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权的性质。

目前,就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存在两种相互对垒的观点,即一种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另一种主张其为债权请求权。

主张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的学者认为,物的毁损与物的灭失有所不同,如果造成灭失应当以金钱赔偿,但如果造成毁损则应当恢复原状。尤其当被毁损之物并非可替代物时,侵害人更应当负修缮责任,不能够通过金钱赔偿的方法而请求权利人让与其物的所有权,故承认权利人对恢复原状或价格赔偿有选择权,其主动权在于权利人自身,所有权存在失其保障之顾虑亦不复存在。主张恢复原状是债权请求权的学者有不同的理由。

其一,认为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如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将恢复原状规定于债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13条也将恢复原状规定在债编之下,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中。

其二,学者认为,物受毁损者,在被害人方面只得请求金钱赔偿,不得请求恢复原状。其物已丧失全部经济价值者,固得请求全部价额之赔偿,其物丧失一部分经济价值者,亦只得请求毁损所减少之价格,不得令加害人取得毁损物之所有权而请求全部之价格赔偿,或回复其物之原状。盖以物之效用,维在其经济价值,以金钱赔偿其价格,于受害人可得满足,于加害人亦较为便利也。此种观点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没有存在必要,完全可以由损害赔

偿请求权所替代。

其三,认为“恢复原状”是指对遭受损害的物之部分或全部修复还原,所以恢复原状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物的部分或全部毁损,而物部分毁损或全部毁损后残存之部分已非原来物权人享有的物权的物,此一物非彼一物也,比如汽车毁损已变成一堆废铁,房屋毁损已变成一堆残砖断瓦,权利人虽然对残存之部分享有物权,但此时享有的物权已非原物权也,原来的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已不复存在。而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原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其行使是以原物存在为前提的,既然原物已不存在,那么产生物权请求权的根据——原物权也不存在了,所以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它和传统的三种物权请求权有着根本的区别。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应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应为债权请求权,就加害人来说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只有形式上的区别,而无实质上的区别:对加害人来说,两种请求权行使的结果都是使其承受利益受损(赔偿金钱或者出资修理,对加害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对于受害人来说获得赔偿金用赔偿金出资修理或要求加害人予以恢复原状,也并没有什么实质不同,只不过因为原物权人是受害人,法律应该为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多提供几种选择机会。①这种观点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设定在两种极端的场合:一是原物已经灭失,不存在原物的情形下,本来就不适用恢复原状,它忽略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本来就是以原物存在为前提的;二是将从

金钱赔偿的角度来反面认识恢复物原有的价值、恢复物的效用的意义,其实是推翻了对物权保护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保护物的价值。其四,学者认为,事实上,任何“恢复原状”,其客观上都是绝对不可能的。“故恢复原状之是赔偿的一种特别方式而已”。②恢复原状的独特意义在于对物完满状态的尽可能维护和修补,如果将作为赔偿的一种特别方式,其是指也同上面的观点一样,忽略了恢复原状存在的本身异议。因为任何事物在受到损害之后都不可能恢复到最初起始的模样,法律规定恢复原状只是从相对地角度来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效用和价值的维护,而并非绝对地保持物不变化。四、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上述学者的争鸣对研究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都是非常有思考意义的。恢复原状,从其作为民事责任规定在民法通则时起,权利人就经常选用其作为维护权利的手段。恢复原状也因此为司法界所熟悉。但是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学者的讨论并不是很多,或者说并没有太多深入的探讨。恢复原状的前提是物有损害,该请求权的目的是将物的损害恢复至物之本来状态。这种权利的存在毋庸置疑,对物权人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保护方式规定在物权保护专章中,可见对物权人选择该权利的重视。

笔者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首先,物权法将恢复原状规定为物权保护方式,为权利人在保护方式上提供更加充分

的选择:一则,当特定物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保障特定的物的精神价值,同时保障特定的物在不能获得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而使其恢复原来状态的权利。二则,避免侵权人强以赔偿来要求权利人让与其特定的物的权利,使物的处分权牢牢地掌握在权利人手中。在笔者所举案例二中,侵害人就是强以破坏粪坑来影响权利人的占有、使用,并试图通过金钱赔偿买走粪坑,以迫使权利人放弃对粪坑所占用土地的占有。三则,利于物尽其用,引导人们树立创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意识。同时,物权法第36条规定恢复原状请求权也是对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第(五)项恢复原状属于对侵害物权救济方式的进一步明确。③

