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常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常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常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2016年修订版)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2)

第二节规划原则 (2)

第三节规划期限与范围 (2)

第二章区域概况 (3)

第一节地理区位概况 (3)

第二节自然环境概况 (3)

第三节经济社会概况 (4)

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征 (5)

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5)

第四节土地利用潜力 (6)

第四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7)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背景与目标 (7)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7)

第三节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 8 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9)

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9)

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9)

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10)

第六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1)

第一节农用地布局 (11)

第二节城镇用地布局 (11)

第三节独立工矿用地布局 (11)

第四节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11)

第五节交通水利用地布局 (12)

第六节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12)

第七节生态用地布局 (12)

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用途管制 (13)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管制规则 (13)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13)

第三节林业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14)

第四节城镇建设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14)

第五节村镇建设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14)

第六节独立工矿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14)

第七节风景旅游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15)

第八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及其管制规则 (15)

第九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及其管制规则 (15)

第八章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 (16)

第一节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16)

第二节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16)

第三节土地综合整治 (17)

第九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8)

第一节严格建设用地规模管控 (18)

第二节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格局 (19)

第三节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利用 (19)

第四节严格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 (21)

第十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22)

第一节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2)

第二节加强环境保护与土地生态治理 (23)

第三节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24)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24)

第一节控制范围与空间布局 (24)

第二节中心城区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25)

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5)

第四节各街道土地利用调控 ............................................................................ 26 第十二章乡(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27)

第一节落实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 (27)

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27)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8)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28)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28)

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29)

第四节探索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机制 (30)

第五节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 (30)

第十四章附则 (31)

附表 (32)

附表1常宁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32)

附表2常宁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33)

附表3常宁市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34)

附表4常宁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表 (35)

附表5常宁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布表 (36)

附表6常宁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分解方案 (37)

附表7常宁市主要增量指标分解方案 (38)

附表8常宁市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39)

附表9常宁市城市基础设施类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40)

附表10常宁市工业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41)

附表11常宁市能源项目用地规划表 (43)

附表12常宁市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规划表 (44)

附表13常宁市土地整治重点项目规划表 (46)

前言

《常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或规划)于2010年12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规划实施以来,常宁市严格落实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保护目标任务,从用地总量、用地布局、用地方向和用地时序等方面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期间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较好地满足了全市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有效促进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常宁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及常宁市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改善为常宁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7号)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6号)精神及相关要求,常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编制《常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基于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的新形势和新背景,从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引导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出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维护土地生态安全,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措施,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跨越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土地生态建设制度;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快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信息化、服务业现代化、民生事业均等化“六大建设”,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构建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新模式,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节规划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

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发展原则

根据常宁市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整合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促进生态建设原则

立足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倡导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加强宏观调控原则

加强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规划期限与范围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4年为修改基准年,2020年为目标年。规划范围为常宁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总面积204790.46 公顷。

第二章区域概况

第一节地理区位概况

常宁市位于湖南省南部,衡阳市西南部,湘江中游南岸。东隔舂陵水与耒阳市为界,南与桂阳县相连,西与祁阳县接壤,北濒湘江与祁东、衡南二县相望。地处北纬26°07′至26°36′、东经112°07′至112°41′,市区中心位于北纬26°24′、东经112°23′。土地总面积为2047.9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1%,列全省县与县级市的第52位,衡阳市7县(市)中的第5位。常宁市地处环长株潭城市群的南缘,是湘南地区的“中心区”,也是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梯次转移的“前沿地”。“十二五”期间,衡桂高速公路常宁段于2012年通车,祁东归阳至常宁蓬塘高速公路于2016年动工,预计2018年年底建成通车,茶陵至常宁高速预计2019年开工,推进了常宁市在湘南毗邻地区交通枢纽中心地位的形成。此外,瓦松铁路建设现已全面启动,可改变常宁市无铁路运输的局面,促进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的优化。

第二节自然环境概况

常宁市境内地势南高北低,大致呈两级阶梯形分布,南部是南岭山簇余脉的塔山和大义山,分别呈北东、南北走向,两山之间夹有庙前——西湖的低平谷地,成为常(宁)、桂(阳)市县的交通孔道,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有16座,1000米以下至100米的山峰63座,群峰巍峨,构成南部的天然屏障,为第一级阶梯。北部的平原,丘陵交错,海拔多在200米以下,地形起伏,为第二阶梯。境内地势类型分山地、丘陵、平原三种,分别占常宁市土地总面积的37.60%、26.00%和37.40%。土壤分为地带性土壤和非地带性土壤,共10个土类,22个土属,233个土种。地带性土壤主要有山地草甸土,黄棕壤、黄壤、红壤。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有黑色石灰土、红色石灰土、紫色土、水稻土、河潮土。其中以水稻土、红壤土、紫色土、黄壤土面积较大,分布甚广,利用率最高。

