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和演进 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

传承和演进 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
传承和演进 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

第45卷 第3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Vol.45 No.3 2005年5月J 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M ay,2005 

传承和演进: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

———解读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

刘小平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在庞德看来,历史上各种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存在着一个一般性的思想谱系。据此,庞

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通过对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直接批判得以转出,同时,其理论的最终建构也

是对当时社会历史情境的回应和对各种外部思想资源的借鉴和吸收。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建构路

径可能的启示在于,在建构中国当下的法学理论中或许可以寻求到一条相似的建构路径。

[关键词]思想谱系;法律史解释;社会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5)0320155205

[收稿日期]2004-12-10

[作者简介]刘小平(1978-),男,湖南武冈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人类社会的法律哲学,本身就是在历史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每一种法律哲学都企图对此前及当下的历史做出回应,给出自己的法律史解释。然而,按伯尔曼的话说,并非它们解释历史,而是历史解释它们。[1](P14)对于人类社会中先后出现的各种法律哲学,必须把它们放在历史进程当中进行整体性解读,考察它们前后相承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各自所持的观点,这就是罗斯科?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所持的研究思路和做出的基本尝试。①在这种立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整体性关照下,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哲理法学派这些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精彩纷呈而又各领风骚的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不再因其观点分歧而杂乱无章,而是因其各自对历史的解释,循一定的理论发展路径而达致了一种历史性的整体思想脉络。在对各种法律哲学进行整体性历史考察,以及更主要是对当下的19世纪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法学派及其各种法律史解释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深刻评析之后,罗斯科?庞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史解释”———社会学法学理论。

对于人类历史上各种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庞德意图勾勒出一个一般性的思想谱系。因而,在庞德看来,历史上各种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从终极的角度来说都力图协调法律秩序的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关系。围绕着这一历史性主题而形成各种法律哲学之间相

①庞德的《法律史解释》一书在庞德整个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中属于“前传”部分,它通过对法律哲学发展历史的整体性解读,阐释了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如何得以转出的思想脉络问题,这在庞德整个理论的建构思路中极其重要。庞德的这一研究思路和理论尝试在1959年发表的《法理学》五卷本总结性巨著中得到延续,尽管如此,《法律史解释》作为一部从历史角度阐述社会学法学何以发生的单独的“前传性”论著,更为精练地专门阐明了庞德独特的研究思路。因而,本文的解读只是在参照庞德后来出版的《法理学》第一卷的前提下,围绕《法律史解释》一书而展开。

互更替和发展的历史,每一种法律哲学和思想的出现都是对此前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的反动,也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法律哲学的修正和重构。庞德指出,在历史上,人类主要遵循三条路线对此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2](P4)首先,早期的各种各样的权威观在法律秩序的背后安置了一个唯一的、终极的和不容置疑的权威,并把它作为每一项法律律令的渊源所在———它所宣称的意志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样一种权威观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稳定性的关注,远甚于对法律变化必要性的关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一种具有指导作用和组织作用的理论的需求,取代了建立一种终极的不容置疑的法律渊源理论的需求。基于权威观法律思想在适应社会生活变化上的僵化性,需要从哲学上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必要性进行调和,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提供了这样一种哲学基础,它以“理性”取代了此前各种各样的权威观,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可以寻求到一个一切事物都必须遵循和依赖的关于社会秩序的理想化图景。自然法理论以无视传统而相信理性力量的创造性而著称,然而,一旦“理性”得以确立,它即被树立为权威。19世纪是历史观支配的历史,当自然法理论所倡导的法律制度的创造和吸纳过程大体得到完成的时候,此时,法律要求从稳定的角度进行彼此协调、系统化、有序化,而非创造,历史法学派应运而生,它通过确立发展原则探寻法律的稳定性。同样,历史法学派既是对此前法律哲学观点的反动,又与之相融合,历史法学派试图通过把历史权威观和哲学历史观结合起来的方法将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变化性统一起来,还试图通过运用权威观为17、18世纪的法律理论(哲学观)奠定一个历史基础,作为对某种比立法者和法官本身具有更高权威的东西的宣称。

在法律哲学和法律思想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庞德呈现给我们的大致是一条历史性的整体学理脉络。在这一脉络中各种法律哲学都经历了自身的发展和蜕变,而这一发展和蜕变的轨迹即构成了当下所面对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庞德描绘了历史法学派与此前其他的法律思想一样,在经历了19世纪的兴盛和极度辉煌之后,最终难逃遭替代的命运。通过对20世纪初社会情景和思想动向的精辟分析,庞德认为,“法理学的一个时代已经结束……”[2](P18),在历史的整体视角下,庞德同样标示了历史法学派的命运和新的法学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契机。他呈现的是一部传承和演进的整体性的法律哲学的发展历史。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每一种法律观、法律思想的出现都是建立在此前各种法律理论的基础上,都是在回应历史情势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原有法律观进行解读、分析、评价,一方面,通过揭示和对照原有法律观的不可能之处实现对原有法律观的反动,另一方面,又通过置身于并理解和把握原有法律观所在的理论脉络和学术传统,实现自身的理论建构和相对于此前观点或理论的知识增量。①[3]因而,正如朱利斯?斯通所指出的,对于法律思想的考察,庞德“一生中最为雄辩的箴言不仅是,法律思想应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更为卓著的箴言是,法律知识源流的持续性随着变迁的速率而显得尤为重要”[4](P123)。

