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DOC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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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2005年6月

目录

一、总则 (3)

二、试验方法

(一)第一阶段试验 (15)

1、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16)

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0)

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23)

4、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26)

5、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2)

6、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致敏试验) (36)

(二)第二阶段试验 (54)

1、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 me s试验) (55)

2、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2)

3、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8)

4、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75)

5、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 (79)

精子畸形试验 (87)

6、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90)

7、免疫毒性评价试验方法 (95)

8、亚急性吸入(14/28天)毒性试验 (104)

9、亚急性经皮(21/28天)毒性试验 (110)

10、亚急性经口(28天)毒性试验 (115)

(三)第三阶段试验 (121)

1、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122)

2、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126)

3、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130)

4、致畸试验 (136)

5、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142)

6、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147)

(四)第四阶段试验 (153)

1、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154)

2、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160)

3、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166)

4、致癌试验,或 (172)

慢性毒性/致癌性合并试验 (180)

5、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189)

6、接触人群调查与观察(参考国内外有关专著或教科书)

(五)参考试验 (196)

1、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 (197)

2、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 (202)

3、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 (210)

4、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正向基因突变试验 (214)

5、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220)

6、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 (224)

7、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232)

8、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 (238)

9、体外哺乳动物姊妹染色单体交换(SCE)试验 (244)

10、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SC E)试验 (250)

11、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256)

12、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262)

13、一代繁殖试验 (269)

14、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 (274)

总则General Principles

1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毒理学检测程序、项目和方法,适用于化学品毒性鉴定和评价。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924-2001 实验动物与饲料标准

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1981 ~ 2002)

USA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40, Volume 28

USEPA OPPTS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1996 ~ 2000)

4 术语解释

化学品(Chemicals):本规范所称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

急性吸入毒性(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持续吸入一种可吸入性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指在一定时间内经呼吸道吸半数致死浓度(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LC

50

入受试样品后引起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浓度。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量(mg/m3)来表示。

急性经皮毒性(Acute Dermal Toxicity):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经皮肤接触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急性经口毒性(Acute Oral Toxicity):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样品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在一定时间内经口或经皮给予受试样半数致死剂量(Median Lethal Dose,LD

50

品后,使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 bw 或g/kg bw)来表示。

皮肤刺激性(Dermal Irritation):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皮肤腐蚀性(Dermal Corrosion):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引起的不可逆组织损伤。

眼刺激性(Eye Irritation):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眼腐蚀性(Eye Corrosion):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

皮肤致敏(过敏性接触性皮炎)(Skin Sensitization,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皮肤对一种物质产生的免疫源性皮肤反应。对于人类这种反应可能以瘙痒、红斑、丘疹、水疱、融合水疱为特征。动物的反应不同,可能只见到皮肤红斑和水肿。

亚急性经口毒性(Subacute Oral Toxicity):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亚急性经皮毒性(Subacute Dermal Toxicity):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亚急性吸入毒性(Sub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致突变性(Mutagenicity):受试样品引起原核或真核细胞、或实验动物遗传物质发生结构和/或数量改变的效应。

免疫毒性(Immunotoxicity):受试样品引起机体免疫功能抑制或异常增强的效应。

神经毒性(Neurotoxicity):受试样品对神经系统功能或结构的损害效应。

亚慢性经口毒性(Subchronic Oral Toxicity):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亚慢性经皮毒性(Subchronic Dermal Toxicity):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亚慢性吸入毒性(Subchronic Inhalation Toxicity):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蓄积毒性(Cumulative Toxicity):受试样品在体内蓄积引起的有害效应,蓄积有两种形式:(1)物质蓄积,即长期反复接触受试样品时,由于吸收速度超过消除速度导致的该物质在体内逐渐增多;(2)功能蓄积,即受试样品虽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出速度较快,但其造成的损伤恢复慢,在前一次的损伤未恢复前又发生新的损伤,如此残留损伤的累积称为功能蓄积。

致畸性(Teratogenicity):受试样品在胚胎发育期引起胎仔永久性结构和功能异常的效应。

生殖毒性(Reproduction Toxicity):受试样品对亲代繁殖功能或能力的影响和/或

对子代生长发育的损害效应。

生长发育毒性(Developmental Toxicity):妊娠动物接触受试样品而引起的子代在出生以前、围产期和出生以后所显现出的机体缺陷或功能障碍。

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样品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染毒剂量或浓度。

