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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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课课例实录

八年级下册第四课:共同的需要

第一节身边的公共利益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公共场所和基础公共设施,了解社会公共服务的意义。

2、能力目标:学会观察社会,提高社会调查的能力。

3、态度、情感、价值观:珍惜公共设施,关注社会公共服务,关心社会公共利益。

4、教学重点、难点: 了解社会公共服务的意义。

课时安排: 2课时。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

1、设问导入新课。引出话题,激发兴趣。同时强调公共场所的重要性

教师: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场所中。我们在家里休息、吃饭,乘公共汽车上学,在学校里学习,到图书馆读书,等等。我想问问大家,哪些场所是我们的私人场所,哪些场所是公共场所?(学生自由发言)

教师进一步提问:看来,在我们的生活中,公共场所要比我们的私人场所多得多。另外,我们的生活还离不开更重要的东西,即公共设施。现在,请大家说说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这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对我们正常生活的意义。

2、活动一:寻找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了解社会公共生活,感受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

先分组讨论,再全班交流小组讨论结果。分组活动时,让小组成员用“头脑风暴”法分别列举“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列举得越多越好,最后看哪个组列举得最多。

把所有小组列举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分门别类地整理出来,让学生看看自己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有多少,体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对自己生活的重要性。

2、活动二:学生谈感想:让学生感受到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重要性,懂得爱惜公共设施。

学生就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谈自己的感想,说说自己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意义的看法。

3、活动三:公共设施项目改造计划:让学生以主人翁的姿态,从公共设施管理者角度及人民大众的需要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培养学生关心社会,建设社会的责任意识,锻炼学生的参与建设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教师:公共生活环境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成熟程度,反映了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状况以及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我们都希望自己生活在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中。现在,假设我们就是政府管理人员,观察周围的生活环境,看看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请提出改造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公共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活动方式:

(1)5~7人一组,把全班分成若干组。

(2)各小组成员根据自己平时的观察和感受提出当地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公共设施存在的管理问题、现有的公共设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还应建设哪些公共设施。

(3)各小组整理本组提出的问题,从中选择一两项本组认为比较重要且有价值的问题,作为本组的“改造项目”。

(4)本组成员集思广益,提出各自的设想。

(5)全班交流各组的“改造方案”。

4、教师总结: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直接、最直观、最基本的体现形式,

是各级政府或集体为民众提供的社会性福利。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水平直接反映了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水平,反映了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水平。其实,我们仔细想一想,私人生活环境对于我们生活质量很重要,但是公共生活环境对于我们的生活质量更重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活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们的生活境遇。因此,越是发达国家越重视社会公共事业。我们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我们要从小培养关心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感,社会将来的发展就要靠大家。

教学过程(第二课时)

1、问题导入新课

教师:其实,我们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我们所享受到的来自社会的利益不仅仅是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这些硬件的东西,我们享受到的其实很多,同学们能否说说在你成长过程中享受到了哪些社会公共福利?

2、动一:学生寻找自己享受到的社会福利

学生各自回想并写下来然后自由交流。教师将学生交流的内容一一写在黑板上(重复的内容不写)。

教师:同学们说出这么多的内容,说明我们的生活、成长和发展离不开这些社会福利。这些都是社会我们提供的服务,也叫“公共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必须要有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备程度反映了社会发展成熟程度,也反映了社会民主发展水平。

教师: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公共文化卫生、公共教育、公共交通、公共通讯等都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是国家各级政府大力发展的领域。现在,我们就公共卫生和教育两个领域的发展情况,了解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

3、活动二:发展公共卫生事业

教师:前面我们已经了解了,公共卫生事业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生命和健康。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也是需要付出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大事。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公共卫生的发展。

阅读教科书第32页阅读资料提供的数据,从中体会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意义以及这项事业的艰巨。

呈现有关反映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数据,如我国人均寿命增长的数据、我国婴儿死亡率的数据等,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

教师:教科书所呈现的数据看上去很大。但是,我国有13 亿人口。如果这些数字被13 亿除,所得的数字就会很小。事实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均拥有公共卫生服务很有限,尤其是广大边远的农村地区,目前医疗条件还很差,远远不能满足当地人民就医的需要。而且,作为公共医疗卫生,这一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学生交流自己了解的或者感受到的在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小组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开展一些调查活动,以事实或者案例说明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公共医疗卫生发展很快,使人民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也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政府和人民要花大力气解决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

4、教师总结: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非常重视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半个世纪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发展公共教育事业,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公共教育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获得了成果,尤其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文化教育需求的增长,我国在教育经费的保障以及教育公平性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措施,这些都将对我国未来的教育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之路还很长,教育中存在不少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解决。

2017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第二单元 公共利益 第五课 公私之间《相互依存,和谐共生》训练习题

