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第五章 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圣才出品】

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第五章 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圣才出品】
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第五章 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圣才出品】

第五章 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理学及其法律思想

1.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理学,又称“道学”,是对形成于宋代并在我国传统社会后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一种

学术思想的总称。

宋明时期的部分儒家认为“天即是理”,“理”为万物之本、宇宙之本,世上万物皆由

“理”所派生。理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已衰败的封建制度寻求一条生路。理学之所以在宋代

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 主张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理学及其法律思想 理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主张人治优于法治 以严为本,以宽济之 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心学的概念及形成 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 心学及其法律思想 心学的法律思想 “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 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 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心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关于法律的起源 关于法律的目的:惩戒、教育、预防 关于“礼乐刑政”四者的辩证关系 《大学衍义补》中的法律思想 关于立法原则 关于司法原则 关于犯罪的根源 慎刑恤狱、原情定罪的刑罚理论 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

兴起并成为官方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1)在经济上,土地兼并加剧。

(2)在政治上,宋太祖结束五代十国的战乱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君主权力的措施。

(3)在民族关系方面,北宋之后民族矛盾加剧。

(4)在思想文化方面,儒家的正统思想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受玄学、佛教的影响,正统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整个封建社会陷于一种思想混乱之中,出现了新的思想危机。

由于上述原因,宋代统治者为了稳定其封建专制统治,而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提倡尊卑、贵贱的区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特别是北宋初年在思想领域就已出现的以阐释儒经义理、兼谈性命为主的唯心主义“理学”,把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视为“天理”,并强调它是人们应该普遍遵守的信条,使正统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正统法律思想中注入了新鲜的时代内容,正符合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迫切需要。“理学”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的。

程颢、程颐兄弟二人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世称“二程”。宋代理学的重要代表则是朱熹。本节中介绍的理学法律思想,主要是唯心主义理学的代表人物——朱熹的法律思想。

2.理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

宋代“理学”把封建伦理所提倡的“三纲五常”视作“天理”,将其作为人人必须普遍遵守的重要道德信条。在理学看来,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天理”,国家和法都是“理”的体现,封建法律和纲常礼教就是圣人为了教育和治理劳动人民而设立的,即“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礼字、法字实理字,日月寒暑往来屈伸之常理,事物当然之理”。

朱熹认为“人人有一太极”,有“天命之性”,即人们都有至善至美的道德,只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受到了清浊不同的“理”与“气”的影响,人性也就有了善恶之分。而要改变人的气质,只有遵循与天地同存的“三纲五常”才能达到至善的人性,即“存天理,灭人欲”。违背封建纲常名教及封建法律的言行,就是违背了“天理”,就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封建统治者对这些人的惩罚行为,也就变成了维护“天理”的正义行动。理学使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严重地窒息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精神生活,对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的政治法律变革也产生了一定阻碍作用。

(2)主张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朱熹继承了儒家的传统观念,但他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观点,而是在儒家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论述。

①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由天理所决定的,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二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德礼”、“政刑”又不是同一物,它们两者间还存有一定的差异:

a.它们具有不同的特征

“政刑”具有暴力性。“德礼”要求人们以“知善之可慕”、“知不善之可羞”的自觉行为,这种自觉行为只能靠引导和教育来启发。

b.它们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c.“德礼”是“本”、“精”、“形”,“政刑”是“末”、“粗”、“影”。“政刑”必须以“德礼”为指导,而“德礼”的贯彻又必须通过“政刑”的实施来保证。

②朱熹不仅提出了“政刑”与“德礼”的概念,还分别提出了“政”与“刑”、“德”与“礼”两对关系,并指出“政”、“刑”、“德”、“礼”四者互相依存、互为始终。

a.政与刑的关系

第一,朱熹认为“政”就是法律和制度等行为规范:“政,谓法制禁令也”,它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刑”就是一系列的刑罚措施。

第二,“政”与“刑”,朱熹认为首先应立制,然后再以刑罚作相应的保障:“先立法制如此,若不尽从,便以刑罚齐之”,刑罚的目的就是迫使人们服从“法制禁令”。如果没有“政”,“刑”也就失去了标准;而没有“刑”,“政”也无法实现。

b.德与礼的关系

第一,朱熹认为“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礼”是“制度品节”。

第二,“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德者,义理也,义理非礼不行,故欲以德道民者,必以礼齐民”。