其次,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为物权请求权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特征。作为法律制度的物权请求权,尽管已被公认为是德国立法的贡献,但在立法技术上,德国以及瑞士诸国民法均未规定一般物权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被认为是一个学者根据法律规定概括出来的民法学的概念。对此界定,不同学者之间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德国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消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所受到的妨碍,从而回复物权人原来完满的权利状态”的权利。我国学者也对物权请求权有不同的表述,但各家表述虽然有异,但基本上并物多大分歧,基本上都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是为维持物权的圆满状态的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关键词:请求权/相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 内容提要: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Abstract:Thecreationofth econceptofClaim(Anspruch)wasrootedintheneedsarousedbyCivilLaw’sprogressfro mtheorderbasedonlitigationtotheorderbasedonrightsystem.“Claim”experiencedthetransitionfrom asaremedytooltoasaconstructivecornerstone,fromaspecifictypeofrightstoanabstractconcept,assis tingcivillaws’codification,andhelpingthelawsystemfocusonsubstantiverights.Buttheuniversaluseof Claiminavarietyofcircumstancesresultsinambiguityofthedistinctionbetweenrelativerightandabsolu teright,leadstoimperfectionofrulesonLiabilityandLimitationofActions,aswellasmisguidesthetheory onlitigationobjecttosomeextent.ThusClaim-relatedtheoriesshouldbere-analyzedtodefinepreciselyt henatureandfunctionofClaiminanattempttorefinethelegal-relation-basedCivilLawsystem.KeyWord s:Claim(Anspruch)RelativeLegalRelationLimitationofAction 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现代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的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一、从救济到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 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且在哲学层面上,文艺复兴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催生了权利意识,这也导致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因为,罗马法是“从诉讼而不是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权利并非产生于客观的法的准则,其必须由诉讼控告反映出来。1]而诉讼控告显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着眼点,意在建立行为秩序而非权利秩序,因此,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具有将法律维护与行政管理合而为一的危险2]。为防止这种危险,摆脱权利对诉讼的依附地位,实现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向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的转变,将“actio”中的实体权利与对权利的保护程序进行分离成为了必然的要求。法国法最早进行了这种分离的尝试,以权利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但法国法上的权利并没有必然地引申到权利的保护上,亦即权利尚未形成自洽的体系,私权的保护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而是通过各种诉讼创设的。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的规定,可被解释为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依据,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并非规定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法国1807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该法典不仅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进行具体

部编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学案 :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学习目标】 1、结合案例“小眉的周记”并列举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2、通过探究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作用,了解宪法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的作用。 3、结合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等相关事例,了解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含义,区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增强公民意识。 自主学习 阅读教材内容,完成下列填空。 1、我国是()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这是我国()的基本原则。 2、宪法确认我国的(),明确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奠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4、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5、宪法规定广泛的(),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6、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 7、()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互动探究】 任务一、结合案例“小眉的周记”并列举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探究活动一 运用你的经验

在周记中,小眉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你对这三个问题怎么回答? ①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②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 ③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探究活动二 上图中,公民在通过哪些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任务二、探究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作用,了解宪法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的作用。 探究活动三 在第二届全国青少年模拟政协活动中,中学生扮演政协委员,通过实地调研撰写了大量提案。其中《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节俭教育的提案》《关于完善学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

?权力(power)一词,现在同阶级、性别、种族等一起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对权力的讨论至今为止分歧百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到底,这是由于" 当我们从理论上讨论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因此,对权力的不同论述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 早期的人们常常自然地使用"权力"一词,而没有企图去阐明它。对权力进行奠基论述的是韦伯和马克思。从20世纪开始,批判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对权力皆有过精辟的论述。下面我将结合各派主要观点讨论一下权力的基本含义。 ?一、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类型划分 对权力作出最有影响定义的是韦伯。他是这样定义权力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1] 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实际能力和潜在的能力;第二,强调了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意图。 韦伯将权力划分为强制和支配两种类型,其中,支配又分为合法支配(即权威)和凭借利益格局中垄断而取得的支配。合法支配有三种,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型(t 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个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划分是与其行动理论相关联的,不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入手而是从行动者入手讨论的,表明了个体行动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这种权力观点与马克思和帕森斯观点的对立,刚好表明了社会学理论中行动与结构的对立。 二、权力是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一个面相 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结构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划分为两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是统治阶级,因此,运用权力、体验权力的不是特定的个人,而是各个阶级和群体。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财产完全可以让渡和私有化,导致权力趋向集中。 批判结构主义者们发挥了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根据对物质占有的社会结构来说明权力。他们主要观点有两个:(1)唯一真实的权力形式涉及各经济阶级围绕所有权的