常宁市范围内的河流均属湘江水系,境内水系较发育,河长5km、集雨面积10km2以上的河流53条,总长833.4km。全市地表水总量162.82亿m3(其中地表水16.54亿m3,地下水5.07亿m3,客水量为141.21亿m3)。

常宁市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土地利用的水热资源条件组合良好,但因塔山、大义山绵亘南部,中部低平,有利空气滞留,春秋天气多变。区内年平均气温为16℃-20℃,最高气温超过40℃;历年降雨为902毫米-1812.2毫米,多年平均年降雨量1342.93毫米,日最大降雨量141.3毫米,降雨集中在3-6月;水面蒸发量为1017.5-1491.7毫米/年。

常宁市境内有树种75科,750种。用材林主要有杉木、檫木、樟树、木荷、枫香、泡桐、常绿楮栲;经济林主要有油茶、油桐、乌椿、板栗、棕榈、桃、李、柑桔、山苍子等;杂树主要有马尾松、桎木、刺槐、白砾、黄荆等;稀有珍贵树种有银杏、金叶白兰、南云红豆杉、三尖杉、滇楸、山拐李、青檀、闽楠、半枫荷以及引种栽培的杜仲、鹅掌楸、凹

叶厚朴等,竹类主要有南竹(毛竹)其次有青皮竹、阔叶箬竹、箬竹、变形竹、刚竹、水竹、淡竹、金竹(黄杆竹)、黄皮刚竹、苦竹、茶杆竹、箭竹、麻竹、绿竹、紫竹等16种。

第三节经济社会概况

2014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01.61万人,常住人口82.86万人,城镇人口数量为39.27万人,城镇化水平为47.39%。2014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为244.8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2.86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06.0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95.9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7.5:43.3:39.2。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29665元。全年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134.37亿元。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社会日益进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14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38.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40.00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市土地总面积204790.46 公顷。其中,农用地170929.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47%;建设用地18797.08公顷,占土地总面

积的9.18%;其他土地15064.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36%。具体见

表3-1。

表3-1 常宁市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表

单位:公顷、%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征

一、土地利用类型多样,以农用地为主

全市土地利用类型多样,总体上以农用地为主,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3.47%,建设用地占9.18%。土地利用类型齐全,有利于土地资源多样化开发利用。

二、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

受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常宁市土地利用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主要分布在罗桥镇、荫田镇、官岭镇等乡镇;园地集中分布在板桥镇、兰江乡、大堡乡等乡镇;林地主要分布在南部的洋泉镇、庙前镇、西岭镇等乡镇。建设用地区域内分布不均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建设用地比例也较大,其中泉峰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比重最大,达到了42.86%;培元街道办事处次之,为36.63%;塔山瑶族乡最小,仅为1.38%。

三、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垦殖指数高

常宁市农用地中耕地所占比重较大,耕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4.73%,垦殖指数高于全国10.40%的水平,也高于湖南省18.02%的水平,土地垦殖率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市内有江河平原、溪谷平原、溶蚀平原三大平原,这三大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是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耕地的集中分布,有利于常宁市农业生产力水平、耕地开发利用程度的提高。

四、土地利用与区域经济增长相关性较强

全市土地利用与区域经济增长在数量和空间分布上均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呈上升趋势。从空间上来看,中心城区、水口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周边乡镇地区人口集聚、经济增长较快,城镇工矿用地比重较大,建设用地动态变化度也相对较高。

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耕地质量不高

常宁市仍然处于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十三五”期间省市重点项目的陆续实施,建设用地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不可避免的会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愈发突出。常宁市耕地国家利用等别在6-10等之间,其中,六等地面积所占比例最小,仅0.12%,八等地面积所占比例最大,为61.36%,全市平均质量等别为8.01等,优于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9.96等,但总体等别仍然处于偏低水平。

二、农村居民点面积偏大,人均用地超标

2014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71%,村庄平均规模小、布局分散,土地利用不够充分,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268.35平方米,超过人均用地指标的上限。

