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_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_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_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04年1月第25卷 第1期

东岳论丛

Dong Yue Tribune

Jan.,2004

Vol 125 No 11

[收稿日期]2003-09-22

[作者简介]刘玉侠(1968-),女,浙江省温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社会热点问题研究】

美国、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

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刘 玉 侠

(温州师范学院,浙江温州325000)

[关键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险基金;失业救济

[摘 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应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当前,美

国、瑞典、德国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失业救济方面的一些做法对我国很有启示,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8353(2004)01-0196-03

在20世纪初,欧洲已经出现了失业保险的萌

芽。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真正由国家立法并具备强制性质的失业保险制度,首先建于英国。1911年12月在英国诞生了第一个失业保险法。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如美国、德国、瑞典等,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启示

失业项目覆盖面最宽的是对所有劳动年龄人口提供保障,70个国家和地区有16个覆盖了全部劳动年龄人口。将失业保障覆盖全部有就业意愿的经济活动人口,客观上的前提条件是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农业经济实现规模化、企业化。我国短时期内经济发展是达不到这一点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必须而且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目前,按《条例》规定:“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这样的规定,将下列五部分人员列在失业保险之外。一是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二是新增劳动人口;三是失业而未登记者;四是大量下岗职工;五是公务员。在美国,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受到失业保险法的保障。失业保险的范围最初限于私人企业部门的雇员,1970年扩大到非赢利部门,1976年扩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员,1978年将失业保险几乎扩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在瑞典,自愿保险项目覆盖了年龄在65岁以下的参加了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的失业保险基金会的雇员或自我雇佣者。大约有80%的雇员是失业保险基金会的成员。有90%的蓝领工人和88%的白领职员都参加了工会。加入工会也就加入了基金会,不需再办理其他手续。结合美国和瑞典的作法,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可尝试下面的思路:第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公务员及各种所有制性质的职工、城市新增劳动人口、下岗职工;第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需具备4个条件:(1)失业者处于劳动年龄。(2)失业者是非自愿失业。(3)失业者正在积极寻找工作。(4)失业前工作一段时间并缴纳5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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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市新增劳动力除外,这部分人可享受失业救济金)。

诚然,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进行的。当前的工作是:第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第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除加大对个人的强制性外,国家财政经常性补贴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第三,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失业保险———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

二、关于保险基金收缴的启示

失业保险基金是依法征缴的用于各项失业保险开支的专项基金。失业保险给付的费用负担,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成败。当今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的负担方式有6种,即:三方负担方式、政府负担方式、劳企分担方式、政企分担方式、企业负担方式、被保险者负担方式。其中大部分国家失业保险金都是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负担的。我国在《条例》发布前,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条例》发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目前,我国在失业保险费资金收缴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保险费用来源的比例不合理。我国政府只在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或根据需要给予补贴,费用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期间又经历了体制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出现了待业、下岗、民工潮等特殊经济现象,这些都加大了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难度。作为改革成本,政府当前应当负担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费用。在德国,失业保险金的来源有4个:雇员缴纳的保险金、雇主缴纳的保险金、联邦财政补贴和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其中主要来源和我国一样是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但政府的财政补贴是主动的、多方面的。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有一个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收入不抵支出,那么,联邦政府将用财政收入予以补贴。此外,联邦政府还负责承担失业救济费用和为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结合德国的做法,我国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负担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费用。下岗现象出现后,我国曾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五款:“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规定,调剂了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三项保险费用。虽然这一做法是为了解决过渡时期的特定问题,但类似的支出还是由政府财政负担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人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再就业的顺利实现。

