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的张力关系探讨

——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价值取向。公共政策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初衷,但是从公共政策制定,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差,从而形成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缝隙,一方面公共政策从轨道偏离所形成的原因包括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主体原因和信息的整合过程中所存在的客观难题;另一方面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同样至关重要。理论界至今是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做出明确地确定,但是大多数学者所提出的观点有一共性——大多数人利益诉求。而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被认为是权力机关有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共意志表达。《反垄断法》是于2007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属于我国权力机关的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平衡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以及诉求之间的矛盾,但是就反垄法制定以及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发生实质维护私人利益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本文就以反垄断法制定——实施——责任这一过程分析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所运用的公共政策的手段与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的背离。

一、《反垄断法》制定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协调多种利益存在难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我国反垄断明确以公共利益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为国家干预市场运行提供理论支撑。以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理论为依据,自由竞争是经济繁荣的必要因素。二战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认为一个自发形成的市场机制下,经营主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质特性从而忽视对市场带来的其他影响。例如搭便车,负外部性影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权力寻租等等现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市场机因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而受到侵蚀,市场机制的病态发展仅仅依靠其自身必定不能治愈,离不开国家对市场干预,才能促使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恣意妄为,国家干预市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把公共政策政策的实施作为有效手段。公共政策是各种利益集团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输入到制定系统中、由制定主体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公共利益并不是每个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利益在相互冲突中互相磨合、最终达到相对均衡的结果。《反垄法》就是在协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平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是各种利益之间平衡本身就是一个难题,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并未就纵向垄断协议做出

更多的列举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独家销售、特许销售和独家购买协议等等方式,这些不同形式的纵向协议对于促进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是可以增加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机会,有利于稳定价格,有利于生产者改善售后服务,可以让生产商在一定地域内给个别销售商独家销售其产品的权利,可以避免其他销售商无代价分享一个销售商的对该产品的宣传效果,鼓励经营者集中精力做好产品宣传,尽量减少商品的交易成本。一部分纵向协议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果,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其干预,且经济效益和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怎么选择,各种利益之间必然无法达到和谐无隙的状态,因此公共政策制定与公共利益实现之间必然存在张力。

二、《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成为政府机构利益合法化的工具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化,政府本身所具有的自利性使得政府一旦形成,不仅政府机构自身,而且其内部的官僚集团都会有自己的利益。正如詹姆斯·穆勒所指出的:“毫无疑问,假若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利益。”

《反垄断法》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诉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公共利益承载着确定反竞争行为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适用反垄断法的反竞争行为是否可以豁免、不能豁免的反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及应受惩罚性等重大功能。尽管现代国家既担当起了保护竞争秩序的职责,独占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权,但是随着国家拥有愈来愈大的处罚权,却出现国家处罚权滥用以及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规定的具体制度成为权力寻租的根据。例如《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因此实践中存在重要的盐业专营,理由如下: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须让他们食用加碘盐,而为了保证消费者食用加碘盐食盐必须实行“垄断经营”。时至今日,我国碘缺乏的现象大为改观,但有些高水碘地区还在被供应碘盐,食用加碘盐导致了这些地区甲状腺疾病增多。盐业专营究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维持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值得深思。实践中还存在当国有企业的利益与公平竞争发生冲突之时,由于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影响,当国有企业的利益与公平竞争发生冲突之时,反垄断法将极有可能成为政府借保护竞争之名行破坏竞争之实的工具,国有企业将成为立法模糊的最大受益者。正是政府追求其自身利益特性而滥用公共政策形成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三、《反垄断法》中行政机构责任承担的不平衡

一个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以求达到公共利益的实现那么责任承担必然和行为保持一致性。但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一旦成为责任承担者时,公共政策政策就倾向于偏袒其自身利益而非顾全大局。例如《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往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就其限制竞争行为责任的承担又回归行政机关内部,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并不能排除会出现袒护的情况,这一规定变相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空间。责任承担机制的不完善意味着法律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必然造成公共政策实施和公共利益目标实现之间的差距。

