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中德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直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德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面临人口老龄化等众多社会问题,我国应学习德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还对中德两国间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覆盖率增长的差异进行分析,合理分析两国间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同效果,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体系。

[关键词]中国;德国;社会保障;经济增长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继而扩大内需的前提,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上先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代表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从建制初期以社会控制为核心价值, 强调缓和劳资矛盾、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功能的怀柔之术转变为当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 强调维护个人权益与社会团结的重要社会经济制度。我国也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有鉴于此, 本文将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 来描述德国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 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理论渊源、制度基础和维系机制, 对比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对两国社会保障覆盖率的促进作用,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改革方向。

一、中德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程及结构。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时间上领先于全球,早在1833 年就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订。1950 年,德国进行了医疗改革,让投保者可以自由选择公立、私立等医疗保险等;1957 颁布的养老金医疗保险法将保险金与工资水平挂钩,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增加,养老保险金也相应增加;1970 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生病期间,雇主仍需要支付至少六个星期的工资;1995 年由于德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需要护理,又增设了护理保险。目前,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已经日臻健全,主要以社会保险为核心,涵盖社会救济、社会补贴、社会赡养与赔偿等,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工伤事故保险。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过程一般认为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 年前,即传统的社会保障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为1978 年至1992 年,即反思传统社会保障和探索新的社会保障时期;第三阶段为1992 年至1998年,即新的社会保障选择时期;第四阶段为1998 年至今,即新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与完善时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保障日常工作的依据都是社会保障的相关条例、通知、暂行或试行等行政规章,缺乏权威性。直到2010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才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社会保险法》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内容、征缴、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当然,社会保险只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安置,这四大块交互协作,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相较于德国比较顺畅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程,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过程缓慢且曲折,其中经历了新旧社会保障体系的交替,由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向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倾斜。究其原因,这与中国当时的国情密不

可分。计划经济时代强调国家责任,市场的作用相对削弱,改革开放后,中国各方面建设都注意逐渐引入市场作用,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也就更适合中国的发展。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德两国均以社会保险为核心,涉及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但是中国有独立的、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安置板块,德国则更为关注赡养与赔偿方面。而且,社会保险的具体项目也存在差异,虽然都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5 大板块的内容,但是中国倾向于生育方面的保障,实际上是配套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而德国则由于老龄化社会的来临特设了护理保险。更重要的是,德国各社会保障制度均为法律条文,法律效力较强,但中国仅有《社会保险法》作为法律依据,且实施的时间较短,社会保障的实施方面强制力度较小。

(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资金均以缴费形式为主,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与单位,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这种资金筹集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责任,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作用的发挥。如2010 年,德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资金29% 来自个人,26.7% 来自企业,24.3% 来自国家财政,9.5% 来自地方政府,8.7% 来自州政府,1.8% 来自各组织等。合计约40%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拨款其余基本上为个人或者企业缴纳。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财政投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而且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所占比重较大,国家政府只是进行相应补贴。如2011 年,18 项社会保障资金共计收入28402.05 亿元,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194.53 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614.91 亿元、7177.96 亿元、5391.48 亿元和1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 和3.86%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收入2207.52 亿元中,其中财政投入为2163.86亿元,其他投入43.66 亿元,分别占98.02% 和1.98%。合计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约占18 项社会保障资金的26.6%,其余为个人与单位缴纳。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多种,主要为个人、单位、政府共同承担。但是德国政府财政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承担的份额要远大于中国政府,且德国注意平衡单位、个人与政府等各方的责任,而不像中国偏向单位筹资的方式。在中国,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比例就高达44.42%,财政负担相对德国要小很多。继而从单位与个人负担的具体情况分析,中德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基本由政府财政支撑,社会保险方面则各有千秋。德国的社会保险是根据收入固定比例缴纳的,比如养老保险是根据名义工资的19.6%、医疗保险根据名义工资的15.5%、失业保险根据名义工资的3%、护理保险根据名义工资的1.95% 缴纳。上述税额是个人支付一半,单位或雇主支付另一半。就中国而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为个人与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单位承担。就单位缴纳而言,中国养老保险费率(20%)远高于德国,医疗保险费率(6%)则低于德国,中国单位缴纳五险合计缴费费率远高于德国。与此同时,中国个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的缴费费率均低于德国,且不需要承担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金,因此中国个人五险合计缴费费率则远低于德国。

