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知识产权论文-窃电安全

电力法知识产权论文-窃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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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窃电问题的思考

研控计1217 姓名:郑志伟学号:1122227178

电,联系着千家万户;电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力更显得日益紧张。于是,一些窃电者频频把黑手伸向电网,挖空心思盗窃电能。

据了解,目前窃电行为中,以居民数量最多,主要是农村的少数用电户;另外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不少,如发廊、浴室、网吧、歌舞厅、餐饮娱乐企业等;小冶炼、小加工等高耗能企业的窃电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已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作为从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的一员,对窃电问题早有耳闻,农村窃电成风,由窃电造成的停电、电压不稳导致的灯光闪烁时有发生,从小深受其害,对此也早已深恶痛绝。在此从原因、特点、危害、触犯的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和建议等方面对新形势下的窃电问题加以剖析和阐述,使“合法用电光荣,偷电窃电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

一、诱发窃电成风的原因分析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来看,窃电行为与很多因素有关,包括用户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电价及用户承受能力、电能计量设备的防盗可靠性、用电营销管理水平、营销人员素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现仅对农村地区窃电成风的原因总结如下:

1、法制观念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颁布已5年,然而有不少人至今还不知道。电力是商品,偷电是盗窃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受法律制裁,依法用电观念,在许多人头脑中成了一片荒漠地带。

2、经济利益驱动。据了解,迎峰度夏时期是每年的用电高峰期,也是“电老鼠”偷食的多发季节。由于窃电有利可图,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从研究窃电主体的构成可以看出,业主和企业电工窃电案件较多,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心、租赁市场、房地产商、私营企业加工厂等都是窃电的“大头”,违法居民也是很庞大的一个群体。这些用户为牟取更大的利润置国家利益和法律于不顾,把窃电作为开源节流、降本增收、发家致富的途径。

3、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些地区的个人和单位,窃电的不法行为被电力管理部门查获后,不但不接受处罚,相反地进行威胁、谩骂以至行凶报复,而当地一些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往往从小集团利益出发,迁就、偏袒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4、打击不力,处理从轻。有关部门在查处非法偷电、窃电过程中,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检查难,执法难屡见不鲜。有的受客观环境影响,网开一面,采取“重偷轻罚,轻偷不罚”的态度。打击不力、处罚从轻是导致窃电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5、反窃电技术手段落后。目前,反窃电遭遇稽查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的处境。可不法分子窃电手段正向着高技术性和高隐蔽性方向发展,相比之下反窃电手段还相对滞后,反窃电技术装备水平低,且目前的特定供电方式和供电设施、计量装置等保护措施很难到位,为窃电者有了可乘之机。

二、新形势下窃电行为呈现的特点分析

1、窃电面广量大,人群多样。窃电的现象不仅有农村里的农民、工人、电工、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村办工业等,甚至还有城市的各种小型加工厂等,而且渐渐由私人窃电向集体企业窃电方向发展,窃电范围不断扩大。

2、窃电手段隐蔽,方法多种多样窃电者的行为均因暂时的个人利益不顾国家法规,挖空心思采取各种途径窃电。有的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窃电;有的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窃电;有的伪造、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窃电;甚至有的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进行窃电等。导致国家电力资源流失严重,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3、窃电时间长,数额越来越大。不少窃电者从小偷小摸开始,感觉无人发现,自认为“风平浪静”,所以胆子也越来越大,连续窃电作案,不仅时间长,数额越来越大。正因为窃电的时间越来越长,数量越来越大,有人甚至因此走入监狱,付出惨痛代价。

4、无视国法,顶风作案突出。1990年1月31日,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颁布以后,仍有不少人,利欲熏心,无视国法,继续窃电,顶风作案。窃电者多是出自图侥幸心理,自认为窃电几次无人察觉,结果都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

三、窃电造成的危害分析

窃电问题普遍,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用电,而且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窃电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利,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可见窃电不仅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电力安全和稳定供应等一系列工作。主要表现在:

