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成功堵截诈骗案件的案例

网点成功堵截诈骗案件的案例

网点成功堵截诈骗案件的案例

一、案件经过

一客户听着电话,走至网点的自助设备,排队准备进行转账业务的办理。网点大堂经理见状前去提醒,要其关注自助设备前方摆置的“公安机关的温馨提示”并询问其办理什么业务,客户马上表示出异样的表情,大堂经理再次提醒客户,马上阻止客户转账,经过几次劝说,客户终于说出了转账缘由,因其接到某法院电话称其涉嫌犯罪,海关堵截一个他的邮包,内含违法物品,要求其按电话指示进行账户查询。但对于网点员工的提醒,客户还是非常犹豫。此时,网点马上联系110警察,由警察协助其查明真相,客户方可静下心来,最后客户在警察同志的协助下,终于了解到这是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最后放心的离开了网点。

二、案例分析

类似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但还是陆陆续续发现有些客户信以为真,前来转账。犯罪分子主要抓住某些客户的恐惧心理,在客户不清晰的情况下进行诱骗。在本次事件中幸好有大堂经理及时拦阻,还联系警察对客户进行劝解和分析,使客户资金没有发生损失。

三、案例启示

为了给客户提供更为舒适的金融服务和金融秩序,银行要继续做好安保工作,对转账客户多进行善意的提醒,关注诈骗事件,堵截诈骗案件,让客户感受到银行更为贴心的服务。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理清诈骗罪的构罪逻辑之后,不难发现,从理论上来说,辩护人如果能够论证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他人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能够得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认定无罪的裁判要旨,以供需者参考。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中介服务关系,就算行为人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将“被害人”支付的佣金当做“运作费”,进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 在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以行为人诈骗为由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被害人”欲通过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是否有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钱款支付方式,如果是分几次支付的,支付的时间间隔及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3)双方当事人曾经有无类似交易、合作; (4)在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 (5)如果有相关项目的,还要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另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夸大的介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018)琼刑终3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虚构其通过领导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十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害人”向张泰发汇款的时间及数额存在多处疑点。首先,唐某、王某2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高度一致。其次,李某先后11次汇款给张泰发。三人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跨度长,且李某汇款11次零整不等,更符合还债的方式。另外,张泰发曾为唐某、王某2揽到工程,且三人此次报案所称被骗的“工程项目”不具体,名称模糊。 二、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诈骗。对外,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外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是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冯炯与冯中强系父子关系,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炯与何艳娟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将包括其及冯中强2.3亩水田在内的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法院认为,即被告人冯炯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附案例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 当前,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类搭建起了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互联网。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可以迅速地获取各类资讯、建设起一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享受到它为我们提供的各种便捷服务,但它跟我们的现实世界一样,也会有一些黑暗面,网络诈骗即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犯罪份子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诈骗与日俱增,花样也越来越多,而且不少犯罪份子把目光转向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群体,各高校近年来或多或少地都曝出了一些学生被骗的案例、且呈逐年增多之势。 为打击网络诈骗、保护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份子;另一方面,全体在校师生也要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 总结一下,为做好网络诈骗的防范工作,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仔细甄别,严加防范,一定要到正规的购物网站和支付网站上去购物和支付。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你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 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7、对于需要预先支付费用的网上中奖信息、彩票预测信息和股票投资信息切不可相信。 8、对于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先付会员费、中介费的不可轻信,应去正规的求职网站咨询。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的进行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己需要留意。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院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近期发生在校园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通报

