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同名21066)

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同名21066)
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同名21066)

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同名21066)

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

姓名:陈雷

学院:法学院(刑法方向)

学号:1213424075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 现在,高校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校园时尚。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大学生兼职劳动的种类分为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劳动与劳务关系性质的劳动,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应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充分利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的保护机制,无疑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除了能够补贴生活支出,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外,还有利于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大学生的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兼职劳动权益已纳入保护之中,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如何切实落实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兼职劳动权益的保护就成了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对于兼职的在校大学生能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者现多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也对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予以了肯定。在校大学生要成为劳动者,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据劳动法,在校大学生当然地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就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行为能力来说,目前在大学校园内,除去少数少年班以及部分大一学生外,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已满18 周岁,多数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技能水平。大学生虽要在校学习,但有较多的课余支配时间,如寒暑假、节假日。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四要件,即年龄、健康、智力与行为自由要件。兼职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大学生身份一概而论,他们在从事具体工作时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劳动者而非在校大学生,应该严格地就事论事。

二、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基于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鉴于在校大学生在兼职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各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对于其是否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如果大学生兼职所从事的是类似提供家教服务的职业,这种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它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主要适用合同法,非劳动合同而理应不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尽管兼职大学生可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这就需要对一些可行性的具体依据加以考量,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从兼职大学生从事的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只要他们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大学生在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那么两者之间建立的就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是这种劳动关系本身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同。大学生并未被纳入单位的正式编制,用人单位也没有法律义务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学生的人身档案关系仍然是在学校里,但是不能由此否定大学生事实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另外,现实中判断劳动关系有许多形式标志,如员工名册、考勤登记表、工作证和工资支付等。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遵循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无形式标志的,或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准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准。

三、大学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制度构建

作为一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对其劳动关系最基本的肯定与保障。但办理社会保险与人事档案又有着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保险的审批资料是放进人事档案进行保管的,兼职大学生的人事档案是不可能从学校转走的,否则就不存在在校就读关系,加之大学生兼职事件本身的暂时性决定了兼职大学生的

社会保险问题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办理方式和方法。于是,我们设想这样一种实施措施,将除工伤保险以外兼职大学生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收益化为特定的待遇,也就是说兼职单位虽不用专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但亦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即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支出转化为给兼职大学生的特定待遇,随每月的工资发放。对于工伤保险,由于是劳动者因公受伤才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正常的非因公受伤的劳动者是不享受工伤保险带来的收益,因此兼职单位可不将工伤保险费转化为特定的待遇,但兼职大学生一旦因公受伤,兼职单位就必须按工伤事故给予适当的赔偿。这样既避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与人事档案制度相冲突的问题,又使得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利益得到落实。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性质的兼职外,大学生中较大一部分人从事的是劳务关系的兼职,如家教。在他们从事兼职的过程中,同样排除不了各方面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因此,对这部分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从学校方面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的大学,在内部成立一个为广大兼职学生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中介”———勤工助学机构。此机构由老师和学生组成,主要职能是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服务及帮助兼职权益受损的大学生。学生需要做兼职(不论是自己找兼职还是通过学校的“中介”机构获得兼职)时,先经由此机构与用人方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用人方及学生各持一份。在学生兼职期间,学生要向学校定期不定期地反映其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勤工助学机构要经常主动了解学生及用人方的状况。当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受损失时,由学校勤

工助学机构出面帮助解决。另一方面,学生要学会从自身角度保护自己的兼职权益。首先,学生要主动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和资源学法、知法、懂法以及用法,这样,才会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强化危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大学生接触的社会范围相对狭小,他们涉世不深,缺少社会经验,一些“黑心”用人方把社会责任感“冷落”在一边,无视大学

生的利益,利用大学生的“无知”损害他们的权益,使大学生成为他们获益的廉价劳动力和牺牲品。所以,大学生迫切需要提高危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识破“黑心”用人方的“面纱”。

