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

司担保业务评审制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

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

第三条公司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为风险管理

部。

第二章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负责制定评定担保项目质量的有关风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负责组织、协调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定工作(风险分类评定办法另定)。第六条负责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及保函或保证合同审查。

第七条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

第八条负责损失类代偿项目管理。

第九条规范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评价体系。

第十条规范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建立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负责在保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担保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价,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负责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图)。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的五个阶段。风险预警→风险预控→风险监管→风险处理→风险后评价。

第四章担保业务报批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担保业务报批。

担保业务部填写《担保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一)连同初审合格的

各项报批材料(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反担保资

料、《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其他附件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

1、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报批条件。

3、审查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钩稽关系是否对应,判

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项目评审人员会同业务人员

现场查看、核对)。

4、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5、审查《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数

据准确性,担保评价结论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6、审查企业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及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担保操作规程》要求。

7、审查担保费率是否与该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8、提请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或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项目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风险评审工作步骤。

(一)制定评审计划。根据项目类型、金额、期限、主要风险因素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

(二)必要的现场考察。

(三)资料分析。

(四)独立评审委员审查(必要时)。

(五)风险评审内容及结论。形成《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附件二)。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主要内容有:

1、企业风险评价。

2、项目风险评价。

3、反担保措施风险评价。

4、结论与建议。

项目评审意见分为两类:同意、不同意。

1)同意。将《担保业务报批表》、《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以及其他附件资料提交会议评审。

2)不同意。填写《报批担保业务风险审查否决通知书》(附件三)及时通知各业务部门。

(六)项目风险评审一般控制在三个工作日内。

(七)将评审结论为“同意”的项目提交会议审批。

(八)担保业务审批批复。出具《报批担保业务审批通知书》(附件四),董事会成员凭此通知签署意见。

第六章保函出具与保证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外出具《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预先填制《合同审核表》连同主合同、保证合同或保函,送

风险管理部进行合同性文件审查,在确定保证项下主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方能对外出具。

第二十三条反担保措施落实应先于《保函》、《保证合同》的出具或签订;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部最迟

不得超过《保函》、《保证合同》出具或签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完毕;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担保业务部按时落

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质物、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其他载明公司享有权利的反担保法律文件,风险管理应在办妥反担保手续后两日内登记造册,实

行按户保存、归档。

第七章在保项目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项目风险管理流程。在保项目风险管理分为:保前管理、保中管理、保后管理。

(一)保前风险管理。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制定

培训计划,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二)保中风险管理。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

监管,防范操作风险。

(三)保后风险管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管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标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2)在保项目风险认定。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跟踪检查后提出意

见,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认定。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定期进行分类认

定;风险管理部对分类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公司分管副总经

理、总经理。

3)风险控制与处理。主要包括:签订还款履约计划、增加抵(质)

押物、追加保证人,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处置抵、质押物、提起

诉讼等方式。

2、在保项目日常风险管理。

1)督促风险管理部与担保业务部共同按《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保后检查,按时报送《在保项目跟踪检→查表》。

2)每月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报送《审批项目一览表》、《在保

项目情况一览表》。

3)建立《在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

4)加强担保项目风险监管,按季报送担保风险监管报告,重大风险

事项及时报送。

第八章代偿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代偿项目概念。担保项目的代偿是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项目,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所

规定的主债务种类、数额以及担保范围所承担责任范围,代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第二十七条非损失类代偿项目由担保业务部经营;非损失类代偿项目处置方案在报送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同时,送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列入损失类的担保代偿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营(以下代偿项目均指损失类)。

第二十九条担保代偿项目操作流程。

(一)项目交接。风险管理部在风险分类认定结束3个工作日内与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办理损失类担保代偿项目交接手续。

(二)代偿前核查。

1、审查原始合同,确认双方义务。

2、审查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风险管理人员对代偿核查资料分析总结,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代偿资金回收。风险管理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代偿资金时应

坚持双人办理制度;收取的代偿资金须于当日缴存财务部。以其他

方式取得的追偿资金依照《操作规程》相关条款办理。

(五)代偿损失核销。对不能回收的代偿损失提交公司决策层讨论同意核销后,通知财务部门帐销案存(保留追索权)。

第九章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担保主要业务品种: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退款保证、工程质量及维修保证、工程完工保证等。

第三十一条工程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重点关注企业各项许可证的完整

性、合法性。

(二)审查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通过对承包商或

开发商以往业绩、资信状况、资质等级、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评审,确定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

(三)审查对工程造价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的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建设部建市〔2004〕13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相关规定。

(四)审查担保业务部工程担保调查报告,提出评价。

(五)审查工程担保合同是否明确了保证担保方式、保证范围、保

证期限、委托人、特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特定的受益人、保证范围、保证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委托人、受益人

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六)分析建设项目特定的地域、法律环境、自然条件及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对保证担保潜在的风险影响,提出风险防范意见。

第三十二条、工程担保保证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10%- 15%;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

第三十三条工程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担保约定的工程主合同期限的30—180天。

第三十四条公司工程担保合同只以信开的方式对外出具。

第三十五条工程担保合同签收回执视同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章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产保全担保概念。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承诺提供保证或

物的担保,反担保人为申请人依约履行债务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申

请人依约支付费用的业务。财产保全担保根据起诉成立时间分为诉

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第三十七条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主要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起诉资格,提交公司的主体资料、诉状、仲裁书、诉前保全申

请书、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证据、反担保

资料等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提出风险管理意见。财

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和诉讼财产保

全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时其对外担保和银行贷款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申请人当期净资产总

额的60%。

第三十九条公司原则上只接受保证方式的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条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一条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一般以诉讼案件终止期限为限。

第四十二条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保函时必须约定“人民法院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执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并作出

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15日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逾期不起诉的,

担保责任解除”。

第四十三条财产保全担保额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额为限。

第四十四条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

求,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二)审查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

法》关于“非常情况”、“情况紧急”的定义。核查被申请人是否

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是否明确“给付”之诉。

(四)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拟诉标的及请求是否准确、合理、合法。

(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操作规程》要求。

(六)其他审查。

第四十五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完整性、齐全性、一致性;诉讼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求,申请人是否是当事人。

(三)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四)审查涉案财产权属是否属于申请人拥有。

(五)审查诉讼证据是否完整。

(六)审查申请人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七)审查申请人、涉案标的是否符合起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八)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求。

(九)其他审查。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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