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例

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例
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例

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某支行受理供电部门职工持已加盖所辖网点业务清讫印章回单,反映某企业电费资金三天未到帐。经支行派员调查发现,三天前该企业出纳人员持银行转帐支票到开户网点办理电费转帐业务,因当时正是网点业务高峰期,经办柜员在核对印鉴、查询企业帐户存款余额后,为缩短客户等待时间,应客户要求在回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拟待空闲时处理。但当日柜员下班时遗忘记帐,晚上该企业会计人员在企业网上银行查询银行帐户还有存款,就通过网上办理支付其他货款,次日网点经办柜员记帐时发现帐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电费,即与客户联系告知帐户存款不足,要求企业撤回转帐凭证或及时组织存款保证帐户支付电费资金需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点就在于经办柜员没有执行先记帐后加盖回单的制度,没有正确处理好业务经营与执行制度的关系,片面误解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就放弃制度操作要求,同时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还未全部处理完毕就下班。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制度规范操作。先记帐后付款,先收后付,先办理业务后加盖回单,这是前台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定,必须落实基层网点操作一线,只有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正确理解和处理业务经营与优质服务的内涵。优质服务的基础在于依法合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制度一味追求客户所谓的“满意”,其实并不能让客户真正的满意,反面会让客户感觉你无章可循,降低信赖度。

(三)提高工作责任心。这起案例的发生主要就是员工的责任心不强,做事不仔细、不认真,延误记帐时间造成的。基层网点要加强员工学习,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真正实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精选3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精选3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精选3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一: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通过我行组织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办法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个新兴农村商业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 作为赣榆农商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在工作上要对自己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二、结合工作实际,领会学习内容 我行把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案件作均为重要工作之一,这也是规范办法中对业务上所要求的,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降低不良资产和防范案件“攻坚战”向纵深推进。在对存量不良贷款全力压缩的同时,加强对存量正常贷款和增量贷款的预警和基础管理工作,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严格履行信贷监管的职责,保证信贷业务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此次的办法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工

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赣榆农商行员工,要时刻以办法为行为规范,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守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赣榆农商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约束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二: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1282字)由总行编辑并下发全行员工学习的《中国建设银行警示教育案例》,收集了近几年来全行发生的30个重大典型案例,通过讲述分析具体的事例,详尽地描写了案件的经过,深刻地剖析了案件的成因,同时也揭示出那些曾经同我们一起并肩工作的同志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我觉得这本书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真实性,警示性和可读性,对我们全行员工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走错一步入深渊》这篇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支行曾是长治市分行多年的盈利大户和先进单位,也是长治市分行会计工作中最早达总行一级标准的基层行。然而,就在这耀眼的光环下,原行长李伟伙同金融掮客们,通过伪造客户印章等非法手段,

触电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矿井维修电工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5年6月20日,外转供变电所有闲置开关柜,由供电车间组织一批人员前往进行回收,在大部分人员没有到时,有几名员工急于下班回家,就在没有施工负责人指挥、安全负责人监督,没传达安全规程措施的情况下,三名同志主动干起来,三人中有两人用绳子拉开关柜,受害当事人用手扶住柜子,在开关柜即将倒下450时,受害当事人无力将其扶住,在迅速躲闪时,手被压在开关柜下,耳朵被柜子的铁丝扎破。 二、事故原因 1、施工人员没有学习安全规程,没强调整个程序及注意事项,没有学习签字,职工心中没数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和其它两名员工心情慌急,在没有任何的保护的情况下工作,而且没有预料到开关柜重量,在倾倒时能否扶住,平安放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垫开关柜的防滑皮带;没有在开关柜前放置横板等一系统列的防滑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防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现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各相互保安意识,增强职工的危险源辨识能力。 2、教育职工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措施,杜绝蛮干、盲干等违章作业现象。 案例二 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触电事故 2002年5月17日,某电厂发电车间检修班电工刁谋带领班组成员某检修380V直流电焊机。电焊机修好后进行通电试验,情况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谋安排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拆除电焊机电源线接头,在拆除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⑴刁谋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书,在本次作业中刁谋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谋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⑵某作为检修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谋的违章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⑶刁谋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违章作业酿成恶果。 ⑷车间班组管理存在漏洞,轻安全重生产经营。 防措施: 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监督,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作业组成员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企业监督制度。 ⑵所有作业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填写安全分析卡。 ⑶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定设备停送电检查卡。 ⑷加强职工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违章作业的危害性。 ⑸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 案例三 一、事故经过 1987年10月3日,XX矿地面35KV变电所检修完毕后,变配电工廖XX 在维修工未拆除接地线的情况下送电,造成全矿围的停电。 二、事故原因