中国政法在职研究生校考-民法总论题库及答案

民法总论 一、简答题 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 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法律或者法律行为规定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请求权强化权力本身、为权利实现和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增强了权利人实现和保护其权利行为的可选责任。 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有四种:①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②人格权请求权基于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妨害的权利。③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④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4)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定。 具体分为: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 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而请求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但在此之前,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之后,《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对物权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德国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的。这些物权的妨害方

景跃进《政治学原理》(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一篇 政治的性质与政治研究【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课后习题 第一篇政治的性质与政治研究 第一章政治的性质与核心问题 一、关键术语 1.政治的分析单位 答:政治的分析单位是指政治理论的构建单位,或立论的前提和出发点。这种理论可以是实证性理论,也可以是规范性理论。由于社会现象可以从不同的层次或角度进行观察,个体、群体、组织、社会人为事物等都可以成为分析单位,因而对分析单位的澄清是十分必要的。在政治学理论中,政治的分析单位主要有个人、团体金额阶级三种分析单位。 2.政府政治观 答:政府政治观是指一种狭义的政治观,它主张政治只与国家有关,是政府管理的一种艺术。持这一立场的人认为,政治活动在空间上仅限于政府机器,如内阁、国会、政府部门等,在人员上则限于政治家、文官以及游说者。因此,研究政治也就是研究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或者更广泛地说,是研究政府权威的行使。政府政治观意味着大多数人、大多数组织以及大多数社会活动“外在于”政治,因为政治只与管理国家的人有关。 3.非政府政治观 答:非政府政治观是指对政党和利益集团在政治活动中的研究。尽管政党和利益集团本

身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的活动指向是政府——政党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的竞争性选举获得政权,利益集团的目标是通过游说等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非政府政治观的产生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不断出现的经济危机和日益深化的社会矛盾使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大大增强了,而且其干预的范围也逐渐开始扩张;民主化进程尤其是公民权的发展,使传统的干部型政党转化为致力于政治动员的大众性政党。 4.公域与私域 答:(1)公域是指公共选择所形成的权力层级机关和权力行使空间,在这一领域,由于存在权力层级分布,所以必然产生控制与被控制、命令与服从关系。公域必须建立和维护权威,但在法治社会,这种权威是制度化而非人格化的,并且受到严格限制。公域主要涉及公共权力、公共选择与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公共财政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 (2)私域是指平等的、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个体生活和私人关系的自治空间。它包括公民权利、私人利益、个人和家庭生活、私人关系、市场活动、私有财产和私人财务活动等元素。 (3)公域与私域的存在相互关联,没有各自的独立就没有对方的存在。私域是人的充分自由空间,排斥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为人类的生活提供具有人格尊严和选择自由的主体。公域是人作为公共生活一员的活动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为维护直接或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而进行商谈,为社会生活立法,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意见,公域的秩序是私域自由存在的保障。 5.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答: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是指将政治从政府行政的日常工作中排除出去,只保留在政治官

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内容提要]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类型问题,在民法界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物之损害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该规定哪些类型的物上请求权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引言 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1]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2] 其三,五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种。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

纳。[3]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下文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确定它们是否可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定性 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在物受有毁损的情况下,物权人请求行为人恢复物的原有状态的权利。如前所述,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物上请求权之一种,民法学界颇有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王伯琦先生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4]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赔偿损失。[5]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毁损,则行为人应恢复原状。与此相反,王泽鉴先生认为恢复原状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可替代的价值,应承认受害者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6]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较早出版的民法著作中大多数作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只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而新近出版的著作中,有些作者开始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总论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 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 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 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 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经营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 B、商标权 C、专利权 D、商业秘密权 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 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 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著作权 B、原产地名称权 C、专利权 D、动植物品种权 E、商标权 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 ABD)关系。 A、归属 B、利用 C、创造 D、交换 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 A、客体无形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 A、商号权 B、商业秘密权 C、产地标记权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E、反不正当竞争权 三、判断改错题 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 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 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典权的性质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56900892.html, 典权的性质 典权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存在许久,但是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仍有一些不同意见,现分别介绍于下: 1、用益物权说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即只能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就物的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取得为目的的权利。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 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依据典权人与出典人间的典赎协议而确认,即出典人在需用资金时,保留典物的所有权,愿将典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移转给典权人,典权人愿获此典期效益向出典人支付相应的典价并依约允诺对方的原价赎回行为。可见典权是用益物权的体现。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就典权所下的定义皆

