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91年05月23日颁布,1991年05月23日实施

目录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题注】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告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2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1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2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3集合操演和演习3.1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3.2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3.3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3.4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3.5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3.6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3.7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3.8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3.9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3.10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3.11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3.12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3.13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船上培训和指导4.1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4.2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4.3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5记录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引航员登离船装置(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升降器上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e)舷门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

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1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2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货物资料1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2货物资料应包括:

.1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3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1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1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2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3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4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5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1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3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1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2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1“《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2“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1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2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3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4如

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5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1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2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Ⅱ-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1 在现有第3—5条后新增第3—6条如下:

“第3—6条”

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的进出通道

1 适用范围

1.1 除第1.2段规定的情况以外,本条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公约第IX章第1条定义的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1.2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符合经海安会第MSC.27(61)号决议通过的第Ⅱ—1章第12—2条的规定。

2 货物处所和其他处所的进出通道

2.1 货物区域的每一处所均应配有固定式进出通道,以便主管机关、公约第IX 章第1条定义的公司、和船上人员及在必要时其他人员在船舶寿命期内对船舶结构进行总体和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此种进出通道应符合第5段的要求和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133(76)号决议通过的检查进出通道的技术规定,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修正,除非这些修正案,但这些修正案应根据本公约第Ⅷ条关于适用于非第I章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得以通过和生效。

2.2 如果固定式进出通道在正常的装卸作业中可能会受到损坏或者装配固定的进出通道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允许配备技术规定中所述的移动式或便携式进出通道代替固定的进出通道,条件是便携式进出通道的装设、架设、悬挂或支撑方式构成船舶结构的组成部分。所有便携式设备应均能够由船上人员安装或使用。2.3 所有进出通道的构造和材料及其装设于船舶结构的方式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进出通道应在使用之前或结合根据公约第I章第10条实施的检验进行检验。

3 安全进出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

3.1 安全进出﹡货物区域的货舱、隔离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应直接从露天甲板开始。并确保其能受到全面的检查。安全进出﹡双层底处所可从泵舱、深隔离舱、管隧、货舱、双层壳处所或不是装载油类或危险货物的类似舱室开始。

3.2 长度为35米或以上的舱和分隔舱至少应装配2个进出舱口和扶梯,并应尽实际可能相互远离。长度小于35米的舱至少应配备一个进出舱口和扶梯。如果一舱被一个或多个缓冲舱壁或类似的障碍分隔,不能进出到舱的其他部分,则应至少配备2个舱口和扶梯。

3.3 每个货舱至少应配备2个尽实际可能相互远离的进出通道。这些进出口原则应作对角布置,例如,一个进出口靠近左舷的前舱壁,另一个进出口靠近右舷的后舱壁。

4 船舶结构进出通道手册

4.1 用于总体和近观检查及厚度测量的进出通道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结构进出通道手册中加以说明,并在船上保存一份最新的手册副本。对于货物区域的每一处所船舶结构进出通道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显示处所进出通道的平面图,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规格和尺寸;

.2 显示每个处所内能够进行总体检查的进出通道的平面图,并附有适当的技术

规格和尺寸。平面图应表示出从何处可以检验处所内的每个区域;

.3 显示处所内进能够进行近观检查的进出通道的平面图,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规格和尺寸。平面图应表示出关键结构区域的位置,进出通道为固定式还是便携式以及从何处可以检查每个区域;

.4 检查和维护所有进出通道装设方式结构强度的说明,并应注意到处所内的任何可能腐蚀环境;

.5 当使用浮箱进行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时的安全说明;

.6 以安全方式架设和使用某些便携式进出通道的说明;

.7 所有便携式进出通道的清单;和

.8 船舶进出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记录。

4.2 就本条而言,“关键结构区域”系指通过计算确定的需要监测的位置或从类似船舶或姐妹船的服役历史中得知易于断裂、翘曲、变形或腐蚀而损坏船舶结构整体性的位置。

5 总体技术规范

5.1 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进出通道,其尺寸应足够一个配带自给式呼吸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无障碍地上下扶梯,并且还能提供一个无障碍开口,以便从处所底部将吊起。无障碍开口的最小尺寸应不小于600毫米×600毫米。当货舱通过舱口布置了进出通道时,扶梯的上部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舱口围板。高度大于900毫米的舱口围板进出口还应在外部装有梯级与扶梯连接。

