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0905期人民币理财计划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是编号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

合格投资人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人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结构、产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

投资人的自身情况等。投资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各营

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

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浙江稠州商

业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所有。

下面关于本产品的评级和相关描述,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并不对风险评级结果准确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风险评级中等风险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风险揭示

1.1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

资。

1.2 投资人认购该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2.1 偿付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收益主要来源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存

在借款人未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的风险。在发生借款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人将损

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

还本付息的责任。

1.2.2 利率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1.2.3 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将影响理财产品的销售、投资、偿还等环节,进而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2.4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在理财期内客户不能提前赎回,因此,在此理财期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

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1.2.5 提前终止风险:若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贷资产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等情况,银行则有权相应的提前

终止本理财计划,导致投资人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1.2.6 延期风险:若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信贷资产逾期)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

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1.2.7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不提供账单。银行按照“清算与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

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信息并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1.2.8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计划认购期满,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

烈波动,经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人提供本理财计划,浙江稠州

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2.9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

从而导致理财收益的降低和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

计划的资金安全。

2、名词释义

2.1 理财本金:指投资者按照理财计划合约和本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用于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者须保证,

理财本金是其自有的合法资金,投资者将该资金认购本理财产品的交易以及订立和履行理财计划合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投资者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2.2 理财账户:指银行系统内为投资者在本产品说明书下交易而开立的客户账户。

2.3 认购期:指投资人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时间段。

2.4 认购登记日:指投资人认购本理财计划的日期。

2.5 起息日:指开始计算本理财项下理财收益的日期。

2.6 到期日:指本理财计划未出现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情况下,停止计算本理财项下理财收益的日期。遇中国节假日

(含周末)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收益计算截至到期日前一日。

2.7 理财期限:是指自理财计划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限。实际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与延期清算条

款的约束。

2.8 工作日:指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

3、产品基本规定

产品名称财丰理财0905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编码:CF0905 )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期限150天

认购金额认购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认购期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4日,(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条款)

起息日2009年9月15日(实际起息日受理财计划“认购”条款的约束)

到期日

2010年2月12日(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收益计算截至到期

日前一日)

本金及收益返还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期满时,根据实际投资情况一次性返还本金及收益。

资金返还到账日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顺延。

预期年化收益率1、若本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相关费用后,本理财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达到3.0%;

2、若本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或延期等情况)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3.0%,甚至收益为0;

3、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条款。

计费方式1、理财资金托管年化费用:按理财本金万分之五计,于产品到期后从理财财产中一次性收取。

2、管理费:若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 3%,则收取超过3%的部分作为银行管理费;若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3%,则不收取管理费。

3、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计息基础实际理财天数/360

申购与赎回产品起息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清算期1、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

2、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条款。

4、产品投资方向

4.1本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或“信托计划”),即由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西安信托”)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购买优质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借款企业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本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主要来源。信贷资产根据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信托公司根据该信贷资产的利率、期限、质量情况,参考市场及历史交易价格,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受让信贷资产,该价格构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4.2 信贷资产情况说明:

借款企业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到期日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2010-2-12

5、认购

5.1 本理财计划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认购。

5.2 认购期内,一旦达到发行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提前结束认购。

5.3 认购期结束,如认购资金总额不足4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

5.3.1 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在认购结

束日之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5.3.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权减少本期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宣布理财计划成立。

5.4 认购手续:认购期内,个人客户请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卡或存折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各

营业网点办理。

5.5 认购撤单:不允许撤销认购。

6、提前终止

6.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或信贷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

提前终止本产品。

6.2 如理财期间,因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6.3 如理财期间,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或购买相应规模的

不低于原利率的信贷资产。

6.4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

7、本金及理财收益

7.1 收益分配原则: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

7.2 收益率测算方法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银行年化管理费率

7.3 示例说明

7.3.1 若投资人以10万理财本金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年化托管费率

如大于3%,则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100000×3%×150天/360=1250元

7.3.2若投资人以10万理财本金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

托管费率后小于3%,(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3%,则不收取管理费),则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以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为准。

7.3.3 若投资人以10万理财本金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

项下的信贷资产到期不能收回本息,则投资人到期本金和收益为0。

8、理财产品成立

8.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满,募集资金达到4000万元或银行认可规模,理财产品在实际起息日成立。

8.2 如果本理财产品不满足成立的条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将在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向投

资人公布,并将投资人认购资金在认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该理财产品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9、清算与信息披露

9.1 收益和本金清算: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根据本说明书中的“本金及收益”以及“产品基本规定”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本

金和收益,并在清算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9.2 信息披露

9.2.1 如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则银行将于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向客户进行公告。

9.2.2 理财期内,银行将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概况报告,该报告于起息日起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

内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特殊情况下银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

9.2.3 如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需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银

行应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或理财收益分配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向客户公布本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情况报告。

9.2.4 对于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人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银行将通

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9.2.5 在本计划持续运作期间,银行有权通过银行网站、营业网点或银行认为适当的渠道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

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投

资人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资产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并且投资人同意并自愿根据

上述产品说明书选择认购本理财计划。

9.2.6 银行和投资人同意银行出具的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则相关审计费用由理

财财产承担。

10、延期清算

10.1 若理财期满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未能及时收回,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银行将代替客户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罚息等。

11、其他

11.1 理财资金托管:理财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托管。

11.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合同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行使《信托合同》项下权利;银行依据《浙江稠州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合约》及《“财丰理财”0905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信托合同》下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本理财计划的投资人承担。

11.4 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

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12、风险评级

风险等级评级说明适合投资者类型

无风险或风险极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安益型

低低。

较低风险提供本金保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保守型

中等风险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

稳健型

较高风险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进取型高风险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激进型注:本产品说明书需与《理财合约》一起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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