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退伙的形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退伙的形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退伙的形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退伙的形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要面临合伙人退伙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四种退伙形式很好的解决了合伙人退伙的问题,这四种退伙形式分别是: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以及除名而退伙,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形式: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一、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其他相关知识: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8207570.html,/

28_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财产继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43)(★★★)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案例分析题) 2.企业的债务清偿(2005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5年)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04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单选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1·多选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2004年)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合伙企业中“退伙”的效力和后果

合伙企业中退伙的效力和后果 根据形式的不同,合伙企业中的退伙可以分为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但无论哪种退伙,其效力和后果不外乎如下: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6.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来源:法律快车作者: 客观题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合伙人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经查,该转让行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则丙在( )。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欠债致使个人丧失了偿债能力,则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李某属于( )。 A、通知退伙的情形,应提出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B、自愿退伙的情形,李某可以自愿退伙或不退伙 C、当然退伙的情形,以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D、除名的情形,李某接到除名通知日,除名时生效 答案:C 解析: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当然退伙的生效日。 下列情形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BD属于除名的情形。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习题范文说课讲解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B.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B.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劳务作为出资 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二手车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另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4.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后合伙企业破产,仍未偿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5.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又欠该合伙企业7万元,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可以抵销,因为合伙人债务就是合伙企业债务 B.不能抵销,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不等于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可以抵销 D.可以抵销,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6.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后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此时企业已负债50万元。后企业解散,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古某已退伙,不用承担责任 7.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董某执行企业事务。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为该合伙企业购置机动车 B.为扩大生产而向金融机构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D.聘请会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 提要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行,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 一、合伙与有限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合伙”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自由民和自由合伙的记载。除此之外,古希腊人把各方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投入合伙的称为“共同体”,罗马共和国末期以后,商品经济关系空前发达,罗马法上把合伙作为一种无需任何法定形式的诺成契约,罗马人常采取合伙的形式,经营奴隶、粮食、油店。另外,他们还以“船舶共有”的方式进行航海经商,船舶共有人须对受其委托的航海者在航海经商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合伙制度最早期的表现形态。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和完善,合伙已经成为现代三大企业形式之一。世界各国对于合伙制度的立法也趋于成熟。然而,随着企业大型化、跨国化、跨行业化的发展趋势,普通的合伙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首先,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突出,这一特点导致合伙天然的规模较小的特点,资金积累有限;其次,由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伙人也就不愿进行风险投资,这就形成了企业资金的有限性与企业规模扩大的矛盾;第三,普通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差,因为合伙人推出投资或增加投资或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都可能导致合伙的动摇或解散,而企业维持原则是企业发展的基本理念之一,可见,普通合伙的不稳定性与这一原则是相冲突的;第四,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易引起职责不清的缺陷。由此,普通合伙企业是企业法律形式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而同时,普通合伙企业又存在不完善之处。于是,人们开始把注意力放到了一种特殊的合伙方式上——“有限合伙”。 (二)有限合伙制度。所谓有限合伙,在美国法下,指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其前身是“康孟达契约”。在当时的欧洲,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将金钱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由双方按约定的方法分配,委托人仅以委托的财务为限承担风险。由此变形成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这就是有限合伙的雏形。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清算方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清算方法 1、协议退伙 前提: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前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2)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现下列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退伙的结果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退伙对债务的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 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同时也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类型的合伙企业虽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区别,但仍属于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159号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以来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作出的规定,即:“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的建立不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企业的发起人也要本着公平、自愿原则达成友好合作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顾名思义,人合公司的进退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退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律伴网小编为你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 一、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四、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以上便是律伴网小编为你简单整理的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知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方式分为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四种模式,只要满足任何一项条件,合伙人就能退出。如果你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可以在本网站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8207570.html,/

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研究说课讲解

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研究 摘要: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该法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出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制度、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有限合伙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任职资格问题存在不同规定。公司是否可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将带来何种法律后果,都需要我们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字:公司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最初的功能,逐渐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该类型企业依据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登记,有限合伙人包括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当前普遍出现了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现象,但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的规定却是不同的。 我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一条的规定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不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但是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公司可通过投资的方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该条规定以否定式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这些民事主体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没有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的排除在外,那么根据“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则允许的原则”公司可以转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而这样的理解明显是与公司法中的规定相违背的。 二、基本概念及内涵 为了更好的探讨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该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及内涵进行分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普通合伙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

合伙人退伙的流程怎么走

一、原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原合伙人退伙的类型包括: 1、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称自愿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原合伙人原合伙人退伙 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协议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合伙人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当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 (1)当然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原合伙人退伙。也称开除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了开除原合伙人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合伙人退伙的后果 1、原合伙人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原合伙人退伙人以使用权出资的财产需返还给原合伙人退伙人,盈余部分需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则需由原合伙人退伙人分担; 3、原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为二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原合伙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 三、退伙协议 同立退伙契约人____简称甲方____、____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____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____行)(设x____处所)(商业登记证____字批____号营业登记证____字第____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_年__月__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关于x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合伙截至____年__月__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

合伙人如何退伙

核心内容:合伙人成立了合伙企业后,因各种原因,要退出合伙企业。这时候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伙。出现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伙人的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后退伙如何清算

个人合伙后退伙如何清算 对于不参与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执行事务的情况。其方式主要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义务定期向合伙人汇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通过查阅帐簿等方式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法律咨询: 我与两人合伙办工厂,两人因我的能力问题,要求我叔进厂工人,负责业务。去年我叔从客户处取走30万,今两人因这问题要我退出。合伙前期所用厂房是租用政府的,但是合伙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整改,后自行租地建了生产线,为租用与自建相结合。请问要我退伙,哪些应该清算给我。投入到整改租来的厂房的钱可以算吗(另,烟花炮竹行业,不断整改才能符合生产标准,从整改到自建是一个不可断开的过程),合伙如果我退伙哪些应该清算给我? 律师回答: 退伙需要进行清算程序。 你的问题涉及的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怎么写

一、普通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怎么写 同立退伙契约人_____简称甲方_____,_____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_____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_____行)(设_____处所)(商业登记证_____字批_____号营业登记证_____字第_____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关于_____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合伙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_____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_____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原合伙使用店房(即_____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 退伙人(乙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5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05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五) 第二单元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13】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综述)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原制度) A.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劳务出资 C.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若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答案】D 【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3·单选题】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1年) 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 【答案】B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合伙企业的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处理办法。 1、约定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约定在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损失赔偿(3)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当然退伙的情况:(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新增合伙人的约定 1、新增普通合伙人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 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点: 1,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 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在设立条件上的异同 不同点: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应该算作登记事项的不同点】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相同点: 1,对合伙人的人数都有要求

合伙企业法重点讲解学习

合伙企业法重点 ●概述 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 一、定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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