③朱熹还将“德”、“礼”、“政”、“刑”四种统治方法与其人性论联系了起来,认为由于人们的“气禀”存有“浅、深、厚、薄”的差异,人们“气质之性”中包含的“人欲”的程度也不同,他们就具有了不同的社会素质。朱熹把常人分成“气禀”最厚、厚、薄、最薄四类,而“德”、“礼”、“政”、“刑”这四种策略又分别以上述四类“气禀”为各自的对象。

④经过“德”、“礼”、“政”三个阶段之后,对“不从”者施以刑罚是天理、仁义的要求。但刑并不能完全铲除其“为恶之心”,刑的作用至此便失去了威力。这就对“德礼”提出了新的任务。同时,刑罚不仅直接辅助“政”,也间接辅助“礼”,最终为“德”创造条件。由此构成了由“德”经“礼”、“政”及“刑”,又由“刑”至“德”的“相为终始”的循环运动。这样就使“德、礼、政、刑”在时间和空间上获得了和谐的统一,从而使他的“德刑”关系说具有了明显的特点,冲击了传统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3)主张人治优于法治

对于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人治还是主要依靠法治,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继承了先秦儒

家的“人治”思想。

①君主自律重于法律

朱熹认为“法”是由人制定的,君主“以制命为职”,国家立法的好坏首先决定于君主自身的善恶,即君主的“心术”决定国家的治乱,“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只要君主革去私念、悟得天理,就可使尧舜之道再现。他认为三代以后“政体日乱,国势日卑”,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三代以后的君主独断专行。

②认为治理国家不仅“为政必有规矩”,即有法可依,而且还必须有好的法律可依,“法弊,虽有良有司,亦无如之何”。同时,又认为法律不会是尽善尽美的,不可能依靠有缺陷之“法”治理好国家。所以,“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说明法律是要靠“人”去执行的,“法也待人而行”。

朱熹特别注重并极力夸大“人治”的作用。在他看来,要达到“存天理,灭人欲”的目的,只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他强调统治者特别是君主的“模范”作用和各级封建官吏在执法时灵活性的效能,为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和提高封建统治效率服务。

(4)“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执法思想

在执法方面,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根据德刑并用原则,首先提出了“正(指仁义道德、中庸之道等)”、“权(指权宜之计)”交替使用的辩证理论,强调了“王道”应与“霸道”交替使用。

①朱熹肯定了刑罚的作用,认为如果没有刑罚,所有法令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

②在刑罚的执行问题上,朱熹一反传统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以“严”为本,“或问为政者当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日:‘某谓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朱熹论证了“宽政”与“轻刑”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

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则不讲乎先王之法之过也”。流宥等轻刑之法也使“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虽二帝三王不能以此为治于天下”。因而,朱熹特别反对人们站在犯罪分子一边主张“宽刑”,“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谋也”。因此,朱熹认为应站在被害者的角度考虑这一社会问题,而被犯罪分子侵害的人更应该值得同情,应严厉打击犯罪分子,而不能滥用“恻隐之心”。

③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主张应严格限制赎刑,小罪轻罪可赎而大罪、重罪决不可赦。朱熹甚至主张恢复“肉刑”,以此增强刑罚的威慑力量。

④朱熹经过长期的观察,发现当时的司法制度和治狱存有许多弊端。对此,朱熹积极主张精选治狱之官。

为了提高封建司法效率,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要求地方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据罪论刑”,断得公平合理,还要及时处理狱案,不能对犯人进行无限期的拘禁。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所继承和发扬。朱熹还主张引用《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的理论来对待疑案。这些主张,对于维护封建法制、限制法外行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及其评价

(1)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①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在于它反映了当时思想文化战线的复杂性与尖锐性。