1、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据统计08、09两年武汉市被窃电量达3.8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2.2亿余元。窃电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2、窃电行为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武汉电网作为东西互连的通道、南北交界的枢纽、全省联网的中心,其安全地位十分重要。窃电行为危害巨大,轻则使低压电气设施受损,造成局部供电中断;重则导致技术性电网事故,如果发生连锁反应,还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的严重后果。另外,窃电者利欲熏心,不择手段,极易在窃电时造成触电伤亡事故,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据统计,近年因窃电引发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占到触电事故的28%,在农村则高达38.6%以上。08年和09年上半年因窃电造成的大面积停电268起,窃电所引发的火灾事故也频繁发生。

3、窃电分子践踏社会道德和诚信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他们不择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一方面窃电者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造成同业的不公平竞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利益;另一方面在电力供应高峰时节,守法用户避峰用电,有的还要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无忌惮地窃取能源,践踏了公平、公正和道义。

4、窃电行为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近年来,窃电行为从一般方法窃电发展到高科技窃电,从一家一户的照明窃电发展到厂矿企业机关窃电,从用户的普通窃电发展到传播窃电技术和装置的职业窃电,甚至发展到带有黑恶性质的团伙窃电。窃电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在反窃电工作中,反窃电检查人员被谩骂、

围攻、恐吓、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四、窃电违法行为的法律认定

1、法律规定构成窃电的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2、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由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人供用电法律关系的存在,故适用《电力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窃电者应承担停止窃电、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由于窃电者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即使不存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一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在查处窃电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2)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应对窃电行为的措施

开展反窃电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实,反防窃电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三个阶段,它需要全社会行动,相关部门的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配合方能凑效。并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范严密,查处严厉治理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治窃电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因窃电造成的损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立法:建立健全反窃电法制体系;

2、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科技含量;

3、建立健全窃电群众举报制度;

4、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

5、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六、现阶段应对窃电问题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目前,反窃电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查证难。我国各项相关法规中对窃电行为的确认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正常工作中具体办事人员很难把握,同时对于随机性窃电,证据收集困难。查窃电就要查计量装置和用电设施,很多时候就要进入用户内部(如专变用户的计量表都是装在工厂或公司内,也有少数居民用户计量表装在房内,检查时都必须用户开门,因此取证很难)。若按正常程序进入,用户有时间毁灭证据;若强制进入,又不符合法律程序。

2、取证难。发现用户窃电必须对窃电现场和窃电时间进行取证。窃电现场取证需要摄影录像,而基层供电所一般只有普通照相机,给取证工作带来不便。窃电时间的取证几乎没有办法,窃电用户只承认当天的窃电行为,并说窃电是老弱病残者所为,使我们难以提取有效证据。有的甚至以死威胁检查人员。

3、定量难。对于窃电用户的定量只能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不能确定窃电时间的,电力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电日数也只能计算180天,计算时只能按现场查获的窃电设备容量乘以窃电时间。所以对于长期窃电的用户连基本电费也不能收回,更不用说处罚。而且《供电营业规则》不具备定刑的法律效力,这样给窃电用户逃脱法律制裁造成有利的空间,造成窃电恶性循环。

4、执行难。供电稽查人员的尺度把握和强制力度远远不能震慑窃电分子,处罚时只能是两看:一看居民家庭状况,二看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也给了窃电分子讨价还价的空间,以致于将窃电分子抓了人脏俱获,却眼睁睁地看着他猖狂而去,不能将其绳之以法。

针对上述困难,我对反窃电工作有两点建议:

第一,宣传工作要做得到位。虽然有关反窃电的标语、宣传牌在大街上、小区里随处可见,这说明电力部门在宣传方面确实下了不少功夫,但事实上很多居民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接受需要一个直接灌输过程,也就是说需要有人来为他们做一番讲解,这样,政策、法规便容易在居民的头脑中“生根发芽”。

