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PSC检查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PSC检查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PSC检查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 上海港引航站陆悦铭 摘要: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引航员登离船的重要通道,攀爬引航员软梯是引航员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份。全世界的引航员在登离船的过程中,发生过不少事故,轻则伤残,重则失踪、死亡,主要原因是一些船舶在放置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方面存在问题,对引航员的安全不够重视,对相关的国际公约不甚了解以及引航员或引航机构未实时提出纠正所致。本文通过介绍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示意图,提出安放和固定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要求、安放软梯和接送引航员的标准做法和引航员登离船的时机等,从而保证引航员和引航船艇的安全,促进引航安全。关键词: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引航员软梯;舷梯;组合梯;安全登离船 0.引言 “泰坦尼克”号豪华邮轮的沉没,促使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一版在1914年浮出水面。随后,相继产生了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第五版以及各类议定书和多次的修正案,其主要精神是确保包括引航员在内的海上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引航协会(IMPA)、各国船级社、航海界和各国的引航机构都非常重视引航员的登离船安全,一次又一次发生的引航员伤残事故,促使IMO、IMPA等组织不停地针对各种缺失,修改、完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及其在船上的布置要求,并强制要求船舶实施。 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示意图的来历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可分为引航员软梯、舷梯、组合梯(舷梯和引航员软梯结合),其中最重要的引航员软梯(Pilot Ladder)也称引航梯、引水梯(以下简称软梯),因为绝大多数引航员是通过软梯登离船舶。1979年IMO第十一届大会曾以A.426(Ⅺ)号决议案接受了超大型船舶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建议案。1987年IMPA要求修改SOLAS第Ⅴ章第27条的内容,统一并改进引航员软梯及机械升降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要求,以适应实际需要和保障引航员的安全。当年IMO救生和搜救分组委员会(LSR)第19次会议审议了IMPA的建议,要求IMPA 提交书面具体建议。1989年IMPA根据LSR第20次会议讨论的结果,增补、修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 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 第7条-探测和报警 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吃水船舶进出拉普拉塔河航行要点及注意事项

吃水船舶进出拉普拉塔河航行要点及注意事项 内容提要:拉普拉塔河是南美重要的通航水道之一,由于其河道走向的复杂性和水深的多变性,每年都有多艘深吃水船舶在河道内搁浅。此文介绍了该河道的自然条件、航道、锚地、引航、报告制度、航行要点及注意事项,供初次进出该河道的同行们借鉴。 关键词:深吃水船舶航道搁浅引航航行要点 概述 拉普拉塔河(RIO DE LA PLATA)位于南美洲东南部,它由巴拉那河(RIO PLATA)和乌拉圭河(RIO URUGAY)及两河在大西洋人口的汇流处组成,如图l所示。它是南美洲仅次于亚马逊河的第二大河流,通航水域主要是巴拉那河及拉普拉塔河口。从拉普拉塔河口的蒙特维地亚港到上游的圣菲港有400多海里的海轮可航水域。沿河两岸可供海船停靠的港口有20多个,是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三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 图1Rivers Parana Uruguay 1水文气象 天气: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都位于阿根廷中部,属于亚热带气温,年平均气温16.6度,冬季(6~8月)最冷时气温可达零下4~6度,夏季(12~2月)最高气温也有高达40度以上的记录,年降雨量1080mm,且雨量均匀,空气湿润。

风浪:拉普拉塔河流域7~8月份大风频率比较高。在7~8月,当冷锋从西南向北移动时,会生叫PAMPER。的咫风;7月份,当内陆低压向东南移动时,还会产生叫SUDESTADA 的东南大风。 能见度:该区域内视线通常良好,暴风雨时临时变坏,持续时间短暂。雾多发生在4~10月,7月频率最高为13%,刮北风时,有利于雾的形成。4~10月份由于恶劣天气,昼夜温差,风、雨、雾等原因。使视线受影响,以6月份居多。虽然视线受限时间不长,但视线严重受阻时会停航。 河流:拉普拉塔河和巴拉那河的基本流向是从上游顺水流向下游只有在拉普拉塔河段受当时风向、风力的影响会有所改变。 在巴拉那河KM180LASPALMAS以上河段,流速比较大,一般都在2kn以上,上游主航道最大流速可达3-4kn。部分河段由于岸形与航道走向不一致,使船在航道上行驶时受到不同夹角的流,因此,在航经弯曲河道时应特别注意。 下水进入LAS PALMAS河段后河中流速虽有所减小,但由于是重载顺水而行,加之该河段有多处急转弯,甚至小于90°的弯曲河道(如图2所示),水流的变化应予特别注意在上水行驶于拉普拉塔河向乌拉圭河入口的河段和巳拉那河PARANA GUAZU河段时,河水流速随着船往上游行进越来越明显因为顶流对船舶操纵有利。 图2 LAS PALMAS河段 在上水行驶于拉普拉塔河向乌拉圭河入口的河段和巴拉那河PARANA GUAZU河段时,河水流速随着船往上游行进越来越明显,因为顶流,对船舶操纵有利。