那么,庞德回顾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的目的何在?法律哲学至今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能否为下一步的发展预示一个方向?实际上,庞德在谈及历史法学派不可避免的衰落的时候,其真正的意图也就昭然若揭了,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必然会在历史法学派的衰败中,以历史法学派为参照成长和建构起来。因此,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建构道德必须针对历史法学派,“评价这一时代的工作、追问它取得了哪些永恒的价值、探究哪些当今的需求是它无力满足的、并考虑为什么这一时代统一法律稳定与变化的方式在被人们推崇了一个世纪之后如今却不再有效了,等等”[2](P18)。

在历史法学派占据支配性地位的岁月里,人们先后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史的解释。庞德将它

①对于“知识增量”这一概念,笔者认为,不能做线性的理解,而应理解为对原有观点的创新、修正或使新的理论问题提出及使新的理论视角形成。

们概括为:经由康德“个人权利”之神所支配的唯心主义伦理学解释以及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被称之为宗教解释的形式,黑格尔“自由理念”之神贯穿于其间的政治解释,根据以“种族精神”为皈依的人种学和达尔文“自然选择”之神所控制的生物学所做的实证主义解释,由“满足物质需求”所操纵的唯心主义或是机械实证主义还是分析社会学形式的经济解释。在对19世纪历史法学派各种法律史解释的历史发展和理论脉络的阐发和梳理过程中,庞德具体而详尽地展示了它们各自得以产生和提出的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内在理路,指出其各自在理论上的内在缺陷和不可能之处,并以充分的理论依据进行反驳,同时,又承认和挖掘出各种法律史解释的某种相对合理之处。庞德表明:一方面,历史法学派在其产生和发展以及对不断变化的历史情势的回应过程中,体现了对此前的法律哲学(自然法学派)的批判和传承;另一方面,在历史法学派内部各种法律史解释中也存在着发展和演进的关系,其内部观点的纷繁接替也是历史法学派的特色之一。然而,尽管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前后有所区别,且不同的法律史解释都确立了各自的法律之神,甚至互相排斥,但庞德指出,它们共同揭示了历史法学派前后一致的若干特征:第一,法律史乃是一种绝对给定的基本依据;第二,进步乃是一种我们可以从其自身内部发现某种基础的东西、一种理性的进步或精神的进步以及一种蕴涵于观念展现之中的进步;第三,法律史中只有一种单一的因果因素在发挥作用,而且凭靠某种单一观念就足以对所有法律现象作出全面说明。

庞德进一步揭示,不管历史法学派最终坚持的是从对传统法律材料中整理出来的何种具有重大意义的单一因素,不管其最终确立了何种法律之神,它们都忽视了法律发展进程中人的创造性活动这一重要因素,这些解释都是把法律发展这种现象视作是与人无关的单纯的事件,都经由各自的方式根据行为的条件而非根据行为人本身去解释法律,亦即根据外在于人的某种东西去解释法律。在历史宿命论中透出对法学家作用的否认和立法无用、法律批判无用的法理学的悲观主义。历史法学派也导致了耶林所批判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根据概念法理学,法律乃一自足之物,一个从历史上演化而来的概念,一经确立就一劳永逸,成为衡量司法行为的唯一标准。

庞德用干净的解剖刀解析了每种理论,看它是否解释了全部问题。每种理论都以失败告终,最后,庞德自己的理论解释应运而生。[5](P43)针对19世纪各种法律史解释对于人这一因素的共同忽视,庞德试图对法律史给出一种“著名法律人的解释”。著名法律人的解释认为,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律不仅代表了经验、科学对这种经验的阐释以及这些科学阐释的逻辑发展,而且也代表了人们在用一种发达的手段去认识新方法并系统阐释他们的要求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创造性技艺。法律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二是创造性的法律科学活动。法律人在法律发展中的此类构设乃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创造性设计,而非自生自发演生而成。然而,在庞德那里著名法律人解释是对法律现象的唯一阐释,一方面,针对历史法学派对法律人作用的忽视,庞德主张在新的法律理论中,必须能“根据那些参与各种法律史事件的人以及他们的个性、性格和偏好(将其视作是各种法律史事件之结果中的一个因素)来看待各种法律史事件这种方法的重要性”[2](P207)。另一方面,通过对为历史法学派所忽视的人的力量的重新认识和发掘,也是最终超越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建构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必备要件,在此一批判与建构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人们作出自己的创造性贡献。

即便在批判和清理了历史法学派各法律史解释后,一种新的法律理论的建构仍远非伸手可触,很难想像,仅以考察历史法学派内部的流变及比照其各种法律史解释的不足之处,从历史法学派的内部就能寻求到一种最终具有超越性的资源。据此,庞德仍然需要从其所处的时代的社会环境变迁和思想理论中寻求有助益于其理论建构的进一步的思想资源。

首先,庞德所处的时代,乃是人类社会与思想领域发生诸多巨大变革之时。从西方经济政治

局势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开始由自由市场经济过渡到垄断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在垄断市场经济条件下失灵,市场的缺陷开始显现。在资本主义世界,尤其在美国,从总体利益考虑,客观上要求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调节。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原有法律也纷纷调整。从而,就此一历史情势,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史在经历了“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和“成熟法”四个阶段以后,又达致了“法律的社会化”阶段。这一阶段法律的重点,乃是从个人利益逐步向社会利益的转化,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各种社会利益。[3]据此,庞德的新的法律理论的建构,作为对所处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理论回应,必然要与他所指出的“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及其基本特征相适应。

