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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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相关政策

年新农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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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相关政策

一、基金筹集

1.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14年的年人均390元提高到年人均45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年人均70元提高到年人均90元。

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独生子女和计生纯二女户、残疾人等个人合作医疗统筹金,由县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代缴,享受补助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独生子女和计生纯二女户、残疾人享受与其他参合农民同等待遇,社会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代缴。

二、住院补偿

1.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0%;县级(二级)定点医院(包括驻宾阳的市属二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60%;县级以上(三级)、区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或非盈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40%。

2.在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定额补助500元/例;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顺产分娩定额补助900元/例。剖腹产、高危妊娠或合并其它严重疾病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按各级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规定执行。

3.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及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项目(不包括中成药)的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

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等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回当地报销的比例为70%(需先自费,再执发票等相关材料回当地报销),在我院直报的比例为60%,,封顶线达15万元。

5.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药费-起付线-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检查治疗材料费用)×报销比例

6.住院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6万元。

7.因交通、工伤事故(包括自驾车受伤)未获得责任方赔偿,无明确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等情形,因无辜受到非法伤害,经公安部门认定超过三个月无法找到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人,或经法院证明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的50%给予报销。

8.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级以上及区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特殊情况未经书面批准转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提供证明,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擅自转诊和病情确实需要转诊的可给予报销,但住院报销比例下调5%;

(3).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

(4).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等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倒睫、眼睑下垂、多指(趾)等矫正)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6).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8).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9).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10).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2).院外会诊、出诊、自请特护、急救车、空调、陪护等服务项目费用;

(13).人流、引产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经计生部门批准的除外);

(14).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5).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等的诊疗项目;

(16).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17).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或者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慢性病补偿

参合农民患高血压(中度以上)、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脑梗塞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血友病、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病、重症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门诊医药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

销,补偿标准为1200元/人/年;经县疾控中心诊断为肺结核患者门诊补偿封顶线为1500元/人/年;新增加的病种及其诊疗规范和补偿标准由县卫生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大病救助

1.大病救助的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大病救助补偿标准如下:

总费用在50001-60000元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偿,总费用在60001-70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补偿,其它依此类推,总费用每增加10000元大病救助金额提高30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00元。

2.大病救助申请和审批

达到大病救助条件的,可于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前(以受理日期为准)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大病救助申请,未到期或超过规定日期均不予受理。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等。

五、有关管理规定

1. 实行转诊审批制度。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以上及县外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转到县外住院治疗;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辖区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应先用电话告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在异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一周内(不含休息日)持所住医院疾病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到县新农合管理中

心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2.参合农村居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一旦发现除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外,还取消其整户当年度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的资格。

3.参合农村居民不得将新农合证(卡)转借给其他人使用,发现转借新农合证(卡)导致新农合基金被套取的,由转借新农合证(卡)者负责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并取消借证者整户当年度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的资格。

4.套取、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宾阳县中医医院医保科(宣)

二零一五年三月

2013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2013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处2013年度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办事处党工委、行政研究决定启动我处2013年度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现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全市农村参加合医疗的人口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向农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合资金效益,让广大农民享受更多医疗实惠。 二、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宣传发动、基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1 / 6

三、工作目标 1、确保全处参合农民知晓率达100%; 2、确保全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四、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60元/人年,中央、省、市、四级财政配套280元/人年,共计340元/人年; 2、从2013年4月起到12月底止,向全处参合农民收缴2014年度个人参合部分。 五、工作措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1办事处于2013年4月上旬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分管卫生的副职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处属各单位负责人。

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

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新能源产业政策(精)

(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导向 (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池、核电) 新能源开发利用是伴随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而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新能源技术开发和装备制造是新能源利用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国内新能源装备制造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凸现,大量的如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核心设备严重依赖进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能源产业的发展,影响了国家能源安全。因此,加速新能源转化利用技术和开发,壮大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已经成为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将发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列为重点突破的16大领域之一,其中涉及新能源的关键技术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型能源装备,推进以核电装备为主的新能源装备国产化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新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到2020年的中长期内,国内的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转化发电的装机容量年均递增率都将在两位数以上,我国的新兴能源开发将进入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新时期,也将是新型能源装备市场的迅速成长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法律规定和政策。 2015年3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