姓名:盛昫頠

班级:经济法13级2班

学号:20130301070663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电影《惊爆内幕》话题引申 王素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以给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而励其进行创造的热情,同时也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这种专用而限制竞争、妨碍智力成果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权利融用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交叉冲突利益衡量 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有超过机器、土地、资金等传统财产之势。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惊爆内幕》中杰夫瑞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内容恰是危害到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安全。 同时,“60分钟”王牌制作人洛厄尔也在商场大鳄的利益斗争的漩涡里饱受挫折,一心维护新闻正义性的他最终选择披露这则签有保密协议的新闻,引发了美国历史上司法和解金额最高的烟草诉讼案的故事。

1、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智慧财产之意。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成为我国的常用术语。 1.2利益衡量的概念 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一直是重要的追求目标。 1.3利益衡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所基于的利益考量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多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利于引进外国企业,不是吗?但是,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个人私权受到保护,最终受益的依旧是公众,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受益者都是大众,换言之,所有人。显而易见,公共利益牵涉的也是所有人,保护的对象也是所有人,一直以大众为受益对象的知识产权又怎么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呢?公共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追求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泛滥会侵犯公共利益 2.1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在那些确确实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他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给司法机关以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最后的决定,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

【公共版权】金箓午朝仪

金箓午朝仪 各礼师,存念如法 谣歌空洞,帝君存坛。五帝校录,受符三官。备卫五门,束魔灭奸。流铃掷火,阴秽焚残。身佩金书,炼液芝颜。玄灵素合,心动三关。骑狮跨鹤,控龙乘鸾。万星守舍,千魔不干。道气长存,万仙息安。 鸣法鼓二十四通 无上三天玄元始三炁太上老君,召出臣身中三五功曹、左右官使者、左右捧香金童、传言散花玉女、五帝直符直日香官各三十六人出。出者,严装显服,冠带垂缨。关启玄坛土地,方域神真。臣今午朝,升坛行道,朝谒帝真。钦奉其诸诚意,具载缄誊,愿得太上至真道炁灵宝瑞光下降,流入臣等身中,令臣所启之诚,速达径御至真无极大道三清上圣昊天至尊金阙玉皇上帝御前。 请称法位 具位臣姓某与临坛官众等,谨同诚上启虚无自然至真无极大道玉清圣境大罗元始天尊,太上道君,太上老君,昊天至尊玉皇上帝,紫微上宫天皇上帝,紫微中宫北极大帝,后土皇地祇,玄都玉京七宝层台紫微上宫灵宝至真诸君丈人,金阙诸天弥罗圣众,上相上宰、上保上傅、少保少傅、四师五帝、十二仙卿,三十六部尊经,玄中大法师,三天大法师,日月星宫斗府、周天宿度、河汉星真,皇帝本命星君,皇太子本命星君,内廷五祀之神真官主者,三界真灵。恭望洪慈,俯垂昭鉴。臣闻,洞阳赤气,光芒莹发於灵图;飞云丹霄,垂荫高瞻於羽盖。玄奥深窥於蕴妙,至真俨睹於光临。希阳景以融春,彤墀雾暖;遵朝仪而接昼,紫极风清。感通造化之机,流演仙真之教。瑞彩交飞於日表,琅音响彻於云层。拳拳演教之诚,耿耿对扬之志。顾瞻如在,降鉴非遥。臣今钦奉纶音,崇修金箓。祈请洪恩,上祝圣寿万安,皇图永固。班催鸳序,迢迢昼漏之闻;香暖螭头,穆穆春风之转。顾圣真之鉴享,极幽显以交孚。以今亭午,升坛行道,请法众等,运兹初捻上香。愿此香烟腾空,径上供养至真无上道宝大罗元始天尊,金阙至尊玉皇上帝,无上大罗至尊众圣。臣等皈身皈神皈命,首体投地,仰依太上三尊,十方众圣。愿以是香功德,上祝皇帝陛下。伏愿鸿基巩固,景祚隆昌。圣算齐浩劫之年,帝道越羲皇之化。六宫安静 百辟忠良。率土普天,咸归有道。梯山航海,入贡无穷。今故烧香,自皈依师尊大圣众。至真之德,得道之后,保天长存,和与道合真。 昼刻传呼,天颜有喜。揆宿心而寅事,因朝谒以申祈。以今亭午,升坛行道,请法众等,运兹二捻上香。愿此香烟腾空,径上供养至真无上经宝玉宸灵宝天尊,紫微天皇大帝,禹余天宫真仙圣众。臣等皈身皈神皈命,首体投地,仰依太上三尊,十方众圣。愿以是香功德,敬祝皇太子殿下。伏愿青华定录,金简增年。九天之真宰垂休,三景之灵光委照。起居平静,寿祉弥隆。 今故烧香,自皈依师尊大圣众。至真之德,得道之后,保天长存。和与道合真。 万圣同明,一光普及。惠日俯开於黑郁,慈光仰睹於青华。以今亭午,升坛行道,请法众等,运兹三捻上香。愿此香烟腾空,径上供养至真无上师宝五灵玄老天尊,紫微北极大帝,后土皇地祇,太赤天宫无边圣众。臣等皈身皈神皈命,首体投地,仰依太上三尊,十方众圣。愿以是香功德,归流七庙先灵,宗祧列圣。伏愿骖驾鸾舆,高陟虚无之境;光瞻狮座,上宾清静之天。垂裕邦家,茂延国祚。今故烧香,自皈依师尊大圣众。至真之德,得道之后,升入无形,和与道合真。 礼方 忏悔 命魔 三启 三礼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 田杰1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 一、权力之传统解释 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美国的彼得。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欢迎探讨!