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west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受试样品引起实验动物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发生有害改变的最低染毒剂量或浓度。

慢性毒性(Chronic Toxicity):实验动物在其正常生命期的大部分时间内接触受试样品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致癌作用(Carcinogenesis):受试样品引起肿瘤发生率和/或类型增加、潜伏期缩短的效应。

基线剂量(Benchmark Dose, BMD):由于NOAEL和 LOAEL都是实验中的具体剂量值,

(概率为1%易受每组样本含量大小和组间距宽窄等因素影响,故设定基线剂量,可选择ED

1

(概率为5%的受试个体出现效应的剂量)或的受试个体出现效应的剂量),或选择ED

5

ED

(概率为10%的受试个体出现效应的剂量)的95%可信限下限。

10

毒物代谢动力学(Toxicokinetics):定量研究毒物在体内吸收、分布、生物转化、排泄等过程随时间变化的动态规律的学科。

安全系数(Safety Factor,SF):在以动物试验数据外推到人,或以小范围人群调查结果判断所评价的化学品对大范围人群的有害作用时,为排除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而设定的系数,用于制定化学品控制标准,以保证接触人群的安全。

危险性参考剂量(Risk Reference Dose,RfD):危险度达到可接受程度的剂量。

危险性参考浓度(Risk Reference Concentration,RfC):危险度达到可接受程度的浓度。

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终身每日摄入化学物而不引起可检出的健康损害效应的剂量,一般以mg/kg bw.d表示。

(致癌物的)实际安全剂量(Visual Safe Dose,VSD):化学品引起致癌率有99%的把握低于10-6的剂量水平。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最高容许浓度(Maximal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的浓度。

5 化学品毒性鉴定程序和方法

化学品毒性鉴定分为4个阶段

(1)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眼刺激试验和皮肤刺激试验)

主要是急性毒性参数的测定和了解受试样品对皮肤、粘膜的刺激性以及致敏性,为毒性分级和标签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可了解受试样品对机体造成急性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

时,一般要求用两种动物,程度,并为第二阶段各项试验的剂量设计提供依据。在测定LD

50

染毒途径应包括所有人体可能的接触途径。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致敏试验)

(2)第二阶段(亚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试验)

主要是了解受试样品的亚急性毒性和遗传毒性,为第三阶段各项试验剂量设计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对受试样品的致癌性进行预测。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

?精子畸形试验

?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免疫毒性评价试验方法

?亚急性吸入(14/28天)毒性试验

?亚急性经皮(21/28天)毒性试验

?亚急性经口(28天)毒性试验

(3)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繁殖试验)

通过亚慢性试验进一步确定多次重复染毒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初步确定NOAEL或LOAEL,为第四阶段各项试验的剂量设计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通过致畸试验判断受试样品的胚胎毒性及其是否有致畸性。通过繁殖试验,可判断受试样品对生殖过程的损害作用。通过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可判断受试样品是否具有迟发性神经毒作用。

?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致畸试验

?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4)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通过慢性毒性试验可确定受试样品的NOAEL和LOAEL,为推算受试样品的安全接触限值提供依据。通过致癌试验可以确定受试样品对受试实验动物的致癌性。通过代谢动力学试验可以了解受试样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了解蓄积毒性作用及其可能的靶器官和毒作用机理。

?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致癌试验或慢性毒性试验合并致癌试验

?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参考方法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

?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

?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正向基因突变试验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

?体外哺乳动物姊妹染色单体交换(SCE)试验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SCE)试验

?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一代繁殖试验

?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

6 化学品毒性鉴定项目的选择原则

6.1试验项目的选择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特别是通过对其化学结构与活性关系进

行初步分析,并尽量了解其使用范围、生产或使用过程、人体接触情况和现有文献资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系统的或补充的毒性试验。在化学品毒性鉴定过程中,根据各阶段的试验结果,有针对性地取舍进一步试验的项目和观察指标,以完善对该化学品所做出的毒性鉴定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2受试样品的染毒途径应与人体可能接触的途径一致,对人体有可能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三种途径接触的化学品,应进行吸入、经皮和经口三种染毒途径的各项试验;常温下呈气态的化学品一般不进行经口染毒途径的各项试验;20℃蒸气压≤1×10-2 Pa的非粉末状化学品一般不需进行吸入染毒途径的各项试验。

