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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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一般触电事故调

查报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桥头镇“7·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18日2时10分左右,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北二街7号昌盛工业园C栋厂房三区(以下简称“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7年7月2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应急办、桥头镇政法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司法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工商分局、桥头镇供电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位于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两人各占50%的股份,该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做塑胶废品加工,产品为塑胶颗粒,2017年6月1日正式投产。

2、东莞鑫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鑫亚公司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厂房出租方。

3、中山市华特机械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丰路1号之二,投资人:邓锦辉,成立日期:2010年01月08

日,经营范围:加工:塑料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生产设备(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供应商。

4、王发金(死者),王发金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工人。

(二)事发厂房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5日,出租方(甲方)鑫亚公司代表刘桥与承租方(乙方)代表陈尚广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乙方租用甲方的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面积1400平方米(含分摊面积),租赁期为三年,免费装修期从2017年04月25日至2017年05月31日止。租赁期从2017年04月25日至2020年04月30日止,从2017年06月01日起计租。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于2017年06月01日正式投入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17日晚上21时许,工人王发金和岩安进入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开始工作(王发金和岩安的上班的时间为第一天晚上21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2017年7月18日凌晨2时10分许,工人岩安发现生产线中间部分的设备有很多废弃的胶头流出而无人处理(处理废弃胶头的工作由王发金负责),岩安转身寻找王发金,发现王发金半蹲在干燥机和出料口之间的位置,右膝盖跪地,脸朝上看。岩安感觉有些异常,就走过去拍了王发金的后背,王发金没有反应。岩安就去切断

了设备的电源,然后把王发金拖过来,捏了他的手臂,摁了他的人中,王发金没有任何反应。岩安把王发金放平躺在地上,然后去车间办公室找生产主管高长春。高长春过来后,拍王发金身体、摁了人中,王发金没有任何反应。高长春打了陈尚广、谢付强和120的电话。谢付强很快就过来了,之后陈尚广和王发金的几个老乡也赶了过来。岩安、谢付强和王发金的一个老乡将王发金抬上了陈尚广的私家车,由陈尚广开车连同谢付强、高长春送王发金去桥头医院。王发金经桥头医院医护人员抢救约30分钟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岩安发现异常后及时向生产主管高长春报告,高长春及时拨打了陈尚广、谢付强和120的电话。考虑到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位置较偏僻,陈尚广自己开私家车连同谢付强、生产主管高长春一起送王发金去桥头医院,经医护人员抢救约30分钟后宣布王发金抢救无效死亡。桥头公安派出所、桥头安监分局接报后迅速安排相关领导及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在控制事故现场,排查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奠定基础。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多次组织事故发生单位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与王发金的家属进行协商,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目前事故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2017年7月18日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发金,男,汉族。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17年7月18日2时10分许,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工人王发金在工作中身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A、B两台设备之间(图1),其左下身接触A设备1标记处(图2),右上身接触B设备2、3、4标记处(图3)。经技术人员测量,B设备2、3、4标记处对A设备1标记处的最高电压达221伏。发生触电是导致王发金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B设备上的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外壳(图4、图5)及造粒机组外壳未装设保护接地装置。不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条“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和6.20条“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2、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电源总开关为正泰NM10-100/330型号的塑壳断路器(图6),为三相三线。据正泰NM10-100/330塑壳断路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描述主要用途:主要适用于不频繁操作的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至380V,额定电流至600A的配电网络的电路中,用来分配电能和保护线路及电源设备免受过载、短路、欠电压等故障的损坏。该型号断路器不具备漏电保护功能,违反了《农村用电安全规程》(DL493-2001)第4章4.3电力使用者的职责第5条“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3、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现场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从业人员在上班期间,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起触电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该加工厂生产设备为新购买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该加工厂使用新设备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按照《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安装流程进行安装作业。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该加工厂的生产设备为新购买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该加工厂使用新设备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按照《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安装流程进行安装作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产品购销合同》、《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正泰NM10-100/330塑壳断路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现场照片等。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该加工厂的生产设备为新购买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该加工厂使用新设备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对于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按照《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安装流程进行安装作业也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否构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政责任的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认定”,原则上应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的权利义务,即主体责任,本次事故是发生在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加工厂安装的总开关与造粒机组未有效接地均属物的不安全状态,且加工厂已经使用机器设备,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排除隐患,因此,未认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政责任,但是,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以及本

