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非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了(A)。

A、分割制

B、单一制

C、法院地法制度

D、遗产所在地法制度

2、有关遗嘱的法律适用中,一般认为,立遗嘱能力适用(A)。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动产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以上皆不是

3、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他在中国遗有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房子一处,在丙国遗有10万美元的股票及一批珠宝。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珠宝和股票,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签署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B)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4、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C)。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5、布赖特具有德国国籍,住所地也在德国,于1998年死亡,其配偶是我国公民的张某,现张某欲继承其在英国的不动产,依据我国的法律,张某继承布赖特的不动产应该适用的法律是(C)。

A、我国法律

B、德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和德国法律

6、中国公民肖某的美籍养父肖恩在访华期间因病突然去世,肖恩居住在英国,在日本有别墅一幢,在加拿大有一部分动产。有一名叫本的英国男子声称是肖恩的私生子,要求继承肖恩的遗产,与肖某发生纠纷,肖某于是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动产适用英国法,不动产适用日本法

B、动产适用加拿大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日本法

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

7、中国籍公民田某早年依据新加坡,其妻与子仍然在中国。田某在中国和新加坡都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他死后,在新加坡没有继承人,仅在中国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就遗产的继承发生了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就其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由于田某早年移居新加坡,其工作和生活的中心地都在新加坡。所以新加坡与他有最密切关系,因此关于遗产的继承应适用新加坡法律

B、虽然田某早年移居新加坡,但其国际仍是中国国籍,因此关于遗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部分应适用新加坡法律,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由于我国采用的区别制,所以位于中国境内的遗产适用中国法律,位于新加坡境内的适用新加坡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8、一般而言,继承准据法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ABC)。

A、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B、继承开始的效力

C、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D、继承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9、在华工作8年的美国公民赵某不幸在上海因病去世,其在华有动产,公告6个月内,除其在美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以外,无其他继承人申请继承。下列关于本案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中的动产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处理,此案中由于赵某死在中国,且住所地在中国。因此,继承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

B、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法继承遗留在中国的财产

C、本案中,赵某的姐姐依据《继承法》被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因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缺位,因此所有的遗产都由赵某的姐姐继承

D、赵某的姐姐在继承其遗产的同时,应当偿还其在中国的债务

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 由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引出本章内容: 杭州叶老先生是一名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一大笔遗产,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先后留下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均表示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小保姆,叶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女儿将其父的画拿走,小保姆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部财产遗赠给自己。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依法存在的,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法锁的观念形象地描述了债作为私法关系存在的约束性和客观强制性,为近代法律关系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法律关系是由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的。法律关系最初被用在私法领域,随着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已成为法理学中具有一般意义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 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包含三层含义:(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都是事实关系,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相关联,成为法律事实。上述案例中,叶老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遗赠合法,因为叶老先生和小保姆之间形成了继承法律关系。 举例:(1)如孙某和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住张某的房屋于2009年10月1日前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9年9月底将房款交给孙某。 孙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吗? 无权处分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2)孙某因赌博欠李某五万元,孙某和李某之间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吗? 练习: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A 无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B 某研究会章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C 甲某因赌博欠乙某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D 未婚男女同居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具有意志性 泸州遗赠纠纷案,与杭州小保姆案的区别 只有当个人意志符合国家意志时,其行为才能导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结果

民法总论 第十章__代理

第十章代理 一、课时安排:2学时 二、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代理的含义及特征;熟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掌握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和处理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四、本章重点: 代理权的含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似及处理方式。 五、本章难点:表见代理。 六、教学方法: 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把握行使代理权的基本规则以及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判断方法和处理方式。 七、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含义和特征。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3、简述无权代理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5、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八、附《第十章:代理》讲义:

第十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述 实例: 甲因脚腕扭伤,不能外出,同学乙准备进城购物,甲委托乙为自 己代买一双运动鞋; 甲不识字,找到乙求助,请求其为代自己为远在外地上学的儿子 写一封信,告知家里的情况,乙表示同意。 甲因身体有病,特委托邻居乙帮自己卖掉1000斤小麦,乙在卖掉 甲的小麦后,发现一家种子公司,正在销售蔬菜种子,于是从卖小麦的货款中拿出300元,为甲买了冬季的蔬菜种子。回家后,甲拒绝接受蔬菜种子。 甲接到丈夫单位的电话,称其丈夫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但身边 2岁的女儿无人照料,于是,委托邻居乙帮助其照顾女儿,乙表 示同意。 结论:生活中,求助他人为自己做事的情况常有发生,但有些情况会 产生法律上的代理后果,有的情况则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代理后果,那 么,什么事法律上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A.承接 B.传递 C.身份继承 D.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A.原始社会公有制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来加以规范的。 A.礼 B.成文法 C.民法 D.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原则。 A.共同继承 B.单一继承 C.限定继承 D.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A.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 A.私法 B.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185353】(单项选择题)继承法与宪法是()的关系。 A.母法与子法 B.子法与母法 C.部分与整体 D.整体与部分 【答案】B 9、【185354】(单项选择题)继承法遵循()的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B 10、【185372】(单项选择题)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A.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A 11、【185375】(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12、【185355】(多项选择题)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A.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A,C,E 13、【18535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A.财产继承 B.身份继承 C.祭祀继承 D.法定继承 E.遗嘱继承 【答案】D,E 14、【185358】(多项选择题)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法律关系。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 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 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 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 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