(三)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合理的资金支出是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体现。从1960 年到2010 年,德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从320 亿欧元增长到7910 亿欧元,从占国民收入的20.8% 增长到31.7%,也就是说德国创造的国民收入中有1/3 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最明显的上升期是1990 年至1995 年,从3380 亿欧元增长到5600亿欧元,主要是因为1990 年东西德国合并后,国家对东德地区的社会福利支出增加。2010 年德国社会保险支出4853 亿欧元中,养老保险支出2426 亿欧元,医疗保险支出1760 亿欧元,失业保险支出452 亿欧元,护理保险支出215 亿欧元,占保险支出总额比例依次为49.99%、36.27%、9.31%、4.43%。中国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资金支出额度仍然不足。以第四阶段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时期为例,从1998 年到2011 年,社会保障支出从2154 亿元增长到21100.17亿元,从占国民收入的2.55% 增长到4.46%。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阶段为1998年至2002 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从2157亿元增加到5272 亿元,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由2.55%

上升到4.38%。由于刚开始建设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资金支出的增长幅度较大,待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即从2003 至2011 年,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总额虽在增加,但是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4.16% 至4.46% 之间,每年有稍微的浮动。在2011 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8014.70 亿元中,养老保险支出11616.74亿元,医疗保险支出5839.60 亿元,失业保险支出159.88 亿元,工伤保险支出261.95 亿元,生育保险支出136.53 亿元,占保险支出总额比例依次为64.48%、32.42%、0.89%、1.45%、0.76%。从中德两国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结构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与德国仍存在较大差距,各项支出明显低于德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偏低。相对于国民收入的比例差距更大,德国将1/3 的国民收入应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而中国却只支出了国民收入的4% 左右,这可能与两个因素分不开:一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仍然处于建立和完善的初步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与德国存在较大差距;二是中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单位与个人,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大。具体到社会保险项目方面,虽然保险资金支出额度存在差距,但是中德两国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资金的支出资金比例都较大,可见,建设好养老保险事业与医疗保险事业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至关重要。

(四)社会保障的给付。德国社会保障管理、执行更侧重于自治性,联邦卫生部(负责医疗与护理保险相关事宜)、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与工伤保险事宜)以及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与就业事宜)等政府部门主要进行引导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体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地区与行业自行管理。德国拥有为数众多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些机构自筹资金,并直接向公众发放资金,政府部门只是按照一定的基金比例提供相应的补助。中国社会保障则采用以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为主,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等参与管理的集中管理模式,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其他保险则为省级统筹,并在各统筹地区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职社会保障工作。总的来说,中国社会保障自治性程度较低,主要还是依靠政府部门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总给付也掌控在政府部门手中。

关于给付对象,以医疗保险为例,德国医疗保险存在公立医疗保险和私立医疗保险两种,民众超过一定收入界限(4000 欧元/ 月)后可以自主选择公立或者私立,这两个医疗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公立医疗保险有“一保保全家”的特点,即在一个家庭中只要有一个人参与了公立医疗保险,则其全家都享受医疗保险服务;私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个人年龄、健康情况等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且其保险服务不覆盖家人。中国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和德国私立医疗保险相同,只有参与了医疗保险的人才能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关于给付条件,以失业保险为例,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而在此之前,只需用人单位在停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德国的失业保险资金给付则附加了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经过一定的职业介绍,但仍处于失业状态。当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很明显,德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条件更加注重引导积极就业,职业介绍优于待遇发放;而中国虽倡导失业者积极就业,但法律效力较低,且仍然施行的是待遇发放优于职业介绍。值得一提的是,德国领取失业保险金采用到指定机构排队领取的办法,长长的领取队伍会让很多失业者很自主地选择外出寻找工作;而中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直接打卡,不能很好地激励失业人员再就业。关于给付标准,以护理保险为例,中国目前没有护理保险,德国的护理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老年人以及病残人士的日常照顾看护,这与德国的国情相关。一则德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队伍逐渐扩大,再者德国目前已经很少存在家庭互助,因此设立公共的护理资金也就非常有必要了。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护理保险的给付不仅有资金给付方式,还存在着服务对换方式,其服务对换方式的给付标