5.2 缓冲舱壁、肋板、梁和桁材结构上穿过处所全部长度和宽度的垂直开口或人孔的进出口,开口最小尺寸应不小于600毫米×800毫米,高度从底部壳板开始不应大于600毫米,除非装配有格子板或其他踏板。

5.3 对于小于5,000载重吨的油船,主管机关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开口尺寸小于5.1段和5.2段中提及的要求,如果能证实通过此开口或移动受伤人员的能力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的话。”

B部分

分舱与稳性

第12—2条—油船货物区域处所的进出通道

2 删除现有第12—2条。

C部分

机械装置

第31条—机械控制

3 在本条第2款新增.10项如下:

“.10自动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及时地向航行值班驾驶员发出推进系统即将或紧急减速或停止的临界警报,以便值班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评估航行情况。特别是该系统在为航行值班驾驶员提供手动干预机会的同时应能控制、监测、报告、警报和采取减速或停止推进系统的安全行动,除非手动干预将使主机和(或)推进设备在短时间内彻底停车,比如在超速的情况下。”

第Ⅱ一2章

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3条—定义

4 将第20段中“第Ⅶ章第2条”一词更换为“第Ⅶ章第1.1条所定义的《国际危规》”。

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

5 在表19.3竖栏7和8中(关于3类闪点),将数字“3.1”、“3.2”和“3.3"分别更换为数字“3”。

6 在表19.3竖栏13中(关于5.2类),将第15行(关于第3.10.1段)和第16行(关于第3.10.2段)中的字母“X”更换为字母“X16”并增加下列新的注释16:

“16 根据经修正的《国际危规》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处所堆积5.2类危险货物。”

第Ⅲ章

救生设备和布置

第26条—对滚装客船的附加要求

7 在第1段后新增.4项如下:

“.4 200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滚装客船,应不晚于该日或之后的初次检验日期符合第2.5段的要求。”

3 在第2段后新增.5如下:

“.5 滚装客船上的救生筏应按每4个救生筏配备一部应答器的比率配备雷达应答器﹡。应答器应装配在救生筏内,在启用救生筏时其天线应高于海平面1米,除非是带天蓬的可翻转式救生筏,其应答器的布置应便于幸存者在救生筏启用后接近和装配。装有应答器的救生筏的容器应有明确的标记。

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9 在现有第11条后新增第12条和第13条如下:

“第12条

舱、压载和干处所水位探测器

(本条适用于散货船,不论其建造日期)

1 散货船上应装配水位探测器:

.1 在每一货舱中,其中一部分在任一舱中内底以上的水位达到0.5米高度时发出视听警报,另一部分在水位高度小于货舱深度15%但不超过2米时发出视听警报。在第9.2条适用的散货船上,只需要装配后者。水位探测器应装配在货舱的后端。对于用做水压载的货舱可装配过载警报装置。可视警报器应能清楚地区分在每一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水位;

.2 在公约第II—1章第11条要求的防撞舱壁前端的压载舱中,当舱中的液体位置达到不低于舱容10%时发出视听警报。可装配过载警报装置在使用此舱时启动;和

.3 锚链舱之外的任何干和空处所,通向货舱最前端的任何部分,在水位高于甲板0.1米时,应发出视听警报。如果封闭处所的容量未超过船舶最大排水量10%时,无须安装这样的警报装置。

2 第l段中规定的视听警报装置应位于驾驶室。

3 200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散货船应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之后船舶实施年度检验、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之日符合本条的要求,取最早者。

第13条

泵系的可用性

(本条适用于散货船,不论其建造日期)