典型电气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电气事故案例分析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阎相环 一、接地保护线烧伤人 1、事故经过 1994年4月6日下午3时许,某厂671变电站运行值班员接班后,312油开关大修负责人提出申请要结束检修工作,而值班长临时提出要试合一下312油开关上方的3121隔离刀闸,检查该刀闸贴合情况。于是,值班长在没有拆开312油开关与3121隔离刀闸之间的接地保护线的情况下,擅自摘下了3121隔离刀闸操作把柄上的“已接地”警告牌和挂锁,进行合闸操作。突然“轰”的一声巨响,强烈的弧光迎面扑向蹲在312油开关前的大修负责人和实习值班员,2人被弧光严重灼伤。 2、原因分析 本来3121隔离刀闸高出人头约2米,而且有铁柜遮挡,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其弧光不应烧着人,可为什么却把人烧伤了呢?原来,烧伤人 的电弧光不是3121隔离刀闸的电弧光,而是两根接地线烧坏时产生的电弧光。两根接地线是裸露铜丝绞合线,操作员用卡钳卡住连接在设备上时,致使一股线接触不良,另一股绞合线还断了几根铜丝。所以,当违章操作时,强大的电流造成短路,不但烧坏了3121隔离刀闸,而且其中一股接地线接触不良处震动脱落发生强烈电弧光,另一股绞合线铜丝断开处发生强烈电弧光,两股接地线瞬间弧光特别强烈,严重烧伤近处的2人。 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临时增加工作内容并擅自操作,违反基本操作规程。 3、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1).交接班时以及交接班前后一刻钟内一般不要进行重要操作。 2).将警示牌“已接地”换成更明确的表述:“已接地,严禁合闸”。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绝对禁止带地线合闸。 3).接地保护线的作用就在于,当发生触电事故时起到 接地短路作用,从而保障人不受到伤害。所以,接地线质量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化工企业人地不安全系统行为造成地事故案例

实用标准文档 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部 二○一四年十一月

案例目录 1、设备、仪表工不熟悉系统擅拆阀门造成安全事故 (3) 2、夜间在反应釜旁睡觉造成安全事故 (4) 3、操作非自己分管的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6) 4、交接班不认真,误将催化剂重复投料造成安全事故 (7) 5、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高位槽溢料引发火灾事故 (9) 6、受限空间作业未彻底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造成安全事故 (11) 7、登高作业未办理登高作业票证并不系安全带造成安全事故 (12) 8、高处向下抛掷物品,车间内未带好安全帽造成的安全事故 (13) 9、升降机违规载人造成的安全事故 (14) 10、缺乏责任心睡岗造成的安全事故 (15) 11、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造成的安全事故 (16) 12、维修工粗细大意,对工艺及其维修过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17) 13、系统开车时,操作工开启阀门的误操作,导致系统爆炸的事故 (19) 15、操作工操作时干与生产无关的事,而发生的人员受伤事故 (22) 16、员工站在围堰边上,麻痹大意发生的落水事故 (24) 17、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因违反安全制度厂区内抽烟火灾事故 (26) 18、物料腐蚀引起的火灾 (27)

