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

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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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9日以粤教继〔2013〕2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2.接受远程教育;

3.校(园)本培训;

4.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5.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6.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第五条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教师专业科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审核学时。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不含公需课),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如跟岗学习、下企业实践等)与其本专业相关,可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八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当年度学时。其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九条教师通过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平台参加远程学习,其培训学时由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登记专业科目学时。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校(园)本培训,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部分专业科目学时(但原则上不超过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即14学时)和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一条参加继续教育获取成果的学时折算:

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1.论文。在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2.着作。当年出版专着(具有ISBN号,非论文集、试题集类)。

3.课题。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开发类成果。当年获得经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课程、软件、设计等成果。

5.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教学成果。

上述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二条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三条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的教师(校长、园长),可登记为完成当年的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

承担教师(校长、园长)跟岗学习的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和教师(校长、园长)工作室主持人,按计划完成指导学员任务的,可计算12个专业科目学时和全部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或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审核工作,学时审核与登记通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十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按“谁主办、谁审核”的原则审核学时:

1.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培”项目、省级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省直属学校开展的项目的学时审核登记。

2.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市培”项目、市级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市直属学校开展的项目的学时审核登记。

3.县(市、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县培”项目、县级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所辖中小学校开展的项目的学时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国培计划”项目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由选送学员的地级市教育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学时登记。

第十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结果按年度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按年度进行登记。跨年度安排的项目,可按该项目计划总学时分年度登记。

第十九条教师发现错登、漏登学时,可向学校或登记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书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非教师系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宁人社〔2014〕55号 2014-04-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市继续教育基地: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市委、市政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涵和工作目标,也是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管理对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时要求及计算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两种类型:公共课和专业课。

(一)学时计算原则。 1、继续教育学时在职称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计计算; 2、公共课学时设最低要求; 3、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周期审验。原职称系列有周期审验要求的从其规定,原职称系列无周期审验要求的从2014年起按照年度要求进行审验; 4、继续教育审验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高、中级职称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算,初级职称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计算); 5、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时除需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外,还需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二)学时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文中表述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现有职称。 2、一个职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加强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 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范畴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

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四、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及内容要求 《办法》提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教材编写内容,教材体系,教材的文字和插图,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地方教材的审查环节 地方教材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等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和《关于印发<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人专[]号)等文件精神,申报高、中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月之前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学时(天)年月之后每年累计应不少于学时(天)。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以“学时”为计算单位,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学时为标准换算,其中社会实践换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标准另定(见下文第“十”点)。可直接冲抵学时的学习项目如下: 一、论文 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均按学时。三人以上合作的,第一作者占%,其余的由其他作者均分。 二、学历学位教育 每学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出国培训外语考试:学时。 四、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时。 五、教育管理岗前培训:学时。 六、普通话培训测试:学时。 七、短期培训、参加学术研讨会、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等

按结业证或培训(会议)通知上的学时,无注明学时的一天按学时计算。(证书上要能体现培训起止时间) 八、著作、教材、译文、考察报告等 .个人或合作出版专著、教材,按作者完成的内容,每字折算学时。 .译文,按发表译文每汉字折算学时。 .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字折算学时。 九、成果、专利 .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可按完成学时计算。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发明专利学时/项,实用新型专利学时/项,外观设计专利学时/项。 .同时获得成果奖及专利的项目,或同一成果多层次获奖,按高的一方计算学时。 其他学习项目,可以按照每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学时为标准换算。 十、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必备条件,自年起量化为继续教育学时。量化标准:个实践工作日折算课时的继续教育学时(实践形式为社会调查的,所撰写的报告每字折算学时,非全日参加社会实践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学时,个小时相当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 指导纲要(试行) 一、总纲 为科学规范我省省级地方课程,改变种类繁多、内容重叠、特色不显、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增强地方课程育人实效,建设有广东特色的地方课程教材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以下简称“地方综合课程”)是我省省级地方课程。它是一门面向学生生活、面向广东实际、面向创新时代、整合专题教育和广东地方课程、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开放性、活动型地方综合课程。 地方综合课程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人文性与科学性融合。通过生命与安全、文明与法治、社会与文化等教育,培育学生的人文精神;通过学习能力、科学启蒙、创新创业等教育,培育学生的科学精神,突出人文性与科学 — 3 —

性相融合。 2.统一性与地方性衔接。在教育思想、育人目标、专题内容等方面与国家教育政策保持高度统一;在课程建构、实施策略、教育方法等方面突出广东特色和创造性。 3.基础性与提高性相成。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态度、价值、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4.知识性与实践性结合。注重将各类专题知识、广东地方文化与经济社会知识融入实践活动过程,在实践活动中学习、运用知识,积累知识;注重将能力培养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引导学生在动手、动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主动学习、掌握知识、增强能力。 5.系统性与简约性兼顾。通过梳理、整合各类专题教育、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建构目标协同、内容精练、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地方综合课程体系;注重课程体系的简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便于课程的有效实施,提高育人实效。 6.规定性与开放性兼容。省级地方综合课程在主要目标、专题设置、基本内容等方面具有规定性,确保统一实施;本综合课程同时也为专题教育更新、各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开放性链接端口。 (二)基本理念 1.关注学生发展。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学生认知规律、— 4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教思[2003]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有效地缓解中小学生在课业负担、人际交往、考试焦虑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广大教育工作者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念,为中小学德育开拓途径、丰富内容和改善方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构建现代德育体系,提高德育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改革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东加快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建立教育行政主管与专家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03年前,各市、县(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一般应设在高校或科研、教研部门,尚未按此要求设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既要保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行政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专家业务指导的作用。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 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附件二: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学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凡当年参加下列形式的脱产学习,可认定相应学时。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如下: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 3.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4.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发表论文(译文):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5.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认定继续教育学时36学时。 6.集团公司以上科技成果奖: 获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5学时、30学时、25学时。 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获集团公司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获集团公司“五小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认定15学时、10学时、5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及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需提供会议通知或课题(项目)文件复印件。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需提供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原件。科研成果和“五小成果”获得者需提供证书(文件)原件。 摘自《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等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思函[2012]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教思函〔201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 在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是省委十一届九次常委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诚信精神是新时期广东精神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广东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顺应了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体现。诚信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方面,适应了社会发展变化对学校教育的新要求,是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要软实力支撑。

