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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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着力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壮大国有经济,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建立,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为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2004年8月,江西省国资委成立不久,首批选择了8家企业(出资监管企业4家,重要子企业4家)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2005年初,我省被列为全国地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之后,又明确了3家出资监管企业和10家重要子企业为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企业,使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总数达到21家。近两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陆续在8家出资监管企业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总法律顾问,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出资监管企业达18家,占出资监管企业总户数的75%。其他尚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出资监管企业也通过设立专门或合署办公的法务机构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出资监管企业的22家重要子企业也实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实现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试点到重点企业的全面推开。

一、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总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近四年来,我们以列入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试点单位为契机,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构筑法务工作组织体系为依托,以培养高素质法务人才队伍为重点,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核心,以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根本目的,及时有效地在出资监管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一)统一思想,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对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针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之初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之不了解、不理解,乃至不重视的状况,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好了工作。

一是着力宣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强调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结合对一些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论证随意决策而使企业承担重大经营风险以及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涉法纠纷中疲于应付等案例的分析,使企业对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是重点妥善处置了一些企业重大债务纠纷。抓住国资委成立不久,部分企业最关心、最迫切要解决的一些债务处置问题,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债务重组是前提条件,指导和帮助企业法务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对历史债务形成的原因清楚和对改革政策把握准确的优势,与债权人和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化解了一些历史债务纠纷,也为企业的改制重组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从而使企业真正感受到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也有了更加感性的认识。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之初,我们把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积极协调处理法律纠纷作为工作的重点和抓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实施,使企业处理法律纠纷的成本降低,能力明显提升。涉及企业债权债务风险的纠纷,企业法律顾问能从企业实际出发,能协商的协商,该用法律手段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对企业因历史担保带来的债务风险,企业法律顾问能尽心为企业考虑,出主意、想办法,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三年多来,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通过协调、应诉、诉讼、审核合同、纠正失误等,共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9.65亿元。

(二)领导重视,强力推进,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支持重视,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前提条件。针对不少企业领导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认识模糊的状况,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采取约请试点企业主要领导谈话的方式,

面对面宣传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督促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委主要领导都要讲一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情况,提出新要求。分管领导专门到企业开设讲座,阐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义、来由、建立和完善的算途径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重要内容,启发和促进企业高中层领导提高认识。列入试点省份后,委领导明确要求,要试就要真试,试出成果,试出成效,试出经验,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听取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针对出现的问题,要求试点办公室组织力量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如何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精心指导,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由于领导的重视不是停留在言论上,而是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企业领导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越来越主动。有12家企业主动要求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措施有力到位,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我们加强了动态跟踪和信息搜集、调度,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建立试点工作进度台账,制定验收标准,试点企业根据工作进度、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落实完善,实行了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动态验收与汇总验收相结合,使试点工作目的更加明确、推进的节点和节奏更加易于掌控,同时,也更便于点上的经验在面上进行推广互动。为了营造企业总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环境,我委规定企业专职总法律顾问应进入党委班子或董事会,享受副总待遇。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的提升,不仅有利于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法律专门人才界入高层决策,为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把关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建立网络,完善制度,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点的深化到面的扩大

一是以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构建为依托,切实夯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基础。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工作开展之初,针对一些企业仅满足于设立一个总法律顾问或明确一位专职法律顾问,对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问题,我们采取了两种方式加以解决。一是明确要求试点企业必须设立法务机构,在下属企业及横向部门必须设立法律联络员,并将情况定期通报;二是重点指导几家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并进行宣传示范。如省冶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部除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部,财务、资产管理等重要部门也明确了法律联络员,其下属企业,有的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的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没有专职法律人员的三级企业,均设立了法律联络员,形成了企业上下联动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信息交流畅通,情况反映及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出资监管企业纷纷借鉴,有些企业还有所改进,如江钨集团公司,不仅做到企业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而且在所属企业管理的社区,也设立了法律联络员,负责社区法律事务工作。目前,21户出资监管企业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由5户增加到20户,专门设立的法务机构由2户增加11户,21户企业共有法律联络员280余人。

二是完善制度,科学设置工作流程,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试点期间,我们坚持深入企业调研,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并针对实施情况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下