第二,失业保险费率的设计不灵活,偏离中国国情。我国失业保险的费率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企业方面讲,缴费构成企业的财务负担,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有助于企业公平竞争。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发展情况有很大差异,建立浮动费率将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在美国,失业保险费以税收形式筹集,一部分是联邦税,一部分是州税。失业保险税由州负责征收,税率也由各州自己规定,从0.8% -10.8%不等。各州失业保险税率不同,同一州,不同的雇主的税也不同。大多数州,雇主是按各自的就业稳定记录缴费,这被称为经验定额法;少数州根据企业解雇人数决定企业失业保险税率,解雇职工多的,向其征收的税率就高,反之税率就低。实行浮动税率的目的,就是鼓励雇主稳定就业,使失业保险费用合理分配,也有利于调动雇主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美国在征收州税的同时,还征收联邦税,联邦税的税率在全国是统一的,即每个雇主每月按基数的0.8%缴纳,用于失业保险的管理费和紧急状态下的支付金。美国的浮动税率给了我们很大启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也为了提高缴费单位的缴费积极性,我国失业保险费率在设计上,应当对统一费率做出适当修改,引进行业差别费率和分段费率制,使企业保险费的收缴更具合理性;从个人方面讲,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的统一,有可能严重降低一部分人失业后的生活水平,也有可能出现某些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过高的现象。目前我国尚无工资方面的立法,不同行业的职工或同一行业的不同职工收入或低或高,同一费率下他们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就不同,财政补贴也会不同。由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工资相联系,这些人一旦失业,就会领取不同的失业保险金。尽管《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他们的保障水平仍会有很大的差别。德国的《就业促进法》对什么人应该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什么人无需缴纳都有规定。按照规定,以下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短暂就业者、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不能被职业介绍的人、临时工作的人、进修的外国人。借鉴德国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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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的灵活性,我国在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上,应考虑对高收入者实行低费率,对困难企业的低收入职工、进入劳动年龄而没有找到工作的人、失业保险期满没有再就业的人,免收失业保险费。

另外,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低。长期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费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为了提高征收效率,近年来,开始实行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合并征收。这样的征收方式同样会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也缺乏一定的强制性。美国的失业保险金以税代费的收缴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依据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税法》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费税将有利于我国减少失业保险金的开支,也有助于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工作。

三、关于失业救济方面的启示

在我国,通过对城镇失业人群进行分析,设计和实施了“三条保障线”,构成对城镇职工、居民的保护屏障。第一条线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二条线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三条线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的待遇水平由高到低呈阶梯式。其中,下岗人员的保障实行“三三制”,即:财政、企业、社会筹集(包括一部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实行企业、个人负担、国家财政补贴;最低生活保障来源于政府财政和地方财政。“三条保障线”的实施,对于保障城镇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应该看到,当前中国实行的这种“福利+保险+救济”的混合型保护措施还存在一定弊端。首先,它仅仅覆盖了一小部分劳动者。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而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得不到任何保障,其中包括一些刚毕业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尤其是家庭特别困难的毕业生。其次,不利于失业者再就业。在失业保险期限内没有再就业的失业者,保险期满后,国家以社会救济的方式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由于社会救济金低于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无力再进行职业培训,人力资本得不到积累,严重影响了再次就业。从短期利益看,失业保险期满进入社会救济的人员得到的保障金减少,国家节省了资金,但从长期利益看,由于社会救济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国家的经济负担最终还是增加了。

在瑞典,失业保险方面实施的是,由国家补助的自愿保险和劳动力市场救济组成的双重制度。政府对那些没有参加培训、社会救济工程或受庇护工程的失业者给予现金资助。失业现金资助以两种形式提供:一种是失业救济金,一种是劳动力市场现金救助。劳动力市场基金支出标准比失业保险金低,主要支付给没有加入失业保险的人和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失业者在领金期限将满时,让他们加入临时性公开就业、就业训练和提高其工作实践经验等活动中去。在德国,失业保险中有两种基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对失业保险起补充作用,目的在于使那些无权或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得到保护。失业救济是联邦政府的责任,资金由联邦政府从税收收入中拨付。失业救济不同于社会救济;它是工资的替代物,而社会救济不是;它由联邦政府出资,社会救济由城市政府出资;它只有失业人员才能享受,而社会救济针对所有人。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期限分两种:一是享受失业保险期满没有再就业的人员,可以没有时间限制地享受失业救济;二是无权享受失业保险而失业的人员,可以享受为期312天的失业救济。失业救济金低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有无孩子而有所区别。瑞典和德国的失业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稳定,保持了失业者的购买力,保护了失业者的人力资源。享受失业标准的人员,在政府的积极保障下,能够继续进行人力资本的积累,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重新就业。