准为:老人或病残人士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护理服务,只要他们在以往曾给老年人机构等提供相应时间的免费护理服务。这样的给付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的责任感,也能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中国应借鉴的经验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要紧密联系国情,增强法律效力。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与他们不断根据国情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密不可分。中国现在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市场化经济,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也应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更多地引进市场作用,促使政府、市场职能的相互协调。同时,现在的世界正逐步走向老龄化社会,中国也不能避免,虽不至于如德国般特设护理保险等来实现社会平稳,但是可以依靠中国的家庭互助甚至是社会互助模式来缓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此外,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增强法律效力,制定更多的社会保障法律条文,以替代目前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这对于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合理分配政府、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德国平衡社会保障责任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社会保障责任不应当过于倾斜,社会保障资金不能过于依赖某一方。因此,中国可以适当地以合理的比例来分配政府、单位及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但鉴于中国的经济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可以更多地采取拓宽筹资渠道的方式来平衡各方责任,如激励社会、组织筹资或者改费为税等,前者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者则是依靠税务部门征收可减少征收成本,同时增强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的法律效力,此举有利于促进人们的自觉缴费,更有助于中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稳定形成。

(三)压缩管理经费,提高社会障支出水平。中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偏低,而且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两者作用的结果是人均社会保障资金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连续的社会保障支出数据告诉我们,中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4% 左右)一直太低,远远低于各西方国家。若要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支出水平。同时,中国是世界上政府管理级数最多的国家,各行政管理经费在财政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压缩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经费或者依靠保险机构自治,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效率。

(四)扩大给付对象,积极给付条件,机动给付标准。首先,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保障服务,而不是局限于少部分的人。因此,应当采取措施让社会保障可以覆盖到绝大部分的人群,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中国社会保障所带来的效果。具体的措施可以制定类似的“一保保全家”政策,或者划定收入界限,分设不同等级的保险,这样既满足了富人高服务的保险要求,也让贫苦的人能够得到保险服务。其次,给付条件不应当只是规定保险资金的消极发放,可以做出相应的积极引导,如在发放保险资金前先鼓励失业人员现行求职,并积极为失业人员介绍工作等,这样既可以节省保险资金的给付,也可以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后,可以多样化给付标准,使各类保障给付可以更有效地得到落实。给付标准可以是资金给付,也可以是服务、咨询等;同时,不仅可以采用缴费的方式达到给付标准,还可以采用交换的方式获得,如为老年人机构义务服务可以在将来获得免费的同等保险服务。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简答题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并由它组织社会保障活动,以国家法律形式加以保证强制实施,但并不排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是一种经常化的经济安全制度或收入安定的保障计划,以保持任何公民在收入中断或不能工作时,都能得到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费用;社保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失去工作机会的人和收入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对象;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是要使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通过保障能够生存下去,不至于陷入困境,并通过竞争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稳定的目的。 2、社会保障的内涵:社会保障是国家主导的、共担社会风险的社会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是具有福利性的再分配机制;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关乎国运、惠及民生的伟大事业。综上所述,应当全面理解与把握社会保障的多重含义,既要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中国国情来认识和理解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 3、早期空想共产主义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较为全面、系统、深刻地显示了社会保障之光,他们的某些主张和建议对后来唤起人民为争取自由和民主而斗争,推动社会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对后来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的主要内容:满足人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内在动因与目的;社会保障与两种再生产理论;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及通过再分配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工人最好的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社保是社会改革的配套机制、动力机制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5、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原因:产业革命是社保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无产阶级的成长壮大和不懈斗争是催促社保产生的动力;各种进步的社会学说是社保制度产生的理论先导。 6、贝弗里奇报告确立的社保原则:福利措施应当不以损害资本增值和资本积累为宗旨,否则就会减少国民收入和社会福利;不论实行直接转移收入还是间接转移收入措施,都要防止懒惰和浪费,一般做到投资于福利事业的收益大于投资于机器的收益;反对实行无条件的补贴,认为最好的补贴是那种“能够激励工作和储蓄”的补贴,在实行补贴时应先确定受补贴者自己挣得生活费的能力再给予补贴。 7、为什么说社保制度改革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公平与效率是社保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社保是为满足社会公平目标而提供的一种安全稳定机制,以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同时社保又对经济效率起着独特的作用,从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保障随经济发展必要的人力要素投入,从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保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基本原则。社保制度安排属于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的分配。因此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保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因此社保制度改革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不应当是市场经济所奉行的优胜劣汰原则。社保不能实行“义务—权利”对等原则,理应对弱者、贫者予以优先补偿,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的意义。 8、社会保障的功能:政治功能-稳定社会;经济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功能-安定生活;调节分配。 9、社保的目的:通过利益的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10、社保的普遍性原则:指社会分配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对所有的公民都是均等的。社保政策和项目是对社会所有成员共同面临的那些风险的回应,而不仅仅是对贫困者、残疾人或那些特殊群体所面临风险的回应。社保目的在于建立各种不同的保障项目,以便对风险做出社会反应,这种但应并不因贫富、性别或其它不同而有所区别;满足这些需求的公共制度或项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摘要:残疾人是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会面对的社会问题。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越来越受到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因为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代表了不同的福利制度类型。所以本文选取了这三个国家来分析,最后回归到我国,对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残疾人;福利内容;国际比较 一、引言 (一)写作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工业社会的发展,机械化生产、交通事故剧增等原因造成我国残疾人数量逐年攀升,使残疾人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亟需建立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所需的福利项目,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本文在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之后,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对残疾人的法律支持 (一)美国的法制建设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自由制定了各个层次和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对于防止残疾人歧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中对于无障碍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环境、信息与交通的无障碍,从法律上保证了残疾人接受社会关照。

