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完善

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完善
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完善

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

完善

【债权登记】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完善

【内容提要】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事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新破产法就此创设了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复合审查模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新破产法中所规定的各审查主体的职权行使方式、审查确认程序的具体规则等问题,仍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并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念和制度等各方面,新破产法对旧破产法律有诸多突破性的变革。在具体的程序设置方面,新破产法也较之以前的破产立法有了相当的进步。其中,对于一直被广为诟病的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新破产法作出了全新的安排。以下,本文试就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规定演变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规定及争论

在1986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试行")中,唯一规定破产债权审查、确认职权行使的条文是与债权人会议相关联的。"破产法试行"第15条明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最高法院在之后两个司法解释中就此作了内容几乎相同的规定。就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审查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为"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的结论须明确债权的性质(有无担保)和具体数额,至于确认的方式和程序,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对于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债权审查、确认职责的问题,在破产法试行实施之后一直受到尖锐质疑:一是认为破产法试行规定由未经确认债权人资格和表

决权份额的申报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行使审查确认破产债权职权,存

在逻辑上和实际操作上均无法解决的矛盾。二是认为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职

责属于司法裁判性质,债权人会议不具有行使司法裁判职责应有的独立地位和

以国家信誉为后盾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三是认为债权人会议的能力不足以承担

具有高度法律专业特性的破产债权审查、确认工作,作为破产债权人非常设自

治组织也无法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高效。据此,一些学者认为破产债权应由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上述质疑揭示了旧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债权审查确认职权规定

的不合理之处,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是,债权人会议无法实际行使破产债

权的审查、确认职权。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变通规定及相关问题

基于债权人会议承担审查、确认破产债权职责在理论上存在的缺失以及实

践中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况,最高法院在旧破产法实施后陆续制定的相关司法解

释中,规定了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审查和确认破产申报债权的

职权。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旧破产法体系下债权人会议独占破产债权

审查权的弊病,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因为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实践困境。

最高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在清算组决

定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并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

解决。该款直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清算组解除合同所生破产债权享有审查确认权。最高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在债权延期申报但申报人存

在合理理由的特别情形下,由清算组进行初步审查后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上述2002年若干规定第63条在规定破产债权确认异议程序时,则明确清算组

对申报债权确认与否存在初步审查的职权。另有观点认为,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第24条和2002年若干规定第4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因此,人民法院

应当承担申报债权审查确认的职责,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布。而从实践

来看,这种观点应用较为普遍,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能动性无法得到体现,且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债权

需耗费大量时间成本,致使破产清算程序拖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往往不能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十五日内及时召开。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际个案中的变通操作,实践中的矛盾似乎有所缓解,但上述问题仍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更加严重:由于审查确认主体的不明确、司法解释规定的支离破碎,使得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这种不统一的司法实践中,债权申报人的程序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和公正也更难加以评判。

三、新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规定及相关问题

新破产法在修订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且通过程序的安排将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进行了分解。新破产法将旧破产法下由债权人会议单一主体、单一层次的审查模式,改造成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审查模式。其中,新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作为接受债权申报的法定主体,在接收债权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记载于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新破产法第58条规定,在申报债权登记于债权表后,由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内记载的破产债权进行核查。该条同时规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登记内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裁定确认;如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审查职权和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职权,也由此一并得以确立。

新破产法的上述规定,汲取了最高法院原司法解释中的合理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明确了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主体,确立了人民法院最终的司法确认权,对于债权申报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提供了机制保障。但是,由于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审查和确认的职权分工比较原则,对各主体行使审查职权的方法、具体程序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界限等均语焉不详。因此,仍需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对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地讨论。

(一)管理人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对于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新破

产法颁布后仍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应经债权人会

议调查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得到确认。因此,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只不

过是形式,具体工作就是按申报的内容原封不动地进行登记。对此我们认为,

上述论者无视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应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延用"破产法试行"的旧思维所作的轻率断言,是不严肃的;其以破产债权的最终确认权在人民法院为由,否定管理人对破产债权应进行实质审查,在论证上存在明显

的逻辑问题。根据新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债权表,是两项并列的不同内容。其中,"登记造册"要求管理人对所有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如实登记;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要求的则是管理人对登记造册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分析,并将审查结论载入