1 在散货船上,防撞舱壁前部的压载舱及通向货舱最前端的干处所某些部分的舭部的泵水排水设施应能从易于接近的封闭处所进行操作,从驾驶室或推进控制位置都易于接近该操作位置,而无须横穿露天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如果服务于此类舱或舭部的管系穿透防撞舱壁,使用遥控启动装置操作阀是可以接受作为第II—1章第11.4条规定的阀门控制的替代办法,条件是这样的阀控制的位置符合本条的要求。

2 200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散货船应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之后对船舶进行的第一次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之日符合本条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2007年7月1日。”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参考题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目 选择题: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 A. 海洋 B.与海洋相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连接于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海船 B.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做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不包括 A.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 B.在水下潜行的潜水艇 C.抬离水面的气垫船 D.贴进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4. 下述哪一项不正确?Ⅰ、在战争时期,军用舰艇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Ⅱ、在执行公务时,政府公务船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Ⅲ、军用舰艇和政府公务船在本国领海内不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约束 A.Ⅲ B.Ⅱ、Ⅲ C.Ⅰ、Ⅱ D.Ⅰ、Ⅱ、Ⅲ 5.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哪些水域制定特殊规定?Ⅰ、港外锚地港口Ⅱ、江河,湖泊Ⅲ、内陆水道 A.Ⅰ B.Ⅰ、Ⅲ C.Ⅰ、Ⅱ、Ⅲ D.Ⅱ、Ⅲ 6. 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哪些水域制定特殊规定?Ⅰ、港口Ⅱ、港外锚地Ⅲ、内陆水道Ⅳ、专属经济区 A.Ⅰ、Ⅱ B.Ⅰ、Ⅲ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优先于“地方规则” 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适用于港口,湖泊或内陆水域,因为这些水域受地方规则的约束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与公海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域,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D.一艘船舶进入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水域,不必考虑《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 8. 在某国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B.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则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地方规则 D.《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时应遵守地方规则 9.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____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A.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B.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C.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D.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0.《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__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A.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B.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C.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D.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1. 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船舶”一词是指: A.具有适航能力的、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B.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C.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排水船筏 D.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水下船筏 12.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船舶”一词包括:Ⅰ、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Ⅱ、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Ⅲ、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Ⅳ、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D.Ⅰ、Ⅱ、Ⅲ、Ⅳ 13. 失去控制的船舶是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的船舶 A.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3.1.1.1 适用范围 第1条适用范围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 (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 第4条免除 (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 (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 第6条检查与检验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仅供参考, NO 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 IMO 关二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行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亊. 按章操作.自视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关二船舶在海上航行旪, 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 SOLAS 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几经修正,现为 SOLAO74 公约,二 1980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敁,我国政府二 1980 年核冸了该公约之后,IMO 又通过了 1978 年和 1988 年两丧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仹的 SOLAS74 修正案,这亗修正案大都是按照“默讣程序”生敁。公约觃定 SOLAS 及其 78 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不证书, ;极造,分舱不稳性. 机电设备.防火.探火不灭火);救生设备不裃置;无线通信; 1 航行安全;货物裃运;危陌货物裃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二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2 章 53 条,分为:总则; 〈船舶检验不登记〉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航行停泊二作业;安全保障;危陌货物运输;海难救劣;打捞清陋;交通亊敀的调整处理;法律责仸;特别觃定及附则。丐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 70%, 我国海洋面积 300 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 18000 公里,海洋在社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狸、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最全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89-04-11 目录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 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 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 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 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 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 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 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 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 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 第56条修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