6.3对有可能与皮肤或眼睛接触的化学品,应进行皮肤或眼刺激性试验;如化学品的pH≤

2或≥11,则不必进行皮肤和粘膜的刺激试验,并认为其对皮肤和眼有腐蚀作用。

6.4对有可能与皮肤反复接触的化学品,应进行皮肤致敏试验;经皮毒性属高毒以及对皮肤有腐蚀作用的化学品则不进行皮肤致敏试验。

6.5我国首创或根据国内外文献报道首次生产的化学品,原则上需进行4个阶段的毒理学试验。首先必须做急性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包括基因水平和染色体水平的体外、体内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继续做其它试验项目。

6.6引进国外的生产技术,生产国外已登记生产和批准应用的化学品,如国内的生产单位能证明所生产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纯度、主要杂质成分及含量均与国外同类化学品一致时,可先进行第一阶段和两项致突变试验(包括基因水平和染色体水平两种类型的试验)。如试验结果与国外同类化学品一致,可不继续进行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试验。

6.7与国内已获批准生产的化学品属同类化学品的,如国内的生产单位能证明所生产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纯度、主要杂质成分及含量均与国内同类化学品一致时,可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如试验结果与国内同类化学品一致,可不继续进行试验。

6.8凡将两种以上的化学品混配成新的制剂时,除必须按相应要求对其成分分别进行试验外,还应进行急性联合毒性试验,如有明显的协同作用,则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制剂进行必要的其它毒性试验。

6.9致突变试验的选择原则

6.9.1进行3项致突变试验的化学品,如2项或3项试验结果为阳性,应进行致癌试验。如仅1项试验结果为阳性,应增做另一项同类型的致突变试验,如结果仍为阳性,应进行致癌试验;如结果为阴性,可不继续进行试验。如3项结果均为阴性,可不继续进行试验。

6.9.2进行2项致突变试验的化学品,如2项试验结果为阳性,应进行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相应试验。如仅1项试验结果为阳性,应增做另一项同类型的致突变试验。如结果仍

为阳性,应进行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相应试验;如结果为阴性,可不继续进行试验。如

2项结果均为阴性,可不继续进行试验。

6.9.3进行1项致突变试验的化学品,如试验结果为阳性,应增做另一项同类型的致突变试验。如结果仍为阳性,应进行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相应试验。如结果为阴性,可不继续进行试验。

7 受试样品的规定

7.1受试样品必须是按照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进行规范化生产的产品,其成分和浓度与实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产品相同。

7.2提供与受试样品毒性有关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7.2.1化学名称、CAS编号、结构式

7.2.2测定方法、纯度、所含主要杂质、光谱图

7.2.3性状、气味、稳定性(热、空气、光)

7.2.4密度、熔点(℃)、沸点(℃)、闪点、蒸气压(Pa ℃)、表面张力(N/M ℃)、水中溶解度(mg/L ℃)、脂溶性(mg/100g ℃,说明溶剂种类)、脂水分配系数(说明溶剂种类)、膨胀系数、爆炸极限、pH值、一定pH值下的水解情况

7.3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能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7.4对受试样品的处理

7.4.1受试样品应新鲜配制。除非有资料表明以溶液(或乳浊液、悬浊液等)保存具有稳定性。固体受试样品应溶于或悬于适当的赋形剂(溶剂或载体)中,并进行稀释。液体受试样品可直接使用或稀释后使用。根据受试样品的理化性质(水溶性和/或脂溶性)确定受试样品所用的赋形剂。所用赋形剂在使用剂量水平对实验动物、菌株或细胞应不产生毒作用,且不与受试样品发生任何化学反应,并能保持受试样品的稳定性。通常用蒸馏水、等渗盐水、植物油、食用淀粉、羧甲基纤维素等。如不是常用赋形剂,应有参考资料说明其成份。

7.4.2对膨胀系数较高的化学品应考虑膨胀系数对试验结果的影响,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中的最高剂量应为实验动物能够耐受的最大染毒剂量,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其它试验的剂量设计,如最大染毒剂量未观察到明显毒性效应,则体内致突变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的最高剂量均应达到实验动物能够耐受的最大染毒剂量。

7.4.3如果将受试样品掺入饲料或溶于饮水中进行染毒,受试样品在饲料或饮水中的含量应恒定并进行稳定性监测。受试样品的添加量不能破坏饲料中的营养平衡。实验动物应单笼饲养,必须用减重法称量每周的食物摄入量(如果受试样品是加入饮水中染毒的,也应