变消极救济为积极保障,瑞典和德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我国到2003年底,所有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下岗现象将逐渐消失,“双轨制”保护机制将告结束,对城镇职工、居民的保障将采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制度。根据我国国情,下岗现象消失后,应建立失业救济制度。失业救济成为失业保险的一个补充,救济的对象包括:失业保险期满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而进入劳动年龄的人,救济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8个月,资金来源于失业保险金的一部分、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失业救济金低于失业保险金,高于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失业救济的人员仍可得到职业培训,在培训将期满时,进入政府举办的临时性公开就业基地进行实践活动。与之相适应。政府的工作是:第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证失业救济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职业培训;第二,扩建培训基地,对失业者进行某一方面的强化训练;第三,建立失业者的临时性公开就业基地;第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造就业机会。

总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面对形势的发展和变革的实践,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失业保险方面成功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路士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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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2004.1

财政部国际司: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财政部国际司: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类型。美国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如下图所示),其中最重要、惠及面最广的是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和医疗援助(Medicaid)。 同时,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发达,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类型多样、种类繁多,八成以上的美国人都购买了各种各样的私人健康保险产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对特定人群享受医疗服务的限制,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私人医疗保险经常作为一种非工资福利,由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 Insurance),也有人自行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在美国,不少人同时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公共医疗保险

的主要项目。 (一)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 “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是美国最早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依据1965年的社会保障修正案建立,由美国联邦政府开办,其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65岁以下的残疾人或晚期肾病患者。Medicare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医疗保险”,也是美国仅次于社会保障项目(Social Security)的第二大政府财政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Medicare)交纳的资金属于工薪税的一部分,税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9%,雇主和雇员各交纳1.45%,用于职工的退休健康福利。与前述公共养老金工薪税不同的是,医疗保险(Medicare)工薪税的税基包括全部工薪收入,并且没有交纳上限的规定。医疗保险(Medicare)工薪税收入存入医疗保险(HI)信托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金,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Medicare)包括四部分,分别为住院保险(Part A)、补充性医疗保险(Part B)、医保优势计划(Part C)以及2006年1月实施的处方药计划(Part D)。 住院保险(Part A):具有强制性,为病人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项目提供保障。它允许参与者每年享受90天的住院治疗和100天的技术护理,但部分情况下需要按照规定自付一定的费用。 补充性医疗保险(Part B):由职工选择投保,绝大部分的老年人都参加了该保险。如果职工及其配偶正在工作且有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可以不用参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正式版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20xx年8月14日至25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波兰、瑞典两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由医疗保险分会、江苏、福建、上海、重庆和北京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同志共8人组成。考察期间,访问了波兰医疗卫生基金会,波兰卫生部和瑞典社会保障署。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波兰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基本概况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后几经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四类:(1)养老保险;(2)疾病保险;(3)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4)意外保险(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该制度覆盖了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按照规定,社保公司将基金通过银行分别划给养老保险基金会、医疗卫生基金会、事故保险基金会和意外保险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还分别设有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国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与启示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但其有较为完善的商业保险,政府为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医疗保障。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得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充分考虑基本国情、需要体现社会公平和效率、需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需要多管齐下多途径保障的启示 一、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概况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构成。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对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却有专门的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就没有权利享受这种免费的医疗服务。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大致如下: (一)私人医疗保险 (二) 美国私人保险的一大特点是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Insurance)﹐这种情况约占90%。这是二战期间政府实行工资和价格管制的一种意外结果。由于医疗保险保健属于非工资福利﹐当时不受政府管制﹐雇主便用它来吸引工人。当然﹐这种情况也有美国所得税税法中某些条款上的原因。80年代以前﹐多数私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都是实报实销(Cost-BasedReimbursement)﹐但是这种机制不利于鼓励人们节约,面临急剧高涨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便设法改用其它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按人收费"(Capitation-BasedReimbursement)方法。按这种方法﹐医疗单位每年按人收取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组织"(HMOS)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医疗保险组织﹐就以这种方法为主。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弊端﹐主要是选择性较差。

德国的保险制度(一)