其次,柯勒的文明观为庞德理论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视角和思想资源。柯勒认为,法律与文明相对,而且不同的法律与特定时空的文明相对,法律与文明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6](P5)柯勒把文明定义为,文明就是最大限度地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从其文明观中引申出一种法律的功能的概念,即法律规则是通过对事物的强制性安排来维系和增进文明。作为比这一概念更为具体的图景,柯勒提出了关于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这一理论,认为,每一特定时空下的文明都具有某些法律先决条件———这些法律先决条件并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各种有关由法律制度和法律律令应予实现的权利的观念。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和阐释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并且努力型构那些传承至我们的法律材料,以使它们能够表达或者实施那些法律先决条件。[2](P219)从而法律人的理性的作用成为勾连特定时空的文明与法律的关键之链。庞德非常赞赏柯勒的理论角度,认为,柯勒的文明解释比以往任何一种解释都更接近他所设定的那些要求,其所具有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同时也指出,柯勒的解释同样没有摆脱唯心主义的倾向。但庞德在其理论的建构中受柯勒的文明观的影响和对柯勒的具体观点的借鉴却是非常明显的。

再次,实用主义哲学对庞德理论建构的影响。实用主义哲学是20世纪初开始在美国流行的学说,其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和皮尔斯。詹姆斯在《实用主义》中阐发了这种美国式哲学,“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论,只不过是一种确立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须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的事实”[7](P31)。实用主义哲学强烈的影响了当时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庞德通过引用威廉?詹姆斯的原话,“……难道伦理哲学的指导原则(因为在这个可怜的世界上,人们并没有办法满足所有的要求)就不应当是在任何时候去满足尽可能多的要求吗?”表明了法理学的目的,只不过庞德用“在任何时候尽我们所能地满足最大量的需求总量”来替代“尽我们所能满足尽可能多的需求”。[6](P16)

最后,庞德也在其理论的建构中吸收了耶林的功利主义的利益法学观点。庞德指出,自然权利理论以及作为其结果的19世纪的法律权利理论经由考虑理想型的人的权利主张并且根据在此基础上以理性方式提出的普遍性的规则而对人的各种权利主张和要求进行调整,因而法理学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推论每一项权利的确切范围并进而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权利”体系的问题。然而这种调整方式却因为权利概念的纷繁复杂和含混不清以及权利之间的不可妥协性而无从实现。因而,庞德主张,实际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把各种权利主张都置于社会利益下进行考虑,并且努力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保全各方利益。庞德还根据耶林的学说对法律秩序应保护的利益进行了分类,他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6](P16-24),而社会利益理论,构成了庞德法律理论的核心。至此,通过对历史法学派的梳理、评析、对照和批判,以及广泛地寻求各种外部思想资源,庞德最终通过类比给出了他的解释法律和法律史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庞德把法律类比为社会工程,而法学则是一门社会工程科学。对于“一种社会工程的解释”庞德在

本书中只是给出了一个大致的理论框架,而没有进行系统的展开和阐述。

结语

如前所述,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庞德着重论述的是其社会学法学理论是如何得以转出和建构的,却因此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各种法律哲学“兴衰荣辱”的历史,这理应给我们以深刻启示:我们的法律哲学从何而来,欲往何处?法律哲学的发展是不是一幅自足的图景?法律人和学者将在其中发挥何等作用?这些问题在庞德的书中都有所回答,然而,庞德的回答只是他基于建构其社会学法学理论这一目的给出的时代性的尝试,其初衷只不过是通过对法律史的考察为其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建构而奠基。然而,作为读者和当下中国法学的潜在建构者的我们,却能否从这一尝试和理论视野中看到一条超越当前的各法学派别和思想而建构新的法学理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路径,从而为我们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建构提供一种自觉的指导?可以想见,按庞德在本书中关于法律哲学历史发展的观点,社会学法学的提出也只不过是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所达致的又一阶段性成果,法律哲学的发展并没有至此而停歇,那么,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建构路径能否同样给我们以某种启示,让我们能够在新的时代在此前的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寻求到一种新的法律哲学产生和发展的相似的路径。在此意义上,社会学法学理论本身也就并不显得那么重要,而其在建构过程中提供的历史性的理论发展视角才是饶有兴致和意味深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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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oscoe Pound.Juris p rudence[M].St.Paul:W est Publishing Co.,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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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岱,李佳欣] I nher iti n g and Evoluti on:the Process of the H istory of L ega l Ph ilosoph i es

———An Underst and i n g on Roscoe Pound’s I n terpret a ti on s of L ega l H istory

L I U X i a o2p i n g

(Center for Jurisprudence Research,J 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 o Roscoe Pound’s op ini on,there is a general thinking pedigree a mong the legal phil os ophies and legal ideals in human hist ory.I n vie w of it,Roscoe Pound advanced his ideal of s oci o2 l ogical juris p rudence thr ough directly criticizing the theory of hist orical juris p rudence that has been p re2 vailed in the19th century.Meanwhile,his theory als o made res ponse t o the hist orical and s ocial context of the ti m e while referring t o s ome exteri or thinking res ources.The constructi on path of the s oci ol ogical juris p rudence may p r ovide us with s ome ins p irati on,whereby we can find a si m ilar app r oach thr ough which a ne w legal phil os ophy will be br ought for ward and devel oped.