债权表。可见,管理人的"登记造册"和"审查"职能是有明确区分的,"审查"不

等同于"登记造册"。其次,从新破产法其他的相关规定来看,债权表作为将由

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的对象,其内容应当完整、具体,应当包括申报债权是

否可予确认、可确认的数额、性质以及有无担保等事项,否则法院的裁定确认

根本无法操作。如果管理人对所申报债权不作实质审查,则显然无法达到上述

目的。因此,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应属实质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授予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实质审查权,并不意味着管理人

会篡夺债权人和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职权。新破产法对管理人审查

职权的规定仅是新破产法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相对于破产程序

中之后进行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的裁决确认,管理人的审查职权在效

力上仍属"初步审查"。

实践中,可能会有管理人因欠缺破产审查能力而造成债权申报人权利受损

的担忧。我们认为对此不必过分忧虑。首先,正如之前所提到的,管理人的审

查属于对破产债权的初步审查,债权申报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仍将由债权人会

议和人民法院加以保障,新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设置已经有所安排。其次及更为

直接的理由为,新破产法新创设的管理人制度蕴涵了管理人市场化和专业化的

要求,能够并也应该能够满足管理人行使审查职权的需要;而新破产法关于管

理人得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的规定,则足以弥补管理人在某些破产

清算事务能力方面(包括破产债权审查)的不足。

在实践中,还有几个操作性的问题与管理人行使破产债权审查权相关。其一是,对于所申报债权未被管理人审查认可的申报人,管理人是否需通知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此我们认为,新破产法第59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申报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该款规定在程序上确立了申报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其次,正如我们之前所论述的那样,管理人的审查结论并非破产债权确认与否的定论。因此,即使是被管理人审查否认债权成立的申报人,仍得以债权人会议成员身份参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通知所有的债权申报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除非已有法院的生效裁定确认该申报人不是破产企业债权人。

其二是,管理人对申报的破产债权审查完毕后,是否需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人?对此我们认为,从程序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管理人应当将初步审查结论告知申报人,包括确认或否认的结论及相关理由等。方便的做法是,管理人在通知申报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时一并将其审查结论予以告知。我们认为,告知程序的履行,有助于帮助申报人就是否对管理人的审查结论提出异议以及是否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二)债权人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对于新破产法所指行使破产债权核查职权的债权人会议,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为,如果债权不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过程中尽快进入相应的确认程序,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种种问题都将无法解决:如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法产生,由于表决权无法确定而导致债权人会议的相关程序无法进行等。

就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债权后应否形成核查结论的问题,有观点提出债权人会议应通过表决方式作出申报债权确认与否的决议。对此我们认为,新破产法已将破产债权的最终确认权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在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之前,以未确定的债权份额行使表决权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其次,新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是否需给出一个结论,没有象其规定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后须编制债权表一样,存在明确规定。再次,债权人会议以表决方式确认破产债权,将会增加大量的时间成本:由债权人会议对所有申报债权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时间进程将无法预测;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破

产债权核查作出决议,则有异议的申报人将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撤销之诉行使

程序权利,而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对于重新作出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能否提出

新的异议,以及这些程序中发生的大量金钱成本应由谁来承担等,都是很难解

决的问题。因此,笔者不同意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来核查破产债权。

那么,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债权有其他更好的途径吗?我们认为,将债权表异议诉讼嵌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正如前文提到的,新破产法第58条同时确立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所编制债权表的核查职权和债权表异议诉讼程序,但对于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新破产

法并未作出明确规范。这样,就给我们留下了根据新破产法立法精神创设相应

操作规则的空间。

所谓将债权表异议诉讼嵌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就是指在债权人会议对

申报债权进行核查之后,由对特定申报债权产生异议的债权人会议成员,通过

提起债权表异议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对债权表中有异议的特定债权进行

审查确认。通过上述安排,债权申报人就可以通过便捷的债权表异议诉讼来行

使其对破产债权审查的程序权利,债权表异议诉讼制度也因为债权人会议对破

产债权核查程序的纳入,得到进一步充实。上述安排涉及债权人会议程序和债

权表异议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对于如何完善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意义

重大,期望最高法院能够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后的司法解释中能够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核查申报债权

后提出异议期限加以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日期为起始点,设定一个明确的异议期,异议期届满而未提起异议的视为对债权表登记内

