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第1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海事执法人员在从事船舶登记、签证及安全检查时查验船舶检验证书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船舶检验及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在登记、签证以及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船舶检验证书的核查。

1.3 一般规定

本指南中主管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2章证书分项核查

2.1证书格式

2.1.1船长大于等于20米的所有船舶,证书簿分为两部分: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一同使用方为有效。

2.1.1.1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气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船舶技术资料在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格式为HZS。

2.1.1.2船舶单页证书包括:

A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格式HHC

B海上客船适航证书格式HKC

C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格式HDW

D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格式HYW

E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格式HFS

F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格式HZZ

G海上船舶免除证书格式HMC

H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格式HFD

I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格式HSY

J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格式HSZ

K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HGS

L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格式HFC

M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格式HCK

N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格式HWS

O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P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上述单页证书前A-P的编号只为本指南中方便索引而采用。

2.1.1.3单页证书适用范围

×表示必备-表示需要时发

2.1.2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格式为XHZS。如船舶需运输特殊种类的货物,或船舶航行的水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要求,还需签发相应的单页证书适用部分,如D、

G、H、I、J等。

2.2船名

船检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一致。

2.3船籍港核查

船检证书上的船籍港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一致。

2.4船检登记号

2.4.1船检登记号由12位字符组成,1-4位是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第5位是计算机纠错码;6-7位是执行建造检验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对于《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海船检[1999]488号)生效前已授予船检登记号的船舶,6-7位是完成登记号转换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8-12位是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2.4.2计算机纠错码为船检登记号中的11位数字除以23所得余数按下述对应关系用23个大写字母(I、O、Z除外)做为船检登记号的纠错码。

2.4.3各省级检验机构编码:

2.5检验编号

检验编号分三部分,前四位是第一部分,为接受申请时的年份;第二部分为接受申请或签发证书机构的代号,中国船级社系统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地方船检用4位数码表示,前两位为省级船检机构编码(见2.4.3中表格),后两位为船检分支机构编码,由省级船检机构授予;第三部分为四位登记流水号,自每年1月1日起按接受

申请的先后依序登记。

2.6发证单位

发证单位应是通过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取得A类或B类资质证书,可从事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2.7船长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船长是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两者的船长数值可能不同。

2.8型深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计算型深是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两者相差甲板边板的厚度。

2.9吃水、排水量

空载吃水:压载出港时,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满载吃水:夏季载重水线对应的吃水。

满载排水量:船舶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

空载排水量: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参考载货量是指对应夏季干舷时船舶的设计载货量。

2.10航区划分

2.10.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10.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2.10.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2.10.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目前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包括山东省胶州湾部分区域、浙江省舟山地区部分区域、浙江省温州沿海部分区域。

2.10.5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

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11结构形式

对于载重量5000t及以上的油船,货舱区域结构形式应为双壳结构。

2.12适用规则

船检证书中适用法规应以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日期之前最近生效的法规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至少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凡涉及变更船舶种类的重大改建(如货船改油船,货船改客船等),一律按改建时的现行技术法规规范执行检验。船舶改建后,检验证书上的建造日期应填写原建造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改建日期。对老旧运输船舶,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2004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国内航行海船应根据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吨位进行丈量。

2.13船检证书有效期

2.1

3.1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浮船坞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散

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工程船、起重船、拖船、驳船和顶推船-驳船组合体的检验适用于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证书有效期到期应进行换证检验。

达到老旧运输船龄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并且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特别定期检验应该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标准进行。

2.1

3.2证书有效期也可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认为有效:

2.1

3.2.1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1

3.2.2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签发,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2.14检验类型

对于营运中船舶,正常应进行以下检验:客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1次);浮船坞安全

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船龄超过10年后进行,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高速船安全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年度进行)、船体外部检查(每年1次)、换证检验;货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5年至少2次);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换证检验;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船底外部检验即坞内检验,高速船不能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货船适航证书或客船适航证书上签署。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安排与定期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期进行。