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 除。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 公平公正。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 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 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 需要确定发电量。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 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 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 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1、太阳能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太阳能规划确定到到 2020年,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180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太 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加上其它太阳能热利用, 年替代能源量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 根据我国《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将原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目标进行了较大调整,2020年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将由原来的180万kW调整到1000万kW以上,按照每兆瓦光伏电池需要12吨晶硅的行业平均水平计算,共需12万吨多晶硅。 国家能源局公告,今年国内太阳能的建置目标增至 500MW,较去年规划的270MW上修近一倍。

社会医疗保险控费方案设计

社会医疗保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方案 一、医疗控费的必须性 (一)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是城乡居民医保保障的主要形式 城乡居民医保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具体形式,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工作。自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逐年增加,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涉及政府、参保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高效、可及的医疗服务,以及充分利用有限的医保基金,努力为群众提供较高水平的保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成为医保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给医保基金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保障的需要,国家先后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及公立医院改革,“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改革的主要目标。主要方法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药品零差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不增加群众负担。

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药品价格是价了,药品费用在医疗总费用中的比例大幅下降,但医疗总费用并没有象当初制度设想的那样保持总体平衡不增长,而是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且医疗服务成为医疗机构唯一的利润来源,大量购买医疗仪器设备,增大医疗服务供给,成为医疗机构普遍现象。医疗总费用快速增长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为断增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加大,基层面临出险的风险。现阶段,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与医保基金的有限性成为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如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成为医保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医疗控制的主要措施 承办机构将与医保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经办机构采取多种举措,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一)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为统领 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混合支付方式。年度医保基金总额、医疗费用增幅、次均费用控制等指标均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切实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基金安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二)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努力改善患者就医感受。 1.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是指针对某一疾病建立一

201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201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2019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根据《卫生厅关于做好2019年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9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5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7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 156元/人,省级财政补助99元和县级财政补助25元/人。 二、参合对象 本区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 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必须是整户参合,城镇户口的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 三、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门诊基金 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村居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基金。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门诊医疗费用等因素提取一定数额的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补偿。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四)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狂犬疫苗、新生儿疾病筛查、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 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四、门诊统筹补偿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当年在本区定点的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2.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补偿比例。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70元/人年。 3.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由就诊机构按政策结报。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补偿病种 糖尿病、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肺结核、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 器官移植服用抗排异药、尿毒症透析、癌症晚期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最高封顶1万元。 2、认定程序 参合农民因患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肺结核、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 脑梗死、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应持户口本、居民身 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当年3季度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肺结核由风景区 结防所检查;病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两份),将相关检查 报告单附后,由所检查医疗机构审查确认,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参合患者患有2种以上疾 病的,按补偿标准最高的疾病补偿。 3、补偿标准 患上述疾病的参合患者一年报销一次,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0%,最高封顶线2000元。

洛阳市新农合最新补偿方案

洛阳市新农合最新 补偿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洛卫农卫〔〕16号 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调整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 为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根据医改目标要求和基金收支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补偿政策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大病(住院)补偿政策: (一)起付线。城市建成区内的一级定点医院(简称城市一级定点医院)起付线由300元调整至400元,其它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不变。 (二)补助报销比例。除二级甲等以下各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外,其它保持不变。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模式改为一段式补偿模式,其它等级定点医院仍采用分段式补偿模式。原乡镇卫生院西医诊疗项目补助报销比例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调整后的二级甲等以下各级定点医院补助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城市一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县级报销基本药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物目录。 二、特殊补偿政策 (一)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非隐匿性)、重型精神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一般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50%,年度封顶线1500元。补偿金额与大病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参合农民。 有关疾病鉴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将居家腹膜透析和透析液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实行按日限量管理,日纳入新农合补助报销的腹膜透析液数量≤4袋(毫升/袋),日使用超限部分不再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管理系统调整等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补偿方案调整情况通知各自管理的定点医院,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补助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补偿政策严格落实。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要协调软件供应商及时完成新农合管理系统调整、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调整后的政策能同步实 4 2020年4月19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 关法规政策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条文: 序 号 法规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序 号 政策备注 1《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 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 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 办法》 发改价格[2006]7号5《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 知》发改工业[2006]2842号 7《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6]2535 号 8《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74号 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10《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46号 11《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发改委2007第72号 公告 12《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 13《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07号 1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十一五”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

