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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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

1、原告补充提供的阜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412250201401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仅造成原告王远云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并不存在衣服损坏的记载,故原告诉求的衣物费938元无事实依据;

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2015年4月1日5:10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买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

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部分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

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

代理人:(特别授权)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2010年10月03日 关于2010年9月27日开庭时“证据交换”的 《质证意见书》 WH海事法院(2010)海法商初字第号 WH海事法院: 质证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庭审,现根据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时的各方观点,尊照主审法官的吩咐,发表如下书面质证意见: 第一:关于主体。 原告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三被告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Q交人教(2003)号《AH省交通厅文件》,Q船检(2006)号《AH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对以上证据,质证人无异议。 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第二被告,质证人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各方虽只字不提第二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但质证人还是以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第一被告却没有提供其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据,其目的显然是规避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故法庭应责令其交出相关主体资格的证照。 第二:关于三份船舶建造协议(合同)。 1:2007年6月2日,质证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TGL与第一被告订立了一份《船舶建造协议》。质证人和第一被告都提供了原件。故其真实性毋用置辨,原告和第三被告也认同该“协议”约定的所造船舶就是涉案船舶,故与本案的关联性十分密切。而第一被告故意把质证人与TGL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企图以该“协议”来否认其与原告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被告在庭审确当天下午举证以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复杂,此说法十分可笑,由于作为职能部分派员登船检验,首先就要弄清各方的关系。况且

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是由第一被告承担船舶建造质量责任。因此,质证人以为:该“协议”足以:第一被告就是本案船舶建造质量的责任主体。 2:2007年12月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原告提供了原件,这份《合同》也是第三被告履行船检职责的法定依据之一。质证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特别是对原告的目的也是认同的,由于第一被告就是依据该《合同》履行了船舶的建造和申请船检的义务的,从而也说明了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各项特征。对第一被告质证时称:该《合同》仅是因登记需要而签,由于原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实际履行。这种说法完全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第一被告既然根据该《合同》及之前的《船舶建造协议》,已履行了船舶的建造义务,故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能且只能由其来收取船舶建造款,决不可以再往收取涉案船舶的原财料和设备设施的采购款。至于第三被告在当天上午先说不知情,后在下午竟也迎合了第一被告的说法,称该《合同》“存在虚假性”,企图切断其与原告的法律关系,质证人觉得,第三被告此举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很简单:第三被告连对自己履行职责即签发证书的法定依据也予以否认,那么,只能说明第三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也存在违法性了,至少是有暇疵了吧。 3:2007年12月5日,质证人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质证人和原告都提供了原件,虽第三被告先是称不知情,后又称能质证人从第一被告处购船,此自相矛盾的质证观点令人费解,但第一被告还是认可的,故质证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实际上,该《合同》也是质证人依约收取原告所付购船款的依据,这是由于质证人已经垫付了包括涉案船舶的钢板等原材料和船舶主机等设备设施的采购款的。而该《合同》的所有内容是与第一被告和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也与本案有着关联性,但从该《合同》质证人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目的性来看,双方履约的重点是在于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接的,故质证人以为,该《合同》只能质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涉案船舶的买卖关系,质证人当庭明确地陈述了原告购船款的支付事实过程,对此,原告也均予以认可。原告称该《合同》能质证人与第一被告联合建造涉案船舶,显然与事实不符,实在,从二份《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可以看出,涉案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原告方是派人在第一被告处全程参与了的,该“代表”是履行原告的监视船舶建造的,故原告是完全明知涉案船舶的建造者是第一被告的。 第三: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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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一组证据:《房地产买卖合同》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此合同的签订与被告无关。 该合同中所存在的安徽强力有限公司的公章,为原告偷盖,我方并不知情此合同的存在。 第二,关联性方面,被告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出卖方甲方为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买售方乙方为与齐志明、齐志好、齐志公三人。此合同书中并未涉及被告,与被告无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只涉及到合同上所列明的齐志明等三人与王宏兵等五人。故该不动产出卖合同与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此合同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履行该合同义务。 质证对象:第二组证据: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及变更信息、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 原告提供的此组证据表明被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并拥有对汤沟镇字第000128号的房地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原告涉及的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被告。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三组证据:原告付购房款凭证协议书、协议书 质证意见: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该组证据表明,原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不是此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四组证据:被告内部控股股东合同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 该份证据表明,作为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的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并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隶属于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故其签订合同出售被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土地上不动产给原告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 质证对象:第五组证据:租赁协议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因如下: 该份证据是被告对自己不动产的处分,与原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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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 ? ? 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10年1月16日,2010年3月2日开庭。直至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