Key words:thinking pedigree;inter p retati on of legal hist ory;s oci ol ogical juris p rudence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

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

西方哲学发展的历程

西方哲学发展的历程 西方哲学史开始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到现当代西方哲学,可以分为四个时期:(1)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约一千年,称为古希腊哲学;(2)公元5世纪到15世纪东罗马帝国灭亡,约一千年,称为中世纪哲学;(3)15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约四百年,称为近代哲学;(4)19世纪 中叶以来,称为现当代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从宗教信仰和神话的束缚下和科学同时诞生的,具有素朴辩证法的性质。古希腊哲学虽 然从主要方面说摆脱了宗教信仰和神话的束缚,但也有渗透着宗教神话的方面:如"物活论"思想,毕泰戈 拉学派之相信灵魂轮回,苏格拉底也曾明白宣称自己为神所引导;柏拉图分裂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把神看作是一切活动的目的因;斯多葛学派把德行生活看成是灵魂与上帝的关系;到了古代哲 学的后期,他们的哲学后来被基督教所利用。 随着基督教的兴起,中世纪哲学几乎完全受基督教教会的支配,哲学则是与宗教神学合为一体。中世 纪占主导地位的经院哲学主要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演绎、推论出事实,也在一定限度内起了维护理性、思维的作用。 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哲学遂逐渐从宗教神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学科。近现代哲学的特征之一是哲学与宗教、思维与信仰基本上处于分离对立的状态。近代哲学的第一个代表人物法兰西斯·培根明确主张哲学应当与神学分离,近代哲学大体上是哲学占主导地位,它们所讲的宗教和神大多理性化了或人 本化了:笛卡尔抛开一切外在权威,他所讲的神是建立在思维、推理的基础之上的;洛克等人的自然神论 是理性的宗教,康德所主张的神不过是理性的理想,是实践理性的公设;他所讲的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 道德的基础之上的;黑格尔企图调和宗教和哲学,但他主张哲学高于宗教;费尔巴哈把批判宗教作为自己 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和现当代哲学与科学之间又仍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17-18世纪,自然科学进入了对自然界进行 分门别类的研究和对各种事物进行分析解剖的阶段,17-18世纪的哲学便以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占主导地位。康德的星云假说打开了形而上学思维的第一个缺口,18世纪末19世纪初自然科学中的新发现和新成就都 表明自然界的现象是辩证地发生的,现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两大思潮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以不同方式表现了 哲学与现当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和深刻联系。科学主义各流派主要以研究科学方法论、认识论和科学规 律性为己任;人文主义各流派一般反映了现当代科学技术和物质生产高度发展所带来的关于人本身的问题。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根本观点和根本要求。这是承认和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 物论观点。“实事求是”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观点:马克思主义 哲学实践第一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主观符合客观的能动的反映论的观点。其他如认识论、方法论相统一 的观点,对事物作辩证分析的辩证思维也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关。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 切事物和现象,归根到底都是统一于物质的。物质是世界的本源,意识派生于物质,是物质的反映。根据 这个观点,我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要一切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性,即从“实事”中“求是”,反对否认客观事物存在、一切从先验论出发的唯心主义观点。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只有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才有生命力和战斗力。马克思主义从诞生到今天已经有一百五十多年,它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永葆青春,就是因为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但是,创新和发展,决不能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决不能超越客观的历史规律,决不能违反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而是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新的时代特征以及本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既得到了继承,又得到了发展,先后出现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样两种形态。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虽然并非一帆风顺,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始终没有倒

(完整版)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非常受人关注的哲学家,被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身于古希腊北方的斯达奇拉,父亲是马其顿王阿穆塔的宫廷医师。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体系。他第一个以科学的方法阐明了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并把混沌一团的科学分门别类。他奠定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理想。他的形而上学使他荣膺“哲学家之王”的称号!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规定了“哲学”,也就是自称为“第一哲学”。在《形而上学》中指出,有一种科学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作为存在的存在”即是指“一般的普遍的存在,是存在本身。而一切存在的中心点就是‘本体’”。在同书中他还指出,哲学的对象是“可以分离的本体”。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神学”,神学不但是首要的还是普遍的。 总体来看,他的意思是说哲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为其他科学作为起点的最终本体,是汇集任何经验科学的全部。亚里士多德把哲学分为理论.实践.创造三部分,是因为各部分目的不同。广义上说,一切学问都离不开知识。然而狭义上说,理论部分目的在认识,以纯粹的知识为对象:实践部分目的

在动作,以人类的行为为对象:创造部分目的在造作,以有用或者美学的作品为对象。实践部分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范围,创造部分是艺术的范围;两个范围却有相同之处,同处在于对象能变,人的行为能变,物方面的作品也能变。他认为人性本有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理性部分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与不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二)与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外在的世界既有不同的对象,内在的人性便也有不同的部分与之相应;知识之所以可能,只因人性中有与外界对象相应的部分。实践部分有伦理学与政治学,其实伦理学也是政治学的一部分。他的政治学分为论个人行为的和论国家行为的,前者是真正的伦理学,后者是通常所谓的政治学,他还把经济,战术,修辞等认为是政治学的附庸。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是我们所谓的人类导师,他与这个称号无疑是相对称的。诚如他的学派――逍遥学派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他徘徊在古希腊的文化史中,游荡在天.地.人三界的广漠的知识领域中,攥写了百余部大著。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时期的地位是毋庸置疑非常重要的。最早便起源于早期欧洲文艺领域,即是所谓的“自然学派”、“心理学派”和“历史学派”,这些都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学术作为他们学派的理论来源。他不仅在一方面阐述古希腊文化的最高理论,而且咋另外一方面建立起规范的理论知识。给西方文学方面有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综观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 在古代社会,人们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份关系的束缚,难以享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格权,而少数人享有的、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身份权则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统治者利用身份权制度实现一部分人对其所属亲属等的人身支配,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古代成文法时期,身份权已相当发达,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如公元前二十世纪至十八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儿子若不承认父母,应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若不承认父母,应被逐出家庭,妻子若不承认丈夫,则是十恶不赦,应投入河中淹死。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父亲无力还债时,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子女犯有罪过,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在罗马法中,人格的概念得以确立,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所发展,但人格权的保护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相反,身份权制度则趋于完备。罗马法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家父权。家父对子、女、妻等全部家庭成员享有绝对的、专制的支配权,包括对家子的生杀之权(罗马法后期被废除)、出卖家子权、损害投役权(将致害家子交与受害人以免除责任)、限制自由权、婚姻同意权、家庭财产支配权等。在欧洲封建社会,土地的多重等级占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和依赖关系,教会的统治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在封建特权和封建神权的双重压迫下;人们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人格权制度也难以形成。 2.近代法时期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政治主张,继而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人权运动,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