次事故中当事各方的其他法律权利与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工生产线必须遵守安全用电原则。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I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二)厂房租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前,应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性能的重视。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装和使用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从源头抓起、逐级排查,把危险因素扼杀在萌芽之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工贸行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触电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矿井维修电工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5 年6 月20 日,外转供变电所内有闲臵开关柜,由供电车间组织一批人员前往进行回收,在大部分人员没有到时,有几名员工急于下班回家,就在没有施工负责人指挥、安全负责人监督,没传达安全规程措施的情况下,三名同志主动干起来,三人中有两人用绳子拉开关柜,受害当事人用手扶住柜子,在开关柜即将倒下450 时,受害当事人无力将其扶住,在迅速躲闪时,手被压在开关柜下,耳朵被柜子的铁丝扎破。 二、事故原因 1、施工人员没有学习安全规程,没强调整个程序及注意事项,没有学习签字,职工心中没数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和其它两名员工心情慌急,在没有任何的保护的情况下工作,而且没有预料到开关柜重量,在倾倒时能否扶住,平安放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垫开关柜的防滑皮带;没有在开关柜前放臵横板等一系统列的防滑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现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各相互保安意识,增强职工的危险源辨识能力。 2、教育职工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措施,杜绝蛮干、盲干等违章作业现象。 案例二 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触电事故 2002 年5 月17 日,某电厂发电车间检修班电工刁谋带领班组成员张某检修380V 直流电焊机。电焊机修好后进行通电试验,情况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谋安排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 ;15 刁 某蹲着拆除电焊机电源线接头,在拆除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⑴刁谋参加工作10 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谋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

唐山市蓝欣玻璃公司“”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4·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3日15时左右,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原料车间检修天车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汉沽管理区安监局、汉沽管理区监察局、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和汉沽管理区总工会等单位,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4·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一、事故单位概况 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唐山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注册资本壹亿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经过 2013年4月3日11时30分,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天车工杨义国操作天车在原料车间(南北走向)进行抓沙作业时,天车因钢

筒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工作,于是杨义国将天车故障情况电话告诉 原料车间副工段长张志兴。张志兴电话通知原料车间维修班代理班 长田兵派员进行维修,随后,杨义国将故障天车停放在原料车间轨 道北部,并驾驶轨道南部天车继续进行抓沙作业。14时,田兵安排 崔志辉、崔洪满、单忠云到厂区修理故障叉车。14时40分,田兵到原料车间维修天车,田兵在向杨义国了解天国故障时,崔洪满修理 完成叉车后也来到原料车间,要求和田兵共同维修故障天车。因崔 洪满刚分配到维修班一个月时间,田兵对他的维修技术不太了解, 加之维修天车系高空作业,危险性大,田兵让崔洪满在地面做些辅 助工作。杨义国将故障天车开至车间中部空旷位置,田兵沿天车轨 道攀登梯攀登到故障天车(距地面约9米)上面进行维修。15时左右,崔洪满在未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打招呼的情况下,擅自登上天 车轨道,沿天车轨道走向天车所在位置,欲到天车上部查看维修情况。此时天车维修完成,崔洪满恰好走在天车维修现场其他人员的 视线盲区,田兵指挥杨义国启动天车向北行驶,行驶的天车将崔红 满挤在天车轨道西侧立柱上。正在巡检的张志兴听到天车轨道上有 叫喊声,立即沿天车轨道攀登梯攀登到天车轨道上,发现崔洪满头 朝北,身体平躺在天车轨道与墙体之间,肋部有血印划痕,身体其 它部位无伤痕,且神智清醒。看到此种情况后,张志兴立即叫停运 行的天车,田兵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至公司设备动力部部长蔡玉花,现场作业人员将崔洪满抬至地面上并立即将其往天津市宁河县医院 进行救治。当日22时20分,崔洪满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化工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最新】