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 XX000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0000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合法性的异议 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2 、真实性的异议 首先,该鉴定结论书第十项第二条载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这充分说明,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未经双方确认或法庭的质证,认证。而且该鉴定的委托人黄雨晴又不是车主,其提供的材料很难真实、可靠。 其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立即会同当当地公安部门,进过充分的勘察和评估,核定本次车损数额为:30876元。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并充分征求了几方的意见,鉴定依据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车损数额为:48485元。同时,公估公司和江都市人保公司和有关人员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5836元。但事后,原告在未通知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委托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所有鉴定材料均未征求被告认可确认,擅自增加鉴定项目20项。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窗是完好的,但鉴定的全市侧窗,某些单项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比如后挡风玻璃只需要1000元,但评估报告却是4500元;行李仓门只是搽伤,修理也就需要几百元,但鉴定报告却是6000多元。另外该鉴定报告没有计算损坏件的残值。所以,前三次的鉴定更符合客观事实,特别是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几方当事人在场,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此鉴定鉴定结论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具有更大的证明力。 再次,考虑本案车损的几份评估报告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因素,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30876元)、西安众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35826元)、江都市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价格鉴定结论:48485元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几份证据关联程度更高,更接近与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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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格式文 要求: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 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无异议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质证意见:无异议第三组证据:协议一份、欠条一质证意见: 1、两份证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申请人 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协议一份、欠条一 质证意见: 1、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协议及欠条上所盖公章系xxxx私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所盖,且协议上仅有印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与交易习惯不符。 2、两份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及欠条系申请人与xxxx个人经济纠纷,与被申请人无关。

第四组证据:税务发票四 质证意见: 1、真实性有异议,四发票均由xxxx私刻印章从税务机关获取。 2、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四发票均证明xxxx系2010年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承包方,应由其本人支付所欠工程款。 第五组证据:xxxx县劳动监察大队证明 质证意见: 该份材料是由于xxxx私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假冒被申请人名义签订合同,使得xxxx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故而出具该证明。 第六组证据: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 质证意见: xxxx假冒被申请人名义与xxxx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因电力部门拖欠其工程款,xxxx用私刻的公章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继续以被申请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未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合同当事人。 第七证据:银行转账凭证 质证意见: 转账凭证上所载的中国xxx银行xxxx支行708是xxxx市永盛矿业,中国工商银行9是xxxx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账户,发包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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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格式范文要求: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 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质证意见:无异议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协议及欠条上所盖公章系xxxx私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所盖,且协议上仅有印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与交易习惯不符。 2、两份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及欠条系申请人与xxxx个人经济纠纷,与被申请人无关。

第四组证据:税务发票四张 质证意见: 1、真实性有异议,四张发票均由xxxx私刻印章从税务机关获取。 2、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四张发票均证明xxxx系2010年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承包方,应由其本人支付所欠工程款。 第七证据:银行转账凭证 质证意见: 转账凭证上所载的中国xxx银行xxxx支行34001765108053001708是xxxx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帐号,中国工商

银行181203341029是xxxx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账户,发包方即xxxx供电公司将工程款汇至xxxx指定帐号,从而证明被申请人与xxxx县电力公司之间无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证人xxxx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证言、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安全协议、进 国xxx银行,帐号为:181203341029)帐下,后由xxxx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账户转至xxxx个人帐号。 3、证人xxxx证明其在 2010年7月9日就xxxx里山111线四联支线及部分配电台区改造工程与被申请人有过合作,并与xxxx市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著作权庭审证据质证意见