为: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及依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条文中已经规定了使用、收益,依文义解释,典权应属于用益物权。 3)典字在法制上本有二种意义,一为典当之典,一为典卖之典。前者具有担保的性质,演进为今日民法上的质权及当铺业(押当营业)的典;后者则有类似于买卖的性质,演化为今日民法(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上典权制度。 4)典权为主物权,得为独立设定抵押或让与,并非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不能独立让与或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5)出典人于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显然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 6)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2、担保物权说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 一。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折衷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等不同的学说。 (一)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二)请求权说 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

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 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四)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 《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②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随时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③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2.农民老赵买了一台农用车,将其租给邻居老李使用,每年收取租金2000元。不料老李私自将车卖掉,谎称车被人偷走,为此二人争吵不休。下面对此事评价正确的是( ) A.车既然已被偷走,老赵就不再对车拥有所有权 B.老赵将车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C.老赵可向人民政府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D.老李侵犯了老赵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应负法律责任 3.某班同学对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进行讨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4.下列关于受教育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B.小亚:受教育是我的权利,不上学是我的自由 C.小琴: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D.小胜: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5.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了普通民众的生活,使个人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很大的发挥。但是微信言论自由的背后是公共责任与法律底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①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摘要】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一、引言 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物权保护方式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则沿用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二、恢复原状是民事责任还是请求权 恢复原状究竟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请求权,首先要讨论我国的物权救济方式是民事责任体系还是物权请求权体系。民法通则原有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否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继承和发扬,还是采用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用来作为物权救济的方式?

魏教授等学者将对物权侵害的保护统一到民事责任项下,虽然能够形成统一的民事责任体系,但是并不利于物权的最终保护。物权始终区分于侵权行为,将对物权的侵害不加区分地以“民事责任”规定在侵权法中,虽然看上去简单实用,实则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势必造成侵权法内容庞杂、体系混乱。而我国现有立法并兼采侵权责任保护和物权请求权保护两种模式,并不能调和内部的矛盾,反而造成司法的混乱。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为《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纳,并规定了债权的保护方法,作为物权法物权保护的补充,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以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民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模版,以吸收德国民法典为基本方向,所以侵权责任应限定为损害赔偿。将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存在,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三、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的争鸣 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同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一样。物权法虽以物权保护专章规定了这些请求权,却并没有确定这一系列请求权的性质,到底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也没有规定这些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物权保护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这些权利,对这些权利如何实现也并没有比民法通则规定地更加明确细致。所以,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法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必要讨论各个请求权的性质和实现

版权-署名权应当具备的内容

署名权应当具备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那么署名权包括哪些内容呢? 署名权应当具备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等内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 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署名权

署名权 陈浩 09929202一、署名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易生歧义,用“表明”一词,言外之意似乎将“匿名”排除在外,因为当“匿名”时就不能表明作者身份,只是作者有权随时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而以。故我认为该项最好改为:“署名权,即要求确认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在所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署名权都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对作者身份的确认。 在这儿有个相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的关系。我认为这两者本质意义相同,国内外许多着名学者也都持这一观点。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版权法,把这两者分为两项,其实这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①。法国佛朗松认为:作者身份权即作品传播时,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名字公布于众的权利②。不过我认为严格的说,这两者也不能绝对等同,因为署名权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惟一途径。下面是署名权的几点含义(但不限于): 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2.作者有权选择其作品被使用时的署名方式,包括真名、假名(笔名、别名、艺名、雅号等)、不署名等,且作者选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只有作者才可以。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署名权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禁止权。根据WIPO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署名权的禁止权包括:①非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署名;②不是作者的作品不能署作者之名。但经作者同意而署名(未参加实质性创作活动)该怎么看呢我认为这时是权利滥用。例如作者报答辛勤校对书稿的妻子,因而署上她的名字。这会产生不公的后果,因为事实上作者在欺骗读者,而不管作者是否是善意的。这种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来判断和衡量,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与公共秩序相悖的。当然更多理性的作者还是把对这类人的感激写在致谢栏里。 另外有一点是否属署名权范围,还存在着争议,即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之名发表是侵犯他人署名权还是姓名权。我认为虽然此种假冒行为发生在着作权领域,但并非表明着作权受到了侵犯。因为,被他人冒用姓名的人并非该作品的作者,而署名权必须以一定的作品为客体,故这些人不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自然也就谈不上其署名权遭到侵害的问题。所以,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我认为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应按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的确是侵犯了署名权③。因为在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直接损害了被假冒者的人身利益,损害了被假冒者的声誉,导致其在其真正作品上的权益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经济利益,版权法应该禁止这种“搭便车”的行为。 二、署名权的行使 ①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 ②弗朗松《罗马法系与盎格鲁、萨克逊法系国家的版权制度》,载国家版权局《版权讲义》,P8 ③江建名《着作权法导论》中科大出版社1994年版,P16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人大出版社1995年版,P56 韦之《论署名权》,载《着作权》1992年第3期,P26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P467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行政管理学(本)习题与解答(第六章)