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摘要】近年来,关于构建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公共权力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会受到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诱使,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现象,从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本文从对公共权力概念的分析入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公共权力;制约;监督;综述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360-01 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根据公众意志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的支配力量,其行使主体是执政党、政府以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公共权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其运行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共利益。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列宁也曾明确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无节制的堕落。在我国,尽管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已获得根本改造,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人的自私性以及封建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公权私用、滥用和腐败等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因而,加强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十分必要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历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进入到21世纪后,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公共权力的概念 关于公共权力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解说。一个比较常见的观点是: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能力。公共权力也可以理解为公权利,是为管理公共事务而设定的。人类作为群居动物,需要组织起来适应自然环境,因而需要处理许多公共事务,也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个体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使命是维护和促进私权。但公共权力自产生起,就与私权利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抗,尽管对抗的范围、方式各不相同。而且这种对抗性是天然的,不可化解的。试图以公共权力基本目的公共性来否认或者掩盖其与私权利的对抗性是徒劳的。因为公共权力本源自私权利,是私权利的让渡;同时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对私权利的限制。公共权力在具体的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种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诱使,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现象,产生腐败,寻租等行为,对私权利构成侵犯,从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 二、公共权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权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其理论上的系统化始于孟德斯鸠,实际应用始于美国建国宪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使其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制约。 在这一方面,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科学配置权力,并使不同权力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杨长青认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要适度分解权力.构建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具体而言,他认为可以通过“分解‘一把手’过分集中的权力”、“限制领导干部兼职”、“理顺党委和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地方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来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同时他认为还应“建立垂直的监督领导体制”、“理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来“要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有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并在此建立一个稳定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以权力之间的关系来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强化权力制约的关键是实现权力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完善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构设置和权力制约监督”,加强“各级权力机关相互间的制约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司法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吴振钧提

【公共版权】外科十三方考

外科十三方考 <目录> <篇名>嘱言 属性:夫人之一身,血脉贯通,似河海周流而无丝毫阻滞,设一旦有邪毒窜入五脏、六腑,或风湿中入皮肤肌腠之间,便血脉不行,而患斯作矣。但毒之所发,变应万千,有中于脏者,有中于腑者,有中于阳分、阴分、气分、血分者,种种原因,不一而足。发于阳者,则红肿高硕而痛甚,发于阴者,则低塌平伏以灰白,或则日轻夜重,或则昼重夜轻,其呈象颇不一致。症之初起,以草药愈者有之,而久治不效者亦有之,迁延日久,遂有成茧及不收口之诸般坏象矣。吾门在此万般困难、诸医束手时,而有四味异药、十三奇方以济之,此种困难遂迎刃而解,医尽世间奇症,从未轻授外人,得之者可坐获浓利,救济群生,此中至药,虽南面王不易也,吾子孙当世代遵守,是所至嘱! 又据黄承昊折肱漫录第七卷,肿毒条有云∶“凡患毒者,多服十三方及仙方活命饮以败毒,但老弱之人不能堪此,故薛立斋以托里败毒散易之。”又医药编有云∶“一人患疟,久不愈,以金蚣丸投之,疟止”云云。黄氏为明季万历丙辰进士,折肱漫录成于崇祯乙亥,是外科十三方之来,当不始自清代矣。 <目录>上编 <篇名>总论歌 属性:侬等着论总提纲,阴阳内外悉分张,痈疽发处分赤白,疮疖起时别暗光,满腹仁恩留赤子,一腔慈爱着青囊,百骸中毒分表里,三关直透识阴阳,回生妙术传釜水,救死奇方着蜀疆,且看杏林多秀色,须知橘井有泉香,愚民莫负侬医惠,转盼乾坤乐更长。 <目录>上编 <篇名>痈疽总论