题库3 国际公约1

1.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船舶应急部署表应写明。Ⅰ、通用紧急警报信号和有线广播的细则;Ⅱ、发出警报时船员和乘客应采取的行动;Ⅲ、弃船命令如何发出;Ⅳ、通信设备的用法。 A、Ⅰ~Ⅳ B、Ⅰ、Ⅱ、Ⅳ C、Ⅱ~Ⅳ D、Ⅰ、Ⅲ、Ⅳ 参考答案:A 2.根据SOLAS公约,以下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错误的是:Ⅰ、引航员软梯爬高不小于3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Ⅱ、引航员软梯安放位置应尽可能靠近驾驶台所在位置;Ⅲ、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为所有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15°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Ⅳ、水面至入口处的距离超过9m时,一个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相连,舷梯的设置应导向船首。 A、Ⅰ、Ⅲ、Ⅳ B、Ⅰ、Ⅱ、Ⅳ C、Ⅱ~Ⅳ D、Ⅰ~Ⅲ 参考答案:C 3.SOLAS公约规定,对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立即可用。 A、每周 B、每季度 C、每月 D、每半年 参考答案:A 4按照SOLAS公约规定,对机器处所有人值班的船舶,下列叙述哪些是正确的:Ⅰ.推进机械在同一个时间仅能由一处进行遥控;Ⅱ.在这些处所可允许有相互连接的控制装置;Ⅲ.每一处所应有指示在何处控制推进机械的指示器;Ⅳ.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能在驾驶室内进行。 A、Ⅰ~Ⅳ B、Ⅰ~Ⅲ C、Ⅰ、Ⅱ、Ⅳ D、Ⅱ~Ⅳ 参考答案:B 5货船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所共有的检验为。Ⅰ、初次检验;Ⅱ、换证检验;Ⅲ、附加检验;Ⅳ、年度检验。 A、Ⅰ、Ⅲ、Ⅳ B、Ⅰ~Ⅳ C、Ⅱ~Ⅳ D、Ⅰ~Ⅲ

参考答案:D 6SOLAS公约规定防火控制图内应标明下列哪些内容?Ⅰ、每层甲板的控制站;Ⅱ、A级和B 级分隔的各个区域;Ⅲ、各舱室和甲板出入口通道的细节;Ⅳ、通风系统的细节。 A、Ⅰ~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 参考答案:A 7根据SOLAS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应急操舵演习的内容? A、在驾驶台直接控制操舵装置 B、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 C、进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D、驾驶台与舵机室内的通信程序 参考答案:A 8根据SOLAS74公约的规定,客船水密门、舷窗等的关闭装置的操作演习应举行一次。 A、每日 B、每航次 C、每月 D、每周 参考答案:D 9根据SOLAS公约,下列有关船舶应急操舵和演习的要求哪些正确?Ⅰ、应每个月演习一次应急操舵演习;Ⅱ、应急操舵演习应练习应急操舵程序;Ⅲ、应急操舵演习应演练在舵机间内直接控制舵机;Ⅳ、每个驾驶员和水手在应急操舵演习时都要亲自演练应急操舵。 A、Ⅰ~Ⅲ B、Ⅱ~Ⅳ C、Ⅱ、Ⅲ D、Ⅱ、Ⅳ 参考答案:C 10根据SOLAS公约中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加强检验。Ⅰ、散货船;Ⅱ、滚装船;Ⅲ、油船;Ⅳ、客船。 A、Ⅱ、Ⅳ B、Ⅰ、Ⅳ C、Ⅰ、Ⅲ D、Ⅱ、Ⅲ 参考答案:C 11对防火控制图的说法正确的是: A、防火控制总布置图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B级分隔的各区域 B、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或英(法)文书写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 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 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 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 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 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汇总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汇总