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通知18件,完善制度,规范实施。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不够重视法律把关和法律论证的现象,制定下发了《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企业上报国资委审议的涉法事项,未经总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组织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国资委不审议,退回企业补充材料;违反程序造成企业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企业也按照要求制定出台了合同管理、担保管理、诉讼纠纷处理、应收账款回收、法务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江铜集团公司开展了制度建设年活动,由法务部门负责,对公司7045项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修改、调整、完善,并新制定67项制度。不少企业还按照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要求,科学设置内部工作流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到流程不到位,办事就无法到位。明确了重大涉法事项不经法律事务部门论证,不经总法律顾问签字就不予提交。同时规定任何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部门都要参与,考察、谈判、签约,出具法律意见书,全过程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四)抓学习培训,促队伍建设,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关键在人。如何配足配齐法律专业人员,如何选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引进留住法律人才,如何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企业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前提。我们的做法,一是选好配好总法律顾问。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任职条件,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暂时没有适当人选的,作为过渡性措施,由具备一定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班子成员暂时

兼任,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工作不停顿、不延误,扎实开展。二是采取措施选好用好企业专业法务人员。有的企业公开向社会招聘,好中选优;有的加强在企业内部选配和培养。为用好、留住法律专业人员,一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激励措施,如上调工资、按照纪检干部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按挽回资产损失的实绩奖励法务人员等。三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先后请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的专家领导授课、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现身说法、请法律专业人员开设讲座,每年组织企业法务人员两次以上的培训,培训方法多样化,多次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赴外省国资委和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考察学习。同时,多方指导企业开展培训。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时间,先后培训企业法务人员3500余人次。与2005年前相比,出资监管企业专业法务人员由24人增加到107人,学历结构也由原来的只有4个法律本科毕业增加到有法律硕士生8人、本科生45人。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总计已达482人,其中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160人,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急需的人力资源支撑。

(五)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通过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整合联动,积极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兼并破产以及企业重大投融资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有效保障了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作用。围绕企业改制重组中

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从法律上严格审核、充分论证、规范操作。强调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加大集团公司层面股权多元化和对部分省属企业下放到市县管理的改革力度,注重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对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开展充分调研,严格落实各项规范。既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又切实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重大投融资发展项目上,企业法务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认真提出法律意见,揭示法律风险,提出化解对策,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整合集团公司内部法务人才资源,协同完成企业重大涉法事务。省投资集团公司、冶金集团公司、煤炭集团公司、江钨集团公司等在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中形成了由集团公司内部法律权威人员组成的团队,为公司出谋划策,对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会诊”,制定应对措施。三年多来,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法务人员通过协调债务纠纷、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50余亿元。

三是对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有效调配使用,同时借助外部法律专家库,依法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出资监管企业之间出现法律纠纷时,由省国资委通过设立“模拟法庭”,聘请资深法律专家,针对双方的陈述进行法律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着双方受益原则,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解决问题。如果一方不接受协调,最终造成企业损失,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责任。去年,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省国资委还与各级法院建立了国有企业债务纠纷诉讼协调机制,凡涉及国有企业债务纠纷的案件,省国资委先行协调,协调不成依法立案,从立案到审理、执行,国资委可全

程参与协调。三年多来,我们协助企业诉讼、应诉以及督促企业追回违规投放资金等35起,协调债务纠纷50余件,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18.6亿元。仅去年以来,我委协调国有企业债务纠纷案28起,涉及本息7亿多元,协调处理成功19起,涉及本息4.3亿元。

二、大胆创新,探索实行由出资人向企业派驻法务总监制度

在推进重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与加强和完善国资监管的需要相结合,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创新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开展了由出资人向出资监管企业直接派驻法务总监、财务总监试点工作,从形式和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通过学习借鉴,提出向企业委派法务总监试点工作思路

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中,我们感觉到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人,向总经理负责,对总经理的不当行权难以有效制约。为此,我们学习和借鉴上海复星公司等民营企业向子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做法,结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在国有独资出资监管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思路和措施。2008年初,在省电子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3家国有独资公司中率先开展了由省国资委派驻法务总监试点工作。

(二)对委派法务总监工作的认识

1、实行由出资人向出资监管企业直接委派法务总监制度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的需要。在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决策层和执行者有着严格的分工,在企业日常运作中,

经理是核心人物,握有很大权力,并且实行个人负责制,为避免经理人因个人履职能力和道德风险等原因造成对权力的滥用,在对其充分授权的同时,必须相应加强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中,由出资人直接委派法务总监,十分必要。