行政管理学(本)习题与解答(第六章) 2005-04-29 第六章行政领导 综合习题 一、填空题 1、行政领导过程本身是一个社会组织系统,这个系统是由行政领导者、____________和行政领导环境三者有机组成的,缺一不可。 2、按工作内容的不同,行政领导者可分为政治领导者、____________、文化领导者及其它方面的领导者。 3、按工作性质或所处管理层次的不同,行政领导者可以分为高层领导者、____________和基层领导者。 4、从工作性质和职责以及产生方式角度划分,行政领导者的类型划分为政务类行政领导者和 ____________。 5、较为常见的行政领导者产生方式主要有选任制、____________、考任制和聘任制四种。 6、考任制源于我国古代____________,现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用。 7、从权力的性质上,一般把行政领导权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____________。 8、行政领导责任分为政治责任、____________、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四种。 9、领导特质理论着重研究领导者的____________特质,以便发现、培养和使用合格的领导者。 10、美国学者西拉季和____________提出领导者的六种特质理论,认为领导者应具有身体特点、社会背景、智力、个性、任务定向和社会技能等六个方面的特质。 11、在四分图理论的基础上,布莱克和____________于1964年提出了领导方格图理论。 12、美国学者卡特赖特和詹德在他们的《____________》一书中提出了PM型领导模式。 13、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利克特经长期研究,于1961年提出领导系统模式。这一理论将领导方

从权利的性质上把行政领导权力分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从权利的性质上把行政领导权力分为 篇一:20xx年4月考试行政领导学第一次作业 20xx年4月考试行政领导学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分,共20小题,每小题3分) 1.黑堡宣言是指美国维吉尼亚理工学院暨州立大学公 共行政与政策研究中心的五位知名学者,于1983年在该校所在地黑堡发表的()a.《经理工作的性质》b.《公共行政与政策》c.《公共行政与治理过程:转变美国的政治对话》 d.《公共行政学简明教程》 2.影响行政领导环境的关键是()a.行政领导行为是否公平公正b.行政领导行为是否科学c.行政领导行为是否以人为本d.行政领导行为是否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3.真正意义上的领导学诞生的阶段是()。a.经理制的领导体制b.“软专家”式的领导体制c.专家体团式的领导体制d.多级领导体制 4.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指出,领导权力是()。 a.决策权 b.一种关系 c.一种支配力量 d.一种能力

5.经理角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的是()a.明茨伯格b.亨利c.布莱克 d.利克特 6.詹姆斯贝拉斯克和拉尔夫斯德尔提出的领导授权下属的模式是()。a.“渐进道路”式b.“弯曲突进”式c.“指示道路”式d.“指引道路”式 7.()是管理决策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国家的行政职能,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并选择行动方案,作出决定的活动。a.管理决策b.智力决策c.行政决策d.政务决策 8.国家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问题是()。a.贯彻科学发展观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解决民生问题d.解决领导体制问题 9.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这是一种()效应。a.晕轮效应b.投射效应c.马太效应d.首因效应 10.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领导目标,通过知人、任人、管人的规范作为,充分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以达到预想的领导结果的领导活动是()a.行政领导任人b.行政领导管人 c.行政领导用人 d.行政领导选人 11.变革型领导理论又称()a.魅力型领导理论b.领导生命周期理论c.领导一参与模型理论d.领导方格理论 12.“先入为主”属于()。a.首因效应b.近因效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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