德国的医疗保险有公立保险和私立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就诊时产生的巨额费用,都要自己 承担;而如果保险费用超过一段时间没有支付,也要缴纳巨额滞纳费。 德国法律规定,年收入和月收入低于标准线的雇员,是必须参加公立保险的,高于标准线的 雇员则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公立保险还是私立保险,其中,作为法人代表只能参加私保。而没有在 德国大学注册的外国学,比如参加语言课的外国学生,则是只能参加私立保险。 接下来,中德商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德国的这两种医疗保险及其特点。 公立保险 1.保费由国家法定的费用和一些额外费用组成 2.保费每年都会上涨一些,不过涨幅很小 3.所有参保者得到的保单都是一样的,享受的服务也一样 4.如果想得到不一样的项目,需自己额外花钱保些私立的保险,比如说个人责任险等 私立保险 1.保险费用由三个因素决定: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性别 2.私立保险的项目:私立保险的保险项目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最适合的保险 方案。有基础款,也有豪华版,从基础款到豪华版中间也有很多种选择。 能从私立保险转到公立保险吗? 如果移居德国不久,在可以选择公私立保险的前提下,先加入了私立保险,那么再转入公立 保险就比较麻烦: 而如果投保人年龄超过55岁,并且前5年都在私立保险投保,那就没有机会再转入公立保险;但是55岁之前如果收入变少了,转入公立保险的机会就大了许多。 因德国几大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等没有太大区别,所以在这里就以其中一个为例,来说 明一下德国公立保险的具体情况。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群体划分 1.不同群体的保费 ?职员:其税前工资的百分之八为基本保险费,其中约百分之一为护理保险; ?全家保险:一人投保后,其配偶,小孩,外孙都可以免费参保; ?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保险公司最高保费缴纳。如果拿出低于标准线的工资证明,最低保费也不得低于350欧每月; ?退休人员:一个月如果工资超过一定数额,则多出来的工资不需要划入保险投保比例; ?大学生:一般的德国学生都是和家庭一起投保的。如果单独投保,比如说中国留学生,保费大概为八十多欧;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全民参保。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投入和保险费是其主要经费来源。约90%的国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0%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保参保人每月向医保基金缴纳约占工资额14%(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不需缴纳保险费,享受与参保人相同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就医双轨制。在德国,患者就诊一般先与社区医疗部门的专职医生(或称家庭医生)预约,社区医生依病情决定是否转至专业医院或上级医院(危重病人急诊例外)。患者住院需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 3“医药分业”经营。德国早在 12 世纪就开始实行“医药分业”。医生开出处方后,病人凭处方可以选择到任何药店买药。德国大多数医院没有药房,少数医院拥有专为住院患者使用的药房,但不得对外销售药品。患者和医生、药店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4.全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收费制度(AR-DRG)。在德国,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疾病、住院时间、诊断内容、治疗结果等不同情况,将患者分成若干组,每组根据病情的轻重分为若干级别,然后对每一组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 5.实行药品参考价格。医疗保险机构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患者支付药费。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如果患者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患者、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价格的限制。 从上述中看出,中德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 1.医保保障力度不同。德国已经实现医保全民覆盖,并且实现了均等化服务,国民看病可以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个人只负担很少的医药费用;我国全民医保虽然正在不断推进中,但我国大部分医保还处于“低保”状态,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同时未实现均等化服务,公务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医保之间差距巨大。 2.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不同。德国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自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医院与病人没有直接的资金往来关系,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我国的医疗机构以公立为主,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医务人员除基本工资由财政拨付之外,其奖金福利主要靠医院创收,为此,创收能力成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3.就诊程序不同。德国看病实行预约、逐级分诊制度,患者处于有序流动。患者通过家庭医生先预约登记再就诊,大大减少了候诊时间。而我国看病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疏导分流制度设计造成的。 4.医疗资源配置不同。德国实行门诊和住院双轨制,其医疗资源与病情相对应;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但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医疗资源分布与患者、病情严重脱节。 5.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不同。德国药品实行全国统一的“药品参考价格”,并作为医保的报销依据。新药(主要是专利期内的药品)由企业定价,医保全额报销。我国药品价格有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不同厂家甚至同一厂家生产成份基本相同或疗效基本一致的药品,零售价格常常高于出厂价几倍,药价虚高现象层出不穷。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2004年8月15日至26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拜尔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有医疗保险分会、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东、广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岛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共11人组成。考察期间,听取了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官员和专家的情况介绍,并与之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所有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承担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提供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国民解除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支付,还必须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给予补充。2001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3610亿克朗,相当于GDP的16%。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情况是:养老金支出1740亿克朗,占48%;医疗保险1140亿克朗,占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540亿克朗,占15%;其它保险支出94亿克朗,占2.6%;管理费支出85亿克朗,占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会中有专门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的每一个法案在国会讨论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讨论。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人士、专家组成。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所以,一般来讲在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训等工作。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下设15个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在地方设有21个分支机构,共有230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4500多人。这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具体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情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1)医疗保健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沈阳理工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 示 摘要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被称为“世界性难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对其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医疗保障制度总的来说有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两个时期——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但是,同养老、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我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背景,着眼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的现状,总结了国外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根据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启示,医疗保障