化工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日,山东沂南某化工公司在原北大门传达室西墙外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 ××日下了一夜雨,23日5时,该公司复合肥车间按照预定计划停车进行设备清理和改造。8时,当班人员王某和韩某接班后,按照班里的安排,负责清理成品筛下料仓积存残料,约8时20分左右,王某离开了车间。8时30分左右,韩某出来,到车间北面找工具时,发现在车间外东北角的原北大门传达室西墙外趴着1人,头朝东南面向西,脚担在一个南北放置的铁梯子上,离传达室西墙约2m多。这时韩某忙跑到车间办公室汇报,公司和车间领导等一齐跑到现场,当时发现从传达室西窗户上有下来的电线着地,车间主任于某急喊拉电闸,副经理杜某急忙用手机联系并跑去找车辆。当拉下复合肥车间电源总闸后,车间职工李某手扶离王某不远的架棒管去拉王某时,又被电击倒(立即被跟在后面的维修工尹某拉起),当时,车间主任于某发现不是复合肥车间的电,就急忙跑到公司配电室,在电工班长张某的配合下,迅速拉下公司东路电源总闸。这时,联系好车辆又跑到现场的杜某和闻迅赶到的2名电工立即将王某翻过身来,由电工李某对其实施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大家一起把王某抬到已开到现场的车上,立

即送往县医院抢救。在送医院途中,2名电工一起给王某做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时间约在8时40分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通过组织人员对现场勘察和调查分析认为,漏电电线是多年前老厂从办公楼引向原北大门传达室和原编织袋厂办公室的照明线,电线外表及线头之处非常陈旧,该公司******月份整体收购原*******厂后始终未用过该线路,原企业电工不知何时在改造撤线时,线头未清除干净,盘在原北大门传达室窗户上面(因公司在此地计划建一工棚,本月21日之前连续四五天,施工人员多次在此丈量,挖地基,打预埋,灌混凝土,并有10多人在此扎架子,焊钢梁,施工人员就在此窗户周围施工和休息,扎好的架棒管也伸到了窗户南侧,始终没有发现此地有线头落地),6月22日夜10时至23日早5时,一直大雨未停并伴有4至5级的大风,将盘挂的电源线刮落地面。死者王某到事故发生地寻找工具(在传达室西墙边竖着一根直径30mm,长约1.4m的铁棍)当脚踏平放的铁梯子时不慎摔到(梯子距地面约25cm,其中一头担在铁架子上),面部触及裸露的电源线头,发生触电事故(尸体面部左侧有3×5cm2的烧伤疤痕)。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触电,原因是王某的身体、铁梯子、铁架棒形成带电回路所致。

河南中隧劳务公司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中隧劳务公司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4.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27日10时50分,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张唐铁路燕山隧道1号斜井左线清渣立模施工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市安监局向市政府、省安监局进行了报告。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4月28日市安监局牵头与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死者情况 2012年2月10日,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为期二年的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派遣各类劳务工,由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到公司下属各施工单位工作。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对劳务人员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考核,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

理。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张唐铁路二标一分部390余人,现场负责人赵铭。 死者情况: 张坤,男,27岁,身份证号(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义兴乡人,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3年4月27日上午7:00左右,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在张唐铁路二标一分部燕山隧道1号斜井衬砌施工班何远伟、谷兴山、张启明、张坤四人进入隧道左线3#洞栈桥下进行立模施工作业。8:45该洞掌子面开始出渣,10:50左右司机候正德驾驶装满洞渣的自卸车行近栈桥时进行了鸣笛。此时安排完工作向洞外行走的衬砌施工班领工员赵全山听到鸣笛后,赶紧招呼在栈桥下进行立模作业的工友进行避让,让渣车通行。何远伟、谷兴山、张启明三人跑到栈桥右前方安全地带躲避,张坤则就近躲到了栈桥左侧边。司机候正德驾驶渣车开始上栈桥,当后轮触及栈桥搭板时加大油门驶上栈桥,此时,左侧栈桥向前搓动并向下沉降,由于左右侧栈桥失衡,渣车向左侧倾斜发生侧翻,将躲在栈桥左侧边的张坤压在下面。现场衬砌施工班领工员赵全山立即将车辆侧翻事故上报给河南中隧劳务有限公司张唐铁路二标一分部现场负责人赵铭。赵铭向张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某某公司机械伤害事故报告 某某部机械伤害事故报告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中国石化集团某某公司某某部 二、发生事故的下属装置(车间)名称:某某部某某分部 三、事故时间:2012年9月24日 四、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五、事故经过: 9月24日上午9:00左右,某某分部大型机械操作工段龙门班班长朱某某接到分部关于更换#1龙门小跑减速箱机油的工作任务,朱某某带领当班组长冯某某、当班操作工袁某、朱本某、张某某、葛某某到达现场,准备更换#1龙门小跑减速箱机油,在更换过程中,为了作业方便,需要以点动的方式启动#1龙门小跑。在实施点动前,由冯某某站在小跑