测量水的摄入量),并通过食物或饮水的消耗情况计算动物对受试样品的摄入量。

8 应客观评价动物试验的结果,将其外推到人的意义是有限的。尽可能结合人群观察资料,作出科学的综合性评价。

8.1在使用NOAEL 或LOAEL 等对化学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时,可根

据情况调整安全系数(例如对于在试验或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有致

癌或致畸作用的化学品,安全系数可增大至100~1000。在制定工

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品职业接触限值(OEL )时,应更注重流行病学

调查资料,参考动物试验数据,一般以动物试验的NOAEL 或LOAEL

为基准,安全系数可以小于20。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各种卫生限值。

n

SF SF SF SF NOAEL

LOAEL RfD ???=ΛΛ321或

式中SF 1×SF 2×SF 3……×SF n 代表从各个角度考虑的安全系数,在计算ADI 时一般以

100作为安全系数(SF=10(种属差异)×10(个体差异))。

8.2在应用致突变试验结果筛选致癌物时,应用下列计算式计算致突变性阳性结果预期致癌性的概率:

式1:

)/()()/()()/()()/(---+++++++

+?+??=C M P C P C M P C P C M P C P M C P 式1适用于对同一种致突变试验结果的推算,式中M +和M -为致突变试验结果的阳性数和阴性数;C +和C -为致癌性的有和无。

式2:

)/()/()()/()/()()/()/()()/(---+-+-+++--+++++??+????=C M P C M P C P C M P C M P C P C M P C M P C P M C P N K N K N K

式2适用于对多种致突变试验结果的推算,要求各致突变试验是互相独立的,一般认为反映不同遗传学终点的试验基本相互独立,如多个试验的检测终点为同一遗传学终点,只能将其中一个试验的结果纳入推算,如检测终点相同的试验方法的结果既有阳性又有阴性,则将呈阳性的试验方法的结果纳入推算。设阳性结果有K 个,相应的灵敏度为a 1+,a 2+…a K +(a +=1-P(M +/C +)),相应的特异度为a 1-,a 2-…a K - (a -=1-P(M -/C -

)),同时设阴性结果有N 个,

相应的灵敏度为d

1+,d

2

+…d

K

+(d+=1-P(M+/C+)),相应的特异度为d

1

-,d

2

-…d

K

- (d-=1-P(M-/C-))

式中P

K (M+/C+)= a

1

+×a

2

+…×a

K

+

P

K (M+/C-)= (1-a

1

-)×(1-a

2

-)…×(1-a

K

-)

P N (M-/C-)= d

1

+×d

2

+…×d

K

+

P

N (M-/C+)= (1-d

1

-)×(1-d

2

-)…×(1-d

K

-)

当估算结果P(C+/M+)≥0.5时应考虑进行动物致癌试验,概率越高,进行动物致癌试验的必要性越大。当P(C+/M+)≤0.03时,如没有理由认为该化学品属于非遗传致癌物,可暂不考虑进行动物致癌试验。

8.3在对化学品的致畸性进行评价时,我国常用致畸指数(雌鼠LD

50

/最小致畸剂量)和致畸危害指数(最大不致畸剂量/最大可能摄入量),并按照计算结果进行分级,但由于不

同化学品的急性致死剂量-反应关系曲线的情况不一,所以,可换用LD

1、LD

5

或以雌鼠体重

降低(与对照组相比降低一定的百分比)的剂量,目前推荐以BMD和安全系数对化学品的致畸性进行评价。

8.4由于诱癌作用无阈值,因此,在对化学品的致癌危险度进行评定时采用实际安全剂量,即化学品引起致癌率有99%的把握低于10-6的剂量水平。

9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要求

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符合《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中“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的各项要求,并根据获得资质的等级从事相应项目的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10 对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的要求

10.1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10.1.1实验动物的基本选择原则

10.1.1.1必须使用具有合格证的实验动物(尚未实行等级管理的动物种属除外)。

10.1.1.2应尽量选用各项试验的首选动物,如选择其他种属应说明原因并确定该种属对所

检测的毒性作用敏感。

10.1.2动物试验的一般要求(某些试验对实验动物有特殊要求,则以试验方法中所列的要

求为准):