《相互依存,和谐共生》训练习题 一、基础题 1、“没有脱离个人的抽象社会,也不存在超越个人利益的抽象的公共利益。”这表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A.相互作用,相互斗争 B.相互矛盾,无法共存 C.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D.相互矛盾,冲突不断 2、正因为人们有了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才会有图书馆、音乐厅、展览会;正因为有了出行和交往的需要,才会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正因为人们有了对通讯快速、便捷的需求,才会有覆盖全球的通讯网络……这说明() ①任何一个人的利益需求,公共利益都会给予满足 ②公共利益是为满足大多数人或所有人的利益需求而产生的 ③现代社会,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合作范围越来越广 ④公共利益的产生,与人们生活范围扩大、个体需求相似性的增多关系密切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3、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句话反映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就是() ①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②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③公共利益能将每一人特殊的个人利益全部涵盖其中 ④公共利益实现得越多,内容越丰富,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就越充分 A.③④ B.②③ C.①③ D.①④ 4、为方便乘客候车,济南市有关部门安装了部分新式公交站牌,增加了便民示意图等服务内容,给乘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然而个别市民对这些设施不但不爱护,还故意损坏。对此,下列认识错误的是() 市民应该提高社会公德意识 个人利益远远高于公共利益 C.维护公共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D.建设公共设施的主要目的是直接造福于人民

二、综合题 5、在课堂学习中,李明说:“公共利益就是所有人的利益之和。”同学们对此产生了质疑。下列观点有助于同学们解决困惑的是() ①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整合,并不等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依赖,相互包含 ③“公共利益”顾名思义就是指能够满足组成这个“公共”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利益的“利益” ④公共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必在意少数人的利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赖,相互包含的关系表现为() ①公共利益是由个人的利益组成的②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③实现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7、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句话反映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就是() ①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②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利益实现的有力保障 ③公共利益能将每一个人特殊的个人利益全部涵盖其中 ④公共利益实现得越多,内容越丰富,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就越充分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①④ 8、就餐后索要发票时你可能会遇到漫画《偷税有方》中的情景。 对此你的认识是() ①老板的行为是一种敢于开拓创新的表现②国以税为本,依法纳 税,人人有责③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必将受到法律 制裁④老板的偷税行为仅仅违背道德的要求,不是违法行为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 D.①③④ 9、部分游客在公共场所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大声喧哗,吸烟酗酒等,对这种行为的评价正确的是()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X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XX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现他用来消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 ;民营化背景下,政府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管制手段和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公用事业管制的价值内核是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公用事业管制的行政行为方式主要是行政特许。 ; 当前,各国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普遍采取了民营化的改革措施。民营化倡导私人部门替代公共部门承担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功能,借以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和质量。 ; 基于公益保障的理念基准,行政许可的制度塑造应该从保护计划经济下的垄断行业利益转变为民营化背景下的公益保障价值基准。同时,为了使公用企业有效承担起公益保障的责任,应该将公用企业纳入到行政主体范畴中来,使其承担相应的公法义务,避免政府通过民营化方式规避其传统的公法义务。 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都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能否为社会公众提供适合其需要的多样化的福利需要,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也是衡量现代国家是否属于民主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准。正如英国著名学者诺曼·巴里所言:“当代思想中一个最具决定性的元素是将福利思想转化成福利国家。……除了那些更抽象的政治哲学之外,福利不可避免的与当代福利国家的政策和制度联系在一起。……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已经说明,存在各种各样的福利来源,只是在20世纪中叶,它才成为某种知识共识的一部分,这种共识认为政治当局应该对福利的供给负主要责任。”[1](P2)然而,伴随着现代社会福利需要的范围和数量大幅度的扩展和增加,各国在政府财政支出

