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

第三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条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

第七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

等。

第八条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

第九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公司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照其证券市值计算。

第十条金融研究所及融资融券业务部等部门通过建立折算率数量化模型(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行综合评分,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证券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相应折算率:

一、股票折算率

金融研究所从个股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进行量化评分,即根据股票的各个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参照折算率分值对应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

融资融券业务部从基本面、估值等方面,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股票品种,以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价为参考指标,如金融研究所、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股票品种,则相应下调该股票折算率的一定档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以及市场运行情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股票的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

二、证券投资基金折算率

对于入选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上市交易型证券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所根据指数型基金和非指数型基金的不同特性建立各自适合的折算率模型,即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通过量化模型,对每只指数型基金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的排序情况,上调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

算率(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确定其初始折算率。其中,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算率即沪深300指数折算率,为沪深300成份股的股票折算率的加权和(计算权重采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对应权重);非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非指数型基金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个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基金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参照金融研究所和融资融券业务部确定的折算率分值对应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非指数型基金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初始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基金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基金研究员对每只基金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基金品种,以最新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价为参考指标,如金融研究所、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基金品种,则相应下调该基金折算率的一定档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再结合融资融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基金的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

三、债券折算率

金融研究所、融资融券业务部对于不同种类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折算率。试点期间,国债的折算率为90%,其他上市债券的折算率根据其信用评级确定,但不高于70%。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第十一条据【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的计算与选择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拟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折算率等内容形成相关报告,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审批表》)。

第三章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

第十二条标的证券是指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客户可融

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标的证券应当在公司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筛选,其中,可融券标的证券应当是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实际持有、并经过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第十三条金融研究所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结合证券品种的内部评分、行业环境、成长性等因素,设置一定比率的折算率作为筛选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融资融券业务部用此标准初选可作为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

第十四条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公司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形成公司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三《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审批表》),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需报风险管理部入库备案。

第十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将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转交合规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管理部依据信息隔离墙、限制清单等相关要求,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融资融券业务部依据合规管理部的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形成最终融资标的证券公告名单。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证券投资策略的安排及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选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可出借并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明确可借出数量及可借出期限,形成可借出证券清单(格式见附件四:《融资融券业务可融证券审批表》),提供给融资融券业务部。融资融券业务部依据合规管理部的审查意见及证券投资部提供的可借出证券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审批,形成最终可融券标的证券公告名单。

第四章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调整及处理

第十七条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分为外部调整与内部调整。

第十八条外部调整为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起的调整或证券品种出现重大事项及交易异常引起的调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调出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公司相应范围内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折算率下调,且低于公司对该证券所公布的折算率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调整,除上述第【一】种情况的,金融研究所应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出具意见,融资融券业务部参考金融研究所意见作出调整;

三、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于30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同时折算率调整为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于30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将其折算率调整为0;

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折算率调整为0;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折算率调整为0;

五、标的证券出现要约收购、终止上市、吸收合并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十九条内部调整为融资融券业务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发起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市场情况、实时监控、金融研究所的相关评估报告等情况提出的调整意见:

(一)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月根据市场情况、金融研究所(含外部评级机构)对证券品种的最新评级、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出的调整意见;

(二)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因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的范围提出的调整意见;

(三)在市场整体状况或单只证券的市场价格、基本面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及折算率提出的调整意见。

