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黑建函〔2020〕125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黑建函〔2020〕125号各市(地)住建局:

2018年开始实行的《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在了解和掌握全省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省统计局批准,继续实行《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调查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认证的企业。(不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三、报送时间。每月1日至20日报送上月情况。

四、报送路径。登录黑龙江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数据开放服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指标统计系统,进行信息报送。

五、登录方式。

统计系统为延续使用,已进入统计系统的企业,账号密码均不变。新进入统计系统的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该代码的企业为组织机构代码,登录初始密码为123,企业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六、有关要求。

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工作,及时通知并督促本地区企业上报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各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统计报表活动将纳入动态信用评价体系,对瞒报、漏报、错报的,将核减相应的信息分值。

本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电话咨询。

技术咨询:崔丹,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姜于,联系电话:*************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5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工 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2021〕1369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扎实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根据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质量月”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省住建厅决定于2021年9月份,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宣传,充分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月”活动平台作用,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持续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断提升全省建筑工程品质,为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着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四、活动内容 (一)深入贯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加强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支撑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深入企业、深入项目,做好文件宣讲和政策解读工作,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答疑解惑,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检查、巡查,在本地区内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多种抽查手段有机结合,增强监管实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处罚、充分曝光,形成有效震慑作用。要重点强化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真正把民生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深化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创建活动。各地要按照“应创尽创”原则,督导施工企业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要求,以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标准化管控为重点,建立完善管理标准化、质量责任可追溯的责任制度体系。要实施样板引路,创建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现场观摩会,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化措施,全面提升创建水平和创建率,促进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质量常见问题,明确治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05 •【字号】黑编[2009]127号 •【施行日期】200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2009]1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八月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土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09 •【字号】〔2021〕14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1415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建建﹝201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哈尔滨市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其中县(市)检查项目不少于4个。其他市(地)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县(市)检查不少于1个。 二、检查时间 2021年9月13日-9月30日。 三、检查重点 (一)法定建设程序情况。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已取

得相关手续项目是否存在提前开工建设行为。 (二)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和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方面17项内容进行检查。 (三)工程发承包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承包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等行为。 (四)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和随意变更人员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或在岗未履职尽责等行为。 (五)工程过程结算情况。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并及时支付进度款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劳务分包款等行为。 (六)建筑用工实名制情况。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纳入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管,包括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人未应用平台考勤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在建项目的参建各方主体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行为,未按规范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管控,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屋面防水、节能工程等实体质量;检查高支模、深基坑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等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围挡、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十查十治”、“百日专项行动”,以及《全省建筑施工“排险治违保安全”靶向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黑建质[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10]1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职能调整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承担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为做好职能转变后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的转变和监督工作依据 (一)明确职责转变。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要求,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实施统一管理。 各地市要按黑编[2009]185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职责转变工作,职责转变前应继续按以往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质量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督工作依据。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规范标准。 二、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 (一)明确监督工作职责。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为: 1、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2、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3、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5、组织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6、巡查、抽查装饰装修工程实体质量; 7、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8、调解在建装饰装修工程和保修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装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号】黑建房[2008]34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 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建房[2008]34号) 各市(地)、县(市)房产(建设)局: 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七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房屋登记机构应对房屋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从事房屋登记其他类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 度 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二〇一八年一月

法律规定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的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7.11 •【字号】黑建规范〔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8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和评价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黑建质〔2017〕2号)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附件

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和评价。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质量管理标准化可参照执行。 1.0.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要求 2.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2.1.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化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资料等。 2.1.2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应做到: 1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质量工作负责人、总工程师、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实测实量人员、施工员等人员工作制度和责任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黑建建〔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黑建建〔2019〕12号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