1、设备、仪表工不熟悉系统擅拆阀门造成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2日,山东省淄博市某化工厂一脱砷反应器操作人员工作时,发现仪表阀门无法调整反应器压力,便通知仪表工人到现场检修。 仪表维修工贾某到现场后,没有询问工艺技术人员管道压力以及内部物料性质,直接开排污阀检查,见无介质流出,怀疑是阀门堵塞,导致仪表失灵。于是贾某关闭了两侧导淋阀门,登上罐顶试图打开阀门法兰检查处理堵塞故障。 法兰刚一打开便喷出大量氢气发生爆燃,来不及做准备的贾某被这突发状况惊吓倒,从罐顶坠落摔成重伤。 点评:这是一起违章操作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仪表维修人员贾某在没有与技术人员沟通分析和确认故障的情况下,在不熟悉工艺流程、没有通知技术总工或车间主任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经验,贸然擅自打开带压阀门法兰,导致管内氢气外泄,遇热发生爆燃,导致事故发生;另外,在登高作业中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也是导致本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我们公司的设备或仪表维护人员,在维修设备、仪表过程中,对于自己不懂的工艺管道、设备、仪表一定要报告自己的主任或请教生产王经理,不能凭“自己的感觉、以往的经验”贸然行事,在打开法兰或设备、容器盖的之前,必须确认管道内物料是什么、有没有压力,自己不能确定的通知安全部进行确认,不能像案例中的贾某那样贸然打开法兰,导致物料喷溅给自己造成伤害; 另外,在高度大于2米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并按照“高挂低用”规范悬挂。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 思考演讲范文 导读: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

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分明。 首先,该小区的2000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

柜员违反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

柜员违背上岗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经查看录像显示:网点柜员由于违反营业场所“禁身上岗规定”制度规定,将本人银行卡置放在办公桌上。在办理客户存款业务时,柜员误将本人的卡误当作客户的卡,进行了刷卡交易(客户同为银行卡),形成一笔“经办自办”业务。自办业务发生后,柜员没有按规定:立即反交易处理,进行纠错整改,而是采取在ATM自动取款机上支取款项,补平客户资金。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没有按照营业场所工作要求“禁身上岗规定”制度规定,导致“经办自办”业务。说明柜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麻痹大意,操作上随意性大; (二)经办柜员在办理该笔业务时,风险防笵意识较淡薄,不了解业务流程。自办业务发生后,未按规定应先反交易后,再按正确流程办理业务,掩盖了业务事实真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是一种更大的风险,这样做既增加柜员和网点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对银行声誉造成损害;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对柜员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合规性关注不够,使柜员的不良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事中控制不严,是引发该笔高风险事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该笔业务由于现场管理人员对部分重要业务风险点掌控不到位,跟踪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规避高风险事件发生。 (四)员工采取了主观行为进行遮掩,形成风险事件是“操作因素”,性质较严重。对网点、柜员的风险度、风险暴露水平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案例启示 (一)柜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强化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落实。切实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正确、清醒、敏感地认识到因工作疏忽、执行制度不到位,而形成的风险事件及有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隐患。重视操作细节,规范操作行为,从思想上杜绝麻痹大意、马虎应付的工作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应认真对待每一笔业务,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网点业务运行安全; (二)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其现场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必须加大事中控制力度,严格把关。对业务操作出现的错误,应及时给予纠正。要引导员工正确对待量化考核,真正起到事中控制风险的一道屏障,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作

