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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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常用标准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

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

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

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单位:mg/l

注: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 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7)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9)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10)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0)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2)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12)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13)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15)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16)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9)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21)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21)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用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前,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实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检测设施。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78-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xidation Ditch Activated Sludge Process (发布稿) —10—12 发布—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388 389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4) 6 工艺设计....................................................... (6) 7 主要设备....................................................... .. (16) 8 检测和控制....................................................... (18) 9 电气....................................................... (19) 10 施工与验收....................................................... .. (19)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常用标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书

中节能平罗20MW光伏农业科技大棚 电站项目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技术规范书

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 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编号:A134002612 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证书编号:B134002612 2014年11月

目录 1. 总则 2. 设备运行环境条件3.设备名称及用途 4. 产品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 5. 设计、制造及验收标准 6. 供货范围 7.资料交接 8. 设备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9. 技术服务和技术联络 10. 技术附录

设备需求一览表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中节能平罗20MW光伏农业科技大棚电站项目工程,对站内生活污水成套处理设施的供货范围、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事项作出规定。 1.2本技术规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本体及其操作机构、辅助设备等附件的功能设计、结构、安装和试验等技术性能和供货范围方面的要求。 1.3招标方在本合同文件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关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4投标方投标文件,澄清文件作为订货合同附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5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或修改要求,投标方执行这个要求且不增加费用,具体内容由招标方、投标方双方共同商定。 1.6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7若合同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有利于设备安装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定。 1.8 投标方提供的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应是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并且在相应的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两年以上运行经验,已证明是安全可靠的。 1.9投标方对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9)、《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1996 (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3)、《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 (14)、《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1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 (1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8)、《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2 (1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2 (20)、《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2

(2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2 (2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3)、《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3030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规范》GB50062—92 (25)、《供水排水用铸铁闸门》CJ/T300—92 (26)、《电动装置技术条件》JB2921—81

污水处理厂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 PLC系统技术规范 批准: 审核: 校核: 编制: XXXXXXXXXXXXXX 目录 附件一技术规范 1 1 总则 1 2 工程概况 1 3 技术要求 1 3.1 工程描述 1 3.2 总则 4 3.3 硬件要求 5 3.4 软件要求 8 3.5 人机接口 9 3.6 数据采集系统 10 附件2 供货范围 13 附件三技术资料的交付进度 14 附件四设备的交付进度 18 附件一技术规范 1 总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XXXX污水处理工程PLC系统的技术条件,本技术条件只规定了所供设备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所有的材料及零部件(或元器件)应符合有

关规范要求,且应是新的和优质的。本工程所采用的控制系统应为经过在本行业具有广泛应用实例的,代表当今技术的优质设备,应具有最大的可利用率、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供货范围: 投标方供货范围应包括控制、监视和测试所必须的全套硬件设备、全套软件、调试及各项服务直至系统验收;所有计算机监控系统机柜内部的供电及信号电缆、设备布置等应属投标方的供货和设计、安装、调试范围。投标方应采用标准化的元器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适合XXXX污水处理工程使用更换的需要。 资料提供: 投标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还是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应是主要工作语言。 控制系统总接地应直接接到XXXX污水处理工程电气接地网上。 现场装置应能由运行人员在控制室内通过上位机就能进行启/停、正常运行的监视和调整以及事故工况的处理。当系统通讯故障或操作员站故障时,运行人员应能够通过所设置的硬件手动操作设备进行操作,以确保装置安全停机。 2 工程概况 (略) 3 技术要求 3.1 工程描述 3.1.1 自动化水平和控制室布置 3.1.1.1 自动化水平 本控制系统采用先进的经过在本行业具有广泛应用实例的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设计成具有完善的数据采集、PID回路控制、顺序控制及联锁保护等功能的系统。 在控制室内对污水处理工程系统的监视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 在就地运行人员少量干预配合下,实现系统启/停 -- 实现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附件3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项目名称: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247-1392 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编制组主要成员:王凯军,燕中凯,王焕升,尚光旭,刘媛,薛念涛,高志永,朱民,刘晓剑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姚芝茂 技术处项目管理人:姜宏