202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202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处2020年度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办事处党工委、行政研究决定启动我处2020年度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现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全市农村参加合医疗的人口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向农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合资金效益,让广大农民享受更多医疗实惠。 二、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宣传发动、基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目标 1、确保全处参合农民知晓率达100%; 2、确保全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四、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60元/人年,中央、省、市、四级财政配套280元/人年,共计340元/人年; 2、从2020年4月起到12月底止,向全处参合农民收缴2020年度个人参合部分。 五、工作措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1办事处于2020年4月上旬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分管卫生的副职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处属各单位负责人。 2、各村(居)、组层层召开筹资动员大会进行动员,时间在4月上旬完成,各组要召开群众大会,要求各级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可查,并抽查部分群众了解会议贯彻情况,同时下发《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最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xx版)的通知》(卫基层秘〔xx〕6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 xx年,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当年筹资基金总额的5%予以安排,从xx年的新农合基金中切块列支,不再额外向参合个人收取。 二、基金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承办合同规定约定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xx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确定为2.5%。按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 原则上,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合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4月底之前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后的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亏损总额的70%、30%分担。 三、基金用途 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范围。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新农合补偿后的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新农合补偿后自付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 下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医疗机构、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xx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全版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有哪些.doc

汽车的普及使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和现代文明的高速发展,汽车在为人类出行提供便利时,也带来了严峻的能源和环境问题。如何节能和环保成为汽车技术发展的主题之一,直至新能源汽车的出现,中国迎来了汽车产业未来的新希望。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始于21世纪初。 2001年,新能源汽车研究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五”期间的“863”重大科技课题,并规划了以汽油车为起点,向氢动力车目标挺进的战略。“十一五”以来,我国提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战略,政府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 2008年,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元年”,新能源汽车在国内已呈全面出击之势。 2009年,在密集的扶持政策出台背景下,我国新能源汽车驶入快速发展轨道。虽然新能源汽车在中国汽车市场的比重依然微乎其微,但它在中国商用车市场上的增长潜力已开始释放。 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2010年7月,国家将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由20个增至25个。选择5个城市进行对私人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试点。新能源汽车正进入全面政策扶持阶段。

2011-2015年开始进入产业化阶段,在全社会推广新能源城市客车、混合动力轿车、小型电动车。国家对于系能源汽车的政策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收集了一些资料整理如下: 国家中央出台相应政策中《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6年)表明: (1)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2)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3)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徐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4)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逐年下降,晚买不如早买。 2018年新能源政策介绍 1、纯电动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补贴 航300km以下的车型补贴会大幅下降,只有续航300km及以上的车型才能获得比以往更高的财政支持;续航里程下限从100km提升到了150km,并且增加了400km续航里程补贴的档位; 2、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补贴 对于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的硬性要求,从90Wh/kg提升到105Wh/kg;1.1倍的补贴调整系数依然存在,但是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必须达到140Wh/kg才能享受(2017年为120Wh/kg),对于低能量密度低车型

新农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新农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周密部署下,各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实施,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农合”工作体系已基本形成,实现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卫生得发展的总体目标。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新农合”推进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目前“新农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新农合”在立法上滞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新农合”的工作难度,农合监管工作中对于违规行为在查处上处于“无法可依,无例可循”的现状,并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二是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对在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边参保的病人,基本上享受到了住院不花钱的待遇,助长了“小病大医”,肥了医院损了政府的不良现象。三是医疗服务监督也不健全,如何引导病人合理“消费”,存在很大缺陷。 (二)参合筹资急需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农合缴费筹资方式主要是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干部和村组干部挨家挨户收取参合资金的筹资方式,每年筹资都要召开动员大会,并且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工作量很大。这样的筹资机制