安全题库

1. 现场探测器的检查校验周期一般为三个月 2. 采油平台应急部 署表的内容包括平台的各类应急讯号和各类应急人员的组织安排。3. 油气生产设施作业中,进入油气罐及限制空间场所作业时,许可证应由()审批。油田总监 4. 产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是安全管理系统的缺陷。5. 轨迹交叉事故模式认为,事故是由 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一定的()里相互 交叉的结果。 A 空间和时间 B 条件和状态 C 地域和条件 6、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及派出机构。 A 环境保护总局 B 海洋局 C 海监 局答案:B 7、需要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投弃生活垃圾的,应经粉碎处理,其粒径应小于()毫米。 A 20 B 25 C 30 答案:B 8、天津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是参照()标准建立的。 A ISO9000 B ISO14000 C OHSAS18000 答案:C 9、吊篮只准用于起吊()。 A 人员 及随身物品 B 小件物品 C 人员及随身物品和小件物品答案:A 10、当风力超过(),应停止吊篮吊放。 A 10m/s B 15 m/s C 20 m/s 答案:B 11、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 证有效期为()。 A 三年 B 四年 C 五年答案:B 12、"三角形“安全标志牌为()标志。 A 禁止 B 警告 C 提示 答案:B 13、1-71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当空气中硫化氢浓 度大于50PPM时,应挂()。 A 红旗 B 硫化氢字牌 C 红旗和硫化氢字牌答案:C 14、PDCA管理模式的四个环节

是()。 A 计划-实施-审核-革新 B 计划-实施-验证-反馈 C 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答案:C 315、天然气的发热量一般为()千卡/m。333 A 8000千卡/ m B 2000千卡/ m C 4000千卡/ m答案:A 16、直升机在钻井平 台或生产设施上起飞或降落前,停止紧靠直升机平台的吊车作 业及在直升机平台甲板附近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17、烟 雾探测器主要用来控制()。 A 室内火灾 B 室外火灾 C 管线火灾答案:A 18、空气泡沫灭火器的有效作用距离为( )。 A 6米左右 B 8米左右 C 10米左右答案:A 19、 海上固定平台危险区分为( )。 A 0类、1类和2类 B a类、 b类和c类 C 甲类、乙类和丙类答案:A 20、为了保证应 急过程中能及时实现平台关断和安全,ESD应急手动站应分布 在逃生路线的( )。 A 便利的地点 B 无障碍的地点 C 高 处的地点答案:A 21、分离器、生产处理区的内部空间为( )。 A 0类危险区 B 1类危险区 C 2类危险区答案: A 22、主逃生路线的目的地是救生艇处。23、救生艇系统由( )。 A救生筏、救生艇和救生船三部分组成 B救生艇、救生 圈和救生筏三部分组成C吊艇架、起艇机和救生艇三部分组成 答案:C 24、静水压力释放器要求( )。 A 每年检验一次 B 每半年检验一次 C 两年检验一次答案:A 25、在正常状 态下,救生艇发动机空转不能超过( )。 A 5分钟 B 10分钟 C 15分钟答案:A 26、救生艇应急供气系统的气瓶压力不得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库

避碰规则(批注1、黄色阴影中的是条款原文及其英文翻译。在做题目时如果题干 中出现“是指”时一般情况下是考的相关知识的定义;如果出现“包括”应先判断所列举 的选项是否符合所考知识点的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Rule1Application)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批注2:不管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本《规则》中所指的“连接”) 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 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考点:①、适用水域(批注3:适用水域并不仅仅是指“公海”或是“连接于公海的一切水域”而是两者都包括而且所适用的水域必须是“可供海船航行”的) :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②、适用船舶(批注4: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 3、潜水艇只有在水面航行时才适用于本《规则》 4、水上飞机只有在水面操作时才适用于本《规则》 5、地效船因为其飞行高度的原因任何时候均适用于本《规则》 总之,只要满足《规则》中“船舶的定义”的所有船舶当航行在“适用水域”时,均应遵守本《规则》 ):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批注5:在题目中应分两种情况理解:1、当题干中为“是 指”时应先将“适用水域”描述后再加上“一切船舶”或“船舶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为“一切船舶”或“船舶的定义”; 2、当题干中为“包括”时应先判断所列举船舶是否符合“船舶定义”的要求然后进行选择)题库范围:1--20如下: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除内陆水域外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 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 第7条-探测和报警 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文)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台布置 第三章平台结构 第四章防腐蚀 第五章海上施工作业 第六章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第七章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第八章起重机 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 第十章仪表及控制系统 第十一章生活区 第十二章直升机甲板设施 第十三章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 第十四章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 第十五章逃生及救生装置 第十六章助航标志及信号 第十七章通信设备 第十八章防污染及噪声、振动控制 第十九章建造检验 第二十章生产期检验 第二十一章安全分析和安全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1.1 宗旨 为了减少或避免平台在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修、改造直至废弃的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损失: 人员伤亡, 环境污染, 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 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包括常规导管架平台, 简易平台和无人驻守平台等,下称平台)。