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 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 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 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 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 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 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 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 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 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doc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 一、填空题 1 (2005年4月)在国际私法上,受法定继承准据法支配的是_____。 2 在确定遗嘱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时,一般主张按一般契约的解释规则即_____。 3 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新遗嘱如欲撤销旧遗嘱,立嘱人可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立嘱人虽未明确表示这种意思,但在新遗嘱中使用了“最后遗嘱”这样的字眼。他认为这应受_____。 4 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_____。 5 (2009年4月,2007年4月)“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_____”制度发展而来的。 6 (2013年4月,2010年4月,2008年4月)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_____提出的。 7 (2013年4月)一般地说,目前国际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主要趋向于采_____提出的。 8 (2011年4月)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_____。 9 (2012年4月)(1986年《民法通则》坚持区别制,其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_____,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 在中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自应适用_____。

11 (2012年4月)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2 (2009年4月,2007年4月,2006年4月)《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_____;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13 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4 (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 15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_____。 16 (2009年4月,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也可 _____,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期限。 17 (2010年4月)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采用_____、_____、_____、承认转致制度、确定在财产继承方面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18 (2009年4月)不受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支配的有: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习题——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 A.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C.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D.所有的客观现象 2.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以()之诉的方式予以保护。 A.确认 B.给付 C.形成 D.请求 3.绝对权是一种()的民事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违法行为 C.可以是舍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只能是表意行为 5.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的义务的权利称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C.绝对权 D.相对权 6.抗辩权是针对()的权利。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主权利 8.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援助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为()A.原权利 B.救济权 C.从权利 D.支配权 9.某甲杀害了某乙.某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某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D.自然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债权债务 B.税收C.相邻 D.财产继承 E.财政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财产权。 A.承包经营权 B.债权 C.发表权 D.名称权E.修改权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人身权。 A.肖像权 B.留置权 C.名誉权D.共有权 E.荣誉权 4.财产所有权属于()权。 A.支配 B.人身 C.财产 D.形成 E.绝对 5.债权属于()权。 A.请求 B.人身 C.财产 D.相对 E.绝对 6.基于自然人姓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人身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表现为() A.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客观现象 B.特殊情况下,主观现象也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加以规定 D.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E.民事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 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 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 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 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 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 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大陆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 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 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 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 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 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 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 1.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学科的学派是____。 A. 民族主义学派 B. 国际法学派 C. 边缘学派 D. 折中派 ? 正确答案:A 2. 下列说法哪一项不属于广义的“公共秩序” A. 善良风俗 B. 公共政策 C. 地方政策 D. 基本道德观念 ? 正确答案:C 3. 一对夫妇,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法院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 先决问题 B. 二级识别 C. 法律适用 D. 识别 ? 正确答案:D 4. 汤姆具有甲国国籍,居住在乙国,于1999年死亡。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遗产并诉至丙国法院。该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而依甲国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从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最后丙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种行为被称作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 正确答案:B 5.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的鼻祖的学者是()。 A. 胡伯

B. 萨维尼 C. 巴脱鲁斯 D. 杜摩林 ? 正确答案:D 6. 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法律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适用哪国法律 A. 当事人本国法 B. 婚姻缔结地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法院地法 ? 正确答案:D 7. 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国,双方在首尔签订了一借贷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以下关于合同诉讼时效所应适用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A. 应适用美国法律 B. 应适用韩国法律 C. 应适用中国法律 D. 应适用英国法律 ? 正确答案:D 8.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是 A. 法则区别说 B. 国际礼让说 C. 法律关系本座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C 9. 德国私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关于国际私法的学说是____。 A. 国籍法说 B. 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既得权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B 10. 下列属于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的是____。 A. 《法国民法典》 B. 《永徽律·名例》

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 刘仁山向在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3] 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 (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