过道上指挥驾驶室里的操作工朱本某按指令进行点动操作,朱某某站在小跑机房一侧以便向下观察小跑点动后的位置,张某某(此次事故的受伤者)蹲在小跑机房的空旷处,在实施点动时,小跑仓门为按规定进行关闭,如果仓门不关闭,#1龙门应该无法启动,必须人工将限位按下,方可启动#1龙门电源。随后由操作工袁某人工按下小跑仓门限位开关,随后操作工朱本某开始按指令将#1龙门小跑向货六道方向进行点动,在点动过程中,操作工张某某突然由原来的下蹲状态起身,将头伸出小跑机房的仓门,观察小跑点动的位置,此时小跑仍处于点动的运行状态,张某某被运行中的小跑遇到小跑过道支架挤压受伤。后被送到江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某为8根肋骨骨折。 六、事故伤亡情况: 受伤人数:1人。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在更换#1龙门小跑减速箱机油的过程中,当班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大型设备检修操作规程,在仓门未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小跑点动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对现场安全风险未认真识别,作业人员间相互安全提醒不够、现场作业人员分工不明确、指挥人员不明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某某分部管理人员对日常作业监管不力、“七想七不干”安全提示卡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七想七不干”安全提示卡未充分细化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某某分部要严格执行大型设备检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作业的安全规

宝山钢铁股份公司“”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2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0月22日,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原料分厂原料输入作业区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何 文波,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2月1日,宝钢股份公司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冶宝钢公司)下属上海宝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技术)签订《炼铁厂原料分厂作业协力承包合同》,承包内容包括:承包区域内物流输送系统的原料处理、输送相关的 生产作业、设备巡检和日常维护、清扫等。作业形式为生产岗位协力。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2年10月22日7时25分左右,宝钢股份公司炼铁厂原料分厂输入作业区原料控制中心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接运2组甲班组长陆庆茂,要求将A411D皮带小车从A42系统切换到A49系统,陆庆茂即安排协力工余国峰到现场进行切换操作。10时45分左右,因A411D皮带小车一直没有复位,控制中心在打电话给余国峰未果的情况下,电话 通知输入作业区,告知情况。作业区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

触电事故案例

触电事故案例汇编 2015年10月7日 通过对一组“触电事故案例材料”的海量阅读,增加对用电安全以及触电事故的认识和感知,进而提升防范触电事故的自觉性,深入思考与生产环节、非生产环节有关用电情况的复杂性,合理应对各种变化,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通过对一组“触电事故案例材料”的海量阅读,使自身的安全思考自动延伸到“防机械伤害、防物体打击、防脚手架坍塌、防车辆失控、防天然气火灾、防交通事故、防中毒窒息”等方面,在更宽广的安全生产范围内拓宽思路,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各要素的相互作用,进而做好综合安全风险防控。 通过对一组“触电事故案例材料”的海量阅读,增加对安全生产“人、机、环、管”的深刻认识,尤其深刻认识与人有关的安全生产各要素的复杂性,充分发挥全员的安全智慧和安全潜能,进而做到超前防范,化危险于无形之中。 通过对一组“触电事故案例材料”的海量阅读,增加对外包工队伍人员状况和安全素质复杂性的认识,进而提升我们做为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各行各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增强对生产现场所有人员服务和严格管理的意识,进而提升我们对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的敬畏、对安全生产法的敬畏、对所有人员生命安全的敬畏,为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和本质安全型企业而不懈奋斗。 1、上海市幼儿园屋面防水改造中触电死亡1人遇难