第二,反窃电不能只靠专项检查,应形成常态运行机制。对于窃电问题,长期以来,一些供电企业采取了定期的“专项检查”,联合公安等部门,以打“大战役”的精神来整治窃电行为,往往事后很容易出现“回潮的势头。

反窃电斗争是一项长期性任务,供电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形成常态运行机制,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作为个人,我们也要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己及周边人得行为,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为建立一个合法合理的用电秩序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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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基础知识

一、名词解释: 1、三相交流电:由三个频率相同、电势振幅相等、相位差互差120 °角的交流电路组成的电力系统,叫三相交流电。 2、一次设备:直接与生产电能和输配电有关的设备称为一次设备。包括各种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电力电缆、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抗器、避雷器、消弧线圈、并联电容器及高压熔断器等。3、二次设备:对一次设备进行监视、测量、操纵控制和保护作用的辅助设备。如各种继电器、信号装置、测量仪表、录波记录装置以及遥测、遥信装置和各种控制电缆、小母线等。 4、高压断路器:又称高压开关,它不仅可以切断或闭合高压电路中的空载电流和负荷电流,而且当系统发生故障时,通过继电保护装置的作用,切断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它具有相当完善的灭弧结构和足够的断流能力。 5、负荷开关:负荷开关的构造秘隔离开关相似,只是加装了简单的灭弧装置。它也是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有一定的断流能力,可以带负荷操作,但不能直接断开短路电流,如果需要,要依靠与它串接的高压熔断器来实现。 6、空气断路器(自动开关):是用手动(或电动)合闸,用锁扣保持合闸位置,由脱扣机构作用于跳闸并具有灭弧装置的低压开关,目前被广泛用于500V 以下的交、直流装置中,当电路内发生过负荷、短路、电压降低或消失时,能自动切断电路。 7、电缆:由芯线(导电部分)、外加绝缘层和保护层三部分组成的电

线称为电缆。 8、母线:电气母线是汇集和分配电能的通路设备,它决定了配电装置设备的数量,并表明以什么方式来连接发电机、变压器和线路,以及怎样与系统连接来完成输配电任务。 9、电流互感器:又称仪用变流器,是一种将大电流变成小电流的仪器。 10 、变压器:一种静止的电气设备,是用来将某一数值的交流电压变成频率相同的另一种或几种数值不同的交流电压的设备。 11 、高压验电笔:用来检查高压网络变配电设备、架空线、电缆是否带电的工具。 12 、接地线:是为了在已停电的设备和线路上意外地出现电压时保证工作人员的重要工具。按部颁规定,接地线必须是25mm 2 以上裸铜软线制成。 13 、标示牌:用来警告人们不得接近设备和带电部分,指示为工作人员准备的工作地点,提醒采取安全措施,以及禁止微量某设备或某段线路合闸通电的通告示牌。可分为警告类、允许类、提示类和禁止在等。 14 、遮栏:为防止工作人员无意碰到带电设备部分而装设备的屏护,分临时遮栏和常设遮栏两种。 15 、绝缘棒:又称令克棒、绝缘拉杆、操作杆等。绝缘棒由工作头、绝缘杆和握柄三部分构成。它供在闭合或位开高压隔离开关,装拆携带式接地线,以及进行测量和试验时使用。 16 、跨步电压:如果地面上水平距离为0.8m 的两点之间有电位差,

法学理论论文-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学理论论文-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

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 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电力生产基本知识