二、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可融证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提出的调整意见;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浅谈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386919.html, 浅谈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作者:金峻波 来源:《商情》2011年第50期 自从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对中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对融资融券业务现状分析基础上,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扩大注册资本金、设立子公司、紧跟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 一、引言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首先在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开始,这开启了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实施,对证券公司和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6月,第二批券商(5家)进入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11月,第三批券商(14家)加入融资融券试点公司;2011年12月,融资融券试点转为常规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它提升了证券公司在资金和股票上的流动性,放大了资金和股票的使用效率。但是对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融资额度受到限制;二是融资范围受到限定;三是融券范围和融券规模受到制约。 二、问题分析 1、券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受到限制,这是由融资融券规则限定的。规则表明,客户融资的金额由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承担,这使得客户融资期望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资本金大小不对等,必定造成融资融券规模偏小,也使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对其业绩影响较小,从而弱化了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贡献度。 2、融资范围受到制约,这也是由融资融券规则限定的。实际上由于融资融券门槛很高,真正能够参与的只有少数优质客户。面临投资门槛、资金门槛、征信门槛和交易风险四大难题,多数投资者不能参与这项融资融券业务。 ①资金资产限定。和股指期货一样,融资融券对客户的资金量也有要求。从海通、光大、广发、中信金通等多家证券公司调查得知:一般都将资金门槛设定在了50万元以上。此外,一些证券公司甚至要求客户资产必须在100万以上。海通证券绍兴劳动路路营业部工作人员接受问卷调查时表示,“50万应该是最低的限制,但并不是说有50万资金就一定能参与融资融券。但是资金或者持有股票市值越多,能申请到的授信额度就越大。”

内部银行及资金管理办法

内部银行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资金市场,更加有效的管好、用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强化资金管理机制,发挥内部银行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内部银行实行资金高度管理体制,是公司资金筹措的中心,是外部资金的往来结算中心,是内部存款、信贷、结算与控制中心。 二、机构设置 1、内部银行业务管理隶属于资产财务部,是资产财务部下设的资金管理机构,在资金管理上行使内部独立核算职能,在企业会计师领导下,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资金管理实行会计师一支笔审批。 2、内部银行单独设置办事机构,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经营地点等情况,也可设分理处。 3、内部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暂定为2-3人。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各1人。 三、帐户的开立 1、内部银行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项目)开户单位设置帐户,内部独立核算以下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二级内行存款帐户进行核算。 2、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在内部银行开设内行帐户,进行资金结算,不允许在外部银行开设外部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内部银行开户时,需提交开户申请书,填写预留印签卡,预留印签卡不少于二枚,即开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委托法人印章或财务负责人的印章。 4、材料物资供应公司暂保留外部银行帐户(材料采购户),同时,必须在内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基层单位材料调拨的往来结算。该公司不准直接接受公司收取的运费和货款存入自己的外部帐户,如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5、基层单位违反规定私自在外部银行开设帐户的,一经发现,撤销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职务,同时公司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从重处罚。 6、公司投资控股单位及联营核算单位,一律在公司内部银行开设帐户,除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 7、外区路桥施工项目需在外区外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经公司资产财务部同意,总会计师批准后,到内部银行备案。 四、结算凭证 1、内部银行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由开户单位签发,作为内部银行收付款项的凭证,内部银行支票只限于内部流通,对外无效。内部银行现金支票只可支取现金,转帐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2、交款单分为现金交款单和转帐交款单位两种。 3、特种转帐凭证划转款项使用,仅限于内部银行对内部存款单位开据。 4、内部往来单,用于坐扣和往来清算。 五、结算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C1500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介绍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结算安排的表述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不符的是()。 A.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 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B.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C. 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 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无需过渡账户,直接进行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D. 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柜 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 A. 2 B. 3 C. 4 D. 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负责。 A. 真实性 B. 准确性 C. 及时性 D. 完整性 您的答案: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A. 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 B. 交易 C. 登记结算 D.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 风险及合规管理 您的答案:C,E,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从国际经验来看,柜台市场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有()。 A. 一对一协商 B. 报价 C. 做市商 D. 集合竞价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我国发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意义有()。 A. 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B. 满足居民理财和财富管理需求 C. 优化风险管理服务 D. 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从成熟市场发展历史来看,柜台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债券和衍生品的最大市 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 您的答案:正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知识手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知识 手册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融资融券知识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基础知 识 ...................................................................... .. (3) 一、基本常 识 ...................................................................... . (2) 二、担保证券、标的证 券 ...................................................................... .. (7) 三、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 率 (7) 四、维持担保比 例 ....................................................................... (10) 五、融资融券的偿 还 ....................................................................... .. (11) 六、权益处 理 ...................................................................... .. (12) 七、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规模相关控制指 标 ....................................................................... .15 八、证券交易所规 定 ...................................................................... .. (16)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管理中的资金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银行管理及结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监控职能,保证资金运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设置:公司在财会部设立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是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增强内部银行的权威性,协调各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促进内部银行业务的属你开展,公司总经理任行长,总会计师任副行长,内部银行内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由4~8任组成,内部银行业务纳入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 ①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外投资、借贷、担保、抵押等重大经济决策。 ②内部银行行长: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内部银行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③内部银行副行长:审核并向董事会呈报公司资金计划,监督检查内部银行的运行,对内部银行管理承担具体责任。 ④内部银行主任:对内部银行日常业务进行全面管理,提出公司资金收支计划方案,审批公司规定权限内的资金。 ⑤开户范围及原则: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均在内部银行开立“内部账户”,用于施工生产及经营活动支付业务。 (2)会计科目:内部银行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财务部规定的

