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

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六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

域的共享共用。

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

第九条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明确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使用权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建立社会信用记录并形成社会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三条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完整。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等依法依约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鼓励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信息合作。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市级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按照规定确定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事项,可以在以下工作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审计等;

(三)公务员录用、调任以及职务职级确定、晋升;

(四)人才引进;

(五)表彰奖励;

(六)其他需要按照规定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条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制定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

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

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的下列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根据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家规

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载明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者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四)限制享受相关资助扶持政策;

(五)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吸收采纳。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实施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还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与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保

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信用主体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信用主体享有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

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免费获取两次本人的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应当注明社会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四十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十五条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

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的,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给予信用修复宽限期等措施。

信用主体通过前款规定方式完成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和查询界面上删除该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删除该失信信息。

第四十六条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及时删除。

第五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相关信用产品与服务,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增强国际影响力。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等。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

信用服务、产品,所需费用由国家机关承担。

第五十条信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一条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人才。

第五十三条本市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集教学培训、研发孵化于一体的信用产业发展模式,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国家机关公信力,树立国家机关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做好示范。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等,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六条本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中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改善商务信用环境。

第五十八条本市加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社会诚信建设,促进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学生思想教育的内容。

第六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弘扬诚信文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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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范本下载 上海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为劳动者 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 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 的合法权益。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 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 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 应当如实说明。 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 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 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5、《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节能执法专业试题一

行政执法节能管理专业试题一 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2分) 1.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B)左右,这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A、10% B、20% C、30% D、40% 2.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B)。 A、监测 B、备案 C、考核 D、验收 3.国家实行(D),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节能目标责任制 B、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节能管理责任制 D、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4.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A)浪费能源的行为。 A、检举 B、处罚 C、制止 D、指责 5.节能监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或行业、地方规定)和能源标准,对用能单位的(A)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测试和评价工作。 A、能源利用状况 B、占地面积 C、人员管理 D、资金流动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2分) 1.节约能源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ABCD)节能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技术上可行 B、经济上合理 C、环境可承受 D、社会可承受

2.下列哪项属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ABCD ) A、建筑节能工程 B、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C、绿色照明工程 D、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3.能源审计是一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审计类别的不同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经济效果的客观考察,通过对用能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企业能源审计的基本方法有(AC)。 A、调查研究 B、结果论证 C、分析比较 D、提前假设 4.能量系统优化是指以能量系统为对象,以科学用能理论为指导,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方法,来处理能量系统的(ABC)等问题,使获得的结果最佳或最优。 A、设计 B、控制 C、运行(管理) D、监测 5.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禁止(ABC)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A、生产 B、进口 C、销售 D、改装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 1.来自自然界,不需要加工或转换而直接加以利用的能源叫做一次能源。(对) 2.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错) 答案:第二大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汽车节油措施是鼓励使用节油添加剂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错) 答案:汽车节油措施是鼓励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报告中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 5.能效标识在引导消费者选择、购买节能家电起到重要作用。能效标识按照能效比,将能效分成1-5级,其中五级最节能。(错) 答案:一级最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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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_______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_______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_______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020上海劳动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35325 2020上海劳动合同模板(合同

2020上海劳动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 本)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是《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则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

上海市劳动合同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879-42 上海市劳动合同书(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上海市劳动合同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止.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执行起,前个月为试用期(本条仅适用于新进人员). 试用期工资为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即人民币元. 第三条乙方应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具有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甲方,乙方应无可能影响正常

工作之疾病. 乙方应根据双方商谈的录用条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且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条双方约定,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或生产具体情况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工作场所在仅在市区的变动,不作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甲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176小时.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灵活变动工作时间的安排,但应充分考虑乙方应有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辅助记件计酬. 第七条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第八条乙方的记件工资标准以不低于平均日工资折算,多劳多得. 第九条甲方发薪日为每月日,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条乙方根据在甲方工作年限享受带薪休假

天津市统一劳动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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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天津市统一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风

2021上海市劳动合同(4篇)