马克思恩格斯以前西方哲学中的历史发展动力思想梳理

马克思恩格斯以前西方哲学中的历史发展动力思想梳理 古希腊思想家们在探求宇宙存在发展之谜的过程中表达了他们对人类历史发展动力的看法,他们将自然与社会融为一体,以自然观点解释社会的生成变化。中世纪时期,宗教神学思想逐渐统治了人们的精神王国,饱受苦难的人们开始相信人世间的一切都是神的杰作,世事的沧桑变化、人间的冷暖沉浮都是全能的上帝的意旨。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对社会历史发展做了更为深入的、系统的研究,贡献较为突出的有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及德国古典哲学家。 1 古希腊时期的历史发展动力思想 古希腊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其便于汲取东西方各种文明的精华,希腊神话、巴比伦算术、埃及的宗教观念等等成为古希腊哲学丰厚的思想源泉。希腊人的哲学思考始于对宇宙的好奇,宇宙为什么存在?宇宙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宇宙存在是否遵循一定规律?这种规律是如何确定的? 在希腊人的概念中,自然和人是不分离的,自然是大宇宙,人是小宇宙,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对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理解融贯在对宇宙之谜、自然之谜的探求过程中。在思考人类历史发展动力问题上,古希腊思想家们采取的是向外探索的方式,向外在的自然界求索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用自然变化的原因来解释历史发展变化,将历史现象归因于某种自然现象或是某种自然必然性,认为整个世界由自然元素或某种物质发展而来,受自然物质的性质和运动的推动。这个时期,人们尚未认识到自然运动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质的差别,单纯以自然原因来解释人类历史的发展。 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眼中的万物始基就是事物运动的动力之义,因而对人类历史发展动力的探究也就是追寻万物始基的过程。无论是泰勒斯的水本原说,还是阿纳克西曼德的无定说,亦或是阿那克西美尼的气本原说,都将世界的始基界定为物质性的东西,而且指出了世界是生生不息、运动变化的。循着这一唯物主义的开端,赫拉克利特进一步追寻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提出世界运动变化有其必然性,根本原因是逻各斯一团永恒的、不会熄灭的活火,火是宇宙变化之道。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对复杂多变的自然现象无法解释,对强大的自然力量无力控制,产生了对自然力量的惶恐。对自然的无知导致人们开始将人类的意识、欲望比附于自然界的对象之上,将自然界拟人化,将自然看成是人间事物的主宰,是掌控人类历史发展的神秘力量,古希腊时期许多神话故事中都存在着原始的自然崇拜思想,这种思想也反映到古希腊哲学中。 古希腊神话中,神是天地万物和人间世事的主宰,而神是从自然中产生的。传说,大地女神该亚产生于宇宙混沌之中,该亚生了天空神乌刺诺斯,大地女神与天空神结合生了十二位提坦巨神,而后又出现了众多的日神、月神、黎明神等,众神各司一职,掌管天地万物的生长变化。在这些神话中,神还不是超自然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作为自然力量本身的显现,是自然的代名词。把自然物神化为主宰人的力量,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同时也体现了征服自然的愿望。 西方哲学史上最早将神是万物运动的推动力这样一种观点以哲学形式表达出来的是亚里士多德。在对自然、世界的考察逐步深入的过程中,亚里士多德深化了前人的思想,把前人对世界本原的研究深入到对世界运动变化之源的探讨,认为整个自然、整个世界是不断运动变化的,是潜在的现实化过程,而产生运动的原因是四因: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质料是事物构成的原材料、载体,是事物存在的基础,犹如构成铜像中的青铜,质料因解释了事物何以在运动中保持存在。

西方哲学发展史

西方哲学思想的逻辑进程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共同历史源头。 一、西方哲学史的历史分期 黑格尔:运用了“代”、“期”和“段”这样三级分期法。 罗素:基本上沿用了黑格尔的历史分期法。 对西方哲学史可作以下划分: 古代哲学(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哲学) 早期(前苏格拉底时期) 中期(苏格拉底至亚里士多德时期) 后期(后亚里士多德时期) 中世纪哲学(西欧封建社会哲学) 前期(教父哲学) 后期(经院哲学) 近代哲学(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哲学) 以意大利哲学为中心的发展时期 以英国哲学为中心的发展时期 以法国哲学为中心的发展时期 以德国哲学为中心的发展时期 现当代哲学(19世纪中期以来) 前期(19世纪中后期) 中期(20世纪前期) 当代(20世纪后期至今) 二、西方哲学史的主要进展 1.古希腊罗马哲学 从泰勒斯到苏格拉底之前是古希腊哲学的早期发展阶段。 米利都学派是古希腊最早的一个唯物主义哲学派别。泰勒斯:“水是万物的始基”。 阿那克西曼德:“无限”是一切存在物的始基。 阿那克西米尼:“万物的始基是无限的空气”。 毕达哥拉斯学派是一个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哲学派别。主要代表性人物:毕达哥拉斯。爱非斯学派是古希腊又一个唯物主义哲学派别。主要代表性人物:赫拉克利特。 爱利亚学派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典型的唯心主义哲学派别。 主要代表性人物:巴门尼德、芝诺 巴门尼德:“存在”概念是对一切事物所有具有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存在属性的抽象。芝诺:论证存在的唯一和不东,否定“多”和运动。 古希腊哲学的繁荣: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来论哲学 克服了以往从具体感性事物中寻求本原的局限 恩培多克勒:“四根说”:水、气、火、土。 阿那克萨戈拉:“种子论”:“种子”是万物的本原。 德谟克利特:一切事物的始基是原子和虚空。 古希腊哲学的中期发展阶段,是从苏格拉底开始到亚里士多德为止的时期。 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 苏格拉底:人成为与自然并列的哲学主题。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1 / 5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 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