属性:夫痈疽之症,本由心经而发,何以发自心经,因实火动而成痈疽,虽有各症,亦当分内因、外因、不内外因。内因者,乃心、肝、脾、肺、肾及心包络等处,或因寒热而血凝气滞,或膏粱浓味而遗诸毒;外因者,乃肩挑背负,劳苦奔趋,而迎暑湿风邪,扰动气血不和,此外因也;不内外因者,乃五脏受伤而邪毒透入也。痈疽之发,分筋、骨、韧、皮、肤五类。痈发于血脉之间,属阳,为顺症;疽发于筋骨之内,属阴,为逆症。发于皮内者为疡,发于肤上者为疖。凡症宜视阴阳,详察善恶,若见三善,纵然沉重,亦无大害;如见四恶,虽然微小,亦必丧亡。凡业医者,不可徒从表里、寒热而辨阴阳,以贻害于人也。 <目录>上编 <篇名>痈疽总论歌 属性:痈疽原是火毒生,经络阻隔气血凝,外因六淫八风感,内因六欲并七情,饮食起居多失慎,肩挑背负损其身,膏粱之变营卫过,藜藿之躯气血贫,疽由筋骨阴分发,痈从阳分肉脉生,疡起皮里肉之外,疮发皮肤为失荣,阳盛肿赤痛易,阴盛色暗陷不疼,半阴半阳不高肿,微痛微热红亦轻,五善为顺七恶逆,见三见四可分明,临症色脉须详察,温凉补汗攻应分,善治伤寒杂症易,能察痈疽肿毒精。 <目录>上编 <篇名>痈疽总论歌解 属性:经云∶“诸痛痒疮,皆属心火。故曰痈疽原是火毒生也。痈疽皆因营卫不和,气血凝结,经络阻隔而生,故曰经络阻隔气血凝也。其因有三,内因、外因、不内外因是也。外因者,由于春之风,夏之暑湿,秋之燥,冬之寒也,当其时而至,则为正气,非其时而至,或过盛,则为淫邪。凡此六淫为病,皆属外因。亦有因八风相感,如冬至日正北大刚风,春分日正东婴儿风,秋分日正西罡风,立夏日东南弱风,立冬日西北折风,应时而至,则生养万物,不应时而至,则杀害生灵万物,若人感受,则内生重病,外发痈疽。凡此八风为病,皆属于外,故亦曰外因六淫、八风感也。内因者,耳听淫声,目视邪色,鼻闻过臭,舌食滋

权利受到制约和和监督

权利受到制约和和监督 学习目标 1、知识与技能: ○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明确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2、能力: ○提高归纳与分析的能力。归纳监督政府权力的若干途径,分析政府依法行政和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分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内涵等。 ○利用教材提供的情景和问题,就有关政府依法行政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容,提高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初步探究学习的能力。 ○学会辩证地认识问题。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权力。 ○学会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 ○认识人民监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培养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政治素养和公民意识。 ○了解相关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体会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意义。