三、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态恢复治理比重低

常宁市矿产资源丰富,矿种较齐全,资源特色明显,俗称“有色金属之乡”。但是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引发了众多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范围广、面积大,资源开采条件有限,矿山开发中的“三废”污染严重,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乡镇和个体采矿点,多年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相对滞后,生态恢复比重不足。

四、土地遭受重金属污染,生态安全隐患较大

常宁市属于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丰富,尤其是水口山地区,已有“百年”有色金属采选冶历程,百年冶炼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致使区域环境介质中重金属污染突出,含重金属工业粉尘、废气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使水口山区域的土壤受到了重金属的污染。

第四节土地利用潜力

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潜力

根据常宁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潜力为6990.04公顷,其中耕地整理新增耕地潜力1391.11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潜力213.01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潜力1028.64公顷,宜耕后备资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潜力4357.28公顷。2015-2020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潜力为2049.38公顷,其中耕地整理新增耕地潜力407.85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潜力62.45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潜力301.58公顷,宜耕后备资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潜力1277.49公顷。

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常宁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主要为农村居民点的集约利用潜力,2014年,常宁市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1697.49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268.35平方米,超出了《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规定150平方米/人的标准,通过测算,2014-2020年常宁市农村居民点可缩减潜力为5727.49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背景与目标

充分体现国家在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多规合一”与国土空间管制、“三线划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新要求,把握国家在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扶贫搬迁以及旅游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土地政策机遇,综合考虑区域空间格局优化与湘南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建设对常宁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的影响,立足常宁市“全国闻名的有色金属循环产业基地、全省知名的文化旅游胜地、舒适美好的人居福地”总体定位,构建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新模式,为常宁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一、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坚持以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推进耕地保护由重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转变。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的法定义务,在保护自然生态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区内耕地补充潜力。

二、促进多规合一,推进“三线划定”

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的通知》要求,推动常宁市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的相互融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有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科学引导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打下基础。会同农业部门,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前提,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科学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会同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三、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资源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发展,加强重点城镇、重点集镇的建设;有序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缩减相挂钩,促进城乡居民点网络体系的协调与完善;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项目用地,完善基础设施网络,确保各项设施的高效优质供应。按照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正确处理地区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划分土地用途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土地合理配置,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缩小区域、城乡发展差距。

四、统筹增量与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各业用地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土

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五、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统筹区域土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强化涉重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加快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湘江水口山段重金属污染底泥无害化处理。从环境功能区域协调性原则出发,实现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分区管制,制定分区管制规则,对土地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环境约束;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增强区域防洪能力;强调土地规划中生态环境的高标准设计和建设,注重土地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景观建设,优化土地生态安全格局,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污染,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节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一、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014年全市耕地面积为50639.32公顷,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690.00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900.00公顷。

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670.22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189.2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609.46公顷以内,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56.48公顷以内。

三、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规划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559.8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在3623.82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721.76公顷以内。

四、土地整治目标

规划期间,全市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2144.17公顷,其中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94.50公顷,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495.50公顷,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90.53公顷,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431.18公顷,其他补充耕地32.35公顷。

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具有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自然保留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84.57%,森林覆盖率达到60%。

六、土地利用效益目标

土地利用率由2014年的92.64%提高到2020年的93.24%;土地产出率由2014年的1195.76万元/平方公里提高至2020年提高到1953.22万元/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人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人以内。

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在保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安排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用地。

2014年全市农用地面积为172333.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15%;2020年为172827.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39%,比2014年增加493.86公顷。

一、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为平台,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确保常宁市耕地保有量目标得以实现。

2014年全市耕地面积为50639.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73%;到2020年耕地面积为4991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38%,比2014年减少720.42公顷。

二、园地

加大科技投入,挖掘现有园地的生产潜力。调整园地生产布局,引导园地向条件适宜的低丘缓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推进特色园地的规模化和基地化发展。

2014年全市园地面积为2627.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8%;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2747.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4%,比2014年增加119.86公顷。

三、林地

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重点保护和建设宜水、潭水、主要铁路、公路沿线防护林地。建设高标准绿色通道、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

2014年全市林地面积为104544.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05%;到2020年林地面积为107390.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44%,比2014年增加2846.01公顷。

四、其他农用地

保障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必需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加强生态养猪场等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坚持区域化布局,推进标准化管理。