近期发生在校园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通报 及防范措施 校属各学院: 10月23日日至28日,短短6天时间,我校共发生3起针对学生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学生被骗走现金近万元(其中一起未遂)。为提高学生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能力,增强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意识,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现将近期发生在我校的三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例通报如下,并列举网络电信诈骗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请各学院结合案例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醒广大师生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一、近期发生在我校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案例一:网络电信诈骗 10月23日,我校某院一女生刘娟(化名)与朋友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汇款。因几百元钱未到账,便到百度上搜索微信客服,结果其搜索到的微信客服为假冒客服,“假客服”要求她到校内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查询。刘娟在查询过程中不断接到“假客服”电话,指导她操作,刘娟按照“假客服”指令,一步一步输入银行卡号,密码,输入“8888”的验证码,实际上“8888”为她转出的金额(当时卡上正好有未交的9000元学费),刘娟因此被骗8888元。转账结束后,电话没有再继续打来,刘娟也就回到了宿舍。 由于心中对于这笔钱的去向问题始终抱有怀疑,刘娟事后拨通了学院里导师的电话号码。电话中导师说刘娟可能被卷入了一场网络电话诈骗活动。当刘娟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只觉得全身发冷,她不敢相信自己被骗的事实。确认被骗后,刘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案例二:电话诈骗 10月27日下午四点,我校某学院大四学生王刚(化名)接到一电话,“你知道我是谁吗,明天上午9点到我办公室来一下”,王刚误你以为是“黎老师”,说是不是“黎老师”,对方“嗯”了一下。“黎老师”是王刚系里30多岁的带毕业设计课老师,平日里俩人素无来往,王刚接到电话时也略有吃惊,手机显示的是个陌生号码,但由于电话中的声音听起来有点像黎老师的声音,他也逐渐放松了戒备。 第二天上午8点多,电话里“黎老师”问王刚“来我办公室了没有”。可王刚快到学院教学楼时。电话再次响起,“黎老师”表示,自己在陪领导,想送点礼给领导。但由于领导拒绝接受现金,他提出要求王刚通过网银转账向他指定的账户先汇些钱,以完成这次送礼,再到办公室把现金还给他。 王刚当时面露难色,他告诉“黎老师”,自己目前账户只有1000块钱,可能无法支出更大的款项。“黎老师”在电话里欣然接受了这1000元,王刚于是在没有核对对方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网银向他提供的邮储银行账号转去了1000元。后王刚来到办公室,办公室的老师告诉王刚,黎老师一、二节正在上课,王刚方知被骗。 案例三:电话诈骗(未遂) 10月27日晚,我校某学院大四学生李军(化名)接到“小李,你明天早上10点钟来我办公室一下。”李军接到一陌生手机电话来电,自称是他的领导。接到电话后,李军有些迟疑地小心询问是哪位领导。没想到对方语气十分强硬“没听出来啊!我都亲自给你打电话,你还不知道是谁啊!你不是正碰到有事需要找我解决吗。”对方开始暗示就业单位解约的事情,李军听后似乎有点恍然大悟。对方见李军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合同诈骗罪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呢?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这是认清合同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欺诈手段”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刑法意义上探讨,合同欺诈罪中作为手段的合同,应是从实质上进行考虑,要有经济内容,不一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任何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都需要借助于合同这种形式,但是并非任何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 我个人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是与经济活动有关。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 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 符合广义上经济合同的外形特征 第三,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与一定经济活动有关。 要正确地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罪区别开来,还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涵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仅指经济合同,如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等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但含有经济内容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包括在内;从外延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外延不能太宽,一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不应包括在内,行政合同也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假借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但完全与经济活动无关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如行为人虚构父亲生病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而向他人借钱所写的借款合同。 必须明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从合同法的意义

学校防范网络诈骗知识讲座宣传材料

学校防范网络诈骗知识讲座宣传材料 诈骗是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贪图小便宜,急于发大财,相信封建迷信、富有同情心和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的特点,采取各种手段诱使人们上当受骗。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发展,是使H常生活越来越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实施诈嵋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诈骗案例及手段分析 案例一:邮包诈骗 特点:冒充邮政、快递公司打电话,称对方名下包裹夹带违禁物品,涉嫌贩毒、洗钱犯罪等,以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其向“安全账户”转账。案例:去年2月16日,义乌人陈先生接到一广东口音女子电话,自称邮局工作人员,说在他邮寄包裹内发现毒品,需联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陈先生根据对方提示,联系上一名自称是禁毒大队的男子,男子说为保全陈先生银行卡里的钱,需把钱存入指定账户,12小时后返还,陈先生汇完40000元后,再也联系不上对方。 案例二:冒充领导 特点:假冒领导、秘书或某部门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基层单位员工,让对方或单位预付订购款、配套费、手续费等。由于“领导”能准确说出你的身份,不少人上当。案例:去年8月29日傍晚,义乌某事业单位的张女士,突然接到“领导"电话,让她明天去下办公室。她问“是哪位领导?”对方霸气地回答“我是谁你都不知道,你领导有几个,好好想想"。因为对方能叫出自己名字和工作岗位,张女士信以为真。“领导”说他

在外面陪客户吃饭,钱不够,需要转账,回头让单位给张女士报销,张质疑后,领导还在电话里怒吼,张马上跟单位核实,才知遇到了骗子。 案例三:通知“退费” 特点:冒充税务、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以退款、退税为由,要求你在ATM机上按指令做实为转账的操作,将卡内的钱转走。案例:去年2月初,刚从金华某高中毕业的小陈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说因政策调整,可以退还学费1980元,需到ATM机上查收。小陈按对方要求到ATM机上操作转账,结果账上余额全部被转走。 案例四:相亲“借”手机 特点:网上相亲认识女子,网聊感觉不错,见面后相谈甚欢, 女子提出手机没电借手机打电话,随后顺走手机。案例:去年正月初三,某相亲网上,有陌生女孩主动加了金华的小邓,两人聊得很投机,2月6日两人相约见面,聊了会,小邓去上厕所,回来后,女孩不见了,桌上手机也不见了,通过监控,小邓发现自己离开座位后, 女孩拿走手机。他上网联系对方时,账号已被删除。警方提醒:遇到陌生人借手机一定多留个心眼,不能让手机离开视线。 案例五:机票“改签” 特点:在航班起飞前一天收到短信:因飞机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起飞,请及时与我公司客服联系办理退票或改签。拨打对方电话,对方指导你通过ATM机转账20元改签费,再输入一定数字的“验证码", 卡上钱被转走。案例:去年10月,永康的胡女士和同事准备去北京,订好机票的第二天上午,胡女士接到短信说航班取消,改签需20元改签费,航空公司赔偿200元误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 的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

