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版)

Q/H D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D-203.27-2014

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2014-06-30发布 2014-06-30实施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职责 (4)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6)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7)

6.1 组织职责 (7)

6.2 安全标志 (7)

6.3人员管理 (8)

6.4 车辆管理 (8)

6.5 外来车辆 (9)

6.6 行车管理 (10)

6.7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与处罚 (10)

6.8 检查与考核 (11)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11)

8 记录 (11)

9 附录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厂内交通管理流程图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厂内机动车专职驾驶员登记表 (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公用车辆档案 (15)

附录D(规范性附录)厂内机动车安全检查表 (20)

附录E(规范性附录)厂外机动车安全检查表 (22)

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日常检查表 (23)

附录G(规范性附录)出厂设备及物资联系单 (24)

附录J(资料性附录)机动车厂内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27)

前言

为了做好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履行企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不断提高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以及安全技术素质,遵守各项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能力,规范生产现场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厂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Q/HD-203.27-201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安监部提出。

本标准由安监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监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姬楠

审核:孙克涛

审定:周亚男

批准:李刚

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Q/HD-203.25-2010《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Q/HD-203.25-201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Q/HD-203.25-201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Q/HD-203.27-201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厂内有车部门的车辆、外来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部令[2008]第105号 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4号 2009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2012]第123号 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2008年《机动车登记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 201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华能安【2009】504号 2009年中国华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HB-G-08.L01-2009 2009年中国华能集团《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Q/HB-G-08.L02-2009 2009年中国华能集团《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标准编制导则》

2008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2009年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2 厂内机动车

指限于厂内行驶,承担厂内生产任务的各种车辆,如电瓶车、翻斗车、装载机、叉车、推煤机、汽车吊、工具车等。

3.3 厂外机动车

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领取牌照、行驶证的车辆。

3.4 驾驶员

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3.5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指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取得操作人员资格证允许驾驶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

3.6 外来施工单位的驾驶员

指承包某个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

3.7 危险货物

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包括盐酸、硫酸、氯气、烧碱、液氨、联胺、三氯化磷、三氯氧磷、工业氨水、异辛醇、丙烯酸、石油醚等对人身、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化学药品或化工产品。

3.8 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在公路或厂区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途中停放)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落水、擦挂、失火等而造成人、畜伤亡,车、物损坏(盗窃)均称为交通事故。

3.9 厂所属注册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以下简称有车部门)

指厂办公室、公安科、黄泰集团、物业中心、热力公司、检修公司、综合队、运行部、物资供应部等有厂外机动车或厂内机动车的部门

4职责

4.1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

4.1.1 机构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厂长担任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厂长担任交通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其他厂领导、副总以上、安监室主任及各有车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成。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主任由安监部主任担任,由公安科、教培中心、厂办及各有车部门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安监部专工,公安科专工、各有车部门专工组成。

4.1.2 职责:

4.1.2.1 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4.1.2.2 监督、协调、指导本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1.2.3 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罚办法。

4.1.2.4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1.2.5 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4.1.2.6 组织本企业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4.1.2.7 制定本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2.8 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4.1.2.9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4.1.2.10 完成本企业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2 安监部

4.2.1 全厂交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是全厂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考核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4.2.2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厂领导批准。

4.2.3监督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对驾驶人员及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4组织交通事故的分析与考核工作。

4.2.5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度审验,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春、秋检工作。

4.2.6 协助教培中心组织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4.3公安科

4.3.1 全厂道路交通安全管制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车辆(如超速行驶、超载车辆等)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与政府和上级公安、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4.3.2 负责出入生产现场机动车辆的手续审批、进出车辆管理和定置停放。

4.3.3 负责制定我厂厂区机动车行驶路线,监督进入厂区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负责厂区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工作。

4.3.4 参加交通不安全情况的分析,有权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4.3.5 负责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的传达和落实工作。

4.4 教培中心

4.4.1全厂交通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全厂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建档等工作。