2.15证书展期

如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也不能再次展期,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16印章与签名

2.16.1印章

船检证书应使用船检业务用章。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章使用

蓝色印油,仅限于证书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38mm,使用红色印油的船检业务用章。

2.16.2签名

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主任验船师签名一项应有主任验船师打印的签名以及主任验船师亲笔签字。

主任验船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指定人员代其签字。

2.17航行区域与季节期划分

2.17.1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

热带:4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11月1日至4月15日。

2.17.2汕头以南的中国沿海

热带:2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11月1日至2月15日。

2.18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

甲板线系指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该线勘划在船中左右两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臵,但应对于干舷作相应地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

则用CS代替ZC。字母高115mm,宽75mm。

载重线系船舶按照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载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上边缘为准。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

舶检验机构审批的《装载手册》。

2.19货物装运

2.19.1国内航行装载散装谷物的海船,船上应备有船舶装载散装谷物的稳性计算资料及装运谷物批准书。无装运谷物批准书的船

舶,在船长向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要求并取得其同意前不得装载谷物。

2.19.2对谷物以外的其他散装货物,在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基本装载情况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

2.20检验机构

2007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工的,海上航行乘客定额100人以上客船、载重量1000吨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2007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上述船舶,现仍由已受理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国内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船、客滚船、客渡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

国内航行液化气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海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由中国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并颁发海上适拖证书。

第3章其他规定

3.1在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中,输入单页证书格式码及发证地点下面的两个防伪码,可查询证书的真伪;也可通过证书纸编号查询该张证书纸使用去向。

3.2对船检证书填写及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具体内容,可查阅《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中国船级社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 (2017) 2017年3月1日生效 北京

简要说明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在研究分析长江口至宁波舟山水域多年实测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江(河)海直达船舶,完成了实际航行水域风浪条件分析、结构强度、设备配备优化等研究工作,最终编制了“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 a、航行于长江至特定航线1-1和特定航线1-2。 特定航线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特定航线1-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b、船长范围: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 c、主尺度比范围:L/B≥4.5;B/D≤3.0;Cb≥0.6。 d、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2)船体章节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基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的风浪条件,对船舶总纵强度、扭转强度、船体货舱区外板、强力甲板、舷侧骨架等提出相关要求。 (3)轮机章节在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敞口集装箱船货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要求、轴系校中、轴系纵向振动的相关要求和起锚机工作负荷的要求。 (4)电气章节根据江海通航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性,提出船舶电气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尤其是针对内河船舶急流航段操纵性的需求提出了应急电源的配备要求。

目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1) 第3节材料与焊接 (4) 第2章船体 (5) 第1节一般规定 (5) 第2节总纵强度 (5) 第3节扭转强度 (7) 第4节外板 (9) 第5节甲板及骨架 (12) 第6节双层底 (13) 第7节舷侧骨架 (14) 第8节舾装 (16) 第3章轮机 (17) 第1节一般规定 (17) 第2节泵与管系 (17) 第3节船舶管系 (17) 第4节动力管系 (19) 第5节柴油机 (20) 第6节齿轮传动装置 (21) 第7节轴系与螺旋桨 (21) 第8节轴系振动与校中 (22) 第9节甲板机械 (24) 第4章电气装置 (25) 第1节一般规定 (25) 第5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28) 第1节一般规定 (28)

2011版海船法规修改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修改内容简介本次法规的改版主要涉及如下内容:包括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安全篇、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等。详细区别如下: 1、总则 1.1在责任条款中增加包括设计、建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的责任;明确了设计方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船厂应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 1.2增加了事故可能涉及法规修改的条款。 1.3在定义中增加了“验船师”的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2.1通则 2.1.1增加了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1.2增加了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检验要求。 2.1.3增加了船舶重大改装的检验,明确了重大改装的特征。未明确重大改装检验属何种检验。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法规。2.2检验 2.2.1检验种类增加了“特别定期检验”。 2.3证书 2.3.1明确了换证检验证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1)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3)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2.3.2明确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2.4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2.4.1初次检验增加了下列检验项目 (1)确认滚装处所的排水系统和排水口防堵措施符合规定的要求。(2)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3)确认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的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 (4)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 (5)油船增加了 ①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 ②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 ③确认惰性气体系统; ④确认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油船应急拖带装置已按认可的图纸布置。

