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十九大回声|专家谈】“共建共治共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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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特约评论员周望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相较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加了“共治”提法,丰富了社会治理的内涵。报告还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候,“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明确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美好前景。可以看出,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相关论述,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纲领,指明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任务和实现路径。

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体制

完善的社会治理体制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体制,契合不同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本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政府在我国社会治理中具有显著优势,比如组织动员优势、资源配置优势、协调执行优势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离不开政府的作用。2016年3月23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此后,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

把社会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并不是说党委政府大包大揽,这与社会治理的实质是背道而驰的。社会治理意味着在发挥党委、政府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社会和公众的作用,形成公共权力和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变革和权利意识的增长,社会组织(包括企业组织)和公众在公共事务和社会治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组织和公众既是社会治理的成果享有者,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如何发挥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作用,从传统的“强政府、弱社会”走向“强政府、强社会”,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之所在,潜力之所在,也是难题之所在。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社会治理最可靠的长效机制。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一要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立法;二要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因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社会矛盾;三要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四要培育法治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和自觉行动。

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

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趋势。

“四化”思想的形成有一个过程。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理念以后,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2017年“两会”期间,习近平同志在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2016年10月,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召开之际,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提出“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2017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十九大报告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概括为“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四个方面,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

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需要指出,这一表述并不是对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等其他内涵的否定或排除。

社会治理社会化意味着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当今社会,已经不可能仅仅依靠单一力量就能治理好。而这正是社会治理价值之所在,因为社会治理的实质就是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建共治,进而达致政府与社会的最佳状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善治。社会治理法治化意味着把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难题。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在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社会治理智能化意味着科技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善于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高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社会治理专业化意味着尊重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善于运用专业的队伍、专业的方法、专业的精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矛盾和问题趋向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注重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先后建立。但是,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根据十九大的部署,要特别注重以下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建设:其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如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二,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其三,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其四,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其五,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其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村稳则天下安”,要立足“三农”基本国情,发挥乡(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

综上,我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要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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