衣房屋面防水改造工程工地,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1名木工在进行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苏某等4名工人根据住安公司安排在总工会幼儿园洗衣房屋面进行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苏某站在二楼楼梯口平台上使用简易搭建的电动葫芦进行混凝土提升作业,苏某左手扶着电动葫芦卷扬钢丝绳,右手去提用绳索扎住四角的装载混凝土编织袋时,电动葫芦漏电,造成触电,仰面躺倒在二楼楼梯口作业平台上,上半身子探出平台外。施工用电源未使用移动配电箱,电源线直接接在一楼配电房内的配电箱上,地线未连接至电动葫芦外壳上。 2、上海牧业科技公司料场卸料时1人触电身亡 2014年7月23日17:00左右,上海沁侬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男,22岁,江苏人)在料场卸料时,双手扶在料塔支架上,不慎发生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 3、上海北蔡莲兴公司汽车吊触碰高压线1人触电身亡 2014年10月7日8时20分左右,上海北蔡莲兴劳务有限公司在崇明供水工程厂外管网工程2标吊运钢管作业过程中,汽车吊臂离220千伏导线距离过近,导致线路对汽车吊吊臂放电,造成手扶在汽车吊车体上的相××(男,19岁,江苏人)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4、上海浦东新区检查故障照明灯时1人触电身亡 2014年6月25日14:20左右,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男,58岁,江苏人)在亚洲食品配料展览会搭设现场检查故障照明灯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 5、上海浦东新区调整空调管线作业中1人触电身亡 2014年6月9日22:00左右,上海雅缘电器租赁有限公司临时工(男,21岁,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2014年7月22日7时30分左右,位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园的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金山分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即政发[2007]24号)的要求,即墨市人民政府于7月 23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局、环秀街道办事处组成的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7·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性质,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是民营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12-19)。一般经营项目:制售混凝土,一般低压管道安装、房屋维修、建筑机械租赁、土石方挖掘(不含爆破)。(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营业期限:2007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该企业取得了由城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B3054037028202。 发生事故的混凝土搅拌站为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金山分站,位于环秀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园内,主要负责人为李建国,该搅拌站取得了由城建部门颁发的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公司(搅拌站)登记证,登记编号B3054037028202-1,有效期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于法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

一起典型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14年8月25日7时55分,陕西某发电公司运行人员发现#5 机除尘A变压器温控仪故障,通知检修人员处理。10 时37 分,变配电班刘某开具工作票,16 时20 分,办理开工手续。19 时40 分,变配电班刘某(工作负责人)和钟某(死者,男32 岁)到现场开始工作。由于该变压器温控器和4个冷却风机共用一个16A 空气开关(见附图),初步判断某个冷却风机故障造成空气开关跳闸,温控器面板电源失去。为便于今后检修和故障判断,将4 台冷却风机电源改为由4个3A 空开分别控制。工作中进一步确认,一台冷却风机风扇卡死且电机线圈开路。21 时20 分许,刘某回班组找风机备品,离开时向钟某交代让其休息等待。22 时10 分,刘某回到配电室,发现钟某趴倒在地,面部周围有血迹,左手拿一根导线,身下压有一根导线。刘某判断其触电,立即切断电源并打电话呼救,随后同赶到现场的运行人员轮流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22 时23 分,公司值班医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并随即送往医院,在第三陆军医院抢救后,确认钟某已无生命体征,诊断死亡。 二、原因分析 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地点位于#5 机除尘配电室走廊,距离工作地点除尘A 变约2.5 米(见附图)。钟某左手握着一根试验导线的

接线柱,手心有坑状电击伤,接线柱有烧焦痕迹;右胸前压有带鳄鱼夹的另一根试验导线,右手握拳在右胸,右胸有电击伤。导致触电的导线为临时试验用导线,一侧通过硬导线插入临时电源插座孔,另一侧分别为接线柱和鳄鱼夹,临时电源取自附近的检修电源箱。从现场情况判断,该导线用来接取变压器冷却风机试验电源。 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人钟某违章作业,违反先接线后送电的作业程序,在取电试验过程中,身体接触导线带电部分形成回路,发生触电。 事故间接原因:工作失去监护,工作负责人没有按照安规和反措要求,将工作班成员撤离作业现场,工作班成员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并且在低压带电设备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带手套。 三、暴露问题 1.检修工艺标准不高。事故现场接取临时电源的导线不规范。由于距离较长,电源转接过程中试验导线没有使用专用插头,而是两根硬导线分别与两根软导线接长后,直接插在插座上。接线方式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由于存在接触不良问题,工作中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判断和作业过程,分散注意力,特别是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检修组织管理有差距。除尘A 变温控器缺陷于当日早晨发现,工作票计划消缺时间2 天,本可以充分利用白天进行。但因检修提出的工作内容、措施有误等问题一直拖至晚间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于19 时40 分才进入现场。车间、班组对回路改造的安全措施及工作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1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1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2月19日23时23分,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筛分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2月20日,依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19”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距承德市50公里。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玄力营,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130821000004574,发证时间为2002年7月26日,有效期限为长期;组织机构代码为:74849825-9。 该公司三选厂位于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上台子,始建于2007年4月,2008年3月试生产,主要加工铁矿石,生产铁精粉。设计生产能力年产铁精粉50万吨,共有员工141人,副厂长王成东,负责该选厂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格证齐全有效。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09]承延830033号,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证照到期后,企业申请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安监局在企业完成整改工程后,于2013年9月10日批准该库试运行6个月,事故发生后已责令企业停止使用。 (二)生产概况。 事故发生在该选厂破碎筛分车间,该车间三班运转生产,主要工作是将大块矿石加工破碎为粒度在0-14mm之间的细小颗粒。车间内有6台圆振筛和3条1.8m宽的输送皮带,事故发生时有5台圆振筛和3条输送皮带正在运转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触电事故案例 (3)