2、由出资人委派法务总监是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需要。按照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出资人必须不缺位、不越位。出资人不缺位,就是要在产权清晰、出资人明确的基础上,出资人有权利、有手段尽力规避因与其产权代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招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形成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有效的战略控制。由出资人直接向所出资企业委派法务总监,有利于解决出资人与企业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更好地理顺出资人与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3、由出资人派驻法务总监是企业实现决策科学化、法治化的需要。通过对法务总监,实施企业重大涉法决策总经理与法务总监联审联签等制度,充分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之行权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同时,保证其有足够独立判断的空间,有利于实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更好地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4、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真正有利于实现“三个转型”,即企业法务工作由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由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由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

(三)委派法务总监制度的实践效果

1、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演变为法务总监,是一个重大的角色转

换,即由企业内部人变为出资人的人。如何使其当好出资人的人,关键是三点:一是法务总监由出资人选拔、委派;二是实行重大涉法事项向出资人报告制度和述职制度;三是由出资人单独进行业绩考核,不仅要考核其履职能力、防范和驾驭法律风险的水平,更要考核其对出资人负责的职业操守。

2、法务总监的职责更加明确,既是把关者,又是重要参谋助手。通过制定法务总监管理办法,明确法务总监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班子成员中不另行安排分管法治工作的领导;规定了法务总监的履职范围和行权方式。法务总监通过履行服务与监督职能,贯彻出资人的意图,支持、监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支持,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越权违规行为以及可能损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并督促纠正。

3、作为出资人派出的法务人员,法务总监向出资人负责,与企业总法律顾问相比,工作上不再缩手缩脚,敢于独立判断,提出意见,同时也有义务向出资人及时反馈企业运行的真实信息。

4、法务总监的派驻,使我们较好地解决了国有独资企业特别是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叠企业中,出资人与企业经营层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务总监通过出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对涉法决策中的事项组织专门论证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对企业重大涉法事项,建立法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等规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出资人把好国有资产安全关。

5、法务总监的派驻,有利于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责任主体和风险控制机制,决策规定的程序也更能够到位,有利于减少

决策的随意性,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利关系,强化出资人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三、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思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今后三年我委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初步确定为: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1年在省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继续抓好派驻法务总监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全面实行和落实重大涉法事项由派驻法务总监和企业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围绕法务总监制度安排的要求,在实践中探索派驻法务总监在权力行使方式、独立判断空间、监督履职范围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强化出资人监管手段,提高出资人监管能力和水平,建立与国资监管体制更加协调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明年年初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具备条件的出资监管企业全面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选派,国有控股公司由国资委向董事会推荐人选。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未开展派驻法务总监的其他重点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在强化机构、健全网络、培养队伍、建立机制、完善制度、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上下功夫,全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职能,努力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

达到80%以上;出资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专职率达到70%;出资监管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比例达到60%。

(三)加大力度做好企业法律纠纷调处工作。一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定期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通过总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二是继续坚持内部模拟法庭制度和国有企业历史债务协调机制,力争历史债务在三年内基本得到化解。三是继续抓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既要在合同管理、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又要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的苗头进行防控。

(四)开展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试点工作。选择两到三家企业开展试点,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在企业建立起以实现总体发展战略为目标,以策略、措施、组织以及信息系统为主要内容,以流程为载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达到集团公司控制力加强,企业内部、企业与股东之间信息沟通真实可靠,企业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无重大风险损失的基本要求。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法律顾问服务a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15000-20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 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归档和合同管理制度。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 8、就重大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按照顾问单位的要求及安排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提升顾问单位管理层及员工法律知识水平 (每季度1次)。 10、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优惠计收律师费。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 合同,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50%-60%收费但最低收费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一年免费代理标的不超过3万元的民事案件一件) 二、法律顾问服务b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20000-25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2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咨询,出具律师咨询意见书。 2、提供并解释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出具法律理解和适用意见书。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 文书范本。 4、草拟、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 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归档和合同管理制度。 6、制定和完善聘请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7、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出具案件分析意见书。 8、就外部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 9、就重大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发表律师声明。 11、应邀参加聘请单位重大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12、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5次)。 13、每月提供一次上门法律服务。 14、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优惠计收律师费。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 合同,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50%-60%收费,但最低收费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一年免费代理标的不超过5万元的民事案件一件) 三、法律顾问服务c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25000-40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咨询,出具律师咨询意见书。