证据质证意见 (被告提供) 一、证据1,原告提供采购招标文书副本:证明被告投标过程中获得原告方宣传图册并侵权复制使用于投标书的事实。 【质证意见】 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1、原告证据来源不合法。因为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接触,原告无法举出合法获得该份投标书的证据,投标书的合法来源无法得到证明。如果该份投标文件确系原告从招标人处获得,应该有该招标人的公章及相应取证情况说明。 2、证据1不能达到原告举证证明目的,无法证明“被告投标过程中获得原告方宣传图册并侵权复制使用于投标书的事实”,因为第一,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接触;第二,假设如原告所说被告在2013年12月13日南京招投标过程中接触过原告画册,但那时被告公司画册早已形成并制作出来,并与原告同时参与投标,不可能也来不及通过即时在招投标时所谓的接触来制作招标文件中的画册,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原告所举该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无法也不可能接触到原告画册,投标使用的画册中图片是被告自己独创出来,具有独创性,并非对原告画册图片侵权复制。 二、证据2,原告提供采招网中标结果打印件:证明招标人采购被告系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系第三中标候选人,被告存在接触获取原告图册情形,并侵权复制使用于其投标书的事实。 【质证意见】 1、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接触获取原告图册情形,并侵权复制使用于其投标书的事实。 2、在同一个招标工程中被告系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系第三中标候选人,说明原、被告间存在相当激烈的竞争关系,证明原告诉讼目的是排挤打压竞争对手。 3、原、被告公司是同行业,双方公司根据成立时间,被告公司早于原告公司近十年,再结合证据1和证据2,恰恰证明原告可以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接触到被告公司的图册,所以不能排除和否定原告复制侵权被告画册及图片的可能。

质证意见范本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xxx报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为:1、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2、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报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案中提交的报纸是xxx印制的)上显著标注“TM”标识。 证据四xx手册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1、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手册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因此,原告所称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前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2、该手册中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原告知到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是明知且认可的。3、该手册最后一页内侧印有原告的店名,足以证明是签订合同之后印制的。 证据五河南xxxxxxx网页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1、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予认可;2、事实上第5xx8977号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并未注册完成,而原告在法庭虚假陈述为注册商标;3、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与第5xx8977号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且第5xx8977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6月1日,而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于2005年9月2日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第5xx8977号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并不当然影响被告第4xx4618号商标申请注册;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商标

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等部分原告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根本没有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

的计算和复核。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 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前述斜坡工程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更不足以认定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4.6 的规定,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鉴定项目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 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 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10年1月16日,2010年3月2日开庭。直至 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 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XXOOO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OOOO 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 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实,本案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综合以上客观事实,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车辆

法庭记录流程

法庭记录流程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审判长宣告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一案,记录如下:到庭人员: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原告。。。。。。。,位于。。。。。 ?被告身份情况。 被告。。。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位于。。。。。。身份号。。。。。。。。。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庭前已核对了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经本庭核对,出庭人

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本案由审判员陈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汴征、陈岭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瑶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分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诉讼各方当事人除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外,还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请反诉。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如实向法庭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据要负法律责任。遵守诉讼秩序,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上权利和义务原告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布起诉状或者向法庭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之后宣布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一,对证据8—11,即员工离职单、2009年11月6日人员移动单、2009年12月1日人事异动通知单、2009年12月22日人事命令:申请人认为:一、这些辞职、异动行为与本案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无关;二、辞职是因为安排给申请人的工作繁重且工资较低,申请人当时管理PM组、IE组、印刷组、研发组等四组。辞职与调动无关,申请辞职当时并未批准。离职申请单的日期原本是09年11月1日,但现被篡改成09年12月1日,篡改的目的无非想将离职行为与调动行为联系起来。三、辞职未获批准,部门经理(老板女儿)见申请人反映工作繁重故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工作能力很好,计划协调能力强,适合做PM,问申请人有没有兴趣调职,故而同意调职。但当时并无说降薪,后来却擅自给申请人降了700元。该些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同意调职即同意降薪,除非有同意降薪的书面证据。该些证据反而证明被申请人违法降薪克的扣工资行为。 二,对证据12—14,即2009年6月、12月稽核统计、稽核统计月报,2009年质量-环境内部稽核奖罚申请,2010010号公告:申请人认为:一、该些证据未经申请人确认,属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二、退一万步讲,即便真实,不能证明申请人管理不善,也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负有直接责任,更不能证明申请人应当被罚款或者应当被调离课长一职。被申请人的证明内空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如前所述,调职属双方协商的结果且只是未