触电事故案例 一、事故概况: 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2)?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 (3)?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主要原因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 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四、事故处理结果: 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万元。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公司总经理范某,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作出书 面检查的处分。

凤岗镇东莞市晋深塑胶原料公司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凤岗镇东莞市晋深塑胶原料公司般机械伤害事 故调查报告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凤岗镇东莞市晋深塑胶原料有限公司7.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在凤岗镇油甘埔水心工业区2路2号厂房东莞市晋深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摔进泡沫搅碎机,随后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凤岗镇政府、凤岗镇安监分局、凤岗镇纪检监察室、凤岗镇公安分局、凤岗镇总工会、凤岗镇社保分局、凤岗镇人力资源分局、凤岗镇信访办、凤岗镇司法分局、油甘埔村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二)施雄达: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人,年龄:45岁。施雄达和施令在2017年3月1日签订了《转让协议》,施令将东莞市晋深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现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办公用品、生产原料、成品及半成品等整体转让给施雄达,转让费10万元。转让各方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

的备案登记;但由施雄达具体经营管理,对外缴付房租,施雄达为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设备情况:如下模拟图。 1.事故设备分为传送设备和粉碎设备,粉碎设备投入使用约2年,传送设备于2017年2月投入使用; 2.传送设备活动部位(5m×1.1m活动平面)未有效防护(设备转速 0.5m/s); 3.传送设备两端离地高度分别为0.5m、1.26m,防护栏为泡沫箱组合,高度统一只有0.78m; 4.粉碎设备进料口上方1.08㎡空间(1.23m×0.88m)未防护; 5.传送设备、粉碎设备显眼位置无紧急停止按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在凤岗镇油甘埔水心工业区2路2号厂房一楼东莞市晋深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员工黄秀娇、张静坤和傅彩虹在车间撕胶带,突然看到搅拌机冒烟,黄秀娇从车间连忙跑去把电闸关了,然后听见搅拌机里面传来晏真华的呼救声,于是跑去办公室叫老板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一、事故单位概况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北环路6号,注册资本壹亿零伍佰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有:食用玉米淀粉,淀粉糖,原料药,氢气的生产,粮食收购。一般经营项目有:未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的麦芽糊精、山梨醇、山梨糖醇液、淀粉副产品及葡萄糖副产品的生产,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骊骅公司,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淀粉行业前二十强企业和中国食品行业百强企业。是全国淀粉及淀粉糖行业中综合生产能力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重点骨干企业之一。其前身为1989年建成的秦皇岛市抚宁县淀粉葡萄糖厂。1998年由该厂为主发起人,成立了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由国有控股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贺俊士,总经理涂志田,公司现有员工3000人,总资产14亿元,主要以玉米为原料进行深加工,加工能力为100万吨/年。企业法人代表,贺俊士,男,60岁,中共党员,家住抚宁县抚宁镇朝阳小区52号,联系电话603430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2013年2月3日,骊骅公司淀粉三车间二班净化工段送料工杨立东当班(早上8点至下午4点),上午9时许,送料三号仓发生堵塞,骊骅公司装卸队工人刘权配合杨立东到玉米三号仓下料口通料(当日下雪,天气寒冷,玉米有冻块),当日中午11时55分,杨立东与刘权在一起吃午饭时发现送料仓再次发生堵塞,杨立东让刘权去通料,刘权通完料后回休息室吃饭时送料仓又发生堵塞,杨立东去通料。12时10分左右,刘权吃完饭去帮助杨立东通料,走到送料三号仓时,发现送料传送带及电机停止转动,看到杨立东侧躺在皮带底下,头部夹在皮带与电机滚轮之间,就赶紧找其他装卸队员及三车间员工救援,车间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并拨打110、119、120急救,随后现场救援人员切开传送皮带及皮带机支架,将杨立东救出,12时45分,杨立东被送往抚宁县人民医院抢救,13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完整版)触电伤害、安全事故事故反思