Abstract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guarantee system,it is also the complicated item among various insurance systems. So it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problem’.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People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than to others,because it involves the adjustment of multilateral benefits.Looking at the insurance mode worldwide it general has four typical patterns includi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and savings insurance mode, each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fter experienced two period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the basic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mbines society’s balance and personal account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village in China have just begun. However, it still has a hard and long way to go compared with old-age pens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Beginning from the revolution and background of present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reform, and generalizes a seri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s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thesis propose a policy to perfect the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Keywords: syste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mode, enlightenment, medical security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2006-12-20 19:23 文章来源: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调研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按照福利国家理论1[1]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俾斯麦于1883年首创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距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德国的法定医保制度曾以其比较健全的医疗体系和较好的服务层次成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但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法定医保模式本身所固有的弱点2[2]的显现,医疗费用逐年上升的困境已成为这一模式发展所面临的巨大瓶颈。本文将在简要介绍德国医保体系与现状基础上,分析德国医疗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与措施、各方反应及改革前景,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有所启示。 一、德国医保体系简介及现状 德国通过社会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用法律形式体现了福利国家的医保理念,同时也较好地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人口统计学角度分析,全德法定医保的成员数到2005年底已达到7050万;而根据私人保险协会的统计,到2004年底完全私人医保参加者也突破了800万人,另有790万法定医保人员选择私人医保作为附加险种。“双元并立,结构互容”的特点使德国医保体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一)法定医保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将法定医疗保险(GKV)以法律

的形式确定其在德国医疗保险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了负有法定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员范围、结构原则、缴费义务、服务范围和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等重要内容,调整了医疗保险中保险机构、医院(医生)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确立了法定医保的团结互助(Solidarit?tsprinzip)3[3]和自我管理(Eigenverantwortung)4[4]两大基本原则。 目前法定医保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社会群体,是福利国家“全民保险”理念的体现。但法定医保不可避免的高成本及道德风险两大缺陷,因此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目前的重点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成本评估。 自联邦政府从2003年起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进法定医疗保险改革,卫生领域质量和经济性研究所(IQWiG)作为新型的医疗评估机构应运而生。它主要受联邦共同委员会(Gemeinsamer Bundesausschuss)和联邦卫生部委托,对医保公司涵盖的药物和医疗服务进行量化测评,测评结果分为足够的(hinreichend)、必需的(notwendig)和经济的(wirtschaftlich)三个级别,测评结果作为量化标准供医院、医生和受保人参考,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效果。 随着医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尽管多次提高法定医保的保险费率5[5]和削减医保服务项目,但德国的法定医保机构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以联邦补贴方式向社会公共医保账户注资以填补账户赤字,2004年和2005年分别注资10亿和25亿欧元,2006 年补贴金额将达到42亿欧元。资金不足和无法解决自身融资的现状已使德国法定医保体制走到了进行非大规模改革不可的境地。 (二)私人医疗保险现状 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主要为超过医保收入规定6[6]者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险,同时向法定医保者提供附加险种。私人医保主要

世界的医疗保障制度

世界的医疗保障制度 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怎样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 理的世界的医疗保障制度仅供参考 国外十大医疗保障制度:当今国际上从医疗资金筹集、使用和偿付的方式可将医疗保险模式归纳为国家政府保险型(如英国、加拿大等)、社会医疗保险型(如德国、日本等)、私营性医疗保险(如美国)、储蓄医疗保险(如新加坡)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 模式(中国特有) 发达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英国、瑞典等国实施的国民卫生服务(NHS)制度;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种就是美国实施多元的非组织化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上述三种医疗保障制度方式其目的虽然都旨在 保障国民健康免于伤病威胁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都莫不殚精竭虑 而筹谋因应对策现将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情 况简介如下: 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 当前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①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医疗服务效率也不高这是医院由国家办医务人员领国家固定工资领取报酬多少与付出劳动量多少无关 之故;