1.2.2 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它类型固定平台其上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2.3“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安全规则另行颁发。在其正式颁布执行之前,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可参照本规则执行。1.2.4 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1.2.5 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适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允许作业者依据平台实际条件, 依据先进的系统安全理论、方法和最新的技术, 遵循国外先进的海上设施安全条例和安全分析规范, 采取不同于本《规则》某些条款的安全对策。如果作业者计划采取不同的对策, 应首先进行科学的和系统的安全分析, 用分析和数据证明所采取对策的可靠性, 证明该对策所承担的风险及其风险值符合最低合理可行的原则; 作业者还必须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提出正式的书面专题申请, 并附安全分析文件, 待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1.3 基本原则 1.3.1 危险(隐患)的识别和预防原则 在平台的规划设计阶段、采办阶段、建造阶段和生产作业等各个阶段, 作业者应坚持危险(隐患)的识别和预防的原则。 a) 对于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 即含有爆炸、火灾、灼热、烟雾和有毒气体(含浓烟)五类事件的各种不同的潜在源,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b) 对于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 应予以足够重视, 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c) 对于不致引发重大事故的其它危险, 亦不应忽视, 宜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1.3.2 事故对策 作业者应确立在建造阶段和生产作业阶段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对策, 包括管理对策和硬件设施。例如: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计划, 应急计划, 应急关断、消防、救生、逃生设施等。事故对策应从正常作业准备时就开始实施, 尤其是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 为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减小重大事故的后果, 事故对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 对于火灾、爆炸、热、烟、可燃气、有毒气的探测、报警、限制(隔离、关断)和消防; 以及当上述事故发生时, 人员的防护、逃生和救生。 b) 避免在钻井/完井/修井作业、生产作业及其同时作业过程中发生烃泄漏、爆破,及由此产生的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井喷等恶性事故。 c) 避免平台重要结构在不利和意外荷载作用下发生破坏, 尤其是遭灾难性破坏后而不能支撑上部设施, 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大事故, 如烃泄漏, 环境污染等。d) 避免高温、高压设备和电气设备等机、管、电系统和设施出现严重破坏和损坏, 造成事故升级, 出现烃泄漏、污染、火灾、爆炸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1.3.3 安全分析 安全分析是识别、预防隐患和确立恰当的事故对策的有效方法。安全分析核心是识别隐患,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从技术和经济结合的角度确定安全对策。平台的设计单位、建造单位、安装单位、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和检验机构, 均应遵循安全分析的原则, 进行必要的安全分析。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且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 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 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

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需背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 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 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未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 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 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安全专业标准

安全专业标准、规范 一、安全、消防 1.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9 月29日) 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2001) 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1) 4.海洋石油警示标志SY/T6632-2005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39 6.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API) ?API RP 14G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Fir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n Open Type Offshore Production Platforms ?API RP 500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Classification of Area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at Drilling Rigs and Production Facilities on Land and on Marine Fixed and Mobile Platforms ?API RP 505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ocation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at Petroleum Facilities Classified as Class I, Zone 0, Zone 1, and Zone 2 ?API PUBL 2030 Application of Fixed Water Spray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in the Petroleum Industry 7.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NFPA) ?NFPA1 Fire Protection Code ?NFPA10 Standard for Fire Extinguishers ?NFPA11 Standard for Low Expansion Foam and Combined Agent Systems ?NFPA 12 Standard on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NFPA 13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NFPA14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NFPA 15 Standard for Water Spray Fixed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95-11-29 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条适用范围 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 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 “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 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 “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

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max值符合日期 小于85%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 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 .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 .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20140423