10.1.2.1用于同一项试验的同性别动物,在进行试验前个体之间的体重相差最多不超过20%。

10.1.2.2雌性动物一般应为未交配过的。

10.1.2.3实验动物在实验环境中需适应至少3~5天后才能开始染毒。

10.1.2.4在同一次试验中需多次进行经口染毒时,至少每周对受试动物进行称重并根据体

重调整每只动物的染毒体积。

10.1.3动物福利要求

应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量,同时为实验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供动物采取正常的适应姿势,并且能够有适当的移动自由;应提供足够的合格饲料和饮水;在试验过程中应尽量减轻动物的痛苦,不得虐待动物。

10.2进行各项动物试验的动物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0.3用于动物试验的饲料、饮水、垫料、笼具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饲料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0.4 实验动物管理及从事动物试验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1 鉴定报告内容

11.1受试样品名称、理化性状、配制方法、所用浓度、经口染毒需注明染毒体积。

11.2体内试验需注明: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性别、体重范围(周龄)、单笼喂养还是群饲;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如非标准饲料,应注明饲料的配方)、室温、相对湿度,动物实验室和饲料的合格证号;剂量设计和动物分组方法,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初始体重范围。

11.3体外试验需注明:使用的菌株或细胞种类、使用的培养基、培养浓度、培养温度、培养时间、代谢活化系统;剂量水平、对照组设置、阳性物种类和剂量。

11.4主要操作步骤(如为吸入染毒应注明染毒设备中的气流速度等参数)。

11.5各项检测指标的测定方法及主要检测仪器的名称和型号。

11.6检测结果数据统计学处理方法以及各项参数的计算方法。

11.7体内试验需描述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及出现时间和恢复情况、死亡时间、大体解剖和尸检所见,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的需描述观察结果。

X 的形式表达),并列出经计算所得的毒11.8列表报告各项指标测定结果(一般以SD

理学参数。

11.9结论。

第一阶段试验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技术和要求。

本方法适用于评价气体、挥发性物质或气溶胶/颗粒物等化学品的急性吸入毒性作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 No.403. Feb. 1981)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 No.433. Feb. 2002)

3 试验目的

3.1 检测化学品对实验动物的急性吸入毒性作用和强度。

3.2 为亚急(慢)性等吸入毒性试验提供剂量选择的依据。

4 定义

4.1 急性吸入毒性(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持续

吸入一种可吸入性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 指在一定时间内经呼吸道吸入受4.2 半数致死浓度(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LC

50

试样品后引起受试动物发生死亡的概率为50%的浓度。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

量(mg/m3)来表示。

4.3 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表示化学毒物的剂量与某一群体中质效应的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5 试验基本原则

各试验组动物在一定时间内吸入不同浓度的受试样品,染毒浓度的选择可通过预试验确定。染毒后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和死亡情况。试验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尸检,试验结束时仍存活的动物要处死并进行大体解剖。

6 试验方法

6.1 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成年小鼠(18g~22g)和大鼠(180g~220g),也可选用其它敏感动物。同性别各剂量组个体间体重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20%。试验前动物要在试验环境中至少适应

3~5d时间。

6.2 剂量设计

根据所选方法的要求,原则上应设4~5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10只,雌雄各半。各剂量组间距大小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如果受试样品毒性很低,也可采用一次限量法,即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10000 mg/m3吸入2h或 5000 mg/m3吸入4h,如未引起动物死亡,则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6.3 染毒

染毒可采用静式染毒法或动式染毒法。

6.3.1静式染毒法

静式染毒是将实验动物放在一定体积的密闭容器(染毒柜)内,加入一定量的受试样品,并使其挥发,造成试验需要的受试样品浓度的空气,一次吸入性染毒2h。

6.3.1.1 染毒柜的容积以每只染毒小鼠每小时不少于3L空气计,每只大鼠每小时不少于30L计。

6.3.1.2 染毒浓度的计算:染毒浓度一般应采用实际测定浓度。在染毒期间一般可测4~5次,求其平均浓度。在无适当测试方法时。可用下式计算染毒浓度

C=(a×d/v) ×106

式中:

C-- 染毒浓度(mg/m3)

a-- 加入受试样品的量(ml)

d-- 化学品密度

v-- 染毒柜容积(L)

6.3.2动式染毒法

动式染毒是采用机械通风装置,连续不断地将含有一定浓度受试样品的空气均匀不断地送入染毒柜,空气交换量大约为12~15次/h,并排出等量的染毒气体,维持相对稳定的染毒浓度(对通过染毒柜的流动气体应不间断地进行监测,并至少记录 2 次)。一次吸入性染毒2h。当受试化合物需要特殊要求时,应用其它的气流速率。染毒时,染毒柜内应确保至少有19%的氧含量和均衡分配的染毒气体。一般情况下,为确保染毒柜内空气稳定,实验动物的体积不应超过染毒柜体积的5%。且染毒柜内应维持微弱的负压,以防受试样品泄露污染周围环境。同时,应注意防止受试样品爆炸。