电力生产基本知识 我要打印IE收藏 电力生产基本知识 1、火力发电厂利用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进行发电的动力设施,包括燃料燃烧释热和热能电能转换以及电能输出的所有设备、装置、仪表器件,以及为此目的设置在特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所有有关生产和生活的附属设施。 2、锅炉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热能加热给水或其它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蒸汽)的机械设备。用于发电的锅炉称电站锅炉。在电站锅炉中,通常将化石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燃烧释放的热能,通过受热面的金属壁面传给其中的工质—水,把水加热成具有一定压力和温度的蒸汽,所产生的蒸汽则用来驱动汽轮机,把热能转换为机械能,汽轮机再驱动发电机,将机械能变为电能供给用户。电站锅炉又称为蒸汽发生器。 3、热力系统实现热力循环热功转换的装置系统。各有关热力设备,按照生产过程中特定作用和功能,通过管道连接、组合构成的工作整体。 4、发电厂按使用能源划分有几种基本类型? (1)、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是利用燃烧燃料(煤、石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等)所得到的热能发电。火力发电的发电机组有两种主要形式:利用锅炉产生高温高压蒸汽冲动汽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称为汽轮发电机组;燃料进入燃气轮机将热能直接转换为机械能驱动发电机发电,称为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火力发电厂通常是指以汽轮发电机组为主的发电厂。 (2)、水力发电厂:水力发电是将高处的河水(或湖水、江水)通过导流引到下游形成落差推动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以水轮发电机组发电的发电厂称为水力发电厂。 (3)、核能发电厂:核能发电是利用原子反应堆中核燃料(例如铀)慢慢裂变所放出的热能产生蒸汽(代替了火力发电厂中的锅炉)驱动汽轮机再带动发电机旋转发电。以核能发电为主的发电厂称为核能发电厂,简称核电站。根据核反应堆的类型,核电站可分为压水堆式、沸水堆式、气冷堆式、重水堆式、快中子增殖堆式等。 (4)、风力发电场:利用风力吹动建造在塔顶上的大型桨叶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称为风力发电,由数座、十数座甚至数十座风力发电机组成的发电场地称为风力发电场。 (5)、其他还有地热发电厂、潮汐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等。 5、锅炉的循环方式有几种,简述其含义? 火力发电厂中的锅炉按水循环方式可分为自然循环,强制循环,直流锅炉三种类型。 依靠工质的重度差而产生的循环流动称为自然循环。借助水泵压头使工质产生的循环流动称为强制循环。自然循环形成:汽包、下降管、下联箱和上升管(即水泠壁)组成一个循环回路。由于上升管中的水在炉内受热产生了蒸汽,汽水混合物的重度小,而下降管在炉外不受热,管中是水,其重度大,两者重度差就产生 推动力,水沿下降管向下流动,而汽水混合物则沿上升管向上流动,这样就形成水的自然循环流动。 强制循环锅炉的结构与自然循环基本相同,它也有汽包,所不同的在下降管中增加了循环泵,作为增强汽 水循环的动力。 直流炉的结构与自然循环锅炉结构不同,它没有汽包,是依靠给水泵压力使工质锅炉受热面管子中依次经过省煤器,蒸发受热面和过热器一次将水全部加热成为过热蒸汽。现在一般只宜用于亚临界,超临界压力

知识产权法结课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摘要:本文围绕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进行事实分析,并选取三个典型的案例来阐述知识产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总结自己的感想、启发。这不是普通的说理,而更具有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创新、专利权、技术、商标法 一、关于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A市文化局干部李某在业余时间爱好摄影。2014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后,他精选了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201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志在201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201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2016年2月向版权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2.案例分析: 分析这个案例得知,李某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未得到承认和肯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因此,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