中国船级社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2014

目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目的和范围 (1) 第2节定义和缩写 (2) 第3节参照依据 (4) 第4节检验和证书 (5) 第5节设备持证要求 (8) 第6节设计图纸审查 (10) 第2章防止油污染 (11) 第1节一般规定 (11) 第2节机器处所含油污水的排放 (12) 第3节开/闭式排放系统 (13) 第4节生产水处理系统 (14) 第5节FPSO防止油污染 (15) 第6节溢油应急计划 (16) 第3章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17) 第1节一般规定 (17) 第2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检验 (17) 第3节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排放的要求 (17) 第4章防止垃圾污染 (18) 第1节一般规定 (18) 第2节防止垃圾污染排放的要求 (18) 第3节垃圾管理计划 (18) 附录 1 海上生产设施防止油污染证书和附件样本 (19) 附录 2海上生产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样本 (27) 附录 3 海上生产设施防止垃圾污染检验证明样本 (29)

第1章通则 第1节目的和范围 1.1.1目的 1.1.1.1本指南是中国船级社(以下称本社)为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等海上生产设施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提供法定检验服务的指导性文件。 1.1.1.2本指南的目的是统一海上固定平台、FPSO等海上生产设施的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法定检验要求,增强检验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1.1.2适用范围 1.1. 2.1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1.1. 2.2 单点系泊装置的检验在未发布专门标准之前依照本指南执行。 1.1. 2.3 人工岛须满足《人工岛安全规则》的要求,适用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 1.1. 2.4 对于某些新型的海上生产设施,在未发布其检验标准之前,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可参照本指南进行。 1.1. 2.5 对于其它海上设施的检验,可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依照本指南执行。 1.1.3例外 1.1.3.1 将污染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海上生产设施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1.1.3.2 将污染物排放入海,系由于海上生产设施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1)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 (2)但是,如果作业者是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 1.1.3.3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入海中,用以对抗特殊的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 1.1.3.4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1.1.4等效 1.1.4.1经本社同意,必要时请示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或替代本指南要求海上生产设施配备的设备。 1.1.4.2新法规、规则颁布后,海上生产设施的防污染设备应满足新法规、规则的要求。当法规、规则指向的标准出现新版本并有追溯要求时,应按照新要求追溯。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46 课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介和历史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商船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由于“泰坦尼克”号海难,1914 年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版本,第二、第三、第四个版本分别于1929 年、1948 年、1960 年通过。1960 年公约于1960 年6 月17 日通过,1965 年5 月16 日生效,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公约体现了在法规现代化和与船舶工业技术发展步调一致方面的显著进步。公约定期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约与时俱进,但是实践证明修正程序非常缓慢。显然要保证公约修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是不可能的。因此,1974 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公约,公约不仅包括当时已经达成一致的修正案,同时还包括一个新的修正程序,即默认接受程序,(设定默认接受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修正案能够在规定的(可接受最短)时间内完成。(默认接受程序)取代了修正案须经2/3 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的要求,默认接受程序规定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日期前,收到一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因此,1974 年公约己经更新修正过很多次。现行公约有时被称作SOLAS 1974。 技术条款 SOLAS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所需的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而且公约中指明了数种证书作为该项得到实施的证明。(公约的)监督条款还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船舶及其设备不充分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可以检查其他缔约国船舶,这项程序被称作港口国监督。现行SOLAS 公约包括基本义务、修正程序等相关条款,公约后附则分为12 章。 总则 总则包括各类型船舶的检验和表明船舶与公约要求相符的文件签发。这一章节中也包括对处于其他缔约政府港口船只的控制条款。构造、分舱和稳性,机械与电气装置 客船水密舱室的分割必须保证船体发生假定的破损后,船舶仍能保持漂浮和稳定。对客船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泵系布置,客船及货船的稳性也作了相关要求。分舱度由相邻两个水密舱间允许的最大距离作为标准,随船长以及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服务而有所变化。最高的分舱度适用于客船。 机械和电气装置相关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在各种应急条件下维持对于船舶、旅客、船员安全至关重要的相关功能。这一章中操舵装置的要求十分重要。 防火、探火和灭火 包括所有船舶防火安全条款以及客船、货船和油船防火安全的详细措施。它们包括以下原则:在绝热和结构上将船舶划分为平面和垂直方向不同的区域;在绝热和结构上将生活区空间从船舶其他部分分隔开;探测区域内任意火源;区域内火源的限制和扑灭;逃生或灭火途径的保护;立即可用的灭火设施;可燃货物蒸气点燃的最小可能性。 救生装置与设备 本章包括不同船型救生装置和设备、救生艇、救助艇及救生衣等方面的要求。“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详细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则强制所有救生设备和布置都必须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适用要求。 航行安全 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提供一些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服务,并制定适用于所有航线、所有船舶的可执行条款。这一点与公约整体上有所不同,公约整体上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某些种类船舶。 内容包括船舶气象、冰区巡逻、航线划定和搜寻与救助。 这一章还包括船长进行灾难救助、缔约国政府确保船舶安全配员的一般义务。这一章强制要