6.3.2.1 受试样品气化(雾化)和输入的常用方法

6.3.2.1.1 气体受试样品,经流量计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浓度后,直接输人染毒柜。

6.3.2.1.2 易挥发液体受试样品,通过空气鼓泡或适当加热促使挥发后输人染毒柜。

6.3.2.1.3 若受试样品现场使用时采取喷雾法时,可采用喷雾器或超声雾化器使其雾化后输入染毒柜。

6.3.2.2 染毒浓度计算

染毒浓度一般应采用动物呼吸带实际测定浓度,每半小时一次,取其平均值。各

测定浓度值应在其平均值的25%以内。若无适当的测试方法,也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染

毒浓度:

C=[a×d/(v

1+v

2

)] ×106

式中:

C-- 染毒浓度(mg/m3)

a-- 气化或雾化受试样品的量(ml)

d-- 受试样品密度

v

1

-- 输入染毒柜风量(L)

v

2

-- 染毒柜容积(L)

6.4 观察期限及指标

6.4.1 观察并记录染毒过程和观察期内的动物中毒和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一般为14d,观察指标见附

录1-A,LC

50

的计算见附录1-B。

6.4.2 对死亡动物进行尸检。观察期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并进行大体解剖,如有必要,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6.5 试验结果评价

评价试验结果时,应将LC

50与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和尸检所见相结合考虑,LC

50

值是受试

样品急性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判定受试样品经呼吸道吸入后引起动物死亡可能性大小的依据。引用LC

50

值时一定要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种属、性别、染毒方式及时间长短、观察期限等。评价应包括动物接触受试样品与动物异常表现(包括行为和临床改变、大体损伤、体重变化、致死效应及其它毒性作用)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急性吸入毒性分级见附录1-C。

7 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7.1 受试样品名称、理化性状、配制方法、所用浓度;

7.2 动式染毒设备中的气流速度;

7.3 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

7.4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室温、相对湿度、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

7.5 所用染毒浓度和动物分组,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体重范围;

的方法;

7.6 计算LC

50

7.7 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及出现时间和恢复情况、死亡时间、大体解剖所见;

及其95%可信区间;

7.8 列表报告结果(建议的表格形式见附录1-D),计算的LC

50

7.9 结论。

8 试验结果的解释

的测定,可评价受试样品的急性吸入毒性及其毒性分级(见附录1-C),但其结通过LC

50

果外推到人类的有效性是有限的。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技术和要求。

本方法适用于评价化学品的急性经皮毒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CHENICALS(No.402.1995)

USEPA OPPTIS Health Effects (Series 870.1200 June 1996)

3 试验目的

确定受试样品能否经皮肤吸收和短期经皮染毒所产生的毒性作用和强度,并为确定亚急(慢)性经皮毒性及其它试验的剂量设计提供试验依据。

4 定义

4.1 急性经皮毒性(Acute Dermal Toxicity):受试样品一次或在24 h 内多次经皮肤染毒所产生的健康损害效应。

4.2 经皮半数致死剂量(Dermal Median Lethal Dose):一次或在24 h 内多次经皮肤染毒受试样品引起50%实验动物死亡的剂量,以mg/kg bw表示。

4.3 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表示化学毒物的剂量与某一群体中质效应的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5 试验基本原则

在试验前,先去除实验动物受试部位的被毛。将实验动物分成若干剂量组,每组涂布

。对试验中死亡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而后观察实验动物中毒反应和死亡情况,计算LD