4.5 厂办公室

4.5.1 是厂机动车辆(不包括厂内机动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厂办公用车的调度与管理工作。

4.5.2负责编制办公车辆的配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办公车辆的审批工作。

4.5.3负责组织全厂驾驶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4.6 物业管理中心社区管理部

4.6.1负责生活区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4.7 厂所属注册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以下简称有车部门)

4.7.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我厂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7.2 负责建立部门(公司)、班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4.7.3 组织并参加厂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7.4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资格认证工作;对驾驶人员执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负监督责任。

4.7.5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机动车辆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4.7.6 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7.7 负责所辖车辆大修计划编制,批准后组织实施。

4.7.8 厂外机动车的管理部门还有以下职责:

4.7.8.1 负责所属车辆的维修、保养、报废、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

4.7.8.2 组织本部门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部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4.7.8.3 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4.7.8.4 负责厂注册资产的机动车辆有关费用的交纳,保证机动车辆各项手续、费用齐全。

4.7.8.5 负责厂新购机动车辆的注册、挂牌、登记工作。

4.7.9 厂内机动车的管理部门职责:(综合队、物资供应部、环卫绿化公司、发展中心、新型建材公司)

4.7.9.1负责编制所辖厂内机动车的配置计划、大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7.9.2 负责所辖厂内机动车春季、冬季安全检查工作。

4.7.9.3 配合教培中心对所辖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

4.7.9.4 配合安监部完成厂内机动车的年审工作。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 管理流程图

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2 控制点

5.2.1 组织职责: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职责,制度相关规定。

5.2.2 安全标志: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开展妨碍正常交通的作业或道路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5.2.3 人员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5.2.4 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的相关规定。

5.2.5 外来车辆:严格执行外来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

5.2.6 行车管理:车辆按规定行驶,主管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5.3 风险分析

5.3.1 组织职责:由于组织职责制定不清晰的原因,可能发生车辆管理混乱的情况,可能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风险,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害的结果。

5.3.2 安全标志:由于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完善的原因,可能发生驾驶员不清楚道路安全状况的情况,可能导致驾驶员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辆超载、超速、超高的风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结果。

5.3.3 人员管理:由于人员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可能发生不合格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以及驾驶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可能导致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风险,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结果。

5.3.4 车辆管理:由于车辆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可能导致机动车车况不良的风险,造成车辆失控而出现交通事故的结果。

5.3.5 外来车辆:由于未严格执行外来车辆的相关规定的原因,可能导致外来车辆不按行车速度或行车路线行驶的风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结果。

5.3.6 行车管理:由于行车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可能发生厂内机动车辆在生产现场不按规定行驶的情况,可能导致车速过快或违章行驶的风险,造成生产设备、设施损坏、人身伤亡等不安全事件发生的结果。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组织职责

厂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有车部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6.2 安全标志

6.2.1 厂区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由公安科设置和管理,生活区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由物业管理中心社区管理部设置和管理。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标准执行我厂《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标准》相关要求。

6.2.2 厂区及生活区道路必须在危险路段设置防撞墩、警示桩和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6.2.3 在厂区及生活区内道路上必须设置限速标志,车辆在厂区及生活区在厂区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6.2.4 在经过高压线路段,必须设置限高标志,超过车辆不得在有限高标志的道路上通过。

6.2.5 当因为事故处理、临时活动或道路出现异常情况时,由公安科或社区管理部根据职责分工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6.3人员管理

6.3.1 在厂外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须按照国家要求取得与所驾驶车辆一致的驾驶员资格。

6.3.2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教培中心负责。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资格证并按时参加审验合格,在有效期内,方可驾驶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6.3.3 各有车部门必须为所属驾驶员建立驾驶员档案并建立登记表(格式见附录B),并报安监部备案。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由所属部门和教培中心按照《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建档工作,并报安监部备案。

6.3.4 由厂办公室小车班每月组织一次厂外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习内容主要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及交通事故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6.3.5 每年在春节前,各部门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安监部、公安科共同下发学习文件。