青少年学生是诚信教育的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是诚信教育的重要阵地。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对于加强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大力弘扬新时期广东精神,发挥教育在建设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幸福广东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要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诚实教育、守信教育和诚信意识培养为重点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弘扬新时期广东精神,努力营造重诚信、守诚信、讲诚信的良好教育风气。要紧密结合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积极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推动诚信教育常态化、机制化,确保取得真正实效。 为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对开展诚信教育中涌现出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 附件: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15日附件 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一)有以下情况者,以一天6小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连续脱产学习6学时或同一学习内容连贯累计达6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方可登记)。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 2.参加学术研讨会者; 3.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并有听课笔记者。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学时在30学时以上系列讲座的主讲人(评聘教师系列人员除外,须附讲稿); 2.取得福建省干部英语考试或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者,或厦门市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3.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投产见效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4.经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全脱产进修、培训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 2.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理论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说明:主要完成人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为: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足8人的,取前3名;获奖项目由8至10人完成的,取前4名;获奖项目由10人以上(不含10人)完成的,取前5名(以下类同)。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3.出版个人专著者; 4.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含专业证书班)以上学历者; 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投产见效项目的主持人; (四)自学的学时计算。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经所在单位评定认可,每2000字折算6个学时。 (五)论文、著作、译文、考察报告的学时计算。 1.论文(要求2000字以上),学时依据文章发表的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 国外和国家级专业杂志及省级学报72学时/篇 省级专业刊物及全国专业学会、协会论文汇编72学时/2篇 地市(厅)级学术刊物及全省专业学会、协会、年会论文汇编72学时/3篇 2.译文,按发表译文每1500汉字折算6学时。 3.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或考察报告,每1500字折算6学时。 4.合作出版专著,按合格者实际完成篇幅,每1500字折算6学时。 说明: a.会议论文(大会宣读)按第一款中的分类降一级折算学时(须提交会议组织者证明及原论文稿); b.合作发表文章的,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分别按60%和40%计算学时。 (六)成果、专利及参加“五大”学习的学时计算 1.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可按完成72学时计算: 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厦门市辖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2.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 发明专利72学时/项 实用新型专利72学时/2项 外观设计专利72学时/3项 3.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取得学时。 4.参加“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子)、自考学习者,每结业一科按20学时计算。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 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 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1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2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3

页脚内容4

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 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页脚内容5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 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 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2.《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中的“合计:学时、学分”一栏,由培训学分审核登记机构登记(各单位不要直接登记到证书上)。 3.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 4.教师参加培训获得学分如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量,超出部分在本培训周期内有效。 5.参加组织安排支教的教师,凭支教文件每学期认定集中培训学分7学分。 6.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凭相关材料到教师培训学分机构审核备案,可按请假时间减免培训学分,每月减免校本、集中培训学分各1学分(每学年至多可减免校本培训学分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 页脚内容6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终审稿)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排名依据:上一年度各大高校的获奖情况、师资力量、硬件设备、校园环境、高考录取分数线、重大事件等。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广东省重本院校排名 1.中山大学 2.华南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 4.华南师范大学 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南方医科大学 7.汕头大学 8.广州中医药大学 9.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一本院校排名 1.深圳大学 2.广东商学院 3.广州大学 4.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二本院校排名 1.广东金融学院 2.广东药学院 3.星海音乐学院

4.广州美术学院 5.广州体育学院 6.广东警官学院 7.五邑大学 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9.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10.广东海洋大学 11.广东医学院 12.广州医学院 1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4.东莞理工学院 15.湛江师范学院 16.惠州学院 17.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18.嘉应学院 19.肇庆学院 20.韩山师范学院 21.韶关学院 广东省二B院校排名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5.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7.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8.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9.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10.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11.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12.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1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1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15.广东培正学院 16.广东白云学院 17.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1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19.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专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专A院校排名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学院 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容。 第二章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九条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 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02-24 09:56 浏览次数 5438 粤教高函…201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四重”建 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以下

简称“创新强校工程”,。为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加强统筹。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高等教育发展各方面要素和资源~有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充分发掘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按照“扶需、扶特、扶优”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与支持~引导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3.高校自主。各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建设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4.重点突破。各高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行重点攻关~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带动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5.注重实效。创新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奖补资金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校倾斜~增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高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更趋完善~努力创建高等教育协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 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 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 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 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广东省教育厅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书5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代表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流通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核定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⑥其他性质的场所参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则提供。申办零售项目的必须提供可作商业用途的场所使用证明。 11.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 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15.0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 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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