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优先股

详解优先股
详解优先股

详解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

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二、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及其他股债混合产品的区别

优先股通常被认为是“介于股债之间的产品”,那么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产品有什么区别?股债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具有股权和债务不同特点组合的证券形式。市场中的股债混合产品目前主要有可转债、永续债券等产品。

可转债(Convertible bond)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转股权是可转债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可转债发行人股票增值潜力,则在转换股期内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一般由主权国家、大型企业发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长期高回报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与可转债相比,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且未必含有转股条款。可转债一般期限不超过六年,其投资者转股前作为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作为普通股股东在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上均不同于优先股投资者。

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优先股在附有转股条款时,类似于含可预期股息(固定或浮动)的可转债,在没有转股条款并股息可预期时,又类似于永续债。但由于优先股介于永续债和可转债之间,赋予了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设计条款的权利,因此更加灵活。

优先股和债券存在的相似和不同:

(1)优先股和债券的相似之处

首先,从获得收益的角度来看,由于投资者每期收益获得现金流相对固定,优先股与债券同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属于利率敏感性的产品。一般来说,利率下行,优先股价格上涨;利率上行,优先股价格下跌。

其次,类似于债券,境外市场的优先股也有评级机构来进行评级。

(2)优先股与债券的不同之处

首先,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属性不同,优先股的法律属性还属于股票。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国际做法,发行人优先股作为权益或者负债入账需要由公司和会计师视优先股的不同条款,对是否符合负债或权益的本质进行判断。这种灵活性也为满足不同发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间,发行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条款设计实现公司优先股在权益或负债认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其次,优先股没有到期的概念,发行人没有偿还本金的压力;而除了永续债券这种特殊的混

合证券外,对于绝大多数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利润不足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如有约定,可将所欠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而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定期还本付息属于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会构成违约事件,公司有破产风险。因此从风险角度来说,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确定性大于债券。第四,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来自于可分配税后利润,而债券的利息来自于税前利润。

三、优先股的种类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

四、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

虽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内容,优先股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具有表决权。

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

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可以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债券特征的特殊类型的股份,其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优先股的大量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优先股的创新和推广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优先股的特性和作用 (一)优先股的特性 优先股具有权益的一些特性。有些优先股是永久性的,没有到期期限,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司的盈利达不到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水平时,公司就不必支付股利,不会因此而导致公司破产。在发行人没有按时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按规定行使有限的表决权,比如选举一定比例的公司董事等。与普通股类似,支付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抵扣。 同时,优先股还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首先,优先股的股利按其面值的一定百分比表示,股利水平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分享公司盈利的超出部分。其次,通常在发行时规定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在股利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优先股和债券一样,不稀释企业的控制权。最后,就是大多数优先股是“可累积优先股”,即未支付的股息累计总额,必须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支付完毕。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被称为“拖欠款项”。拖欠款项不产生利息,不会按复利滚存,但多数累积优先股规定有可累积年限。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二)优先股的本质和作用 优先股实质上就是以权益方式发行的固定收 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信达证券 华海峰 张冬峰

益产品。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对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压力影响上。 对发行人而言,优先股在形式上并不提高其债务水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还本付息的财务压力。拖欠的股息对发行人在面对财务困难时,是一种低成本的宽限。这对发行人在财务结构的安排和现金流的管理上提供了有效的缓冲。因此,优先股是发行人管理因盈利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的有效工具。 对投资人而言,优先股相对于债券,相当于是以较宽松的现金回收方式来获得较高的固定收益回报。尤其是对参加优先股的投资人而言,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的盈余。 二、优先股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突出价值投资的理念 对价值投资者而言,股利的资本化价值决定了股票价格,也就是说股票的价格应该由预期股利和折现率决定。但由于普通股的股利难以持续预期,其价值也难以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来计算。 而优先股的股利基本稳定,其价值的计算比较简单客观,容易在投资者中形成共识。因此优先股的价值可以成为投资者决策的有效参考,突出价值在投资者决策中的作用。这不仅可以吸引聚集价值投资者,而且可以强化价值投资的理念,培育出新的价值投资者,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减少投机,平稳市场 投资者在股市中的收益大致由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构成。对于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来说,资本利得在其投资收益中占据了绝对优势,是其投资的根本驱动力。而现金股利与其投资成本相比,其收益率微不足道。这种投资收益结构必然造成市场投机盛行,其表征就是换手率高和波动剧烈。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上的措施如涨跌停板制度和ST制度,从规则上限制了波动,但从根本上来说,应确立和推广理性投资和长期持有等投资理念。而优先股的特点正是符合这种投资理念的最佳产品。 .丰富投资品种和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推出许多新业务,如股指期货、创业板和融资融券等。但中国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依然非常有限。其中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在品种、规模、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收益率上,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造成了中国的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参与度不高。 投资品种的不足,直接限制投资策略的多样化。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主动式投资,基金经理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对投资的成败影响非常重大。而在美国常见的被动式投资,即严格按照制订好的投资策略来执行交易的投资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因缺乏较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而难以实行。 优先股的推出,是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补充和加强。同时也能激活许多经过市场检验但在中国证券市场尚无用武之地的投资策略。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PNC Financial Service Group公司的数据可以看出, 00 年1月至 01 年 月 日的股价变化和股利发放情况(见表1和表 )。PNC每年股利为1. 美元,按其 月 日的收盘价 .1 美元计算,收益率接近 .1%。而美国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贷款利率是 . %- %1,这就为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 1根据Finetec公司 01 年 月中旬在美国银行的贷款询价。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权利区别 文档

