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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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习题〕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万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不负责任

B、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C、负连带责任

D、适当分担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

A、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B、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

C、只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4、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C、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

方发生效力

5、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如何处理?()

A、卖给乙

B、卖给丙

C、任择其一

D、每人一半

6、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需用钱欲将自己五万元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应如何处理?()

A.由乙、丙抓阄决定谁购买

B.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C.由乙、丙按原来所占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D.由乙、丙各购买甲的一半的份额

7、1995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

B、乙

C、丙

D、幸福饭店

二、多项选择题

1、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

A、合伙时投入的财产

B、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C、合伙期间的债权

D、合伙期间的债务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有()。

A、依法设立

B、无须依法设立,由企业法人决定即可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3、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五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A、甲

B、乙

C、丙

D、丁

4、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为某企业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某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该担保合同无效,因为支行不具有缔约能力

B、该担保合同有效,因为支行具有缔约能力

C、债权人应以该支行为被告,因为该支行具有诉讼能力

D、债权人应以该中国农业银行为被告,因为该支行不具有诉讼能力

5、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B、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C、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

2、合伙

3、入伙

4、退伙

5、个体工商户

6、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独资企业

四、简答题

1、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2、合伙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具备哪些成立条件?

五、论述题

1、试述合伙的财产关系。

2、试述合伙的债务承担。

六、案例分析题

1、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6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2、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

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C

5、A

6、B

7、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C

4、BC

5、AD

三、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成立除有合伙合同外,还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4、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愿意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法定退伙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等时而出现的退伙。

5、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6、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7、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雇工经营,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

四、简答题

1、合伙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人成立合伙的合伙协议称为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可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是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4)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1)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4)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3、(1)依法成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履行法定手续。(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具有不同于其所属法人的依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对其名称具有专用权,并以该名称进行业务活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设有管理内部事务及对外活动的组织机构,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这种财产或经费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五、论述题

1、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说来,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共有财产,而且出资在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即这部分财产,成为合伙的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应依自己的应有份额享有。共有权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任意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一般法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2、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

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六、案例分析题

1、(1)甲是合伙人。甲虽然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甲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甲应视为合伙人。

(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承担责任。

2、(1)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2)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3)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的非法人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的含义及特征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的规定,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 择而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 民间性组织。 从我国司法实际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代表广大业主行使业主 自治管理权的必设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保障物业费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并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不仅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业主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与其他自治性组织比较而言,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 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向业主大会负责。因为,业主委员会并非独立的法 人组织,它的所有行为后果均直接归属于全体业主,责任也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基于此,业 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故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 举产生。《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从此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必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 2.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广大业主的自 治管理权能够得到正常的行使,并及时了解和统一业主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基于这一目的,业主委 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除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外,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和从 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 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委员会不是代表和 维护部分业主、特别是大业主的意志和利益。应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维护的只能是全体业主的合法 权益,不能因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业主,其行为和活动通常都涉及业主的自身利益,便从 事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业主委员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虽为自治性的组织,但并非自立的闲散组织,其有具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地位。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使其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依据我国《物 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自产生后30日内,应当将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关系,《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 和协助。”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如结婚、遗嘱等必须本人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即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代为完成。第162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无需进行委托即可成为代理人,在第163条就规定了代理类型包含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人必须完全履行职责,若因不当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则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6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6条中体现了共同代理的情形。作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必须客观、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地实施代理行为,如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而代理的,第167条规定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68条还规定代理人不能自我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若代理人难以完成代理的,可以依照第169条规定,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后转委托第三人来实施该代理行为。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存在职务代理的形式,第170条规定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另一个是不可以的 法人单位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独立民事权力,而非法人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通俗的讲,就是法人企事业可以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非法人企业则不行。 企业形态,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人企业,一种是非法企业。所谓法人企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企业则是以自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企业的出资人一般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规公告【2009】第6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新规定

编号:HGGG【2009】6号 主送:经管委、交易清算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各分支机构 抄报:公司领导 抄送:总公司各部门 报送单位:法律合规部日期:2009年12月10日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公告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新规定 近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继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做出新规定。这两项规定将于2009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1、《办法》增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义务协助查询的权利机关,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办法》规定了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本条修订,《办法》首次将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列为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合格主体。 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规范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业务,登记公司制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对相关操作流程及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指引》确立了“合伙企业”和“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这两类企业的证券开户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2)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 (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5) (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5)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6)

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却是十分模糊并且存在争议的。本文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非法人组织的五个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由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进行切入,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的过程中对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肯定性的判断。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Abstract: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a lot of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ist in modern society, but its legal status is very vague and controversial.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concept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tart,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as a starting point, cut it from the civil rights carried out to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ivil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 comparison with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the process of the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third civil subject" legal status to make an affirmative judgment. .Key words: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 Capacity-for-private-rights Civil-subject

会计考试题库-以下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有()。

[多选]以下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有()。 A.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B.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 C.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D.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B选项属于社会团体法人;C选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多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 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B.残疾、孤老人员所得 C.保险赔偿 D.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E.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由此可知,A、C、E选项正确。 [多选]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年度报告立包括( )。 A.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 B.理财计划的投资情况 C.理财计划的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D.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情况 E.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基础理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 1.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1789100.html,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作者:杨立新 来源:《求是学刊》2017年第03期 摘要:《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并列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确认非法人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一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反映了民事主体制度从一元到多元的市民社会发展规律;三是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要求;四是吸纳了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面对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可替代的客观事实,《民法总则》确认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将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从事民商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6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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