知识产权法论文

如何合理使用商标权保护商标 学院:理学院学号:090121326 姓名:林莉芳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翻腾而至,知识产权日益凸显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商标侵权也在蔓延滋生,因此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商标权也被赋予商标注册人应有的权限,这也要求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所享有的权利。 关键字:知识产权,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包括服务)的标志,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备。但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商标侵权,抢注等问题频繁发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商标成为完善商标法的推进剂。商标权,商标法都须进一步完备。现就如何保护商标,及商标权限敞开论述。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意义和作用的发展变化,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构建和新的制度设计,商标成为一种文化标志,品牌代表了文化和理念。商标法中的某些基本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生产者、法官的心理状态、意识的差异和不确定。然而学界对商标依然不够重视,很少有主流学者研究这一领域,普遍认为商标比较简单,从而忽略它。深入研究则发现它其中也有很多疑难问题,有很多不确定性。 商标之所以成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于其代表一定的经济价值,此种经济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制造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品质保证或生产商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营造的品牌效应,消费者通过识记商标购买该生产商的商品。若发生混淆,则会对商标所有人的销售量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不正当使用人的销售量会因为利用他人商标而上升并创造利润,商标的使用影响了当事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因此商标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商标法修改应当从商标注册、使用到保护的全过程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者不仅应撤销注册.而且要给予罚款;不得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违者以冒充注册商标论,除责令改正外并应处以罚款;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要附加注册标记,否则在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再犯,可判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假冒注册商标本身就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不应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威慑作用. 商标的主要特点在于显著性,主要功能在于识别性,对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消费者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混淆,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背后商誉的保护。因此商标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是避免混淆,以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在传统商标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正如欧共体法院一再指出的那样,“要使商标在一个不受扭曲的竞争中充分发挥它

知识产权论文及心得

八周的课程,短暂而充实。之前的我,对于知识产权没有什么概念,通过老师的悉心讲解,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下面就谈谈我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以及商业机密的认识。 一、专利权 首先我们来谈谈专利权。最近两年三星和苹果的对掐,其赔偿金额之大,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映像,也说明了专利保护和避免专利侵权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工学硕士,以后对于专利的申请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我最关注的。于是我对专利的定义、申请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的了解。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要想获得专利权,首先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与日常生活中的发明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法律对发明有明确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也是专利申请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而且专利申请还具有先申请原则,因为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

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使用标记权。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这些权利对应的,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我国规定,专利权人有两大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 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让与,他人均无权行使。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轻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知识产权法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在很早之前,我们由于年龄和阅历的不足,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是非常的浅显和不足,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这个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学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这对于今后的人生有很大的帮助,不仅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能明辨是非,防患于未然。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的立法渊源包括以下五点: 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知识产权小论文

浅析专利权与电梯市场 知识产权实务二班 在当前的中国电梯市场,国外品牌占据着绝对优势。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电梯产量、电梯保有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但这个庞大的市场,其份额被外资及中外合资电梯企业占据了75%左右,而本土企业只占25%左右。而且,目前国内电梯企业中,很多都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和获得专利保护的要件方面针对电梯业做一些初步探讨。 我们国家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所谓发明,是指创制或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但作为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和一般意义上的发明并不完全相同。专利法中的定义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电梯中,电梯紧急平层装置、新型门机系统、能量回馈装置等专利申请属于产品发明;而像检测曳引绳的新方法、电梯群控管理方法、电梯自学习系统等专利申请则属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实质上是发明的一部分,其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实用新型较之发明,在创造性水平上低一些,又被称为“小发明”。如电梯厅门手动开锁装置,电梯安全轿厢等。同时,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也要窄一些,只保护产品,对其他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进行保护,如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计算