电工事故案例分析

5、某县供电所触电事故案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县供电所改修线路,违反操作规章,造成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3026.61元的严重后果。某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所副所长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该所负责技术工作的李某免予刑事处分。 1985年9月25日上午,陈某带领4名工人检修城关105猫营区、l06设在县百华大楼处的共杆线至老供电所线路。8时40分,陈某用一乌江牌香烟纸盒写上“当班的同志,来请停105”。叫一民工带到变电站,值班员黄某、李某见条后,于9时停了105干伏高压电。停电后,陈某未做短路保护,便和工人邱某到县土产公司门前上电杆作业,工人黎某上105、106共用电杆拆旧线,工人班某在杆下接新线,黎某拆完旧线就下杆了。 李某在邮局门口等车下乡检查安全,未等到车,约9时回变电站。巡线工吴某问李某:“106事故停电,是什么原因”李某到值班室询问了黄某,得知106是三相不平衡停电。在查阅操作表时,看到陈某写停105城内电的字条,就动手检查106线路问题,发现106是中相领克松动,就用领克棒将领克推紧。并在记录中写上“线路无事故,处理错误”。于10时10分令值班员黄某送106的电。11时20分,当班某和黎某再上105、106共杆作业时,造成班某触电死亡,黎某触电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26.61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背操作规程。陈某身为供电所副所长,带领工人改修线路,却违反操作规章,不作好短路保护,也不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缺乏联系沟通。李某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已看到陈某写的字条,却不与陈某进行联系,就擅自决定送电,是造成作业工人触电伤亡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操作规程,及时加强信息沟通。改修线路,既要作好断电,设置安全保护等措施,各有关人员又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以互相配合,统一行动,保证万元一失。 6、非电工私自接线,电源箱带电人亡 发生事故日期:1987年8月15日8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二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小予制厂的班长对民工党xx说,等一会接电源时去找电工。但党xx没有找电工,而是私自给移动式铁壳电源箱接线。当其一手扶电源箱壳体,一手插振捣器插头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跌倒,面部朝上,脚穿布鞋,躺在刚下过雨的地上,电源箱压在其胸部。党xx(男,21岁,本工种工令四个月)因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违章作业案例分析

违章心理分析案例材料(一) 如何杜绝因人员习惯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笔者通过收集事故快报以及自己日常从事安全监察过程的一些感悟,对人员习惯性违章的心理分析和预防对策的一些想法介绍出来,谨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习惯性违章原因分析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认为:人的习惯性违章违纪行为动机是由三个因素决定影响的: 一是:行为者对违章行为追求的程度,即行为者对行为后果的期望程度。体现为行为者对行为后果价值的判断。行为后果对行为者的价值越大,行为的动机就越强烈。结合日常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学习心得体会,我认为行为者违章时存在有以下违章心理。 (一)侥幸心理 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现场工作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太过于烦琐或机械,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不是违章行为。况且认为即使偶尔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造成事故。 事故案例:山西省太原某焦化厂皮带运输机伤害事故(侥幸心理) 2001年6月14日,山西省太原某焦化厂发生了一起皮带机伤害事故,导致1名操作工死亡。【事故经过】 6月14日15时,该厂备煤车间3号皮带输送机岗位操作工郝某从操作室进入3号皮带输送机进行交接班前检查清理,约15时10分,捅煤工刘某发现3号皮带断煤,于是到受煤斗处检查,捅煤后发现皮带机皮带跑偏,就地调整无效,即向3号皮带机尾轮部位走去,离机尾约5—6m处,看到有折断的铁锹把在尾轮北侧,未见郝某本人,意识到情况严重,随即将皮带机停下,并报告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到现场后,发现郝某面朝下趴在3号皮带机尾轮下,头部伤势严重,立即将其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察,皮带向南跑偏150mm,尾轮北部无沾煤,南部有大约10mm厚的沾煤,铁锹在机尾北侧断为3截,人头朝东略偏南,脚朝西略偏北,趴在皮带机尾轮下方,距头部约200mm处有血迹,手套、帽子掉落在皮带下。 从现场勘察情况推断,郝某是在清理皮带机尾上沾煤时,铁锹被运行中的皮带卷住,又被皮带甩出,碰到机尾附近硬物折断,郝某本人未迅速将铁锹脱手,被惯性推向前,头部撞击硬物后致死的。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分析,认为:(1)操作工郝某在未停车的情况下处理机尾轮沾煤,违反了该厂“运行中的机器设备不许擦试、检修或进行故障处理”的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皮带机没有紧急停车装置,在机尾没有防护栏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3)该厂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山西运城某化机厂“3.18”死亡事故 2002年3月18日9时左右,山西运城某化机厂三车间,在起吊不锈钢板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因钢板脱钩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