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成功阻止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成功阻止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案例回顾 一位女士来到网点现金柜台办理业务,她需要把定期存折上的存款,加上手中的现金一并存入借记卡。办理业务时,该女士随口说了一句,过会儿她要去机器上做一下升级。柜员顿时感觉有些异常,为什么新的银行卡要做升级呢,于是询问原因。女士说她刚刚接到电话,被告知要到机器上做卡升级。一听这个情况,柜员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诈骗案件,目的就是让这些防范意识薄弱的客户把钱款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于是柜员马上告诉该女士这可能是一起诈骗,不要轻信他们。该女士一开始还未完全意识到,说:“不会吧,很真实的呀,我还报案了呢。他们称自己是法院的,说我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是****的白金卡,现在该卡涉及金融案件调查,已经备案了,他们还让我报警了。”而当柜员询问其是怎么报警的,是不是拨打110了。该女士说是他们帮她把电话转到警察局的,说到这里,她似乎有些意识到事情的蹊跷了,其实一切都是不法分子操纵的,所谓的报警也是他们的圈套之一。该女士拿出了一张纸,上面是她接到电话后记录下的一些信息,包括法院的电话、地址、备案号等等。随后大堂经理和值班行长帮助客户分析这些信息,终于让她认识到差点被骗了。 该女士说她听了犯罪分子的话信以为真,并且把股票账户的钱也已经转出来,还有其他银行的定期存款也已经转出,如果不是柜员的提醒,她真的准备按照这些骗子的说法,到自助机器上把钱都转给他们,幸好一切都还没发生,没有让犯罪分子得逞,现在想想还有些后怕。在反复感谢网点的帮助后,该女士把借记卡上的钱与携带的现金一并存到银行定期账户,网点也非常欣慰地阻止了一起电信诈骗。 案例分析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市民群众深恶痛绝,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法院传票”、“电话欠费”、或是“身份信息被犯罪团伙利用”等为幌子,通过网络陷阱、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诱骗群众上当。尽管新闻媒体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报道无数,仍有很大一部分市民群众听信不法分子的骗局,以至于财产受到损失,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元。 案例启示 防范电信诈骗,涉及到市民、警方以及银行三方面的工作。除了警方加大打击力度外,市民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不要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款等情况;不要轻信不明电话或手机短信,哪怕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可查询到,也要及时挂掉电话,不给对方任何机会;不要将钱财给对

【无罪辩护】辩护词(贪污罪、诈骗罪)

被告人甲是重庆某地村委会主任,在帮助镇政府初步审核宅基地的过程中,须有宅基地地票交给土地整理公司,置换为建设用地。于是,甲将自家的小作坊占用地报成宅基地,后补办了宅基地相关证件,上报给镇政府。镇镇府初审后,由土地整理公司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土地整理公司审查发现该地并非宅基地,但出于利益考虑(并且该小作坊占用地此时已经有了补办的证件),仍然给予甲10万元,将不符合复垦条件的该土地纳入复垦以宅基地土地面积算。 检察院对甲提起诉讼,控告其犯贪污罪。 现须拟一份辩护词,作无罪辩护。 辩护词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实地走访,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甲的量刑情节 1.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将自家的小作坊占用地报成宅基地,上报给镇政府并交由土地整理公司验收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揭发案件中土地整理公司犯罪行为的事实,即土地整理公司因

利益考量将甲上报的小作坊纳入复垦宅基地土地面积。此为案件调查的重要线索。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一)我们认为甲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甲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 首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对贪污罪的规定。依据其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构成贪污罪的必要条件。此案中,甲的身份是村委会主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着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此物的,以贪污论。”本案中,甲帮助镇政府初步审核宅基地并将地票上报经土地管理公司审核,这些仅仅是自发的帮助行为,与镇政府之间并没有形成正式的委托管理、经营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甲也不是构成贪污罪的合格主体。 2.甲也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篇

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篇 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篇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 QQ 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 QQ 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 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