2021上海市劳动合同(4篇) 以下为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编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乙方):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笔填写,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

上海市劳动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劳动合同

编号:FS-DY-27042 上海市劳动合同 甲方:____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地址:____住址:____ 邮政编码:____邮政编码:____ 联系方式:____联系方式: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

2021年节能倡议书

节能建议书 欧阳光明(2021.03.07) 导读:本文是关于节能建议书,希望能帮忙到您! 节能建议书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成长的基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不被人注意的细节,却浪费着年夜量的能源。比方电视、电脑、空调、热水器、录音机、音响等家电因为没关闭主电源或长期不必没有拔失落插头造成的待机能耗等。城市家庭每年因待机能耗就要白白损失60元。再比方使用节能灯会比白炽灯节电70%以上,一支灯一般年可节约百元电费。天津市有1000万人口,平均每人每天节约一度电,一年下来就会节约36.5亿度电,相当于节约15亿元人民币。如此惊心动魄的数据,不克不及不让我们重新审视节能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迅猛成长,资源和环境越来越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天津市是能源输入型城市,能源供给相对缺乏,制约了天津市经济成长。我市也一度呈现拉闸限电、限制燃气供应、石油价格继续上涨,为力保广年夜人民群众生活用能,市政府采纳了一系列办法,但为此也承担了很年夜的经济损失。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既是企业降低本钱、增加效益、改良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定选择,更是包管国家经济平安,实现社会可继续成长的长久之计。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努力履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与广年夜群众一道,共同创作创造经济与社会协调成长的美好未来。值此节能宣传周之际,我们向全社会各界收回如下建议: 一、我们要树立可继续成长观,不竭增强节能意识,在全社

会逐步形成浪费能源可耻,合理利用能源光荣的良好社会空气。 二、我们要积极贯彻国家节能政策,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律例、规定和标准。 三、我们要积极开发和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向科技要节约、向科技要效益,坚持以节能降耗促生存、促成长。 四、我们要年夜胆探索、开拓立异,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机制。加强节能管理,不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随手关闭家电电源、随手关灯、购买使用小排量汽车、购买节能型家电、使用绿色照明产品、夏季空调尽量调高一度、收集洗衣、淘米废水冲厕、浇花。 节约能源,呵护环境,功在今世,利在千秋。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人人都是主角。让我们把节约能源酿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酿玉成社会的共同行动,用我们的聪慧智慧和辛勤劳动,为天津市的成长再写新篇章,再立异辉煌。 我会积极响应节能建议,从我做起,节约能源,为子孙后代造福,为可继续成长做贡献。 签名: 节能建议书

天津市劳动合同大全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8587 天津市劳动合同大全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天津市劳动合同大全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天津市实习学生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实习单位)名称: 企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实习生)姓名:年龄: 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学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号: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 日期:2017年07月25日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应用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汇集系统与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归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共享和应用等相关服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 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信息归集

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之上海

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之上海 编号: 上海市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乙方):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 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 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 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 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 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英文)

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Labour Contract (Adopted at the Thirty-third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leventh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on November 15, 2001) Chapter Ⅰ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adjusting labor relationship, establishing and upholding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adapted to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actual situations in this Municipality. Article 2 These Regulations apply to the employer uni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area of this Municipality, including enterprises, self-employed workers,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state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and mass organizations, etc., (hereinafter jointly referred to as employer units), that establish or form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es. Article 3 The labor contract is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the employee and the employer-unit that establishes labor relationship and specifi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Article 4 The labor contract shall be concluded in writing with the exception that is specially stipulated in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5 The conclusion and alter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negotiation to reach uniformity on one's own will, and shall satisfy the stipulations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rules. A labor contract shall have immediately binding force once it is legally concluded,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labor contract. Article 6 The trade union shall provide guidance and help to the employee concerning the labor contract, and supervise the employer-units in their performance of the labor contract. In case that an employer-unit infringes an employe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trade union shall negotiate with the employer-unit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e,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mployee in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labor contract according to law. Article 7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labor security shall have the duty to guide, supervise and inspect the carrying out of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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