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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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关键作业和操作活动的风险,做到“作业和操作要受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范》(Q/SY1239—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工作循环分析的方法、程序和管理要求,是在企业具有较完整的规程的基础之上开展的、对规程的准确性、适用性、完整性以及员工操作的正确性进行分析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工作循环分析(JCA):是以操作主管和员工合作的方式对已经制定的操作程序和员工实际操作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

(二)操作主管:负责执行工作循环分析计划的人员,一般是基层单位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班组长(站、队长)。

(三)协调员:负责制定工作循环分析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人员,一般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担任。

(四)关键作业:是指可能对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带来重大危害和影响的生产操作、检维修作业等活动,或者与关键设备有关联的活动。

(五)关键设备:一旦停止运转或运转失效,可能会引起异常或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或伤害员工健康的设备。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八条炼化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工作循环分析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工作循环分析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条工作循环分析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装置操作规程/操作卡规范的操作活动。

(二)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

(三)清理、清洗等作业。

(四)润滑、调试、维护等作业。

(五)产品研发、检测、监测、测试、检验实验(包括取样)等作业。

(六)安装、架设、设备建造等施工作业。

(七)车辆维修、检测等作业。

(八)机械加工作业。

(九)搬运、装卸作业。

(十)铁路货运等。

(十一)其他。

第十一条炼化企业应先识别关键作业和操作活动,所有与关键作业和操作有关的规程每年至少分析一次,其他的规程可视情况而定,每个员工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工作循环分析,工作循环分析流程见附录A。

第十二条实施工作循环分析之前,应对现场操作安全要求和区域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验证,准备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有效实施工作循环分析的关键点包括对实施工作循环分析

的承诺、执行工作循环分析前的培训、定期审核工作循环分析和持续改进。

第二节准备阶段

第十四条各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成立工作循环分析组,分析组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员、操作主管、员工组成,单位可根据情况成立若干个工作循环分析小组,明确分析(小)组成员职责。

第十五条协调员组织识别本单位关键作业活动,并形成关键作业活动一览表,识别应结合单位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充分考虑新增操作和作业活动、工艺、设备变更、事故处理等带来的作业变动,关键作业活动一览表随时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协调员制定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见附录B),报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与操作主管和员工进行沟通,必要时组织适当培训。

第十七条当发现关键作业没有相应规程时,协调员应向单位操作规程编制小组汇报,由操作规程编制小组按照企业相关要求,完成相应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操作主管应按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确定具体实施时间,通知工作循环分析所涉及的人员。

第三节初始评估

第十九条在实际操作前,操作主管应和操作员工讨论目前该项工作实际操作情况,以及实际操作与书面规程的差异。若员工第一次进行工作循环分析,操作主管应事先向员工解释工作循环分析的目的、作用和程序。

第二十条操作主管应就以下内容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验证员工对规程的理解程度及规程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并填写“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见附录C)中“初始评估”部分,包括:

(一)需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及完好状态。

(二)需要的工具及完好状态。

(三)执行规程涉及的一些关键安全要求。

(四)规程中是否已包含该安全要求。

(五)执行该规程能否使工作安全、有效的进行。

第四节现场评估

第二十一条操作主管和员工到现场,由员工按规程实施工作。若工作的某部分无法按规程进行,但实际操作是安全的,应记下员工的实际操作程序、实际操作与规程的偏差以及规程本身的缺陷。如果设备没有启动,或不宜进行实际工作,可以进行模拟操作。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估结束后,操作主管应针对偏差、缺陷、潜在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安全事项和相应的改进建议,填写“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中“现场评估”部分。不安全事项及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打击危害。

(二)不安全进入受限空间。

(三)设备缺陷。

(四)缺乏所需要的设备、工具、仪器。

(五)没有逃生路线或逃生路线被堵塞。

(六)没有足够的空间实施工作。

(七)缺少现场隔离措施。

(八)环境危害(例如泄漏)。

(九)火灾爆炸。

(十)防护不当造成伤害(如:烫伤、坠落等)。

(十一)其他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二十三条在验证过程中发现有隐患应立即整改(包括现场隐患和规程缺陷),整改不了的应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

第五节最终评估

第二十四条操作主管和员工应根据初始评估和现场评估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确认改进建议填写“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中“最终评估”部分。操作主管应尊重员工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主管应将观察到的不一致项、修订规程和整改隐患的建议、负责人及其实施日期,形成记录,由协调员审核并上报相关部门,规程的修订、隐患整改执行相应制度。

第二十六条操作主管和员工应达成共识,如果规程是完备的,员工应做出承诺,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如果规程不完备,修订后员工应保证按照修订的规程进行操作。

第六节跟踪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修订后发布的规程在实施之前,相关员工都能及时得到培训、考试,掌握规程的变化。

第二十九条操作主管应为每个员工建立工作循环分析历史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验证的规程、实际操作与规程的偏差、规程修订情况、执行日期和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协调员应建立工作循环分析技术档案。当一个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时,将所有与这个工作循环分析有关的记录装订并保存到档案中。

第三十一条协调员应根据年度工作循环分析计划表,跟踪工作循环分析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公示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情况,并保存公示结果。

第三十二条协调员应定期对工作循环分析完成情况、规程的修订及员工的操作偏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上报专业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三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

工作循环分析流程

附录B

年度JCA计划表

附录C

工作循环分析评估表

协调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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