提及降薪。此外,证据9中的“异动原因”讲“由于目前当事人的工作型态跟工作表现,比较符合小PM的工作范围跟职责,所以将其调派到小PM组里”,根本未提及申请人什么管理不善或者什么不能胜任等。可见,被申请人该项证明内容明显前后矛盾,首尾不顾。四、即便该些证据真实,然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解除行为和克扣工资行为并无关联性。 三、对证据15—18,即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0)、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1)、新品试做记录表(DHJ-4930-02)、电子邮件: 申请人认为:一、除第16、17号证据第一页有申请人签名外,其它《新品试做记录表》均无申请人签名,如表格右下角上PM签名栏目均是空白的,该些表格,均为被申请人事后单方制作。而对于申请人签名的两页也明显有篡改痕迹,其中在产品数据上的篡改已有多处,且每一份在试作次数上也做了篡改,中间将试做良率高的、试做成功的次数也去除,数据严重失实。因此,对证据15、16、17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二、被申请人每个新品开发专案有大PM、小PM、技术单位、品保单位人员组成,大PM是台湾人,是开发案的总负责人,小PM是日程跟催人员(即大PM秘书),技术由技术单位负责。退一万步讲,即便证据15-17全部是真实的,然所显示试做不成功的均是技术上的问题,与作为小PM的申请人无关。因此,该述证据不能证据损害与申请人有关;三、18号证据邮件上1-3页许翠玲要申请人做的事情,申请人均已完成。第4页上写明,经过改变工艺良率已

原告方对被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吿江西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之 原告方对被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方第一组证据《合同及相关文件》 证据名称: 1、《合同书》(p1-2) 2、《土地平整合同》(p3-5); 3、《装修工程施工合同》(p6-12); 4、《关于江西xxxx有限公司项目的报告》及xx县xx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证明》(p17-20); 5、xx县公安局《证明函》(p21)。 证明内容: 一、2011年1月1日,江西xx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与江西xxxx有限公司(下称隆基公司)就围墙、挡土墙工程的承包施工签订了《合同书》。双方约定: 1、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建设工期为2011年6月18日前全部完工。 3、工程量为:宽度290米、长度150米(标准的长方形四面围墙范围),按实际测量数量结算; 4、工程单价:围墙长度470元/米,挡土墙高度198元/米。 5、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90%,余款1年后付清。 二、2011年6月22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公司地块土地平

整事宜签订了《土地平整合同》。双方约定: 1、工程承包范围:地块土石方的开挖、运弃、平整等。 2、合同 工期为90天。3、承包价格为包干价: 98万元。4、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2013年,xx公司与xx公司就新凤公司办公大楼(一楼展厅 除外)、招待所、食堂等项目内外部装修工程等事宜签订了《装修工 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 1、施工内容:招待所和食堂包厢以及所有工程外墙漆施工工程,按合同、装修施工设计图及装修说明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效果图。其余房间和宿舍楼等工程予以简装。具体内容为:贴地面砖、刮仿瓷涂料、安技水电网线等。如有变动,以新风 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录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 制作、包验收等。3、竣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4、工程竣工后,xx公司应提前通知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5、合同价款及支付;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具体以双方核定为准。合同第八条对合同价款计算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6、xx公同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峻工图纸二套,若因图纸不完整导致结算工作无法进行、由xx公司自行承 担责任。7、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1天,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500 元违约金。 四、xx公司违反约定,对未完工程延误施工进度,无故不核对 工程量,并在2015年5月擅自停工退场后多次派人封堵厂门。 原告方对被吿方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20XX年执业律师试用期转正工作总结范文

20XX年执业律师试用期转正工作总结范文 《20XX年执业律师试用期转正工作总结范文》的范文,觉得有用就请下载哦 5月到11月,实习半年过去了,由一个对法律也是没有太多感觉的门外汉逐渐磨练成了一个有些感觉的小律师,个中滋味,一言难尽。现在就抽空总结一下半年心得。 一、生活方面因为我是没有任何薪水的实习律师,是自生自灭型的实习律师,所以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所有时间,没有人管。所以生活的压力特别大。幸好本人没有结婚,没有家庭的压力,而且我的孪生哥哥从经济上给了我无私的支持,让我虽然日子过的苦些,起码还能够维持下去。所以,如果觉得做律师,还是需要积累一下经济基础再做会好些。 因为我还没有执业就开始了执业律师的生活状况了。所里面没有给案子的义务,自己给自己找生活费。因此,刚刚开始的两个月,我闲得发慌,不知道何去何从,当初以为考过司法考试,做了律师就有好日子的天真想法被现实无情的撕碎。后来我就翻阅《中国律师》杂志和《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只有旧的赠阅的,热门思想汇报看了觉得还是大有收获,对律师行业和其他律师的办案心得都学习了一些。而《人民法院报》就是每天必看的了。看他可以知道很多案例,遇到有用的文章,就抄下题目,然后回家后就到《人民法院报》的网站去搜索下载,然后整

