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与继承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代码:×××××

2、课程名称(中文):亲属法与继承法课程名称(英文):Family Law

3、学时/学分:36学时/4学分

4、先修课程:民法

5、面向对象:法学专业。

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

7、必须阅读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

8、推荐教学参考书:

《亲属法》杨大文法律出版社,200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何丽新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婚姻法学》巫昌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亲属法》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属于民商法课程的基础部分。民商法是法学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而作为民商法课程的主要部分,亲属法与继承法承担着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重要内容。

亲属法与继承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基本部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中都有广泛应用。作为指导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亲属法与继承法有着很强的实用性。。因此,学习和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期望学生能深刻地理解矩阵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和数学思想,掌握有关的纠纷处理方法及技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等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亲属法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亲属法与继承法试题

学校 班级 学号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函授专升本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考试卷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 A 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 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A.自动执行 B.独立执行C.强制执行 D.协助执行 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 A .第23条 B.第21条 C.第25条 D.第26条 6.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 A .血亲的配偶 ? ? B .配偶的血亲 C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 ? D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 B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 .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 ? D .代位继承人 8.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 A .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 ?B .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 .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 ? D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关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曾益东 考试批次 14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六安舒城奥鹏学习 中心 层次 高起专 专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4.7.1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原告刘海18周岁,是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2008年刘海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000元。刘海决定报名,并要求刘某某、王某某交学费。刘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儿子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000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刘与王商量,提出要刘海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参加自学考试。刘海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学费。问题:刘海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不管愿意不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也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这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

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作业 院系:班级:学号:姓名: 一、单选题: 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 ) 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 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一方自然死亡 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 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亲属与继承法