优先股 1 。定义: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2 .特征: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三是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3. 两种权利: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 4.主要分类: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C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课后测验分

作者: Pan 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单项选择题 1.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

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36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三个 B. 两个 C. 五个 D. 一个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日本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 A. 9个月 B. 两年 C. 一年 D. 6个月 1、多项选择题 5. 以下选项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A.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 C. 实缴岀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6. 下列说法中,关于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B.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C.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利润。 (2)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在企业资产变卖后,在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企业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称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优先股与债券的区别: 1.优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红,无须还本;债券必须还本付息; 2.优先股股利高于债券的利息; 3、债券的分配优先于优先股; 4、债券的本或息未清偿前,优先股不得分红; 5、债券受合同约束,必须逐年偿付;优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红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主要区别 (1)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2)普通股股东的收益要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而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优先股股东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要求公司将股票赎回。 (4)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三者关系 一、表决权普通股有投票权即股东大会时可投票表决,并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你如果占大股还可控制这个企业;优先股、债券没有。 二、解散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 企业解散破产,第一受偿的是债券,第二是优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质不一样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姓名:庄严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会计学硕士 学号:17520141151152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摘要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出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优先股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目录 一、政策背景 (1) 二、优先股的定义与类别 (1) 三、优先股的确认难题 (2) 四、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4) (一)优先股确认为金融负债 (4) (二)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 (4) (三)优先股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4) 五、优先股在财务管理上的优势 (5) (一)保持普通股股东控股权。 (5) (二)债务约束作用。 (5) (三)杠杆效应。 (5) (四)提供新的稳定资金来源。 (5) 六、参考文献 (6)

一、政策背景 西方国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历史由来已久,优先股作为普通股的补充,不但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比股票风险低、比债券收益高的折衷投资方式,也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然而,在2014年之前,我国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渠道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扩张的步伐;进入2014年,经济转为下行,企业融资难题持续恶化,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作为回应,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4月18日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优先股试点工作。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供借鉴。 二、优先股的定义与类别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某些优先权与特征的股票,这些优先权和特征不被普通股所拥有。西方国家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最经常具有以下特征:①优先获得股利;②企业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资产;③可转换为普通股;④可被发行方召回;⑤没有表决权。除此之外,优先股的特征大多是限制性和排斥性的,例如不可累积、不可参与和不可赎回。 企业发行的优先股通常具有面值,股利以面值百分比的形式表示。例如,股利为面值8%的优先股被称为“8%优先股”,一份面值为100元的8%优先股每年可获得8元的股利。在少数情况先,优先股不具有面值,企业就以每股股利为优先股命名,一份年股利为7元的优先股就被称为“7元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往往不能保证每年定期分红。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所在国公司法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意图,将各种优先权与限制权相结合,形成风格各异的优先股。具体而言,优先股具有以下类别:①累积优先股:一旦企业在某年无法支付股利,在以后年度中,股东可要求企业在