船舶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艺

编写说明 本工艺根据技术设计图纸及CCS船级社国内航行钢质海船建造规范、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工艺执行的行业标准为《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CB/T3909-1999)。 1、本船电气特点 本船为适航于近海航行的成品油船,交流电站总容量525KW,单发电机最大功率150KW,配套电缆芯线截面积大,外径粗,在电气设备安装时,设备定位、进线、接线,主干电缆至分支电缆、终端设备的安装工艺要综合考虑,既要保证电缆保护的连续性又要方便设备的进线和接线。 2、设备安装的基本工艺要求 2.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安全及便于使用和维修。安装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通风良好。 2.2 电气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船上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板上,不得钻孔以螺栓或螺钉紧固电气设备。 2.3 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船壳板上。 2.4 在易燃、易爆的舱室,如蓄电池室、油漆间等处所,除该处必须的防爆设备外(如防爆灯),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蓄电池室防爆级最低为EXdⅡCT1, 油漆间为EXdIIBT3, 油灯间为EXdIIAT3) 2.5 在蒸汽易于积聚的地方,除该处必须的防水设备外,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 2.6 安装在有油水浸蚀或易受到机械损伤场所的设备,其防护型式(性能)应与安装场所相适应,露天安装的设备一般应有防护罩。 2.7 舱室的封闭板内,一般不应安装电气设备,但线路的分支接线盒(箱)可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封闭板内,并应有明显的开启标志。 2.8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安装。若必须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但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如各类电阻器), 禁止安装。 2.9 安装场所如有剧烈震动,对设备足以影响正常、可靠工作时,设备的安装应设有减震装置,如机舱等处所。 2.10 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如电阻、电热器具等应尽量远离木质隔离板等易燃物体,必要时中间应用绝热材料隔开。温度超过80度时应加防护罩或布置上予以适当安排,以防工作人员偶尔触及而灼伤。 2.11 开启式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专用舱室内,否则带电部分应加装防护网罩,以防偶然触及。 2.12 除工作时电压不超过50V(对交流此项为方均根值,且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且对无线电收讯机不产生干扰的设备及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外,其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3、设备安装的附加要求 3.1 配电板(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 3.1.1配电板应安装在甲板上的底座上,引入电缆的电缆框应不影响舱室的防火或水密性能,接线完毕应以填料封闭。前、后应有足够的通道、前通道宽应不小于0.8m。后通道宽应不小于0.6m。左、右两侧均设有通道。配电板的上方和后面,不应装有水,油及蒸汽管,如不可避免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接口不应在配电板的上方和后面。另外,主配电板前、后地板上,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橡皮)或经绝缘处理的木格栅。 3.2电动机 3.2.1发电机在安装时(一般是以机组形式由轮机人员安装),其转轴应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其它卧式电动

IMO强制要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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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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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相关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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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船体结构分析