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 (三)实施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三个阶段。其中,项目决策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运营策划、各类评估评价报告等相关报告的编制以及报送审批;工程建设包括报批报建、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项目运营包括项目后评价、项目绩效评价、运营管理策划、资产管理等。 (四)委托方式。项目决策、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应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可由1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施,也可由1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与其他咨询企业联合实施。对选择具有相应监理、设计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设计单位。 (五)取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6]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04 【实施日期】201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 的通知 (黑建建〔2016〕3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国家和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以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拓展多元化市场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以转变监管方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保持建筑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规模。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淘汰低劣“僵尸”企业;引导总承包企业向高精尖专业、市场需求大等方向多元化发展,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向精细化发展,支持劳务企业向专业化发展,逐步消化我省建筑业过剩产能。 (二)改进建造模式,推进项目管理。选择有条件的市地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建筑业主要指标月 报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吉建管〔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 的通知 吉建管〔2017〕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了规范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做好建筑业经济运行分析,我厅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开发了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并于2017年1月上线运行。根据上线运行以来的情况,在《关于上线运行全省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的通知》(吉建管〔2017〕1号)的基础上,现决定对月报的管理要求做出修订,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省企业)及外省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均应每月填报“建筑业主要指标月度报表”。 二、数据来源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所承揽工程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建筑业主要指标月度报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客户端中的“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中的项目,填写本企业当月各项指标完成及实现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入吉企业由入吉负责人确认)后上报,没有工程项目的企业应每月数据“零”上报,不能不上报。 三、数据审核 所有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于每月25日至次月2日之间上报当月建筑业主要指标(其他时间该功能关闭),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不含双休日)。次月2日至4日为审核入库期,各企业上报数据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进行初审,经省级复核后入库,按本省企业和入吉企业两条线进行归集汇总。各层级审核人员发现上报数据中存在错误的,通知企业修订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安排会财务、懂统计、责任心强的员工负责月报管理,严格按照上报期的时间要求上报月报,且数据应与上报各地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保持数据一致性。 (二)月报系统自动对企业月报情况进行判定,连续两个月未按时上报月报的,企业的月报管理功能将被锁定一次(简称月报锁定)。对于月报锁定的本省企业,将无法申请资质晋级、增项、延续及二级建造师注册、变更、调转等业务,并在平台上予以公布。对于月报锁定的入吉企业,将无法办理信息维护、变更及人员增减、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房产(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县(市)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资质。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黑建设[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建设[2008]40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本细则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勘察设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决定对施工图审查办法进行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中的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在完成行政审查后,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一)行政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方案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节能、安评、环评的批准文件等;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在价格、设计周期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1、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8.20 •【字号】黑住保办[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 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 (黑住保办[2012]8号) 各市(地)、县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森工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解决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请各地(市)、县由规划局(处、办)牵头,建设局配合,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好本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秉承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在工作中认真吸取专家组提出的指令性调整意见,及时做好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反馈工作(填写附件“工作回执”),切实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整体水平。 因时间紧急,请各市(地)及农垦、森工建设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县(市),组织做好本地及所辖地区的准备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手机)务于8月20日下班前报我厅。

工作联络人报名电话(传真):************* 联系人:城乡规划处张宁************* 吕剑飞************* 勘察设计处于镇*************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解决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8月下旬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研时间 8月21日至9月10日,具体时间由各调研组自行确定。 二、调研指导内容 就全省各市、县及农垦和森工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现场调研和指导,重点对县(市)主街路两侧以及大规模集中连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指导,并优化设计方案。 (一)调研指导内容 1、规划设计:平面和空间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公共空间、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 2、建筑单体设计:外部环境设计、建筑造型、风格和色彩、住宅户型、配套设施等。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 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5.13 •【字号】黑建质[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09]11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 (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 (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 (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

(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 (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 (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 (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 (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 (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要求 目前,由于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手段不完善,鉴定结论不准确等问题较广泛存在。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要求: 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察合格并备案。符合附件1相关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方能予以备案; 2、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鉴定文件方可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未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仍可从事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文件仅可用于咨询服务等,不能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09 •【字号】黑建质[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质[2009]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深化监督层次和规范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全面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当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三月九日附件: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好”字目标,结合全省建筑业工作总体部署,提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投资效益、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产品为目标,以规范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质量为重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战线队伍素质,坚持监督、指导、服务三位一体的原则,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工程建设质量稳步提高,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提供质量保障。 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突出监督工作重点,不断探索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方式,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逐步将更大的监督管理资源投入到这方面来,确保这些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 哈尔滨市要加大对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完善质量监督体系,落实监督责任部门,配备相关技术人员,确保地铁工程质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监管应做好如下工作: 1、杜绝弱化质量监管行为,严防豆腐渣工程,提高投资效益。一是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畴;二是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处理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关系;三是针对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新标准的实施,加大新标准的宣贯力度,确保按新验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号】黑建房〔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社 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建房〔2020〕5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鸡西市环卫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城〔2020〕68号)部署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2日

黑龙江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发改环资〔2019〕1696号)、《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建城〔2020〕68号)的部署要求,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城市社区居住环境、提升社区居民绿色生活意识为目标,以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机制为基础,以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维护、生活垃圾分类、物业服务优化等社区建设管理为抓手,结合城市更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等工作,大力推进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居民积极性、主动性,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居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让绿色低碳、节约资源、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深入人心。 二、创建目标 绿色社区创建行动以广大城市社区为创建对象,即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空间区域。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向往。到2020年底,各市(地)制定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试点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到2021年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到2022年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力争全省6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创建行动并达到创建要求,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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