2014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4522.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9%;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2771.3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4%,比2014年减少1751.58公顷。

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围绕实现人口与建设用地协调增长,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

能力,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优先确保重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保障市域经济发展必需的城镇及独立建设用地;结合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满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必需的村镇建设用地需求。

2014年建设用地为17392.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9%;到2020年建设用地为17670.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3%,比2014年增加277.89公顷。

一、城镇用地

2014年城镇用地面积为2224.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9%;到2020年城镇用地面积为417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比2014年增加1950.71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4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1697.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1%;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857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9%,比2014年减少3117.69公顷。

三、采矿与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14年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1471.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2%;到2020年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2434.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9%,比2014年增加962.72公顷。四、交通水利用地

2014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1565.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6%;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2040.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比2014年增加475.07公顷。

五、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433.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1%;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440.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1%,比2014年增加7.08公顷。

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14年全市其他土地面积为15064.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36%;规划到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14292.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8%,比2014年减少771.76公顷。

一、水域

2014年,水域面积4713.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0%;到2020年水域面积为4159.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3%。

二、自然保留地

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10350.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5%;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面积为10132.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5%,较2014年减少217.64公顷。

第六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节农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区位优势和自然禀赋优势,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建设城周边及近郊的蔬菜、水产、粮油基地,确保对城市农副产品的正常供应;重点抓好农业八大产业基地建设和潭水流域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建设,八大产业基地分别是位于西岭、柏坊、三角塘等乡镇的湘两优儒高粱生产基地,位于塔山乡、洋泉镇的茶叶生产基地,宜阳街道、三角塘镇、西岭镇、新河镇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位于板桥、罗桥以及庙前等乡镇的优质烤烟示范基地,位于宜阳街道、柏坊镇、水口山镇的优质稻生产基地,位于宜阳街道、兰江乡、官岭镇的优质水果生产基地,位于西岭、三角塘、洋泉等乡镇的楠竹生产基地,位于宜阳、三角塘、水口山等乡镇的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结合北部自然禀赋的优势,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建设北部综合农业生产区;在保护现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开发西南部的旅游资源,建设公益林,提高水土保持能力,逐渐恢复西南部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节城镇用地布局

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按照点轴发展模式,形成城市组团式发展、小城镇紧凑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城镇新增用地,尽量依托已有城镇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重要矿藏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到2020年,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175.2公顷以内。

立足常宁市域资源状况和交通区位条件,以中心城区和水口山镇为核心,以中心城区、柏坊镇、水口山镇串联形成的常水城镇带为重点城镇发展带,以常宁市中心城区半小时交通联系范围为小城镇发展圈,以常宁市中心城区对外交通道路为五条城镇发展次要轴线,构建“一带双核,一圈五轴”的城镇化发展格局,构建全市新型城镇化体系,优先保障重点城镇、重点轴带的用地需求。

第三节独立工矿用地布局

常宁市矿产资源丰富,根据常宁市矿产资源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合理优化采矿用地布局。全市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满足选址有特殊要求,不宜在城镇或村镇内布置的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需求。规划期内重点保障水口山工业园用地需求,适量安排已有独立工矿用地中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改扩建用地,保障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的用地需求。到2020年,全市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控制在2434.26公顷以内。

第四节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按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促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积极开展废弃村庄复垦和空心村整治。以示范村为典型,以城镇、集镇和中心居民点为重点,以基层居民点为纽带,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引导农民向城镇、集镇、中心居民点和基层居民点集中,形成层次鲜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农村居民点布局体系。到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8579.80公顷以内。

第五节交通水利用地布局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各类基础设施用地配置,着力提升现有设施等级,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划重点交通水利项目23个,其中交通项目21个,水利项目2个,主要包括祁东归阳至常宁蓬塘高速公路、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G356常宁宜阳至柏树下公路改建工程、省道新河至塔山、省道烟洲至宜阳、白甫水库等。

到2020年,全市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2040.84公顷以内。

第六节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全市安排天堂山景区、印山景区等风景旅游项目。到2020年,全市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440.12公顷以内。

第七节生态用地布局

规划期,根据土地利用生态格局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期间重点保护大义山自然保护区、天堂山国家森林公园、天湖国家湿地公园、庙前地质公园、印山天堂山西江风景名胜区等山地、水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建设宜潭两水滨江防护林建设,逐步改善宜水生态环境;重点做好水源涵养林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源保障;通过水土保持林和生态林建设,治理水土流失,提高环境自养能力。