15春西南交《国际私法学》在线作业二 答案

15春西南交《国际私法学》在线作业二答案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 ) A. 《德国民法典》 B. 《日本民法典》 C. 《法国民法典》 D. 我国《民法通则》 正确答案:C 2. 中国参加了该公约的制定,并为该公约的通过做出了贡献的是() A. 《布斯塔曼特法典》 B. 《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D. 《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正确答案:B 3. 反致制度通常适用于由哪类法调整的那些法律关系中() A. 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旗帜国法 D. 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A 4.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中一个为内国住所时,其住所地法应为() A. 当事人国籍国法 B. 最先取得的住所地法 C. 内国法 D.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C 5. 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一般主张应适用( ) A. 事务管理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A 6.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 ) A. 物之所在地法 B. 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 C. 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D. 目的地法 正确答案:A 7. 1928年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对继承准据法采用()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兼采区别制和同一制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B 8. 运输途中的物的所有权应适用( ) A. 发货地国法或目的地国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旗帜国法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A 9. 依我国司法解释,在借公共秩序以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应适用() A. 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 该外国法中相近规定 D. 我国国内法相应规定 正确答案:D 10.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A. 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B. 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 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 D. 以上三项均不是 正确答案:B 11. 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 A. 出生地主义 B. 血统主义 C. 合并主义 D. 以上三项均不是 正确答案:B 12. 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英国法律采取“双重可诉规则”,即要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 ) A. 行为人属人法 B. 被害人属人法 C. 结果发生地法 D. 行为地法 正确答案:D 13. 国有化是( ) A. 不法行为 B. 专门针对外国人财产的一种法律措施 C. 一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合法行为 D.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行为 正确答案:C 14.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目前普遍的实践是( ) A. 只进行实质审查 B. 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C. 不进行审查 D. 不进行实质审查 正确答案:D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D )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 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时:4学时(第12周)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权利主体,继承人 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 (二)客体 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 (三)内容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 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 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 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 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二)分类 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 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 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 我国一般分为: 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 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 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但对于胎儿有争议。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 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 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名称】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最后一次回大陆探亲,于1995年2月8日在长沙去世。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货币遗产。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该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台湾地区的法律。 【评析】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定居台湾,是台湾居民。刘汉源留在大陆的子女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由汪家旺在大陆抚养成人,并始终在大陆居住、生活,系大陆居民。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属涉外继承。涉外继承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而言,就是要解决本案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台湾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一直在台湾生活,其间先后回大陆5次,最后一次回大陆的时间是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在大陆死亡,死亡的时间是1995年2月8日。从1994年7月15日至1995年2月8日,期间为6个多月,不足1年,所以,刘汉源死亡的住所地在台湾而不在大陆。刘汉源遗留的遗产是货币,货币系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是台湾地区的法律。 通过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是继承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法域)法律,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继承这个话题,是古今中外都在面临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继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 关于继承的法律意见书养子女能继承亲父母遗产么,如何界定收养关系 一、养子女能继承亲父母遗产么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两点: (1)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然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体现了继承法律关系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如何界定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目前世界各国在有关继承的立法与实践问题上的规定却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一法律冲突,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涉外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由于各国的继承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涉外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我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探究。 1.涉外继承概述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外国。(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涉外继承与国内法的继承一样,也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嘱份额系由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加以指定的一种继承方式。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则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下面将分别讨论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2.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1)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对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得更加明白:被继承人住所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即对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从时间上作了限定。

15个国际私法涉外诉讼案例

1 粤版“小甜甜”争产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 律 2012-8-22 11:01:59 来源:广州日报 庭审焦点集中在是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结果将大相径庭 港籍女婿有5个亿身家,已经91岁和80岁的岳父母如今要向其讨要6000万亡女遗产。这宗汕头市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被称作是粤版“小甜甜”争产案,经过三年多的纷扰,此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遗产纠纷案件,除了巨额数字外,其本身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受到法律界关注。由于张荣新和杨文珍夫妇均是香港籍,但很多事业、财产均在内地。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的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内地法律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判决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案情回顾 岳父母讨亡女6000万遗产 今年91岁的杨元璨和80岁的陈佩侬夫妇是汕头市金平区人,2009年初,两位老人将有亿万身家的女婿张荣新告上法庭。老人说,2005年他们的二女儿杨文珍去世了,但直到2008年他们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遗产,但女婿只给他们每月2000元生活费,对亿万遗产提都不提。 张荣新与杨文珍于1980年结婚。改革开放初期,张荣新夫妇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1992年,张荣新移民香港,1996年杨文珍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杨家人查证,张荣新目前至少拥有5亿元身家,仅在内地的房产就有80多套,还有巨额股票。杨家二老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单是诉讼费就交了17万。 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的遗产为266万元。杨家人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本案是一个涉港的法定继承纠纷。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目前呈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因此,涉港继承纠纷属于区际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际民商事纠纷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是参照涉外案件来处理的,使用国际司法原则。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上诉人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多少。 焦点 1 杨文珍最后住所地在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的法律。那么,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就成了确定动产继承准据法的连接点。也就是说,如果杨文珍的最后住所地被认定为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如果其最后住所地被认定为汕头,则适用内地法律。 张荣新:汕头不是杨文珍常住地 据悉,杨文珍生前最后一次离开香港进入汕头市是2004年6月14日,在汕头市医院去世的时间是2005年7月1日。 张荣新的代理人提出,在此期间,杨文珍在汕头肿瘤医院住院33天,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50天,杨文珍在汕头的连续居住时间未满1年,因此汕头不是其经常居住地。 杨家人:她移居后仍常住汕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