船舶抵港前PSC自查项目表(船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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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档案已完整保存在船上。 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证书应保存在船备查。 装载手册中含有申请装运的货物,其产生的最大弯矩和应力应在许可范围内,该《手册》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稳性计算书应包括完整稳性计算书、破舱稳性计算书(适用时)、谷物装载稳性计算书(适用时),稳性计算书中包含对装载货物状况校核,该《计算书》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货物系固手册(适用时)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使用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制并经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符合最新要求;所附图纸齐全,防止油污器材列出清单;防污器材充足,质量良好;防油污沿岸联系信息及时更新(季度);溢油演习按时进行并记录。 手提式及舟车灭火器手提式(包括舟车式)灭火器每年应由认可检验机构进行拆检换药,每具灭火器5年一次或船旗国要求的频次进行水压试验,上述检验/试验证明有效并保存在船;已按照公约要求及船旗国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灭火器或药粉;灭火器存放位置与防火控制图一致。 固定CO2或其他气体灭火系统应由认可检验机构每 4

船。 救生艇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保存在船;救生艇及降落释放回收装置,每年由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每五年一次的艇架负荷试验,吊艇索按公约要求间隔予以换新(不超过5年),上述检验/试验证明有效并保存在船。 LRIT测试证书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已通过的符合性试验并取得试验报告。 救生筏及其属 具和静水压力释放器证书不超过12个月间隔,应由认可的检验机构对气胀式救生筏及其静水力压力释放器进行拆检,上述证明有效并保存在船。 EPIRB及其静水压力释放器证书EPIRB及其静水力压力释放器每年由认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每5年送认可的岸基维修站进行维修,上述检验证明有效并保存在船。 《航海日志》《航海日志》除按扉页要求记载外,至少还包括: 1、对钟、试舵、冲试车及备车(尤其是记录开航前12小时内 操舵装置的核查和试验); 2、更换压载水记录、时间、船位等; 3、每次演习详情(包括对演习评估); 5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o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 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 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 (1)航道

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o55'48"N 122o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 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51′00″N122°05′24″E 36°51′00″N122°06′36″E 36°50′00″N122°05′24″E 36°50′00″N122°06′36″E (3)港区泊位 1979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 碍航物 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 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 36°50′.50N/122°06′.00E 3、航标系统 航标一览表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1

本人从事船舶引航工作二十余年,通常是在引航员软梯或者组合梯上爬上爬下。目前在上海——长江引航交接中心工作,目睹了太多引航员攀爬引航员软梯的过程。风平浪静,摆放的引航员软梯规范时,他们像体操运动员一样的轻松;风大浪高,摆放的引航员软梯不够规范时,他们如杂技演员一般的惊险。如果软梯清洁又附合规定,下来的引航员一脸惬意;反之,如软梯油污不堪、残损破缺,下来的引航员满脸不快。其实,制作引航员软梯和如何摆放引航员软梯是有国际标准的,有问题的船舶大多是对引航员的安全不够重视或者对相关的国际标准不甚了解。摆放攀爬 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要求已经生效 上海港引航站陆悦铭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可分为引航员软梯、舷梯、组合梯(舷梯和引航员软梯结合)。引航员软梯(Pilot Ladder),也称引航梯、引水梯(下面简称软梯),是引航员上下船舶的普遍手段和重要通道,攀爬软梯事实上是引航员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份。全世界的引航员在攀爬软梯上下船的过程中,发生过不少事故,轻的是引航员因此伤残,重的是引航员失踪、死亡。 “泰坦尼克”号的沉没,促使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第一版在1914年浮出水面。随后,相继产生了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第五版以及各类议定书和多次的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引航协会(IMPA)、世界各国船级社、航海界和各国的引航机构一直都非常重视引航员的登离船安全。一次又一次发生的引航员伤残事故,促使IMO、IMPA等制定、完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及其在船上的布置规则,并对船舶都是强制要求的。今年七月一日生效的SOLAS第V章全面修改了第23条,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提出了新要求,主要是取消了机械式引航员软梯绞车的使用,对决议A.889(2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建议”的修改草案和引航员软梯以及组合使用的舷梯的型式有了一定的修改,并且发布了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示意图。本文是根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新的示意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建议”和SOLAS有关条文等,结合本人在引航实践的观察和心得,作一介绍,供同行和航海人员一起探讨。为了方便介绍,本人把示意图分P1、P2、P3、P4、P5、A、B和C进行介绍。图1是IMO和IMPA关于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示意图。