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

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 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 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研究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里总结规律,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是否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 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其之后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显而易见,当事人也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之结果。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人能否促使检察院充分、全面认识到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探讨;二是从集资诈骗罪个罪特征,研究其可能存在的不予批准逮捕的个性情形。 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按照具体案件情况,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一旦执行逮捕,若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上述两种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一直会被羁押至一审判决生效为止。 此外,抛开个罪而言,监察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动,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与检察院之间进行衔接,留置措施如何与逮捕之间衔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保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职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能够降低监察体制改革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制度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司法公正亦是有益的。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集资诈骗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办案机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进行总结,则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种是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至于无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种是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其中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有罪不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捕直诉”的情形。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2018-2019】网络金融诈骗范例-word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网络金融诈骗范例 篇一: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例 互联网金融最大诈骗案 近年来,随着网络理财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理财诈骗花样百出,层出不穷。仅北京金玉恒通的一位会员就被骗8000万元之多。此类案件作案方式较为隐蔽,涉案人员相对分散,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十分普遍,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 诱饵:超高收益率 相比普通的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网站给出的回报率一般都会比银行高出很多。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利率大致如下:3个月定期利率为0.35%,3年定期利 率为4.25%,5年定期利率为4.75%。虽然理财产品正常收益会高于存款利率, 但存款利率是理财利率的一个重要参照基数。 业内人士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看到年收益率高于20%,投资者就要好好考 虑一下。比如,某正规公司推出的保本投资型股指套利产品,投资300万元,年收益率也就20%。”而在很多理财产品的广告中,很多公司直接宣称“月收 益率高达30%以上”。例如,金玉恒通理财项目称:“月纯收益达35%,3个月 即可回本。” 此外,在高回报率的同时,此类网站一般也会信誓旦旦地宣称,持续稳定收益。网络理财诈骗特点 网络理财诈骗还有三大显著特点: 理财款项汇至个人账户。正规的理财项目,都会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而骗子公司一般不会开设公司集体账户,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投资者在遇 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存好相关的汇款单据。 无有效理财合同。正规的理财项目,都会和会员签订理财合同。但是骗子公司 为防露出马脚,一般都会以口头协议执行,东窗事发之后,也无从查证。在多 个理财诈骗案例中,大部分投资者反映,“根本就没见过什么理财合同”。动 辄交易百万元资金却无半纸合同,连收款账户也是不明个人账户,如此漏洞百 出的骗局,为何竟能“忽悠”了投资者呢?杀熟。在多个案例中,“杀熟”手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

“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

成功防范网络诈骗的案例.

成功防范网络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临近下班,一位青年男性客户到网点办理汇款业务,他填单后来到柜台,柜员礼貌地请他就座,并询问其办理什么业务。客户递来一张汇款单和现金,该汇款单上收款人为刘某某,收款卡号是异地帐号。柜员看是外地卡便问这是哪里的卡,客户说不清楚但这是他堂哥要求汇的款项。柜员核对收款人户名为刘某某,便提示性地问对方和你姓氏不一样呢?不是说打给你堂哥吗?这话似乎提醒了客户,客户说我打个电话问问。柜员听客户在电话中讲“喂,堂哥,你是不是要我给一个叫刘某某的卡上打钱”?“刚才不是你在QQ上给我发的信息吗?”“没有吧,我们在QQ 上视频聊天,我看 到视频中是你啊,虽然没有语音通话。”“我现在在银行准备汇款,还好银行工作人员提醒,要不差点就被骗了!”。 据客户反映,他在家上网聊天时突然收到QQ里面堂哥发来的信息,说自己急需用钱,但自己没有银行卡,要客户打到其朋友刘某某的银行卡上。聊天的过程中“堂哥”主动要求开视频,杨某看到视频中是自己堂哥便没再多问,按要求来银行汇款。 客户经过银行柜员提醒,于是电话联系了堂哥,堂哥说自己根本不清楚有这回事,应该是自己的QQ被盗了。杨某表示非常感谢银行为他挽回了损失。柜员告知客户,网上聊天中的视频可能是黑客事先盗取的,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语音对话或者打电话过去询问,也可以要求对方做些指定动作以防视频是事先录制好的。 二、案例分析 近段时间,电话、短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各式诈骗花样层出不穷,诈骗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客户很容易上当受骗。银行柜台作为客户汇款的最后一道关卡,柜员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遇到可疑汇款及时提醒客户,以免客户遭受损失。 三、案例启示

成功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成功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

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后A未按期还款,甲、乙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催讨,催讨未果后,持虚高的借条上门索债。在一般人观念中,甲、乙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甲、乙等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A 对所有事实与后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没有受欺骗。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即使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另一方面,甲、乙等人通过上述方法索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金懿在2019年第2期《犯罪研究》中发表《“套路贷”案件不宜定性为诈骗罪》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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