海洋平台基础知识

海洋平台基础知识系列 0. 海洋工程是什么?(名词解释) Ocean engineering 海洋工程,从地理的角度来说,可分为海岸工程、近岸工程(又称离岸工程)和深海工程三大类。一般来说,位于波浪破碎带一线的工程,为海岸工程;位于大陆架范围内的工程,为近岸工程;位于大陆架以外的工程,为深海工程,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这三者之间又有所重叠。从结构角度来说,海洋工程又可分为固定式建筑物和系留式设施两大类。固定式建筑物是用桩或者是靠自身重量固定在海底,或是直接坐落在海底;系留式设施是用锚和索链将浮式结构系留在海面上。它们有的露出水面,有的半露在水中,有的置于海底,还有一种水面移动式结构装置或是大型平台,可以随着作业的需要在海面上自由移动。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以及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1: 海洋平台的类型: 海洋平台:(1)移动式平台: 坐底式平台 自升式平台 钻井船 半潜式平台 张力腿式平台 牵索塔式平台 (2)固定式平台:导管架式平台 重力式平台固定平台又可以分为桩式海上固定平台、重力式海上固定平台、自升式海上固定平台 导管架型平台:在软土地基上应用较多的一种桩基平台。由上部结构(即平台甲板)和基础结构组成。上部结构一般由上下层平台甲板和层间桁架或立柱构成。甲板上布置成套钻采装置及辅助工具、动力装置、泥浆循环净化设备、人员的工作、生活设施和直升飞机升降台等。平台甲板的尺寸由使用工艺确定。基础结构(即下部结构)包括导管架和桩。桩支承全部荷载并固定平台位置。桩数、长度和桩径由海底地质条件及荷载决定。导管架立柱的直径取决于桩径,其水平支撑的层数根据立柱长细比的要求而定。在冰块飘流的海区,应尽量在水线区域(潮差段)减少或不设支撑,以免冰块堆积。对深海平台,还需进行结构动力分析。结构应有足够的刚度以防止严重振动,保证安全操作。并应考虑防腐蚀及防海生物附着等问题。导管架焊接管结点的设计是一个重要问题,有些平台的失事,常由于管结点的破坏而引起。管结点是一个空间结点,应力分布复杂;近年应用谱分析技术分析管结点的应力,取得较好的结果。 混凝土重力式平台的底部通常是一个巨大的混凝土基础(沉箱),用三个或四个空心的混凝土立柱支撑着甲板结构,在平台底部的巨大基础中被分隔为许多圆筒型的贮油舱和压载舱,这种平台的重量可达数十万吨,正是依靠自身的巨大重量,平台直接置于海底。现在已有大约20座混凝土重力式平台用于北海 钻井船是浮船式钻井平台,它通常是在机动船或驳船上布置钻井设备。平台是靠锚泊或动力定位系统定位。按其推进能力,分为自航式、非自航式;按船型分,有端部钻井、舷侧钻井、船中钻井和双体船钻井;按定位分,有一般锚泊式、中央转盘锚泊式和动力定位式。浮船式钻井装置船身浮于海面,易受波浪影口向,但是它可以用现有的船只进行改装,因而能以最快的速度投入使用。适用于深海钻井的主要是两种浮式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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