②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君臣父子、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经过程朱理学的说教,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弥补了正统法律思想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陷,使之在理论上具有更缜密和思辨的特点,从而完成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与系统化的过程,为中国传统社会后期法律思想的社会伦理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笔记 自考模拟题 自考讲义【优质】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编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四编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1.1.神权法发展变化的过程为A.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B.形成于夏代,灭亡于西周C.形成于殷商,极盛于西周D.形成于西周【A】1.2.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反映了A.夏代已有刑罚出现B.夏代奴隶主争斗十分激烈C.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D.夏代已出现皇帝【C】1.3.“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主宰一切的至上神被称为A.祝B.天C.上苍D.上帝【D】 1.4.殷商奴隶主欺骗人民主要利用的手段是A.“明礼仪”B.“修来世”C.“占卜”D.“敬天”【C】1.5.殷商统治者的刑罚观是和天命神权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鬼神”是为了使民A.“明礼仪”B.“畏天命”C.“畏法令”D.“修来世”【C】 1.6.“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体现了“代天行罚的思想”这出自____之口。A.夏启B.夏禹C.周文王D.商汤【D】 1.7.西周“以德配天”中实施“德”的手段是指A.敬天B.祭祖.C.保民D.不攻伐【C】 1.8.提出“以德配天”理论的思想家是A.周公B.管仲C.邓析D.孔子【A】 1.9.对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神权法思想极盛于夏朝B.商取代夏的统治,使神权法思想面临着巨大挑战C.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动摇是因为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D.周公之所以提出“以德配天”的思想命题是为了解释天命应该并可以为西周承受【D】 1.10.“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是A.天命无常B.致天之罚C.以德配天D.天下大同【C】 1.11.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最早出现于A.西周B.夏C.东周D.商【B】 1.12.西周“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的提出,意味着A.神权的某种动摇B.神权的更加稳固C.神权已经被抛弃D.神权根本没变化【A】 2.1.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A.嫡长继承制B.分封制C.世卿世禄制D.君权神授制【A】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笔记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

中国法律思想史任务2

第 1 大题 是非题 8 分 1 . (4分) 道家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 . (4分) 道家最早提出了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 . (4分) 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韩非。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 . (4分) 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5 . (4分) 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第 2 大题 单选题 12 分 1 . (4分)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

1 . 安人宁国 2 . 无为而治 3 . 礼刑结合 4 . 一断以律 正确答案:1 2 . (4分) 新儒学的缔造者是()。 1 . 李斯 2 . 陆贾 3 . 贾谊 4 . 董仲舒 正确答案:4 3 . (4分) 早期改革派中,关于变法的方式方法,()主张“仿古法而行之”。 1 . 龚自珍 2 . 魏源

3 . 林则徐 4 . 黄宗羲 正确答案:1 4 . (4分) 首次将“刑书”铸在鼎上,公布成文法的是()。 1 . 邓析 2 . 孔子 3 . 子产 4 . 荀子 正确答案:3 5 . (4分)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 1 . “天命”、“天罚” 2 . “以德配天” 3 . “明德慎罚”

4 . “仁、义、礼、智、信” 正确答案:1 第 3 大题 多选题 6 分 1 . (6分)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 .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2 . “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 3 . “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 4 . 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 正确答案:1,2,3,4 2 . (6分) 墨家把(? )称为人民的“三患”。 1 . 饥者不得食 2 . 寒者不得衣 3 . 幼者不得养 4 . 劳者不得息 正确答案:1,2,4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摘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 点笔记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中国法律思想史任务三

正确

错误 2 . (3分) 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是中国最早的、未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的启蒙思想家。 正确 错误 3 . (3分) 玄学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激扬了法律虚无主义。 正确 错误 4 . (3分) 对于治理国家,唐初统治者主张礼刑并用,轻罪重罚。 正确 错误 5 . (3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第一次提出具有近代民主色彩的法治主张的是黄宗羲。 正确 错误 6 . (3分) 理学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正确 错误 7 . (3分) 王守仁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正确 错误 8 . (3分) 在天人关系上,刘禹锡不同意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 正确 错误

9 . (3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提出“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说的是王夫之。 正确 错误 10 . (3分) 玄学基本上是法家思想的新发展。 正确 错误 第3 大题 单选题 1 . (3分)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方针是()。 A. 安人宁国 B. 无为而治 C. 礼刑结合 D. 一断以律 2 . (3分) 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是()。 A. 董仲舒 B. 萧何