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优先股起源于欧洲,于17世纪在英国、荷兰等地得到应用。当时英国铁路建设由于缺乏资金,原有股东不愿再投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公司开始引入优先股。此后优先股在英国和荷兰市场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早期的优先股发行主要用于公共事业。19世纪优先股传入美国,为美国的铁路建设募集资金,短短20年时间在美国得到蓬勃的发展。如今,优先股已有300年的发展历史,在国际融资的舞台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在此阐述优先股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1.优先股伴随美国铁路建设而产生 19世纪30年代-50年代,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铁路公司发行的股票却无人问津,此时美国铁路建设急需用资金,铁路公司发行具有固定股息的优先股以吸引投资者。此后铁路公司大多采用发行优先股的形式进行募资,优先股在开始美国萌芽。到19世纪中时期,优先股广泛用于美国的公共事业,此时优先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参与权和自由转换权,人们把优先股当做金融危机时期股票的替代选择。 2.优先股在并购浪潮中迅速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优先股的用途主要是为公共事业集资,到20世纪80年代,创新革命在金融行业展开,这时开始出现多种形式的优先股以及对优先股股息不同的支付方式,随后优先股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应用于工业企业中。在19世纪末20年代早起,在企业的并购的浪潮中优先股已成为并购的一种有效手段,优先股已经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年总发行的证券中,优先股的发行占到了20%。以下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不同种类优先股发行所占的百分比图。 数据来源:NAARS数据库,以1981-1987年间发行的892只优先股为例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答案 课后测验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36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三个 B. 两个 C. 五个 D. 一个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日本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 息。 A. 9个月 B. 两年 C. 一年 D. 6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 5. 以下选项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 A.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 C.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6. 下列说法中,关于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B.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C.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7. 关于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B.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C. 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D. 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判断题 8.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正确 错误 9. 优先股既具有股本权益的特点又具有负债的特点,它通常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A. 3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 B. 200 C. 50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内实施首次发行。

A. 6个月 B. 3个月 C. 12个月 D. 36个月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关于优先股的定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B.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元 C.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D.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您的答案:C,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B.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 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C.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在德国,优先股具有以下()等特点。 A. 优先股基本上以“低/无投票权股票”的形式存在 B. 对优先股股东保护比较薄弱,仅规定了退股权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优缺点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优缺点 普通股(C o m m o n s t o ck) ──股份公司最常见最基本的股票形式,权益资本筹集的基本方式。 (一)普通股融资的优点 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如下优点: 1、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 2、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3、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 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二)普通股融资的缺点 但是,运用普通股筹措资本也有一些缺点: 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于筹资公司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税作用。此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 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 优先股(P r e f e r r e d s t o ck) ──股份公司发行的、优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的股票,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混合证券。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答案 课后测验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息。 A. 6个月 B. 9个月 C. 一年 D. 两年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日本 B. 英国 C. 美国 D. 德国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

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5. 根据我国现实需求,下列选项中属于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的 是()。 A.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B. 股价破净公司 C. 属于加速产业整合行业的公司 D. 对股权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公司 E. 中小企业 您的答案:C,B,A,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下列关于优先股的属性说法正确的有()。 A. 优先股的索偿顺序次于普通股和债券 B. 一般没有表决权 C. 不需要偿还本金 D. 股利来自税后利润 您的答案:C,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引入优先股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引入优先股制度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陈慧莹1 在市场相对低迷、大小非套现压力居高不下和IPO重启前夕,近期优先股的话题有所升温,市场各方对此期待较多。优先股在中国股份制改革、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有所存在,股改后淡出,但近期推进的预期显著增强;从金融业十二五规划到证监会发言再到新股发行改革,均为优先股的推进提供了方向及空间。 一、优先股的定义及相关机理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优先股定义为,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负债特点,通常具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对公司资产的主张先于普通股,但在债务(包括附属债务)之后。优先股既具有最基本的股权属性,又具有明显的债权特征,因此被称为“杂交证券”或“混合证券”。其信用评级和收益率都介于债券和普通股之间。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优先”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一般来讲,优先股不上市流通,其股东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或表决权受到限制,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 (二)优先股的优缺点 优先股不同于股票和债券,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对于发行人来说,优先股的优点在于:一是发行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要低于普通股;二是优先股股东不具有表决权,所以不能参与影响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可保证公司控制权不被分散;三是财务风险小,优先股融资属于权益资本融资,可以降低公司的杠杆率,规避债务融资的财务风险。 对投资者来说,优先股的优点主要体现为:一是投资收益比较有保障,风险较小,对那些愿投资股市又希望有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具有较大吸引力;二是可进行组合投资,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普通股和债券的基础上投资优先股,分散风险。 优先股也具有明显的缺点。其缺点在于:一是提高企业负担。优先股是以举债集资形式发行的股票,股息固定,企业要根据利润情况给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息,1作者简介:陈慧莹,现为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副研究员。