浅谈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控制复习课程

如何控制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 近几年船舶事故的统计资料显示,船舶在引航员引航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所上升,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率相对港口引航船舶艘数而言很低,但是相对船公司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而言,引航员在船引领操纵时发生的水上事故所占的比例较高。因为引航员的特殊身份,如何防范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谈几点想法。 一、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分析 船舶在复杂航(海)区或通航条件受限的航道航行以及进出港靠离泊作业,为了保障安全一般主动申请引航或要求强制引航,我国《海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就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做了规定,但船舶有引航员在船引航过程中,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以及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等,存在安全责任风险。 1、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船舶航行,涉及到气象、潮汐、航道、码头、锚地等外界条件;涉及到船舶船型、机械动力和助航设备等自身条件;涉及到船员和引航员素质(包括健康的身体素质、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的操作技术、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因素)。在引航过程中的安全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断裂(即出现判断不正确、动作不协调、操作不规范等)就会引起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在船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分析:(1)引航员的操作技能、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不好,关键时刻犯低级错误、操纵失误。(2)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不协调,没能进行有效沟通,配合不密切、不能做到优势互补。导致安全信息和沟通理解错误造成事故发生。(3)船长不认真搜集研究港口航道情况,航行计划不周,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各项进出港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引航员上船有松口气的思想、疏忽监督、依赖引航员。(4)引航员上船前或刚下船,引航员没有将航道情况及时告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航前检査 5到港准备 6进出港航行 7安全管理记录 8附表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及航行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职责 3.1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 2 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相关工作。 4航前检查 4.1船舶开航前,管理级、操作级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 器进行航前检査或确认,并分别填妥《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査核定表》,《轮 机部航前安全检査核定表》,最后分别由大副、轮机长分别保存三 4. 2 安全检査核定表每航次填写一次,经船长签阅后生效。集装箱班轮航线可酌 情减少,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4.3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发现的缺陷不 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接船长 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4船舶离港前应检査水密,收妥并加固舷梯,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 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屈具等的绑扎加固工 作。 4.5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到港准备 5.1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有关航海图书、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关部 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 2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和“船位报告制度”。

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 4 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版本号:1.0 生效日期:2008.10.10 修正号:0.3

船舶进出港口操作要求

1 目的 规范船舶进出港操作方法,确保船舶安全操作。 2 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3 职责 3.1 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所管理的船舶执行本须知。 3.2 船长负责执行并监督船舶岗位人员执行本须知。 3.3 驾驶员、轮机员及其它相关船员负责执行本须知。 4 须知 4.1 进出港前的试验工作 4.1.1 大副和三管轮负责锚机和绞缆机的检查和试验。 4.1.2 抵港、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内,按《进出港前试验工作和注意事项要 求》完成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具体项目可参照《船舶进出港口安全检查 清单》。 4.2 到港准备 4.2.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法收集港口资料,收听 收看航行警告、气象预报,联系当地代理、租船人或向引航员、港口当 局了解有关锚地、航道和泊位方面的变化情况。 4.2.2 船长应督促二副及时做好航用图书的改正工作。进港时,船长和驾驶员 应核对航道灯浮的变化情况,并做相应的标注作为出口时的参考。对危 险区、障碍物或本船适航水深等深线作出醒目的标示,标出重要转向点 的可测目标方位和距离。 4.2.3 船长应认真阅读港口指南、航路指南、灯标表、潮汐表、海图资料、航 行警告和港口的有关航行法规等资料,特别是对该港口所经航道和拟靠 泊位当时的风向、风速、流向、流速、潮时、潮高、航道水深、限制高 度、航标、障碍物、急转弯地带和拖轮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周 密的进出港安全操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4.2.4 应急预案应考虑:引航员可能临时改变登船时间或地点;天气、能见度 等可能的突然变化;航道大转弯附近紧急让船;航道前方船舶可能突然 发生碰撞、搁浅、主机故障或舵失灵等事故。 4.2.5 船舶进入较长的河道或狭水道航行前,应使值班人员得到适当休息,保 证体力和精力,同时要对船员进行严格的酒精监控。 4.2.6 船长应提前布置对船舶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排 除,确保车舵锚缆、助航仪器和通讯设备等正常可用。 4.2.7 船长应详细了解引航员登船地点和锚地的环境,特点,大副应按船长指 示备妥双锚,深水抛锚按操作规程执行,防止丢失锚链。 4.2.8 船长应安排人员备好引水梯、扶手绳、救生圈和照明灯并确认完好无 损,并指派驾驶员进一步检查引水梯的安全可靠程度及做好接送引航员 的工作。 4.2.9 船长必须组织召开由轮机长、驾驶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的抵离港前会

