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及中国实践

正当程序原则及中国实践
正当程序原则及中国实践

正当程序原则及中国实践

文许春晖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2014(000)004

【总页数】2

行政权作为公权力,是最活跃的一种权力,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程序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且已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行法所规定的程序尚有不完善之处。因此,在没有法定程序,或者在已有法定程序不能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时,行政诉讼中只有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才能实现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实现最低限度的正义,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基本的程序标准。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外国法知识

正当程序原则源自古老的英国自然法,即所谓自然正义。在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即陈述申辩规则或听取意见规则。(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即回避规则。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它之所以表现为程序,则是因为正义不仅仅要真正存在而且要让人相信它存在。相对于实质内容而言,程序是一种可以让人看得见的形式。

有关自然正义的回避规则的案例很多。英国曾经有一个警官被利物浦警察局长开除了,所提出的抗议和上诉被监察委员会驳回。但该警官所在的警察局长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了表决。法院对此宣告,警察局长预先已有成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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