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所以,人性中存在着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 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 2 / 5 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 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可见,在格劳孔那里,法律是正义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人们依据理性妥协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 法律契约论萌芽以后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希腊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历史”概念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历史”概念 张宽前1.历史事实与历史理解 1.1历史事实 一般而言,历史是指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的总和,而历史事实则是指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事情。由此也可以看出,历史事实与现实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时间差,而这也是对历史进行划分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内,历史并不是对认识主体的直接呈现,而是通过历史资料,也即历史上发生过的事情留下来的痕迹或记载的间接呈现,这也是历史理解的基本方式。 1.2历史理解 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历史事实对主体的再次呈现是不可能的,因此历史对主体的影响除其自身的遗留影响外则体现为人们对历史事实的理解。人们对历史的厚爱并不仅仅处于对沧海桑田的怀旧感伤,而更多地体现为人们能够在对历史的理解中寻找到对现实的理解视角,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也即是说,历史理解对当下主体的实践行为能够产生理论引导作用。 当对历史的理解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形成一个相对自足的概念体系,以至于人们会误以为这一概念体系本身具有某种神秘的性质,能够表述历史、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轨迹。 1.3回到历史活动本身 在《神圣家族》中,马恩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这表明,马恩并不相信抽象的历史概念本身包含有什么神秘的性质,对历史的理解不应是人是理性内部的狡计,而应回到人的真实的历史活动中来。并且,对历史的理解应当能够为历

史活动本身提供指导。 2.理解视角与历史维度 2.1 理解视角 历史与当下的认识主体之间时间差的客观存在,决定了: 1)任何一个历史研究者都不可能直接面对历史事实; 2)任何一个历史研究者视之为研究对象的历史事实不过是历史事实总和的一部分,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 3)任何一个历史研究者谈论的历史事实都不是自足的、无条件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视角显现出来的。 2.2历史维度 对历史的理解虽然可以从多种多样的视角出发进行,但其基本维度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2.2.1物理时间的维度 这是认识历史的最直观维度,也是实证的历史科学所内含的基本维度。只有在这种维度的基础上,历史所赖以形成的时间轴向才得以成立。丰富的历史材料在理解者面前才能得以组织串联。因果性的认识范畴本身所要求的逻辑上的前后相继关系,必定需要物理时间上的论证。 物理时间的维度是一切历史事实存在的基本维度,但却并不能承担历史解释的更多的逻辑任务。在这一维度上所包含的历史事实只在绝对的时间与空间当中呈现,为历史解释者所直观。但历史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与演变,必然要求更多的范畴参与到对历史事实作为直观的“杂多”的整合过程中来。 2.2.2抽象概念的维度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关于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三个基本阶段

关于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三个基本阶段 哲学是人类对客观世界及其自身的反思,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哲学能够从最高层次上反映出人类思维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过程的每一个特定发展阶段,人类必然具有这个阶段所特有的思维现象。西方哲学史以其具有明显的发展阶段性而著称,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一个不断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一个杀死了另一个,并且埋葬了另一个。” 在这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直至现代西方哲学,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下面三个大的阶段:古代本体论哲学阶段、近代认识论哲学阶段和现代人类学哲学阶段。 (一)古代本体论哲学阶段 从欧洲哲学的起源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哲学兴起这一阶段的西方哲学,是哲学家们在对自我缺乏认识的情形下进入哲学领域的,因而必然带有自发性和蒙昧性,通常把它称为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哲学形态。在这个时期,哲学家们主要研究的是关于客观世界本身(即纯粹客体)的问题。他们试图从万事万物的多样性存在中寻找出一种共同的本质性的东西,从而解决世界的本原问题。由于他们还处于人类思维发展史上的童年阶段,对人自身的认识极为贫乏,而且还受到各种宗教意识形态的侵蚀,因而,古代的本体论哲学范畴必然具有直接性、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特征。反映了古代哲学家的思维方式:直观、比喻和猜测。而这恰恰说明:人类的认识是从感性的直观开始的。在这个阶段,由于人类的认识圆圈还比较狭小,哲学家们便易于发现,因而对存在问题表示乐观。 古代本体论哲学家们尚处于反思前或非反思的我思哲学阶段。通俗地说就是:“我去思索世界”。随着人文哲学的兴起,“人”的地位逐渐从哲学中突出出来,特别是笛卡儿我思哲学的诞生,标志着古代本体论哲学的终结。 (二)近代认识论哲学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从文艺复兴时期到十九世纪上半叶(康德、黑格尔所生活的时代)。从本体论哲学向认识论哲学的过渡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培根以“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宣告了这一时期的真正开始。对人类来说,纯粹客观的知识是无用的,只有那些使人类得以不断地从自然界的必然力量的包围圈中解放出来的学说才是真正深刻的。这也正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发展新科学的要求。因而,哲学家们仅仅研究客观世界(即纯粹客体)是很不够的,而要努力地研究真理的主体--人。“我去思索我的世界。” 在认识论哲学阶段,思维和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哲学考察的核心内容。哲学家们充分研究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主体认识能力的考察,使人类在纯粹理性的层面上穷尽了对客观世界及其自身的认识。因而这一阶段的哲学是以对主客体之间内部关系的分析为主。对主客体之间的同一关系的自觉,是人类走向成熟思维方式的前兆。 在认识论哲学阶段,哲学家们醉心于建立关于存在的体系性学说--从主客体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寻找客观世界的最后根据。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他们必然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但从总的方面来说,这个时期却是人类认识领域不断开阔的时期。西方人一次又一次地突破自我中心状态的思维方式(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自我中心状态),使自我意识的空间不断拓宽。否定宗教迷信,突出科学与理性的位置。在认识论哲学的最后阶段终于出现了人类认识领域里最优秀的成果--对一切独断论、决定论思维方式的全面否定。在认识论哲学阶段,哲学家们易于把哲学视为一门真正的事业来追求,因而在这个阶段必然呈现出充满着理性的冷峻的精神特征。 (三)现代人类学哲学阶段 马克思主义、唯意志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诞生宣告了近代认识论哲学的终结。 康德之后的西方哲学界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各种学派风起云涌。大致说,现代西方