账户冻结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事件

账户冻结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某法院2名工作人员来网点要求冻结本地个人结算帐户*某人民币*万元。柜员在法院经办人员提供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受理了该业务,并按照业务操作指引对个人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处理的规定,使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交易,选择“个人帐户冻结”功能进行处理。交易成功后,依次打印特殊业务凭证和通用机打凭证,打印帐务处理凭证及“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但柜员在实际操作中未正确选择个人帐户冻结,而是选择了冻结交易登记。当时帐户余额为1万余元,直到月底法院来进行扣划,才发现该帐户仍在正常进出,且当时该帐户余额仅有2千多元。为避免纠纷,经与法院协商同意,网点每日查询该帐户余额,如发现帐户有相当余额,及时通知法院,进行相关处理。于是触动了“柜员一定时期内屡次查询同一账户”的风险模型系统,引发风险事件一起,直到账户余额已达到5万余元,法院预进入扣划调解阶段,认为已达到较满意的结果。 二、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风险事件,上级行要求网点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摸清风险隐患,有效提高柜员的风险防控意识,杜绝此类风险事件再次发生。经核查分析,上述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柜员对版本升级过的查询冻结扣划等复杂业务不够熟悉,操作时理解错误,本应选择“冻结账户”,实际却选择了“冻结登记”。 (二)远程授权未能及时发现操作有误。 (三)柜员在打印“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后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值班经理审核确认环节也未发现冻结金额有误。 (四)给法院执行人员双人签字确认时也未核对出来,只是给法院出具的手工回执是填写正确的。 三、案例启示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是一项高风险业务,稍有不慎就会因协助执行不当引发纠纷,影响银行声誉或导致资金损失。针对此类风险事件的发生,网点利用“三会”进行学习讨论,同时对产生该类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电力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用电》课程设计 电力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班级: 11机电 姓名:艾红亮 学号: 14733701 指导教师:王维 2013年1月05日 电力安全事故实例分析 一、江西火电建设公司分包单位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4月30日,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分包单位(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能海南东方电厂#2机组锅炉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此前的4月26日,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东方项目部技术科长,向腾飞公司交付了《散件刚性梁安装作业指导书》,并做了技术交底。4月30日,根据江西东方项目部安排,腾飞公司进行前水冷壁中部

刚性梁吊装工作。下午16点左右,由起重工指挥吊车开始起吊刚性梁组合件,组合件重18.4吨,17点左右,吊到就位高度,用5个5吨、2个3吨的链条葫芦接钩。接钩和就位过程中,共有7名作业人员站在上部刚性梁上拉葫芦,其中2人安全带挂在上部水冷壁葫芦链条上,5人安全带挂在起吊刚性梁的链条葫芦上,由一人统一指挥,协调葫芦提升,19点35分左右,刚性梁左侧第一个5吨链条葫芦上部钩子突然断裂,其余6个吊点的链条葫芦也相继断裂,导致刚性梁组件坠落。安全带挂在起吊刚性梁组件的链条葫芦上的5人随着一起下落;安全带挂在上部水冷壁葫芦链条上的2人被安全带吊在空中。事故最终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目前,事故正由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一是山东腾飞公司施工人员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即“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使用5个5吨、2个3吨的链条葫芦起吊18.4吨的刚性梁组合件。二是现场施工人员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没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将安全带挂在起吊刚性梁组合件的链条葫芦上。三是江西火电建设公司东方项目部和江西诚达监理公司对分包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审查不严格,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二、东北齐齐哈尔超高压局高处坠落人身死亡事故: 5月8日至15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超高压局送电工区按计划进行500千伏冯大Ⅰ号线更换绝缘子作业。5月12日,第三作业组负责人带领8名作业人员,进行103号塔瓷质绝缘子更换为合成绝缘子工作。塔上2名作业人员邢某某、乌某在更换完B相合成绝缘子后,准备安装重锤片。邢某某首先沿软梯下到导线端,下午 14时16分,乌某在沿软梯下降过程中,从距地面33米高处坠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一是作业人员沿软梯下降前,安全带保护绳扣环没有扣好、没有检查,发生脱扣。二是在沿软梯下降过程中,没有采用“沿软梯下线时,应在软梯的侧面上下,应抓稳踩牢,稳步上下”的规定操作