不稳定也不健全,没有规范化、程序化,筹资成本较大,又无专项筹资工作经费,急需建立筹资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新农合”医疗只流于一般性文件和会议要求,缺乏法律约束和过硬的政策支撑,收缴个人参保资金时,经常出现年老多病的愿意参加、年轻少病的不愿参加的现象。 (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问题多 当前,农村医疗卫生网络总体上看是健全的,但仍有不少乡镇卫生院分散经营,设备陈旧,技术人员匮乏,服务功能不够强,诊疗技术和水平不高,稍重一点的病人,就要到县区医疗单位诊治,增加了看病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使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减少,财政给予补偿有限,加之乡镇卫生院多年来的人员和债务等包袱,致使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制约了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壮大及诊疗水平提高。 (四)医疗救助不完善 目前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必须包括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作为大病统筹的补充,是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的重要措施。如何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是“新农合”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亟需设计好适合实际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尽早启动,切实解决一些特困群体有病无钱医的问题。 二、“新农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参合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讲政策、制度、参合办法、审结流程以及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多渠道、多层次,宽领域地进行广泛宣传,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农民群众参加“新农合”持单纯“受益”和一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 方案 XX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州卫生局关于对13个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9〕42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级和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1215号)精神,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二、任务目标(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三)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

机构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模式;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整体诊疗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医疗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得到有效补充,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需要;医务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乡、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一定提高。三、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二)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减免报销比例和累计减免报销最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体现便民利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群众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四、管理组织(一)县级管理机构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5郸城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1)

郸城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周口市卫生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5年版)》的通知>(周卫新农合[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金分配和使用 (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家庭账户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2015年度个人缴费90元,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360元(以上级通知为准),合计每人450元。其中70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5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提取20元作为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3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2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2015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 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关发展扶持政策

2009年以来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关发展扶持政策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20090617 旨在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20101101 工信部通过“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3.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40714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总体要求、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等政策措施。 4.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信部联合发布20140801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5.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

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20141106 通知对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审核、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涉及到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的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6.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20141108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7.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20150422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8?《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信部联合印发20150507 《通知》明确,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9.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

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加强全省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使参合农民得到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安徽省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

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确保2016年度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 (一)参合对象 我市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各统筹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赣榆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县级管理体制执行。 (二)参合办法 1、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第四季度为下一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具体筹资事项及开始时间由各统筹区政府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3、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 4、筹资工作结束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新农合的,可在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当地新农合,自出生日起享

受新农合待遇;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新农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个人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二、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筹资标准 1、2016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2、外出务工人员在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新生儿和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缴费标准为当年全额筹资标准。 (二)筹资办法 1、各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镇、村卫生机构要主动参与筹资工作。 2、各地要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村民委员会要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主动向办理缴费人员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并及时完成省级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 4、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资金使用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条文: 序 号 法规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序 号 政策备注 1《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 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 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 办法》 发改价格[2006]7号5《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发改工业[2006]2842

2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 2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4号 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 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2号 30《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 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47号 3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78号 3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二批风电 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82号 3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35号 3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95号 35《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确认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7号 财政部、建设部: 序 号 政策备注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

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满城县医院 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制度 一、控制不合理用药的措施 我院在实施新农合制度的过程中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医疗药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从而实现合理用药。同时,定点医疗机构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规范用药行为的具体措施。 2、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落实满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目录外用药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10%。 3、建立用药监测评价机制。对临床用药情况建立经常化的监测评价机制,评价的内容:抗生素使用比例;针剂应用比例;次均处方费用;药品占整个医疗费用的比例;病因、对症、预防并发症等用药符合治疗指导原则的病历数;并用≥2种抗菌素的病例数;用药、医嘱、收费相符率等反指标进行监测。 在常见用药监测和评价上我们实施处方评价和病历审核两种形式加已控制。

二、控制不合理检查的措施 对合理检查的基本原则进行培训。强调必要性,明确诊断项目是否临床必需,分析检查项目对诊断疾病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注重安全性。有些检查存在危险性,可能带来痛苦、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应结合病人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检查项目。保证经济性。在满足必要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费用低的检查项目,杜绝重复检查、变相重复检查。同时也制定了盯着措施: 1、加强监督管理。利用检查费用占就诊病人的费用比例、检查费用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检查项目的阳性率或阴性率等监测评价指标进行定期监测、检查与情况通报、反馈。 2、加强技术培训。一方面加强对医生病历采集、物理诊断技术以及临床思维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加强对临床辅助检查的操作方法、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不同检查的相互关系等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有效教育医务人员追求经济效益,损害患者利益的临床行为,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不允许给临床工作人员下达经济指标等。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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