6.3.6 各有车部门应及时了解所属驾驶员的思想、身体和车辆使用状况,严禁派有事故苗头和隐患的驾驶员出车。

6.3.7 机动车驾驶员出车,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3.8 机动车驾驶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出车,非专职驾驶员不得动用车辆,擅自动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6.4 车辆管理

6.4.1 车辆安全管理

6.4.1.1 厂外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交通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须经安监部审核登记挂牌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6.4.1.2有车部门应该为所辖机动车建立健全《公有车辆档案》(格式见附录C),实行“一车一档”制。并每年更新一次,将电子版资料向安监部备案。

6.4.1.3各部门新添置的机动车,在投入运行之前,车属部门必须为机动车建立《公有车辆档案》,并将电子版资料报安监部。

6.4.1.4 有车部门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及时组织对损坏和故障车辆的修理,迅速恢复完好状态,不开带病车、故障车上路。车辆维修、维护、保养等均由各有车部门安排落实。有车部门交

通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班组每月组织一次,驾驶员执行日检制度,并留存检查记录。安监部每年组织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厂区内随时进行交通安全状况检查。(厂内机动车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录D,厂外机动车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录E,车辆的日常检查表格式见附录F)。

6.4.1.6 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包括铲车、装载机、升降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车使用。

6.4.1.7有车部门停放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6.4.1.8 有车部门具备报废条件的车辆,按照我厂《固定资产管理标准》中相关要求办理。

6.4.2车辆年度检审管理

6.4.2.1 厂外机动车年度检审管理由有车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审工作。

6.4.2.2 厂内机动车的检验管理

6.4.2.2.1 定期检验工作,由安监部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厂内机动车上次校验日期,联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定期检验工作。

6.4.2.2.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检验日期后,由安监部通知厂内机动车管理部门,部署具体迎检的各项事宜。

6.4.2.2.3 厂内机动车管理部门根据安监部的通知,安排自检与整改,确保一次性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年度检验。

6.4.2.2.4 在年度检验中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由车属部门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厂安监部的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后,申请复检。

6.4.2.2.5 复检不合格和未参加正式检验的厂内机动车,一律停用、封存或报废。

6.5 外来车辆

6.5.1 外来车辆必须接受公安科的管理,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和停留,不得随意行驶和停留。

6.5.2 外来车辆必须有合格的手续和号牌,没有号牌的车辆,包括特种车辆(如吊车等),公安科不得放入。

6.5.3外来车辆(长期或固定的)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厂公安科允许并发放厂区通行证(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需求部门有关人员须跟车到达指定地点,并全程监护。外来送货需要进入厂区时,公安科要与相关部门专工及以上人员联系,经同意后做好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厂区。厂区通行证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领或者换领,进出厂时必须出示通行证必须交还门卫人员。外部单位车辆临时来厂拉、送货需进入厂区时,由大门执勤人员与相关部门专工及以上人员联系同意后,经大门执勤人员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服从门卫执勤人员和保卫人员的检查,需要检查车内及后车箱时,驾乘人员应主动配合,打开车门和后车箱盖接受检查。出厂设备及物资需持经过审批的《出厂设备及物资联系单》(格式见附录G)。

6.5.4 因工作需要,在我厂工作的外单位车辆,或需长期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经主管

部门同意后,可到公安科办理《非本厂车辆进入厂区申请表》(格式见附录H)。

6.5.5 运送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见附录I:

6.6 行车管理

6.6.1机动车驾驶员要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6.6.2 所有机动车在厂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要求进行,具体要求见《机动车厂内行驶安全管理规定》(详见附录J),并接受公安科、安监部的管理和监督。公安科、安监部对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6.6.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的一种,还要按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中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7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与处罚

6.7.1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急救伤员移动现场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时报告部门领导和安监部,由部门领导和安监部上报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不得逃逸、私撤、破坏和伪造现场。凡属交通事故,均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为准,不得私下了结。厂内车在行驶、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向部门领导和安监部汇报。