②医疗供需矛盾较大一般说医院对急性病的服务是较好的不仅免缴医药费还供应伙食但对慢性病以及疝修补术、白内障摘除术、扁桃体切除术等住院就要等很长时间; ③私人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对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冲击越来越大充分反映病人对医疗市场的需求 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包括供方、需方和第三方: ①供方即医院和医生由于加拿大的医院为政府开办无论医生在公立医院挂牌行医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无经济关系; ②需方(国民)职工和雇主只要缴纳少量医疗保险费贫穷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可申请部分或全免医疗保险费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医疗保险; ③第三方直接第三方为省卫生署负责直接管理住院医疗保险部门和门诊医疗保健计划部门;间接第三方为联邦卫生福利部联邦政府和各省卫生署都严格执行“医院综合预算制度”这是指医院与政府商定预算数额后医院的费用必须限定其内超支向上追加省里不予保证致使医院有强烈的控制总费用的责任心因此加拿大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中既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涨又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较好的管理模式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瑞典的全民社会福利保险制度 瑞典于1982年卫生立法规定每个居民有权获得相同的卫生保健服务瑞典的卫生保健服务具有两个特点: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_高芳英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高芳英 内容提要 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有着鲜明的特征。作为经济发达国家,与其他西方福利国家相比,美国是目前唯一没有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市场化、兼容性和科学管理性的程度比较高,这些特点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 美国 医疗保险体系 市场化 兼容性 科学管理性 美国是经济发达的高福利国家,其医疗保险体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受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其中市场化、兼容性、科学管理性构成了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发挥着有效的社会功能,对美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美国人口的身体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医疗制度改革正处在探索和不断完善的阶段,如何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吸收社会各方资金和力量,创建多种类型的医疗保险形式,加强科学管理,以促进医疗保险市场的健康运作,提高国人的身体素质,体现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国家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之一。尽管中美两国的国情不同,但是各国医疗保险领域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是有共性的。因此,研究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对深化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社会化程度更高、更合理、更易控制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高度市场化 美国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国家的代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虽然并不排斥或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更多地承袭了古典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历史传统,经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始终贯穿在国民的生活之中。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作为美国医疗保险经济活动主体的众多企业,主要以单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独立而自由地从事医疗保险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大部分美国人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是一个自由市场,也就是买方(投保者)和卖方(保险人)买卖自由”①,为整个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品种和服务。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遵循了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形成了高度市场化的特点。 市场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供求原则是美国医疗保险市场化的基础。美国医疗保险的需求理论告诉我们,人们为了防止发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就会愿意购买保险;风险发生率越高,购买积极性越高;保险的价格越高,愿意投保的人越少;收入与购买保险多少成正比;健康状况与购买保险多少成反比。在美国长期的医疗保险实践中,有的人只愿意为门诊投保,有的人只愿意为住院治疗和手术治疗投保,有的人只为突发疾病和重症疾病投保。凡此种种,充分体现了美 217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义乌市中心医院赴德进修医师骆高江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医疗保险是人生特别重要的保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人寿、养老、赔偿、财产、风险等各种保险都可以买;但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必须要买,其他保险可暂不考虑。因为医疗保险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没有人不在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笔者目前在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医院进修,通过研究他们医院病人的医疗保险,来探讨一下德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现状。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德国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上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及修订十分频繁,如1992年《医疗保险结构法》、1996年《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1998年《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2003年《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等。