1968年,美国颁布《建筑障碍法(ABA)》,为确保这个法案的顺利实施,1973年成立联邦独立机构——无障碍委员会。 (二)英国的法治建设 二战之后,英国按照贝弗里奇报告建设福利国家,于1994年相继通过《残疾人(就业)法案》及《教育法案》,对残疾人就业及儿童特殊教育给予法律规定。1946年通过的《国家保障服务法案》及1948年通过的《国民互助法案》,分别对残疾人医疗服务和适用于残疾人的财政做了规定。2004年和2005年先后通过了《反残疾歧视法案》及2005年《反残疾歧视法案》,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平等计划”,将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视为所有机构和组织的法定责任。 (三)日本的法制建设 日本于1946年由其社会保障研究会提出了《社会保障法案》。1949 年以后制定并实施了《残疾人福利法》、《社会保障制度建议书》、《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儿童抚养补助金给予法》,规定了政府应给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强调了残疾人平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保障了残疾人就业并规定了残疾儿童可以领取的“扶助补助金”。 三、残疾人福利内容 (一)对残疾人的教育支持 1.美国的对残疾人各个阶段的教育支持 美国对残疾人的教育包括婴儿早期干预,学前教育服务以及高等教育服务等各个阶段的服务项目。美国1975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国家”思想、公众舆论和政治家俾斯麦 ——近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缘起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首先,由于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失业与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矛盾尖锐化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动荡,这就要求国家发挥社会功能,缓解社会紧张。其次,工业化造就了庞大的产业队伍,导致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不断成熟和壮大。的确,自19世纪中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劳动者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和政党,劳工运动频繁发生,要求改善劳动和社会条件的呼声日趋高涨,也迫使政府将解决陷于危机的政治局势提上日程。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驱,但却不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而且其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也远远滞后于英、法等西欧国家。因此,探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除了要关心以上所涉及的共同原则之外,似乎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项国家政策的制定都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思考和论证过程,社会保障政策也不例外,它既要考虑国家的财政预算,平衡各种相互作用的社会和政治力量,也要考虑民族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是孕育政府决策的文化土壤,而价值观念和公共舆论则是政府决策的社会基础。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将从德国“社会国家”的思想溯源、19世纪后期德国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救助”的关注入手,重新思考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问题。当然,作为官僚国家,政治领袖俾斯麦的个人影响力也将成为考察的内容。 一 “社会国家”① 的思想在德国由来已久。尽管对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古已有之,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经典作家对两者关系时有高论,但“社会国家”的思想在德国却有着特别深厚的历史传统。这恐怕正是德国在欧洲国家中首先实现社会立法的思想根源。 在哲学家康德的精神世界中,始终保有国家的一块“圣地”。他在强调和维护个人思想绝对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国家的权威和作用。国家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组织,关心的是个人之间的有序共存。它是普遍法则的人格化,在其中个人的自由意志能与其他所有人的意志和谐一致,个人不仅不会丧失自由,而且还会在法律组织的保护下,获得全部的自由。从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康德很早就提出了建立在自由个性基础上的“社会国家”的思想。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公共权利部分关于“国家的权利和宪法”一节中,他已经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具体设想。康德这样说道:“人民已经事实上通过他们的共同意志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必须永远保持下去。为此目的,他们就要服从国家对内的权力,以便保存这个社会的成员,甚至当他们无力维持他们生活的时候,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需的资料的人的生活。为了这个国家的有资产者的生存,就需要他们服从国家并取得保护,以及由国家向他们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国家有权对他们加以一种责任,让他们献出财务来维持他们公民伙伴的生存。这件事可以通过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或者建立基金会从中收取利润来达到。这样做不是为了国家的需要,国家是富足 的,而是为了人民的需要。”② 黑格尔或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是异质性文明形态的人,并对它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由各个“孤立原子”所组成的市民社会——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正体现了这种异质性,它是唯利是图的社会,不能消除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能保障和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由一个理性的国家出面调停。当然,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性国家”不是作为一种暴力机构和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材料一①从19世纪末起,英、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针对疾病、工伤事故等的保险法。针对低收入群体以及老人、儿童和妇女,西欧又建立或完善了救济制度。在理论方面,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贝弗里奇是最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学者,其中贝弗里奇被西方称为“福利国家之父”。②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产妇补贴、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③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制定了社会行动纲领,其把解决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④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为了缓和财政不平衡状况,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 ——摘编自李琮主编《西欧社会保障制度》材料二⑤计划经济时期最突出总体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制度建设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性、工作单位、民政部门、福利制度建设是五个关键词,凸显社会政策与福利制度的时代性特征。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全民福利,追求平等与自由……⑥改革开放后突出总体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主义社会福利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主义、个人与家庭责任、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六个关键词,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代特征。 ——刘继同《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发展阶段与制度体系研究》 ①反映的是19世纪末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②反映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项目增多,保障范围扩大;③反映的是欧共体对社会保障的关注;④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⑤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国家主导;⑥反映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多元化。材料一主要叙述的是19世纪末以来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材料二主要叙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凸显了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解释等学科核心素养。 【问题设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发展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第1页共1页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本文摘自:《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0期,作者:许晓辉,原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先于英国产生的原因探析》 核心提示: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经济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是经济发展的产物。19世纪第一 次工业革命爆发,英国作为当时最大的最先进的工业国,经济实力在欧洲各国之中遥遥领先,而当时的德意志各邦国还处于分裂割据之中,到了1871年初,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式即位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国统一终于完成。德意志的统一为帝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虽然德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落后者,但是凭着其严谨务实的民族性格和强劲的钻研精神,重视高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德意志帝国一跃成为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领跑者。究其原因; 首先,普法战争的胜利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发展动力。更重要的是带来了 实在的利益。法国给付的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割据了物产富饶、占据战略要冲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洛林储藏丰富的铁矿和鲁尔储藏丰富的煤田矿结合起来,成为了当时德国发展重工业的最大基地;阿尔萨斯的钾盐矿,与德国中部的钾盐矿联合,成为了整个德国钾盐矿生产的巨头。其次,德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这一点除了归功于统一帝国的有利的经济政策之外,还要归功于英、法、美的影响,外国的技术发明、投资、商业和工业组织范例在德国的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铁产量是衡量钢铁工业发展的便利尺度,而在当时的重工业为主的经济体 系中,无疑这也将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当时两国经济发展的比较,可以从表1看出。 从上面数据可以分析出,虽然,在1900之前,德国的生铁产量少于英国,这是有原因的,德国刚统一不久,而英国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占尽优势,而且拥有大量的海外殖民地,而德国却没有能够参与到之前的殖民瓜分中去;但是纵向来看,很容易发现,德国生铁产量的增长率是远远超过英国的,而增长率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是要远远大于产量基数的。20世纪初期,德国的生铁产量就已 经超过英国了。此时,美国和德国已经成为了英国最大的竞争对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地位已经不保了。在这样的经济支持下德国先出台立法就不足为奇了。 政治因素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是为增进人民福利的措施,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 团利益争斗的产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意志帝国谋求世界霸权地位的目标稳定了国内局势。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一、名词解释 1. 受益基准制(规定受益制、确定给付制):它是指社会保障组织先规定对受益人的给付水平,再依照精算原理确定缴费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 2.缴款基准制(规定缴费制、确定缴费制):它是指预先确定缴费水平,再根据基金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给付受益人的社会保障模式。 3、现收现付制:是将一定时期(如1年内)所需支付的费用,分配于各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它预先不留出储备金,完全靠当年的收入满足当前的需要。 4、完全积累制:一种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要求在劳动者整个就业或投保期间,或者在一个相当长的计划期间内,采取储蓄方式积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 5、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模式的结合。在部分积累制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另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方式。 6、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二、简答题 1、社会保险型、福利国家型、强制储蓄型、国家保险型模式的特点及代表国家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 (1)以劳动者为核心。即社会保险制度面向劳动者,且主要是工薪劳动者,围绕着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设置保险项目。 (2)实行“自助”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且以个人和雇主投保为主,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酌情给予资助。 (3)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 (5)社会成员之间统筹使用,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 代表国家:德国、美国、日本 福利国家型模式的主要特征:(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2)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3)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4)强调公平优于效率。代表国家:英国、瑞典 强制储蓄型模式:称公积金模式、东南亚模式,其目标是以自助型为主,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特点:(1) 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不具备再分配和互相调剂功能。 (2) 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起到激励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减少政府负担。 (3) 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4) 由雇主、雇员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任何资助,管理实行社会化,政府只负责监管。 (5) 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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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 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 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 家长主义(2)。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 节省决策成本(3)。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 收入分配(4)。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群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在