9.24事故反思 “9.24”是乌鲁木齐供电段接触网工区发生的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该事故是由接触网工未按照标准作业、违章蛮干导致的触电伤亡惨案,这次事故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同时也在供电行业中展开了事故反思的浪潮。 分析事故,让我得到以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安全第一,安全事故无小事的思想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当发生事故造成人生伤害的时候,再去追究事故责任为时已晚。安全之行应在小事做起,做好班前会的准备,做好防范危险点的预想,将电力检修作业中存在的不良习惯尽量消除。 二、规章制度掌握不够全面。尊章守纪是生命的第一道防线,违章蛮干不听指挥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业过程中,经常存在麻痹大意、为图省事而节约步骤的现象,这种做法严重违章违规,员工不引以为戒极易造成人身伤害。 三、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作业未按标准化执行。业务水平的深浅影响员工素质和认知程度,业务知识的缺少、岗位职业技能的不熟练、作业的不标准将会在作业过程中留下隐患与安全风险,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四、自控互控没有紧密结合。自控与互控是加强安全的一道屏障,自控来源于平时的经验积累,自发认识本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控制。互控作为自控的补充同样重要,互控应做到敢做敢管,不能存在有老好人现象,并对于违章违规加以制止。 针对“9.24”事故发生的原因,我做出深刻反省,加强以下几点: 一、加强安全知识教育。结合自身职业特点,吸取多起事故案例教训,开展自我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学习、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学习,取长补短完善自我安全意识,认清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树立起不违章、不蛮干、不会干请教别人怎么干的谦虚谨慎的安全思想。 二、加强职业安全规定的学习。针对职业特点,全面学习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并加以应用,做到按规章办事,按制度管理,按现场情况处理的原则保质保量安全作业。 三、加强标准化作业,认真执行监护制度。作业全程从开始作业到作业结束都按标准执行,不可有一丝松懈。作业过程中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两者呼唤应答,相互提醒,尽可能发现作业中存在的不足,共同降低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加强业务知识水平。多学多看,增强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虚心向老师傅请教问题处理办法,锻炼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于闲时补充新知识,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行业发展水平,提高自身素养。 和田供电工区 职工: X年X月X日

大岭山 “1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12.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14日07时00分左右,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房屋工地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2016年12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 一、 码:???????????是该事故工地的工程承揽方,不具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 (二)有关人员概况 何辉城,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广东省梅州市人,身份证号码:???????????大岭山颜屋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在建房屋屋主,是该事故工地工程发包方。

(三)其它概况 1、事故工地情况 事故发生地是何辉城、蔡国康、刘小娟的联建楼,于2016年10月15日从颜屋村丁晃华、何超梅处购买所得,由何辉城作为代表签名,双方签订《宅基土地转让协议书》 6层楼 2 ,约3 出厂铭牌及相关使用参数。该物料提升机由任思强所有,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请人安装在事故工地并投入使用,无任何相关资料。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安监分局于2016年12月15日委托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物料提升机进行技术检测,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测取证后于2017年1月9日出具《物料提升机安装检验评定报告》(报告编号:DGXZ2016041-J-026),检验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12月14日上午7时00分左右,位于大岭山颜屋村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房屋工地正在铺设第6层楼顶模板,张德祥在三楼使用物料提升机将模板材料运送到六楼,空吊笼从六楼下放过程中卡在提升机井内五六层之间,此时一楼曳引轮并未停止转动,曳引轮上钢丝绳散乱出来,张德祥便到一楼修理钢丝绳,在修理过程中 午9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到事故发生地大岭山颜屋村王园路西一巷3号在建房屋工地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物料提升机处于静止状态,该提升机载货平台停靠在在建房屋5楼楼面处,物料提升机的控制盒控挂在第三层提升机井旁一水泥柱上。提升井顶端固定滑轮的承载梁已被拉弯变形。 (二)询问情况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案例汇编 【案例1】小学生爬电杆掏鸟窝触碰高压电线把命丢 某星期六,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余XX与同学一起到一水塘边玩耍,余XX突然提出要上水塘边的电线杆上掏鸟窝,不顾其他同学的劝阻便开始徒手攀登电杆,上至杆顶后触电,直到导线烧断人才从电杆上掉下来,当场死亡。 防范措施:学生家长应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在电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教育儿童懂安全攀登电杆、变台有危险