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KV)两大类。法定医疗保险又称公众医疗保险,除了收入高的少数人买私人医疗保险以外,大多数人必须买法定医疗保险。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法定医疗保险常常不接受老板和个体户,他们往往只能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保人员等。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民享有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缴费有两大特点:一是根据收入按比例缴纳保费(大学生除外)。2011年开始,保费占毛工资的15.5%,其中老板付7.3%,职工付8.2%。二是一人投保,全家共享,投保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都一道享受保险待遇。2011年,年收入低于49500欧元(月收入低于4125欧元)的公民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的计算,上限是年收入44550欧元(月收入3712.5欧元),每月最高保费就是3712.5*15.5%=575.44欧元。30岁以下且在大学注册未超过12学期的大学生可以享受每月55.55欧元的保费优惠价。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不是根据投保人的收入,而是根据投保人的性别、年龄和保险功能等决定,因此,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往往反而低于在法定医疗保险应交的保费。但是,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需单独投保。这适合于单身和高薪阶层,投保人可以根据性别、年龄、收入、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选择合适的保险项目。 一般来说,结婚有小孩,配偶无工作或只有月收入400欧元以下的公民,买法定医疗保险合算;对于老板、高薪阶层、单身、或者配偶工作收入较高,买私人医疗保险好处更大。 德国有许多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保费和保险功能大同小异,只是投保对象不同。如AOK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摘要: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至今已经七十多年,美国的“自由保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完全不同于欧洲的传统福利型模式,它渗透了美国的文化,美国的价值取向,也蕴涵着务实的精神。“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结美国社会保障的优缺点,更加有助于我们认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实,从而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美国养老保险、美国医疗保险、美国失业保险 一、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述 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全国1/3人口陷于贫困。严峻的社会现实改变了多数美国人的传统观念,他们要求联邦政府对社会福利负起责任并发挥作用。1934年,罗斯福总统任命一个“经济保障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保障法案》,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以及失业者提供援助。1935年8月14日该法案正式生效。《社会保障法案》的诞生是美国社会福利史的里程碑,它标志着美国社会福利政策由“自由放任”到“积极承担责任”的重大转变。它不仅仅为穷人提供援助,而且为全体人民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在《社会保障法案》诞生后的70年里,它不断得到修改和补充,逐步形成了现今一整套的美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1954年,法案保障的对象从原来的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人,扩大到农场主、农场工人、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但黑人“民权运动”与“反贫困运动”高涨,社会动荡不安,约翰逊总统提出“伟大社会”计划和“向贫困开战”,社会保障政策扩张达到高峰。到70年代中期,美国已建立起一个社会安全网,使90%以上的人享受到了社会福利。 这一套包含了生活中方方面面需求的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奉行三方并举的方针,实行公私并举,以公为主这是总方针;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并举,以联邦政府为主;保险和补助并举,以保险为主。政府承担了提供社会福利的主要责任,但政府并不包揽一切而是鼓励(主要通过税收政策)私营企业、非赢利社会组织、慈善团体、基金会等经办社会福利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养老储蓄和参加非赢利性组织的各种保险及向商业公司投保各种保险。在公私两渠道并举的方针下,美国的社会保障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个层次构成与提供。二是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多层次化。联邦政府只管理少数社会福利项目,大多数项目委托州和地方政府、非赢利组织及私营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经营。三是社会福利待遇标准不一。联邦政府只为某些全国性项目规定统一标准,大多数项目的标准由各州按照本州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自行规定。因此,各地社会福利待遇相差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大视野field of vision 统为平台,联通家庭、社工(机构)等,长者如感身体不适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按动随身佩戴的遥控器按键向机构求援,社工随之提供相应的服务。更为人性化的是,社工不仅仅被动地等待长者求援,而且会在节庆或天气突变的时候主动问候及关怀长者。目前,“平安钟”已开发出手机模式,更加方便长者携带和使用。 在青少年服务方面,香港的社会工作服务形式更加多元。对于在校学生,香港于2000年起推行“一校一社工”模式,由社工以“驻校”形式提供服务;对于未就学就业的青少年,社工和机构也以“青年中心”为平台,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培训和职业见习计划,旨在通过活动发展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拓展生活学习视野、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并通过培训和职业见习计划开发青少年的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实践平台。此外,香港社工会主动到青少年喜爱的篮球场、的士高等场地进行“外展”,以结识潜在的服务对象并进行跟进服务。近年 来,随着青少年婚前性行为和滥药行为日益增多,社工及机构也益发重视相关的活动设计与服务提供,生命教育、控毒防毒开始成为重要议题。