目次 1 任务来源 (1) 2 标准制定必要性 (1) 3 主要工作过程 (1) 4 国内相关标准研究 (2) 5 同类工程现状调研 (4) 5.1 水解酸化法的反应器类型 (4) 5.2 水解酸化法应用现状 (6) 5.3 水解酸化法存在的问题 (8) 5.4 水解酸化法的发展趋势 (9) 6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9) 6.1 水解酸化法的机理 (9) 6.2 水解酸化法的适用性 (10) 6.3 水量和水质 (11) 6.4 污染物去除率 (11) 6.5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12) 6.6 预处理 (12) 6.7 升流式水解反应器 (13) 6.8 复合式水解反应器 (16) 6.9 完全混合式水解反应器 (16) 6.10 后续处理 (17) 6.11 剩余污泥及处理 (17) 6.12 检测与控制 (17) 6.13 运行与维护 (18) 7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9) 8 标准实施建议 (19)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2009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221号),其中提出了制定《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项目编号247-1392号)行业标准的任务。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 标准制定必要性 环境保护标准化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工程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和环境技术评估体系,是当前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化步伐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提升我国环境工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规范环境工程服务业市场,保证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工程服务技术标准包括工程类技术标准和产品类技术标准两大类,是环境工程立项、科研、招投标、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行全过程服务的技术依据。 水解酸化法作为有效改善水质可生化性的工艺在我国污水处理工程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很多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和技术研究单位,在从事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及运行管理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是国内尚缺乏可操作的技术规范指导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污水处理领域的法规,规范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需要制定《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作为污水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技术工程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水解酸化法设备的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使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设施从建设到运行全过程能有一个技术规范进行指导,对于保证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稳定运行,以及保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序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的编制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3 主要工作过程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下达《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编制任务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详细介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其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 污水排放标准 3(1 进入城巾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 4 污泥排放标准 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CJJ 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80-201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80-201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中工艺设计、安全与环保、施工与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金达莱环保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油污染为主的污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CJJ60-94 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JB/T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符合本标准。 3.1 油脂oil and grease 指乙醇或甘油(丙三醇)与脂肪酸的化合物,称为脂肪酸甘油脂。在常温下,液态脂肪酸甘油脂,称为油;固态脂肪酸甘油脂,称为脂。 3.2 含油污水oil wastewater 指主要污染物为油的污水。 3.3 浮油floating oil 指油珠粒径大于100μm,静置后能较快上浮,以连续相的油膜漂浮在水面。 3.4 分散油dispersed oil 指油珠粒径为10μm~100μm,以微小油珠悬浮于污水中,不稳定,静置后易形成浮油。 3.5 乳化油emulsified oil 指油珠粒径小于10μm,一般为0.1μm~2μm,形成稳定的乳化液。且油滴在污水中分散度愈大愈稳定。 3.6 溶解油dissolved oil 指以分子状态或化学方式分散于污水中,形成稳定的均相体系,粒径一般小于0.1μm。 3.7 调节隔油池water adjusting and oil separation tank 指用于调节水质、水量并配置有隔油功能的污水处理构筑物。 3.8 隔油池oil separation tank 指专门用于隔除浮油的污水处理构筑物。 3.9 气浮air floatation 指空气微气泡与油污颗粒结合,增大油污颗粒的浮力,使含油污水中的油污迅速分离的处理方法。 3.10 粗粒化coalescence of oil water 指利用油水两相对聚结材料亲和力的不同,使微细油珠在聚结材料表面集聚成为较大颗粒或油膜,从而达到油水分离的过程。 3.11 一级除油处理primary treatment of oil wastewater 指采用隔油池进行油水分离的处理阶段。 3.12 二级除油处理secondary treatment of oil wastewater 指采用气浮、粗粒化、板结、过滤等方法或组合工艺进行油水分离的处理阶段。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 1 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 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 4 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 5 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 1.0.6 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 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 1.0.7 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 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 在接入城镇排 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 1.0.8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 第 1.0.9 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 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 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 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 1. 0. 10 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11 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 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 2.1.1 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 用的用水定额, 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 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 80 %?90%采用。 不应 新材料、

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ICS13.060.30 Z 23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T699—20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Domestic Wastewater pollution for Town and Village 2011-09-05发布2011-09-05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量和水质 (3) 5 总体要求 (5) 6 工艺设计 (6) 7 检验与过程控制 (9) 8 主要辅助工程 (10) 9 劳动安全与职业安全 (10) 10 施工与验收 (10) 11 运行与维护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技术设计规范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农村生活污水稳定塘处理技术设计规范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农村生活污水土地渗滤系统处理技术设计规范 (24)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宁夏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席北斗、张列宇、夏训峰、李晓光、赵颖、熊瑛、刘锦霞、王德全、张生海。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水量和水质、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验和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安全、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准则 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3663-2000 给水用聚乙烯(PE 管材) HJ/T 15-2007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T 54-1993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HJ/T 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