引航员工作指导书

引航员工作指导书 1.目的 为保证长江引航中心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服务过程中提供规范的引航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导书,以指导引航员的日常引航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xx引航中心所属的引航员。 3.职责 3.1根据引航中心各级调度的安排,负责执行对船舶进出长江港口的引航和移泊任务。 3.2执行引航、移泊任务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引航员安全操作规程,负责被引船舶的航行安全。 3.3为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必须使用辅助船舶时要正确指挥辅助船舶配合工作,并注意其安全。 3.4在执行引航任务中,遇有船舶不适航或发生引航安全事故及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海事部门和所属引航站报告。 3.5严格遵守涉外纪律,保守国家机密,按规定着装整齐,注意礼仪,处理好与被引航船船长的关系。 3.7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引航站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3.8认真填写引航工作日志,做好引航记录,及时执行航次汇报制度。 3.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工作流程

联系接受引航任务登轮后核实被引船舶的有关情况,填写引航员/船长信息交换卡开启AIS终端按照《长江引航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引航任务在引航过程中认真填写引航日志引领任务结束后请船长填写引航签证单向调度汇报本航次执行情况,并交付引航签证单、引航服务意见反馈表、内贸引航收费确认单。 5.操作说明 5.1联系接受引航任务 5.1.1每天0830——1000为在港引航员联系当日工作时间,在港引航员应在此规定时间内按时与引航调度联系当日引航任务;每天1800--1900为引航员联系次日工作时间,引航员不论处于何种工作状态,都必须在此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与引航站调度联系次日引航任务。 5.1.2如果接受的是“特种船舶、夜航船舶”的引领任务,还必须与调度落实有关“特种船舶/夜航船舶”的安全措施和引航方案。 5.1.3引航员在联系次日引航任务的同时,还必须与引航调度核实执行引航任务时的交通(包括交通船、交通车的名称,上车、上船的时间、地点等)。 5.1.4制定引航方案。 5.2执行引航任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引航中心制定的《长江引航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必须按规定携带VH F、望远镜、救生衣、AIS终端、引航包、重要航段的海图,着装整齐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交通车。 5.2.1出江船舶的引领(指开航或移泊) 5.2.1.1应仔细核对被引船的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车、舵、锚、缆、通讯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原引航操作方案,向被引船船长和辅助船舶的驾驶员交待清楚,并注意听取他们的建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91年05月23日颁布,1991年05月23日实施 目录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题注】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安全工作。 3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安全工作。 3.2 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工作。 4 航前检查 4.1 船舶开航前,主管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器进行航前检 查或确认,并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填妥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航前安全检查表》。 主管船员在检查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 求”的标准进行检查。 4.2 停泊时间少于24小时时可不做开航前检查。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3 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发现的缺陷不能 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提出报告。公司相关人员接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 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4 船舶离港前应检查水密,收妥并加固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 均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属具等的绑扎加固工作。 4.5 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 到港准备 5.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港口指南、航路指南、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 的有关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2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 5.3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分道通航制度和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4 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 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 解清楚,并在应用图上标定航线,注明航向,对本船适航深度作出适当醒目 的等深线,及重要转向点、危险区标出可利用的目标、方位及距离。 5.5 应详细了解引航锚地和等候锚地的特点,如锚地导航目标、通航密度情况、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 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二章引航机构 第十条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宁波船舶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障船舶、港口设 施和水上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运输部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的宁波引航范围内(以下简称“宁 波引航区域”)的船舶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 宁波引航机构具体实施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经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宁波引航机构可根据引航区域的港区布局和生产需要 ,设立引航分机构。 第五条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种类,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船舶引航坚持“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的宗旨,建立公平 、公正的引航秩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审定宁波引航发展规划; (三)负责筹建和管理宁波引航机构;

(四)负责监督管理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费收; (五)负责宁波引航区域引航业务的监督和协调, 维护引航秩序; (六)其它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 第八条宁波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四)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五)负责引航费的计收; (六)参与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的研究和评审; (七)负责引航信息统计。 第九条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安全的码头和设施,使被引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 (二)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并向宁波引航机构提供与船舶安全靠、离泊有关的基础资 料; (三)为引航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船舶或其代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正确的船舶资料和运行状况; (二)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第三章引航申请 第十一条船舶在宁波引航区域内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宁波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不得直

关于公布《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8?496号 关于公布《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船舶: 为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安全,适应水上运输、港口生产的需要,规范船舶引航行为,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并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通航公布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2008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接受引航服务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符合标准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三)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四)船长如需离开驾驶台,应当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或行为可能威胁船舶、人员

安全时,应当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处报告; (六)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当于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该水域的VTS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引航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当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 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应当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处提交变更报告。 第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八条引航员登船后和离船前应当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 引航员登船发生延误时,应当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 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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