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摘要】中国土地制度是从适应中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需要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既在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出重大作用,但也具有了某种局限性。文章对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中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措施

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涉及到的项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是加强工作以及改进缺陷不足的重点环节。土地管理指的是国家为了全面的保护土地的一种制度,通过对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对土地关系的协调,并且将经济性的指标与行政工作政策以及法律技术等相互游街的结合,实现科学化的土地管理,进而促进我国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当前我国在土地管理制度工作之中依然存在有较大的问题,所以,针对上述的缺陷部位进行合理的改进,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方向。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利用率之间的矛盾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与土地价值、地租相关的农民经济利益,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希望出租土地的期限越短越好;对于土地经营者而言,则希

望土地承包的期限越长越有利。土地产权的模糊和管理上的失控,导致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随意性开发,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另外,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利用效率之间的矛盾,使得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制约农民增收,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农业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会促进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优化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边际效益。

2、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矛盾

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在这里,“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哪一级组织是哪些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很不清晰。都使农民权益无法保障。由于没有明确地规定农村土地所有者是谁,导致所有者缺位或“虚位”。同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农民感觉土地使用权不稳定感,不肯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对土地的经营热情不足,致使部分农地出现盐碱化、沙化、甚至荒漠化现象。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权利残缺,其中最有实质意义的是处分权集体不能行使,国务院在《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3、征地补偿制度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范围界定不适当,一是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过宽,把不应该引入征收程序的部分建设用地纳入征地范围,如商业性建设用地,损害了农民利益。二是关于土地征收范围的规定又过窄,对于应该纳入征收程序的生态林建设用地,则没有纳入其规定的征收范围。此外,征用补偿不够合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补偿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产什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被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从静态来看,农民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如果动态来看,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导致了农民日后的生活困难。

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1、明晰土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

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予清晰地界定,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

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结合全国土地调查,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2、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只有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才能保护农民利益、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所以,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对农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土地的承包、转让、征占都要制定严格的法规、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3、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

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建立一种高度

透明的信息机制,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时发布出让、出租的结果,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发布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

4、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土地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互惠互利。自行选择流转形式、流转期限和补偿标准等。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切实做到流转收益归农户。要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确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完善《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利,制约乡、村集体的权利,制止土地承包向“集体化”回归。

5、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征制度完善和规范征地制度和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明确界定政府征地权,主要限于公益性征地,不能征用经营性用地。同时强调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一是要完善宪法中

的征收补偿条款,对失地农民做出合理的补偿;二是要建立土地征收的听证制度,政府在征地时,要听取农民的意见,让农民对征收有发言权;三是要积极探索新的补偿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特征,实行差异性补偿,如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险,既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稳定思想情绪,又保证社会的安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面的加强并且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一项关键性的政策制度。根据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工作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工作的缺陷

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可以得出今后改革和创新的基本工作方向,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加强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基本措施进行探究,旨在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强政策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郭旭东.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2