法律的历史类型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 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是对法的现象发展过程的历史阶段或形态所作的划分。 综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理论,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模式或形态,曾经从不同角度作过分析。 (一)第一种角度 作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视角:立足于欧洲的历史,侧重于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的角度,分析人类政治法律史的逻辑进展。 主要观点: 1.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只有自由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广大被压迫奴隶被当作非人看待,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任意买卖的“物”。奴隶制国家乃是自由市民的真正的私人的公共之物,政治国家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惟一内容。因而,自由市民与国家之间有着“实体性统一”。但由于自由市民只是社会中的少数人,因此,这种实体性的统一只是一种片面的统一。 2.在中世纪,国家变成贵族等级的特权物,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其特点是现实的二元论,即国家与一般个人的分离是赤裸裸的,因此,“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 3.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人的普遍本质与国家各种政治要素的“虚假的再统一”,即在形式上宣告国家是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内容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 4.因此,未来社会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恢复国家与个人之间真正的实体性统一。这种统一的原则是人的自由,它的形式是“民主制” (二)第二种角度 作品:《德意志意识形态》 视角:基于欧洲历史,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出发,区分了人

哲学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哲学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哲学思想的原创性既不在于重起炉灶、构造基础主义的所谓的“阿基米德点”,也不在于对现存的精神现象进行“非此即彼”的批判,而在于从对现存东西的批判理解中发现精神自身的内在历史性的生成机制。哲学的历史性昭示的是哲学自身的存在方式。在这种背景下,重新思考“哲学史就是哲学”这一命题的意义,很有必要。 标签:哲学史;历史性;时代性;知性逻辑;辩证逻辑 西方的“历史”观念出现得非常晚,在康德哲学中才刚刚萌芽,但在黑格尔这里就成为其思想的核心。黑格尔的一个巨大功劳,就是首先使哲学史成为一个哲学的学科,发现了哲学史研究对于哲学思想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就是说,哲学不能离开哲学史。“哲学史”研究和阐述的是“历史”,是“前人”的哲学思想,但对这种“历史”的研究和阐述本身必须是“哲学的”,否则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史”。在这里存在着两种“哲学史观”,一种是把“哲学史”看做是“历史”上的一个个哲学家的思想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罗列出来的“历史”,另一种是把“哲学史”看做是按照某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重构出来的“哲学自身”的内在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进程。当然,客观地说,这两种哲学史观都有它的问题,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前一种哲学史观的问题在于,它没有“哲学性”,即不把“哲学史”看做是“哲学”,而是把它看做前人哲学思想材料的外在的罗列和堆积,这是黑格尔所要批判的一种哲学史观,也是在我们的教科书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论述形式。后一种哲学史观是黑格尔自身的哲学史观,它的问题就在于,往往为了“逻辑的内在发展需要”去甄别、评说前人的学说,从而有时导致牵强附会,有时会牺牲历史的真实。但尽管如此,若要在这两种哲学史观上作出一种选择的话,我肯定会选择后者。原因在于,第一,前一种哲学史观以非哲学的方式阐述哲学史失去了研究或讲述哲学史的基本目的。研究哲学史,是为了产生自己的哲学,讲述哲学史是为了使自己和学生(或读者)受到“哲学思维”的熏陶和训练,我想这一点是大家都能同意的。第二,黑格尔讲述哲学史的缺陷是可以克服的,并非按照他的哲学史观讲授哲学史就只有他那一种讲法。第三,更根本的理由,也是一般被人忽略的一点,黑格尔的哲学史观或者说“哲学史就是哲学”这一命题最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精神发生、发展的内在机理,从而也就最深刻地揭示了“哲学自身”的存在方式。这是下面我要着重论述的主题。 一 对于“哲学史”,黑格尔说了很多,但无非就是从哲学史的“哲学性”和哲学的“历史性”这两方面的内在同一性来说的,这种说法最有意义的地方,就是把“历史性”作为哲学自身的存在方式。我们先来引证黑格尔自己的一些说法:“哲学史将不只是表示它内容的外在的偶然的事实,而乃是昭示这内容——那看起来好像只属于历史的内容——本身就属于哲学这门科学。换言之,哲学史本身就是科学的,因而本质上它就是哲学这门科学。”“通过哲学史的研究以便引

