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1)

古代刑罚(1)
古代刑罚(1)

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尚书·吕刑》记载:“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本次小组课题研究主要就汉代、唐代的刑罚制度进行了解和比较,总结出其中的变化规律并升入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

一、汉代刑罚制度

1.汉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汉高祖初入咸阳时,为顺应民心,下令除秦之苛法严刑。但汉政权确立后为强化其统治,又完全采用了秦的刑罚制度,继续对犯人使用肉刑,大辟之罪尚有夷三族之令。彭越、韩信等皆受此刑(《汉书刑法志》)后至高后元年诏“除三族罪、妖言令”(《汉书高后纪》),夷三族基本废止(个别重大案件仍使用)。

汉文帝即位后,由于汉初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较富庶,出现了“人人自爱而重犯法”的景象(《汉书食货志》)。为汉文帝对刑制改革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汉代进行了刑罚制度改革,揭开废肉刑运动的序幕,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尤其是替代刑太重。例:斩右趾本是肉刑,后变为死刑;斩左趾改后除服有期徒刑外还附加五百板子,使受刑人笞未尽而命已丧,史称“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刑罚力度也加重了。

汉景帝即位后,重新定律,减少笞数。中元六年又对笞刑进一步改进,从指导思想上将笞刑作为教化的手段。实施笞刑时防止受笞者死亡。经改革,笞刑的弊病大为缩小,奴隶制遗留的断指残体的肉刑,在法律上已正式废除。

2、汉代刑罚的种类

死刑:又称殊死,意为身首异处。因死刑为最重刑,故“重罪”即为死刑之意。据罪行轻重,汉代死刑形式有“弃市”“腰斩”“枭首”三种。

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四年。

鬼薪白粲:男犯为宗庙砍柴,女犯为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刑期为三年。

司寇:男犯到边境防御寇贼,女犯服相当劳役的刑罚,刑期是二年。

罚作:男犯守边,女犯为官府干活的劳役刑,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

笞刑:是劓刑和斩左趾的改刑,从刑等上说重于徒刑,可以说是徒刑的附加刑。

徙边:徙边在汉代是作为刑罚与移民政策相结合的措施,将减死一等的囚犯,连同妻子家属一道迁到边地安置,实际上是充军,“诣军营”,“赐弓弩衣粮”(《后汉书明帝纪》)。时间不定,遇赦可还。东汉名儒马融、蔡邕等都因得罪,先后徙边。

禁锢: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甚至子孙后代终身不得作官的处罚。秦有“废刑”,内容相似。东汉时,禁锢之罚,大量使用,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一人犯罪,禁至三属”(《后汉书章帝纪》)

肉刑:文景时虽废除肉刑,但在景帝时即又下诏以宫刑作为死刑的减刑而恢复使用。东汉时,又因斩右趾升为死刑是由轻入重,又将其从死刑中复原,作为减轻刑罚的“仁政”。东汉先后有许多名家大儒,包括班固、郑玄、陈纪、仲长统等,都曾强烈要求恢复肉刑,其基本观点是认为,文帝改革刑制后,死刑之下即为徒刑,轻重悬殊,“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汉书刑法志》),极力主张恢复肉刑作为生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但也有许多具有人道思想的人反对,故恢复肉刑的主张终被否决。

罚金:汉代对轻微犯罪者处交纳钱币的惩罚,有“犯跸,当罚金”(《史记张释之传》)的记载,具体规定不详。

赎刑:《尚书舜典》正义说:“古之赎罪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金两,令与铜相敌。”汉武帝时,常下诏,令死罪者以钱赎,以补军国之用。东汉之时,盛行赎刑,明帝时正式制定赎刑之制。东汉赎刑应用非常广泛。

二、唐代刑罚制度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包括法定型和法外刑。法定型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

1.唐代主刑的种类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2.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隋为简,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3.唐代刑罚的特点

慎用死刑

唐朝的刑罚与前几个时间相比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死刑。“慎用死刑”就是强调对死刑制度的严肃谨慎,对犯罪者的量刑力求公正客观以最恰如其分的死刑判决实现公平正义。