比较社会保障制度

比较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税:也称工薪税,是对雇主和雇员工资收入征收的税种,由政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这类税收全部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等到纳税人符合领取资格时即可享受规定中的福利保障。 医疗补助计划:该计划也称穷人医疗援助计划,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制定,主要为以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税的穷人提供医疗服务,还适用于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人。 恶劣气候补偿:针对建筑业易受天气影响不能保证常年一直工作,为减少恶劣气候造成的停工影响,给与补偿。 社区全科医生:通常是2-3人合伙经营自己的诊所。这种诊所医疗检查设备少,只进行很小的常规检查、化验和治疗,多数疾病都需转到医院进行。 双重失业保险待遇:指20世纪60年代英国曾采取的制度。该保险一方面规定固定失业保险金待遇,以体现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提供收入关联补助,以体现缴费与给付的相关性。到1982年,由于失业率增高,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加重,加上执政的保守党政府认为,有必要降

低失业保险金给付,以维持工作的动力,因此,取消了收入关联补助制度。 选择性原则: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依据个人的需要来设计,通常依据收人状况而定。如对贫困者的公共住房项目。选择性原则主张只有那些需要得到救助者,政府才给予社会救助。因而在社会救助中,政府应针对低收入的贫困者制定救助项目,那些有能力满足自我需求者不应该领取政府的补贴。选择性原则强调社会救助中的社会绩效,稀缺的公共资源只有向那些最需要救济的人发放,向弱势群体倾斜才是公平的。 普通型原则:是指社会分配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对所有公民都是均等的,如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救济。普遍性原则主张,由于每个人都随时面临风险或出于风险中,因而,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建立各种不同的救济项目,以便对风险做出社会反应,这种由政府做出的反应,不应因贫富、性别的不同而有区别,例如所有的病人都需要康复治疗,所有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失业者都需要得到收人支持。 服务需要型:这种救济立足于对贫困家庭或者贫困者的“个人自立”、“尊重个人需求”、“提高服

中国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比较

中国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比较 美国社会保障自上世纪30 年代中期建立以来,其发展和演变一直持续到当前,经过70 多年的发展,制度已比较完善,各种项目齐全,现在的调整是一种追求更加完善和高效的调整。纵观70 多年美国社会保障的演变,有人把社会保障制度称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政府计划,这项制度为美国职工建立了真正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人们对社会风险的恐惧,使得大多数美国人过着体面的生活,成为保证美国社会稳定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中国社会保障若从1951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算,到现在已有近60 年的发展。但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了一个创建、发展、解体、重构、反思与再重构的独特过程,60 年间有过明显的中断,原有的大部分社会保障制度解体,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改造和初创期,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不完全明朗。 中国的社会保障与美国相比总体上仍存在一定差距。本章不对中美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进行比较(有关中美社会保障主要项目、保障水平、保障的管理等具体的内容将在随后的章节进行详细介绍与比较分析),主要对中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中美生活保障的发展程度、中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中美社会保障制度的明显差别等内容进行一下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中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 中国社会保障当前的基本模式是统帐结合型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建国初期建立的是国家型社会保障,主要受当时苏联保障模式的影响。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逐渐解体,改革开放后进行了大的调整,到现在逐渐明确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统账结合制度酝酿于上世纪80 年代末,初建于90 年代初,定稿于90年代末。中国的统帐结合制度受当时英美的新自由主义浪潮和拉丁美洲以智利为代表的私有化改革影响较深。受这些思潮的影响,中国试图吸取欧洲传统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和拉丁美洲个人账户以及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的特点,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起来,建立一个部分积累制。应该讲,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制度的理念追求是好的。从理论上讲,既可以增强个人的责任,以应对即将来临的老龄化,又可实行社会共济,以实现社会公平。目前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已经基本确立了这种制度模式,实现了现收现付制向部分预筹积累制的转型。该模式过度强调个人责任,政府责任弱化,资金来源强调个人、企业、政府三方责任共担。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由于“隐性债务”等问题,统账结合模式在运行初期产生了偏差,下一步的改革怎么调整尚未明确,该制度模式是否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仍须考验。 美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为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从社会保障基本模式划分来看,美国往往被划分为保障型社会保障,有时也被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投保资助模式或自由保险型模式等。当前世界上还有德国、日本等国采用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模式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选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并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是缴纳各种保险金,社会保障的内容十分广泛。在美国,社会保障内容涉及生老病残、衣食住行、工作学习、职业工种等各个方面,集保险、福利、安居和救济于一体,项目达数百种之多。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保障资金来源体现多方共担的原则,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雇主与雇员都有缴纳保险税的责任。从支配层次上看,由国家财政直接支出和属于国家管理的社会保障费用比重较大。社会保障的重点在于解决“困难”。据统计,上世纪90 年代美国在公共项目下的补贴性社会福利开支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这种做法使美国绝对贫困人口从上世纪50 年代末期的近4000 万人降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_发展水平_下_

