行政违法行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方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姓名:朱福安 学号:L01214046 专业:13级行政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处罚不公。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处罚创收。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3、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

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不一致。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2、法律规定幅度过宽。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4、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核心,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围绕行政行为展开,本文主要对行政行为予以梳理,以帮助考生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作出的受行政规范调控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 【江苏公基2009年C类36】本案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是( ) A. 镇政府划出一块耕地交给开发商开发住宅的行为 B. 镇政府组建“执法队”并支付每人每天100元酬劳的行为 C. 镇政府迟迟不对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的行为 D. “执法队”强行拆除王某等人新建房子的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行政法中的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选项镇政府组建“执法队”、发给执法队员酬劳的行为属于内部行为,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B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知识点连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regulating the discretion of admini 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ervice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 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 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 修改及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推进审批服务 提速增效,营造规范、简单、便捷、高效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权力运行和办 事流程,对审批授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等环节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类规范、健全机制等内容,形成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推进项目落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梳理裁量权限。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和服务 事项按鼓励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3个类别分别梳理自由裁量权。

1.对鼓励允许类事项,部门应充分授权窗口审批股办理。对涉及复杂及投资体量较大的需上报局领导审批的,应细化具体标准幅度,且不得超过办件总数的10%。 2.对限制类事项,特别是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 等重要资源配置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事项,各部门应细化审查条件及标准,规范领导签批的时限及流程。 3.对禁止类事项,如碰触禁止性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 目或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坚决令行禁止。 (二)细化技术审查标准。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 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明确技术审查环节并细化规范。 1.对需由政府部门下属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的技术评审, 相关部门应分类梳理技术评审规范标准,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2.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 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3.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明确上述环节的负责机构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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