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度工作总结.doc

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度工作总结 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xx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xx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件。xx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协助执行 2: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1229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国资发〔2011〕18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法律环境。为了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省属企业(指集团本级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 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省国资委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省属企业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积极行动,在壮大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务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相对于成熟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人才队伍不够壮大,分布不均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尚未全面落实;三是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系统性不够,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较慢,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五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进入“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风险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抓法律风险防范就是抓生产力”的理念,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围绕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狠抓机构人员设置,健全法务工作制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实现“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国企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普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发挥风险屏障作用。省属企业法律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广泛推广,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大大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重大法律纠纷逐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1.到2012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指集团本级,下同)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公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安排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安排 导语: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慢,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未被得到充分的认识。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出了法律纠纷才会想到律师,基于此认识,很多公司企业没有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他们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且往往都是依靠公司老板事必躬亲进行处理。 1、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历史,单位目前的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复印单位的有关证件等材料。 2、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单位情况,提出改进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 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单位的运作畅通。 3、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单位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出口买卖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4、年中总结 针对单位上半年实际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5、劳资法律培训 对需要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针对单位的劳资问题,结合单位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单位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6、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单位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单位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单位效益最大化。 7、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单位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8、税务建议 针对单位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单位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9、针对单位或是企业的性质,协助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同时应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等。 10、根据双方约定,为单位下属事业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11、对顾问单位所开展的经营项目、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并参与顾问单位重大项目的运作。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要内容。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是落实这一内容的有效举措。11月29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率先组织所属1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述职,检验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和成效,交流法制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推动提高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和水平。这一做法务实有效,值得总结推广。 中国石化从上、中、下游、科研、工程和专业公司各个板块选取了10家有代表性的单位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代表就《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履行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了述职。参加述职的10位总法律顾问中,专职总法律顾问5人,兼职总法律顾问5人。中国石化在京的23家企事业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负责人一同听取了述职报告。 述职中,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回顾了自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以来,尤其是2011年中国石化法制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他们自觉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中国石化提出法律工作要实现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转变这“两个根本转变”以来,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在切实履行好七项职责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总结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履职方式:一是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通过开发运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招投标、经营证照等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管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推进了法律管理的E 化,促进了法律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二是深入进行系统化研究,通过进行国内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境外法律环境研究、编印国别(地区)《投资贸易法律指南》等,为经营决策和项目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保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境外法律工作“走得顺、走得好、走得安全”;三是切实推进全程化管理,法律人员积极参与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法律管理工作在各环节、各项目的全覆盖。这些灵活多样的履职方式无论是在法律工作上,还是在风险防控上,都给10家企业带来了显著成效:法律机构更加健全,法律人员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未发生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业务国际化保持良好势头,法律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普法形式不断创新,普法内容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秦玉秀: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发布时间:2012-04-25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秦玉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 秘笈一: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媒体:中国建筑是从何时开始推行企业和项目的法律风险全面管控制度建设的?有什么特点? 秦玉秀:中国建筑的企业架构是总部——工程局(设计院、国内外直营公司)——号码公司——区域分公司——项目。各级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直接面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各级施工企业处于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面临的市场环境极为复杂,潜藏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项目经理部作为直接的生产单元更是直接与业主、分包商、材料商发生经济行为,承担项目履约的责任,是利润的产出地和风险的多发地。 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通过对各企业类型法律风险的分析,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在中国建筑内部仅仅加强总部的法律工作是不够的,为有效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从2001年以来,中国建筑逐步重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企业“运作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的工作要求,着力部署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建设。 2002年中国建筑总部正式设立了法律事务部,从机构队伍建设、制