四、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

兼职大学生尽管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劳动关系,通常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有很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地方。就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来说,在校大学生兼职享有以下权利:其一,大学生兼职不应该约定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对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的大学生规定试用期。其二,大学生兼职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时候,如果属于全日制工作的,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如果属于非全日制工作的,按照非全日制工资标准来计算。并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大学生校外兼职时应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需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无证据证明。

从长远来看,由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在客观上有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所以这种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如果不确认大学生兼职是劳动关系,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明确将在校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国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权利保护,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兼职期间权益受损进

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外,政府对中介机构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劳动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劳动单位遵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兼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高校作为管理者,应合理规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有意识地对在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进行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大学生在自选兼职单位时慎重选择,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权利遭受侵害时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摘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未定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劳动法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亟需针对劳动法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一、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例如,十年来颁布的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案。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10]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更改历史

2.4.1.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2.4.1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 1.2释义 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 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 2.1.1权利 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2.1.2义务 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 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经济全球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经济全球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经济全球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摘要]针对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国际劳 工组织在1998年提出了“体面劳动”的口号。所谓“体面劳动”,主要是指“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的权利”。“体面劳动”作为一种战略目标,主要包括“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四个方面的内容。目前这一口号不仅已经成为世界劳工运动的基本目标,也成为各国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经济全球化与劳工问题“体面劳动”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社会经济问题,特别是劳工问题而提出的。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的发展和财 富的增长,同时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某些劳动问题。而劳动问题所反映的,并不是社会经济不发达或财富不充分,而是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不公。这种状况,是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性质所决定的。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一种新的世界经济格局。 在这一格局下,世界已经形成为一个共同的市场,经济贸易活动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不仅商品,而且资本的流动也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资本无国界,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惯例,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经济和贸易活动的共同的价值取向。WTO的宗旨是资本主义自由贸易下的无差别待遇和市场的不容干预,这对于推动

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然而,这种推动是以资本的扩张为目的和手段的,而资本扩张的直接要求是对于劳动的压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猛发展,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为:富人成为全球化的收益者,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失业工人大量增加,社会保障不足,劳动条件恶化,相当多的工人陷于贫困之中。这些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而且开始蔓延到发达国家。中 国加入WTO,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立,并以正式身份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意义将会在中长期的经济发展中体现出来。但同时,中国加入WTO后,劳动问题也将会更加突出。首先是在就业方面,由于新进入的外资企业的竞争优势,以及根据中国加入WTO协定中的产业和关税的调整,将会使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面临着相当严峻的挑战。而内资企业缺乏竞争力的直接结果,是会加剧中国的失业问题。而失业问题的加剧,又会使得工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问题更加突出。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更应呼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经济全球化使劳工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的 问题。因而,以劳工为主体的反对全球化的运动,也和全球化的进程同时并进,特别是以1999年12月的WTO的西雅图会议同时发生了大规模的反对全球化的公众抗议,抗议者以“保护工人权利”和“反对不公平竞争”为号召,要求解散WTO.此后从魁北克美洲国家组织首脑会议,到歌德堡欧盟峰会和热那亚八国集团峰

《快递人员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详解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报考机构:广东劳动学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论文题目: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编号:

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 摘要:在互联网网购盛行的今天,中国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短短几年内,快递业务量实现了从“百万级”到“千万级”的跨越,电商的助推是最大动力,快递员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容忽视。没有他们,就没有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但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关注到他们的就业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劳动保障不规范、人员流失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本文将从该问题的现状、造成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快递行业快递员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最近,顺丰集团员工被打一事刷爆了各大社交平台。北京市某小区内一名骑三轮送货车的顺丰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与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车主连抽快递员耳光,而快递小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然而这样的被打事件还远远不止这一起。近日,西安快递小哥小徐称派件时,其三轮车被一轿车撞上。在双方交涉中,轿车司机辱骂并暴打了小徐30拳左右后开车逃逸。该行为已造成小徐眉骨骨折。 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网络上也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快递员目前的生存压力和尴尬状态。更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于快递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尚存不少漏洞。在分析和探讨该问题的现状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快递行业的特点,这有助于理解后文所说的关于该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快递行业 1、定义 快递:是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和航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 2、行业特点 (1)资本投入较大 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网点建设、运输工具、信息处理中心等方面,不仅如此,快递作为服务业,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员工工资也是一笔相当大的投入。(2)人力资源需求量大 快递行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业之一,目前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且环节众多,多为人工处理,因此对于劳动力需求大。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868155.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第十二课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9-40)

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课时教案 机电专业一年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设问: (1)是什么原因让 小刘很担心自己的 未来? (2)企业劳动合同 短期化侵害了劳动 者的哪些权利? 在现实工作中,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时有发 生,那么我们如何维 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 学习第12课第1框 题:一、依法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板 书)。要维护个人合 法权益,首先必须学 会签订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学生思考、讨论 【引思明理】 1.学会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板书) 组织学生阅读 教材P145第1自然 段,结合《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视频讨论:企业劳 动合同短期化违背 了签订劳动合同的 哪些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板书) (2)劳动者的义务 (企业劳动合 同短期化违反了合 法、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原 则,是企业规避法律 的不合法行为。) (1)订立劳动 合同必须遵循的原 则(板书) 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 学生思考、讨论

(板书)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1)视频中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这对我们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什么启示? 3.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板书) 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板书) 教师组织学生 分析劳动者履行义 务对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意义。教师强 调:劳动者享有权 利,以履行劳动者义 务为前提,自觉履行 劳动者的义务是获 得权利、维护利益的 基础,履行义务有利 于单位的发展,最终 对劳动者个人有益, 进一步强调在我国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性。 我们应当知道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 除和终止是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重要 内容,有利于避免今 后产生劳动纠纷。劳 动合同签订以后,就 意味着确立了劳动 关系,那么作为劳动 者应该享有哪些权 利、必须履行哪些劳 动义务?二者的关 学生思考、讨论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劳动权保护救济机制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

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

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4. 职责 4.1 人事行政部 4.1.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员工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4.1.2宣导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 4.1.3负责员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 4.1.4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组织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组鉴定。 4.1.5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4.1.6督促用人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4.1.7执行公司《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规佩戴好个人防 护用品。 4.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 规定。 4.2.2对员工和公司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4.2.3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4.2.4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 报告和处理。 4.3 工会委员会 4.3.1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3.2代表员工提出劳动保障要求,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4.3.3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及安全状况异 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4.3各部门负责人 4.3.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3.2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4.3.3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工作程序 5.1劳动权益基本要求 5.1.1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劳动权利。 5.1.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 5.1.3公司录用、接收员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 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公司不得因员工不集资或者不 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4公司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郭娜 [摘要]当今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是劳动者,继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来极力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可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不完善,使劳动者维权困难;其次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利益关系的驱动,使现实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再次我国劳动力供给数量远远超过需求,岗位竞争十分激烈,就业难度不断在加大,加之近年来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已经尖锐化,劳动者权益瘘被侵犯却难以维护的现象相当严重和普遍,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甚至诱发犯罪,所以当前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权利侵害劳动关系 [目录] 一、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除了国有企业,国内出息了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使中国经济发生了质的飞跃,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然而发展的背后是劳动者的辛勤劳作,长久以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被忽视。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财富。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远远超过需求,供求矛盾难以协调,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九霄云外,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力图用最低的成本榨取劳动者的更多的价值,严重侵害和践踏了劳动者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用人单位竭尽所能掩盖侵权事实和规避法律责任,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致使劳动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失去信心。此种侵权大量存在且得不到制裁,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所谓劳动者就是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1] [1]彭俊良、工晓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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