理一下,以便日后参考。对此,我看到其他上了年纪的律师,还是用剪报的方式去做这个积累,让我又看到了希望。中国太多律师需要淘汰了,我们才是未来的希望。 开始我也常常翻阅所里面的结案的卷宗,看看其他律师如何选择角度入手,如何写文书。这也会慢慢的得到提高的。 二、工作方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手勤嘴勤耳勤脑勤”, 手勤,就是要勤接电话,要勤斟茶递水,很多当事人害怕来律师所直面律师(有些是怕进律师门就要收钱,有些是因为离婚等隐私问题不好意思等等),所以打电话咨询,此时就要问对方贵姓,并留下对方的电话,并报自己的是xx律师。最后让对方来所里跟自己详细面谈一下。挂了电话后,紧接着在随身的记事本上将该当事人的简单情况记录下来,最全面的并在自己手机里记下对方的电话,如果是姓李的先生问借款的法律问题,就在手机记录“李生借贷纠”。平时闲着没有事情,翻到该电脑时,会想起这个人这件事,认为需要回访时,就打电话以一种关心的口吻去询问对方那事情现在进展如何了?此时,如果看到有希望,就让他到所里面来,亲自面谈一下。这样,这个当事人来了之后,自然就会找我了。当然了,我们所是个典型的小律师所,电话来了,一般都是内勤接了转,其他律师很少主动接的。而其他的律师所,有的有专门的人接待和接电话的,那就另当别论。手勤除了接电话勤外,还有就是要勤记录工作心得和工作安排。

【优质】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字数1500字[1]-word范文 (3页)

【优质】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字数1500字[1]-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字数1500字[1] xx年1月,我进入了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光阴似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 碌碌之中已经接近尾声。回顾一年前进所的第一天,拿着司考成绩单、刚从大 学毕业的我满心欢喜,能够进入xx所实习,我的心中充满了感激和幸运。但是,还没有等我调整好从一个稚嫩学生向社会人的转变,工作上成倍的压力接踵而来。我如同一匹初次渡河的小马,犹豫着迈出人生的第一步时,我发现河水并 不是我原先想象的那么浅。 培根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为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当期待播种和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更好的成长,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我国法律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证后,只有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考核合格拿到执业证后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真正的律师。我知道,这一年的实习期就是国家对我们的 培育。感谢xx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业务锻炼机会。虽然过程中充满的迷茫和艰辛,但在一次次的实践和总结中,在前辈门 的心得体悟言传身教中,这一年我坚持了下来,并收获了很多,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诉讼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比较全面地 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以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每一个案件最先锻炼的是我的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案情的分析是 对整个案件的把握,我们要找出对我们有利和不利的情节,选定辩护思路。接 着就是写质证意见,它是我们对对方的证据的意见和反驳,如果还没有选定辩 护思路而直接写质证意见,就会无从下手或者写出的质证意见非常杂乱甚至会 全部没有意义。我因为经验不足,会发现不了很多很重要的东西。所以之后我 学会自己先写然后与指导老师的作比较,这会然我发现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提高了我的庭审能力。法庭是律师的战场,是律师价值的最大体现。经过多次庭审的参加,我认为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对于新律师来说,由于出庭少,在开庭时难免会紧张,所以我们要首先锻炼 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开庭时不能怕丢脸;第二,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听、多想,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可以提高 自己的能力;第庭审过程中一定要专心,时时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放在法官的发问和对方的观点上,这是我们才能做出正确适当的反驳。 非诉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协助所里的律师处理一些非诉类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提供 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参与客户的谈判。 自进入xx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来,我为很多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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