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浅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确立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期施行,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深入,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本国的科技法律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掘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潜力,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为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提供至关重要的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势在必行,修订完善,就更显紧迫和重要了。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地位和特点

(一)地位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法律阶位(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一般确定较广的社会活动领域内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的是适用于整个科学技术活动领域内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为确立更为具体的科技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技法体系中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

正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我国在随后的诸多科技领域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而相应做出针对某个具体领域的制度规定。

(二)特点

1、纲领性

作为新时期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立法上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它规定了科技进步的基本方针、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为特定领域方面的科技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2、全面性

《科学技术进步法》涉及科技进步的大多数领域,涵盖了科技活动领域内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等问题;涉及科技、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国防等社会各领域;涉及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商业等各行各业;涉及国家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的行为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涉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涉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这充分表明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具有宽广的覆盖面。

3、既从中国国情出发,又注意与国际接轨

《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指导思想、立法宗旨、科技管理体系、深化改革的要求、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的规定,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或条文,都显示了中国特色。有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方面的规定,都注重了与国际规范接轨的问题。

4、指导思想明确,立法宗旨贯穿始终

《科学技术进步法》始终贯穿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始终贯穿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立法宗旨。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本法的精神,也是本法规定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同时也许宣示着国家在有关方面基本政策。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原则

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在制定方针、政策,采取行政措施时都要考虑发展科学技术的需要,各类组织和公民的行为等都要有利于科技进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的原则,既是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出发点,也是本法的宗旨、目的和总原则。所谓总原则,就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有利于更新决策者的观念,使其做出有利于科技发展的部署;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科技进步。

(二)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确定以科技进步为杠杆,促进现代化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发展,以及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规定,都充分表明了以科技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转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而不能主要依靠资金、劳力、资源等方面的投入而得到外延性的发展;二是振兴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首先应当振兴科技,全社会都应当持续不断地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加科技投入,加速科技发展,提高科技的总体水平。

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科学技术工作任务不仅仅在于发展科学技术本身,而应当解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而使科学技术得到实际应用,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二是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以先进的科学思想和技术手段建立支柱产业,振兴区域经济,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科技素质和水平。

总之,科技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整体进步。也充分说明,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学研究自由的原则

人是科学技术的创造者,没有科技工作者就不可能有科技进步。有了科技工作者,但没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和法律保护,也不可能有科技进步与创新。只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才能激发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此原则有着以下几点深刻含义:一是创造自由的学术氛围。保障科技工作者自由地从事科学研究,给予其选择科研领域、科技项目的空间,允许其自由地发表学术观点,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科学研究的自由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所以它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它是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自由。二是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凝聚了科技工作者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慧。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工作者的智力成果给予了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不仅肯定了科技工作者的成就,同时就其付出给予了汇报,从而激发起更大的科研热情。三是建立知识与人才的评价体系。在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上,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科技人员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尊重知识和人才,必须有一套合理的评价制度,使科技成果的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使科技人员获得公正待遇。四是建立人才培

养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必须坚持把发现、培养、使用、凝聚优秀人才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脱颖而出。

(四)不断改革与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原则

促进科技进步,不仅要有科技人员、科研资金与设备,还需要有一套促进、保障科技创新的体制。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确定了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的方向。科技体制就是要朝着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方向进行改革。为什么呢?第一是科技进步不能脱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大系统。第二是科技体制的改革就是要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多劳多得、优劳多得的原则,劳动者的贡献应当与他们的经济利益挂钩。

(五)全面推进科技发展的原则

全面推进科技进步的原则,一方面表明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科技进步的所有方面,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中从研究开发到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力求全面地推进科技进步。根据此原则,科技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发展规律全面部署,以全面的推动科技进步。

(六)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科技进步原则

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科技进步的原则,是一个“大科技”的概念,它要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地、自觉地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这既是我们的一项职权或权利,也是我们的一种神圣的职责和义务。法律确定了对于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提供奖励、鼓励措施。鼓励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的活动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坚持和实施这一基本国策,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推进科技进步,对科技进步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并提供环境、条件和服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的职责在本法中也明确的作了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这就确定了我们科技局(部门)负责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七)政府主导与科学决策原则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显的采用了“国家建立”、“国家支持”、“国家鼓励”、“国家引导”、“国家推进”、“国家选择”、“国家组织推广应用”、“国家实行”、“国家保障”等一类的词语,这都是阐明了“国家”在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中的地位、作用、权力和责任。总体上讲,政府在科技进步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与管理职能,而这种职能的发挥又要以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为基础。