50

的动物做大体解剖和病理学检查,对试验结束时的存活动物也应做大体解剖。注意排除受试样品引起的皮肤局部刺激或腐蚀作用所致的全身效应。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样品配制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2015-11-20实施 2015-11-20发布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 (1) 2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和工具 (2) 5鉴定步骤 (2) 6记录要求 (3) 7鉴定意见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旨在确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实验室进行图像真实性鉴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相关鉴定活动的规范有序。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陈晓红、卞新伟、卢启萌、李岩、孙维龙、奚建华、曾锦华。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图像Image 特指利用光学成像原理和设备,对客观场景拍摄形成的影像。包括模拟照片、数码照片和视频帧。 3.2 图像真实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Image 特指运用元数据分析、成像分析、处理痕迹分析、图像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图像是否经过后期加工(或篡改)处理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3.3 元数据Metadata 描述图像数据及其属性的数据。图像元数据包含EXIF信息。 3.4 EXIF 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 可交换图像文件格式的缩写,记录了数码照片的属性信息和拍摄参数。 3.5 写保护Write Block 存储介质接入到计算机时,保证计算机无法修改存储介质中数据的防护设备或措施,可以通过软件或硬件方式实现。 3.6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 嵌于数字图像中,用于标识或校验的特定信息。 3.7 完整备份Integral Duplication 通过对存储介质进行逐比特复制及校验,获得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II 1 范围 (1) 2 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险标志及危险特性,还对1074种常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规定了危险性类别、危险标志及危险特性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也适用于其他化学品。 2 引用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分类 3.1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 3.1.1 第1类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 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1.3 第3类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

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3.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3.1.6 第6类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汽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3.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 Bq/kg的物品。 3.1.3 第8类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y的固体或液体。 3.2 对于每种常用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它们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在附录A中,对1074种常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和分项。对每种常用危险化学品,给出了它们的品名、别名、英文名、分子式(或结构式)、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及危险标志。 对于未列入分类明细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照已列出的化学性质相似,危险性相似的物品进行分类。 4 标志 4.1 标志的种类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它们的标志设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1种,见附录B(补充件)。 4.2 标志的图形

工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0109 工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刺激。刺激说明身体已与有毒化学品有了相当的接触,一般受刺激的部位为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 许多化学品和皮肤接触时,能引起不同程度的皮肤炎症;与眼睛接触轻则导致轻微的、暂时性的不适,重则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一些刺激性气体、尘雾可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如二氧化硫、氯气、煤尘。一些化学物质将会渗透到肺泡区,引起强烈的刺激。 (2)过敏。某些化学品可引起皮肤或呼吸系统过敏,如出现皮疹或水疱等症状,这种症状不一定在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国内外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国内外有关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以下为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的一些标准。从这些分级标准可以看出,各标准之间无论是分级还是界限值都有较大差别,这给化学品的国际贸易和化学品危险信息的传递带来了障碍和困难。为消除分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建立协调、统一的化学品分级标准,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三个国际组织共同提出框架草案,建立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GHS)。2002年9月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各国应在2008年全面实施GHS。为适应国际化学品分类统一的这种必然趋势,结合国内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剧毒目录》在剧毒化学品判定标准上参照了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表1 GHS关于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注:1) 1h 数值气体和蒸气除2,粉尘和雾除4;2)某些受试化学品在试验染毒时呈气液相混合状态(有气溶胶),而有些则接近气相,如为后者按气体分级界限分级(ppm ) 表2 TDG 第14修订版关于危险货物急性毒性判定标准 * LC 50(4h )×4=LC 50(1h ) 表3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注:上述标准出处是WHO/IPCS. The User’s Manual for the IPCS Health and Safety Guides, 1996. 表4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农药危险性分级标准

注:上述标准出处是The WHO Recommended Classification of Pesticides by Hazard and Guidelines to Classification 1990-1991. 表5 欧盟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注:上述标准出处是欧盟理事会《关于统一危险物质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指令(2000/33/EEC)》.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行业资料:________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3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 2 页共 7 页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 第 3 页共 7 页

危险化学品的侵入途径、危害、抢救及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编号:SM-ZD-25803 危险化学品的侵入途径、危害、抢救及防护用品选 用原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的侵入途径、危害、抢救及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毒性危险化学品 毒性危险化学品通过一定途径进入人体,在体内积蓄到一定剂量后,就会表现出慢性中毒症状。所谓慢性中毒就是毒性危险化学品长时期、小剂量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若在较短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有较大剂量毒性危险化学品进入体内所引起的中毒称为亚急性中毒;若毒性危险化学品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体内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急性中毒。 毒性危险化学品在体内的毒性与毒性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生产环境、劳动强度、个体因素以及几种毒性危险化学品的联合作用有关。 1. 毒性危险化学品侵入人体的途径 毒性危险化学品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人体。在工业生产中,毒性危险化学品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16、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或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 现实社会中,当事人为举证寻找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性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等均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不进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问报道:某男性在南京市、上海市砸三菱空调事件,就是该男性以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为由产生的一个闹剧。最后经公安机关侦察,证实该男性以一个坏空调为检验样品获取了该批空调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 技术鉴定(科学鉴定)种类包括: 1、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 2、刑事技术鉴定; 3、当事人举证鉴定; 4、法官委托司法鉴定; 5、仲裁机关委托鉴定; 6、公证机关委托鉴定; 7、企业、单位委托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技术鉴定均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为企业、单位处理内部纠纷问题、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部门之间协商处理问题、行政处罚等提供科学依据。 (2)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专门知识人进行检验、分析、评定而从事的的科学活动。 特点:1、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委托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鉴定材料必须提交法庭确认,鉴定人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私自提供的材料;鉴定文书必须符合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37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 范正式样本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20xx年11月27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保证毒性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向社会出具化学