浙江XXX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 为了加强由本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站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安全有效运行,达到污水处理站净化水质、保护环境的目的,特意制定本制度及工作标准。污水处理站的根本任务是保质保量地完成污水有害物质的处理,最终将处理过的污水达标排放或回收再利用,所以要求运维人员按各处理站构筑物,设施的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精心管理、安全操作,以保证整个污水处理工艺和单独处理构筑物及设施高效、低耗地发挥其作用。 目录 一、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网络图 二、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职责 三、污水处理站运营部工作职责 四、污水处理站职业道德规范 五、污水处理站工作纪律规定 六、污水站设备场地管理制度和清扫卫生制度 七、污水处理站岗位培训制度 八、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九、污水处理站交接班制度 十、污水运维工职责范围 十一、污水处理站岗位责任制 十二、污水处理站安全责任制

一、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网络图

二、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职责 1、总经理:污水处理站最高领导人,有权决定污水站所有事宜。 2、运营经理:受总经理直接领导,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负责拟订运营部阶段性工作计划;负责审查运维主管制定的运营方案、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指挥的员工,有权批评、扣奖以及向上级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指导解决下级部门遇到的疑难问题;有权建议根据污水站运营的需要调动、配备运维人员;负责污水站突发事件处理现场指挥。 3、运维主管:受运营经理直接领导,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直接对运营经理负责;负责协调各运维点日常工作,解决日常运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运维员工配置与奖罚意见,指导并督促部门员工工作,保证正常工作进度。根据工作量合理安排部门人员分工,并进行督促指导与检查。协调运维工作中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服务满意度。加强工作质量的管理力度,组织人员对各运维点实时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事故的发生。定期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会议及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运维站点负责人:在公司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和场地卫生管理,组织班组职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严格执行环保法规,认真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带头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职工监督。主持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每天查看化验、运行记录,随时掌握污水运行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体系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倾听职工意见,努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污水处理站运营部工作职责 1、在公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执行环保法规,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对本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站废水进行处理。 2、在工作中,要认真遵守污水处理工艺、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要求。保证污水处理体系正常运转,努力达到最佳运转状态,处理后水质稳定,排放达标。 3、工作人员应熟知本职业务和应知应会,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和污水处理技术,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要求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国家规范标准乡村地区生活污水管理方案计划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稿) 目前,国内农村污水相关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因此,农村污水行业对相关标准的出台十分迫切。 今年四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技术标准对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施工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3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污水处理常用规范

污水处理常用规范 【说明】仅供同行参考。 一、水处理设计手册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 5 册)-城镇排水》(第二版)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 6 册)-工业排水》(第二版) 《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张自杰主编) 二、通用水处理规范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 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三、农村水处理规范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省住建厅2011.6)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东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西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住建部2010.9)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163-2011 四、民用水处理规范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 )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 五、工业水处理规范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06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50684-2011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200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07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

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一级A排放标准新工艺及工程实例 文/周金全(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北京100840) 摘要:随着我国对重点流域环境治理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及升级改造工作。 本文结合江苏省宜兴市清源污水厂升级改造扩建工作。该污水厂峰值流量60000m3/d,工艺流程为A2O法,生产运行3年多,出水达到一级标准的B标准。2007年根据太湖流域环境治理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要求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所以对污水厂进行升级改造工作,增加深度处理内容。 升级改造方案采用平流式微絮凝反应池(改建)+三套转盘式微过滤器+消毒。 通过实际生产运行,可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满足中水回用或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 关键词:深度处理,升级改造,转盘式微过滤器 1,概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体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致使我国水环境污染和水质富营养化问题更加突出,水质富营养化会导致水体中藻类大量繁殖,引起赤潮和水华等问题,使水体大面积产生蓝藻,造成水体发臭,不但会引起严重的生态环境危害,污染城市和工业给水水源,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饮水的安全,而且造成十分惨重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很多地区,水环境污染和水质富营养化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实现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污水全面治理和各种污染物有效控制,已经成为当前非常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多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污水综合治理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在城市、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制定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加大投资力度,使污水处理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得到开发和应用。 在今后环保工作中必须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推进现代化和建设生态文明有机统一起来,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国家战略,成为执政理念,将有力地促进中国走向全面小康。 为适应水环境保护工程新的要求,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重点工程实现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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