等方面的负担日益沉重,同时,由政府控制的公用事业行业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质量差等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制约人民福利水平进一步提升的瓶颈。在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大潮的影响下,现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纳了公用事业民营化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目前,包括发达工业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在内的八十多个国家先后推行民营化政策,行业涉及电信、电力、石油、机场、铁路、港口等行业[2](P26),民营化制度在世界各国正进行的如火如荼。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制度已经得到了确立,各地的实践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有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决定》同时规定,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管制。为了贯彻党中央的上述政治决策,国务院在其《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要“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适时出台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抓紧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理顺区域电网资产关系,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党和政府的上述决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上)(一)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上)(一) 关键词:征收/公共利益/类型化/排除方式/程序控制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更为了落实公益性和建设性建设用地征地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在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从法学方法的角度来看,类型化存在着不周延、不完全的固有缺陷,除了正面列举之外,法律还可以通过采反面排除的方式,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予以直接排除,从而降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应当着重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程序控制的范畴,由司法机关解决公共利益的争议。 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应当“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这不仅明确了公共利益在征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指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根据《宪法》第10条的精神,1]我国《物权法》在第42条、44条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据此规定,公共利益是启动征收征用程序的实质性要件,也是政府从事征收征用活动的最终目的之所在。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中,如何正确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类型、标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物权法》的正确实施和公民财产的权益保护问题。为此,本文拟以征收制度为分析的基础对象,对公共利益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特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bonumcommune,interetpublic,ffentlichesInteresse),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另外一种利益类型,就是否可以对其作一个严谨的定义,或者如何作出定义等问题,学理上存有较大争议。按照美国学者亨廷顿的看法,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同,主要表现为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做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2]。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3],其强调利益享有者的“公共性”,也是对政府援引公共利益从事征收征用等活动的一种限制。边沁曾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4]。严格地说,公共利益是包括私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的追求目标,其是整个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除了物权法之外,此概念在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等领域也有较大的适用余地。即使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除了作为征收征用的基本条件之外,也是对一些私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正当性来源。虽然公共利益是和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但它们都是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且在保护上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反而应当是相互促进和发展的。一方面,私人利益的有效维护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公共社会环境,只有在公共利益得以良好实现的社会,私人利益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并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私人利益的有效维护,也必将促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因为公共利益说到底关系到不特定的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如果私人利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也难以全面实现。当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是相分离的。在现代社会,任何具有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某个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的5],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工具的本色和意义。我国《物权法》在多个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体现了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的保障。《物权法》规定“公共利益”的概念,首先是要解决物权征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6]所谓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后,将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权移转给国家所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征收不得剥夺他人的不动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征收(taken)”一般

1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法学研究? 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朱小静1 唐国华2 (1.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2.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摘要] 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的最直接目的。但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 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基于此,有必要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则。 [关键词] 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反规避措施  收稿日期: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4)01-0136-02 一、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局限 反倾销法是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 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 害是反倾销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频率日益提高、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合理性却越来越令人怀疑,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这就有必要对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作一番分析。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对不同人的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承认即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一种法律制度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和为哪些人们带来利益,是判断其价值的出发点。对于国家来说,在创设每一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社会利益的平衡,而当两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协调时,它就必须做出取舍,这就表现出 一项立法的价值取向。 [2] 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相关国内产业的保护与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就是一对矛盾。国家既需要消除国外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不利影响,以便为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为国内居民提供良好社会福利的责任。国外产品在本国的倾销可使国内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获利,但却会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而阻止国外产品倾销可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保护,但本国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却要为此付出代价。在这二者之间国家必须择其一。鉴于国外产品倾销不但会直接损害国内的相关产业,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故多数国家选择了以反倾销法对本国的相关产业提供保护。尽管采取 反倾销措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国内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与这种利益的短暂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因为反倾销法价值取向的选择不在于考虑对单个个体是否公平,而在于考虑满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为公平。 由此可见,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反倾销法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其优先考虑的是国内产业的利益,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而这正是反倾销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总体利益”,它既包括广大公民、消费者的群体利益,又包括了国家的利益。涉及本国政治、经济的因素,包括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他国的反倾销报复。欧盟现行基本反倾销法,理事会规则第384/96号法令,对公共利益做出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其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盟公共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做出裁定。”根 据本条规定,欧盟公共利益的考量主要包括申诉产业、进口商、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还包括其他的不同利益,即对所有的不同利益进行整体评价。同时,该条例对进口商、用户及消费者组织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请求的程序方面也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得以有效地体现。 WT O 《反倾销协议》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亦有相应的规定, 其第6条第12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  2004年  第1期兰 州 学 刊 N o.1 2004 总第136期Lan zhou xue kan G eneral.N o.136

保险利益原则大全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在于: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利益或损失,从表面上看,保险与赌博类似,都具有射幸件。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具有很大区别。保险是人类互助共济的行为、晰赌博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因此,为了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并使其不成为赌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不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它将与赌博无异。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险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是指什么 其实如果说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说的话是非常笼统的。但是具体到相关的法条当中,大家可能会理解,比如说有些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的法条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执法机关部门应该怎样怎样做等。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其实如果说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说的话是非常笼统的。但是具体到相关的法条当中,大家可能会理解,比如说有些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的法条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执法机关部门应该怎样怎样做等。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一、《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关于不动产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民法总则》为被征收人保驾护航 今年召开的两会,一个很重要的议程就是表决通过《民法总则》。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再次以明确的条款保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精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

第六课.公共利益的维护.教案

第六课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一节社会组织的公共责任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懂得政府是提供公共利益的最主要且最重要的主体,了解政府提供公共利益的途径和手段;懂得不同的组织和个人承担不同责任。 能力目标:初步学会观察社会、考察社会的方法;学会为他人服务的最基本的方法。 态度、情感、价值观:形成公共服务意识,关注社会公共福利。 教学重点、难点: 了解政府提供公共利益的途径和手段。 教学课时: 2 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政府的力量) 教学环节教学活动设计设计意图