政府对科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技术进步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二是协调科技进步内部各环节、各方面的关系。政府的管理、着重在宏观方面的管理。政府在制定科学技术规划和重大决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八)全方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原则

全方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方位的开放。超越意识形态的壁垒;二是多层次的开放。不仅要发展中央政府之间的科技合作、省市政府之间的科技合作,而且支持民间科技合作;三是大跨度的开放。开展科技人员交流、信息交流、共同开发、成果共享等活动,把科技合作与经济合作和贸易结合起来。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充分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产品市场份额的分配。

四、《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主要内容

《科学技术进步法》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规范推动农业、工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体措施及各种行为准则,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度

为了解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并使其产业化,不断提高经济的发展速度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及幸福指数,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国家通过高新技术开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运用计划等,组织各个层次的科技活动、支持和扶植科技事业的发展。这些计划的实施,攻克了带有方向性、基础性和综合性的重大课题,发挥了科研和技术的中坚力量,突出了科学技术的先导和促进作用,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2、开放技术市场的制度

改革开放前,我们的科技工作大量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和调整,实行科技成果的无偿使用,导致科技与生产脱节。改革开放后,开放了科技市场,实行科技成果的有偿使用,使符合生产实际的科技成果能够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技术市场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是在技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供求双方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是技术市场活动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3、依靠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

今天的环境、生态和资源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它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但又未充分发展所导致的。一项新技术的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有可能引起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失衡。要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还得依靠更新技术的应用和整体科技的进步。《科学技术进步法》不仅担负着调整科技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任务,而且通过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协调着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生态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当代科技研究的一大课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更是离不开科学技术。

4、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粮食问题事关整个国家的安危。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也在于科技进步。2012年中央1号文件把农业科技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文件指出: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决心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我国的农业科技进步制定了基础的法律保证。

5、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制度

企业是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实体,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企业是主体。《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和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研究开发。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二)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制度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是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了其法律框架和重要原则。

1、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2、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并推广其研究成果。

3、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优惠政策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制度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和源泉,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持续性发展。其主要制度内容如下:

1、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2、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3、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4、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四)研究开发机构制度

研究开发机构是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组织的简称。它担负着推动科技进步,开拓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任。《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了其制度如下:

1、确立“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研机构原则。

2、保障科研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3、为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依据。

(五)科学技术工作者制度

科技工作者是最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主体,为此,《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了以下规范制度:

1、从政治原则上,明确科技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从指导方针上,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科学技术人才,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2、明确解决科技工作者的待遇、分配、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问题的基本方向。

3、人才流动制度。确立了合理流动的原则性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专长。

4、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获得相应的职称。

5、科技工作者的结社权和科技团体的作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技知识、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鼓励国外的学者回国服务制度。

(六)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制度

科学技术投入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要调整投资结构,建立与健全多渠道,多层次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科学技术进步法》确定了保障措施:

1、确定了科技投入的总体原则是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2、关于科技投入的基本目标,明确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规定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3、建立由国家财政拨款、金融机构贷款、企事业组织自筹资金和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科学基金组成的科技投入体系。

(七)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科学技术进步法》总结了我国科技奖励的成功实践,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行成了科学、系统的规范体系。据此,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央、国务院每年都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表彰奖励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八)法律责任制度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大法,规定的科技进步主体明确,实施的客观行为清楚,具体内容丰富,其指导性、政策性和宏观调控性较强。在量大面广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共性违法行为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就《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于四种行为做了专门规定: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行为。说明一下,挪用、克扣、截留国家科技经费是阻碍甚至破坏科学技术进步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制止。如果发生此行为,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外分。这里所称的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包括:由国家财政支出的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研事业经费、自然科学基金和依据国家计划拨给的其他科技经费。

2、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政策以及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的方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行为,以及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行为。对前者通报批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对后者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和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里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规定。

5、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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