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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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和《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若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视作二类通用机场。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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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

第六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查、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机场信息登记等工作。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做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八条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应符合《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要求。

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一类通用机场应建设飞行区~飞行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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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一类通用机场应

建设飞行场地~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二类通用机场的飞行区或飞行场地应满足所使用航空器的最低运行要求~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或机长根据任务需要~对场地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

第九条一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

行信息登记制度。取得使用许可或信息登记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未经许可或信息登记的一类和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章场址论证

第十条通用机场的场址论证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场址论证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在向管理局申办场址论证审批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场址所在,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地空军、政府和周边机场对拟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3份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场址论证报告书和航行研究资料,含飞行程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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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场址进行审批。根据项目复杂情况~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咨询单位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组织设计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3份。

,三,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审批

意见,含场址意见,。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通用机场场址论证审查通过后~应按规定取得立项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机场总体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参照《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新建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依据立项批,核,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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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改建或扩建通用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通用机场运行的特点~使其规划布局合理~设施系统协调运行~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机场总体布局合理~预留发展空间,

,二,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根据需要适当配置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

,三,土地利用合理~与当地城乡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四,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8份~同时向地方政府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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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8份,

,四,管理局在受理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定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上加盖印章,

,五,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当自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和地方政府提交审定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凡在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平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通用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章初步设计

第一节初步设计报批与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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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一式8份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

,二,管理局组织对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三,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通用机场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管理局提交通用机场初步设计补充材料,

,四,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初步设计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技术复杂或审查量大的项目~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提交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

,三,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飞行程序、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四,相应的工程勘察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一类通用机场根据其使用性质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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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类通用机场~需审查其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三,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国家和民航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审依据和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三,评审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评审结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及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一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一般要求

第二十九条一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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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说明~载明设计主要目的、用途、设计参数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工程概算等,

,四,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具体见《民用机场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三十条一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各设计块的设计文件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四,能据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五,能据以开展工程项目的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

,六,设计概算必须如实的反应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

,七,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通用机场初步设计,

,八,建设方案文本内容全面、观点鲜明~文字准确~图纸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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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二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二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载明设计主要目的、用途、设计参数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设计图纸。设计图纸至少应包括机场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目视助航设施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等。若为高架直升机场~应提供结构承载力计算。

若设有给排水、供电、通信、交通、供油、安全保卫等配套设施~也可反映在所列图纸中。

,三,主要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工程概算等。

,四,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第三十二条二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能据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程实施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四,建设方案文本内容全面、观点鲜明~文字准确~图纸完整清晰。

第五章建设实施

第三十三条通用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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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民用机场施工、监理资质。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业设备应具有民用专业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在民航专业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民航监管局申报不停航施工实施方案~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章行业验收

第三十八条通用机场工程完工后~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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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

第四十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办飞行校验~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通用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

变更的改建、扩建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办试飞~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

和试飞合格后~必须履行以下行业验收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管理局在受理项目法人的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在申请通用机场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

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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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

(二) 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 试飞总结报告,

(四) 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 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 有关项目的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 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二, 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三, 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四, 工程投产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通用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于行业验收合格一类通用机场工程~按相关规定向管理局申办机场使用许可证。对于行业验收合格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应在投入使用前向管理局申请信息登记。

对于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专业工程~不得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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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程序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将通用场址论证报告、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程序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在通用机场内新建通航专业工程项目未履行场址论证、总体规划、初步设计行业报审程序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程序~项目法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通航专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程序第四十六条~通用机场内通航专业工程项目未经行业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程序对通用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章、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程序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程序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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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 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 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 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 ),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 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 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 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 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 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 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 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

通用机场建设(论文)

通用机场建设 一、通用机场简述 1.范围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2.分类: 所指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二、法规、标准 1.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施行)。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②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标准: 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2012年5月29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内容为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②《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17836-1999 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2007年2 月14日起施行) 三、规划、政策 1.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4月7日出台: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

2019年通用机场建设,土地指标,来源-优秀word范文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通用机场建设,土地指标,来源 篇一: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2012-05-29发布 2012-06-01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卷I)直升机场(卷II)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

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 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MH/T 5026—2012 5.1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 场址 6.1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6.2 通用机场场址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 空域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通用机场,在空中禁区邻近地区修建通用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 的协调。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审批稿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2012-05-29 发布2012-06-01 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卷I )直升机场(卷II)?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岀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MH/T 5026 —2012?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场址?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通用机场服务方案

目录 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措施 二、服务完成时间控制措施 三、重点环节控制措施 四、人员组织配备

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措施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通用机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2、建设地点: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及陈食街道办事处 3、项目概况: 永川大安通用机场的性质为一类通用机场,满足通航旅游、飞行培训、应急救援及各类通航作业需求。设计机型为B类,初期主要使用Y-12E、C-208B 和PA-44等固定翼飞机,以及米-171和Bell-407等旋翼飞机。按照目标年2025年飞机起降量7500架次设计,飞行区指标2B,建设1条1000米×30米的跑道,2条144米×18米的垂直联络道,14个机位(10B、4直)的站坪,1000平方米的航管综合楼,以及空管、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拟用地1213.5亩,永川区大安通用机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总投资约4.86亿元。 4、建设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通用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5、其它:(略)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按照委托,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复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投资项目审核服务事项,并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报告文书。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1) 建设项目概算审核 (1.1)审核项目概算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 (1.2)审核建安工程投资工程项目、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准确性; (1.3)审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准确性,是否符合各项取费标准的规定;(1.4)分析建设条件、项目周边环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5)审核初步设计项目范围是否与可研批复范围一致,有无扩大或减少项目; (1.6)审核概算与送审概算与可研估算的对比分析及原因说明; (1.7)针对本项目的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概算投资控制的建议。(2)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 (2.1)审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报告

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报告

---------------------------------------------------------------------------------------- -------------------------------------------- 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报告 国统调查报告网(即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司)拥有10余年项目可行性报告撰写经验,拥有一批高素质编写团队,卓立打造一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平台为各界提供专业可行的报告(注:可出具各类项目的甲级资质)。 项目可行性报告用途(企业投融资、国家发改委立项、银行贷款申请、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政府资金项目申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订制报告,以下报告目录仅供参考,成稿目录可能根据客户需求和行业分类有所变化。 第一章通用机场项目总论 第一节通用机场项目背景 一、通用机场项目名称 ---------------------------------------------------------------------------------------

------------------------------------------------------------------------------------------------------------------------------------ 二、通用机场项目承办单位 三、通用机场项目主管部门 四、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编制单位 五、研究工作概况 第二节编制依据与原则 一、编制依据 二、编制原则 第三节研究范围 一、建设内容与规模 二、通用机场项目建设地点 三、通用机场项目性质 四、建设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五、投资计划与还款计划 六、通用机场项目建设进度 七、通用机场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八、通用机场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第四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五节结论及建议 一、专家意见与结论 二、专家建议 ---------------------------------------------------------------------------------------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 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 民航局综合司 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 5.1 组织体系 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 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 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 6.1专业工程文件收集 6.2 专业工程文件编制 6.3专业工程文件整理 6.4专业工程文件归档 7 专业工程档案管理 8 专业工程档案验收 9 专业工程档案移交 附录A 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附录B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文件归档目录 附录C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 C.1 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 C.2 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 附录D 民航专业工程竣工文件归档目录

本规范编制依据GB/T1.1进行起草。 符合本标准是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字【2006】2号)的方法之一。 本规范由 提出。 本规范由 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针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的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建部、民航局、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参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通过在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在开展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要求,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提供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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