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青少年服务不仅由社工一力承担,更以青少年重视平辈关系的特点为突破口来提升服务。如香港青年协会就会邀请部分青少年担任“青年大使”,参与青少年活动和服务提供。此外,警察、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士也常常以“义工”身份参与青少年活动,成为青少年的“同行者”。 总体而言,香港的社会工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尤其结合本地社会文化和民众需求的服务设计令人赞赏。在推进内地社会工作事业时,相信香港的经验会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作者简介:温颖娜,香港理工大学社会服务管理硕士,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第三部门教研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 1883年《疾病保险法》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一系列法制不断了完善其医疗保险体系。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议会立法、民间实施、政府监督三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施和管理。以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为主同时兼顾自愿的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数基本覆盖了德国90%的公民(王川、陈涛,2009)。随着社会的发展,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问题和冲击,为更好控制费用增长,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多次改革。 一、1988年德国卫生医疗改革 背景。1970年代初,由于医疗保险支出增长,只能以不断提高保险缴款、不断地增大保险税课征的基础来获得资金。面对卫生保险体系费用的爆炸性增长,费用控制政策显得软弱无力。从1976~1977年开始实施的卫生保健体系费用控制政策,使其早期支出和缴款率的快速增长得到有效削减,遏制了其上涨势头。然而,保持医疗保险支出和缴款率的持续长期稳定的目标却未能实现。改革的内容。德国政党联盟于1987年提交一份“卫生保健体系结构改革法案”:创建一个对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各方(服务提供者、投保人和医疗保险基金)均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提高经济效率、注意节约使用资源,让个人为其健康承担更直接的责任;加强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基础;将保险赔偿和支出同卫生保健目标和医疗优先顺序挂钩,同时注意保持缴款率的稳定;保持和发展—个高效率的以社会为导向和结构多样化的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并将互助性原则、风险共担的统一原则以及自我管理性原则触入其中,提供融合了医学进步成果的高质量卫生保健服务;在卫生保健体系和法定医昨保险基金内引入竞争性因素并增强其社会市场经济特点等。 改革成效。1988年12月20日颁布的《医疗保健体系结构性改革法》自实施后,对1989年的保险费用节约产生重要影响。医疗保险基金总赔偿支出从1988年的1280亿德国马克下降到1989年的1230亿德国马克。同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徐宁汤小宾 58 社会工作·实务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ManagedCare)的结合体。 政府负责的主要医疗保险项目 医疗照顾计划该计划是为65岁以上的老人和65岁以下某些残疾或肾衰竭的病人及接受社会救济部门与铁路工人退休计划救济的人提供的全国统一医疗保险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强制的住院医疗保险(称为A部分)和自愿的医疗费用保险(称为B部分),受A部分保障者自动地受到B部分的保障,除非其拒绝参加,但参加B部分的被保险人每年须交纳500—600美元的保险费。其中,A部分为病人住院费用、专业家庭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项目提供保障;B部分的保障项目则主要包括医生的服务费、物理疗法、输血、救护车、器官移植、假肢或假眼等的费用。 由于医疗照顾计划存在免赔额、共保额和除外责任等的限制,许多人采取购买私人保险以作为该计划的补充,即购买医疗照顾补充(Medigap)保险。目前,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已设计出了标准的医疗照顾补充保险单在全国推广。 医疗资助计划该计划是政府向收入低于贫困线的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有幼儿的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救济措施。联邦政府主要提供一部分项目经费。各州根据本州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确定获得医疗资助计划的资格、标准及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一些州将联邦政府贫困线的25%作为接受资助的标准。近些年来,由于医疗资助计划的费用也不断高涨,迫使各州政府开始大规模地削减其支付费用。 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及家属和少数民族享受的免费医疗享受对象为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及家属和印第安人,这部分保险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提供。 私人医疗保险组织 商业保险公司除了提供各类医疗保险(包括伤残收入损失保险)以外,有些保险公司出售的保单甚至包括非医生治疗的疾病的治疗费用,比如基督教科学派的信仰疗法和按摩师的治疗费用等。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有在得到个人健康评估及其他影响健康保险的风险因素以后,才能对个人提供健康保险。那些本来患有某种疾病的人,要么根本不可能从保险公司买到健康保险,要么只能以他们难以承受的高昂代价购买这种保险。 非盈利性健康保险机构———蓝十字(BlueCross)和蓝盾(BlueShield)组织蓝十字和蓝盾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健康保险机构,它们是区域性组织,总部设在芝加哥。参加保险者不分健康程度,均交纳相同的保险费,并采取回顾性付费,即花多少、付多少的形式。其中,蓝十字承保住院费用,而蓝盾主要承保医生的治疗费用。虽然蓝十字和蓝盾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健康保险的操作方法上基本一致,但是其保费一般比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它们是非盈利性组织,绝大部分州都给予其税收上的优惠;另一方面,它们都与其成员医院或医生达成协议,医院或医生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均收取较低的费用。 管理型医疗保险 管理型医疗保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初衷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并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以控制医疗费用为主要目的的医疗保障模式。确切地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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