6.7.2 有车部门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会同驾驶员积极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和取证,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厂安监部领导及厂领导。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勘察和拍摄记录。若事故性质严重时,安监部、人事部、工会应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6.7.3 在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部门主任和安监部,由部门领导和安监部上报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相关人员应迅速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参照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事故,作出事故认定。

6.7.4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期间,应暂停其工作。

6.7.5 事故发生部门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讨论,制订防范措施。交警部门核定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后,车属部门在两天内向厂安监部写出书面报告。

6.7.6 交通事故的分析,由厂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组织,安委会成员及事故车所属部门主任参加。对交通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除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外,并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和事故损失赔偿。具体标准依据厂《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6.7.7 对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理,由有车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监部审批,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处理,经厂领导同意后,由厂安监部备案和考核,并上报华能山东公司。

6.7.8 凡责任事故需给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车属部门及安监部共同提

出处理意见,报厂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

6.7.9 车属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和保险索赔工作。

6.7.10 车辆交通事故的等级标准认定,执行交警部门的事故等级认定。

6.8 检查与考核

6.8.1 安监部负责厂内车辆及驾驶员的检查与考核

6.8.2 有车部门负责对所辖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日常考核;异常以上交通事故,由厂安监部认定并给予考核。

6.8.3 厂外车辆违章按照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据我厂《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6.8.4 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标志设置的或破坏安全标志的责任人,按照《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6.8.5 机动车驾驶员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资格证书进行机动车驾驶的,按照《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6.8.6 车属部门未对机动车建立台账的,按照100元/车进行考核。

6.8.7 车属部门未对其所辖机动车驾驶员建立台账的,按照100元/人进行考核。

6.8.8 机动车驾驶员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按照违章进行处理。

6.8.9 机动车未进行年审、定期检验等工作的,按照500元/车进行考核。

6.8.10 因自检自查不认真,造成年检一次未通过的,按照100元/车进行考核。复检仍不通过的,按照500元/车进行考核。

6.8.11运送危险物品,未按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者,按照500元/次进行考核。

6.8.12履带式特种车辆在厂区硬化路面行驶,造成路面损坏的,除按标准恢复路面外,并考核1000元/次。

7相关/支持性文件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标准》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标准》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8记录

9附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厂内交通管理流程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厂内机动车专职驾驶员登记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公用车辆档案

附录D(规范性附录)厂内机动车安全检查表

附录E(规范性附录)厂外机动车安全检查表

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日常检查表

附录G(规范性附录)出厂设备及物资联系单

附录H(规范性附录)非本厂车辆进入厂区申请表

附录I(资料性附录)运送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附录J(资料性附录)机动车厂内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厂内交通管理流程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厂内机动车专职驾驶员登记表

Q/HD.JL-203.27-001

厂内机动车辆专职驾驶员登记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公用车辆档案

Q/HD.JL-203.27-002

编号: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

公有车辆档案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建档部门:

建档日期:

填写说明:

1、建档范围:厂内外出车辆、厂内承担生产任务的各种专用

车辆,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

2、不准空项,可填写无,但是信息必须真实,否则后果自负。

3、此信息表,每半年填写一次,各部门安全员组织填写,报

安监部备案。

4、凡是厂管部门拥有的电动车、摩托车、吊车、洒水车、铲

车、各类汽车等均在建档范围。包括借出、驻外的车辆。

5、车险:指购买险种种类,例如:第三者、玻璃

6、照片自拍, 行驶证照片彩色扫描即可。电子版。

7、特殊内部车辆无车牌号码的暂时写无,下一步规范.

一、车辆照片

二、车辆技术参数表

三、车辆维修登记表

四、车辆主要部件更换登记表

五、车辆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六、车辆障碍、重大异常登记表

七、车辆变更登记表

八、车辆使用登记表(长途)

九、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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