中国财经报/2009年/11月/5日/第005版 财经周末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发展水平(下) 杨晓 4.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近年来增长较快,但是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必要。 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高低与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高低存在密切联系。财政支出中有多大比重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是衡量公共财政“公共性”的重要指标。从1998年到2008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从596亿元增加到6804亿元,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从5.2%提高到10.9%,上升了5.7个百分点。除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之外,社会保障支出中更能体现公共财政职能的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城乡低保、就业补助、救灾等支出,增长尤其迅猛,占财政支出比重从1998年的2.8%提高到2008年的7.9%。此外,若将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医疗保障支出也计入的话,那么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从1998年的6.7%上升到2008年的13.2%。 参照一些国家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的做法,我们进一步计算了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2008年,包含社会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2.2%,占GDP的比重为5.2%。这个口径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可比性。通过与三类典型国家的比较,可以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一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瑞典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高达2/3,占GDP的比重也高达1/3,很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都在50%以上。 二是与东欧转型国家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上世纪90年代末,部分东欧和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目前大体相当,而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我国2008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比要高出不少。这一方面说明这些国家对社会保障比较重视,另一方面也与福利制度的刚性有一定关系。东欧国家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高福利政策,拉美国家在上世纪60年代经济起飞阶段也大大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福利,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这些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甚至陷入停滞和衰退,但福利待遇又难以下调,这是造成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高的原因之一。 三是与东亚新兴经济体如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并不低。比如,韩国1996年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21.2%和5.6%,当年其实际人均GDP水平比2008年我国实际人均GDP水平要高50%左右。新加坡和我国台湾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1996年也分别仅为3.3%和5.8%。这一方面是因为作为相对美欧而言的后发工业化经济,在赶超过程中需要抵御福利国家的诱惑,以免造成沉重的社会负担;另一方面也与其初次分配比较公平,从而降低了社会保障支出压力有关。以韩国为例,虽然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不大,但是收入分配结构却是比较合理的,韩国的基尼系数1993年—2005年一直稳定在0.28—0.32之间,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相比之下,我国基尼系数目前达到0.47,因此,仍然有必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5.多元化保障机制发育程度。这一机制进展明显,但是还未形成结构比较均衡的多支柱、多层次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除大力发展政府保障机制外,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等市场化保障机制和慈善事业也有了一定发展。如果进行自我纵向比较的话,应该说我国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在最近几年发展是比较快的。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还没有形成结构比较均衡的多支柱、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比如,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仅相当于GDP的0.6%左右,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仅占就业人员

中美两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差别论文

中美两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差别论文 摘要:国内的养老保险研究虽然已经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国际研究现状相比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从环境比较和制度比较两个方面对国内外养老保险进行了差异性分析,并实例比较了中美两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管理等一些具体的情况。 关键词:养老保险;运作机制;比较 一、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差异分析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无积累。 国外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如高福利国家瑞典等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累下来相当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初期,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在企业保险体制下,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而是通过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和扩大再生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积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养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正式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90年代逐步进入正规,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养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仅为314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0.3,养老金费用总支出为17.3亿元。而到了2001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己增加到3381万人,在20多年里,增长了10倍,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1,一些老工业基地如辽宁省己达到l:2.5,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2321亿元,远远超过同期GDP增长率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而国外是在积累相当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没有我们快。 (3)法制体系不健全。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和一般性文件来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立法