账户冻结操作失误引发的案例

账户冻结操作失误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法院二名工作人员来网点要求冻结个人结算帐户存款。柜员在法院经办人员提供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受理了该业务,并按照业务操作指引对个人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处理的规定,使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交易,选择“个人帐户冻结”功能进行处理。交易成功后,依次打印特殊业务凭证和通用机打凭证,打印帐务处理凭证及“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但柜员在实际操作中未正确选择个人帐户冻结,而是选择了冻结交易登记。当时帐户余额为1万余元,直到月底法院来进行扣划,才发现该帐户仍在正常进出,且当时该帐户余额仅有2千多元。为避免纠纷,经与法院协商同意,网点每日查询该帐户余额,如发现帐户有相当余额,及时通知法院,进行相关处理。于是触动了“柜员一定时期内屡次查询同一账户”的风险模型系统,引发风险事件一起,直到账户余额已达到一定金额后,法院预进入扣划调解阶段,认为已达到较满意的结果。 二、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风险事件,上级行要求网点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摸清风险隐患,有效提高柜员的风险防控意识,杜绝此类风险事件再次发生。经核查分析,上述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柜员对版本升级过的查询冻结扣划等复杂业务不够熟悉,操作时理解错误,本应选择“冻结账户”,实际却选择了“冻结登记”。 (二)远程授权未能及时发现操作有误。 (三)柜员在打印“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后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值班经理审核确认环节也未发现冻结金额有误。 (四)给法院执行人员双人签字确认时也未核对出来,只是给法院出具的手工回执是填写正确的。 三、案例启示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是一项高风险业务,稍有不慎就会因协助执行不当引发纠纷,影响银行声誉或导致资金损失。针对此类风险事件的发生,网点利用“班会”进行学习讨论,同时对产生该类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违规处理现金长款引发的案例

违规处理现金长款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运行督导员对网点进行业务运营情况检查时发现,一柜员在日终轧账清点库存现金时发现长款,通过调阅业务凭证、查看录像监控等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核查,发现系柜员在办理一笔个人卡存款时,误办理成取款交易,造成了库存长款。当日日终,网点未能联系到客户进行处理,现场管理人员理应督促柜员进行及时的挂账处理,但却是默许柜员直接将600元存入客户账并代客户签名轧平账务。 运行督导员发现这一问题后,现场对网点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柜员进行了业务辅导纠正,当即要求网点相关人员进行切实的整改,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网点柜员违规操作引发风险事件后,相关人员既没有积极寻找当事人,也未按正确处理方式进行纠正,一错再错,极容易导致出现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这起操作风险事件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经办环节。经办柜员业务处理不细心,操作上存在着随意性,将银行卡存款交易画面时误选成银行卡取款交易画面未能发现,继续完成配款处理,这是导致这起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是自审环节。凭证打印的信息,是柜员业务操作的最终结果,审核凭证打印内容,是柜员自行审核的最后一道关口,柜员必须认真审核打印内容中的账号、户名、金额、记账方向、现/转标志等,有效规避操作风险。案例中经办柜员没有审核凭证打印内容,未能及时发现差错,这是导致这起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是现场监督环节。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柜员长、短款差错,应立即组织查找,针对差错情况督促柜员按规定做挂账处理,并上报上级行。但本案例中现场管理人员不仅没有按要求指导柜员处理出现的长款差错,相反却是默许柜员违规处理该笔长款,工作态度极不认真负责,现场监督环节形同虚设,这是现金差错未能正确处理的主要因素。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对一线柜员基本业务的操作培训,让每一位临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业务交易码的规范使用、熟知业务处理流程、风险点、风险环节及控制措施,并从思想上认识到违规操作的行为性质和将会造成的后果,自觉规范其操作行为,这样,才能确保临柜人员严格按业务操作流程选择正确的交易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减少风险事件对网点的冲击。 (二)一线柜员的工作较为繁琐,出现差错是难免的,但当业务差错不可避免的