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耕地、林地、园地的生态功能,积极保护基本农田生态绿化系统。

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用途管制

常宁市土地利用分区按用途分区,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管制规则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划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区域,区内土地主要为优质耕地、园地、精养鱼池以及部分可调整林地。

将集中连片、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良好、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现有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及上述耕地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土地,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本区面积46383.7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2.65%。

管制规则: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基本农田;区内确实不能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禁止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等除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区以外,为农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面积为12945.15 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32%。

管制规则:改善本区农业生产条件,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产出水平,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定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

项目除外)。

第三节林业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木材生产、采种、防止灾害等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面积103263.00 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0.42%。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平衡。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区内确实不能调整为林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擅自将区内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严禁以开垦耕地等名义,毁坏生态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节城镇建设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将面积在5公顷以上,现有城镇用地及规划期间新增城镇用地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该区土地总面积约4175.2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节村镇建设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将面积在5公顷以上,重点发展的村庄现状及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该区土地总面积约8579.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9%。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村镇建设应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布局;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镇建设;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六节独立工矿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工矿企业、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区。该区土地总面积约2434.2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9%。

管制规则: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生产规模,引导各企业合理布局;兼顾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做到有序开发,有偿开发,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合理确定用途,优先用于农业;对于选址尚未明确的独立建设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选址要求,确定用地规模与布局。

第七节风景旅游用地区及其管制规则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以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土地区域,包括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及其他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风景旅游价值的土地,作为保护对象,而划定的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区域。该区土地总面积4.31 公顷。

管制规则:本区内主要用于旅游观光、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及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鼓励合理开发本区的荒废地植树造林,鼓励保护本区的水体、景观;限制在本区域内进行有损旅游、观光的非农业建设,限制垦殖;禁止破坏或缩减本区具有生态意义的水面、林木,禁止在本区内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该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特定需要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该区内属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类型以林地、水面为主;该区内具有风景旅游功能的土地利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及其管制规则将面积在25公顷以上的河湖及蓄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661.2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2%。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九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及其管制规则将面积在25公顷以上,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保护区域划入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全市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3822.1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7%。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0130701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报告 (评估时期:2006~2012年)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目录 (3) 第一章概述 (5) 一、评估的背景 (5) 二、评估的目的 (5) 三、评估的任务 (6) 四、评估的原则 (6) 五、评估方法 (7) 六、评估工作组织 (8) 七、评估依据和相关数据情况 (9) 第二章区域概况 (11) 一、自然地理状况 (11) 二、经济发展状况 (11) 三、行政区划及人口状况 (12) 四、土地利用现状 (12) 第三章2005-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形势 (13) 一、基本情况 (13) 二、主要背景变化 (17) 三、土地利用面临的问题 (17) 第四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概况 (19) 一、规划目标数据的衔接 (19) 二、现状数据的衔接情况 (20) 三、衔接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情况 (21) 第五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4) 一、规划目标执行情况 (24)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26) 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情况 (29) 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情况 (30) 五、土地供应情况 (30) 第六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评估 (32)

一、评估原则、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32) 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情况分析 (34) 三、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综合评估情况 (40) 第七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2) 一、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42) 二、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制度建设 (43) 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工作 (44)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45) 五、提高规划实施的科技水平 (46) 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47) 一、主要结论 (47) 二、存在的问题 (48) 三、恳请国土资源部给予支持的建议 (50) 附图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 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O一九年四月

目录 1 总则 (1) 1.1评估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评估时点与基数 (1) 1.4评估原则 (2) 1.5评估依据 (2) 1.5.1法律法规 (2) 1.5.2相关规划及社会经济资料 (2) 1.6评估组织 (3) 2 工作流程 (3) 2.1工作准备 (3) 2.2现状调查与分析 (3) 2.3成果编制 (4) 2.4成果论证与公示 (4) 2.5成果报批 (4) 3 评估主要内容 (4) 3.1现状概况 (5) 3.2现行各类空间规划回顾 (5) 3.3战略目标评估 (5) 3.4城镇建设发展格局评估 (6)