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制定颁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要求系统各级企业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人员。2004年,抓住国资委在53家中央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契机,进一步确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并在四家二级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试点。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企业总法律制度全面推进,要求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法律专业人员。在公司总部的引导和推动下,各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年发展,主要的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均设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律工作队伍也逐年壮大。 在法律体系搭建完毕的基础上,2009年借助公司整体上市的契机,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逐步向企业经营业务各个领域渗透,最终形成了业务全覆盖的法律管理。根据公司经营转型的需要,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工作从工程施工领域覆盖至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运营等投资业务,并通过对上述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审查到过程监控,实现了全过程监控的投资法律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海外业务开展的情况,为有效防范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中国建筑从海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入手,通过推进海外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力度,逐步建立了海外法律管理体系。目前,中国建筑法律管理实现了从单一法律管理向综合业务管理的转变,实现了从国内法律管理向海内外法律管理的转变。 媒体:这种自上而下的“体系”的建设主要有哪些内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 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 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以往,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业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参加诉讼打官司。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宣传的逐渐深入,不仅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许多企业主建立了自己的法务部,甚至聘请了自己的私人律师,从而使法律顾问工作在律师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中,法律顾问事务已经上升到了主导地位。 在我接触的不少中小企业中,都反映自己每年的纠纷一般只有几件,对律师的需求主要是日常合同的咨询,而公司的业务类型又不是很多,所以要求律师的工作量并不大,也不需要律师每周到公司办公,数万元的律师费公司不是不可以承受,但是主要感觉是不等值,从经营者角度讲觉得不合算,但也确实想拥有一位专门的法律顾问,毕竟有时要审合同、有时有纠纷要处理,如果临时找律师,一是未必了解,能力等未必合适;二是在工作前双方还要再花时间专门谈费用,确定关系;三是有时单项委托下来,咨询可能要数百元,审个合同也要千元左右,真有几次下来数额也不低。如果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如果是一般的咨询,随时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方便快捷。 针对企业的这种法律需求,我们现在开始推行“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推广计划”。 由于是针对法律事务不是很多的中小企业,所以参加该计划的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将控制在1万元左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商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该费用还可能是数千元不等,而且还有其它实用的优惠方案。费用降低不代表品质降低,为保证质量,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将是具有丰富执业和管理经验的律师,而不是律师所随意指定的助理。 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随便翻开报纸或打开电视都能看到“法”、“诉讼”、“合同”的概念。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很多人还将法律理解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忽视了法律的预防功能。其实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法律的预防功能是最重要的。诉讼中其实是很少有真正的赢家的,如果一家企业在经营中不重视法律,最后很可能惹来一身的麻烦,如果不诉讼很多权利就无从维护,如果去诉讼可能由于当初防范不足,导致权利无法维护,就算得到维护,毕竟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一个企业的主要精力毕竟还应该是在经营方面,过多的杂事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正是在遇到法律纠纷后才考虑到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损失,但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已然形成,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损失更是无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

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因此,美国大企业普遍选择在高管层面设立总法律顾问,从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二,美国大企业在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需要通过总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监督并实现权力制衡。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股东权益的基本途径。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确保企业行走在合法合规道路上的制度保障,已经成为美国大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在美国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层分权制衡,但股东作为出资人,由于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而难以持续地保障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也难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公司股东往往选择在经理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避免内部人控制。例如,美国通用(GE)、IBM、高通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既是经理层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董事会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供法律意见。除此以外,美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往往还负责公司内部调查。如波音公司、高盛集团等总法律顾问介绍,一旦有人举报公司员工违法违规,须由法律部门开展有关内部调查。一些企业的法律部门还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以上这些做法,表明总法律顾问在美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美国大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战略,不仅需要由总法律顾问来统领全球法律事务,而且需要由具有权威的企业高管构建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是美国大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特点。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面临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以及反垄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代 表的,有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所构成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系统,形成以 总负责人为主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体系,共建起总法律顾问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法 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并以此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结构可以看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处于核 心的地位,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 顾问作用的充分发挥,将起到促进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的设立使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企业权力的机构与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之间形成组织上的固定的连接,总法律顾 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同时,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又是企业决策层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一样,在 行使职责开展法律事务的工作中,较少考虑部门的利益,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并且,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又是集 中反映和体现了法律顾问的知识、智慧和经验。因此,总法律顾问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维护企业的经营成效和合法权益。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 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 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 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 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综上,开放税收司法成为必然政策选项,税制改革需要跨过税收法治的关口,接受税 收法治的检验。税收管理改革应该瞄准实现法治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以尽快建立总 法律顾问制度为突破口,以实现“税收法定主义”和“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为契机,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为动力,重构现代税收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并以《税收征管法》的大力修订予以配合,这样,税收管理改革就既有目标和方向,也有了支 点和突破口。 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总法律顾问与法 律顾问制度关系的重要体现。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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