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扶手规范

栏杆扶手规范 (2009-06-09 16:16:02)转载
标签: 杂谈
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
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 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0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0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距不应大于0.11m;
0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 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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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发布日期 :2006-10-25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 栏杆 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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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3.2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3.3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3.4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3.5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4.1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5.2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

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

5.4 外观质量

5.4.1 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牢固。金属栏杆与金属、塑料或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5.4.4 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5.4.5 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木制扶手应油漆防腐。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5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JG 3002.3—92 表1





7 检验规则


7.1 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7.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7.3 批量与抽样


7.3.1 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3.2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 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7.4 质量评定原则:


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少于4项符合要求.


7.5 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扶手中,优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一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合格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合格品率仍低于90%,则应全部返修。


对返修的栏杆、扶手经检验合格后,一律按合格品验收,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8 标志、包装、堆放、运输


8.1 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产品代号、生产日期(年、月、日)和生产班组,并根据检验结果,盖验收章或挂标牌。


8.2 生产厂供应产品时,必须出具“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合格证”应标明:标准编号、合格证编号、工程名称、构件代号、重量、生产和出厂日期、数量、结构性能、质量

等级等。


8.3 楼梯栏杆、扶手应按照质量等级包装成组,每组重量不大于80kg。包装要牢固,严防变形、损伤。


8.4 栏杆、扶手应按组按型号堆放、运输、防止变形。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发布日期 :2007-3-20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1. 防护栏杆(板)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初装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可踏面起算。注:当栏杆(板)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450㎜,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65㎜时,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要点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防护栏杆(板)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的构造,竖向杆件的净空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 当采用玻璃做防护栏杆(板),必须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外装饰为玻璃幕墙时,内侧应按《建筑玻璃技术规程》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内侧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5. 防护栏杆(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防护栏杆(板)的施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先进行“样板”的施工,经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的安装,检查时应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复验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


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栏杆护手与立柱、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不得直接埋管或点焊于膨胀螺栓上。栏杆杆件应光滑,不得有毛刺。


8. 栏杆(板)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防护与预埋件的连接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连接的金属、塑料栏杆及扶手必须进行满焊。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节点、防雷连接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9. 栏杆(板)的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坠,无漏刷,附着良好;金属栏杆的除锈等级和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涂层的

附着力和涂层干膜的总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并有相应的记录资料。

10. 在防护栏杆(板)安装施工完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1. 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房屋时出具栏杆等临空防护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房屋管理者(建设方或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据说明书对栏杆等临空防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当使用年限超过设计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时,应该委托检测单位鉴定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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