唐代制定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来区分不适用死刑的人群。

(1)因为年龄及病情不适用死刑。

(2)特定时间对某些人不执行死刑,如孕妇等。

(3)因为特权原则而不受死刑。

唐代两次废除死刑的尝试在中国刑罚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后期不依五刑而复用酷刑

复用腰斩、车裂、枭首、族诛、鞭背等等。据《资治通鉴》所载,仅德宗贞元三年间便两次动用腰斩之刑。

三、汉唐刑罚之比较

1.汉唐死刑之比较(以表格形式呈现)

根据史料的记载,汉代的法定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三种。但如果从广义上讲,在汉代适用过的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远不止这三种。魏晋以后直至唐代,死刑无论从数量上、适用的罪名还是从刑名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上述种种死刑并没有从历史上销声匿迹,它们还在以某种显性或隐性的方式继续存在并适用,影响着唐代的司法制度。

(1)枭首

汉代适用范围

危害政权罪、危害皇权罪、危害人身安全罪、危害伦常关系罪

唐代适用范围

诛杀叛臣、异己

(2)腰斩

腰斩,古文献中作“要斩”,是一种将人从腰部斩断的死刑执行方式。汉唐两代均有腰斩之刑,且汉代腰斩是一种常用刑。唐的法定刑中并没有腰斩,但如同枭首一样,唐代社会也曾经使用过腰斩,这在文献中是有迹可循的。

汉代适用范围

危害政权罪、危害皇权罪、危害人身安全罪、渎职罪、军事犯罪

唐代适用范围

谋反罪和谋叛

(3)弃市

最早有关弃市的记载见于《周礼》中:“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曰:“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程树德先生也认为,“弃市之制,其源久矣”,并转述《亢仓子》之中的记载:“楚平王弃左右近习于市”,以及《史记》中的记载:“昭襄王五十二年,河东守王稽坐与诸侯通,弃市。”

汉代适用范围

危害政权罪、危害皇权罪

唐代适用范围

危害皇权罪、危害政权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汉唐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汉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汉代法律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和最低年龄。在最低年龄之下犯罪的未成年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最高年龄之上犯罪的耄耋老人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体恤老幼的仁政精神。

(2)唐代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唐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名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一规定将唐代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区间,并体现了唐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特点。

3.汉唐反逆连坐之比较

(1)连坐范围之比较

汉代反逆连坐的范围包括父母(包括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即同产)和妻子(妻和子、子媳、孙、孙媳、曾孙、曾孙媳等直系卑亲属)。

唐代反逆罪的连坐范围包括父母(包括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和妻子(妻、妾和子、子媳、孙、侄子女)和部曲、奴婢。

从范围上看,唐代曾祖父母以上和曾孙子女以下的亲属不再受连坐。但又将连坐的范围扩大到了汉代所不包括的伯叔父、兄弟之子和部曲。

(2)对连坐者处置之比较

文献材料说明

4.汉唐刑罚比较总结

一,从汉至唐,死刑经历了由繁复到简单,由残酷到相对文明的发展。第二,从汉至唐,劳役刑的刑名和内容趋于统一,经历了由重到轻的变化。

三,从汉至唐,刑罚适用的主要原则也经历了相应变化。从刑事责任年龄上看,汉唐两代虽都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和最低年龄,且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目的和依据都是以矜恤老幼、体现统治者的仁政为目的,但唐代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更为具体。

四、汉唐刑罚变化的原因

1.刑罚体系的反复变化

文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把刑罚放在社会的语境下去考察,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刑罚也都经历了一个从不文明到文明的发展历程。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王朝,短暂而亡。

汉初统治者虽然注意总结秦灭亡的教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秦的制度,特别是法制,继承多而革新少。汉代刑罚是在秦刑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将秦刑罚中原始、野蛮甚至残酷的内容一并继承下来。从文帝时起,汉朝政府惊醒了自上而下的刑罚改革,其目的是宽缓刑罚,主要内容一是废除肉刑,二是删减残酷的死刑,如磔。三是为劳役刑设定刑期。尽管文帝和景帝的改革仍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但毕竟是刑罚思想文明演进的重要一步。

此后,刑罚仍在向着文明化的进程继续缓慢但始终没有停止地演进,这一过程直至唐代。

唐代刑罚在刑名和刑罚体系上已经大大简化,构成了一个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转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另一面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统治者一贯所宣扬的“德治”、“礼治”在刑罚领域的表现。其次正如《唐律疏议》开篇所写到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对刑罚作用有限认识的结果。