会计制定法和公司有关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执行。 ①内部银行在集团内部银行的资金存款收付结算通过“银行存款—内部银行存款”科目结算;向集团公司内部银行借用资金时,通过“其他应付款—内部银行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②内部银行设立“内部往来—内部存款—某项目部”、“内部往来—内部借款—某项目部”、“其他应收款—承包成本差异”科目。 ③项目经理部设立“内部往来—内部存款”、“内部往来—内部借款”、“其他应收款—项目承包费用”、“其他应付款—承包成本差异”科目;专业分公司设立“内部往来—内部存款”、“内部往来—内部借款”科目。“内部存款”账户作为“内部借款”账产的备抵账户。 (3)内部银行结算任务:根据企业内外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并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保障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4)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外各项经济往里,除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5)内部银行票据:公司内部银行和集团内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名称写明全称,外单位和异地结算要写明用途、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 (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九条所列各项业务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 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

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 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科学、有效的调控公司内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2、内部银行是公司内部资金筹措、调度,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为各部门和各核算单位提供快速、方便、有效的服务,加速资金的周转,快速提供资金的信息,促使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3、内部银行对公司的资金采用“统一开户,统存统贷,统一结算,以存定支”的资金营运方式,即下属企业一律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公司内部银行再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在外部银行开户,统一公司的借、存、贷款,统一办理公司内部的银行结算。开户单位的一切资金往来结算,必须全部通过内部银行办理。本着谁收的款谁优先使用以及先收后支,以收定支,借贷有息,有偿使用,利率统一的原则。 4、内部银行在办理对外融资、对外结算或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讲求原则,严格把关,减少或避免计算失误。 二、内部银行职能范围 1、对内结算。通过建立内部经济往来结算中心和内部结算体系实现对票据的交换。 2、对内贷款和吸收存款。引用外部银行信贷机制,坚持资金有偿占用原则,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来实现调剂资金余缺。 3、资金管理职能。通过对公司全部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投向的跟踪,实现资