“哲学”含义起源历史与发展

哲学 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形式,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及其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问。 “哲”,聪明、智慧之意;中国古代一般指聪明而具有智慧的人。中国上古时代的历史文献《尚书》中《皋陶谟》记载大禹语说:“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孔氏传》解释说:“哲”,智也。无所不知,故能官人、惠爱也。爱则民归之。“哲学”,字意是智慧之学。这门学问在中国古代曾称为“道”、“道术”、“玄学”、“道学”、“理学”,19世纪日本最早的西方哲学传播者西周首次用中国的“哲学” 二字表述源于古希腊罗马的西方哲学学说,中国晚清的学者黄遵宪(1848~1905)将这一表述介绍到中国之后,中国学术界逐渐接受并开始用它来表述中外古今的哲学学说。在古希腊,哲学原词是“嗞ιλoσo嗞奾α”,拉丁化为“philosophia”,音为“斐禄所费亚”,意为“爱智”。在古印度,哲学通常被称为“见”或“察”,前者梵文的拉丁化拼音为“dar▂ana”,意为“见解”、“思想”、“观点”,在个别的哲学体系中视之为“有助于解脱的学科”;后者梵文的拉丁化拼音为“anviksiki”,意为“探究的学问”,后来又用以专指逻辑。 哲学包含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它涉及世界的本原及存在形式问题,对世界的认识问题,人和整个世界的关系问题,人的形体与精神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动因问题,人的伦理关系、审美关系及正确思维的形式问题,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柢都要涉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这是全部哲学最基本的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任务在于探究世界最根本、最普遍的规律,它涉足于众多的领域,研究自然、社会、人类思维中纷繁的现象和形式,最后的归宿是要探明世界的本原,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 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以为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从那时起,人们不得不思考这种灵魂对外部世界的关系。既然灵魂在人死时离开肉体而继续活着,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设想它本身还会死亡,这样就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这种观念几乎在所有的原始部落中都存在过。同这种原始的灵魂不死观念相伴随的是原始的物活论,即认为万物都有生命和灵魂的观念。哲学基本问题根源于蒙昧时代这种狭隘而愚昧的观念之中。其所以这样,因为自从人由自然界分化出来以后,就把自然界即客观物质世界当作自己实践和认识的对象。人和对象化的自然的矛盾是早期人类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在人和自然的长期斗争中,原始人形成了各种幼稚的关于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的观念。灵魂不死、物活论是其中之一,由自然力被人格化而形成的原始宗教观念也是其中之一。这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史前内容。哲学基本问题以较为清晰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即进入奴隶占有制的社会以后。 两大阵营 哲学基本问题普遍存在于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哲学中,它们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各自不同,但可以在基本上分为两类。哲学家依照他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分成两大阵营。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结柢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有没有第三种回答呢?例如,认为精神和自然界同为本原,是两个平行的本体的。在欧洲哲学史上有这样的典型学说,这就是二元论,它的代表人物为法国的R.笛卡尔。但是,二元论不可能坚持到底,往往以设想一个凌驾于两种平行本原之上的更根本的本原──上帝为结局,实际上仍未能脱出唯心主义的窠臼。笛卡尔哲学的命运就是如此。到了他的后继者N.de马勒伯朗士,干脆取消两个平行的本原,拒绝承认具有广延性的物质实体同思维实体有相互作用,而把神抬到唯一实体、唯一本原的地位。 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大基本派别体现了两种根本不同的世界观,两条根本不同的认识路线,它们互相对立、互相斗争,这种对立和斗争贯穿于哲学史的始终。在斗争中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情形,它们的对立和斗争常常通过十分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唯心主义的萌芽在蒙昧无知的原始社会的人们中间就产生了,但唯心主义作为一种哲学体系,作为一种完整的世界观,是在阶级社会中形成的。其社会根源就是阶级剥削制度本身以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唯物主义的思想是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和人们对于周围事物认识发展的产物,这种自发形成的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后来在阶级社会中,经过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提高和理论化,发展成为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唯心主义有两种基本形式: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认为某一种客观精神或精神的原则先于物质世界并独立于物质世界而存在,是第一性的,物质世界是这种客观精神或精神原则的表现、产物和附属品,因而是第二性的。代表人物有中国的朱熹(“理在气先”)、古希腊的柏拉图(个别事物是观念的“摹本”或“影子”)、德国的G.W.F.黑格尔(自然是绝对理念的外化,社会是绝对精神的体现)等。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精神原则或一般概念绝对化,看成是脱离并先于物质世界和具体事物而客观独立存在的东西,并进一步把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郭兵罗春梅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

安启念---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

导论 1、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社会经济学的分析手段,擅长于用矛盾冲突的观点分析社会中利益存在冲突的社会群体,是一套“经典”的社会学理论。马克思采取了唯物的看待历史的观点,假设社会变化的原动力在于阶级之间的冲突。认为历史有其客观的支配规律,认为社会变化是辩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通过对阶层冲突的分析来帮助理解系统性的经济社会变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阶级冲突是由于资产所有者所拥有的高生产率生产资料与无产者从事的社会化劳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导致的。由无产者劳动所得的价值剩余未能公平的分配给劳动者而集中在资产所有者手上。冲突的后果便是劳动所有者的“异化”,这将导致社会动荡引发革命。革命的最终结果便是社会主义的建立——一种基于社会公有产权的生产模式,基于个人贡献所得的分配模式以及按需生产的经济模式。尽管马克思并未预言共产主义社会的模样,但他指出基于科技及生产率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将会过渡到共产主义。到那时阶级,国家,社会将被公有制取代。各尽其用,各取所需。马克思其实也是一种早期的社会经济学理论,其供需理念分析了物质条件即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以及社会需求的关系。认为这些关系组成了社会结构的基础以及其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生产要素在一个社会政治体制安排下没能被很好的利用是阶级冲突产生的一个原因。 2、革命实践的需要如何影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精神武器,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种强烈的实践性,而且是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的实践性,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表现出与其他哲学明显不同的特点。首先,接受、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纯学术问题看待的学者教授,而是革命家,即使是学者教授,也是致力于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否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对这种哲学的接受、运用和发展,本身就是政治实践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否定。其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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