亲属与继承法纲要 第一章什么是亲属法 一、亲属法的内涵 (一)概念 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形式 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 目前以单行法为主体(《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司法解释(共三个解释82条)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一)人身关系: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没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格+身份)物质性的人身关系:如身体、生命等; 精神性的人身关系:如姓名、名誉、肖像等。 举例讨论:柳湘莲与尤二姐。 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权:指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小结:人身权=人格权(人权入亲属法趋势)+身份权 (二)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涉及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 1——内容:(1)成员间的抚养关系;(2)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 2——特点:(1)依附人身关系(如第三者无权);(2)不等价有偿(如不一定子养亲,此不可用商品经济关系来对待亲属之间的关系,商品经济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亲属关系是熟人社会,具有互相的信任关系,二者存在巨大差别)。 世界上有三大利害关系:生存—亲戚—性,故亲属关系生来就注定不是等价有偿的。 热点讨论: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共同还贷夫妻结果未登记方成为债权人的合理性讨论; “二奶”问题,四川泸州案等——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 亲属法的不等价有偿性,太重利益会影响家庭关系(推荐阅读:费孝通《生育制度》)。 三、亲属法的特征 (一)习俗性 与其说婚姻法一种契约关系,更应当认为是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制度。 (二)伦理性 法律的道德性。古时五字概括人际关系:亲(父母)、义(君臣)、别(男女)、序(长幼)、性(朋友),其中亲-别-序均是规定婚姻家庭内容的。 学者观点: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案例1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婚姻 2、婚姻自由 & 3、结婚 4、离婚 5、继承 6、继承法 7、遗产 — 8、法定继承 9、代位继承 10、遗嘱 11、遗嘱继承 12、遗赠 ¥ 13、遗赠扶养协议 14、转继承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 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扶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照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复习过程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 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 直系血亲 B 远近姻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麻疯病患者 E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 申请 B 审查 C 举行仪式 D 公告 E 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查明()。 A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 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重婚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 出生 B 结婚 C 收养 D 寄养 , 必须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婚姻法》、《继承法》测试题(带答案)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李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C 2.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A. 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 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 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 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答案:D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一、《明治民法》以来的变化――摆脱家父长制家族法走向近代法日本民法总的来说采取的是法典主义,日本民法典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日本采取的是大陆法主义而非英美的判例法主义,所以日本是潘得克顿体系得民法。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是1898年制成的《明治民法》即明治时期的民法。《明治民法》分成五大篇,即总则篇、债权篇、物权篇、亲属篇和继承篇。其中总则、债权与物权合称为财产法,亲属与继承则合称为家族法又称为身份法。应该说。总则篇中的内容应包括债权、物权、继承三部分,但是在日本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物权和债权的,所以明治民法中总则、债权和物权合称为财产法而继承与亲属则统称为身份法。明治时期的民法中财产法方面主要参考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第一草案,所以财产法的原则是近代法的原则,而家族法则有所不同。明治时期以前的江户时期,一般人所适用的家族法与武士即武家所适用的武家法是不同的,明治民法将武家法纳入其中采取了家父长制。按照武家法的原则日本家族法的特点可概括为:男尊女卑、长幼尊卑、户主制度。家督继承以及大家族的户籍制度。在同一民法典中财产法与家族法的原则不同。日本战败后,在宪法中主张男女平等、个人独立,家族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47年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的解释以个人的尊严及两性平等为宗旨。亲属和继承篇废除以家父长制度为基础的户主制度、家长继承和大家族的户籍制度。进行以男女平等,个人的尊严(宪法13条)为原则的法律修改。以下简要介绍以下日本的大家族户籍制度和男尊女卑制度。1、大家族户籍制度:日本在二战以前为增加战斗能力鼓励生育,一户家庭中有夫妻二人和多个(如六个)子女的情况较常见。如在一户家庭中,父亲为户主,在户籍登记中会将其家中全部成员全部登记。父亲即户主去世之后,按照家督继承由最大的儿子即长子继承而不能由长女继承,而且家中女儿出嫁之后即应从户籍中迁出。户主享有很大的权利,如长男成为户主之后,次男的儿子如果要结婚在其三十岁之前要经过父母的同意,而不管其何时结婚都必须经过户主的意见。如果长男(户主)过世,那么长男的长男又成为户主,则户主的叔叔要结婚也要通过户主的同意,由此可见户主的权利非常之大。2、男尊女卑:在日本如果一家之中夫与妻所生全部为女儿,那么丈夫可与其他女子生一儿子,在日本称为庶子,当丈夫将庶子认领之后庶子便成为庶男子,其妻子成为庶男子的嫡母,夫即户主死亡后,户主的继承即家督继承由庶男子来继承而不是他的妻子和女儿,甚至户主的财产也是由庶男子来继承,根本不考虑妻子的权利。二、《亲属法》的近况战后宪法修改之后,民法也相应的进行了改正,财产法本来是现代法因而没有进行修改,而家族法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以前的那些旧的制度都被废除,1947年日本对家族法全面修改之后就未进行过较大的改动。 1、法律修改及外围情况(1)47年之后日本社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即人口的高龄化。47年民法修改时,人们认为一个人最长寿命为50年(人生50年)而现代人则认为人生80年或90年。为此民法典总则篇及亲属篇对成人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8日公布,2000年4月1日实施),废除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其目的在于适应高龄社会,尊重高龄者的意愿,修改为后见,保佐和辅助的三种类型。[!--empirenews.page--] (2)最近的法律修改提纲草案在1996年曾经有过《有关民法部分内容修改的法律提纲草案》(1996年2月26日向法务大臣提出报告),但由于草案中增加了夫妻选择异姓制度,而日本自民党反对采取此种制度,所以该草案未向国会提出。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A、婚姻的成立草案中将男女的婚姻年龄一律提高到18岁,女性提高了2岁(成人年龄为20岁)。在日本民法典中男性婚龄为18岁女性为16岁,有人批评这体现了男女不平等。同时,将妻子的再婚禁止期间从6个月缩短为100天。 B、婚姻的效力新增加夫妻选择异姓制度。大家族户籍制度被废除后,男女要结婚必须从父母户籍中分出,此时要选择一个姓,或者是丈夫的或这是妻子的,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同父母同姓。原来的大家族户籍制度要求女子从夫姓,因而在早先女子选择丈夫的姓占90%以上。但是在现代日本女性参加工作的也非常多,大多女性不愿意改姓。但是反对的人认为草案中加入这一内容,即不仅要求夫妻选择异姓而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 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 直系血亲 B 远近姻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麻疯病患者 E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 申请 B 审查 C 举行仪式 D 公告 E 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必须查明()。 A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重婚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A 出生 B 结婚 C 收养 D 寄养 6、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所说的抚养,包括婚姻法中所说的()。 A 抚养 B 扶养 C 收养 D 赡养 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A 需要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只供学习与交流

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继承法》讲稿 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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