金管理的职能。 4、监督控制职能。按照公司内部承包责任制确定的经济指标进行监控,严格结算制度和结算标准,监督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济往来,保证公司经营行为有序发展。 5、满足内部开户单位的合理资金需求和结算要求,提供“高效、灵活、简便”的优质服务:严格收费标准,监控开户单位的资金投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 1、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公司内部银行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设立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设行长1人(财务中心主任兼任),副行长1人,内行会计1人,出纳主管1人,出纳员3人,共7人。 内部银行是为公司内部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隶属于公司财务中心管理。 2、内部银行依据各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在有效、快速、准确中运行。 3、内部银行工作人员职责(详见各岗位说明书)。 四、内部银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直接向外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资金的借贷手续;负责公司内部的贷款发放和贷款到期后本金回收及利息结算。 (2)有权调剂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并跟踪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3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管理 (3) 第三章人员及其信息管理 (4) 第一节客户经理的聘用 (4) 第二节劳动合同 (6) 第三节执业资格及信息管理 (8) 第四节档案管理 (8)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9) 第五章培训、学习与发展 (11) 第六章报酬、奖金与福利 (12)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13) 第八章责任追究 (13) 第九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纪业务客户经理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经理,是指各营业网点利用公司的证券交易、研究、服务和营销平台,为公司开发客户、销售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员工。 第三条客户经理团队由证券营业部负责组建,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相关部门、证券营业部按照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职责分工和要求履行对客户经理管理职责,为客户经理提供渠道及培训等营销支持,并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建立客户经理管理制度、业务支持系统和风险监控系统,对客户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客户经理团队的证券营业部及与客户经理管理有关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客户经理团队的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客户经理团队组织采用区域管理模式,营业部可根据本地区的行政区划、城市功能布局、合作银行及其它渠道网点分布和区域市场潜力等因素,划定若干营销区域,每个营销区域设区域经理一名。 第八条客户经理是营业部纳入员工管理的营销人员,按工

(财务知识)我国融资融券现状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我国融资融券 现状分析

我国证券X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郑立平证券之星 (壹)?我国证券X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X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壹。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仍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X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壹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X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X公司,其中不少仍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仍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壹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X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壹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俩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X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壹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详细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详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包头会计工作实务相关内容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详细总结如下: 一、企业内部银行定义 企业内部银行是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方式于企业内部,来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办法。在运用和发展责任会计基本功能上,将“企业(基础)管理”、“金融信贷(银行机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者融为一体。一般是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在内部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运用,通过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与目标成本管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并监督、考核、控制和管理办法。 二、企业内部银行的职能 内部银行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调控、信息反馈职能,发挥计划、组织、协调作用,并成为企业和下属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中心、信贷管理中心、货币资金的信息反馈中心。 1.结算职能 ——内部银行对下属各核算及其之间的经济往来,诸如: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成品与半成品的转移、劳务提供、器材设备的供应、商品采购、库存、销售、服务及营业费用发生,以及各种费用支出、解缴,资金调拨,都运用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和相应的内部支付手段,及时准确地进行内部核算。 ——效果:对原来内部各单位相互经济往来,缩短了结算时间,尤其原各单位在社会上的银行多头开户,结算时间长的局面大为改善,活化了资金,减少了在途资金占用。 通过强化内部结算纪律,解决内部资金相互拖欠问题。 原来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实物形态转移,体现为企业内部一切经济活动。通过内部结算变成模拟外部市场核算的商品交换、结算关系,树立直观的价值观、成本观、商品观。 2.融资信贷职能 ——以资金有偿占用的原则,引入信贷机制,运用利息杠杆调节作用,促进企业内部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集中和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利用信贷杠杆进行内部资金融通,并尽量减少对外借款。 ——效果:改变了原来内部各单位分头向银行贷款、内部不能相互融通的情况,改进了资金多余与紧缺、苦乐不均的局面,减少了对外贷款,节省了对外银行贷款利息。 发挥横向拆借和纵向调剂职能,把有限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促进各下属单位精打细算、少贷、早还,提高企业支付能力。 3.监督控制职能 ——监控职能主要通过企业核实的各项资金定额、财务收支计划、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结算制度、结算程序、内部结算价格体系、内部合同、经济纠纷仲裁制度等实现。 ——效果:通过监督、控制,使许多不合理开支、资金外流问题、违法乱纪现象得到遏制和改善。通过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核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弥补传统财务会计事后算帐的不足。 4.信息反馈职能 ——通过内部银行核算资料,准确反映企业和下属各单位的收入、支出、节余情况和经营业绩,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为企业领导决策和调整信贷计划提供依据。 ——效果:对各下属单位收支、结存情况反馈及时。公司通过建立资金收、支、存制度,每天对各单位资金收、支、存情况统计上报,及时掌握各单位资金动态、销售经营情况。 三、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企业内部银行适用于具有较多责任中心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推荐给小企业或责任实体少的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6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年6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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