机程序等,特别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表式样,且这种产品必须能用工业或者手工方法重复制造,这种样式赋予产品一种特殊的外貌,因此,人们又把外观设计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细则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一定义,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与线条、图案结合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总之,外观设计只涉及到一项产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到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在电梯设计中,外观式样如轿厢、轿顶、轿厢操作盘、乘场呼梯盒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下面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方面对专利的“三性”做一些阐述。首先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就具有新颖性。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主要有以下3种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以及模型演示等使公众能够了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b68307720.html,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题目 一、最新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选题参考 1、双师互动式教学方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应用 2、《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创新研究 3、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难点及对策 4、"知识产权法"课程调查分析与教学改革实践——以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事务专业为例 5、我国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辅修专业课程设置模式研究 6、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7、“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8、全日制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研究 9、应用型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究 10、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浅析多媒体在教学中的辅助性定位——以知识产权法课程为例 12、《知识产权诊断原理与策略》网络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13、药品知识产权实物课程教学实践的思考 14、《知识产权诊断与策略》网络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15、关于知识产权学科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思考 16、Linux课程中培养学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探讨 17、高校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研究 18、略论院校知识产权法课程的设置与教学 19、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及课程设计探讨--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b68307720.html, 20、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二、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题目大全 1、知识产权法课程随堂测试 2、对大学生开设知识产权与创新课程的尝试 3、武术课程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教学改革初探 4、创新与探索:专业型公共选修课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公共选修课《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改革为视角 5、知识产权管理:一门课程的建构 6、医学特色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体现 7、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改革探讨 8、试论民办高校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以《知识产权法》为例 9、高校基于课程创建学科导航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0、我校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定位、课程内容与体系及改革思路 11、创新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实习课程教学模式的途径探索 12、浅谈知识产权面授培训课程设计改进 13、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方式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14、知识产权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改革之我见——以内蒙古财经大学为视角 15、论法学实验课程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育--以“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为例 16、法学专业课程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方法探讨——以《知识产权法》课堂案例讨论为例 17、论远程开放教育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 18、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教学设计——情景再现及法律适用的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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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360docs.net/doc/b68307720.html, 二、知识产权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1、论院校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 2、《知识产权法学》第一章翻译报告——法学著作中长句的翻译探索 3、《知识产权法学》第一章翻译报告 4、《知识产权法学》翻译报告 5、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中引入Seminar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6、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探析 7、知识产权法学多媒体教学法应用策略及变革 8、传统医药将获知识产权法学护航 9、知识产权法学 10、农业院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刍议 11、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 12、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法改革研究 13、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体系改革 14、从规则解释到文化视野——知识产权法学分析工具的演化 15、知识产权法学: 汉英对照 16、知识产权法学 17、知识产权法学 18、知识产权法学 19、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新成果——胡良荣《知识产权法新论》简评 20、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三、热门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论文题目推荐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 题目: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日期:

1 引言 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使我们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在这种变革中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忽视了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我国市场上出现盗版的现象,侵犯了相关软件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经济利益。本文主要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 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概述 2.1 计算机软件 2.1.1 基本概念 计算机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构成。计算机软件其称谓是相对于计算机硬件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一台计算机中的一些实际装置,例如硬盘、键盘、元器件及软盘驱动器等。计算机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其含义有如下三点: (1)运行时,能够提供所要求功能和性能的指令或计算机程序集合。 (2)程序能够满意地处理信息的数据结构。 (3)描述程序功能需求以及程序如何操作和使用所要求的文档。 2.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有如下三个特征: (1)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 (2)具有无形性且可多次使用 (3)幵发成本相当昂贵但复制容易成本低廉 2.2 知识产权 2.2.1 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 值和使用价值。 2.2.2 知识产权分类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0001

色書皆希含書苦肯桂會知识就是力量芳嵩養肯诞肯伏伏含就肯 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 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 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 ?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 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⑶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

电力法知识

综合类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有何规定? 答: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3、我区对农村公用变供电客户的供电容量有何规定? 答:为了防止农村公用变(综合变)超负荷运行,对除居民外的低压客户供电容量限制在50千瓦以下,超过50千瓦的需安装专用变。 4、哪些情形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答: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5、哪些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不经批准即中止供电? 答: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6、什么性质的负荷供给临时电源?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7、临时电源用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8、对长期抄不到电度表也不交电费客户,供电企业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电

度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并终止供电。对长期拖欠电费不交的,将实施拆表销户。 9、什么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什么时候签订? 答: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电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供用电合同应在正式供电前签订。 10、居民客户是否需要签订供用电合同,以怎样的方式签订? 答:居民客户应该签订合同。 11、供用电书面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 答:供用电合同可以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标准格式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 般性用电需求的客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客户。 何谓分类上网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 分类上网电价是指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和特点,如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确定的不同上网电价。 终端销售电价是指电力最终用户支付给电网企业的用电价格。目前,我国的终端销售 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根据这项制度,目前各地区现行目录中的电价共计八类,即:居民 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贫 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和趸售电价。 根据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规定的原则,目前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其中的差额部分要在销售电价中 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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