阅读资料,引出主体 1.学生阅读教科书第 45 页社会学家做的实验研究结果,自由交流由故事引发的感想。 2.教师:这块公共草地就好比是社会公共利益。照理说,公共利益应由大家共同来维护,但是如何维护,需要有人来负责,否则就会变成人人负责,但又人人都不负责。社会上有很多组织和个人在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义务。(请学生交流自己所了解的提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点出本课的中心思想,故事有趣且寓意深刻,很能反映主题意图。 活动一:政府的力量 1. 教师:在这些所有力量中,政府作为人民授权履行公共管理的责任者,是公共利益最大的提供者和最大的维护力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提供政府所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的存在就在于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像公共教育、医药卫生、社会福利、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提供和维护,只能依靠政府,或者在政府领导下实现。 2.学生列举反映政府在提供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事例。 如青藏铁路的开通、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等,如果没有政府投资组织,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无法启动和完成这样重大的项目。

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

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政府职能实现途径 论文摘要: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通过合理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有效探索实现公共利益的正确途径。 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是一国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正是这种“公共利益”代表的性质,决定了其职能首先应当是公共职能,亦即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集中抓好三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见,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目标。 一、“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社纳人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称公序良俗。 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性质上,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指导原则,发挥价值示范作用仁?〕。 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范围宽泛和含义复杂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断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概括国内外学界的主要意见,大多认为,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才可能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必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或特别牺牲。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 百科名片 公共利益理论(PublicInterestTheory)在施蒂格勒1971年提出管制的目的是“为保护生产者利益”这一论点之前,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传统观点是,政府管制是为了抑制市场的不完全性缺陷,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即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这即是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目录 简介 本质属性 客观性 社会共享性 性质 发展阶段 界定 简介 本质属性 客观性 社会共享性 性质 发展阶段 界定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饿最大利 公共利益理论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 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 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力,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饿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 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如超人民的国家,神秘的“公益”)和利他主义的假设。 编辑本段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

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 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 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 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编辑本段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公共利益理论 编辑本段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编辑本段性质 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 运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 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编辑本段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公共利益理论的发展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重视的是生产者本身的利益,第二阶段则开始重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阶段中又称“Grangerperiod”也就是反独占的农业社会运动,学者从研究美国的农夫,认为农夫被下游厂商剥削,下游厂商独占之下形成差别定价,而让独占厂商享有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economicpower),经济力量形成之后又继续在社会以及政治上造成影响力,而政治力量应该立法来阻止独占造成的垄断力。由于对于企业本身的不信任,所以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_王君琦

北京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018版 理论周刊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 王君琦 刚刚闭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勾勒了“路径图”。实现利益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利益和谐内容多多,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问题,随着诸如“强制拆迁”等一些事件的时有发生,正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这些事件往往都打着一个动人的旗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究竟该由谁说了算?公共利益为什么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侵害私人利益的招牌和“护身符”?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本期话题,特请专家就这些问题作些解答。 十六届六中全会为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勾勒了“路径图”。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为解决公共服务不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大力推进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随之而来的,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中焦点集中在: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本是为公众谋福祉的“公共利益”缘何被一些人异化为商业开发、侵犯私人利益的“幌子”,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等问题上。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对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何为“公共利益”? 主持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动辄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征收、征用私人财产,借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出现了诸多不和谐因素。请问,到底何为“公共利益”? 孙南申:公共利益,顾名思义,其受益主体应当是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得到利益,或与全体公众有利益关系。社会公众是作为整体而言的,而不是仅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或部门的群体。 张成福:早在1936年的时候,美国教授Herring,写了一本书叫《公共行政与公共利益》,他在公共行政学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在美国如何超越利益集团及对公共政策和公共领域的控制等问题。在中国,公共利益问题现在已成为公共行政实践当中一个很大的挑战。 在目前公共行政学的大部分著作当中,我们看不到公共利益这样的话题。我们谈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从中国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最大的东西不在于我们没有这一理念,而在于事实上我们无法超越我们自身的利益。所以,现在,中国公共行政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公共行政有可能变成追逐自我利益的一个领域。 ■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大箩筐,私人利益都能往里装”,怎样看待这一说法? 主持人:在前不久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有两个条款涉及了“公共利益”概念(参见主题延伸二),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成为了《物权法》草案的争议焦点。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这是否说明“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 张成福:关于公共利益,有各式各样的说法。我介绍三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政治浪漫主义,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讲公共利益,完全是搞“政治浪漫”。另外一个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披着羊皮的狼”,是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目的的一个借口,我做这个事情是为公共利益着想,实际上是披着羊皮的狼。另外一个观点是美国一位教授提出来的:公共利益是政治的迷思,认为这个东西永远是说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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