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首批可入库机构名单

财政部首批可入库机构名单
财政部首批可入库机构名单

首批可入库机构名单 (2017.6)

(注:本名单仅作为咨询机构可入库申请提示,不代表正式纳入机构库;具体入库机构,请以https://www.360docs.net/doc/b515445686.html,“机构库”中公布的含有服务业绩的咨询机构为准。公开信息仅供社会各界参考,PPP项目政府方可以选择库内或库外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并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苏财预[20XX]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规范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向当事人开具的收缴凭证。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是罚没收据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江苏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没收据全省统一编号。罚没收据必须在各种收据的规定联次的上方正中央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 第二章罚没收据种类 第六条罚没收据包括:1.代收罚没款收据。2.罚没款专用收据。3.定额罚款专用收据。按票面金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等。4.罚没物资专用收据。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6.暂扣款物专用收据。7.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8.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9.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10.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11.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2.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七条罚没收据(除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外),均为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记账,四联存档(或随案);代收罚没款收据一式五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银行记账,四联执法机关记账,五联存档(或随案);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收执。 第三章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发、使用及缴销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收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罚没收据的安全。第九条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负责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省级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十条各执法机关应持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执法机关到财政部门首次领取罚没收据时,应由执法机关的财务部门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办理领取登记。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并根据情况,限量发放罚没收据。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执法机关再次领用罚没收据时应携带副本。第十一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规定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

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公司,项目库管理规定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公 司,项目库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

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 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投资发展部人员浏览使用,其他人员使用需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八条项目库的管理权限。项目库由投资发展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项目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项目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对项目的推荐意见,将项目进行分类。 四、项目库的使用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3年10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民发[2007]24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项目储备管理规定

项目储备管理规定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新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储备好一批好项目、大项目才能为我公司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劲,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现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入库项目的条件及类别: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县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规划预备型项目库。具体为: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济和发展需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公司申报,经县相关部门审核,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纳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中。 (二)根据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设想,或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纳入规划预备型项目库中。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基本类型为制浆类、造纸类、环保类、辅助设施类等建设项目。项目总储备库设在投资发展部。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条件,选择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到公司储备项目库中。

投资发展部对相关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规划预备型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项目库的管理: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每个项目必经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每一个储备项目必须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初设报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其中一种正式文件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同时投资发展部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对进入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公司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全额公司投资重点项目,安排专项前期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抓紧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对项目储备库内不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投资发展部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投资发展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项目储备库的使用:为充分发挥项目库的作用,要编制项目信息卡,及时向公司发布、推荐项目。各相关部门可以使用列入“公布项目名单”中的项目资料,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招商活动和争取上级支持,提高项目使用效率。取用编入总库的项目,要先与投资发展部取得联系,由投资发展部统一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投资发展部要积极做好项目总库使用的服务工作。公司办公室要紧紧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黑龙江省罚没物资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财物和违法所得。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收取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管辖范围内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

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 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并加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财务核算,设立专门账册,建立验收、保管、移交、上缴和对账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 第二章罚没财物管理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款以及罚没物品的变价款,按照预算级次分别上缴中央、省、市(行署)、县(市、区)财政。 第八条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品应当详细填写罚没物品上缴清单,在十五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法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共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价值不超过一千元人民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以由执法机关参照市场价格及时处理;(二)国家专管、专营的物品,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三)国家和省保护的各类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由执法机关无偿移交文物、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2003年7月30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辰能集团项目库管理规定

辰能集团项目库管理规 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 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集团公司及其客户提供投资项目 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集团公司及其客户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 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管理部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集团公司及其客户在需要项目时可以 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各自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 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集 团公司及其客户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投资管理部和集团公司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需求分类,将其分为电力、生物医药、 新材料、新能源、金融、农业、文化体育、环保、机电一体 化及其它九大主领域,下边对应若干子领域,实现与专家库

的横向对接。同时以项目进展程度和项目投资额等指标为依 据,对项目分类标号,业务人员可根据编号对项目库进行综 合查询,提高业务工作效率。另外,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 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 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 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 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 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政府、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团公司从上述机构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 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 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 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在项目 开拓上以点对面的方式为主,点对点的方式为辅。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对项目库进行静态 管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 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和投资银行部共同发起建立,由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 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并对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为公司和公司客户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和公司客户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管理部和投资银行部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和公司客户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 找到符合各自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 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和公司客户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 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和公司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需求分类,将其分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 新能源、农业、文化体育、环保、机电一体化及其它九大主领域,下边 对应若干子领域,实现与专家库和资金库的横向对接。同时以项目进展 程度和项目投资额等指标为依据,对项目分类标号,业务人员可根据编 号对项目库进行综合查询,提高业务工作效率。另外,根据项目投资可 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 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初步筛选,项目 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 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司从上述机构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 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 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 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在项目开拓上以点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1989年7月1

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89)财文455号 (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号】(89)财文455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年08月09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度: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凭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六、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手续。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由档案记载的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评残,三等的不再补办。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已按规定评残发证的继续有效。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予评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残,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日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对于调动人员,由致残时所在单位负责评残、报批和发给伤残保健金。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库管理办法

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和投资银行部共同发起建立,由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 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并对项目提供相关 服务,为公司和公司客户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和公司客户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管理部和投资银行部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和公司客户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 找到符合各自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 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和公司客户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 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和公司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需求分类,将其分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 新能源、农业、文化体育、环保、机电一体化及其它九大主领域,下边 对应若干子领域,实现与专家库和资金库的横向对接。同时以项目进展 程度和项目投资额等指标为依据,对项目分类标号,业务人员可根据编 号对项目库进行综合查询,提高业务工作效率。另外,根据项目投资可 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 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初步筛选,项目 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 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司从上述机构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 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 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 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在项目开拓上以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 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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