优先股股票特征

优先股股票特征 1、约定股息率 2、优先分派股息和清偿剩余资产 3、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 4、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优先股票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可转换债券的特征 1、它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 2、它具有双重选择权 经济周期与股价变动 1、萧条阶段:初期:成交量萎缩,股指不断新低;到了一定时期,由于国家出台政策,一些有远见的投资者开始默默吸纳股票,股价缓缓回升 2、复苏阶段:对股票需求增大,从而推动股价上扬,更多居民投资股市,形成股价上扬的良性循环 3、繁荣阶段:股市里不断屡创新高,当达到过热阶段时,由于国家提高利率等。公司业绩会因成本上升,收益减少而下降,股价上升动力衰竭,此事股价所形成的峰位往往成为牛市与熊市的转折点 4、衰退阶段:国民生产总值开始下降,股价从缓慢下跌变成急速下跌,人们离开股市,股市进入熊市 股票投资策略选择 根据经济循环周期来进行股票投资的策略选择是:衰退期的投资策略以保本为主,投资者在此阶段多采取持有现金和短期存款证券等形式,避免衰退期的投资损失,以待经济复苏时在适时进入股市;在经济繁荣时期,大部分产业及公司经营状况改善和盈利增加时,即使是不懂股市分析而盲目跟进的散户,往往也能从股票投资中获利 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不同时期) 在通货膨胀初期,对上市公司来说,企业销售增多,同时因为以低价原材料生产的库存产品成本较低,公司利润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通货膨胀初期商品价格全面上涨时,生产资料价格一般领涨于其他商品价格,而这些生产生产、生活必需品上市公司的股票上涨领先先于其他公司的股票 在通货膨胀后期,这个时期资金流出证券市场,引起股价和债券价格下跌;企业筹集不到壁细胞的生产的资金,同时原材料等价格飞涨,使企业经营严重受挫,上市公司盈利减少,政府为抑制严重的通货膨胀将踩去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大幅度提高利率。由于股票收益率的相对下降,投资者纷纷退出股市,对股票的需求减少,从而股价下跌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在中国

优先股在中国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份公司一般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类型的股票,其中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形式,是普通股的有力补充。它不仅为股份公司提供了有利的筹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一种投资方式。优先股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欧洲。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优先股这一股票形式已经被西方各个国家普遍采用,并且各个国家都在公司法中对优先股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优先股成为美国各个公司筹措资金,政府挽救企业的主要方式。而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几乎是普通股独霸天下,优先股依旧存在盲点。 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全面之后,美国证券市场上股指全面下跌,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宣布了一个救援计划,该救援计划包括花费2500亿购入包括美国花旗集团、摩根等9家大型银行的优先股。此消息公布后,美国股市出现了将近70年内最大幅度的上扬。可见美国政府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做法,对恢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优先股的发展历史 1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 自1980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股份制在中国开始推进。早期的股份形式一般兼具股票和证券的特征,类似于今天的参与性优先股,表现为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当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按照公司比例参与公司盈余收入的分红。但这种股份形式有区别于今天的优先股,表现为企业通常只发行这一种股票,而不像优先股那样区别于普通股的特殊股发行;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固定股利是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而不像优先股那样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的。 这种股份形式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对与股票界定不清,对于股票和证券的特征尚不能做出明显区分。 2 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就股份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法律规范,已明确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表决权、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时期出台的国家级法规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在这个时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一部立法层次最高、对优先股制度规定最为全面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在效力等级上相当于部门规章。其中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中应包括公司注册的各类股份总额及其权益、每股金额。在“股份”一章中规定,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需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有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股利的利润补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的出台表明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形成雏形。 3 沉寂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5年) 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为优先股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却并未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仅规定必须发行的的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之外的股票加以规定。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要确立优先股制度,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或修改公司法的形式。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的实施,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失去了法律依据。1993年的《公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摘要 2013年,我国正式发行了关于优先股试点的要求,并对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已逐步进入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它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主要制度,也为我国投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当前阶段,我国优先股仅有少数几部法律约束和保护,二十几家上市公司尝试发行优先股,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且在我国上市公司在优先股试点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条款设计过度雷同,固定收益特征淡化,优先权利被侵蚀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影响优先股制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将不利于活跃的优先股投融资市场的形成。 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实质、性质的分析,探讨中国优先股发行的意义,在当前发行现状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优先股试点出现的问题,对其发展和改善提出笔者的建议,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试点得以更健康的发展。因为国内优先股的试点开始不久,获得我国资本市场有关优先股的数据比较困难,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优先股试点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企业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来融资:发行股票、负债和利润留存。对于公司来说,不同时期可能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不断变动的市场条件下,也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只有既适应公司的融资需求又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偏好的资本动作才能获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权资本和债券资本特征的融资工具,有其自身的优势,满足了某些情况下投融资双方的共同需求。 优先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别股份在国外的公司制度中早已存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优先股是创业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对金融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国务院一直未对优先股作出特别的规定,直至2013年《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 自2013年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有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发行优先股