第一章绪论 §1-1船舶结构力学的内容与任务 船舶是一个复杂的水上工程建筑物。它航行于江河湖海,担负着运输、生产、战斗及其他各种任务。我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无数的内河湖泊,还有广阔富饶的海疆,为此就需要大量的、各种类型的船舶来从事各方面的工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 为了保证船舶能很好地完成上述任务,船舶应具有良好的航行性能、工作性能和具有一定的强度。 船舶具有一定的强度,是指船体结构在正常的使用过程和一定的使用年限中具有不破坏或不发生过大的变形的能力,以保证船舶能正常地工作。由于一般船舶的经常工作状态是航行状态,因此设计人员应首先保证船舶在航行状态有足够的强度。 船在海洋中航行,它所受到的外力是相当复杂的。这个外力除了船的载重和装备等重量以外,主要就是水作用于船体的力。除非船是静置于水中,否则船上受到的力总是动力。动力包括水动压力、冲击力以及船在运动中的惯性力等等。这些力显然取决于海面的情况,波浪的大小(即所谓环境条件),并且还是随机性的,这样就使得船体外力的确定显得相当复杂了。 尽管如此,人们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分析了船体受力和变形的主要特征,认为在考虑船体强度问题时,首先把船整体当作一根梁来研究是合理的。这时将船——或者如一些文献中所说,将“船体梁”’(ship hull girder)静置于静水中或波浪上,计算在船纵向(船长方向)分布的重力与浮力作用下的弯曲变形与应力。这种将船作为一整体来研究的强度问题就叫做船体的“总纵强度”或简称为“总强度”问题,如图1-l,图中(a)称为“中拱状态”(hogging condition);(b)称为“中垂状态”(sagging conation)。长期以来,总强度一直是船体强度校核的主要方面。 除了总纵强度以外,船体的横向构件(如横梁、肋骨、肋板等)及船体的局部构件(如船底板及底纵桁等)也会因局部荷重而发生变形或受到破坏,因此亦需研究这些横向构件或局部构件的强度问题。这类问题通常称为“横向强度”问题或“局部强度”问题,如图1-2及图1-3,以便与前述的总纵强度问题有所区别。 把船舶静置于波浪上或静水中,按简单梁的弯曲理论来研究总纵强度当然是初步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认识在总强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从而使船体强度的计算更接近 于实际。首先提出来的是稳定性问题。十九世纪后期,由于船舶尺度的增加,发现船在总弯曲时船体受压的构件(主要是中垂状态时的上层甲板)常常会因为受压过度而丧失稳定性,这样就大大减低了船体抵抗总弯曲的能力。因此在总强度计算的同时,稳定性问题就被提了出来。亦就是说,我们在研究船体总强度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受压构件是否有失稳现象,并要分析构件失稳后的应力再分配问题,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船体总强度的承载能力。

船舶设计原理复习提纲

《船舶设计原理》 ? 1、 设计的初始阶段,如何确定新船的重心高度? 在设计初期即主尺度及排水量确定阶段,船舶的主要图纸均并不具备,设计船的重量重心只能依据母型或统计资料进行较为粗略的估算。 ①粗估法 通常假定Zg 正比于型深,即: 111111D Z D Z g g ζζ== D 、D1——型深和相当型深;1ζ、11ζ ——系数,通常取自于母型船,通常仅用于设计初期 ②、分部分项换算 (1) 条件:母型船的分部重量重心资料 (2) 方法:分部换算法估算设计船钢料、舾装、机电各部分的 重心度,然后用力矩法求取空船重心高 )(1m f h gm m gf f gh h g W W W Z W Z W Z W Z ++++= 通常,船体钢料与木作舾装的重心高gh Z 、gf Z 正比于型深或相 当型深,机电设备重心高gm Z 正比于舱深(D-hd ) ? 2、 重力与浮力不平衡,对新船性能会产生哪些不良影响?如何区分船舶的排水量及设计排水量两定义 如果重力大于浮力;实际吃水将超过设计吃水。 此时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①新船不能在预定的航线上航行,或必须减载航行,这是因为,对于沿海和内河船舶,往往是航道水深限制了船舶吃水;对于远洋船舶,则是停靠港的泊位水深限制了船舶吃水。 ②船舶干舷减小,储备浮力减少,船舶大角稳性与抗沉性难以满足,甲板容易上浪,船舶结构强度也可能不满足要求. 如果重力小于浮力,实际吃水小于设计吃水。 螺旋桨可能露出水面而影响推进效率,海上航行时船舶耐波性也可能变差。同时船舶尺度选择势必偏大,船舶建造所需的原材料与工时消耗增加,显然,船舶经济性降低。 ? 3、 在影响钢料重量的主尺度及系数中,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什么?影响最小的因素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影响? 主尺度及方形系数对Wh 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其顺序为L 、B ,D 、T ,Cb 。