学习违规操作贷款案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违规操作贷款案例的心得体会 篇一:事故案例学习心得 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我在学习了事故案例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

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篇二:银行案件防控学习心得体会-ZY 银行案件防控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银行内控案防教育月活动。通过学习,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案件防控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总结出几点体会。 案件的发生,无论是对国家和社会,还是对单位和个人都有很大的危害性: 1、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无论哪个案件的发生,最直接收到损害的就是国家和社会,国家蒙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案件的发生,引发社会对银行的不信任感,

防人因失误案例

1.事件描述 防人因失误工具在实际生产活动中没有得到广泛有效应用。 通过对现场生产活动中人员行为的观察,发现工作人员对防人因失误工具有一定了解,但是没有规范地应用在实际工作中。防人因失误工具应用有效性存在不足。 2.事件后果 防人因失误工具应用有效性存在不足,可能不能避免人因失误的发生。 3.事件分析 1)关于AFI中观察问题的分析: A)主控操纵员在启动KAA30泵的过程中未有效使用“三向交流”工具。例如:在执行启动泵的操作时,堆操口诵操作指令:“确认KAA10310关闭”,监护人没有重复指令,而是直接回答:“好的”,然后执行人员点击鼠标,执行了操作。两个人分别确认了操作后果后没有相互交流确认,结束了操作。 分析: 查阅了《运行人员行为规范》(P-IP-OPN-112)程序,第6.1.5条规定了三段式交流的步骤、要求和注意事项,其中b)款规定下达设备操作指令的情况下必须使用三段式交流。操纵员没有按照行为规范的要求执行是没有使用防人因失误工具的原因。 B)主控操纵员在启动KAA30泵的过程中未有效使用“遵守程序”工具。例如:反应堆操纵员在根据操作单进行操作时,执行完了几步后,再在操作单上一次划上几个“√”,没有使用“随做随记”,即Place Keeping 工具。 分析: 对于操作单《1KAA30通道投运(KAA30AP001启动)》(SOB-1-KAA30-802)中第四部分“操作细则”,每一条操作步骤后面都对应有方框,方便操纵员执行过程中划勾。同时查阅了《运行文件执行管理规定》(P-BP-OPO-122),其中6.2.3条规定“主控操纵员和现场操作员必须按照运行执行文件的要求按步骤顺序执行,必须切实一步一步操作到位,不能凭主观判断跳步,并在每步执行完后打勾确认。”程序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反应堆操纵员没有严格执行该程序的要求,没有完成一步划一个勾。 C)1#启动变切换操作“工前会”召开不够规范。例如:参加工前会的人数多达30人,这使得房间非常拥挤,沟通效果不好;开会时多数时间主持人独白,其他人员聆听,很少有讨论;主持人没有向各个小组的负责人员提问,要求反馈他们对风险和重要事项的理解;工前会没有使用确认单。 分析: 查阅了《运行人员行为规范》(P-IP-OPN-112)程序,其中6.1.1工前会c)条中提出了工前会的失效症状:“缺少提问、讨论和互动”、“会议环境容易让人分心”;另外查阅了《运行值班管理》P-IP-OPN-110,其中6.8条规定“满足条件e“需多部门配合的工作,需多地点相互传递信息的工作”条件时,工前会上必须填写工前会记录表格。因此程序是对防人因失误工具的应用有明确要求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没有形成使用防人因失误工具的良好习惯。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摘要]文章由一则案例引发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思考, 在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加快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使法律更全面、有效地介入成年监护关系,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尊重老年弱者的自我决定权,维持其生活的正常化,既契合全球的立法趋势,也是我国当前老龄化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老龄化;成人监护;缺陷;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节目主持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理应安享余年,幸福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空巢家庭不断增多,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说明当前我国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修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概况 监护制度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此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精神病人的宣告作了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还就《民法通则》中的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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