三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的比较

三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的比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由于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再加之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施行时间、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也各有不同。依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供给方式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这类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 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基础,单位和个人都有了一定经济承受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特征:政府立法为社会保障实施提供依据;社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对于公民来说,社会保险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几乎包容社会全体成员,覆盖面大;资金来源多元化,以个人和单位为主,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等。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最初由英国创立,随后在北欧各国实行。 此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标是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所可能面临的一切危险都给予安全保障。其主要特征是: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使社会财富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实行充分就业,尽可能消灭各种导致失业的因素;实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不用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保障项目齐全、保障标准高。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现在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较为典型。 新加坡在社会保障方面依赖政府经营的中央公积金。它不仅为广大雇员提供了养老、医疗保障,而且汇集了大量民间资金,为新加坡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所需资本,还对金融体系具有强大的支撑力和影响力。中央公积金制度随着新加坡国情的改变而演变,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并逐渐发展为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个人自助。包括中央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和自愿的个人储蓄。公积金分别进入职工的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保健账户。三个账户的分配比例,不同年龄段各不相同。随着年龄的增长保健账户的比例逐渐增长,退休职工的公积金全部进入保健账户。普通账户资金可用于购房、教育和投资,特别账户用于养老,保健账户用于医疗。 第二,家庭帮助。包括个人账户中的家庭内部转移支付,及其他类型的家庭内支援救助。新加坡自1984年起实施全民保健,医疗费的支付设立三道防线。一是公积金保健账户;二是用公积金购买的保险;三是在前者不足支付的情况下由政府财政资助。 第三,社区帮助。包括各种福利组织和慈善机构。政府财政支出的20%用于教育,建立了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政府和社区设立多项奖学金资助优秀学生。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11

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短期横向财务平衡模式,它是社保机构在预测给付水平的基础上,按需计算缴费水平,进行资金筹集的方式。以支定收。当年提取当年支付。 基金积累制:社会保障长期纵向财务平衡模式,政府或企业考虑到个人福利支出的需要,采取强制或自愿的方式,要求个人自我缴费积累,以满足自身养老等社保支出。实质是个人一生的收入平滑。 社保制度多元化一个国家存在多种社保制度安排,出现多元化的社保主体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层次保障水平多样化管理方式的社保制度变化趋势 谨慎人原则处理自身事务一样谨慎精明小心处理1、诚信、透明2、分散投资3、限制自营业务4、鼓励竞争。有利于发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投资计划灵活,但需要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管理者对信托责任的充分认识和认同。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国家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保障全过程进行领导、组织、监督和具体实施等相关活动的总称。涉及社保法制建设、社保的方针政策、社保管理机构的设置。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社保的具体业务等方面。特性:1)政治性2)社会性3)经济性4)规范性5)层次性6)服务性7)系统性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监督部门以及利害关系者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过程和管理后果进行评审、鉴定,以使社保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尽可能地满足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具体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1、统一、高效原则2、法制化原则3、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4、地方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5、专门机构和群管机构工作相结合 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1\谨慎人和严格数量限制2\世界各国的基本特点:a、发达国家较早使用谨慎人原则b、发展中国家使用严格数量限制原则c、各国趋向于谨慎人原则d、采用谨慎人原则具有促进国际投资和提高投资回报率的作用 社会保障管理的发展趋势 1、社保管理的总体格局,从分类分项管理向相对统一集中管理发展a、避免政出多门b、有利于内部协调和基金调剂c、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 2、社保基金管理,从单一政府管理向市场化管理发展,提高管理效率、保值增值、市场融资 3、社保管理机构的设置,从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向精简、高效、充满活力方向发展:a政事分开,政监分开b集中管理、减少重叠c改变国家的全面责任观念,利用社会民间力量d市场化运营e管理计算机化 社保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现状: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存在的问题a社保预算缺位b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缺乏法律依据c多头政府d钱权不分e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启示:A依法建立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制。1、颁布《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险法》2经办机构依法享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组织体系、人员招聘等制度安排3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 B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和一站式服务系统。1、健全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系统2、建立可靠的技术支持系统3、建立高速运行的社会保险现金管理系统4、社保发展规划应与中国城市化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协调共进 C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监管机制。除了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外,还应设立由纳税或缴费人、工会、受益人和专家参与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保服务的质量和基金运营状况。 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经济效应是什么 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和支出参与了国民经济大循环,因此社会保障以及社保水平的状况和变化将必然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整体效应。不同的社保模式的利益激励机制对经济运行有不同影响。1、国家福利保障模式。社保支出不断增加,政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李愚昊 08保险双语财会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德国社会保险的现状 德国社保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五项法定险种组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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