《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 2012年修改通报 中国船级社 2012年5月

目 录 第2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 (3) 第1节 一般规定 (3) 第3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3) 第9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7) 第4章 建造中检验 (7) 第2节 检验与试验 (7) 第5章 建造后检验 (8) 第2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 (8) 第3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 (8) 第4节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 (9) 第5节 轮机检验 (9) 第8节 其他 (10) 附录1 船体结构腐蚀磨耗控制值 (10) 第6章 附加标志检验 (10) 第3节 特殊设备和系统附加标志检验 (10)

第2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节 一般规定 2.1.4.1(12)修改如下: 滚装船:系指利用装卸货跳板使有轮车辆滚进滚出的船舶。 第3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表2.3.2.1(1)第1项“客船和干货船”中新增、修改附加标志修改如下: 附 加 标 志 中文 英文 说 明 应满足技术要求 大件运输船 Bridge Crane and Heavy Equipment Carrier 具有较大的甲板面积,专门用于在甲板 上装/卸并进行海上远程运输桥吊和重 型设备等尺度/重量相对很大的成套大 件和项目设备的运输船舶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 篇第18章 XX 运输船 XX Carrier 装运固体货物的机动船舶,按其装运的 货物名称授予船型附加标志,其中X由 具体货物名称替代,典型的船型包括: 水泥运输船(Cement Carrier)、木材制 品运输的船(Forest Product)、木材或 原木运输船(Timber(or Log) Carrier)、碎木运输船(Wood Chip Carrier)、甲板货船(Deck Cargo Ship)、 冷藏货船(Refrigerated Cargo Ship)、 牲畜运输船(Livestock Carrier)、烟 灰运输船(Fly Ash Carrier)、散糖运 输船(Sugar Carrier)”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 范》第2篇第2章及有关 要求 表2.3.2.1(1)第2项“液货船”的“液化气体船”说明栏中,新增如下说明: 根据货物围护系统的型式,分别加注附加标志: A型独立液货舱 Type A Independent Tank B型独立液货舱 Type B Independent Tank C型独立液货舱 Type C Independent Tank 整体液货舱 Integral Tank 薄膜液货舱 Membrane Tank 半薄膜液货舱 Semi-menbrane Tank 内部绝热液货舱 Internal insulation Tank 表2.3.2.1(1)第3项“特殊用途船”的“训练船”、“鱼类加工船”、“调查船”附加标志“应满足技术要求”栏修改为“《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2章及有关要求”。

船舶管理专业期末考试题

船舶管理期末考试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船舶发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螺旋桨推进器是目前船用推进器发展的主要型式 B.散货船是最早的专业化船舶 C.船舶发展的突出特点是专业化、大型化、自动化 D.最大船型的惊人发展,是战后油船发展的最大特点 2.20世纪50年代后,钢船建造的发展,均采用______。 A.铆接法 B.焊接法 C.铸造法 D.锻造法 3.目前海船上最广泛使用的主动力装置是______。 A.汽轮机 B.柴油机 C.燃气轮机 D.汽油机 4.按各类运输船舶的用途分类不属于特种货船的是______。 A.冷藏船 B.煤船 C.运木船 D.汽车运输船 5.常用的船舶分类方法是按______。 A.用途分 B.航区分 C.大小分 D.造船材料分 6.______是属于按用途分类的船舶。 A.远洋船,沿海船 B.军用船,民用船 C.人力船,柴油机船 D.排水型船 7.______是属于按上层建筑型式分类的船舶。 A.远洋船,沿海船 B.中机型船,尾机型船C.潜水船,气垫船 D.三岛型船8.______是属于按造船材料分类的船舶。 A.油船,液化气船 B.水泥船,玻璃钢船C.蒸汽机船,帆船 D.煤船,矿石船9.中机型船比尾机型船容易调节______。 A.载货量 B.稳性 C.纵倾 D.排水量 10.在主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中机型船比尾机型船装货______。 A.少 B.多 C.一样 D.不定 11.尾机型船的优点是______。 A.装卸效率高 B.结构连续 C.轴系短 D.以上全是 12. 集装箱船的机舱一般设在。 A.中部 B. 中尾部 C. 尾部 D. B+C 13. 需设上下边舱的船是。 A.散货船 B. 客船 C.油船 D.液化气体船 14.抗沉性最差的船是。