3.4.1市(县)域发展格局评估 (6) 3.4.2中心城区规划评估 (7) 3.4.3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评估 (7) 3.4.4重点区域规划布局评估 (7) 3.5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评估 (7) 3.6空间管控评估 (8) 3.7要素配置评估 (8) 3.8现行各类空间规划方案合理性评估 (8) 3.9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分析 (9) 3.9.1外部发展环境分析 (9) 3.9.2地方发展诉求分析 (9) 3.10其他专项类规划评估 (9) 3.11评估结论与建议 (11) 3.11.1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 (11) 3.11.2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11) 3.1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3.11.4主要建议 (12) 4 技术要点 (12) 4.1基础资料收集 (12) 4.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底图编制 (12) 4.3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优化建议 (13) 5 成果要求 (13)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xxxxxxx 二〇一x年x月

目录 一、目标任务 (1) 二、主要依据 (2) 三、技术路线 (4) 四、程序与方法 (6) (二)规划目标确定 (7)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7) (五)土地用途区划定 (12) (六)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5) (七)土地整治安排 (17) (八)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18) (九)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8) 五、主要成果 (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二)主要任务 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2-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调整完善方案 (2015年调整) 锣圩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3) 1.1耕地保护目标 (3) 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4) 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6) 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 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7) 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 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 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2) 3.保障措施 (14) 附图 (15)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对《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仅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现将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内容阐明如下。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1.1耕地保护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数量不低于武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质量有保障并逐步提高。 《原规划》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848.27公顷。《本方案》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550.15公顷。规划调整完善后,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下降298.12公顷。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庆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修改方案) (2003—2010)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六月 ·1·

目录 前言 (1) 1 土地利用现状 (2) 1.1 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2) 1.2 土地利用结构及分布 (4) 1.3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 (6) 1.4 土地利用优势 (7) 1.5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6 土地利用潜力 (10) 2 规划方针与目标 (11) 2.1 规划方针 (11) 2.2 规划目标 (12) 2.3 远景展望 (13)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3.1 土地利用结构 (14) 3.2 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 (17) 3.3 重点工程建设 (19) 4 土地利用分区 (19) 4.1 地域分区 (19) ·2·

4.2 用途分区 (22) 5 基本农田保护 (26) 6 土地整理开发 (27) 6.1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27) 6.2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29) 6.3 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分解 (32) 7 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33) ·3·

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办复[2003]8号《关于要求修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现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为依据,从安庆市实际出发,针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新时期安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庆市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现行总体规划》,实现安庆市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和合理利用,促进安庆市土地利用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规划的目标年与《现行总体规划》一致,即至2010年。以2002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1·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省城市开发边界和 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标准 2016年6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编制依据 (1) 3数据内容 (2) 4定位基础 (2) 5数据质量与制图规定 (2) 5.1数据要求 (2) 5.2图示符号 (5) 6成果数据提交规定 (6) 6.1成果数据提交内容和格式 (6) 6.2成果数据存储方式 (6) 附录A 控制线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B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C1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8) 附录C2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9 附录D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县城)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与数据交换。 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4)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 (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2008) (9)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0)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4) (11)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 (12)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13) 《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15)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0-2009) (16)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1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1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稿) (20)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数据库规定》(2015) (21) 《关于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问题的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引言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摘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正式实施,基于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立足于科学发展观,引入政策科学的理论,初步总结以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的建议,试图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完善,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目前,新一轮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要求“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致力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的研究,缺乏对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剖析。本文意在总结国内相关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剖析目前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 国土资发[2004]133号《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编制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土地供给与需求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确定具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是指导调整区域内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方向和途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是依据当地国民经济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区域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明显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以规划指标来体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作为国家措施,其任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 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如用地计划体系、土地信息系统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从而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和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 2、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如对农业用地(如农、林、牧、水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如城镇居民点、工矿、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专项用地的布局,并对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寓利用于保护之中的策略,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3、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各项用地审批必须依据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的修改也必须按编制规划的法定程序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不同级别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由于区域差异和级别不同,而侧重点和内容深度不同。但—般来讲,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摸清家底) 1、提供规划的基础数据:自然、社会、经济等。 2、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分析土地利用的制约因素 4、提出规划重点解决的土地问题 (二)土地供给量预测 1、评价土地质量 2、(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利用潜力的测算 3、未利用地适宜开发的数量和方向。 (三)土地需求量预测:各部门未来建设用地求量和农业用地需求进行预测 (四)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供需预测的基础上,拟定规划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 (五)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为实现规划的目标,对各类用地进行综合平衡。 (六)土地利用分区:有利于规划的实施,达到用途管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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