[2]陈志龙,刘宏.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

[3]黄小虎. 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存在问题与未来趋势[J].国土资源情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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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摘要:土地是经济开始、是财富之母、农业的基础、农民的根源。土地制度是 国家生产关系重要部署和所有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21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更加严重。为了管理农村土地,需要继续完善综合管理战略,不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从而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措施 引言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物质资源,我国国土辽阔,但是 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均占有土地量较少,为了保障土地资源能有效应用,当前 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在现阶段土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土地管理战略 能保障各项土地工作有序开展,对全面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扩大管理范围具有 重要意义。但是从现阶段我国部分区域土地管理工作现状来看,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各项管理工作能落实到实处,推动我 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1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1.1耕地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人口约有14亿,粮食自给量不足60%。如果继续降低我国农产品的占比,必将对我国粮食安全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制定了严格的耕地面积红线。但在具体工作中,1.2亿hm2的耕地红线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在计 算耕地面积的过程中,我国将实测面积作为具体的考核标准。但依据传统的统计 标准,土地的实际产量是基层计算耕地面积的主要计量方式,因此,我国的耕地 面积有虚高的成分。其次,我国部分地区在补偿占用耕地的过程中,存在以次充 好的现象。近年来,城市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这部分土地的质量普遍较好。在耕地补偿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开垦了对等的贫瘠土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 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 1.2监管不合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对农业耕地、林业用地不合理监管与保护,受到自然条件 等要素影响,土地会发生不同程度荒漠化与水土流失问题,致使土地质量不断降低。其次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废水废气不合理应用,不通过处理随意排入土地中,将会导致区域土地资源与水资源受到污染。从现阶段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现状来看,国家已经拟定了各项土地管理政策,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地方管理部门难以 重视。加上部分管理人员自身缺乏良好的责任意识,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需要更 新管理思想,致使各项管理政策未能全面实施。 1.3土地强制征用情况的存在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在几十年内可以迅速发展,这其 中的原因就有征收农村土地,且征用土地基本上都是强制征用,这一行为严重损 害着农民利益以及相关权益,这由两个方面可以体现:(1)由于土地征用后农 民目前的补偿制度不完善,补偿只是根据征地后的土地效益制定的,没有考虑到 土地成本,对农民进行补偿。(2)一直以来,我国土地征收范围一直很广,不 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阻碍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探索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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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此,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积极采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而土地作为农民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土地管理也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在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加快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以促进农业生产。但是,由于受传统土地管理的影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在承包土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置换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政府解决。研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仅能够提高土地管理效率,解决土地问题,而且农村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深刻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背景下,我国对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推进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且,农村土地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需要从农民入手,从农村发展实际出发,从立法、制度、整儿等方面入手,改进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保证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承包地流转问题。首先,农民的土地流出承包意愿不断减弱,很多农户都不愿意将承包来的土地流转出去,还有一些农户在流转承包土地之后要求将承包土地回收。这是因为,农民对土地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认为土地的农业收益较少,无法从根生上提高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认为土地是他们的唯一要价砝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不愿意讲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其次,农村的规模经营主体缺乏劳动力。种植业的经营利润较少,劳动量较大,很多青年人都不愿意从事种植业工作。但是中老年的体力有限,无法从事劳动量大、劳动时间长的农业工作,导致农业生产缺乏劳动力。 2.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首先,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支持和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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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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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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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城市土地经营是城市经营的核心和关键。国有土地非法入市、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土地出让以生地、毛地为主,熟地出让比重低;土地供应协议方式比重大,招标拍卖比重过低等是我国城市土地经营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对此,必须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城市科学规划管理以及积极寻求并实施合理有效的经营方略,这必将对健康地开展城市经营,促进城市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城市经营;城市土地经营;主要对策 城市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突破城市发展的资金瓶颈,适应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丽兴起的一种新理念。所谓城市经营是指城市政府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广泛引用市场机制和营销手段,充分挖掘与合理开发城市自身资源,科学地组织资源、资产、资金的市场化运营,做到增值财富、优化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籍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环境质量和综合实力,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谋略和战略措施。其中,城市的土地资源是城市最大的存量资产,是政府最大的财富。城市经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产,把自然资源转化成滚滚财源。城市土地经营是城市经营的核心和关键。如何实现对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性开发,达到可持续发展,是政府城市经营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政府要做好城市土地经营工作,这还需从它的制度条件谈起。 一、城市土地经营的制度条件 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实行无偿无限期元流动使用的制度。在这种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下,形成了无偿调拨土地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及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地,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划拨土地的城市土地供应机制。这种无偿调拨和以需求定供给的土地供应机制和管理体制,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有效引导和有偿付费的制约,土地使用者占用土地没有任何经济压力,占丽不用、征丽不用、多占少用现象普遍。由于计划者缺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价值尺度和来自市场的有关资源配置的信息,无法对大量建设用地的需求做出切合实际的调拨计划,难以真正做到节约用地和空间合理配置,导致了城市土地滥用、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土地资源的浪费严重等问题,制约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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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 理办法

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她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她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

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经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 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来源于考试大。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3.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4.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5.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6.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7.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土地流转方针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第一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指导各村土地流转,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总必报表。 第二条负责提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 第三条主要负责建立50亩(含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进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 第四条负责办理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变更手续,审核流转报告,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及其鉴证,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资料。 第五条定期召开月报会,及时总结经验,负责各村推广,做好各村土地纠纷的调解。 第六条负责调查核实奖励扶持申报材料。 二、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建立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

第二条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第三条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市、镇两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网; 第五条指导培训镇、村两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三、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用途的合法性、规范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条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三条依法审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进行鉴证; 第五条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为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四、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流转资料的管理,

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柜要合理放置,统一编号,档案资料排放做到科学、整齐、统一。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接交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土地流转资料应做到妥善保管,强化责任;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装订归档。 第六条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档案资料被盗,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七条室内要经常清扫和通风,保持整齐、整洁、干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强光辐射和鼠咬虫蛀档案资料。 第八条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外借资料须履行登记归还制度。 五、调解仲裁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特定本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新密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研究

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研究 舟山群岛陆域面积狭小,以丘陵山地为主,可利用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国家战略的实施,在“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期间建设用地需求表现快速增长态势,使新区土 地供需矛盾突出,资源因素制约严重。新区在土地管理方面面临越来 越多的困难和制约,迫切需要突破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一、新区概况 (一)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概况舟山位于我国东部黄金海岸线与长江黄 金水道的交汇处,背靠长三角广阔经济腹地,是我国东部沿海和长江 流域走向世界的主要海上门户,陆域面积1440km2,海域内水 面积208万hm2,500m2以上岛屿共有1390个,区域内 适宜开发建港的深水岸段有54处,总长279.4km,理论上可 建码头泊位年吞吐量超过10亿吨。2014年,新区常住人口114.6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1.66亿元,增长10.2%,人均GDP1.45万美元,其中海洋经济增加值713 亿元,占GDP比重69.8%,是全国海洋经济比重最高的地级市。 ①新区鲜明的海洋特色区域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临港装备工业蓬勃发展,港口物流业快速增长,海洋渔业稳步转型,海洋旅游持续升温, 新兴产业扎实起步。2014年,港域吞吐量3.47亿吨,工业总 产值1967.62亿元,水产品总产量166.94万吨,渔农业 总产值199.48亿元,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共3997.96万 人次。② (二)新区规划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新区未来将具备三大 功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我国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长三 角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通过10~20年发展,将新区打造 成我国面向环太平洋经济圈的桥头堡,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和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成为 我国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和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新区发展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

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尘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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