C. 贾谊 D. 刘安 3 . (3分) 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三纲”最重要的是()。 A. 夫为妻纲 B. 父为子纲 C. 君为臣纲 D. 礼为刑纲 4 . (3分) 理学的价值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A. 规范化 B. 平民化 C. 哲理化 D. 合理化 5 . (3分) 为了论证“君权神授”,董仲舒提出()的神学目的论。

A. “天人合一”、“天人感应” B. 春秋大一统 C. 三纲五常 D. 原心论罪 第4 大题 多选题 1 . (4分) 王守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 B. “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 C. 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 D. 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2 . (4分) 唐初“安人宁国”方针在司法方面表现为()。 A. 慎刑恤狱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笔记 第一章〉重点问题 一、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二、"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18秋【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中国法律思想史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贵州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省)]中国法律思想史03任务阶段性测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随着宋明理学的产生和盛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原则日益()。 牢固化 僵化 绝对化 模式化 第2题,心学的创始人是南宋的()。 陆九渊 王守仁 王阳明 陈亮 第3题,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 工具 目的 概念 产物 第4题,先秦儒家主张德治、爱民、慎刑,反对严刑峻法、反对()。 "孥戮" "罪人以族" 族诛连坐 "夷三族" 第5题,对"八议"等推崇备至则非丘濬莫属,吕温则主要从()的后果对"八议"等制度进行了抨击。 同罪异罚 同罪同罚 贵贱异罚 别籍异财

第6题,复仇是原始社会的()。 习惯 传统 常态 冲突 第7题,赦或赦免是中国古代对犯罪者减轻或()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 强制 免除 自裁 加重 第8题,()在考证刑法典的形成时,清楚勾勒出了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线索和规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张斐 丘濬 朱熹 王阳明 第9题,朱熹还将"德"、"礼"、"政"、"刑"四种统治方法与其()联系了起来。 人性论 "人欲" "气禀" 气质 第10题,在执法方面,朱熹提出了"正"、"权"交替使用的辩证理论,即强调了(),一改过去只择其一的偏颇策略。 只用"王道" 只用"霸道" "王道"与"霸道"交替使用 "王道"与"霸道"同用

第11题,"司法时令说",即"赏以春秋。刑以秋冬",以此来顺应()。 天意 礼义 自然 情理 第12题,在中国古代最早明确提出反对刑讯的是西汉的()。 贾谊 路温舒 汉宣帝 周弘 第13题,王守仁以儒家()为追求目的,以明德亲民为政治信念。 谦谦君子 "圣人" 仁者 士大夫 第14题,无论"德礼"或"政刑"的(),统治者目的都是"存天理,灭人俗"。 运用 使用 方法 手段 第15题,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专用术语,系指盛行于奴隶社会中的墨、劓、刖、宫等刑种。 死刑 徒刑 流刑 肉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姓名:杨世霖 学号:14303010017 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1】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他认为,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黄xx 主编:xx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

2017省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01任务存档

第1题. “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是(B )提出的。 A. 黄宗羲 B. 墨翟 C. 老子 D. 柳宗元 第2题. 中国思想史上,( A)最先提出了“自然”的概念 A. <老子> B. <论语> C. <春秋> D. <庄子> 第3题. 早期改革派中,关于变法的方式方法,( A)主张“仿古法而行之”。 A. 龚自珍 B. 魏源 C. 林则徐 D. 黄宗羲 第4题. 汉朝初年,统治者奉行的是(C )的法律思想。 A. 儒法合一 B. 道家 C. 黄老学派 D.

法家 第5题. 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征有( C)。 A. 乐观性 B. 第一性 C. 功利主义 D. 义务本位 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5分) 第6题. 法家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包括( ABCD)。 A. 顺天道 B. 因民情 C. 随时变 D. 量可能 第7题. 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D )。 A. 商鞅 B. 子产 C. 管仲 D. 慎到 第8题. 墨家把(ABD)称为人民的三患。 A.

饥者不得食 B. 寒者不得衣 C. 幼者不得养 D. 劳者不得息 第9题.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ABCD ) A.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B. [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 C. [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 D. 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 第10题. 集中反映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AC )。 A. <老子> B. <周易> C. <庄子> D. <论语> 三、判断题(共15题,每题4分) 第11题. 管仲与儒家的“礼义”区别在儒家强调礼义的强制作用。 第12题. 法家提出的“任法”即要求有法必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