2.儒家思想的影响

首先,儒家思想削弱了对刑罚功能重要性的认识。

其次,儒家思想使刑罚手段和刑罚原则趋向宽和。儒家一贯倡导“宽刑”、“慎刑”精神,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导致了刑罚和刑罚原则的宽缓。

“八议”入律,使得一部分人犯罪可以减免刑罚,准五服以致制罪使得以尊犯卑自然减轻甚至免予刑罚处罚,亲亲得相首匿使得亲属犯罪不得告发甚至理应包庇。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刑罚减少和减轻使用的结果。但是,同样需要承认的是,刑罚的宽缓化也与统治者安抚民心,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有关。

3.刑罚功能的成熟

从古至今,法律都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内诸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无疑是非常有力的一种。通过法律的强制和指引作用,

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

汉代的统治者注重礼刑并用的调控方式。唐初,天下初定,政权尚未稳固,刑罚的社会控制作用再度被提及。《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遭到魏征的强烈反对。唐太宗也明确宣布:“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继续奉行儒家德主刑辅的主张,刑罚仍被视为是礼的补充手段。经唐初几代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在加强皇权,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的同时,总结历代统治经验,对刑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一刑罚体系使得刑罚刑名简约,刑等分明,轻重适中,达到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高峰。此后历代刑罚,均没有超越这一框架。

4.唐代是中国佛教发展的成熟期,社会上形成自上而下的崇佛风潮。

(1)托政佛门、以佛治国,将佛家的斋日与戒律纳入唐律,在刑罚的执行上表现出仁慈恶杀,运用佛教的处俗之德强化王化之制,以期佐治安民。唐律将佛教中的断屠月和禁杀日列入禁止执行死刑的时间,作为时令行刑制度的一部分,对封建社会的残酷刑杀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2)施恩于刑。唐代在立法上追求刑罚的宽缓,慎狱恤刑,体现出施令约法的“务好生之德”,不能忽视佛教道德伦理的影响作用。

5.礼法结合

唐代的统治思想是儒家思想,它又集中体现为礼,礼法合一是唐代法律最突出的特色。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因而,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对唐代刑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深远影响。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915011244.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915011244.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915011244.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915011244.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中国古代耻辱刑浅析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我们今天看来,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似乎不免过于迂腐,但在当时却能反映出古人特定的刑罚逻辑。以髡刑为例。头发对今人来说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及美观,然而于古人远非如此简单。古人认为须发乃是人身精气之所在,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因而除非出家当和尚,头发是不能剪也不能剃的。三国时曹操率军经过麦地,曾下军令凡踩踏麦地者,一律处死,但是他自己却因坐骑受惊踩踏了麦地,他不得不“割发代首”以示惩戒。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 首先,耻辱刑兼有肉刑的性质,是一种可归人身体刑的跨界刑,只不过这类刑罚的主要矫正方法是给罪犯以精神罚罢了。我们现在应该提倡合理的、合法的、人道的刑罚。“耻辱刑是以对罪犯施加耻辱为刑罚方法的,是以摧残精神为主,包括辱没人格的直到贬为牲畜同类的‘奴’。”如前所述,耻辱刑的刑罚方法与现代刑法对罪犯的人格和理性的尊重的精神是相抵悟的。各国的刑法修正,莫不趋向于刑罚之人道而进行。刑罚之人道与人格保障有其密切之关系。 其次,耻辱刑的理论预设是,人皆有“羞恶之心”和“是非之心”,但在现实生活中,耻辱刑对无廉耻心的罪犯来说,是刑轻于罪,甚至完全失效。毫无疑问,社会上存在一类寡廉鲜耻的人,他们的口号是“我是流氓我怕谁”甚至基于扭曲的价值观念,他们往往不但不把受刑罚处罚视为一种耻辱,反而将其作为一种值得夸耀、崇拜的事,在这种亚文化圈中,罪犯所受的刑罚越重,便越被这些人认为是“英雄”;受到的刑罚次数越多,便越被视为“好汉”。对于这样的人,想要通过对他施以耻辱刑,让他感到有罪和耻辱,并因此体验到痛苦或不愉快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耻辱感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古代不食嗟来之食,现代有丐帮凭借要饭发家致富,不以耻反以为荣;维多利亚时代的女人视贞节为生命,现在靠卖淫为生在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在大力倡导法治、强调社会的规范体系建构和控制的今天,我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西方发达国家正在从“法治国向文化国”迈进,我们要以中国传统的合理内涵去构建现代社会。不得不说的一点:耻辱刑给罪犯烙以不名誉的印记,有时并不能收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效果,恰恰相反,现代标签理论发现,被施以耻辱刑的罪犯一旦被社会贴上“无耻者”的标签,就有可能在社会互动的作用下产生“自我表现欲”,在这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罪犯很可能变成真正的“无耻之徒”,从而再次走上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915011244.html,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作者:张景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 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刑罚论文