【案例2】乡政府在高压线下违法建房致建筑工人触电死亡XX乡政府在其10kV专用线路下建办公楼。某日,施工队工人丁XX一人到已完工的一楼楼顶检查现浇模板,触及正上方的10千伏线路边相导线,当场死亡。 防范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高压线旁别建房一家老小喜洋洋

【案例3】传输带电动机电线老化漏电致雇工触电死亡某日,粮食收购经营户张XX使用传输带搬运粮包,雇工秦XX赤脚站在地上操作传输带,因电动机接线部位电线老化漏电致秦XX触电,经现场抢救转送医院途中死亡。 防范措施:低压电力用户必须安装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电力设备常维护发现破损莫接触

【案例4】捡拾断落的接户线老妪触电身亡 某日,胡老太太外出回家,发现自家的接户线断落在地面上,胡老太太用手去捡,手触碰到断线的带电部位,触电死亡。 防范措施: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应与电线落地点保持8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及时告知电工或拨打电话95598。 断落导线不要捡八米以外才安全

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3月25日16时35分左右,位于东大名路1075号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兴明、黄融对该起事故迅速作出指示,要求一是尽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同时安抚好家属情绪;二是成立事故调查组,将事故原因、责任等调查清楚;三是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虹口区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取样检测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滩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号320室,法定代表人:陈戌源,经营范围:在上海市虹口区海门路地块内从事商业及办公地产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2.监理单位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住

所:崇明县秀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强,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及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甲级。 3.总包单位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征,经营范围包括:境内外各类建筑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0001-03。 4.专业分包单位 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法定代表人:卢定,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械施工,建筑与运输机械租赁、修理及配件销售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主项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1175-02。 5.劳务分包单位 (1)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实公司”)。住所:甘河路8号16楼1613-1614室,法定代表人:蒋永华;经营范围包括: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等。持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主项资质等级为:钢筋作业分包劳务分

华北铝业公司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华北铝业公司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11·3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1月30日零时10分左右,华北铝业有限公司铝箔事业部新一车间退火区,在吊运料框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8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华北铝业有限公司“11·3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种铝合金加工材、深加工制品、工模具、加工设备;设计、制作、销售、安装各种铝合金门窗、幕墙隔断、铝合金装饰材料;房屋租赁。现有员工312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1月30日零时左右,华北铝业有限公司铝箔事业部新一车间退火料区,按要求应该是李娜、杜晓洁、张新竹上班负责吊运料框。其中李娜负责操作起重机,杜晓洁和张新竹负责挂钩,由于张新竹请假,李娜和杜晓洁没有向带班长汇报找人帮忙,便自行开始进行吊装作业,此时李娜既要操作起重机,还要负责钩挂。 零时10分左右,李娜站在拟起吊运料框西侧,左手拿遥控器和挂料框的一个吊钩,右手拿另一个吊钩,杜晓洁站在拟吊料框东侧,负责钩挂另外两个吊钩,作业时两人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由于东侧吊钩绳索较短,吊钩不能挂住料框,杜晓洁就要求李娜将绳索下落一点,李娜看见西侧绳索有富余,就用左手按动起重机遥控器按钮将天车向东移动(此时李娜左手同时持有一个吊钩),在起重机移动的同时,将李娜左手的吊钩带动与料框下缘挂住,料框随起重机一起向东边进行了移动,由于现场料框间隙较小,将杜晓洁挤在两个料框中间。

沙田镇“10.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沙田镇“10.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0月13日19点12分左右,位于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港前路二期码头综合楼的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镇副处级干部苏植锐任组长,安监分局、纪检监察室、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应急办、经信局、社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司法分局和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沙田镇“10.13”一般码头堆场内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概况 1、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29567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港前路二期码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柒仟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经营范围:港口经营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装卸搬运。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的码头堆场隶属东莞港集团,于2011年建成投产,码头堆场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码头堆场分为内贸和外贸堆场,有F1至F8共8个堆场,每个堆场占地面积约4500平方米。 2、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213917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桂轩洲小组178号,法定代表人:曾旺得,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3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 3、东莞市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7100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码头一期综合楼第2层1间,法定代表人:叶志强,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装卸服务;通用机械维修。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李芹新,男,汉族,1963年7月生,广东兴宁人,是东莞市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二期装卸工班长,为本次事故的死者。 2、曾旺得,男,汉族,1969年10月生,湖南平江人,是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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