品毒性鉴定报告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科研和教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毒性鉴定机构 第四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毒性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对出具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只有符合《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要求的毒理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与其开展的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条件相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1、印章:又称图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执掌的印柄构成。 2、印面: 又称印章章面。 3、印文:印章印文的简称,又称印鉴。 4、公章:印面上镌刻有单位、机构、部门法定名称的印章。 5、名章:又称私章,印面上镌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 6、专用章:指单位、机构、部门内部使用的用于专门事务或专项业务的印章。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行业特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司法鉴定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因为司法鉴定包含多种鉴定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规范的鉴定标准,那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SF/Z JD0201003-2010

I目次 前言.............................................................................II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1)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5)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9)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13) SF/Z JD0201003-2010 II前言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SF/Z JD0201003-2010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章印文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印文特征的种类。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印章印文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危险化学品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 险化学品目前常见并用途较广的约有数千种,其性质各不相同,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但是在多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主要的即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分类时,掌握“择重归类”的原则,即根据该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来进行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

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 司法鉴定工程师是指掌握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痕迹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文件痕迹检验)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以下是分享的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请参考! 司法鉴定工程师介绍以及考试分析 职业定义: 掌握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痕迹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文件痕迹检验)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痕迹检验)。 职业概况: 报考司法鉴定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司法鉴定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原理与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司法鉴定制度、文检学、痕检学、文检实务、痕检实务、司法鉴定图像技术与应用、物证技术、刑事摄影、模拟现场勘查、笔迹对比分析、指纹脚印的提取与识别等。设置专业方向,包括文件痕迹检验技术、法医毒物鉴定技术等。就业领域,是司法机关及相关鉴定机构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司法鉴定工程师、高级司法鉴定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司法鉴定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司法鉴定工程师: 1、已通过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政府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化学品毒性分类

化学品毒性分类 艾晓欣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以及在不同规范中的对比关键词化学品毒性苯的毒性 1、概述 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 毒性,指外源化学物质与机体接触或进入体内的易感部位后,能引起损害作用的相对能力,或简称为损伤生物体的能力。也可简单表述为,外源化学物在一定条件下损伤生物体的能。 在目前国内现行规范中危险化学品毒性的定义在不同规范中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就要求设计人员熟知各规范的要求,以及各规范的应用领域,从而使我们的设计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2、相关术语 (1)急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持续吸入一种可吸入性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2)半数致死浓度(LC50): 指在一定时间内经呼吸道吸入受试样品后引起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浓度。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量(mg/m)来表示。 (3)急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经皮肤接触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急性经口毒性: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样品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5)半数致死剂量(LD50): 在一定时间内经口或经皮给予受试样品后,使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 bw或g/kg bw)来表示。 (6)皮肤刺激性: 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7)皮肤腐蚀性: 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引起的不可逆组织损伤。 (8)眼刺激性: 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9)眼腐蚀性: 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 (10)皮肤致敏(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肤对一种物质产生的免疫源性皮肤反应。对于人类这种反应可能以瘙痒、红斑、丘疹、水疱、融合水疱为特征。动物的反应不同,可能只见到皮肤红斑和水肿。 (11)亚急性经口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2)亚急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3)亚急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及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及分类 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我国将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危险性划分为8类21项。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1、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磨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不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把爆炸品分为五项:1.整体爆炸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2.抛射爆炸物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3.燃烧爆炸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4.一般爆炸物品: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万一被点燃或引爆,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5.不敏感爆炸物品: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1)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2)温度在℃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57kpa,或在℃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本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导致气瓶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 按其性质分为以下三项:①易燃气体;②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③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指闭杯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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