简述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基本特点

1.简述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基本特点:普通股:经营参与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股:股息优先并且固定;优先清偿;有限表决权;优先股可由公司赎回。 2.简述企业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是根据现金流量表提供的有关数据来进行的。这里所指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现金等价物和其他一些变现速度快的有价证券。所谓现金流量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公司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数量及其净差,公司的现金流量主要发生在经营活动领域、投资活动领域和筹资活动领域,这三大领域的现金流量净差反映了该公司的现金状况,它是分析公司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偿债能力是否充分的一个重要指标。 3.对并购目标公司的价格确定的几种方式进行阐述,并作简单比较:(1)净资产法。这种方法目前在我国应用的比较多,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不能反映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2)市盈率法。在我国,市盈率法一般按照各部门、行业计算平均比率,市盈率基本反映一家企业的发展前景,是目前市场中对该上市公司的公允价格。(3)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包含的内容很多,即可以配股能力折现,也可以分得的红利或者税后利润折现计算现金流量,以确定购并价格。(4)竞价拍卖法。当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净值存在争议时,尤其是对企业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定价存在异议时,竞价拍卖法是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 4.简述股票与债权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股票体现了股东对公司部分财产的一种所有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2)从发行目的看,公司发行股票是为了筹集自有资金,所筹集资金列入公司净资产,公司发债为了增加营运资金,所筹款项列入公司负债(3)从偿还时间上看,股票无期限,公司不须偿还,债券有期限,到期必须偿还(4)从收益形势看,股票的收益不稳定,债券的收益比较固定(5)从风险性看,债券投机性小,风险低,收益固定,股票价格变动频繁,风险大,投机性强,预期收益比债券高,收益稳定(6)从发行单位看股份公司即可发行股票也可发行债券,其他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只能发行各种债券,不得发行股票 5.我国证券法规出现什么情况上市公司要暂停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6.证券欺诈行动中的内幕交易主要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泄露内幕消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都是内幕交易。其中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消息,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能够接触内幕信息的人。 7.优先股的基本特点及类型:特征:(1)股息优先并且固定(2)优先清偿(3)有限表决权(4)优先股可由公司赎回。类型:优先股通常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可调换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 (1)按照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无力支付股息时,是否累积于次年,或以后等待有盈余时再行发放,优先股可以分为累计优先股和非累计优先股。 2.按照优先股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调换比例,可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把优先股换成普通股,可以把优先股份为可调换优先股和不可调换优先股。 3.按照公司在盈利丰厚之时,规定优先股股东除了原有固定股息外,是否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剩余利润,可将优先股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8.期货和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从价格、期限、数量、期权费、交易目的和结算几个方面来回答。 9.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及相互关系。 答:证券市场“八字”方针就是“法制、监管、字律、规范”。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法制是基础,监管和自律是手段,规范则是目的与核心。 10.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答:从基金期限、基金规模、基金的销售、交易方式、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管理及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回答。11.对购并目标公司的价格确定的几种方式进行阐述,并作简单比较。答:从净资产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法、竟价拍卖法四个方面回答。 12.期权交易组合条件。 答:1.价格:期权和约中确定的交易价格是双方约定的,被称为协定价格;2.期限:期权和约是有限期的,过期作废,一般不超过1年,以3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它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能够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它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它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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