○明确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作用,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教学重难点及关键 1.明确政府接受监督的重大意义。(重点) 2.理解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具体要求。(重点、难点)教法 讨论法,讲述法,比较法。 学法 合作交流法,自主探究法 教具及学具准备 课件,素材 教学时数 两课时 教学过程及设计 师:同学们,在我国,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依法行政,但是滥用权力时有发生,怎样确保权力依法行使呢?今天我们共同探讨这一问题(板书: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课堂探究活动一: 教师提问:1、同学们,大家讨厌贪官吗?为什么? 2、你心目中的好官是什么样子的? 学生自由发言。 教师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学生自学教材46页第一段和47页最后一段,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及为什么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监督的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我觉得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人格或智力活动的产物,严格来说,每个人的作品都不是完全由他个人独创,而或多或少地受前人或同时代人作品思想的启示或影响。因此,虽应该对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也不能太绝对,以免阻止学术交流和知识的利用。为此,应对著作权加以合理限制,以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作品的合理使用便是对著作权限制的方法之一。 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吴汉东教授将各种观点总结为“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和“使用者权利”说三种不同的学说。郑成思先生认为,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种种限制的,以及权利的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即是对作者财产权的限制。它本来是版权人的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的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侵权行为的认定。因此,“权利限制”说和“侵权阻却”说所指的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使用者权利”说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依此说,合理使用“乃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基于这种学说,著作权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即服从使用者的意思而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表现为不加禁止与干涉他人合理使用不作为。 当今各国认定作品“合理使用”的首要标准是视作品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商业利益,而是为了非营利性教育、科学研究等。这里的营利性是指使用人的动机旨在追求利润,而不管其结果是否真正营利。另外,有些时候使用人并未“营利”,但有意“窃誉”,即不愿从事艰苦的创作劳动,又想获得所谓的“作者资格”或“学术地位”,因而使用他人的有著作权的作品,就可能不具备目的的合理性。因此,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和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合理使用不得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构成损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两方面内容,因此,使用者使用作品时既要注明出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又要在学习、研究时,不得多次或大批量复制同一作品,因为这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腐败这颗毒瘤的存在关乎民心相背,国家安危。而世界各国成功反腐经验无不是在加强力度空前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因此,我们党和人民必须拿出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找出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更大民意参与反腐体系中,铲除腐败这颗毒瘤。 一、腐败滋生的原因 目前,腐败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腐败发生的范围在扩大,腐败程度上有所加深,腐败手法更加复杂,形式更加隐蔽,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的症结应从两个方面分析。 1.1、党员干部自身缺乏感恩、敬畏之心,底线迷失。 在众多贪官的回忆录和悔过书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官员上任伊初誓言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及期望,用毕生的精力贡献社会和人民,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干部缺乏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缺乏向养育自己的人民感恩、缺乏对党纪国法的的敬畏,相反的他们要百姓无条件地敬畏干部,视党纪国法为儿戏,自甘放纵堕落的同时对人民的感恩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逐渐消失殆尽。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下,认为拿点不是违法,至多是违规违纪,这种政治底线上的迷失,生活上的糜烂,导致经济上的腐败,道德上的败坏。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归根结底,这些干部放松了政治素养的学习,权利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1.2、法律法规约束不力、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公权力缺少刚性制约 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处于试行阶段,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约束力不大、震慑力不足、惩处力不强,政策层面上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粗线条的缺点,一些“模糊”问题得不到具体化,故而还未施行就遭受执行难的瓶颈,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扭曲甚至违背了决策层的初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近年来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无形中扩充了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强化了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力度,增加了公权力的“分量”和“含金量”,从而扩大了腐败分子的“活动空间”。

什么是版权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版权 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我们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我们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因此,我打算首先描述一下列出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我指的是 1 / 11

“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的观念,谈一谈了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谈了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我也会简单谈到分割所有权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我会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本文的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它们。 一、自由主义的所有权观念 我们若暂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某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的最大可能利益”,则自然可得出结论:既然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承认对“物”的“利益”的存在,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有权的概念。确实,即使那些原始的制度,,也有一些规则,依照这些规则,某些人,,对某些物品比任何其他人有更多的利益。 [1]。 对成熟法律制度而言,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更广泛的主张,,即:在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就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抓住权力行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权力运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力争在全省建成科学合理的权力内控机制、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和规范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2.基本原则。坚持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坚持民主公开,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坚持求真务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内外结合,形成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权力内控机制 3.科学配置权力。坚持职权法定、精简高效,完善权力结构,对涉及人、财、物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职权,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进行适度分解。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领导班子合理分工,优化权力配置,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坚持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和常委分工负责制。 4.优化决策流程。坚持规范运行、便于监督,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使权力运行相互制约、可查可控,形成流程明晰、运转高效的权力运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班子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集体决策办法。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议题,按规定时限提前书面通知班子成员。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存档备考。坚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专家论证、评审,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完善党代表列席全委会制度。 5.实行风险防控。坚持查控结合、动态管理,健全完善防控措施和制度规范。建立经常性的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围绕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突出对涉及人事、财务、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廉政风险防范。认真执行重点领域、热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完善重大节日、干部调整、重大工程招投标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关键时段的风险防控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