容的确认,这样就能督促相关利害关系人尽早行使程序权利。

债权申报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债权核查,有利于申报人在破产程序

中对破产企业破产债权形成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也能够发挥申报人在债权确

认程序中自治和制约功能。因此,有必要保障申报人了解申报债权各项情况的

机会。对于债权人会议如何核查破产债权的方式问题,我们认为按照新破产法

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债权表的书面登记内容作为核查的直接对象,但只要债权人会议成员对申报债权提出疑问或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就应允许债

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和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

对申报债权进行充分调查。只有这样,债权人才可能获得提起债权表异议诉讼

的充分信息,其程序上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维护。

(三)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新破产法第57条对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职能作了两方面的安排:一是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时,由人民法院

通过裁定方式确认债权表的债权记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记载

的债权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或者职权,其需要做的就是以裁定方式确认债权表

的登记内容。二是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时,由人民法院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争议债权作出确认与否的裁决。也就是说,按照新破产法

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实际行使审查确认职权的,应限于债权人或债务人

提出争议的债权申报部分,审查确认的方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相应争

议作出裁判;对于未提出异议的部分,人民法院需要做的,只是一个确认债权

表内容的形式裁定。我们认为,这种安排合理划分了当事人自治(特别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和法院职权行使之间的界限,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因为,破产债权作为当事人民事权利(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在相关利害关系人(管理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就其成立与否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就没有必要干涉其中,否则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司法权的滥用。而在利害关系人提出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当仁不让地站出来作出终局性地裁决。关于债权表异议诉讼应

如何进行的问题,新破产法没有作出明细规定,仍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结语

对于破产债权审查和确认程序具体操作规则的完善,仍然需要由法律或司

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来加以细化。就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应明确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在破产债权审查和确认程序中的职权划分属于

程序法规定范畴,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违反相关程序规则,擅自替代另一方的

职权或推卸己方职责。其次,管理人的高度职业化将是公平、公正、高效确认

破产债权的前提,应尽早完善管理人的指定、报酬、考核以及专业培训等机制。再次,应注意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自治功能,完善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让破

产债权相关利害人能够有充分机会表达自己的异议权利。最后,债权表异议诉

讼制度的完善,也将是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在今后的规定中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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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1、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2、十五日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即破产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

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①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能力的财产处分。 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的货款。 (2)6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贷款,同时应B 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货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 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 说明理由。 [案例]3: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 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 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 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企业破产法)试题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 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注意】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 3.出资人可申请(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答案 「申请」 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注意】和解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 3.出资人可申请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可申请清算。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异议——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受理」 1.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不当履行不免责)。 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

1.三种程序的转换关系(1)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 得转入或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人或其出资人 可以申请。(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由“死”到“活”,可以 主动申请)(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 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程序(由“活”到“死”,只能被 动转换;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不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答案 1.三种程序的转换关系 (1)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 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 资人可以申请重整(由“死”到“活”,可以主动申请) (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由“活”到“死”,只能被动转换;如果债权 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不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机构。 答案

企业破产法案例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 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 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 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 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 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 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重点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企业破产法习题(注会)剖析

企业破产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如在一定期间内取得清偿债务担保的,则不被宣告破产,该期间为(B )。 A.自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B.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C.自破产申请之日起1年内 D.自破产申请之日起2年内 2.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又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甲公司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为(A )。 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B.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C.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D.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3.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A )。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B )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5.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A )。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C )。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2年第一学期10级法学专业商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20分) 1、商法人: 2、公司法: 3、股份发行 4、破产管理人 二、填空题(10分) 1、票据行为的特征有要式性、、无因性、、连带性。 2、商个人的类型在我国表现为三种、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的设立类型有和。 4、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准确性、及时性。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和。 三、选择题(20分) 1、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 甲1万元,甲的这付款义务,不可消灭的原因是( )。 A. 甲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的1万元债务与乙的债权相抵销 C. 乙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 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的是( )。 A. 证券业协会 B.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3.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 A. 合伙申请书 B.合伙协议书 C.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4.破产费用不包括( )。 A.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D. 权人交通费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D.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 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 A.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所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出票人垫付资金 C.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誉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7.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A. 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拟定破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C.对外签订合同 D. 接受债权申报 8.保险欺诈不包括( )。 A.投保人故意虚报损失,骗取保险金 B.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C.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D.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9.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不应执行以下事务( )。 A.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C. 缔结新的合同 D.清缴所欠税款 10.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 )。 A. 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简答题(30分)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2、证券承销商的特殊义务有哪些? 3、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何?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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