ccs海洋平台入籍与建造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ccs海洋平台入籍与建造规范 篇一: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g/hhosmp01-04-R0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篇二:ccs规范指南简介 ccs规范指南简介 《船舶结构防腐蚀检验指南》(20xx)(20xx-06-10) 《材料与焊接规范》(20xx)(20xx-06-10)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xx)(20xx-06-10) 《solas20xx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实施指南》(20xx)简介(20xx-06-08)《现有船状态评估程序(cap)指南》(20xx)简介(20xx-03-11) 《浮船坞入级规范》(20xx)简介(20xx-03-11)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xx)简介(20xx-12-22)《内河包装运输危险货物积载和系固手册编制指南》简介(20xx-12-08)《内河载货汽车滚装船跳板安全技术指南》简介(20xx-12-08)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xx)简介(20xx-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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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游艇规定规范

由中国船级社编制完成的《游艇建造规范》(2008),于2008年8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首部游艇建造规范,将对我国方兴未艾的游艇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游艇建造规范》(2008)适用于艇长20米以下的钢质、玻璃钢和铝合金材料的游艇,对游艇的艇体结构强度、轮机和电气装置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也明确了游艇符合性检验的方式、程序和证书类别,是中国船级社开展游艇符合性检验业务的技术依据,也是我国签发游艇适航证书的依据之一。 发:国内各分社、审图中心 关于非营业性游艇检验有关事宜的通函 一段时间以来,总部及部分分社多次接到有关非营业性游艇检验的咨询。据了解,部分地方船检机构已经开展了非营业游艇检验工作。在《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目前未找到相关内容)尚未颁布的情况下,考虑到部海事局《关于全进口游艇检验有关事项的批复》(海法规[2008]85号)文件的精神,总部对于非营业性游艇的检验有以下原则要求,请各检验单位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予以注意: 一、对于悬挂中国旗且船长在20m及以下的全进口非营业性游艇,有关要求如下: 1、参照部海事局《关于全进口游艇检验有关事项的批复》(海法规[2008]85号)文件的精神,此类游艇应按照《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和《沿海小船建造规范》(2005)进行审图和检验,但应注意此时对于《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中限制营运性船舶及客船使用汽油发动机的规定不再适用。 2、此类游艇检验完毕后,签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证书的记事栏中请注明“1、该船仅限用于非营业性用途;2、游艇法规与规范生效后,应按要求进行附

加检验并换发游艇证书。”。 二、对于在国内建造、悬挂中国旗且船长在20m及以下的非营业性游艇,有关要求如下: 1、如申请方同意按应按照《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和《沿海小船建造规范》(2005)申请审图和检验,执行检验单位可以考虑受理其法定检验申请。 2、受理前,执行检验单位对未经评估的游艇制造厂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请。对业经评估的游艇制造厂,当其申请的造船规模超出其评估时的造船能力时,应重新评估。评估报告评估的具体办法将另行颁布。 3、检验完毕后,签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有关记事按第一条第2点意见执行。 三、非营业性游艇的审图工作目前暂由各分社审图部执行。 四、本通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在《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生效后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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