结课论文 题目名称:论刑罚权的根据 系部名称:法学院 班级:12级司法行政1班 学号:119031215521005 学生姓名:户航 2014年6月20日

目录 摘要 (1) 一、刑罚权的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家有无刑罚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国家有无刑罚权的讨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肯定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否定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细述肯定说观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神授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契约论.. (4) (三)自由意志决定论 (5) (四)必要论 (6) 四、细述否定说观点 (7) (一)犯罪非自由意志论 (7) (二)刑罚无效论 (8) 五、刑罚根据之我见 (9) (一)刑罚权根据在于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 (9) (二)刑罚权根据在于伸张社会正义的需要 (9) (三)刑罚权根据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9) (四)刑罚权根据在于防止私人惩罚的需要 (10) 六、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 响论文 篇一:读《犯罪与刑罚》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

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 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

古代刑罚知识汇总

1、墨:就是在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时期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2、劓(yì):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这个刑罚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3、刖(yuè):就是断足,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时期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 4、宫:就是破坏生殖器官。男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篇一: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夏朝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 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西周刑事原则 1矜老恤幼 2罪疑从赦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 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 刑名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 西周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诉讼制度 1“狱”与“讼” “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 2诉讼限制 3口供与证据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5死刑执行 6监狱管理 圜土 春秋战国 罪名 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 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 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 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法经》主要内容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古代最揪心的刑罚 半个小时内便置人于死地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古代最揪心的刑罚半个小时内便置人于死地 导语:看过金庸《射雕英雄传》的朋友都知道,周伯通跟瑛姑最终出了事情,就是因为周伯通教瑛姑点穴,由此可见人体周身有诸多大穴,每个穴位都跟人... 看过金庸《射雕英雄传》的朋友都知道,周伯通跟瑛姑最终出了事情,就是因为周伯通教瑛姑点穴,由此可见人体周身有诸多大穴,每个穴位都跟人体息息相关,稍不注意就会把持不住,所以古人就想到了这一层,用人体周身的穴位发明了一种刑罚,就是笑刑。 笑刑在古代中国很少见,主要出现在欧洲国家,公元十七世纪左右,欧洲进行了差不多三十年战争,有战争肯定有胜败,就也会有俘虏,所以欧洲国家人对待俘虏,很多都是用笑刑,具体怎么执行呢?就是骚犯人的脚板底,让对方笑个不停,然后迫使对方招供。 有人可能会说,这么仁慈啊?被抓了只是挠挠脚板底这么简单吗?比起中国那些看透、肉刑、五马分尸是不是幸福多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笑刑施行起来,是非常阴险的,因为受刑者身上没有伤痕,不会留下虐对俘虏的罪证,笑刑要是真正严格执行起来,只需要半个小时左右,就能让犯人一直狂笑,最终被笑死。 欧洲古代的笑刑,是需要用到山羊配合完成的,先把犯人的鞋子脱掉,然后在其脚掌涂抹食盐、蜂蜜等地,这些都是山羊爱舔之物,然后把犯人绑起来,露出脚掌,山羊粗糙的舌头就一直舔,犯人因为奇痒难熬而又哭又笑。 后来笑刑渐渐发展成熟,并不仅仅是在脚板底施行,包括犯罪的腋窝、颈部、肚脐、屁眼、腹部等地方都涂抹上蜜糖,这些地方都是容易让人感到痒的,施行笑刑时,三四只山羊同时舔,犯人感受到痒,是非常难受的,他们会持续的笑,最终甚至会窒息而死。 生活常识分享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

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法学院03班09524106周书祥 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 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予今惟恭行天之罚。”夏朝

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 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佚名 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2、凌迟刑。3、折杖法。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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